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九日

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 3号)、《广东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06] 69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职业介绍工作,促进我省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含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本省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各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为上述对象提供了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向县(区)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各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服务及组织开展远程招聘活动等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纳入职业介绍补贴范畴。

第三条定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认定和管理。

(一)认定范围和条件。(1)依照《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设立的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2)社会信用好,没有违规收费及其他违法行为,近三年没有发生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投诉事件;(3)年均职业介绍成功人数达500人以上,自愿承担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二)定点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定点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审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具体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第四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从失业保险基

金中支付,其他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从同级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根据免费职业介绍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的成效、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的期限和各类免费职业介绍对象就业再就业难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成功介绍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或再就业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服务以及组织开展远程招聘活动等项目的补贴标准,按照工作量和实际效果给予补贴。

具体标准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六条职业介绍补贴的申领、审核与拨付程序

(一)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经认定的定点职业介绍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1.填写完整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全省统一格式和内容);

2.免费职业介绍对象的《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

3.《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灵活就业的有效证明(如劳务协议,标明用工期限的用工回执,申领补贴人员和雇主提供的证明等);

5.《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

6.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7.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审核拨付。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报资料(一式三份)送同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劳动保障部门,并正式发文下达补助资金,将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职业介绍机构的账户;

3.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30日内向申领补贴的职业介绍机构下达一份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第七条用于职业介绍补贴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