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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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原告和答辩人之间并没有雇佣与受雇的

约定,也没有每天工资的约定,也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答辩人并不负责安排原告的工作

2、 1、合同的主体。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

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

这是两类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

3、 2、合同标的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

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标的

物一般是指动产。

4、 3、合同订立方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

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亦可以是口头形式。实务中,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很多合同条款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5、 4、合同解除条件。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

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

6、 5、违约救济方式。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

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

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7、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

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案件的

管辖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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