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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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合同的答辩状

不存在劳动合同的答辩状

不存在劳动合同的答辩状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在本案中提出答辩,就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一事作如下陈述和辩护:
一、事实背景
被告和原告之间从未存在过劳动合同关系。

被告并不与原告共同工作,也没有从原告处接受任何形式的聘用。

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交往仅限于社交媒体的互动,不存在实质性的雇佣关系。

二、证据支持
1. 社交媒体聊天记录:被告可以提供社交媒体上与原告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的联系仅限于日常的友好沟通,并无任何关于雇佣的约定。

2. 广告媒体留言记录:被告可以提供广告平台上与原告之间的留言记录,证明被告并非原告的雇主,只是对原告的广告感兴趣并提出了一些问题和建议。

3. 证人证言:被告可以引出相关证人,包括朋友、亲属等,证明在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雇佣关系。

三、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X条,劳动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双方约定、实际工作和获得对价三要素。

而在本案中,被告与原告之间从未存在过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实际工作或获得对价的情况,因此无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四、请求
基于上述陈述和辩护,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因此案诉讼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敬请法庭审慎判断,感谢您的合作!
此致,
被告辩护人日期。

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状

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状

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状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我代表xxx公司在此致函,针对您最近提起的存在劳动关系的指控,我谨向法庭提交本劳动关系答辩状,旨在澄清相关事实,并说明我们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因。

首先,我们坚信无论从合同签订、工作安排、薪酬支付等方面考量,我们与您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劳动关系。

以下是我们的论述:1.合同签订:根据我公司所保存的合同文件,您于xxxx年xx月xx日与我们签订的是一个“劳务合作协议”,而非雇佣合同。

该合作协议明确规定了您作为独立劳务承包商为我公司提供特定服务的条件和细节。

合同中明确界定了您作为承包商的权利和责任,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您与公司之间的独立地位和无劳动关系的特点。

2.工作安排:根据劳务合作协议,在工作安排方面,我们并未对您进行直接指导和管理。

相反,您有权根据自身的独立判断和专业经验自主安排工作的方式和进度。

我们仅根据您提交的成果进行审核和验收,以确保工作的质量达到我们的要求。

3.薪酬支付:根据合同规定,您作为劳务承包商将根据工作产出进行结算。

我们并未对您提供基本工资或者其他与雇佣关系相关的福利待遇。

您作为独立劳务承包商有权和义务自行负责税务申报和缴纳。

除了上述论述,我们还有更多的事实证据来支持我们的立场。

例如:1.工作时间自由:根据协议,您拥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由安排工作时间的权利,而不受我们的强制要求。

这表明您在工作方面拥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2.工作工具和设备:您作为独立劳务承包商必须为您工作所需的工具和设备负责,而不是依赖于我们提供的资源。

这再次证明您与我们之间的独立地位。

3.损失和保险责任:根据协议,您与我们之间的合作关系不包含保险责任和损失赔偿。

这意味着在工作过程中的任何损失和风险都将由您自行承担,而不是我们的责任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我们提供的合同和协议,以及双方之间的工作实践,我们坚信不存在劳动关系。

我们与您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自由合作和劳务承包的原则,而非雇佣和劳动的关系。

劳动争议纠纷仲裁被申请人答辩意见(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纠纷仲裁被申请人答辩意见(不存在劳动关系)

答辩意见**区劳动仲裁委:针对申请人翟某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贵委参考:申请人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一、质证意见:1、关于申请人提交的录音,仅要求申请人到岗工作,否则停发工资,但并无解除劳动关系的内容;该录音没有通话人员的称呼,不能确认通话人员身份。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2、关于申请人提交的2015年9月1日的《调岗通知》,该通知系复印件,且盖章单位“山东某某热力集团”并非是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山东某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盖章也非公司公章,因此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

3、关于申请人提交的2015年10月12日的《工资确认单》,发布日期在生效日期之后,也就是说该决定公布之前就已生效,有悖常理。

其它质证意见同第2质证意见。

4、关于申请人提交的《内部管理规定》,该证据除首页外,其它内容未有盖章。

其它质证意见同第2质证意见。

5、关于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该证据系复印件,且在2015年9月-2016年1月全部为满勤的情况与被申请人后续提交的请假条、病历等证据相矛盾。

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

二、举证说明:1.提供申请人与山东某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2015年9月1日山东某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调岗通知》一份,证明申请人仅仅是调整了工作岗位,申请人的劳动人事关系一直未变动,并没有与被申请人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申请人仅仅是被暂时派驻被申请人处协助被申请人工作。

2、被申请人提交2015年10月12日的《工资确认单》,及《山东某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证明申请人劳动薪酬是按照规定发放的,未克扣申请人的工资。

3、被申请人提交2015年9月-2016年1月的《考勤表》、《请假条》、《潍坊市人民医院诊断书》、潍坊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一宗,证明申请人所称的在该期间满勤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其提供的考勤表系伪造,申请人不存在加班的事实。

【最新2018】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答辩状-实用word文档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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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答辩状篇一: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答辩状篇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答辩状答辩状答辩人(下称被告):某甲被答辩人(下称原告):某县某村民委员会因原告诉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提出答辩如下:一、被告已经支付给了原告每年的林地承包金,但被告拒收201X年以后的林地承包金,被告构成了违约。

被告与原告于201X年1月23日签订合同后,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每年把林地承包金汇到某县某镇林业工作站,再由林业站通知原告过来领取,被告从201X年到201X年都是按照这样的方式支付给原告林地承包金,原告也同意被告这样的交付租金方式,原告每年自愿到林业站领取林地承包金。

但从201X年起,不知原告出于什么目的开始拒收租金,201X年起,原告一心想收回土地,由此,原被告之间产生了一些纠纷,由于产生纠纷,被告当年没有把201X年的林地承包金汇给原告,原告之后也没有向被告要过林地承包金,直到201X年被告把201X年和201X年的林地承包金按以前的习惯一起汇到了某镇林业工作站,由林业站通知原告过来领取,但林业站催原告多次来领取土地承包合金,原告不予理会,拒不来领取土地承包合金。

这一事实通过被告的汇款凭证及林业站的书面证明等证据都可以加以证明。

因此,被告不欠原告的林地承包金,是原告自己违约拒收201X年以后的林地承包金,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林地承包金及利息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农田失耕的损失10万元,同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原被告签订合同以后,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没有发生违约或侵犯原告造成原告损失的事。

原告在诉状中突然要求被告赔偿农田失耕的损失10万元,不知从何谈起,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如何管理不善,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10万元是怎么样计算得来的,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管理不善与原告的10万元损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劳务纠纷答辩状

劳务纠纷答辩状

劳务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官:你好!我是被告方代表,就本案劳务纠纷一事,我谨向贵庭提交答辩状如下:一、关于原告主张的劳务合同关系存在性原告主张我与其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经查证,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也不存在口头约定的劳务关系。

在我所工作的期间,从未接受过原告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薪酬报酬,并且从未履行过与劳务合同相关的义务。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工作内容及工作小时数原告声称我应履行同类公司员工相同的工作职责,并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工作时间。

然而,根据职能要求,我从未参与过与原告所述工作相关的活动,并且也未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制度。

事实上,我从未在公司就职,因此也不可能在工作时间上违反相关规定。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工资支付问题原告声称我未按时支付其工资,但事实并非如此。

我与原告之间并无雇佣关系,因此不存在支付工资款项的义务。

原告所述的工资支付情况不属实,且无法提供任何相关的薪酬记录或支付凭证。

四、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问题原告要求我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仅适用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而本案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原告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五、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要求原告还要求我承担其他一些额外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解散劳动关系、损害原告声誉等。

然而,这些主张均基于虚构的事实,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

在我未曾与原告有过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无法承担任何与劳动合同相关的责任。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事实和陈述,我请求贵庭判决本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宣布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特此答辩。

被告方代表:日期:。

劳动仲裁答辩书(确认员工关系)

劳动仲裁答辩书(确认员工关系)

劳动仲裁答辩书(确认员工关系)尊敬的仲裁委员会:我是[公司名称]的代表,就劳动纠纷案件中确认员工关系一事,我在此提交答辩书,并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回应。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确认员工与雇主的劳动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工资支付、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我公司一直以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雇主的权利和义务。

原告主张我们存在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事实。

我们有以下几点声明和事实证明,以澄清事实:1.雇佣合同不存在:我公司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

原告所提供的雇佣合同仅为假冒文件,且没有任何合法性。

2.工作所需资格不符合:原告在申请职位时未提供或虚假提供相关的职业资格证明。

根据我公司的招聘政策,职位要求员工具备特定的技能和资格,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因此未能满足工作所需资格。

3.工作期限过短:原告声称已在我公司工作数年,但根据我们的记录和相关证据,原告仅在我公司工作了短短几个月。

这进一步证明原告对工作期限的描述存在不实之处。

4.工资支付记录清晰:我公司所有员工的工资支付都通过合法渠道进行,且有详细的记录。

我们可以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证明在原告声称的工作期间内,从未支付过工资。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反驳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对关键主张进行如下反驳:1.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我们前述的声明和事实证明,我们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所主张的该关系是不存在的。

2.未支付工资:根据我公司的工资支付记录和相关证据,我们可以明确地证明在原告声称的工作期间内,从未拖欠或未支付过工资。

因此,原告关于未支付工资的主张是毫无根据的。

三、诉讼请求我们请求仲裁委员会:1.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该案件。

2.原告的虚假材料和诬告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请___根据上述论述和事实证明,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不存在劳动关系 答辩状

不存在劳动关系 答辩状

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状在法律领域中,存在着一种权利的保护机制,即答辩状。

当一方在法律诉讼中被指控或诉讼对方主张某种权利时,该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明自己的立场和理由,以进行辩护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就“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的答辩状展开讨论。

首先,针对被指称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我方表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

据我方的了解,劳动关系是一种以劳动报酬为核心的合同关系,其中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动,而雇主支付报酬。

然而,在我们的情况下,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劳动和报酬关系。

我方并非从事雇佣劳动,而是以独立合作的方式与对方合作。

其次,我方与对方之间的合作方式根据事实情况可归纳为合同关系。

根据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我方提供服务并得到一定的报酬,而非按照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固定报酬或者劳动时间进行雇佣。

在此情况下,我方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一种以合同为基础的商业合作关系。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关系需要具备一系列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雇佣关系、薪酬支付等。

而在我们双方的合作中,并不存在符合劳动关系的要素。

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被视为自由、平等和契约精神的合同关系,而非单方面的控制和被动接受的劳动关系。

总结上述观点,我方在此明确表示,不存在劳动关系。

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双方的合作方式和合同内容,并判定该合作关系为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同时,我方也愿意配合法庭对案件进行全面、公正的审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本次答辩状的主要内容,谨此正式提交。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对双方的权益进行公平保护。

感谢法庭的审阅。

不存在劳动关系 答辩状

不存在劳动关系 答辩状

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状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是被告方代表,针对原告提出的劳动关系存在的诉讼请求,我在此提出以下答辩状:一、概述我方坚信在雇佣关系中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我方将详细阐述如下。

二、劳动关系的要素缺失1. 定义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应具备以下要素: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

如果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不存在,则无法构成劳动关系。

2. 缺乏劳动合同在我方与原告之间并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也未发现其他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协议。

因此,在雇佣关系中缺乏劳动合同这一必要要素。

3. 独立承揽服务我方与原告之间的雇佣关系由双方以供应商与承包商的身份建立。

我方向原告提供的是独立的服务委托,不具备员工与雇主之间相互依赖的劳动关系。

原告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和工作地点,并自行承担与工作相关的风险与责任。

三、雇佣关系的实质性特征1. 经济独立性我方与原告之间的双方交易是基于市场原则进行的,原告作为承包商向我方销售劳动服务。

原告在价格、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上享有自主权,接受工作的风险与收入的变动由原告自行承担,而非由我方雇主承担。

2. 不具备工作监督权我方并未对原告进行工作上的监督与指导,也未对原告的工作过程进行控制。

原告拥有自主决策权,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和自身专业判断合理安排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

3. 缺乏劳动保护由于缺乏劳动关系,我方未履行雇主应尽的相关义务,如社会保险缴纳、工资福利支付及合法休假等。

同时,原告也没有享受到与正式雇员相同的保险、福利和休假待遇。

四、其他证据支持除上述事实外,我们还将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我方声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 原告与我方之间的业务合作协议2. 原告向我方开具的发票、收据等财务凭证3. 原告所在的自由职业人员协会会员身份证明4. 原告在其他案例中宣称为独立承包商的证据材料五、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方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在雇佣关系中不存在劳动关系。

答辩状标准模板两篇

答辩状标准模板两篇

答辩状标准模板两篇答辩人: ,男,汉族, 出生,住答辩人就与原告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与原告、被告均不存在雇佣关系。

1、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

原告受雇于被告而非答辩人,且其报酬由被告何剑支付,足见原告事实上系受雇于被告,其与答辩人不存在雇佣关系。

2、答辩人与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答辩人将搬运工地提升架的任务交由被告承揽,并一次性支付其承揽报酬;且被告何剑为完成承揽任务,还雇请了原告为其提供劳务。

由此可知答辩人与被告间为承揽合同关系。

二、原告以答辩人系"发包人"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答辩人认为,作为搬运工地提升架的承揽人并不需要有相关资质,故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向答辩人主张赔偿无事实依据。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所述"发包人"应限于仅指《合同法》中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或与建设工程合同类似的合同关系中的"发包人"。

因建设工程事务中,若施工承包方无相关资质则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将剧增,故司法解释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考量而有此规定。

但若对"发包人"的定义进行任意扩张解释,将大多数普通、简单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作人"都归类为"发包人",则会不当的对"定作人"苛以重责,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亦有违民法公平之原则。

故答辩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三、除上述观点外,答辩人对于本案保留以下答辩意见:1、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答辩人即使存在过错,亦属轻微过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应由作为雇主的被告及直接侵权人被告许美丽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不存在劳动关系起诉状

不存在劳动关系起诉状

不存在劳动关系起诉状尊敬的法院:全文不存在劳动关系起诉状首先,我要向法院呈报一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起诉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必须解释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明确我们对此的主张。

一、背景和事实概述原告为(个人/公司名称),被告为(个人/公司名称)。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并不构成劳动关系,以下是我们对此的详细解释。

(在这一部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的背景信息和事实概述)二、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据1. 经济独立性: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并没有在被告处获得任何劳动报酬或雇佣合同。

原告是作为独立个体(或公司)为被告提供特定的服务,该服务并不构成一种依赖性的劳动关系。

2. 工作时间自由性:原告在提供服务时,具备决定工作时间的自由和灵活性。

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要求,原告只需在双方协商的情况下完成工作。

3. 工作地点自由性:原告在工作场所的选择上具备自主权。

无论是在办公室还是在家中,原告都可以自行决定工作地点。

4. 工具和材料的提供:原告自行提供工作所需的工具和材料。

被告并未向原告提供必要的工作设备,并且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受被告的指导和控制。

5. 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原告从其他多个来源获取收入,并不单一依赖于被告提供的工作。

这表明原告并不完全依赖于被告的雇佣,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

6. 并非传统雇佣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交易方式不符合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关系。

双方并不互为雇主和雇员,而是基于自由的合同关系进行工作。

三、存在的其他关系尽管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和被告之间不排除其他合法关系的存在,比如委托关系、商业合作等。

在此次起诉状中,我们明确强调仅讨论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四、请求鉴于上述理由,我们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原告提起的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诉讼。

同时,我们希望法院能给予公正的判决,并解决相关纠纷。

结语十分感谢法院对此案的关注与审理。

我们相信法院会充分审查上述理由,并给予我们公正的判决。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答辩状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答辩状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答辩状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关注和信任。

我是xxxx公司的法务部代表,特此致函答复您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疑虑。

我方已仔细审阅了您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全面掌握了相关情况。

在此,我们郑重声明您与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从合同层面来看,双方签署的是一份“服务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您作为外部顾问为我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范围和条款。

根据该协议的具体规定,您作为独立的第三方顾问,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您的工作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直接的雇佣关系。

其次,我们的工作安排和管理方式也进一步证明了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您的工作内容,您可以自由支配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且不受公司的具体指令和管理。

您完全独立负责完成您的工作目标,并按照约定的报酬方式进行结算。

此外,您与公司的合作是单次性、项目性的,没有固定的工作期限和工作职责,更加符合独立顾问的身份特征。

再次,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秉持着互利互惠的原则。

您所获得的报酬是基于您提供的咨询服务而产生的,与公司的营业收入并无直接关联。

公司对您提供的咨询服务进行验收并支付报酬,并不意味着与您存在雇佣关系。

公司与您之间的合作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种自愿的、平等的合作关系。

基于以上论述,深信我公司与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您所声称的劳动权益也并未受到侵犯。

我们衷心希望您能够理解并接受我们的观点。

最后,如若您对我们的答复有任何异议或疑虑,欢迎您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愿意以诚信与您沟通,并一起探讨解决方案,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支持与信任,期待我们能够进一步协作良好,共同发展。

此致敬礼xxxx公司法务部代表。

不构成劳动关系答辩书

不构成劳动关系答辩书

民事诉讼答辩状某某市人民法院:王某诉冯某某板材厂板材厂一案,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一、个体工商户与所属的雇工是否形成形成劳动关系,应根据具情况,区别对待,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则构成劳动关系。

如符合雇佣关系特征,则应按照雇佣关系处理。

本次事故中,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板材厂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理由如下:1,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是否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从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的隶属关系来看,王某是根据冯某某板材厂的业务状况,有工就做,无工就休息,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

这种相对独立的、松散的工作性质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强,劳动必须接受用工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在劳动中一般不具有独立性,不能随便缺勤的劳动关系明显不同。

2,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之间的用工关系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

在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具有长期稳定性和持续性。

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已建立的劳动关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某在冯某某板材厂虽工作几个月,但他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有事做就做没事做就休息。

农忙时经营农村承包地,农闲时才在冯某某板材厂处”捡毛皮”.而冯某某板材厂的板材加工,生意并不是每天都有活干,是上午有活,上午干,下午没活,下午就不干。

上午没活,上午不干,下午有活,下午干。

冯某某板材厂不具有一般经济组织应该具有的经济组织形态。

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的特征,而是一种临时性用工,即王某可以随时终结与冯某某板材厂的雇佣关系。

冯某某板材厂也可以随时终结王某的雇佣关系。

3,从王某的工资支付形式来看,干工则有钱,不干则无钱,干一米的活就领一米的钱,没工连生活费都没有,这是社会对雇佣关系强调劳动成果的写照;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成果仅是劳动过程的产物,只要劳动者参与了劳动,不论结果如何,用工单位都应支付劳动报酬。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答辩状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答辩状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答辩状答辩状尊敬的某某先生/女士:您好!我是XXX公司法务部的代表,本函是对于您对我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指控提出答辩。

经过仔细核查和梳理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后,我们有理由相信您的指控是无根据的。

在此,我们将详细阐述我们的理由和观点。

首先,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这一规定要求雇佣双方必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一种彼此依赖的关系。

然而,在您与我们公司的关系中,您是作为一名合同工,并非直接雇佣关系,我们只是基于特定项目的需要与您签订了合作合同,并支付了您相应的报酬。

在这个过程中,您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但并未加入我们公司的正式员工体系,也没有与我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谈到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我们与您签订的合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

作为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我们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在您的合同中,明确规定您为我们公司提供一定期限内的服务,并且约定了您的权益、待遇和责任。

在整个合作期间,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您的职责,我们也按时支付了您的报酬,并且没有发生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

最后,关于所谓"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我们对您的指控并未找到具体的证据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劳动者一方,您应提供实质性证据来证明与我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在您的指控中,您没有提供任何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您与我们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仅仅以口头指控为依据。

我们无法接受这样的指控,因为依法我们享有合法的合作选择权。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您的指控是无根据的。

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您与我们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我们希望您理解我们的立场和观点,并且继续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也欢迎您提供更多的证据和观点,以促进问题的解决。

祝好!此致敬礼XXX公司法务部。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雇佣答辩状怎么写?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雇佣答辩状怎么写?

You pretend to work hard, you are the only one who deceives yourself. Never use tactical diligence to cover upstrategic lazines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雇佣答辩状怎么写?导读:1、首先写明答辩人信息。

2、答辩事由:例,申请人刘某某等人与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3、具体答辩内容。

4、结尾:答辩人:____公司。

一般来说,公司与员工之间都存在着劳动关系,但也有不是劳动关系,却是雇佣关系的人存在。

不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是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就会很容易引起劳动纠纷,相当于给以后的日子埋下了颗炸弹。

在法院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写一份答辩状为自己答辩。

那么,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雇佣答辩状怎么写?马上为您在下文中做详细解答。

答辩状答辩人:____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申请人刘某某等人与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答辩人与申请人刘某某等人不存在劳动合同,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答辩人与被申请人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而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

所以答辩人与申请人刘某某等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首先要看要看答辩人与申请人刘某某等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的第二条之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而这些记录根本就不存在于答辩人与申请人刘某某等人之间。

因此,答辩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合同,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刘某某等人受雇与李利某,与李利某存在劳务关系,其应依据《民法通则》向李利某主张劳务报酬,而不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不构成劳动关系答辩书--实用

关于不构成劳动关系答辩书--实用

民事诉讼辩论状某某市人民法院:王某诉冯某某板材厂板材厂一案,被告以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因以下:一、个体工商户与所属的雇工能否形成形成劳动关系,应依据具情况,差别对待,假如切合劳动关系特点,则组成劳动关系。

如切合雇佣关系特点,则应依据雇用关系办理。

本次事故中,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板材厂之间不切合劳动关系特点。

原因以下:1,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之间不存在人身依赖关系。

能否拥有人身依赖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

从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的隶属关系来看,王某是依据冯某某板材厂的业务状况,有工就做,无工就歇息,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

这类相对独立的、松懈的工作性质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人身依赖关系较强,劳动一定接受用工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在劳动中一般不拥有独立性,不可以随意少勤的劳动关系显然不一样。

2,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之间的用工关系缺少稳固性和连续性。

在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拥有长久稳固性和连续性。

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排除已成立的劳动关系,不然应肩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某在冯某某板材厂虽工作几个月,但他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有事做就做没事做就歇息。

农忙时经营乡村承包地,农闲时才在冯某某板材厂处”捡毛皮” .而冯某某板材厂的板材加工,买卖其实不是每日都有活干,是上午有活,上午干,下午没活,下午就不干。

上午没活,上午不干,下午有活,下午干。

冯某某板材厂不拥有一般经济组织应当拥有的经济组织形态。

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之间的用工关系不拥有稳固性和连续性的特征,而是一种暂时性用工,即王某能够随时终结与冯某某板材厂的雇佣关系。

冯某某板材厂也能够随时终结王某的雇用关系。

3,从王某的薪资支付形式来看,干工则有钱,不干则无钱,干一米的活就领一米的钱,没工连生活费都没有,这是社会对雇用关系重申劳动成就的写照;而劳动关系则重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联合的劳动过程,成就仅是劳动过程的产物,只需劳动者参加了劳动,无论结果怎样,用工单位都应支付劳动酬劳。

劳动仲裁答辩书(确认雇用关系)

劳动仲裁答辩书(确认雇用关系)

劳动仲裁答辩书(确认雇用关系)<br/>背景介绍尊敬的仲裁委员会:我是被告方的代表,就此劳动仲裁一案作出答辩。

本案涉及到涉案人员的雇佣关系确认问题。

下面我将针对原告提出的指控和诉求,进行答辩陈述,并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与原告没有雇佣关系。

<br/>答辩陈述1. 雇佣关系不存在被告方坚决否认原告提出的雇佣关系存在的主张。

我方所提供的工作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方与原告之间的合作关系是基于独立承包的性质。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任务、工作报酬等方面的约定。

并且,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原告也表现出了与员工不同的工作方式和自主性,这进一步证明了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不具备雇佣关系的要素。

2. 工作方式和地点自由原告主张的雇佣关系基于其工作方式和工作地点受到被告方控制的理论,但被告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享有根据合同自由选择工作方式和工作地点的权利。

工作合同明确规定了原告的工作方式可以采用远程办公的形式,这意味着原告有权利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地点。

被告方并没有对原告的工作方式和地点做出强制性要求,因此无法认定存在雇佣关系。

3. 支付形式不同原告所提供的薪酬支付证据并不能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

根据合作协议,原告根据完成的工作任务,按项目结算的方式获取报酬。

这种按项目结算的方式并不属于典型的雇佣关系中的支付方式。

雇佣关系通常以固定时间薪酬或按小时计酬的方式进行支付,而被告方提供的合同明确说明原告的报酬是根据工作项目进行结算的,与雇佣关系的定义不符。

<br/>证据支持我方会提交以下证据证明被告方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1. 合作协议和工作合同:包括有效签署的合作协议和工作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工作任务和报酬记录:详细记录了原告完成的工作任务和相应的报酬结算。

3. 岗位职责和自主性证明:提供原告工作的具体职责和自主性要求,证明其在工作中拥有较大的自主决策权。

不存在雇佣合同的答辩状

不存在雇佣合同的答辩状

不存在雇佣合同的答辩状
尊敬的法庭:
我代表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关于存在雇佣合同的指控,提出如下答辩:
一、缺乏书面合同证明
原告所称存在雇佣合同的主张,缺乏任何书面合同作为证明。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雇佣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规定劳动双方的权责以及其他相关条款。

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原告难以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

二、双方并无实质性的约定
即使存在口头约定或其他形式的合作协议,但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劳动条件、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等关键内容。

在没有充分约定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三、工作性质并非雇佣关系所限
原告所作的工作并非典型的雇佣关系所限,其性质更接近合作伙伴或独立承包商的关系。

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合作更多基于项目合作或服务提供的形式,双方在工作中拥有较高的自主权。

被告并未对原告行使直接的管理权,也没有提供劳动保护等雇佣关系所应具备的权利和义务。

四、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雇佣关系应建立在一种相对对等的权利义务基础上。

但被告与原告之间,双方在权利义务上的约束关系并不明确。

被告并未享有对原告的排他性管理权和决策权,双方之间的权责分配存在明显的不对等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恳请法庭对原告的指控不予采纳。

我坚信原告无法证明存在雇佣合同的事实,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代表被告的辩护律师。

雇佣关系非劳动关系的答辩状怎么写

雇佣关系非劳动关系的答辩状怎么写

雇佣关系非劳动关系的答辩状怎么写不论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都构成了我国劳资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由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相同之处,因此很多人容易把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二者相混淆。

但是,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还是存在着区别的,这个需要我们注意的,接下来,小编介绍雇佣关系非劳动关系的答辩状的写法问题,一起来看一下吧。

不论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都构成了我国劳资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由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相同之处,因此很多人容易把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二者相混淆。

但是,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还是存在着区别的,这个需要我们注意的,接下来,小编介绍雇佣关系非劳动关系的答辩状的写法问题,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1、主体方面的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

答辩状存在劳动关系

答辩状存在劳动关系

答辩状存在劳动关系尊敬的仲裁员:我是答辩人XX。

在此,我衷心感谢仲裁庭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的仲裁环境,也感谢原告对我们的指控,使我们从中发现了企业管理上的不足,使我们得到了很好的提高。

在此我对原告的指控,现作认真答辩如下:1. 原告认为我是公司的雇员,因此存在劳动关系。

而我认为我不是公司的员工,而是公司的外部合作伙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上,我曾经为公司提供过一定的服务,但我的身份是独立的企业主,两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我们之间的合作是基于合同的关系,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并没有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 原告方指控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工作时间不规范,经常迟到并请假,影响了公司业务,还进行了一些盗窃行为。

针对此事,我要澄清的是,我并没有在公司工作期间迟到或请假,也没有进行过盗窃行为。

此事与我无关,是其他员工的行为。

如果原告方有相关证据,请拿出来,我会积极配合您的调查。

3. 原告方认为我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业务,存在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对于这一指控,我承认公司的利益是优先考虑的,但我也有自己生计的考虑,我不能放弃自己的一些承诺。

我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尽力完善业务,但由于行业和市场环境的原因,导致业务无法顺利实现。

此外,在这个合作期间中,公司的管理不够完善,信息不及时,也导致业务不能够顺利实现,存在着双方的责任。

如果有关方对此存在异议,我愿意现场陈述。

4. 原告方认为我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未按时支付公司的费用。

对于这一指控,我承认我曾经有过拖欠合同款项的情况。

但是,我已经以邮件的形式与公司进行沟通,并解释了异常情况,我也承认我的处理方式不妥当,但在公司的支持下,我也已经全面解决了费用支付的问题。

这就是我的全部答辩声明。

我希望我们的争议能够在这个仲裁的过程中得到解决。

我们是紧密合作过的双方,相信只要大家都能够理性地分析事实和细节,我们就能够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最后,我要感谢仲裁员,感谢仲裁庭对这个案子的关注和处理,也祝愿仲裁庭各位仲裁员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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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

原告和答辩人之间并没有雇佣与受雇的
约定,也没有每天工资的约定,也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答辩人并不负责安排原告的工作
2、 1、合同的主体。

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
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

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

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

这是两类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

3、 2、合同标的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
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标的
物一般是指动产。

4、 3、合同订立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
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亦可以是口头形式。

实务中,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很多合同条款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

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5、 4、合同解除条件。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
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

6、 5、违约救济方式。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
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
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7、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
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界定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案件的
管辖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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