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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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规定

差旅费报销规定

吉林省政坤农民工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差旅费报销规定为了加强公司差旅费用管理,规范公司财务报销行为,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差旅费报销规定。

一、差旅费各项目标准及报销说明(一)出行交通工具费用1、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标准2、购票出差人员应自行购买车票、机票(机票保险只能保一份),如委托中间机构购买的,其订票费每张不得高于20元,超过部份自行负担。

3、退票确因出差任务临时变化而发生的退票手续费由出差人员写出书面原因,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二)住宿费用1、住宿费标准(金额单位:元/人天)2、住宿宾馆的选择住宿统一入住公司在各地的协议宾馆,协议外的宾馆发生的住宿费不予报销、没有协议宾馆的,可自行选择宾馆,但不能超过住宿费标准。

如集体出差,同性别住一个标准间,每个房间标准不得超过住宿标准。

3、住宿费的报销出差人员退房即结算,住宿发票、住宿小票与火车、机票等一同报销。

(三)餐费补助1、餐费包干标准(金额单位:元/人天):2、原则上所有员工在出差地发生的餐费一律不予报销3、出差地餐费的特殊情况如属宴请客户的,报请公司领导同意后,准予报销。

同时在报销差旅费中的餐费补贴项中扣除宴请客户对应的餐费补贴,例如5月12日出差北京,晚宴请客户,在差旅费报销中餐费补贴项中填写的餐费为10+20=30元,将晚餐补贴进行扣除4、如工资构成中有餐费补贴,所有人员按照出差天数中包含工作日天数扣减中午餐费补贴标准。

如工资构成中未包含餐费补贴,即按以上出差地标准领取餐补。

5、未享受移动话费的员工因公出差,在出差期间可给予每日8元话费补贴。

此话费补贴不需要发票,直接填在补贴栏。

(四)出差地交通费1、出差地交通费包干标准(金额单位:元/人天):2、出差地发生的交通费发票日期必须是出差期间内的3、开车出差,司机及随行出差人员,一律不得领取交通补贴。

4、出差期间如果接待单位全程接送的,一律不得领取交通补贴(五)出差时间的确定以车票、机票上载明的日期计算。

出差补助标准2024

出差补助标准2024

出差补助标准2024经常出差有人觉得不太开心,与家人聚少离多。

有人觉得是一件好事,可以公费旅行,去见识世界各个地方。

但是出差补助费用也是有一个标准的,并且是去完成工作,并不是像大家说的一样免费旅游,也没有大家想的那样轻松。

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有哪些?一、一般公司出差补助标准一般公司出差补助标准出差补助指的是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或误餐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如远离家人,公司给予一定补贴等)。

企事业单位出差补助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视企业规模大小及公司意愿而定,补助金额参差不齐。

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即分项目如住宿标准是多少钱一天,市内交通是多少钱一天等,也有的单位实行包干制,即一天多少钱,不再承担住宿、市内交通费及餐饮费。

但国家公务员出差补助一般都有明确标准,但各地视经济条件也不尽相同。

以下是引用某集团公司出差费用管理规定以作参考一、总则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差费用的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达到节约高效的目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销原则1、公私分明原则: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私发生的费用严禁报销。

2、高效间从原则:原则上要一人多差,减少随从。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参照执行。

二、出差实施细则第四条: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1、出差前3日应填写“出差申请单”。

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审核。

2、出差人依实际情况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门暂借一定数额的备用金,返回后7日内填具“费用报销单”,并结清备用金。

未于7日内报销者,财务部门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五条:出差期间,因工作及其他原因需要延时的应及时请示,不得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延时期间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出差返回后,3日内向派遣负责人汇报情况,以书面形式做出出差报告。

第七条:出差费用分为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补助费。

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

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

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
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是指在公务员工作期间,对其使用私家车进行工作出行
的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各地区公务员车补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下面将详细介绍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的执行范围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各级机关、事业单
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公务员。

对于这些公务员来说,他们在工作中需要频繁出差、办事等情况,因此需要使用私家车进行工作出行。

其次,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的发放标准是按照车辆排量进行划分的。

一般来说,排量在1.6升及以下的车辆,每月的车补标准为XXX元;排量在1.6升至2.0
升的车辆,每月的车补标准为XXX元;排量在2.0升以上的车辆,每月的车补标
准为XXX元。

这些标准是根据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制定的,旨在保障公
务员的合理出行需求。

另外,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的发放还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公务员需要
提供相关的出行证明,包括出差、办事等相关文件;其次,公务员的私家车需要符合相关的登记和规定,不能是临时注册或者违法车辆;最后,公务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车辆的申报和审核,确保车补的合理发放。

总的来说,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是为了保障公务员在工作期间的合理出行需
求而设立的。

通过合理的标准和严格的条件,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的出行权益,同时也能够规范和约束车补的发放,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希望吉林省的公务员们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地享受车补政策,为工作提供更加便捷的出行条件。

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

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

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吉财行[2007]852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后,各市县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

在此期间,到省内各市县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市县、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

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或内部宾馆、招待所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出差人员住宿费暂时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24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2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到省外出差人员住宿及报销标准按《办法》规定执行。

各市县定点饭店确定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在执行中严格加强差旅费管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章)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直驻长以外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吉林省差旅费报销标准

吉林省差旅费报销标准

吉林省差旅费报销标准一、前言。

差旅费报销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企业来说,合理规范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仅可以有效控制成本,还能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吉林省作为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其差旅费报销标准也是企业和员工关注的焦点之一。

因此,本文将详细介绍吉林省差旅费报销标准,以便企业和员工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出差行程。

二、交通费。

1. 飞机,吉林省内飞机票费用,按照经济舱标准报销,不得超过一等舱价格的80%。

2. 火车,吉林省内火车票费用,按照硬座标准报销,不得超过软卧价格的70%。

3. 汽车,使用自驾车出差的,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报销金额,单程不得超过0.8元/公里。

三、住宿费。

1. 吉林省内住宿费用,按照星级酒店标准报销,不得超过当地最高星级酒店价格的80%。

2. 长期出差的员工,可以选择租住公寓或长租公寓,租金不得超过当地同等级酒店价格的70%。

四、餐饮费。

1. 吉林省内餐饮费用,按照实际消费金额报销,不得超过当地伙食补贴标准的150%。

2. 长期出差的员工,可以选择自行购买食材进行简单烹饪,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当地伙食补贴标准的120%。

五、其他费用。

1. 吉林省内的电话、传真、上网费用,按照实际消费金额报销,需提供相关发票。

2. 出差期间的交通补贴,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报销,不得超过实际交通费用的50%。

六、结语。

以上即是吉林省差旅费报销标准的相关内容,企业和员工在出差报销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遵守相关政策,确保报销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差旅费管理制度,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本文能够对吉林省差旅费报销标准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2024年出差补助及费用标准

2024年出差补助及费用标准

出差补助及费用标准出差补助及费用标准范例1(约2254字)1、员工参加项目组业务的工作出差食宿交通等费用,纳入相对应的项目组业务成本,由项目组长审核报销。

2、属于公司委派员工外出办理不属于参加项目组业务的,如临时调配支援去办理不能享受到业务提成的事项、协调办理各类手续、对外交流合作、学习参观考察等。

可以享受出差补助。

公司委派出差费用由公司管理费开支报销。

3、公司各级别员工因公出差一天以上需在当地食宿及短途交通的补助包干报销标准规定为:省会城市及其他地州:总经理住宿补助350元/天+伙食补助60元/天+往返车费副总经理住宿补助320元/天+伙食补助60元/天+往返车费部门经理住宿补助280元/天+伙食补助60元/天+往返车费部门副经理住宿补助250元/天+伙食补助60元/天+往返车费部门经理助理住宿补助220元/天+伙食补助60元/天+往返车费普通员工住宿补助200元/天+伙食补助60元/天+往返车费大理州内除大理市范围外各县:总经理住宿补助270元/天+伙食补助60元/天+往返车费副总经理住宿补助240元/天+伙食补助60元/天+往返车费部门经理住宿补助210元/天+伙食补助60元/天+往返车费部门副经理住宿补助180元/天+伙食补助60元/天+往返车费部门经理助理住宿补助150元/天+伙食补助60元/天+往返车费普通员工住宿补助120元/天+伙食补助60元/天+往返车费4、属于在大理州内,大理市范围外各县出差,当天往返没有发生住宿的一律补助误餐费每餐20元,每天60元。

有公司派车的报销车辆油费、过路费、自己乘车往返的报销往返车费,回公司后凭正式发票报销,不再另外享受出差住宿补助。

属于出差并且公司派车往返的,按上述标准给予住宿、伙食补助,报销相应的车辆油费及过路(桥)费,不再报销车费。

5、大理市范围内加班误餐标准:凡在大理市范围内,公司员工加班误餐及出差误餐补助标准为16.00元/餐。

考虑到工作时间和地点特殊性,凡因工作需要早7:30分前就必须到现场工作的,加报早点费一餐。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2024年出差补助标准制度

2024年出差补助标准制度
(1)中午12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标准。
(2)中午12时后离开本市按半天补助15元。
(3)中午12时前抵达本市按半天补助15元。
(4)中午12时后抵达本市按全天补助30元。
3、订票费、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写书面汇报,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4、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1)、公司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乘飞机,火车软卧(或软席)、轮船二等舱、出租车。如因工作需要乘飞机,火车软卧或乘轮船二等舱位需经董事长或总裁批准,方可报销。
13. 本制度经总经理核准,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不尽之处,经商议后及时变更。
出差补助标准制度2
为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适应当前的物价水平,根据省财政厅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重新修订公出人员差旅费标准:
一、公出人员交通费
1、公司各部门经理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凭据报销。
二、公出人员宿费、市内交通费、补助费、杂费按实际天数计算包干限额,超出部分自理。公出人员往返旅程期间按实际天数每日补助15元。宿费、市内交通费、补助费、杂费等包干标准:
1、自带交通工具的从其包干费中每人每天扣减交通费20元。
2、在本市区公出需在外就餐者,每日补助10元(含交通费),其他城市当日往返补助15元。
三、报销票据:公出人员报销票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票据报销规定,否则不予报销,各种票据丢失一律不予报销。
四、报销时间:公出人员回来后一周之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如有故意拖欠不及时报销的,适情节给予50元以上的处罚。
五、本规定自8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
8、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船)票时间、趟次、住宿发票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部门负责人审批时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不是出差途中的费用不予报销。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9.20•【字号】吉财党政〔2019〕749号•【施行日期】2019.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党政〔2019〕749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等规定,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直机关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派车(含经批准租用的车辆)或配合相关部门公务出行集体乘坐该部门车辆出差的,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用餐标准和协助提供的交通工具,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不得拒收、少收,并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食堂收款凭证或单位证明等其他收款凭证。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级别交通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其他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

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

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
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保障
出差人员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合理补偿出差期间的额外费用。

根据吉林省相关文件规定,出差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交通补助、食宿补助和其他费用补助三个方面。

首先是交通补助。

吉林省对于出差人员的交通补助是非常重视的,出差人员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交通方式,包括飞机、火车、汽车等。

根据不同的交通方式,吉林省规定了相应的补助标准。

例如,对于乘坐飞机出差的人员,可以报销机票费用的一定比例;对于乘坐火车或汽车的人员,可以报销车票费用的一定比例。

此外,对于自驾车出差的人员,还可以按照里程给予一定的补助。

其次是食宿补助。

出差期间,吉林省规定了合理的食宿补助标准,以保障出差
人员在外的正常生活需要。

根据吉林省的规定,出差人员在外地的食宿费用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报销,以补偿其在外地的额外生活费用。

此外,对于长时间出差的人员,还可以按照出差天数给予一定的固定补助。

最后是其他费用补助。

除了交通补助和食宿补助之外,吉林省还规定了其他费
用的补助标准,包括通讯费、材料费、会议费等。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销,以保障其正常工作所需。

总体来说,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是合理的,能够充分保障出差人员的正常生活
和工作需要。

吉林省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下出差人员的需求。

希望出差人员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合理使用补助,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及时足额发放补助,确保出差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各省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

各省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

各省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部级:1100元:北京市、上海市900元: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厦门市、河南省、广东省、深州市、四川省、云南省800元: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辽宁省、大连市。

吉林省、黑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湖南省、广西、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西藏、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某某某司局级:650元:北京市600元:上海市550元:广东省、深州市500元:浙江省、厦门市、海南省、西藏、青海省490元:大连市、江苏省、青岛市480元:天津市、山西省、辽宁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某某某、云南省470元:江西省、广西、四川省、贵州省、甘肃省、宁夏460元:内蒙古、安徽省、陕西省450元:河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宁波市、湖南省其他人员:500元:北京市、上海市450元:广东省、深州市400元:浙江省、厦门市380元:天津市、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云南省370元: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350元: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海南省、西藏、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某某某根据新调整的住宿标准,省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级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标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

某某某表示,调整的原因是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住宿费价格变动,以及实际工作需要。

部级:火车: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司局级:火车票: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火车: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西藏、青海、某某某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天100元;接待对象<10人,配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10人,配餐人数不得超过其三分之一;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等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2)

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2)

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2)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差旅费报销标准规定范例一、简介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

不同单位或部门对差旅费的具体开支范围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根据一个单位或部门的具体规章制度,规定限额内的差旅费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凭据报销。

二、报销范围1、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差旅费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了,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计入差旅费中,税法上并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差旅费中列支补助按人均100元1天标准以内。

三、报销原则1、差旅费必须在各部门预算总额内控制开支,差旅费超预算不得开支。

2、员工出差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出差申请单,经其直属上级批准。

凡未得事先批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3、员工出差途中,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出差行程到新的出差地点,经出差签批人书面/邮件确认后,其增加的行程作为另一次出差时间,与原出差时间不连续计算4、出差标准: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补助基本标准见集团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管字007)。

四、费用标准总体原则:对出差人员的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1)住宿标准(金额单位:元。

下同):(2)伙食补助费:(3)市内交通费:(4)交通工具标准:五、报销办法(一)住宿费报销办法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实际住宿的天数计算报销。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住在亲友家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标准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有新闻媒介采访、会见地方政府官员和知名人士或影响公司整体形象的特殊业务情况,在分管领导允许的前提下,可按实报销。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单位:元/人天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方式结算;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七章监督问责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第三十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行2007852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吉财行200831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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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差补助标准
吉林省财政厅文件
吉财行[2007]852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后,各市县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

在此期间,到省内各市县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市县、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

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或内部宾馆、招待所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出差人员住宿费暂时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24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2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到省外出差人员住宿及报销标准按《办法》规定执行。

各市县定点饭店确定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在执行中严格加强差旅费管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章)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直驻长以外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住宿标准:副省长级以上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条根据当前省内外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各级别人员省内和省外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出差入住定点饭店的住宿费价格在住宿费开
出差人员必须到国家和省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省外出差定点饭店已由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确定公布。

省内出差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

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

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
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一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吉财文[1996]第3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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