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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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由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纠纷为题,我们来探讨一下相关的案由和具体情况。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纠纷,是指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采取某些行为或决策,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或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纠纷通常涉及到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法律问题,是公司发展过程中常见的纠纷之一。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公司经营和收益的权益。

然而,股东的行为也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

举个例子,如果股东将公司利润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其他项目,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也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公司治理中,股东通常通过董事会来行使决策权。

如果股东利用这一权力,将公司资产转移至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从而使公司无法履行对债权人的还款义务,那么债权人的权益就会受到侵害。

股东还可能通过虚假陈述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等手段欺骗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真实的公司状况。

例如,股东可能故意隐瞒公司财务状况不佳的情况,使债权人在授信或借贷过程中产生误判,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面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纠纷,债权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债权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明确规定股东的义务和责任,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依据可循。

其次,债权人可以与公司签订担保协议,确保在公司无法履行债务时能够获得担保人的偿付。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起诉或仲裁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层面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债权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和义务,明确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机制。

同时,监管机构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公司运营和股东行为进行监管,防止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债权人利益。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纠纷是公司发展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也是公司治理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的重要领域。

在这种纠纷中,债权人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法律和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监管,确保公司治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财务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财务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拥有多家子公司。

2018年,公司因涉及一笔重大财务法律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件涉及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多方利益,案情复杂,法律关系复杂。

二、案情简介1. 案件起因2017年,公司因资金链紧张,向某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同意贷款,但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股东李某、张某作为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承诺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时,由其承担偿还责任。

2. 案件经过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银行向公司、股东李某、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银行发现公司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违法行为,遂追加公司、股东李某、张某为共同被告。

3. 案件审理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公司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违法行为,导致银行在贷款过程中遭受损失。

(2)股东李某、张某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过错。

(3)公司、股东李某、张某之间存在关联交易,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4. 案件判决法院认为,公司、股东李某、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据此,法院判决:(1)公司、股东李某、张某共同承担偿还贷款及利息的责任。

(2)公司、股东李某、张某赔偿银行因诉讼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公司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依法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本案中,公司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违法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保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股东李某、张某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3)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公司不得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

利用股东出资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案例

利用股东出资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案例

利用股东出资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案例示例文章篇一:《利用股东出资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案例》我今天要给大家讲一些特别有趣的事儿,就是关于怎么利用股东出资制度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案例呢。

先来说说我知道的一个小公司的情况吧。

这个小公司叫星星公司,它有三个股东,分别是张叔叔、李叔叔和王叔叔。

他们刚开始创业的时候啊,那可是充满了热情。

张叔叔出了一部分钱,李叔叔拿了一些设备当作出资,王叔叔呢,则是有自己的技术入股。

这就是股东出资的不同形式啦。

星星公司开始运营后,和很多供应商打交道,其中有个叫红太阳的供应商。

红太阳给星星公司提供了好多原材料呢。

可是有一天,星星公司突然经营不善,欠了红太阳一大笔钱。

红太阳就很担心自己的钱拿不回来,这时候啊,股东出资制度就开始发挥作用啦。

就像盖房子,股东的出资就是房子的根基。

如果根基不稳,那这个房子可能就会塌掉,让那些相信这个房子的人,也就是债权人受到伤害。

张叔叔当初出资的时候,说是出了50万,可实际上只出了30万。

这就好比他答应给房子100块砖,结果只给了60块。

那红太阳作为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张叔叔把剩下的20万补上啊。

这就像你答应给小伙伴5颗糖,只给了3颗,小伙伴肯定有权利要你把剩下的2颗给他。

再说说另一个例子吧。

有个月亮公司,它的股东赵大哥和孙大哥。

赵大哥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

可是这块土地有一些产权不清的问题。

月亮公司欠了很多外债,那些债权人可着急了。

这时候呢,因为股东出资存在问题,就好像一个人的鞋子里有沙子,走起路来肯定不稳。

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赵大哥解决土地产权问题,让他的出资是合法合规的。

如果赵大哥解决不了,那就得想其他办法来弥补,就像你做错了事,得想办法改正一样。

还有一个大公司的故事呢。

这个大公司叫阳光公司,股东有好几个。

其中有个股东用知识产权出资,但是这个知识产权后来被发现是有纠纷的,不完全属于这个股东。

阳光公司欠了银行好多贷款呢。

银行就像一个很谨慎的大管家,发现这个问题后,就要求这个股东要么解决知识产权的纠纷,要么重新拿出其他没有问题的财产来出资。

关于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的案例解析

关于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的案例解析

关于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的案例解析案例来源:苏州XXXX区⼈民法院本⽂⾓⾊:审判员:王某陪审员:陆某、杨某原告:深圳市XXX⾃动化设备公司、龙某、⽯某、黎某、军某、袁某、刘某、卓某、谭某被告:张某基本案情原告深圳市XXX⾃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公司)、龙某、⽯某、黎某、军某、袁某、刘某、卓某、谭某(以上皆是格X瑞公司股东)诉被告张某损害股东利益,要求赔偿。

格X瑞公司(甲⽅)与⽆锡雷X软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7⽉22⽇签订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协议书》,约定甲⽅向⼄⽅购买机台数据处理及优化控制软件,格X瑞公司于2019年9⽉22⽇向⽆锡雷X软件有限公司⽀付315000元。

对于上述《计算机软件开发协议书》,原告认为该协议书的签订及款项的⽀付并未经过董事长的审核,系被告张某违规签订,且款项的⽀付系被告被解聘总经理职务后⽀付的,被告张某私⾃签订合同,原告据此主张50万元的损失。

被告张某认为,因复德公司向格X瑞公司提供的设备被复德公司违法锁机,格X瑞公司签订合同是为了解锁机器,保证格X瑞公司的客户可以使⽤设备,合同签订时被告尚为格X瑞公司的总经理,后续因原告等⼈采取锁门的⼿段阻⽌被告进⼊办公场所,被告⽆法取得公司证照等,2019年9⽉⽀付款项的⾏为并⾮被告操作。

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被告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常经营管理,但其在担任及履⾏前述职务过程中严重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侵害各原告的股东利益。

)本案剧情回顾:格X瑞公司于2010年11⽉3⽇成⽴,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组装⽣产半导体封装测试设备等业务。

2017年7⽉4⽇,格X瑞公司经⼯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由苏⽂华(SOHBOONWAH)变更为龙某,董事长为龙某,副董事长为苏⽂华(SOHBOONWAH),董事为张某、黎某、刘某,监事为戴某。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_概述及解释说明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_概述及解释说明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主要探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在商业活动中,股东的行为偶尔可能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因此审理此类纠纷十分重要。

通过分析法律规定、审理原则和案例研究,本文旨在为相关法官、律师以及债权人提供指导,确保公正裁决,并维护合法权益。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引言、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裁判要点、解释说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例以及结论。

每一部分将从不同角度对该问题展开阐述。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在讲述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之前,首先概述该问题的背景,并明确文章结构。

通过详细介绍每个部分所涵盖的内容,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整篇文章的脉络和知识框架。

同时,通过引言部分的阐述,读者也能了解本文撰写的目的和意义。

2.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2.1 审理原则:在审理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件时,需要遵循以下审理原则:公正性原则: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地审理此类案件,保证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平等主义原则: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坚持对各方当事人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实质公正原则: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法院应注重关注案件的实质问题,并致力于解决实际争议,保证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2 审理标准:为确保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需要依据以下审理标准进行判断:违约认定准则: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是否存在股东违反了他们向债权人承诺的义务或产生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因果关系判断:需要确认股东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债权人利益受损。

法院将会评估股东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裁决。

合理性判断: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考虑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否符合经济、商业常规和道德规范。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股东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关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关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利益责任纠纷案例1999年3⽉11⽇,XX爱公司成⽴,注册资本10万元,其中孙某出资38000元、占注册资本38%,赵某出资24000元、占注册资本24%,汪某出资24000元、占注册资本24%,娴某出资14000元、占注册资本14%,汪某担任执⾏董事和法定代表⼈,赵某担任监事;2008年5⽉14⽇,孙某将持有的XX爱公司38%股权转让给汪某,同⽇,娴某将持有的XX爱公司14%股权转让给汪某;2008年8⽉17⽇,汪某召集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并修改章程,同意增加新股东34⼈并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1090万元,新增1090万元注册资本由股东于2008年8⽉25⽇前⼀次性缴⾜,并由两部分组成,⼀部分以XX爱公司2007年度未分配利润200万元转增资,另⼀部分以现⾦890万元出资。

XX爱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由10万元增加⾄1100万元;随后,⽆锡中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截⾄2008年8⽉25⽇⽌,XX爱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090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出资200万元,现⾦出资890万元;增资以后,汪某继续担任XX爱公司的执⾏董事和法定代表⼈,赵某继续担任监事;2019年1⽉15⽇,冯某因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以XX爱公司和⽆锡当家易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家易公司)为被告,向新吴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2⽉18⽇,新吴法院作出(2019)苏0214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1、XX爱公司⽀付冯某股权转让款35万元;2、如XX爱公司未按约履⾏,则需另⾏⽀付冯某违约⾦5万元;3、当家易公司对XX爱公司上述第⼀、⼆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共计5545元,由XX爱公司负担,于2019年3⽉31⽇前直接⽀付给冯某;因XX爱公司、当家易公司未履⾏该民事调解书,冯某向新吴法院申请强制执⾏;执⾏过程中,冯某申请新吴法院向银⾏调取XX爱公司的验资账户的银⾏流⽔信息;2019年6⽉13⽇,中国建设银⾏股份有限公司⽆锡城中⽀⾏(以下简称建⾏城中⽀⾏)出具的银⾏流⽔显⽰:2008年6⽉25⽇,XX爱公司的股东将890万元现⾦增资打⼊上述验资账户,2008年6⽉26⽇,XX爱公司将4591000元打⼊赵某12×××25账户,将43090000元打⼊汪某12×××33账户;2019年7⽉15⽇,经冯某代理⼈申请,新吴法院开具执⾏调查令,授权代理⼈去建⾏城中⽀⾏收集、调查赵某和汪某的上述银⾏流⽔明细。

从十个案例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现状和诉讼思路

从十个案例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现状和诉讼思路

2018年9月21日9:00,笔者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共检索到5132个结果。

按照法院层级、省级地域法院、判决年份、审判程序分类统计数据如下:备注:仅统计案件数量前20项的地区,广东、浙江、北京位列前三。

在前述检索条件下,归属于“上海市地域”的共有473个结果,对这些数据分类统计如下:其中,笔者选取了2018年的案件,按照裁判日期倒序排列,去除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撤诉裁定书之后,选取了前10份判决书进行研究,简述如下:案例一:原告上海胜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伟保证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徐汇区法院案号:(2018)沪0104民初7776号案情概要:被告为案外人上海灏特实业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原告与案外人的合同纠纷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原告经申请强制执行后未能得到清偿。

原告查询案外人的工商档案后发现案外人在原诉讼程序过程中将注册资本从3000减资至50万,但未按照法律程序通知原告。

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案外人的唯一股东,即被告孙伟对案外人减少注册资本前的债务在减少注册资本2,9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存在程序瑕疵的减资,对已知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则本质上造成同抽逃出资一样的后果,故在立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比照适用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确定股东责任,据此,被告应在其减资范围内向胜鎏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

案例评析:本案实际上是公司恶意减少注册资本企图逃避债务,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原告起诉和理由和法院最终适用的法律都是股东抽逃出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二:上诉人(原审被告)龙连云、陈轶军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大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法院:二中院、黄浦区法院案号:(2018)沪02民终4828号、(2017)沪0101民初13955号案情概要:上诉人为案外人赛加卡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分别为龙连云40万元、陈轶军60万元,经验资报告确认的实收资本合计20万元。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股东是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方之一,他们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务状况都有着重要的权益。

然而,有些公司的管理层为了谋取私利,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探讨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法律责任问题。

某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管理层为了个人私利,故意隐瞒了资产重组的风险和不良资产信息,导致股东在重组后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股东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损害股东利益的法律责任。

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定,公司管理层故意隐瞒资产重组的风险和不良资产信息,属于违法行为,损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股东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公司管理层对股东利益的损害行为是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的责任,任何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因此,各个公司的管理层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其对股东的义务,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股东们也应当保持警惕,发现公司管理层有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以后的企业经营中,我们相信这样的案例也会增多,同时也希望企业可以在诚信经营的基础上,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引言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享有一定的权益。

然而,有时候股东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引发责任纠纷。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A公司是一家大规模制造业公司,董事会由多名股东组成。

公司内部出现了一起重大财务丑闻,经初步调查发现,公司的董事之一B股东涉嫌通过虚假账目、财务造假等手段,挪用了大量资金并将其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中。

这一行为对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巨大损害。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股东如B通过各种手段损害了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主要包括以下行为:1.虚假账目和财务造假:B通过伪造账目、夸大公司利润等手段,掩盖自己的非法行为,迷惑公司的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

2.资金挪用:B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中,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其他项目。

3.高额薪酬和津贴:B以董事的身份获取高额薪酬和津贴,严重超过自己的贡献和职责。

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根据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一定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B 作为公司的董事之一,他的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侵权责任:B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对公司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作为公司股东和董事,B与公司和债权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

B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履行合同义务等。

3.法律责任:B的行为涉嫌犯罪,可能构成财务造假、挪用资金等罪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和追究。

公司债权人的维权途径公司债权人受到股东行为的损害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诉讼途径: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对股东行为进行追究,要求赔偿损失或履行合同义务。

2.协商和调解:债权人可以与公司和其他股东进行协商和调解,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实现赔偿和恢复损失。

原股东过错损害债务人利益案例

原股东过错损害债务人利益案例

原股东过错损害债务人利益案例
咱就说有个叫“酷爽饮料公司”的小企业,有仨股东,分别是老张、老王和小李。

这公司呢,向一家原料供应商老赵的公司欠了不少货款,总共得有五十万呢。

这老张啊,他在公司里偷偷搞小动作。

原来,酷爽饮料公司和另一个大客户有个大订单的合作机会,这个订单要是成了,那赚的钱不仅能把欠老赵的钱还上,还能让公司再扩大扩大。

但是呢,老张自己在外面偷偷开了个小厂,生产的东西和酷爽饮料公司有点类似。

他就为了自己小厂的利益,把这个大客户的联系方式卖给了竞争对手,还从中拿了不少好处。

这下可惨咯,酷爽饮料公司就没拿到那个大订单,生意一落千丈,根本没钱还老赵的货款。

老赵呢,本来指望着这笔钱给自己的原料厂更新设备呢,现在设备更新不了,自己的业务也受到了影响。

再说说老王和小李,他俩一开始都不知道老张干的这些缺德事儿。

但是呢,老王在公司管理财务方面马马虎虎的。

他平时就不太仔细查看公司的账目进出,要是他能细心点,说不定能早点发现老张的那些不正常交易,及时阻止老张,公司也不至于损失这个大订单。

小李呢,他倒是不负责财务,可他是负责市场销售的呀。

他平时就光顾着和自己那些老客户喝酒聊天,没有好好去开拓新客户,让公司太依赖这个被老张搅黄的大订单了。

你看,老张为了自己私利损害公司利益,间接损害了债务人老赵的利益,而老王和小李呢,也因为自己的过错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最终导致酷爽饮料公司还不上老赵的钱,老赵可真是倒了大霉啊。

这就是原股东过错损害债务人利益的一个典型例子。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管辖权案例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管辖权案例

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背景下,各类企业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日益复杂。

在众多法律关系中,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尤为突出。

本案中,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引发了管辖权争议。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解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系一家大型国有企业,被告股份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08年,甲公司与股份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亿元的借款合同,约定股份公司向甲公司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股份公司发放了借款。

然而,由于股份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无法按期偿还债务。

截至2012年,股份公司累计拖欠甲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亿元。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份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发现股份公司的股东乙公司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乙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等方式,将股份公司的资金大量转移至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导致股份公司资产严重缩水,无法偿还债务。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诉,要求乙公司对股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管辖权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股份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甲公司则认为,本案属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主张的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乙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甲公司所在地。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利益责任纠纷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是⼀个股东损害公司债权⼈利益责任纠纷,被告为东莞市XX公司的⾃然⼈独资股东。

2019年6⽉委托⼈曾因东莞市XX公司拖⽋货款⼀事⽽将其诉⾄法院,法院判决⽀持了委托⼈的全部诉求。

判决⽣效后委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但并未执⾏到东莞市XX公司的任何财产。

因当初该案起诉时未将东莞市XX公司的⾃然⼈独资股东阳XX⼀并诉⾄法院,所以法院只判决东莞市XX公司向委托⼈⽀付拖⽋的货款,并未判决阳XX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委托⼈在未执⾏到东莞市XX公司财产情况下,想让作为独资股东的阳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便将本案委托⾄我所代理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对东莞市XX公司所⽋委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21年1⽉13⽇,本案在龙岗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被告未出庭应诉,经过⽴案时所交证据和当庭举证,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对东莞市XX公司所⽋委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后期将本案判决书送达⾄我⽅。

3、本案起因是由买卖合同纠纷引起,当初相关代理⼈代理该案时未全盘考虑,只是简单的将合同相对⽅的⼀⼈公司列为被告起诉,⽽没有调查⼀⼈公司独资股东信息将其⼀并列为被告起诉。

⽽后在未执⾏到⼀⼈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只好对该独资股东另⾏起诉,徒增了诉累。

我在处理本案时也犯了错误,就是起诉时没有全⾯完整的根据本案案情去查阅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为被执⾏⼈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以清偿⽣效法律⽂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是可以直接将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财产的独资股东追加为被执⾏⼈的,⽽⽆需另⾏起诉。

所以说我们在本案的⼯作也是徒增了诉累,做了⽆效功。

张雷律师案例评析:如何打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张雷律师案例评析:如何打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张雷律师案例评析:如何打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张雷律师按:和公司打官司,赢了官司,公司却没财产,执行不了,怎么办?如果是公司正常经营不善,确实没有资产可以执行,也只能就此作罢,自认倒霉。

但是,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被股东抽逃,则可以向股东主张赔偿责任。

本案例加以评析。

案例评析2004年03月16日,盛某达公司(化名)成立,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盛某达公司的注册资金为300万元,其中股东吴先生出资240万元,股东狄先生出资60万元。

但全部注册资本金均来源于被告某代理公司。

具体流程为,03月11日,被告某代理公司向某商业银行申请开具收款人分别为股东吴先生和股东狄先生的240万本票和60万元本票。

后该两张本票被背书至盛某达公司,当日300万元款项全部解入盛某达公司的验资账户。

(张雷律师:股东的出资必须真实。

股东的出资一旦进入到公司账户,即成为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当然,如果由其他人代替股东向公司出资,也为法律所允许。

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工商注册登记部门,会要求注册资金必须经股东名义开设的账户汇入公司账户。

本案属于典型的由工商注册代理公司垫资后再抽回垫资的情形。

)盛某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到位后,进行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明确载明,截止至03月11日,盛某达公司已经收到了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金合计3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300万元。

验资的第二日,盛某达公司即通过贷记凭证的方式将300万元划回给了某工商注册代理公司。

(张雷律师:通过事先汇款进入公司账户,出具验资报告,划回出资这三个步骤,盛某达公司完成了垫资和工商注册的全部程序。

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将严重损害到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为法律所不允许。

抽逃公司的股东和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工商注册代理公司,将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

)2009年04月23日,本案原告某工程公司和盛某达公司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区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盛某达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欠款108万元。

公司告股东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例

公司告股东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例

公司告股东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例1. 背景介绍在现代企业治理中,股东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以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股东的行为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从而引发公司告股东的纠纷案件。

2. 案例描述某公司股东A持有公司20的股份,股东B持有公司30的股份,股东C持有公司50的股份。

在公司决策中,股东A和股东B经常对股东C的意见表示不满,并且在董事会中总是对股东C提出异议。

面对公司内部的分裂局面,股东C决定提起诉讼,控告股东A和股东B损害公司利益。

3. 纠纷原因分析3.1 股东A和股东B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效率。

他们在董事会上反对股东C的提议,使得公司无法有效地推动决策,导致公司业务发展受到重大影响。

3.2 股东A和股东B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他们的冲突行为使得外部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能力产生质疑,影响了公司的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4.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协议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有义务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得以自身利益为先,损害公司的正当权益。

一旦股东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诉讼过程在诉讼过程中,公司需要充分展示股东A和股东B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股东A和股东B也有权利进行辩护,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并未损害公司利益。

法院将依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6. 裁决结果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对股东A和股东B的行为进行判定。

如果法院认定股东A和股东B的行为确实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他们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可能面临其他法律制裁。

7. 启示与建议这一案例引发了对现代企业治理中股东权益与公司利益的关系的深入思考。

企业应加强股东教育,使股东充分意识到自身的行为对公司的影响,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益,保护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治理机制,及时化解内部矛盾,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例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例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小公司,叫欢乐玩具厂。

这个厂有三个股东,分别是老张、老王和小李。

债权人呢,是一家原材料供应商老周。

老周一直给欢乐玩具厂供应各种制作玩具的原材料,像塑料颗粒啊、小螺丝啥的。

一直以来,双方合作还算愉快,老周都是按时供货,欢乐玩具厂也会在约定的时间付款。

可是呢,突然有一天,玩具厂的生意好像出了大问题。

欠了老周一大笔货款,总共五十万呢。

老周心想,这可不行啊,自己也是小本生意,这些钱可都是自己的血汗钱啊。

于是他就去找玩具厂要钱。

结果这一找,发现事情可不像表面那么简单。

老张、老王和小李这三个股东啊,好像在暗地里搞了不少小动作。

原来啊,这个玩具厂之前有一批价值三十万的崭新设备,是用来生产最新款玩具的。

这设备在市场上还挺抢手的呢。

这三个股东啊,知道玩具厂可能要还不起债了,就动了歪脑筋。

老张找了他的一个远方亲戚,这个亲戚开了一家小厂,也是做类似业务的。

然后呢,他们就以一个超低的价格,把这价值三十万的设备卖给了这个亲戚的小厂。

比如说,只卖了十万块钱。

这明显就是不合理的低价啊,就好像是把金子当成了废铁卖。

老周知道这件事后,气得跳脚。

他觉得自己的债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啊。

这玩具厂本来还有这些设备可以用来抵债或者变卖还钱的,现在可好,被股东这么一折腾,设备没了,自己的钱可怎么要回来呢?于是,老周就把欢乐玩具厂以及这三个股东老张、老王和小李一起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周委屈地说:“法官啊,您可得给我做主啊。

他们这几个股东这么干,我这五十万的货款可就打水漂了啊。

他们把厂里值钱的设备低价卖给自己人,这不是明摆着坑我这个债权人吗?”那三个股东呢,还想狡辩。

老张说:“法官啊,我们这也是为了盘活公司资产啊,那亲戚的厂能给我们现钱,我们玩具厂当时急需这笔钱来维持日常运营呢。

”可是法官可没那么好糊弄。

法官说:“你们这设备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这是不合理的商业行为。

而且你们这么做,严重损害了债权人老周的利益。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为一家民营企业,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

该公司由多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其中A股东持有该公司60%的股份,B、C、D股东分别持有10%的股份。

该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存在大量借款和拖欠供应商货款等问题,导致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

二、案件经过1. 公司债务危机由于该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存在大量借款和拖欠供应商货款等问题,导致其债务逐渐积累并且无法偿还。

同时,该公司还存在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

2.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在该公司面临债务危机时,A股东决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其它投资者。

此时,该公司的财产已经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

转让完成后,新的投资者也无力承担原有的债务。

3. 债权人维权由于该公司已经无力偿还全部欠款,导致部分债权人开始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其中,一位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全部欠款,并且要求A股东承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责任。

三、案件分析1. 公司债务危机的原因该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存在大量借款和拖欠供应商货款等问题,导致其债务逐渐积累并且无法偿还。

同时,该公司还存在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

这些问题都是导致公司债务危机的主要原因。

2.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A股东在该公司面临债务危机时,决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其它投资者。

此时,该公司的财产已经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

转让完成后,新的投资者也无力承担原有的债务。

这种行为明显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 股东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对增加注册资本和分配利润进行认购和领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A股东在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其它投资者时,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案件结果1. 公司破产清算由于该公司已经无力偿还全部欠款,导致部分债权人开始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交易日益频繁,债权债务关系也变得愈发复杂。

在这样的情况下,难免会出现一些因债权人利益受损而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例。

本文将以某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为例,分析该案例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与思考。

案例概述:某公司与债权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但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债权人因此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其承担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责任。

案例分析:1. 公司的还款义务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公司应当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然而,在本案中,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司的违约责任公司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因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因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 公司的侵权行为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构成了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违反债务法律关系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应当由违约方承担侵权责任。

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4. 公司的补救措施针对公司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究公司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公司可以通过赔偿债权人的方式来尽量减少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结论:在本案中,公司因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存在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类似的案例,我们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对合同履行义务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认识,避免类似的责任纠纷案件发生。

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指导案例

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指导案例

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指导案例篇一:《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从身边事说起》我呀,最近听到一个特别复杂又超级有趣的事儿,就是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这听起来是不是就很拗口?就像你突然听到一个特别长又难懂的外星语一样。

我给你们讲啊,我有个小伙伴,他叫小明。

小明的爸爸有个朋友,那个叔叔开了一家小公司,专门做手工小玩具的。

公司刚开的时候呀,有三个股东,这三个股东就像三个一起冒险的小伙伴,打算在玩具的世界里闯出一片天。

一开始呢,公司的生意还不错,大家都很高兴,就像春天里的小鸟一样欢快。

可是后来呀,其中一个股东,我们就叫他老钱吧。

老钱呢,他突然想做别的大生意,觉得这个小玩具公司赚钱太慢了。

于是呢,他就想了个办法。

他在公司还欠着一些供应商货款的时候,悄悄地把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了别人,然后带着自己的钱跑了。

这就像在玩游戏的时候,他突然不遵守规则,自己退出了,还把烂摊子留给了别人。

那些供应商就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样着急啦,因为他们的钱还没拿到呢。

这时候,他们就面临着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这些供应商就想啊,老钱怎么能这样呢?他在公司有困难的时候跑了,这不是坑人嘛!就好比大家一起盖房子,老钱看到房子有点摇晃了,他不帮忙,还把自己的那份材料拿走了,这房子不就更难盖起来了吗?我就问小明的爸爸呀,那这些供应商该怎么办呢?小明的爸爸就给我解释了好多。

他说,在这种情况下呀,供应商可以去法院告老钱的。

因为老钱作为前股东,他有责任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遵守一些规则。

就像我们在学校里玩游戏的时候,也有游戏规则,要是有人违反了,就得受到惩罚一样。

可是老钱可能会说,我都已经不是股东了呀,这事儿和我没关系了。

这就像小偷被抓住的时候说,我现在没偷东西了,以前偷的就不算数了。

这怎么能行呢?那些供应商的钱可是因为老钱在的时候公司的经营才没拿到的呀。

这时候法院就得像一个超级公正的裁判一样来判断这个事儿。

法院会调查很多东西呢,比如说老钱转让股份的时候是不是知道公司有债务,他转让的过程是不是合法。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律师实务分析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律师实务分析

股东损害债权⼈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律师实务分析股东损害债权⼈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律师实务分析⼀、案情简介原告⾼明市⾼骏制罐⼚诉被告周⽂斌、李向勇、王⽂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利益责任纠纷1、因买卖合同纠纷,⾼明市⾼骏制罐⼚起诉深圳市汇和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和祥公司),要求后者⽀付剩余货款,后深圳市中级⼈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汇和祥公司⽀付原告货款408113.4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198元。

但汇和祥公司未按⽣效判决书履⾏义务,于是⾼明市⾼骏制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执⾏过程中,因汇和祥公司⽆财产可供执⾏,法院遂裁定中⽌执⾏。

2、深圳市汇和祥化⼯有限公司股东为周⽂斌、李向勇、王⽂彬,因汇和祥公司在限期内不申报年检,深圳市⼯商⾏政管理局(现更名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吊销汇和祥公司的营业执照。

周⽂斌、李向勇、王⽂彬作为汇和祥公司股东,⾄起诉时⼀直未对该公司进⾏清算,未提供汇和祥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件。

3、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经查明,汇和祥公司于1999年12⽉24⽇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处罚决定书》在《深圳商报》上以公告形式送达,被送达⼈是汇和祥公司⽽不是⾼明市⾼骏制罐⼚,公告送达的含义是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不是⼀经公告,被送达⼈和⾮被送达⼈应当知悉。

⾼明市⾼骏制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中,仅认定汇和祥公司⽆财产可供执⾏,并未提及其营业执照已吊销。

原告也于2015年11⽉5⽇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相关信息。

但实际上即使原告向法院申请执⾏之时即得知汇和祥公司已吊销,也不代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债权于此时受到侵害。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从权利⼈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起算,结合本案,并⾮从债权⼈知道债务⼈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之⽇起算,⽽是从知道债务⼈公司清算不能之⽇起计算。

法院认为,本案三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已积极主动的采取措施保管好汇和祥公司的财产及账册,⾄今也未对汇和祥公司进⾏清算,因此,本案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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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例解析
案由:黎总是一家大型制造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与梁某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却迟迟等不到货款,起诉公司后对方当庭承认欠款事实,轻松胜诉。

然而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以执行,正当我方准备起诉梁某之际,却发现梁某早已将投资额为50万的10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其弟弟。

再度商议
“这公司名下没有财产,股权也转让出去了。

王律师,钱还能要回来吗?”历经一年多的诉讼,黎总早已身心俱疲,现梁某的逃避债务行为更是雪上加霜。

原来早在一审判决前,梁某就将其全部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其弟弟,变更了法定代表人。

这是典型的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明显是想金蝉脱壳逃避债务。

至此,我立即安慰道,不论将股权转多少手,欠款仍可追回。

另辟蹊径
鉴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所负债务,若想追回欠款只能向股东追索。

随后,我决定将梁某及其弟弟一同列为被告,重新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为案由起诉。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一人有限公司仅有一名股东,组织结构较为简单松散,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是一人有限公司的通病,梁某若不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则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博弈
质证阶段,对方律师竟提交了一份来源不明的《返修单》,妄图证明因我方售卖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无法付款,在对证据进行研判后,我立即提出反驳:“1、返修单并无我方签字或盖章,其真实性无从考证。

2、原案一审被告答辩‘原告起诉的贷款金额属实’,已经承认了非因质量问题欠款。

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也早应在原案件提出抗辩,而非直到现在才举证。

”被告方代理律师在我方发言时始终面色冷局,丝毫未为我方有理有据的事实陈述所动。

紧接着,我出具《银行账户情况说明》,证明梁某妻子使用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向王总的公司转账货款5万元,在婚姻存续期间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足以表明梁某的个人财产未独立于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同,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不仅从民法理论上阐述了相关原则作为理论支撑,还引用了《公司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作为直接论证依据,整个发言阶段逻辑严密、说理充分。

对方律师仍负隅顽抗,但早已没有了早前的气势,日渐式微。

最终法官判决我方胜诉,由梁某及其弟弟承担连带责任。

要点提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让梁某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由于梁某无法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其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而股权受让方梁某弟弟作为全资股东在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
立的情况下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梁某认为自己是在金蝉脱壳,却聪明反被聪明误,不但自己无法脱身,还增加了一位债务人。

下附判决书:
原告:甲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义良,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梁某,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

审理经过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建锡、王义良、被告乙公司、梁某的共同委托代理张学聘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为被告乙公司供应摄像头的模组。

2013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乙公司进行对账,乙公司仍拖欠原告货款五十万元(人民币、下同),被告梁某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并作为保证人提供付款担保,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乙公司立即支付货款五十万元以及迟延付款利息778.8元,
上述款项共计五十万元;2、被告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3、被告梁某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乙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货款金额属实,可是被告公司暂时没有偿还的能力。

被告梁某辩称:我不是本案债务的担保人,根据担保法第13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我作为被告乙公司的员工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并不是以担保人的身份进行签字确认,所以我不是本案债务的保证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对账单,证明被告乙公司拖欠原告货款,并由被告梁某签字确认数额并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2、送货单,证明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的事实;3、往来邮件(打印件);4、QQ聊天记录(打印件),证据3、4共同证明原告与两被告进行贸易往来的事实;5、转账记录、账户证明书、账户说明(附身份证复印件)、商事登记查询单,证明被告乙公司以被告梁某的名义进行对帐并支付部分货款,并备注为乙数码货款,经查询乙数码为被告乙公司,并证明了两被告为共同债务人;当庭提交证据如下:6、转账记录,证明内容同证据5。

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关联性有异议,与我方答辩意见一致,被告梁某不是以保证人的身份在上面签字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
3、4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以为电子证据没有经过电子证据固化,并且从其内容也无法看出被告梁某为本案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对证据5、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被告乙公司欠原告的货款从被告梁某的个人账户上转账付款,是通常的商业行为,而原告本身也是以其员工的账号用于收款,不能证明被告梁某以被告乙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

两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乙公司通过QQ或电话、短信、邮件的方式向原告下单,原告根据被告乙公司要求供应摄像头的模组,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

2013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乙公司进行对账,显示乙公司仍拖欠原告货款五十万元,被告梁某在对账单上签字并注明“供货数额确认,付款数据以实际为准”。

原告称梁某为被告乙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并申请了证人陈某出庭作证,但经本院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调查得知,被告乙公司没有任何参保记录,故本院对原告及证人陈述“梁某被告乙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承诺对乙公司债务担保的事实”不予采信。

庭审中,被告梁某承认自己系乙公司的员工,被告乙公司亦无异议,另外,被告乙公司对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

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并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对账单》、《送货单》及开庭笔录附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梁某是否应对被告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案中,被告梁某作为乙公司的员工,在对账单上签字并注明“供货数额确认,付款数据以实际为准”,该行为属职务行为,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乙公司来承担。

此外,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而原告与被告梁某并没有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对账单中的注明亦没有“担保人”字样,故原告要求被告梁某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向被告乙公司提供价值五十万元的货物,被告应当依约支付相应的货款。

故原告请求被告乙公司支付货款五十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鉴于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故原告请求的逾期付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1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认的付款之日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
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甲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
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3元,由被告乙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王义良律师联系方式:
所在律所: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路48号理想公馆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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