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利益均衡的法律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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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利益均衡的法律制度(一)

自十七世纪公司产生至今,公司的发展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伴着公司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关系,但凡是涉及公司为交易一方的关系,都涉及三个主体: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其中,股东的目的是在保证投资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公司的活动以最快的速度获取并收回投资报酬;公司债权人则通过与公司的交易获得最大的利益:共同的利益追求使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公司为纽带,共同投奔到公司名下。但有利益追求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实现三方利益的平衡,不仅关系到公司生产、发展,而且涉及到整个交易市场和交易秩序部门稳定,更重要的是它还关系到法的公平、正义理念的实现。那么公司法如何调整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关系?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来平衡三方间的利益冲突?平衡三方利益关系具有什么现实意义?本文分四个部分探讨以上几个问题。

一、利益均衡观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立法论基础

现代公司法的目的在于实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合理的利益均衡,此一理念在公司法一系列制度中均得到证实,并成为现代公司制度的立法基础。在公司发展史上,先有公司事实上的存在,然后才有作为法人的公司。公司演变为法人的立法动因乃是从法律上确认和利益主体之间合理的利益均衡。事实上,在公司制度发展史中,就贯穿了多元利益的冲突与利益规制的均衡这样一个反复互动的过程,当确立股东的无限责任以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进而出现抑制投资行为的倾向时,旨在激励投资和维护股东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便应运而生;当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出现损及债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时,一种企图克服以上责任缺陷的两合责任制度随之出现;当两合责任制度在实践中无法完全实现其立法宗旨时,一种以有限责任为主导、两合责任为补充、严格责任为保障的旨在调和公平与效率两种价值冲突的公司责任制度体系便渐趋完善。可见价值取向及利益均衡乃公司立法的核心问题。

二、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利益均衡的必然性

(一)公司的发展壮大是股东、公司利益均衡的结果。

公司是由股东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公司一旦依法成立,就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它像自然人一样能对股东的全部出资及因此而形成的孳息享有独立的支配、收益等权利,它与股东在财产上完全分离,因此出资者与经营者相分离是公司的一个本质特征。自公司出现以来,基于对利益的追求及公司发展的需要,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就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因此公司法对股东和公司关系的调整就立足于:一方面促使股东和公司所追求的利益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则是对股东和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和风险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所以公司法在促使股东、公司利益实现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使相关主体利益得到均衡。

(二)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是均衡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手段

公司法调整的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属于公司内部关系,公司法也调整;公司与其它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即公司外部关系,包括公司与公司债权人的关系、股东与债权人的关系。

公司法调整公司外部关系的原因在于:首先,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必须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才有可能实现公司设立的目标,并满足投资者追求最大利润的愿望。当交易进行的时候,保护交易双方的正当权利,维护交易安全,就成为公司法的另一项重要任务。其次,有限责任制度使投资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最大限度的减少和转移了投资风险。所以,作为公司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有限责任制度虽然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但却忽视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建立良好的交易秩序,创造公平的交易环境,成为公司法协调三方关系及均衡三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三)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均衡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调整和平衡股东、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市场交易安全、顺利地进行,是公司法产生和存在的理由,也是公司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作为股东出资组成的企业形式,其特征之一是投资者与经营者分离。公司法首要任务是确认公司的法律地位;规定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公司的资本制度及治理结构等。为了使公司能够更好地实现其存在的目的,公司法将公司组织机构立法的重心由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适当地缩小了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权限范围,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

2、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从产生及发展过程看,公司是投资者实现其财产有效运用的重要方式。投资者将其所有的财产投资于公司后,所有权即转化为股权和公司法人的权利。为此,公司法从一开始就十分注重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并且规定股东不仅享有公司收益的分享权,股份的处分权及公司解散时剩余财产的分割权,甚至赋予股东在董事会决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是提起诉讼的权利。

3、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公司而言,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与公司进行正常交易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其中,大陆法系国家长期实行的资本三原则对保障公司信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国家对微观经济生活的介入和干预,现代公司法尤其注重对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应当指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滥用公司制度,损害债权人利益,使原本平衡的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严重倾斜,直接威胁到公司的正常生产,因此在许多国家司法实践中出现对公司人格的否认,并逐渐形成制度,这是公司法保护债权人精神的体现。

三、公司法关于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均衡的法律规定

自十七世纪公司在欧洲地中海沿岸国家产生,调整和平衡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便是公司法立法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目标。这种追求在公司法的各项制度中也得到充分的体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独立人格制度

所谓公司独立人格是指由法律所赋予的法人资格,公司因此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它包括财产独立、意志独立、责任独立三方面的内容。

首先,公司财产独立是公司进行商事活动及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因而也是公司独立的首要条件。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独立财产表现在:第一,《公司法》对公司实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制度,要求公司在经营期间拥有符合法定最低限额的资产,公司资本一经注册,在数额上即不得任意减少。第二,公司财产来源于股东投资,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一经成立,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也无权直接支配公司财产。因此,公司财产最终是股东的,但公司经营期间,主要有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属于公司,

其次,作为法律拟制的产物,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法律设定的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对公司而言,其意志独立是其人格独立的重要体现。第三,独立责任决定了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表现为:第一,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承担责任。第三,作为独立法律主体,除特定情形一F法律对公司人格否定之外,股东不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英美法学家将公司独立人格形象的称为罩在公司头上的“面纱”,这层“面纱”将股东与公司隔开,保护了股东免受债权人的追索。因此,独立人格制度对于公司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它使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分离,确立了公司的独立责任和出资者的有限责任;另一方面它对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和不利益进行了合理的分配,使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被纳人法制的轨道,从而形成以公司为杠杆,投资者与债权人为两极的平衡体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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