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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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6.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合同构成受益人
合同生效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期间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的给付
2. 您的个人账户保险金申请时效
个人账户
结算日7.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保险费投保范围
初始费用年龄错误
持续交费奖励地址变更
风险保障费效力终止
最低保证利率失踪处理
结算利率争议处理
个人账户价值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
3. 您获得的保障8.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保险金额意外伤害
风险保额全残
保险责任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责任免除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法定身份证明
4.您的义务手续费
如实告知不可抗力
我们认可的医院
5.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周岁
犹豫期
宽限期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复效
部分领取
合同解除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合同内容变更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若您按时交纳每期期交保险费,我们提供持续交费奖励……………………………………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
✧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奖励……………………………………………………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
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
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合同生效本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次保险费后生效。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到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计算,若当月无对
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生效日的对应日。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 您的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专门为您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结算日每月1日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我们自结算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将根据结算利率计算出的上月个人账户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在本合同终止时,自上次结算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时的利息我们按最低保证利率计
算。
保险费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期交保险费期交保险费分为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以年交方式交付,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一致。期交保险费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于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内足额交纳期交保险费。到期未交纳的,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您可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有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期次。
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以前及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初始费用我们按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对于每期期交额外保险费,第1期至第10期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5%;第11期
及以后,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2%。
对于每笔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5%。
持续交费奖励若您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个保单年度内每次均在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内足额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则自第4个保单年度起,您于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内足额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时,我们将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作为持续交费奖励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追加保险费及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奖励。
风险保障费是我们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本合同风险保障费和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
风险保障费在本合同的生效日(或复效日)或每月结算日,按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每日的风险保障费为年风险保障费的1/365。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年风险保障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每千元风险保额的年风险保障费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风险保障费的,我们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最低保证
利率
我们计算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结算利率本合同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由我们确定,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1)合同生效日,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中,若有持续交费奖励也计入个人账户。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及相应的手续费。
(3)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4)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或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障费。(5)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3 您获得的保障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见)。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中较大者。
若本合同附加的“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
病保险金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风险保额本合同的风险保额按下列方式计算:
风险保额=保险金额-个人账户价值。
其中每月结算日按结息后的个人账户价值计算风险保额。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我们按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