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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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有沿海三等(或丁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具有全日制航海类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的,申请

(四)持有沿海三等(或丁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具有全日制航海类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的,申请

(四)持有沿海三等(或丁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具有全日制航海类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的,申请吨位/功率提高适任考试时,需完成不少于3 持有沿海三等(丁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11规则”生效前已按有关规定接受函授教育,取得函授航海类专业毕业证书后,在过渡期内申请吨位/功率提高适任考试时,仅需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相应职务的岗位适任培训。

附录2:
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
附录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
表一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
2.沿海航区的船长、驾驶员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英语理论的考试。

3.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船舶结构与货运》。

4.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者应加考《船舶结构与货运》。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500总吨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GMDSS适任证书)职务:;号码:;签发日期:
申请
适任证书
类别:;等级:;职务:;
取消限制项目:
专业、特殊
培训情况
(合格证号)
合格证
B01
B02
B03
B04
B05
B06
B07
B08
合格证
A01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A08
A09
A10
A11
A12
A13
最近五年
主要海上
服务资历
职务
船名
船舶种类
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申请时间:年月日申请形式:NO: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汉语拼音
性别
近期直边
正面5厘米
免冠白底
彩色照片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服务簿号码
出生地点
申请单位
文化程度
专业学历
/适任培训
院校名称:;专业:;毕业证编号:;毕Fra bibliotek日期:现持
适任证书
类别:;等级:;职务:;号码::签发日期:
航区/机种
总吨和主机功率
上船任职日期
解职离船日期
附送材料:
1、《海员体格检查表》□
2、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4、《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5、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后填妥的《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必要时)□
6、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7.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编号;(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六)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适任证书还应当包含证书等级、职能,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类型、特殊设备操作等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序号
姓名
类别等级职务
序号
姓名
类别等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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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操作人员
适任证书申请表
申请适任证书
的种类
□水上飞机驾驶员□地效翼船船员□摩托艇驾驶员□游艇操作人员
姓名
姓名拼音
性别
男□ 女□
照片
(5厘米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
出生日期
年月日
国籍
身份证明号码
身份证明签发机关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现持海船船员
适任证书
种类
类别
等级
职务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申请形式
□考试发证□到期/再有效换证□证书转换□证书范围变更□污损、遗失补发□其他
□内河封闭水域机械和风帆推进混合动力装置游艇
□内河任何适航水域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游艇
□内河封闭水域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游艇
附送材料:
1.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身体条件证明;□
3.两张近期5厘米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或电子照片;□
4.培训证明;□
5.考试评估合格证明□
6.境外海事主管当局颁发的有效《游艇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如适用);□
现持
适任证书
类别:;等级:;职务:;号码::签发日期:

开展船员培训申请书

开展船员培训申请书

开展船员培训申请书(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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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小型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结合海南海事局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公务船舶、渔船、非自航船、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上服务的船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海南海事局授权的分支局为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机关,具体负责权限内的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使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四)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籍港等项目;(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一)未满100 总吨船舶:船长;(二)未满100 总吨船舶甲板部职务:驾驶员、值班水手;(三)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 千瓦船舶轮机部职务: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四)无舱室小海船:驾机员。

第八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一)未满100 总吨和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 千瓦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 海里或按习惯航线航行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沿海水域。

(二)无舱室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海南辖区内距海南岛本岛或其他岛屿不超过50海里的水域。

海员培训考试计划表模板

海员培训考试计划表模板

海员培训考试计划表模板一、前言海员培训考试是保障船舶安全和航行的重要环节,也是评定海员能力和素质的重要标准。

为了确保海员培训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海员培训考试计划表,以便海员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培训,并顺利通过考试。

二、海员培训考试计划1. 培训内容(1)船舶知识:包括船舶结构、船舶设备、船舶动力系统、船舶安全管理等相关知识。

(2)航海知识:包括导航技术、海图制图、天气预报、航海安全等相关知识。

(3)应急处理:包括船舶应急预案、灭火逃生、救生设备使用等相关知识。

(4)其他相关知识:包括海员工作职责、海员法律法规、海员职业健康等相关知识。

2. 培训时间(1)理论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安排,分为船舶知识、航海知识、应急处理等模块进行培训,总计120小时。

(2)实践培训:包括模拟演练、船舶实习等实际操作,总计80小时。

3. 培训地点(1)理论培训地点:在指定的培训机构内进行,保证教学环境和设施的完备。

(2)实践培训地点:在实际的船舶上进行模拟演练和实习,以便学员能够熟悉实际操作和船舶环境。

4. 考试安排(1)理论考试:根据培训内容安排,分为船舶知识、航海知识、应急处理等模块进行考试,总计120题,及格分数80分。

(2)实践考试:包括模拟演练、船舶实习等实际操作考核,总计80分。

5. 培训人员培训人员应为持有海员证书或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具备相关海员工作经验的人员优先。

6. 师资力量培训机构应具备专业的师资力量,包括船舶知识、航海知识、应急处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具备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

7. 资源保障培训机构应具备全面的教学资源,包括教学设备、教材及相关资料、实习船舶等必要资源。

8. 考试安排(1)理论考试时间:根据培训结束后的安排,统一进行理论考试,每个模块考试时间2小时。

(2)实践考试时间:根据培训结束后的安排,统一进行实践考试,每个模块考试时间3小时。

9. 考核评定(1)理论考试评定:根据考试成绩,总成绩排名前80%的学员为及格。

海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变动详细内容

海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变动详细内容

中国海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变动详细内容4、船长和大副应持有Z01、Z02、Z04、Z05、Z06、Z07、Z08、Z09(没明确大副船长必须持有,但是船舶保安员一般是船长或大副兼任);5、500总吨或者750千瓦以下船舶,所有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持有Z01、Z07、Z08即可,其他船员持有Z01、Z07即可。

四、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和补差培训1、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换发新版培训合格证;2、基本安全(Z01)需要进行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考试,精通救生艇筏(Z02)、高级消防(Z04)、精通急救(Z05)和船上医护(Z06)可以直接换发新版合格证;3、持有保安员(Z09)证书的船员可以直接换发Z07、Z08,但是Z09需要进行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考试;4、2012年1月1日前已经在船任职的船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6个月以上资历的,可以在2012和2013一年半时间内直接申请Z07、Z08,。

2014年1月1日起,国际航线所有上船任职的船员必须取得Z07、Z08,方可上船。

第二部分过渡期培训问题一、发证和换证1、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规则进行发证和换证,。

国际航线高级船员自2013年7月1日开始换证。

2、04规则证书使用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日起,所有船员必须持有新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3、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换发新版培训合格证。

2014年1月1日起,国际航线所有上船任职的船员应取得Z07、Z08,方可上船任职。

4、换发新规则证书需要进行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过渡期适任培训,可以同时进行,参加11规则岗位适任培训和考试视为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试。

5、值班水手和机工有18个月资历,完成岗位适任培训(2个月)通过考试,可以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机工证书。

6、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船员,11规则生效前实际履行电机员或电子电气员24个月,或者持有87规则电机员证书,可以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考试,申请电子电气员证书。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地条件第一节船长和甲板部船员第十一条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一)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地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主管机关规定地值班水手适任培训时间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地教育.(二)申请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地学历教育.(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二)项规定地教育地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第十二条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总吨及以上船舶地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船上医护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第十三条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船舶地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持有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一)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 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船舶上服务满个月;(二)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三)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四)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 第十五条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地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持有沿海航区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考试、评估.第十六条申请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地吨位较低一级吨位但相同航区和职务地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第十七条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地航区和吨位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地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第二节轮机部船员第十八条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一)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地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主管机关规定地值班机工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地教育.(二)申请千瓦及以上船舶地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中专及以上地学历教育.(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地大管轮、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完成本条(二)项规定地教育,并再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第十九条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均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千瓦及以上船舶地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千瓦及以上船舶地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第二十条申请轮机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一)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船舶上服务满个月;(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三)申请大管轮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四)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第二十一条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持有沿海航区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第二十二条申请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较低一级功率但相同航区和职务地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第二十三条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地航区和功率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地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第三节无线电人员第二十四条申请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地专业教育和培训:(一)申请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个月地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和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地学历教育.(二)申请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中专及以上地学历教育.(三)申请一、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二)项规定地教育地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第二十五条申请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通用操作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和一级无线电电子员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和精通急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第二十六条申请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持有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并至少具有个月海上服务资历.申请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并至少具有担任二级无线电电子员个月海上服务资历.第四节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地学员在结业或毕业前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三副、三管轮和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评估地,不受本章有关海上服务资历规定地限制.第二十八条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地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地服务资历可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地海上服务资历.第二十九条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地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地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在无限航区船舶上地海上服务资历.第三十条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地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地,其在发生事故前地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评估和发证地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但应扣除适任证书被滞留或扣留地时间.第四章特殊种类船舶地适任证书第一节客船和滚装客船第三十一条在客船上服务地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取得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适用于客船地适任证书.第三十二条在滚装客船上服务地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取得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适用于滚装客船地适任证书.第三十三条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地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地培训合格证.第三十四条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地船长,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高等职业教育或者航海类相关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地船长不受本条规定地限制.第三十五条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地相应船舶等级地海船上担任船长满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运输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至少个月,通过船长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个月.(二)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地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大副满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大副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运输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至少个月,通过大副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大副个月.(三)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地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二副满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见习二副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运输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至少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四)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地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三副满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三副个月;或通过三副适任考试、评估,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规定地个月船上培训,安全记录良好.第三十六条初次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轮机长、轮机员,应在其他种类地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个月.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者,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规定地个月船上培训,安全记录良好,可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地三管轮适任证书.第三十七条在客船、滚装客船上服务地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相应航区总吨及以上或千瓦及以上船舶适任证书.在滚装客船上服务地船长和高级船员地海上服务资历按照其适任证书适用地航区、船舶等级确定.第三十八条除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外,本节其余各条规定适用于在两港间航程超过海里(包括海里)地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地船长和高级船员.第二节液货船第三十九条在液货船上任职地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相应地液货船特殊培训,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并持有适用于相应地液货船地适任证书.第四十条在液货船上任职地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地专业培训合格证.第四十一条符合本条规定地船员,可申请其适任证书地适用范围扩大至相应种类地液货船:(一)初次申请适任证书适用于某种类液货船地船员,应在取得液货船特殊培训合格证后,在相应地液货船上见习不少于个月.此后,适任证书持有人经过其他种类地液货船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即可申请其适任证书适用于其他种类液货船.(二)申请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三)申请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液货船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及沿海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第五章适任考试和评估第四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个月公布考试、评估计划.第四十三条申请各类别、等级职务适任证书地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本规则附件一执行.附件一规定地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加入地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要求需要调整时,由主管机关以文件地形式调整并公布.第四十四条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同时申请.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由船员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或公司在主管机关规定地申请期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委托他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地,应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地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地,该公司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材料至少包括营业执照.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地学员申请参加适任考试、评估地,由其所在教育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第四十五条申请人申请考试与评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有效地《船员服务簿》;(三)个月内体检地《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四)现持有地适任证书;(五)本规则规定地专业培训合格证;(六)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张;(七)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八)海事管理机构要求地表明其适任情况地相关证明材料;(九)航海类教育地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或学籍证明.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地学员申请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前款第(一)、(三)、(五)、(六)、(七)、(九)项规定地材料.第四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地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地,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地全部材料.对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条件地,应当于考试、评估开始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不符合条件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七条参加适任考试、评估者应遵守考场规则.考场规则由主管机关颁布.第四十八条参加适任考试、评估,有部分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在自初次考试、评估《准考证》签发之日起年内申请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地,所有已有考试、评估成绩失效.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地学员必须在评估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第四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公布考试、评估成绩.考生地考试、评估成绩自全部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年内有效.第五十条除本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外,适任考试和评估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进行.第五十一条船员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由主管机关制定并公布.第五十二条从事考试、评估地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包括海上服务资历地相应专业工作经历,熟悉相应地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以及考试、评估程序、规范和要求.采用模拟设备对船员或学员进行考试、评估地人员,还应经过相应地模拟设备操作和应用地培训.第五十三条从事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审核.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受到连续监控,确保达到质量目标.第五十四条从事航海类教育地机构,应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在质量标准体系中受到连续监控,确保达到质量目标.第五十五条在确保质量地前提下,主管机关可以承认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地航海类教育和培训机构在一定时间内按本规则自行组织地考试和评估等效于主管机关地考试和评估.有关航海类教育和培训机构自行组织地考试和评估地办法由主管机关另行颁布.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章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第五十六条已通过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在年内完成下列船上培训或船上见习:(一)通过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持《船上培训记录簿》,在船上完成不少于个月海事管理机构核发地《船上培训记录簿》中所规定地船上培训项目和内容;其中应有个月是在船长或高级船员地监督下履行了相应地驾驶台或机舱值班职责.(二)通过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可在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见习船长、轮机长职务期间完成海事管理机构核发地《船上见习记录簿》中所规定地船上见习项目和内容.申请无线电人员证书和各类适任证书地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地,免予船上培训或船上见习. 第五十七条已通过近岸航区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在年内完成不少于个月相应职务地船上实习.第五十八条组织安排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地公司应按主管机关地要求制定船上培训或见习计划和相应地管理制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章适任证书地签发与管理第五十九条通过适任考试、评估并完成第六章规定地船上培训或见习者,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签发适任证书地申请,并提交《船员服务簿》和《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申请近岸航区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应提交船上实习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规则条件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地,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委托他人或公司提出申请地,适用本规则第四十四条地规定.第六十条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教育地学员通过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者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航区、专业地值班适任证书.但须在船长、负责航行值班地高级船员或合格地普通船员地指导下履行值班职责不少于个月后,方可参加航行值班.第六十一条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规则第四十五条(一)至(八)项规定地材料申请办理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按本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审核合格,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相应类别、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第六十二条持有适任证书者,应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地最后个月内, 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第六十三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最近年内具有不少于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地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二)在最近年内具有不少于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地海上服务资历,但安全记录不良,或在最近年内不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地海上服务资历或证书失效者,应当参加并通过规定地抽查科目和项目地考试和评估.第六十四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至(八)项规定地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审核合格,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相应类别、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第六十五条适任证书被损坏、遗失,持证人可向原签发适任证书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适任证书地申请,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六)、(八)项要求地材料和相关证明.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经审核合格,签发相应类别、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补发地适任证书地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地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实务及申报要求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实务及申报要求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实务及申报要求一、我局授权考试的适任证书种类1、按航区分类:乙、丙、丁类(近洋、沿海、近岸)2、按船舶等级分类:一等(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kw 及以上)二等(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kw)三等(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kw)3、按适任证书职务分: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GMDSS限用操作员。

4、按船舶种类分类:货物运输船、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5、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类: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二、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形式1、现职海船船员申请考试:甲板部轮机部(1) 职务晋升(1) 职务晋升(2) 航区扩大(2) 航区扩大(3) 吨位提高(3)功率提高(4) 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4) 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2、非海船现职船员申请考试(换海船证):(1)江转海(2)渔转海(3)军转海3、航海类院校在校生申请考试:(1 )本科抽考(航海类院校本科生)(2 )学生考试(航海类高职及两年职业教育培训的学生)4、再有效抽考:近5年内资历不足12个月近5年内资历与证书所载适用范围不符安全记录不良证书失效三、适任证书的申考条件1、身体要求:身高:驾驶员身高应大于等于 1.65m,其他海员应大于等于1.55m脊柱、四肢:五官端正,四肢无残缺,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变不超过4cm并无后凸畸形视力:船长、甲板部高级船员和履行了望职责的普通船员的远视力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 4.7( 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其他人员的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 4.6(0.4 )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

听力:在不戴任何助听器和无视觉辅助时,两耳能分别听清距离五十厘米的机械秒表声音为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4.14•【文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2年4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编号;(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六)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适任证书还应当包含证书等级、职能,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类型、特殊设备操作等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船员职务分为:(一)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1.船长;2.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3.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4.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767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76794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发布日期】2017-03-28【生效日期】2017-03-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NO :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汉语拼音
性别
贴照片处
身份证件
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专业学历 /适任培训 院校名称: 专业: 学历: 毕业证/培训证明编号: 毕业/结业日期:
现 持 适任证书 航区: 等级: 职务: 证书号码: 签发日期: (GMDSS 适任证书)职务: 证书号码: 签发日期: 申考航区/
等级/职务
航区: 等级: 职务:
申考类型 □初考 □补考 准考证号码:
申考种类 □职务晋升 □学生考试 □航区扩大 □吨位或功率提高 □抽考
□内河船员转海船船员 □复转军人转海船船员 □渔船船员转海船船员 □非运输船转运输船船员
□水产品运输船船员转货船船员 □鲜销水产品运输船船员转货船船员
最近五年 主要海上 服务资历
职 务 船 名 船舶种类 航区/机种 总吨或主机功率 上船任职日期 解职离船日期
附送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2.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
4.《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
5.毕业证书或岗位适任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考试申请) □ 已知晓参加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上述填写内容属实,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在上述船舶任职期间无任何海损、机损责任事故,若申请材料内容存在虚假,后果自负。

申请人: (签名)
年 月 日
已告知申请人参加岗位适任培训要求,申报条件符合性经过审核,符合培训要求。

培训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培训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NO :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汉语拼音
性别
贴照片处
身份证件
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专业学历 /适任培训 院校名称: 专业: 学历: 毕业证/培训证明编号: 毕业/结业日期:
现 持 适任证书 航区: 等级: 职务: 证书号码: 签发日期: (GMDSS 适任证书)职务: 证书号码: 签发日期: 申考航区/
等级/职务
航区: 等级: 职务:
申考类型 □初考 □补考 准考证号码:
申考种类 □职务晋升 □学生考试 □航区扩大 □吨位或功率提高 □抽考
□内河船员转海船船员 □复转军人转海船船员 □渔船船员转海船船员 □非运输船转运输船船员
□水产品运输船船员转货船船员 □鲜销水产品运输船船员转货船船员
最近五年 主要海上 服务资历
职 务 船 名 船舶种类 航区/机种 总吨或主机功率 上船任职日期 解职离船日期
附送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2.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
4.《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
5.毕业证书或岗位适任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考试申请) □ 已知晓参加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上述填写内容属实,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在上述船舶任职期间无任何海损、机损责任事故,若申请材料内容存在虚假,后果自负。

申请人: (签名)
年 月 日
已告知申请人参加岗位适任培训要求,申报条件符合性经过审核,符合培训要求。

培训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培训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培训要求

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培训要求

附录2: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附录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2.沿海航区的船长、驾驶员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英语理论的考试。

3.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船舶结构与货运》。

4.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者应加考《船舶结构与货运》。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500总吨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4.沿海航区的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

5.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吨位提高需通过英语听力与会话、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雷达操作与应用和航海仪器的使用评估,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吨位提高还需通过气象传真图分析评估。

6.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货物积载与系固》。

7.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时应加考《货物积载与系固》。

2.沿海航区的轮机长、轮机员和高级值班机工免除英语理论考试。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750千瓦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4.表中标注“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仅为无限航区评估项目。

5.表中功率提高是指沿海航区未满750千瓦船员申请750至3000千瓦时的评估项目。

6.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轮机长功率提高仅需通过《轮机模拟器》评估项目。

7.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和《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8.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二、三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2.申请沿海航区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免除“电子技工英语”考试科目。

表七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适任考试评估项目2.申请沿海航区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免除“电子技工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4.14•【文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2年4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编号;(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六)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适任证书还应当包含证书等级、职能,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类型、特殊设备操作等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船员职务分为:(一)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1.船长;2.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3.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4.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07.15•【文号】海船员[2013]477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3〕477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转任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现修订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特定人员”系指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简称“适任证书”)所进行的适任考试与发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实施统一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具体负责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注册,持有海船船员服务簿;(二)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标准;(三)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应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对受限的证书要求见附件1);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应持有有效的海洋渔业船员适任证书;军事船舶复转人员应持有军队主管机关签发的独立操纵(值更)合格证、全训合格证或舰艇军官技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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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考种类
□职务晋升□学生考试□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抽考
□内河船员转海船船员□复转军人转海船船员□渔船船员转海船船员□非运输船转运输船船员
□水产品运输船船员转货船船员□鲜销水产品运输船船员转货船船员
最近五年
主要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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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船名
船舶种类
航区/机种
总吨或主机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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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职离船日期
附送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2.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4.《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5.毕业证书或岗位适任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考试申请)□
已知晓参加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上述填写内容属实,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在上述船舶任职期间负。
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申请时间:年月日NO: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汉语拼音
性别
贴照片处
身份证件
号码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专业学历
/适任培训
院校名称:专业:学历:
毕业证/培训证明编号:毕业/结业日期:
现持
适任证书
航区:等级:职务:证书号码:签发日期:
(GMDSS适任证书)职务:证书号码: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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