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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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的实施方案

器官捐献的实施方案

器官捐献的实施方案器官捐献是一项伟大的公益事业,它为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提供了生的希望。

为了有效实施器官捐献,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实施方案,以确保器官捐献能够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挽救生命。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全面的宣传教育体系。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向公众宣传器官捐献的重要性和意义,以及器官捐献的程序和流程。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医护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器官捐献的认识和理解,促使更多人积极参与到器官捐献中来。

其次,建立健全的器官捐献管理机制至关重要。

我们需要建立起一支专业的器官捐献管理团队,负责协调和管理器官捐献的各个环节。

这个团队需要包括器官捐献协调员、器官获取和分配专家、器官移植医生等专业人员,他们将负责全程协调和管理器官捐献的过程,确保器官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取和分配给需要的患者。

此外,建立完善的器官捐献登记和审批制度也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需要鼓励更多的公民自愿登记成为器官捐献者,同时建立起严格的器官捐献审批机制,确保器官捐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高器官捐献者的登记率,还能有效遏制非法器官交易和器官买卖行为,保障器官捐献的公平和正义。

最后,我们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器官捐献奖励和保障制度。

对于自愿器官捐献者和其家属,我们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保障,以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器官捐献中来。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高器官捐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能有效保障器官捐献者和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提高器官捐献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建立一套完善的器官捐献实施方案,需要全面宣传教育、健全管理机制、完善登记审批制度和奖励保障制度。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推动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为更多的患者提供生的希望,让更多的生命得到挽救。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器官捐献事业能够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和进步,为建设健康中国贡献我们的力量。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为促进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卫生部就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开展器官捐献工作达成共识,决定共同开展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

本方案所称人体器官捐献,是指下列两种情况:①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器官捐献登记,并且没有撤销该登记,待其身故后进行的器官捐献;②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的器官捐献。

一、试点目标通过广泛社会宣传、教育和动员,普及器官移植知识,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宣传相关政策,提高全社会对人体器官捐献在救死扶伤、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方面重要性、科学性的认识,鼓励公民自愿捐献器官,树立崇尚科学、移风易俗、尊重生命、友爱奉献的新风尚。

通过试点,积累经验,探索建立人体器官捐献的组织机构、工作机制、规章制度、工作队伍、信息平台、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逐步形成科学、公正、高效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促进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

二、试点原则(一)依法工作,规范有序。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认真制定和执行人体器官捐献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工作流程等,使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密切协作,积极稳妥。

各级红十字会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协作,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通过试点,摸索出成功经验,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全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

(三)统一标准,科学管理。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卫生部制定统一的捐献者登记表和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登记表,建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管理系统、中国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登记管理系统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管理系统,明确数据标准,规范信息采集、录入、分配管理等行为。

(四)加强监督,确保公平。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人体器官捐献是当一个人死亡后,将其功能良好的器官以自愿、无偿的方式捐献给国家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用于救治因器官衰竭而需器官移植的患者,使其能够延续生命,并改善其生活质量。

第三条人体器官捐献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完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并且没有撤销该登记,待其身故后进行的人体器官捐献.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达成一致意见,共同或委托代表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人体器官捐献.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共同组建,负责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全国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下设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

日常工作机构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五条省级红十字会、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下设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和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日常工作机构为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省级红十字会。

第六条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设立下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具体承担特定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资料收集、数据统计、业务咨询、协调员联络等工作.第三章捐献意愿登记第七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愿意身故后无偿捐献器官者,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住院地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站办理捐献意愿登记手续。

第八条填写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统一制作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附表1),填好后可邮寄、传真或面交至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站。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人体器官捐献是当一个人死亡后,将其功能良好的器官以自愿、无偿的方式捐献给国家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用于救治因器官衰竭而需器官移植的患者,使其能够延续生命,并改善其生活质量。

第三条人体器官捐献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完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并且没有撤销该登记,待其身故后进行的人体器官捐献。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达成一致意见,共同或委托代表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共同组建,负责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全国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下设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

日常工作机构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五条省级红十字会、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下设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和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

日常工作机构为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省级红十字会。

第六条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设立下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具体承担特定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资料收集、数据统计、业务咨询、协调员联络等工作。

第三章捐献意愿登记第七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愿意身故后无偿捐献器官者,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住院地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站办理捐献意愿登记手续。

第八条填写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统一制作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附表1),填好后可邮寄、传真或面交至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站。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6.18
•【字号】厦府办[2010]134号
•【施行日期】2010.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
的通知
(厦府办〔2010〕1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对我市开展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潘世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林粟如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皮卫平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姜杰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高居东市委文明办副主任
郑东强市公安局副局长
傅一民市民政局副局长
蒋先立市司法局副局长
庄志杰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志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明珠市红十字会副会长
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下设市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和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运用办公室。

市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挂靠市红十字会,负责全市的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登记工作,建立器官捐献基金,开展对捐献者的缅怀、纪念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明珠兼任。

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运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开展器官获取工作,决定对捐献器官的分配,参与对器官移植工作的监督等,办公室主任由姜杰兼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第一条为推动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倡导移风易俗的文明新风,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医学教育、科研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捐献遗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志愿捐献遗体,是指自然人志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其遗体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监护人。

遗体捐献的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第五条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的遗体应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

禁止志愿捐献的遗体用于有偿或者商业用途。

第六条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红十字会会同市公安机关、市民政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研究决定有关工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红十字会设立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办法实施。

各级红十字会要大力宣扬志愿捐献遗体的奉献精神,做好本地区志愿捐献遗体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受市红十字会的委托,在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的医学院校、医疗教学机构设立若干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站。

登记接受站负责捐献人的登记、咨询及遗体的接受等具体工作。

各区、县级市红十字会以及社区红十字服务中心开展志愿捐献遗体咨询、登记工作。

登记接受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工作规范,其资格由市红十字会和市卫生计生委共同审定,有关具体资格和规范由市红十字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凡志愿捐献遗体的捐献人,可直接到自己选定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也可与市红十字会和各区、县级市红十字会联系,由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08•【文号】卫医管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原卫生部部属医科大学:近期,一些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非移植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医疗质量和患者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秩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促进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健康发展,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领导,依法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规范本辖区本单位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一切行为。

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责任人,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监管责任。

二、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对移植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监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本地各移植医院不断完善人体器官移植管理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

各移植医院要加强对本单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医务人员的管理,要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到非移植医疗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移植。

对于违规开展移植业务的移植医院,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给予暂停直至取消该医院相应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处罚;对于违规的医务人员,要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相应处分。

三、坚决制止非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行为根据《条例》及我部相关规定,任何非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摘取健康人体的器官。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1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7号《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已经2023年10月20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3年12月4日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体器官的捐献第三章人体器官的获取和移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捐献和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捐献,是指自愿、无偿提供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或者小肠等人体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移植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将捐献的人体器官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活动。

第三条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国家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和分配,提升人体器官移植服务能力,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医院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制度

医院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保障捐献者、接受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

第三条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医院成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

第六条红十字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医院设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以下工作:(一)宣传普及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知识,提高公众认知度;(二)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招募和培训;(三)协调组织器官捐献、获取、保存、运输等工作;(四)指导、监督医院内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的开展;(五)处理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捐献和移植流程第八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一)自愿申请:捐献者或其直系亲属向红十字会或医疗机构提出捐献申请;(二)审查评估:红十字会或医疗机构对捐献者进行审查评估,确认捐献者是否符合捐献条件;(三)签署同意书:捐献者或其直系亲属签署人体器官捐献同意书;(四)器官获取:在捐献者死亡后,红十字会或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获取器官。

第九条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一)评估:医疗机构对接受者进行评估,确认其符合移植条件;(二)配型:红十字会或医疗机构进行人体器官配型,确保供体与接受者相匹配;(三)手术:医疗机构为接受者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四)术后管理:医疗机构对接受者进行术后观察和护理。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495号(政治法律类482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495号(政治法律类482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495号(政治法律类48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5•【文号】•【施行日期】2020.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495号(政治法律类482号)提案答复的函委员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分配制度化体系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广电总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一)器官捐献和移植体系不断完善。

2007年我国公布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器官捐献与移植各方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进一步对器官捐献知情同意进行界定并严令禁止器官买卖。

随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关于器官移植的相关管理文件,对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各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经过多方努力,我国已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符合国情和文化特点的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体系,包括五部分:一是人体器官捐献体系。

融合了国际上“脑死亡”和“循环死亡”判定标准,形成了脑、心双死亡的中国标准,各级红十字会作为第三方参与器官捐献工作。

二是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

成立了器官获取组织,建立了器官转运绿色通道,构建了高效运转、规范有序的器官获取工作机制和科学公正的器官分配制度,使用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COTRS)实现了捐献器官的公平分配。

三是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服务体系。

在充分考虑地域分布的前提下严格准入了173所移植医院,以确保人体器官移植服务公平可及。

四是人体器官移植后科学登记体系。

建立了肝脏、肾脏、心脏、肺脏4个器官移植数据中心,登记器官移植病例和随访信息,服务临床及科研。

五是人体器官移植服务监管体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托4个器官移植数据中心和COTRS,实现了从器官捐献到移植的全链条可溯源管理,形成了大数据监管与不定期飞行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进一步规范了人体器官捐献移植行为。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人体器官捐献是当一个人死亡后,将其功能良好的器官以自愿、无偿的方式捐献给国家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用于救治因器官衰竭而需器官移植的患者,使其能够延续生命,并改善其生活质量。

第三条人体器官捐献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完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并且没有撤销该登记,待其身故后进行的人体器官捐献。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达成一致意见,共同或委托代表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共同组建,负责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全国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下设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

日常工作机构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五条省级红十字会、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下设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和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

日常工作机构为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省级红十字会。

第六条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设立下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具体承担特定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资料收集、数据统计、业务咨询、协调员联络等工作。

第三章捐献意愿登记第七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愿意身故后无偿捐献器官者,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住院地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站办理捐献意愿登记手续。

第八条填写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统一制作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附表1),填好后可邮寄、传真或面交至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站。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7•【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卫生健康委: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1月7日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是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表达人体器官捐献意愿和自然人死亡后器官捐献相关信息的采集和报告。

第三条人体器官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器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工作的管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管理、服务以及登记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2•【文号】国卫医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进一步完善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政策,保障人体器官科学公正分配,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委对《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113号)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心脏、肺脏分配与共享核心政策,形成了《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以下简称《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移植医院应当认真按照《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规范开展人体器官分配与移植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人体器官分配与移植工作监管,确保《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真正落实。

《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2. 肝脏分配与共享核心政策3. 肾脏分配与共享核心政策4. 心脏分配与共享核心政策5. 肺脏分配与共享核心政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7月12日附件1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一、总则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基本原则(一)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应当符合医疗的需要。

(二)移植医院应当根据医疗需要,为器官移植等待者(以下简称等待者)选择适宜的匹配器官。

(三)肝脏、肾脏按照移植医院等待名单、联合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区域内的移植医院等待名单、省级等待名单、全国等待名单四个层级逐级进行分配与共享。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17•【文号】国卫医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积极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完善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委对《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国卫医发〔2013〕11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1月17日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完善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包括器官段)的获取与分配。

第三条本规定中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是指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等组成的从事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获取、修复、维护、保存和转运的医学专门组织或机构。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设OPO的日常管理,保障其规范运行。

第二章捐献器官的获取第六条OPO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者死亡后按照人体器官获取标准流程和技术规范实施。

获取捐献器官种类和数量,应当与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一致。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红十字会•【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鲁卫医字〔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字〔2021〕10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红十字会:为全面贯彻落实《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我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联合制定了《山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红十字会2021年1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获取成本第三章获取收费第四章财务收支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包括器官段)的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

角膜等人体组织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是指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等组成的从事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获取、修复、维护、保存和转运的医学专门组织或机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市卫生局关于推进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市卫生局关于推进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市卫生局关于推进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8•【字号】厦府办[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市卫生局关于推进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红十字会、市卫生局关于《厦门市推进遗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厦门市推进遗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红十字会、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及试点工作的意见》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促进我市遗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遗体、器官捐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遗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意义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是公民自愿申请,在本人去世后,将遗体、器官无偿捐献给国家或指定的机构,供医学教学、科学研究或器官移植。

自愿捐献遗体、器官(组织)的高尚行为,是爱心奉献的重要体现,是关爱他人、造福社会的义举,为人类攀登医学高峰提供了基石,使一些患者获得了新生,同时也是捐献者生命延续的载体。

这项造福社会、荫及后人的善举,对倡导无私奉献、移风易俗、殡葬改革,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近几年,移植技术逐渐成熟,移植项目不断增加,移植数量迅速增长,移植后患者生存率和移植物存活率明显提高。

目前,我国每年约有150万患者急需器官移植,而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一万例,远远不能满足临床治疗和医疗教学需要。

往昔让生命之花再次绽放——上海市积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往昔让生命之花再次绽放——上海市积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往昔让生命之花再次绽放——上海市积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20世纪医学领域取得的重大进展之一,是治愈终末期脏器衰竭患者的有效手段。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007年3月31日,国务院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491号)。

为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促进人体器官移植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红总字〔2010〕13号)。

根据《卫生部关于委托中国红十字会开展人体器官捐献有关工作的函》(卫医管函〔2010〕25号),卫生部委托中国红十字会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具体事项包括:负责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救助激励等工作;负责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队伍并负责开发和维护国家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管理系统,建立国家人体器官捐献者资料数据库;负责设立并管理人体器官捐献基金;负责指导各级红十字会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

上海是11个首批开展此项工作的试点省市之一。

往昔l上海上海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推进大会(2012.12)往昔l上海2012年底,上海市正式启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市红十字会,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着力规范管理,稳步、有序地向前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在捐献体系搭建、机制建立、流程标准制定、培训宣传、经费保障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上海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领导本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审议、决定与人体器官捐献有关的重大事项。

上海市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是领导小组下设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上海市红十字会。

上海市还成立了人体器官捐献市级医学专家会诊评估组和上海市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

根据分工,红十字会主要负责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救助激励等方面的工作。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红十字会关于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红十字会关于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红十字会关于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冀卫医急函〔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红十字会关于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冀卫医急函〔2024〕1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红十字会,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属委管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推动全省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健康发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的良好氛围,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决定在全省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和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普及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知识,提高全社会对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认知度,营造推进全省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形成有利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社会风尚。

二、活动主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支持器官捐献和移植新风尚。

三、宣传时间集中宣传时间自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6月28日,之后转入常规宣传阶段。

四、活动内容(一)举办《条例》宣传月启动仪式。

省红十字会、省卫生健康委于5月30日联合举办宣传月启动仪式,组织市级红十字会系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OPO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下同)、部分医疗机构和协调员代表开展集中宣传培训,对《条例》、器官捐献和移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知识进行宣传解读,安排省内专家就器官捐献工作流程、优秀经验分享、捐献见证及潜在捐献者的识别、评估、沟通等方面内容进行培训,推动参会人员深入理解和落实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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