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史整理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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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史

中法史

一、夏商周:1、神权法:夏商时期,在意识形态领域。

神权思想占统治地位。

与此相适应。

在法律思想方面是“恭行天罚”、“代天行罚”之类的神权法思想占统治地位。

神权法是这一时期思想的基本特点。

2、夏商时期的立法活动:王命誓:意为约束。

指的是军事行动之前把将、士集中起来。

3、以德配天(p24-25):是代天行罚制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实质上是以德施刑,进行政治欺骗。

4、礼(p27):吉礼(居首)、凶礼、宾礼、军礼、嘉礼基本原则:亲亲、尊尊,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5、夏有乱政,而作禹刑(p11,背熟这句话):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6、早期五刑:1大辟——即死刑,刑罚名称始于商代。

炮烙,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燃烧的火炭,令有罪者走在铜柱上,坠入炭中烧死。

劓,即株连全族的刑罚。

焚炙,用火烧死。

?剔,即剐,将罪犯身体剖开和将骨肉分离。

2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3髌刑——又称刖刑、剕刑,是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4劓刑——即割掉鼻子的刑罚5墨刑——又称黥qing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7、五听(p51):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

8、早期监狱:最早称为“牢”,夏朝有“夏台”,商有“羑you里”二、春秋战国1、成文法公布:《诗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但不是第一本成文法典。

2、法经的内容及其篇目:《法经》共分六篇三个组成部分,即盗、贼、网(或囚)、捕、杂、具。

前四篇为“正律”,主要内容是治“盗”“贼”。

《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

《囚》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杂》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规定定罪量刑的原则。

中法史归纳总结

中法史归纳总结

中法史归纳总结中法史归纳总结中法两国历史悠久,从古代开始就有交流和往来。

本文将对中法两国历史进行归纳总结,主要涉及四个方面:早期交流、殖民时期、二战时期以及现代合作。

早期交流:早在公元前两千年左右,中国周朝就开始与西方的各种国家进行贸易。

与此同时,法国地区的凯尔特部落也开展了与中国的接触。

然而,中法两国真正的接触开始要追溯到17世纪。

当时,法国的天主教传教士来到中国,传播天主教教义,与中国人进行交往。

这些传教士不仅在宗教方面产生了影响,还对中国的科学、艺术、文化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与此同时,中国的商品和文化也逐渐传入法国。

殖民时期:18世纪末,法国开始在东南亚和印度洋地区建立殖民地。

1804年,拿破仑一世成为法国皇帝,他对中国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希望打开中国市场。

然而,他的计划并没有成功。

19世纪,随着工业化和军事技术的进步,法国逐渐扩大了对中国的影响力。

1840年,英法联军发动了鸦片战争,迫使中国签订了不平等条约。

此后,法国开始在中国的沿海城市建立租界,并将其作为贸易基地。

这一时期,法国对中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商业和文化方面。

二战时期:二战期间,法国成为德国的占领区。

1941年,中国加入了反法西斯联盟,与法国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

中国向法国提供了物资和军事援助,对法国的解放事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二战结束后,法国政府和法军对中国的支持得到了广泛的赞誉和感激,这也为中法两国在战后的合作奠定了基础。

现代合作:中法两国在现代的合作可以追溯到1964年,当时法国总统戴高乐访问中国。

随后,两国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不断加强。

1984年,两国签署了一项重要的贸易协议,标志着双边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此后,中国与法国的经济和文化交往不断增加。

法国的一些重要企业也在中国投资兴业,为两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此外,中法两国还在教育、科研、旅游等多个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合作。

总结来说,中法两国的历史交往始于古代,经历了早期交流、殖民时期、二战时期,最终走向现代的合作阶段。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漫长历程。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背诵知识点,帮助您梳理和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1、夏朝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习惯法占据重要地位,“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商朝的法律制度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代表。

神权法思想盛行,经常通过占卜来决定法律事务。

二、西周时期1、法制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强调统治者要注重道德修养,慎用刑罚。

2、礼与刑的关系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处罚,二者相辅相成。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了等级差异。

3、刑事法律制度九刑: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

定罪量刑的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制度:实行井田制。

婚姻制度: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三、春秋战国时期1、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晋国赵鞅“铸刑鼎”。

2、李悝《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四、秦朝1、法制指导思想专任刑罚,重刑主义。

2、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3、刑事法律制度定罪量刑的原则:责任年龄、累犯加重等。

刑罚种类繁多,残酷严苛。

4、经济法律制度统一度量衡、货币。

五、汉朝1、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初:“无为而治”,约法省刑。

汉武帝时期:“德主刑辅”。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3、刑事法律制度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私有制度进一步发展。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1、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

2、法典的发展《曹魏律》、《晋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

3、法律儒家化的加深“八议”、“官当”制度入律。

七、隋唐时期1、《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经验,为唐律奠定基础。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考研总结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考研总结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考研总结一、中国法律史的基本概念和起源1.中国法律史的定义中国法律史是研究中国古代和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的学科,包括了中国古代法律、封建时代法律、近代法律以及现代法律的发展历程。

2.中国法律史的起源中国法律史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文化和文明的形成,最早形成的法治概念以及古代法律制度的雏形。

3.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对象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对象包括了古代法律、封建时代法律、近代法律以及现代法律,在这些阶段的法律制度演变和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影响。

二、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1.古代法治的形成中国古代法治的形成经历了从原始部落时代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历史进程,包括了古代社会的君权法治思想、天子统治和法律制度等内容。

2.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主要包括了古代《礼》、《乐》、《九章》等法律文献的成文法和非成文法的发展,以及东周《春秋》时期的法制改革和秦汉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3.古代法律文献的研究古代法律文献包括了《周礼》、《鲁礼》、《司马法》等,这些文献对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对于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有重要的意义。

三、中国封建时代法律的发展1.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封建社会的政治权力和法律权力相结合,以及法定和习俗法的混合使用,表现了封建时代法治体系的特殊性。

2.封建时代法律文献的研究封建时代的法律文献包括了《唐律疏议》、《宋律疏》、《明律例》等,这些文献对中国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组成和特点进行了详细的记载,对于研究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3.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影响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变革主要体现在朝代更替和法律制度的改革上,例如唐代的律令制度、宋代的科举制度、明代的律例制度等,这些变革对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中国近代法律的发展1.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表现在明清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清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包括了明代律例改革和清代海禁领土法的颁布等,对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中法史

中法史

名词解释:1、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2、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4、明德慎罚: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

“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

“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1、铸刑书: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

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2、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这是邓析思想的主要倾向,也是他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意思是说:“先王”极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

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

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

3、《竹刑》: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重点名词:1、为国以礼——这是儒家礼治论的主张,儒家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要求恢复和加强以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

“ 为国以礼”的具体内容有:礼是根本的国家制度;礼的范围扩大到民间,突破了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原则;“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礼是“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

2、为政以德——这是儒家德治论的主张,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但也进行了改造。

儒家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二是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 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 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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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结合
公法发达
家庭本位
近代转型,艰难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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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一.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
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
3、起源于夏代说:《竹书纪年》、《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尚书大传》有
“夏刑三千条”。《汉书·刑法志》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
三.
中国法律发展重点内容
1. 宗法制
2. 礼与刑的关系
3. 奴隶制五刑
4. 西周婚姻制度:原则、前提、六礼、七出、三不去、特点、影响
5. 西周家庭制度:三党、九族、特点
6. 西周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表现,意义
7. 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
8. 《法经》:体例,历史地位
9. 商鞅变法
10. 汉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景帝时的笞刑改革及意义
20. 秦、汉、唐三朝自首原则之比较
21. 唐律特点
22. 唐律为中华法系典范的原因
23. 宋代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与法官的责任制度
一, 传说中的法律 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有禹刑”。《禹刑》可能是传说中夏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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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刑》,是为了表示对先人的尊重。《禹刑》具体内容已不可考。 汤刑:《左传》记载:“殷有乱政,而有汤刑”。《汤刑》可能是传说中商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汤刑》,是为表达对先人的尊重。《汤刑》具体内容亦不可考。 九刑:《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刑法,由九篇组成,故 得名,早已失传。也有人认为是指墨,劓,刖,宫,大辟,赎,鞭,扑,流等九种刑罚。 吕刑:周穆王时,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统治地位,接受大臣吕候建议,废止严酷旧法,并命 吕候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吕刑》的制定是西周的一次重 大立法活动。 二:成文化时期的法律 铸刑书: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向全社会 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一行动曾遭到晋国大臣叔向等 反对。 铸刑鼎:公元前 513 年,晋国的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 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郑国的邓析所编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著,后来被郑国采用而具有法律效力。 战国时期的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成文法运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 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法经篇目:分为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 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于与篇首,以示重点打击对象。总体上看,《法经》 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囚禁,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规定《盗》、《贼》以外其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 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到“具其加减”的作用。 六篇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其他五篇相当于分则;《囚法》,《捕法》主要是程序方面 的规定。 二, 儒家化时期的法典 1,《九章律》:是汉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吸收秦律有用部分, 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构成汉律核心和骨干,一般所称汉律 即《九章律》。 2,《曹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典,共 18 篇。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 为《刑名》,放于全律之首,以统率诸篇,使体例趋于合理。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内容,使之 更为简练严密。同时,首次将“八议”规定在律文中,并相应调整和增加许多新法规,使之较秦法更 丰富全面。 3,《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与晋武帝泰始年间,故又名《泰始律》。 又因张斐、杜预曾对律作注,经武帝批准颁布天下,律、注有同等效力,故又称张杜律。它是南北 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律。它在汉、魏法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体例上,把《魏律》的“刑名”分 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调整《魏律》的篇章结构,使之更合理。内容上,进一步纳 礼入律,尤其是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4,《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魏的法典。它集汉、魏、晋律之大成,共 20 篇。主要特点有:纳礼 入律,规定存留养亲制度,使礼法进一步结合;规定封建制五刑雏形。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中国法制史,这可是一门充满了故事和智慧的学科呀!咱们今天就来好好聊聊那些需要背诵的知识点。

先来说说夏商时期的法制。

那时候法律可不像现在这么完善,但是也有它独特的地方。

比如说,夏朝就已经有了刑罚,像“五刑”之类的。

商朝呢,在继承夏朝的基础上又有了一些发展。

我记得有一次去博物馆,看到了一个商朝的青铜器,上面刻着一些类似法律条文的符号,虽然咱不太懂具体的意思,但能感觉到那时候的人们已经开始重视用规则来管理社会了。

周朝,这可是个重要的时期。

周公制礼,这“礼”可不仅仅是一些礼仪规范,它还包含着法律的成分。

周礼那叫一个复杂,什么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每一种礼都有它的规矩和作用。

我曾经在图书馆里翻阅一本关于周朝法制的古籍,那密密麻麻的文字,看得我眼花缭乱,但也让我对这个时期的法制有了更深的认识。

春秋战国时期,那是个百家争鸣的时代,法家思想在法制方面的影响可不小。

商鞅变法大家都听说过吧?他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让秦国变得强大起来。

有一次我给学生们讲商鞅变法,有个学生就问我:“老师,商鞅这么厉害,最后怎么还被车裂了呢?”这问题把我问得一愣,然后我就跟他们解释,这改革呀,总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商鞅虽然变法成功了,但也得罪了不少人。

秦朝,那法律可是相当严苛。

什么连坐法,一人犯罪,全家遭殃。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的法制措施,书同文、车同轨,统一度量衡,这里面都有法制的影子。

我有个朋友特别喜欢研究秦朝的历史,他跟我说,秦朝的法律虽然严苛,但在当时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还是起到了很大作用的。

汉朝呢,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在法制上进行了一些调整。

汉初实行的是黄老之学,主张无为而治,法律相对宽松一些。

到了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开始对法制产生影响。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比较复杂,各个政权都有自己的法律。

不过这个时期的法律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了一些创新,比如“准五服以制罪”。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中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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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史说明:看到这么多人被中法史搞得这么凄惨,就发下我个人整理的资料。

好好背考个4不是问题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1、夏商以神权法思想作为法的思想基础?答: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权法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

2、王命的形式有?答:有誓、诰、命等多种形式。

誓:约束。

诰:告诫。

命:君主的命令。

3、禹刑,汤刑的意思?答:夏代制刑的依据,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崇敬。

夏代刑罚数量很多,五刑是其主要内容,即“墨、劓、髌、宫、大辟”。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以汤为名表示对商族杰出首领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尊崇。

汤刑的主要内容为:墨、劓、剕(髌)、宫、杀。

汤刑已将不孝作为重大犯罪加以制裁,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

商代较夏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

4、五刑的刑名及施刑手段?起源于苗民答:大辟,即死刑。

生杀为斩,死杀为戮。

刑名从商。

宫刑,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

仅次于死刑的重刑,适用于“男女不以义交者髌刑,又称刖刑、剕刑,是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劓刑,即割掉鼻子。

墨刑,又称“黥”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5、法官;“天罚”“神判”?答:尧舜时代的皋陶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司法官。

夏朝的司法官称为“士”或“理”。

夏商分中央和地方两级司法机关。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天罚”天罚,奉天罚罪,代天行罚,国王防止权力受到挑战。

借对上帝和祖先神的崇敬,假托受其授命和保佑,巩固自己的权威。

“神判”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6、监狱名称?答:监狱名称:圜土、夏台(均台)、(牖)里圜土用土筑成圆形的,高高的围墙以拘押囚犯夏台又称均台原为祭祀的地方将汤囚于此后成为夏监狱的代称牖里是商纣囚禁西伯的地方我国最早将监狱称之为“牢”。

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的监狱有“羑里”,名称上则有“圉”、“圐”等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1、西周立法指导思想?答:“天罚”思想。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myself)一、总论:世界五大法系: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成文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一)中华文明的几大特点:1、历史源远流长2、民族一体多元3、“封建”结束较早4、“阶级”分化不明显5、土地可以自由买卖6、人才流动广泛7、法律、文化自成系统,迥乎欧洲(二)中华法系特点:(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礼法结合”)1、以儒家学说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2、引礼入法,礼法结合3、司法与行政合一,皇帝控制最高司法权和立法权4、以刑为主,诸法合体5、融合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文化6、重视成文法典的编纂制定工作。

(三)中华法系的优点:礼法互补,综合为治,良法与良吏结合,注重选拔官吏,重典治吏(四)中华法系的缺点:维护三纲五常,重刑轻民,民刑不分,诸法合体补: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周时期的法制,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不成文;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春秋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主要王朝的法律制度,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

☆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原因:夏启夺取政权建立夏朝,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正式形成。

1. 夏启是中国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专制帝王。

2. 夏已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地分九州,设九牧为长官)3. 夏已建立完备的国家机器。

(军队、职官、贡赋)4. 夏已形成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1 国家组织和思想观念上都有浓厚的氏族血缘色彩。

2. 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 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

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同时作为调整社会的基本手段。

☆夏代(“天罚神判”的神权政治法律观(商尤甚)(一)天讨与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表现:一是宣扬自己“受命于天”二是对违背天命者是“奉行天之罚”三是神判(夏商有所区别)(二)法律形式:禹刑(习惯法,不公布):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法制史整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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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整理内容1、中华法系的源流:中华法系,是指在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孕育成长的,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以成文刑法典为核心内容,以《唐律疏议》为典型代表的中国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其法而制定的东亚诸国法律制度的统称。

中华法系空间范围主要是以中国法为母法为核心,还包括东亚大陆,朝鲜半岛,日本列岛,琉球群岛和中南半岛部分地区。

最初的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

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

2、刑起于兵:(1)、军事纪律---法(2)、军事审判---法官(3)、战争的残酷血腥杀戮---刑法的惩罚及强制功能(4)、战争与习俗相结合的法的起源3、天命天罚:天命天罚思想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受刑罚之人,其行为获罪于天,他们由于不遵天命,违反天理,触怒上帝,使天降罪于他们;第二,执行刑罚的人,是代天行罚;第三,把对神的崇拜与对王室先祖的崇拜连接起来,把最高统治者“王”解释为“帝”的嫡系子孙,从而把神权与王权合二为一。

武王伐纣后,西周统治者发现像夏商统治者那样仅仅宣称“天命天罚”是不够的,于是,他们就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

“以德配天”的内容是:敬天、孝祖、保民。

4、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只有有德的人,才能得到上天的眷顾。

首先,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

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该“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法来使民众服从。

近年中国法制史重点总结中法史2

近年中国法制史重点总结中法史2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大纲
(一西周法律)
1 赎刑
2婚姻制度
3 家庭继承制度
4 诉讼制度—审讯
(二春秋战国法律)
5李悝《法经》
(三秦朝法律)
6 睡虎地秦墓竹简
7刑事法律—刑罚体系
8司法制度—廷尉制度(中央常设司法机关)(四汉朝法律)
9 汉律六十篇制定
10 文景时期刑制改革
11 汉朝法律形式
12 上请
13 亲亲得相首匿
14 恤刑
15 录囚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
16 法律儒家化进一步发展
(六唐朝法律)
17 立法思想
18 刑法原则—十恶重惩原则
19 刑法原则—请(贵族官僚减免原则)
20 刑法原则—公罪私罪
21 刑法原则—老幼废疾减免刑
22 保辜制度(罪名—侵犯人身罪)
23婚姻制度—义绝
(七宋朝法律)
24 例
25 宋刑统
26 编敕
27 条法事类
29 务限
(八明朝法律)
30 大明律
31 奸党
(九清朝法律)
32 会审制度进一步完善(秋审、朝审)
(十晚清民国法律)
33钦定宪法大纲
34 大清民律草案(“民律一草”)
35 领事裁判权
36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37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38 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贿选宪法”)
39 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
40 采纳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
41 中华民国民法。

中法史

中法史

中国历代民事法制一、所有权制度(主要是土地所有权问题)(一)奴隶制时期土地王有制,土地不可以买卖。

(二)封建制时期私田可以买卖,国家保有一部分官田。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在民法的物权编里具体规定。

二、契约(一)奴隶制时期西周时期买卖契约:质,剂;借贷契约:傅别(二)封建社会(略)(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略)三、婚姻制度历史上变化不大掌握内容:六礼的内容和影响。

在这部分,教材上的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属于误印,应删去。

同姓不婚的内容和目的。

目的:生育健康的后代;附远,扩大本家族的势力;厚别,严格区别同宗,防止紊乱纲常。

这一规定影响深远,到大清现行刑律才开禁。

七去和三不去的具体内容。

四、家庭制度父权制、夫权制五、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度(始于西周成王后),与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关。

中国历代刑事法制一、罪名1.昏、墨、贼、杀(夏)2.寇攘奸宄(西周)3.五过之疵:审判官在五等过失免人之罪时所出现的五种弊病:惟官(旧僚属) 惟反(恩人) 惟内(亲属) 惟货(行贿) 惟来(故交),从而把不该开脱的人开脱了,这要以开脱之罪治之。

(西周)4.漏泄省中语:泄密(汉)5.重罪十条(北齐)6.十恶(隋开皇律)二、刑罚旧五刑;新五刑(笞、杖、徒、流、死);清末过渡刑罚(现行刑律规定的:罚金、徒、流、遣、死);近代刑罚(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三、刑法原则1.区分过失和故意:惟眚和非眚(眚即过失)(西周)2.区分偶犯和惯犯:惟终和非终(西周)3.区分主犯和从犯:造意和非造意(汉)4.罪疑惟轻(吕刑)5.株连:缘坐(株连亲属);连坐(株连非亲属)6.赎:也可以认为是刑罚,区别罚金7.宽严适中8.诉讼时效和法律时效9.因时因地制宜:“刑罚世轻世重”(因时):“三国三典”(因地):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10.老幼残疾犯罪减免刑罚11.据实定罪和论心(动机)定罪:汉武帝独尊儒术后至唐朝之前的春秋决狱,特别强调当事人的动机。

(完整)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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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制史一、中国古代法的传统1.道德为基础,强调宗法等级名分。

2.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3.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4.恭行天理,执法原(追溯)情。

5.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6.无讼是求。

二、法律思想的演化1.夏商:神权政治学说。

2.西周:(1)以德配天(德---敬天、敬祖、保民);(2)明德慎罚;(3)出礼(习惯法)入刑----亲亲尊尊、五礼(吉<祭祀>凶军宾嘉<冠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维护特权。

3.商鞅:(1)改法为律(强调普遍性);(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措施;(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袭,按军功受爵;取消分封,实行郡县;剥夺旧贵族对地方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1)到(3)都是商鞅独创。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只要看起来很严重的就是法家精神,比如鼓励告奸、连坐等。

4.汉代:德主刑辅。

5.唐代:礼法合一。

6.明代(明大变):明刑弼教----(1)朱熹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2)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

三、基本法典(重点)1.铸刑书(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铸刑鼎(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3.法经(魏国李悝,6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盗贼至篇首;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具(总则)加减----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网、捕是诉讼。

4.子产书,鞅铸鼎,李悝发神经。

5.曹魏律(新律,18篇):曹魏八议,具改刑名置律首。

6.晋律(张杜律,20篇):晋律添法例,张杜制五服;五服晋北齐;张斐、杜预都是山西人,只能做晋律;五服制罪还没考,重点。

7.北魏律(20篇):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当官有地图(折抵徒罪)。

8.北齐律(12篇):北齐合并名例律,十条重罪12篇。

9.开皇律:五刑十恶在开皇。

10.武德律(12篇):唐代首部法典。

11.贞观律(12篇):唐太宗。

中法史重点概要

中法史重点概要

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一、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二、五刑:1、大辟,即死刑;2、宫刑,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3、髌刑,又称刖刑,是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4、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5、墨刑,又称黥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三、夏商司法审判特点:1、神判:假借神意判刑罚罪;2、天罚,奉天罚罪,代天行罚。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刑法1、明德慎罚(西周的立法思想之一),是在“以德配天”的思想指导下提出。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2、周礼:西周最主要的法,也就是西周最早的立法,是当时时期的指导法条。

包括:(1)吉礼,居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仪式(2)凶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3)宾礼,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想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4)军礼,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5)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3、《九刑》:正刑五以及流、赎、鞭、扑4、《吕刑》:(1)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2)由吕侯主持修订而得,后人以吕侯子孙封国为甫,又称《甫刑》;(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使用刑罚的原则,赎刑是其核心内容;(4)规定使用刑罚的总原则是“明德慎罚”,要求做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5、西周刑罚适用原则(1)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眚,过失;非眚,非过失,即故意。

终,一贯,始终。

惟终,坚持不改,惯犯;非终,初犯或偶犯。

(2)世轻世重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即对待新征服的国家,要以安抚为主,因而用轻典去治理;对待秩序比较稳定的国家,则用中典去治理;乱国,则重典。

二、礼制礼刑的关系:礼主教化,积极预防犯罪的发生;刑主镇压,惩治‘己然’犯罪。

刑是以礼为基础和渊源,即“礼为本,刑为治”。

礼之所许,法所不容,法之所禁,礼之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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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商1.简述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

从夏启开始,中国正式进入文明时代,出现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产生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依据如下:A.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一样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且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B.《左传》及《汉书》记载禹时氏族血缘纽带松弛,开始按地域将居民划分为九个区域,并铸造“九鼎”作为国家象征。

C.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的设置,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礼记》记载“夏后氏官百。

”夏有主掌审判的“大理”。

《左传》记载夏代中央有掌管畜牧的“牧正”,掌管造车的“车正”。

另外,夏还有监狱。

D.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向地方侯伯征收贡品,主要是铜。

即使对一般平民,也要收取贡赋。

E.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F.刑起于兵。

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特征,文献记载中的夏代均已具备。

可以说,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二.西周1.五刑、五罚、五过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中的五刑、五罚、五过。

三者轻重不同,最重的是五刑,其次是五罚,最轻的是五过。

五刑是主要的刑罚。

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这五种刑罚。

前四者是肉刑,大辟是死刑。

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刖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

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亦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五罚,即赎刑。

如以五刑定罪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

分为五等:墨,百锾。

劓,二百锾。

刖,五百锾。

宫,六百锾。

大辟,一千锾。

五过,即赦免。

以五罚惩处人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则可以赦免。

2.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的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

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源于此。

3.七出、三不去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之一休妻,即: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又称为七去。

但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又称三不出。

这三项规定主要是出于维护礼制的需要,但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积极意义。

4.嫡长子继承制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形成嫡长子继承制,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是宗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西周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者必须是正妻所生长子,不论其贤否;如妻无子,则立贵妾之子,不论其年龄。

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5.西周德治的内涵?A.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总结并吸取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认为“天”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使人民归顺的德。

因而,西周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不足以维持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心,既“敬天”又“保民”。

德即敬天,敬宗,保民。

B.这种思想体现在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都要宽缓,执行刑罚更要慎重。

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C.“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第一次动摇,而且反映了民力量的强大和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为春秋战国时期神权思想的衰落和儒家思想的产生奠定基础。

6.西周礼治的内涵A.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称为“周礼”。

在周人看来,“礼”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

后来儒家将其发展为“礼治”。

西周的“礼”大体上可以分为精神原则和礼仪形式两个方面:B.作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宗”、“孝”、“节”、“义”、“仁”、“恕”等都是“礼”的基本内容。

从精神原则上看,“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强调等级、名份差别;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上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

“五礼”是指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六礼”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的礼仪。

C.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

其中最基本的是“亲亲、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

因此,周礼在伦理道德上特别强调“孝、忠”。

D.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约束贵族的,平民奴隶违背了礼,也不追究。

“刑不上大夫”是指对庶民使用的刑罚不适用贵族,贵族适用刑罚有其特殊原则。

这也是西周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

E.“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礼记》认为礼是“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的依据。

《左传》则认为礼起着“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重大作用。

7.西周德与礼的关系?8.西周礼与刑的关系?A.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

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不尽相同:(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

(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

(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制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着巨大差别。

B.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法律规范体系。

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

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C.“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

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决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这些礼遇决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

D.西周治理国家有以下特征:礼刑并用,出礼入刑,礼有差等。

E.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二者目的一致,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按照《汉书》所说,礼的作用是“禁于将然之前”,而刑事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其关系是“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三.春秋战国1.“铸刑鼎”(1)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

此举遭到晋国大夫叔向的批判。

(2)郑国的邓析综合了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

竹刑流传社会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的正式法律。

(3)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荀寅将该国法典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活动,史称“铸刑鼎”。

此举遭到孔子的批判。

(4)意义:郑晋两国的铸刑鼎事件开创了中国成文法的先河,从秘密法转变为公开法,虽然这只是形式上的变化,但意味着从此将开始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封建制法律。

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进入了新的时代,同时它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帷幕,为历代封建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5)为何遭到批判:“铸刑鼎”公布法律,是一种崭新的激进的东西,从形式上看,与先王“不为刑辟”的传统不符;从内容看,与西周以来的礼相违背,因而引起了争论。

也可认为是“铸刑鼎”事件将活的、充满生命力的法变成了不考虑规则之后德行的死法,使法律失去其原有的灵活性,因而遭到批判。

2.《法经》A.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

李悝制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

B.《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将《盗法》、《贼法》立于篇首,李悝认为,“王者之政末急于盗贼”。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一”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从具体的内容上看,《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则和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C.《法经》的历史地位:(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将实体法(盗法、贼法、杂法)和程序法(囚法、捕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6)《法经》是新式法典的集中体现,是封建成文法典的雏形。

3.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改法为律的历史意义A.秦孝公时,商鞅携《法经》入秦,在秦国先后主持了两次变法。

B.第一次是公元前359年。

主要内容:(1)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并制定了“连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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