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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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 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日常用语按照普通词意解释; 技术用语按照它们的技术含义解释; 法律用语按照已经确定的法律含义解释。
文义解释原则
某住宅三楼阳台一花盆突然掉落,使一豪华轿车 受损,被保险人(车主)要求按照“空中运行物体 坠落”责任索赔。按照条款文义,“空中运行物体, 是指在空中的飞行器或者处于运行物体的状态的物 体”,如飞机、陨石以及吊车提升的吊物等,而花 盆显然不是“空中运行物体”,故不能简单的以 “坠落”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8、体检医师 主要针对人身保险而言。
体检医生出 错 保险责任谁负?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4、受益人 受益人的产生 受益人的人数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的变更 受益人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之 间关系可以如何 组合?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 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 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 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 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2、按赔付原则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
3、按是否约定保险价值分类 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案例一:车辆转让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案情介绍】某粮油储运公司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限自2002年10月25日起至2003年10月24日止,并及时缴付了保险费。

2002年12月,该公司将车转让给个体户李某,并同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3年9月,李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经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评估,两辆事故车的修理费分别为3.8万元和4.5万元。

根据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3年10月,粮油储运公司和李某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同时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在车辆管理所过户的证明。

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以过户转让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依法转让后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如受损,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否则,自保险标的转让之日起,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同时,本案的保险合同也约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权拒绝赔偿。

本案保险车辆依法过户转让,但双方未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手续,车辆买卖双方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因此,该保险合同自保险转让之日起就无效。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保险公司已收取的保险合同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应退还给投保人。

本案的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取了全年保险费,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应将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启示】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属人合同,即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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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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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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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定义定义:是投保人与保险 Nhomakorabea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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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 的。
2、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是收取保险费; 其基本义务是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是交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是请求赔偿或
不可以,外地游客与东方明珠电视塔之 间没有保险利益,无法为之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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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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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 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
(一)保险条款的分类
1、按照条款的性质不同
(1)基本条款: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于保险单上。
(2)附加条款: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 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补充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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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在财产保险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 是被保险人;而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只能 是自然人;
(2)人身保险中,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 险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 险人;但父母为未成年的子女投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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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概念;
①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④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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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保险金应视
为死者的遗产,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 人给付保险金。”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案情简介 2002年3月12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到顺安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按照投保单格 式填写了投保申请书:保险期限为2002年3月 13日零时至2003年3月12日24时。 2002年3月13日凌晨4时,发生泥石流,损失 500万元。 2002年3月13日上午,顺安保险公司将其签发 的保险单送至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 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年3月14日零时至 2003年3月13日24时。保险单还约定了责任范 围、免责条款等其他事项。




(2)保险事项,及保险人责任范围; (3)除外责任,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事项; (4)条件事项,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享受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法律意义 (1)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件。 (2)保险单是双方当事人履约的依据。 (3)保险单是其持有者享受保险权益的证明。 (4)保险单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有价证券的作 用。




(三)暂保单 1、概念 暂保单,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 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亦 称临时保险单。其作用是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接 受投保。 2、使用场合 暂保单一般在下述情形下使用: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而又尚未 向保险人办妥正式保险单时,向投保人出立;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接受某些需要由其总 公司批准的保险业务后,在总公司尚未批准前 向投保人出立;




1、保险合同的条款可以分为法定保险条款和特约保险 条款 法定保险条款是指根据有关的保险法律法规,要求保 险合同应当具备的合同条款。对此,我国《保险法》 第19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 所;(3)保险标的;(4)保险金额;(5)保险费及 其支付方式;(6)保险价值;(7)保险责任和责任 免除;(8)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9)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 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特约保险条款是指法定条款之外的,根据保险合同当 事人的意愿和实际需要由双方协商特别约定的保险合 同条款。

第4章 保险合同(二)

第4章 保险合同(二)

二、最大诚信原则
❖ (一)含义
1、诚信:诚实+守信 诚实: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 守信(信用):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善意、全面地履行自 己的义务
2、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商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
❖ 3.最大诚信原则: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 险法》。
险合同无效、解除、复效以及终止的情况。 ❖ 5.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了解合同争议的解决
方式。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 一、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订立和维
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有资格与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合同非法或无效;(适于 人身保险) (2)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中,投保人失去对保险标 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适于财产保 险)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投保方不得因保险而获 得保险利益以外的额外利益。
➢ 明确说明: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 释。(中国)
2.保证
(1)含义: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 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 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它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 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2)保证的目的:控制风险,确保标的及其周围 环境处于订约时的状态之中。
➢ 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当危险情况增加时, 应及时告知保险人;(52条)
➢ 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 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21条)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 知保险人。

第4章 保险合同练习题(含答案)

第4章 保险合同练习题(含答案)

第四章保险合同练习题(含答案)一、填空题1、合同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之分。

保险合同是一种。

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分为、。

3、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分为、、。

4、保险合同大致可分为、、、四种书面形式.5、除外责任通常要就、、、等方面作出明确的限制.6、赔偿金的主要内容是、及。

7、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

8、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四种.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是().A.受益人 B.保险代理人C.投保人 D.保险经纪人2.()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A.有偿性 B.附和性C.双务性 D.射幸性3.在定值保险合同中,若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导致全损,保险人赔偿的标准是()。

A.保险合同订立时标的的市场价值B.保险事故发生时标的的市场价值C.保险事故发生时标的的重置价值D.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的价值4.按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载人保险合同进行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

A.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B。

定额保险合同与补偿保险合同C.足额保险合同与非足额保险合同D.定额保险合同与不定额保险合同5。

专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

A.保险标的是否为特定物 B.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C.保险人的数量 D.保险人所负责任的次序6.投保人应将()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A.再保险 B.足额保险C.不足额保险 D.重复保险7.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是以( )为条件的。

A。

保险合同的订立 B.被保险人的指定C.保险事故的发生 D.保险人许可8.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生存则保险金请求权由( )行使。

A。

被保险人本人 B.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C.投保人 D。

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9.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A被保险人 B.保险事故C.保险利益 D.保险价值10.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 )行使。

A.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 B.投保人指定受益人C.被保险人的债权人 D.被保险人的继承人11.以下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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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2月15日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后经审计确认:固 定资产损失60万元,原材料损失40万元,家具成品损失25 万元。事故后,国祥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 支付125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携同消防人员对 火灾现场进行勘察,结论为:失火原因不明,造成损失确 实。但保险公司以原材料、成品没有计入保险单,不属于 保险范围为由,仅同意支付保险金60万元,即固定资产的 损失。为此,国祥家具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 部损失。 • 思考 (1)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是应以哪一个为 依据? (2)你认为国祥家具厂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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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射幸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征 附合合同 诺成性合同
非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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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特征
(一) 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单务合同 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 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实践中,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 印就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 按投保单所列条款逐一填写后 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盖章后,
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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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单(Policy)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 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 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 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交 付给投保人。
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内容:(1)声明事项; (2)保险事项(保险人责任范围); (3)除外 责任 ; (4)条件事项。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 享受权利时所应承担的义务。
保险单具有下述法律意义: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 2、确立保险合同内容;3、是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 保险合同的依据;4、具有证券作用。

第四章 保险合同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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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不足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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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重要概念 (二)
• 4、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
估计的价值总额,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高
限额,可以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 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 际价值确定。 • 5、保险标的:指投保人将其作为保险对象申请投
保、而由保险人承担风险的财产或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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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形式
• 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要约
•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
同,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 •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 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险,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
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保险
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妻儿与王
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 司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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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①保险金由王某妻儿领取。 • ②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 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
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 ③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 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 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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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关系人
• 1、被保险人(Insured):我国《保险法》 (2002)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 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 2、受益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 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也叫保险金受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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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 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 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

第四章:保险合同案例课件

第四章:保险合同案例课件

四、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 • 冯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仅仅同意返还180元的保 险费。 • 保险公司认为:签订保险合同是事实,但是 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是身体健康的家庭 成员,经过调查,投保人之父在投保当时就患有 肝癌。投保人的父亲不符合投保条件,该部分合 同无效。另外,投保人有告知义务,投保人有告 知义务,投保人没有把父亲患有肝癌的事情告诉 保险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再之,保险法 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 须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无效。
• 观点1、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理由:在保险合同中,没有规定对于水蜜桃 因腐烂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同时合同 中还规定了“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是免赔的。保险公司只对约定的责任承担赔偿, 对没有约定的责任不赔偿。 • 观点2、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理由:保险合同中关于“其他不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损失”的约定,不明确。同时,保险 公司也没有对此条款向投保人做具体的解释和说 明。
四、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 疾病死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180天 以后因疾病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 给付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公司的 业务员没有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作解释,也 没有向投保人询问相关情况,就允许投保 人冯某代替其他被保险人签了字。 • 2003年10月5日,冯某的父亲因病死亡。
五、受益人的变更
• 乔某的次子不服,起诉与法院。 • 现有两种意见: • 1、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给乔武保险金。 如果变更受益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再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做有效批注,之 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乔某在生前没有这样 做。所以,保险公司只能按照保险合同的 规定,把保险金支付给乔武。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

8.免赔额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 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 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思考
1、在人身保险中,法人、已死亡的 人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吗? 2、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 作为被保险人吗?
2、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又叫保险金的受领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 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 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第18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 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 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 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是人身 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且多存在于死亡保险合同 中。 ☛ 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
☛基本条款:法定条款,印于保单上不可随意更改。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是投保人申请投 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3.保险责任(Scope of Cover)是指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 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4.除外责任 (Exclusion)是对风险责任的限制, 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 的指向。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 (或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根本前提和条件,也是 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不发 生保险事故,而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

人身保险(第4章)-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第4章)-人身保险合同

问题思考: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条款的内容 合同复效的条件一般有哪些? 本案中的被保险人厉克敌数次逾期不缴保险费 后又补缴,是否可视为合同中止后的复效? 你认为法院对此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谈谈你 的看法。
五、自杀条款
基本内容: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 (通常为2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保 险人的法定责任免除,保险人不给付死亡保 险金,对于投保人所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 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满2 年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 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目的:既要预防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 险,又要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人身保险
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二) 人身保险合同(
Tina
第4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保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保方的权利
投保人的权利 被保险人的权利 受益人的权利
(二)投保方义务 告知义务 通知义务 缴纳保费义务
二、保险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险方的权利
中止合同、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 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法定责任免除
二投保方义务告知义务通知义务缴纳保费义务二保险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险方的权利法定责任免除保险方的义务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密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寿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缴续期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漏告或隐瞒事实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年龄误告条款
内容: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 内容: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 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按照 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 金的数额。如果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了保险公司规定的保单最 高年龄限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高年龄限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费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 退还。

保险法教案(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法教案(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法教案(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基本要求:1.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种类2.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3.)4.熟悉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教学重点:1.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2.人寿保险合同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教学难点:1.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教学方式: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本章课时:6课时(理论教学4课题、实践教学2课时)教学内容: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种类人身危险:1、生命危险早逝危险:死得太早老年危险:活得太久'2、健康危险:(疾病危险、残疾危险)生不如死(一)概念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件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人出钱的人投保人当事人出命的人被保险人$等着拿钱的人受益人关系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中间人可以是一人、二人、也可以是三人2、保险标的:人的生命和身体3、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指向人的生命和身体,保险金额协商确定4、保险责任(保险事故):死亡、生存、疾病、伤残,按合同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额。

5、履行:一般为给付,不存在重复保险超额保险及代位求偿权。

6、危险范围广而复杂,但存在内在规律,符合大数法则。

(二)人身保险的种类按投保风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按投保方式:个人保险团体保险按保单是否参与分红:分红保单不分红保单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标准体保险(健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弱体保险)按实施方式:自愿保险强制保险(三)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人身保险财产保险1.\2.保险标的不同人的生命和身体各类财产及其相关利益3.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按各人的经济保障需要以财产的客观价值为基础确定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确定4.合同性质不同约定给付性。

宽限期间内,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超过宽限期后,投保人仍未支付当期保费,合同效力中止。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法学》PPT课件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法学》PPT课件
“由结果发生的种类依一般客观的观点,不可避免或极可能(超过50%) 造成该结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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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包括占优势”原则: - 如果某一损害结果同时具有多个适当条件而产生,而这些条件中有
不属于承保范围的,则须视其是否属于法律或合同条款明确规定的“ 不包括灾害”(除外责任)而确定保险人的责任; 4、近因原则的具体应用 (1)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2) 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我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 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 约定解除权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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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投保方的法律义务
一、合同成立前的告知义务: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徐卫东《保险法学》)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Utmost Good Faith)体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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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转让(续) (三)转让形式之三:保险方变更(合同的转移);
- 保险人资格消灭而引起寿险合同的转让: 我国《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 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 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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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三、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 我国《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 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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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谢某于1997年5月27日为其拥有的货车办理了为期 一年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1998年1月12日,该车在运 输甘蔗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上满载的甘蔗随侧翻 的车倾覆,其中有几捆砸中旁边骑自行车经过的朱某, 将朱某砸落于路坎下的池塘中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 依交警的责任认定,谢某承担了对死者的全部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谢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要求保险公 司赔偿。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 人和关系人。 (一)当事人: 指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1、保险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 法人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的形式: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2、受益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概念;
(2)受益人的资格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 各种合法的组织,甚至活体胎儿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3)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投保人 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4)已确定的受益人,其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法律 保护;保险金不能视为死者遗产,也不得用于清偿 死者生前债务;
(5)未确定受益人的情况: 1)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4)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保险金应 视为死者的遗产,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 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填写投保单时, 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大大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内只 填写了“妻子”两个字。2000年6月,赵大大回家乡 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谁来领取 20万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 执。 被保险人赵大大怎么会有两个妻子?保险公司的 理赔人员通过了解方知原委:原来,1998年5月赵大 大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翠翠;一年以后赵 与崔离婚,2000年春节,赵大大又与蔡彩彩结为夫妻 。
2、综合风险合同: 承保两种以上风险责任,
如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合同
3、一切险合同: 只列明责任免除风险,除此之外所有
风险都承保的保险合同。
(四)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对比关系 1、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理赔处理: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不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理赔处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
“无”,保险公司认为高某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拒绝理赔,并宣布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2】某工厂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公司投
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 了续保要求。1997年1月7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代理人 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85万元的财产保险, 并足额缴纳了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
2、投保人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 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成为投保人的条件:
(1)就法律条件而言: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就经济条件而言: 具有交付保险费的能力
(3)就特殊条件而言: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补充说明:
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1、无精神性疾病; 就自然人而言: 2、年满18周岁; 3、或者年满16周岁但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就法人而言: 1、依法成立 2、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思考: ⑴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是一 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受益权由谁行使? ⑵导致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消灭有哪些原因? 在哪些情况下,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 继承人领取? ⑶本案中的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哪些人有权参 与分割?请你谈谈你对本案中的保险金处理的意见。
问题思考: ⑴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具备哪些要件?什么人可以 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⑵受益人有哪几种类型?不同类型受益人的受益权各有什 么特点? ⑶受益人的确定方式有哪一些?为了避免在合同的受益人 问题上产生争议,确定受益人时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⑷你认为,本案的被保险人赵大大前后的两个“妻子”中 ,究竟谁才应该是他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
(二)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 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补充说明
(1)在财产保险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是被 保险人;而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 (2)人身保险中,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 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 但父母为未成年的子女投保除外;
赔偿”。据此,谢某认为除外责任条款中所指的车辆所
载货物的掉落,应仅限于尚未发生事故,仍在正常行驶 及停靠的车辆所载货物的掉落,不包括发生了事故时车 辆倾翻所导致的货物掉落。双方对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 起诉至法院。
【案例5】1997年8月1日,张先生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
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张先生在工作时右手不慎卷 入分切机内,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疾, 医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第二 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
第 四 章

险 合

【案例1】1997年11月,高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终生寿险
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1月18日保险公司正式签发了保 单。1998年9月,高某因病住院,医疗费总计9158.30元, 同年10月,高某依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医疗费, 保险公司审核各种单证,发现高某在投保前就患有多种
疾病,但是高某在投保单上既往病史一栏均填写为
保单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
发保险单。 1997年1月12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毁 了生产厂房、设备等财产。火灾发生后,该厂及时通知 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并未收到该
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险单,因此拒赔。
【案例3】2003年12月24日,张某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并附


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人的基本权利: 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的基本义务: 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收取保险费 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按照合同的性质 1、补偿性保险合同: 主要包括各类财产保险和 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 险 主要指各类人身保险。
法律特征:
1.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 行为; 3.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 和义务。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 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的处理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合同(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2、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按照保险价值在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
1、定值保险合同:
订立合同时双方即确定标的 的保险价值并载于保单,出 险时就按此价值赔偿。
2、不定值保险合同:订立合同时双方并不确定标的
的保险价值,仅在保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合同订立时 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出险时
加了相关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由于第二天张某要出差, 便于当天下午将保险费用直接交给了保险公司的客户服 务部门,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单;保 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限是自2003年12月25日零时起至次
年12月24日止。当天,张某骑自行车在回家的路上,不
慎与一摩托车相撞,导致大腿骨折以及身体多处部位受 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去医院治疗。张某的家属及 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
3、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理赔处理: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五)按照保险标的
1、财产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定约时不能确定) 二、 双务有偿合同 三、非要式合同 四、最大诚信合同 五、附合合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 先拟订并经监管部门审批)
正是由于被保险人赵大大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 栏内只注明“妻子”,而未具体写上名字,故而他的 两个“妻子”崔翠翠和蔡彩彩各持己见,认为自己才 是有权提出申领保险金请求的那个“妻子”:崔翠翠 的理由是,在前夫赵大大投保时,她与赵大大还未离 婚,夫妻关系并未解除,投保单上的“妻子”当然指 的是她;而蔡彩彩对此反驳说,赵大大死亡时,“妻 子”已不再是崔翠翠,她才是赵大大名正言顺的妻子。 不仅如此,蔡彩彩在提出索赔时还向保险公司提供了 被保险人赵大大生前交给她的保险单正本和其他有关 材料。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面对被保险人两个“妻子” 各自以受益人身份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挠起了头皮: 该给付谁呢?
沈婵娟认为应由她与高父分割保险金,而且她应 领取其中的3/4。理由是指定受益人高母在被保险人 高琪麟死亡之前身故,以后高琪麟又未再指定受益人, 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高琪麟死亡而给付的保险金只能 作为遗产,而且是她与高琪麟的夫妻共有财产来处理。 她作为高琪麟的妻子,理应先取得这笔财产属于她的 那一半,然后对高琪麟的那一半,由她与高父分割。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对保险金的处理也是众说 纷纭,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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