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信用社(农商行)电子银行业务考核方案
信用社(农商行)电子银行业务考核方案为加强全区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工作,确保联社工作部署顺利实施,促进电子银行各项业务指标圆满完成,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本办法考核各信用社(含营业部、公司部)及直管分社XX年度电子银行工作。
二、考核方法本办法考核基准总分100分,按季通报、年终考核。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三部分,具体为:业务管理指标、业务经营指标和奖励加分项目。
各部分内容及考核标准如下:(一)业务管理指标(50分)1、中间业务、新业务管理(15分)(1)联社组织的中间业务、新业务竞赛及业务推广活动,未组织开展的,每次扣3-5分;(2)不按联社规定组织开展中间业务、新业务等相关业务宣传推广的,每次扣3-5分;(3)中间业务项目因管理服务不到位、资金汇划不及时、账务差错等原因导致客户或合作单位投诉、管理部门追究的,每次扣3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4)因业务人员没有掌握中间业务以及其他新业务应知应会知识或不会操作的,每次扣5分;故意刁难搪塞客户造成投诉或不良影响的,每次扣3-5分;(5)不按中间业务等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操作的,视情况每次扣1-3分;违规操作形成风险的,不得本项分;(6)未按规定上报各类中间业务以及其他专项业务报表的,每次扣1-3分;(7)实物金银业务开展过程中,违反定价规定的,每次扣3分;(8)实物金银业务开展过程中,因业务操作失误,导致客户投诉或引发风险的,每次扣3-5分;(9)未按规定与招金对账,导致账务差错,影响业务合作的,视情况扣3-5分。
2、电子银行业务管理(15分)(1)未按联社规定组织开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推广、宣传营销、业务竞赛等活动的,每项每次扣3-5分;(2)未按联社规定进行电子银行业务培训,在培训人员范围、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方面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次扣3-5分;(3)电子银行业务办理过程中,业务人员因没有掌握电子银行业务应知应会知识而不会操作、违规操作的,或因业务操作失误,导致客户投诉的,每次扣3分;造成资金损失的,不得本项分;(4)电子银行业务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搪塞客户造成投诉的,每次扣3分;造成不良影响的, 每次扣5分;(5)未按规定对本单位电子银行业务进行自查、问题整改等相关工作的,每次扣3分;(6)未按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定操作的,每次扣1-3分;(7)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电子银行业务统计报表、业务分析、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的,或上报资料内容失实、格式不符、数据错误等,每次扣1-3分;(8)电子银行业务开展过程中,违反统一收费规定的,或随意减免、变相返还手续费等相关业务费用的,每次扣3分;(9)发生电子银行业务内部案件、客户资金被盗窃、业务差错损失等重大事项、不得本项分;(10)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内管系统管理员发生变更未及时向联社进行备案修改的,每次扣3分;3、银行卡、商户管理(10分)(1)不按联社规定组织开展银行卡业务、收单业务宣传营销活动的,每次扣3-5分;(2)未执行银行卡发卡规定,出现为完成任务突击发卡、一人多卡现象的,视情况每次扣1-3分,情节严重的,视情况扣5-10分;(3)商户入网审查不严,提供的入网信息不实导致虚假申请,未按联社规定在商户协议上盖章的,每次扣3分;造成风险的,视情况扣5-10分;(4)未按规定每半年对特约商户的收银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一次义务培训和风险教育并做好培训记录的,每少培训一次扣3分,少培训记录每次扣2分;(5)未按规定时间、格式上报商户月报表和季报表的,每次扣3分;出现错误的,每次扣1分;(6)对银联要求核查的疑似套现商户未按要求落实核查的,每次扣3分;因核查不实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风险的,不得本项分;(7)未按规定对商户进行定期回访的,每次扣2分;回访走过场、未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商户整改的,每次扣3分;回访商户未保留纸质回访文件的,每次扣1分;商户POS 设备损坏、丢失未及时发现并上报的,每次扣1分;(8)电话POS、社内POS管理不到位,每次扣2分;造成风险的,扣10分;(9)未按规定建立我社自购POS设备台账的,扣3分;设备台账管理不力,造成账实不符的,每差1台扣1分,此项扣分不受商户管理总分限制;(10)为完成任务突击装机,导致商户无效率在5%以上的,每超1个百分点扣1分;(11)其他违反商户管理规定,造成套现的问题发生的,视情况扣3-10分。
GY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GY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GY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我联社”下同)电子银行(含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下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等信息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联社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电子银行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电子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的内容包括业务风险管理和信息安全风险管理。
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为: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法律风险、信誉风险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电子银行业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管理应遵守我联社现行各项风险管理制度。
本办法重点规范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法律风险、信誉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我联社实行电子银行年度评估制度,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对重大事件,按事件性质和专项制度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我联社由监察稽核部对电子银行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审计。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电子银行风险管理政策、监控风险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确定全社电子银行风险管理活动目标、审批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监察稽核部、安全保卫部、合规部、银行卡部、信息科技部、会计结算部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操作风险管理缝隙,建立涵盖全社范围电子银行各项活动的风险管理系统。
第七条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我联社风险管理体系。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与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自律监管、安全评估,有效识别、监测、控制和评估电子银行业务风险,及时向上级部门或监管部门报告风险信息和处理情况。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最新范本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渠道和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电子金融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第四条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第六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统一负责对境内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附件二十九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通知存款业务作业指导书附件1: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2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管理职责 (8)第三章基本规定 (10)第四章柜员管理 (21)第五章参数管理 (22)第六章移动数字证书管理 (23)第七章个人网上银行业务 (24)第八章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25)第九章电子银行业务特殊处理 (26)第十章客户投诉及咨询业务 (27)第十一章门户网站管理 (28)第十二章自助机具管理 (30)第十三章移动终端业务管理 (32)第十四章短信业务管理 (33)第十五章收费管理 (35)第十六章业务检查 (36)第十七章电子银行售后服务 (38)第十八章电子银行客户教育 (39)第十九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40)第二十章附则 (4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规范业务处理行为,防范风险发生,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村镇银行”)是经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上海农商银行(以下简称“主发起行”)和其他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境内自然人共同出资并由上海农商银行控股,主要为县(市)区域内的“三农”及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管理部是主发起行设立的,负责管理和推动村镇银行业务发展,指导村镇银行建立健全业务制度、防范各类风险的职能部门;村镇银行管理分部是主发起行村镇银行管理部按照区域设立的二级部门,旨在指导当地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监督和保障各项业务日常运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村镇银行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向客户提供的离柜金融服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提高电子银行业务水平,确保贷款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要坚持稳健经营原则,注重防范风险、保护客户权益,规范业务流程,严格业务安全管理,确保业务的安全、便捷、高效、稳定。
第四条电子银行业务的定义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的银行业务活动。
第二章电子银行业务的种类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种类包括:(一)网上银行业务;(二)手机银行业务;(三)自助终端银行业务;(四)其他电子银行业务。
第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逐步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确保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三章电子银行业务的流程第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循以下流程:(一)客户登记:客户应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应证件进行登记。
(二)开通账户:客户应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开通手续。
(三)客户查询: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多种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四)客户操作: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多种渠道进行转账、查询、理财等业务操作。
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开展较为普及和安全的电子银行业务,不得开展和促销高风险业务,如虚拟货币、网络赌博等。
第四章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管理第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保密措施,保障客户个人信息不被他人窃取或泄露。
第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十一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定期对电子银行业务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修复漏洞,确保系统安全性。
第十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管理基本制度模版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管理,保护客户及银行资产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基本制度。
第二章电子银行服务范围及内容农商银行电子银行服务涉及线上、线下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第三方支付、短信银行等。
电子银行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查询、资金转移、缴费、理财、信用卡还款等。
第三章客户申请流程1.客户本人持有效证件和银行卡到柜台、自助设备或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2.客户申请开通电子银行业务时需签署《农商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书》等相关协议,并开通相应账户权限。
3.银行核实申请客户信息有误时,可拒绝受理或延迟受理;信息真实、准确时,银行须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4.客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后,可以在银行官方网站或自助设备平台上下载、安装相应应用程序,并按照相应操作流程进行账户注册、激活等流程。
第四章安全管理1.银行应设立专门的电子银行安全管理机构,对电子银行的安全管理负责。
2.银行应采取多重认证手段,如密码、短信随机码等,保证客户账户的安全。
3.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时,应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密码等信息,如有发现密码泄露、账户异常等情况,应及时联系银行处理。
4.银行应建立数据备份、较全的防病毒体系、安全监控系统等安全保障机制,确保电子银行系统的数据安全、稳定性和连续性。
5.银行应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漏洞扫描,及时修复、升级补丁程序,防范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安全威胁。
第五章违规处罚1.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制度,如有违反,银行有权冻结客户账户、限制其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甚至解除服务协议。
2.银行在发现用户的电子银行账户被盗、密码泄露、账户异常等情况时,银行有义务及时通知客户,并在保证客户资产安全的前提下,逐步还原客户的资金、信息。
3.银行应每年进行内部检查、监督检查等督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保护银行业务安全。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规范业务处理行为,防范风险发生,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银行业务(简称“电子银行”)是指本行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等方式,向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信息查询、转账汇款、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离柜金融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及小程序、企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短信业务等电子渠道。
第三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均须执行本办法,凡符合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条件的本行均应受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行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越权操作、玩忽职守、牟取私利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行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循“合理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的原则,严格执行新业务、新产品的申请或报备制度,强化合规风险管理。
第六条本行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对外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二)对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控制相应风险;(三)制订相应业务制度和产品服务协议等法律文本,其中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平台的规定应与本办法相符。
第七条本行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开展产品创新时,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融入产品开发、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一)在产品研发环节,本着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原则设计业务流程和交易规则,提升产品和服务的易用性;(二)在业务宣传材料制作环节,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形式介绍产品与服务的基本概念、业务规则、风险点与收费政策等;(三)在客户营销环节,详尽讲解产品和服务特征,充分揭示风险,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有针对性地推介产品;(四)在业务签约环节,引导客户认真阅读有关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协议条款、业务规则、操作注意事项等内容,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产品;(五)在客户服务环节,及时解答客户咨询,针对客户实际问题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对于因客户理解偏差而产生的投诉事件,详细讲解银行业务规则,消除客户误解;(六)在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环节,做好跟踪维护工作,对于因国家政策、监管规章等因素导致的合同条款、产品投向的变化及时告知和解释,将宣教工作贯穿产品和服务存续始终,引导客户合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农商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商行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行网上银行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网上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纳入综合业务系统处理。
第四条农商行营业网点为注册客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注册用户应承诺已经完全知悉和接受网上银行各项服务内容,并自愿在此基础上与农商行签订客户服务协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实行逐级审批制。
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需向所属办事处(市联社)提交业务开办申请,经办事处(市联社)审核同意,上报省联社审批。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对网上银行的业务需求,须由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提出逐级上报,由省联社统一组织修改完善。
第八条网上银行客户是指访问农商行网上银行网站,进行信息查询或办理转账结算等业务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
网上银行客户按客户身份性质不同,分为个人客户、单位客户。
第九条网上银行注册客户在网上银行系统中被设置有唯一的客户号。
在该客户号下可关联多个账户,被关联的多个账户必须是农商行开立的账户。
第三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十条网上银行业务实行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四级管理。
第十一条省联社职责:(一)制定网上银行发展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网上银行系统的运行管理及维护。
(三)制定和修改全省统一制式客户服务协议、业务操作规程及各种凭证和表格。
(四)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及各类业务需求的最终审批。
(五)网上银行产品的统一研发、测试及上线工作。
(六)组织网上银行产品的对外统一营销宣传和对内的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办事处(市联社)职责:(一)贯彻落实省联社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办理,促进x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利率统一使用年利率(%)。
第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八条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二章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申请条件及资料:(一)客户向本行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3.在本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资金往来正常,信誉良好;4.开通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专业版对公网上银行;5.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质押、(转)贴现应取得本行相关授信;6.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经办行应认真审查客户资料,对客户的基本信息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二)客户向本行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提供以下资料:1.《x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纸质);2.《x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纸质);3.本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农商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山西农信”)手机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的管理,规范手机银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市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及其营业网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手机银行是指由省联社委托北京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建设,利用无线网络和移动电话,向客户提供账户管理、信息查询、转账汇款、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的共享式手机应用软件。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营业网点须在显著位置张贴《农商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开通手机银行前必须确认客户已知悉手机银行各项服务及业务风险,并与客户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
第五条营业网点为客户开通手机银行服务,客户应承诺已经完全知悉和接受手机银行各项服务内容,并自愿在此基础上与农商行签订客户服务协议。
第六条手机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纳入综合业务系统处理。
第七条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实行资格准入制。
各县级行社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必须有专职管理部门、有具体的手机银行制度和风险防控管理细则、有手机银行业务专职管理员,并向所属办事处(市联社)提交业务开办申请,经办事处(市联社)审核同意,上报省联社备案。
第八条省联社负责制定统一的客户服务协议、业务操作规程、客户指导手册及各种凭证和表格,各县级行社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营业网点负责办理手机银行客户的注册。
第九条客户可以在全省任意一个山西农信网点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办理业务时必须客户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业务时应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条手机银行的注册手机号在手机银行系统中被设置为唯一的手机号。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DOC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渠道和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电子金融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统一负责对境内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防范网上银行业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网上银行业务管理第一条网上银行业务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在互联网等在线网络平台上开展的金融业务活动。
第二条客户在银行开设网上银行账户时,应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强度合适的密码。
客户应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及密码,如发生泄露、遗忘等情况,应及时向银行报告。
第三条银行应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等要求加以实施。
第四条银行应当制定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项业务流程、操作规定等,完善风险和安全管理体系,防范业务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向客户宣传网上银行业务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防范措施等。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包括用户身份识别、业务授权等制度,建立资金监控机制,确保资金交易安全。
第三章客户身份认证第七条银行应对客户身份进行真实、准确、全面认证,可采用密码、指纹、短信验证码等多种认证方式。
第八条银行应当定期对客户身份进行验证,主动与客户联系核实身份信息是否变更,确保信息随时更新、真实可靠。
第九条银行应制定相应的用户身份识别和业务授权制度,明确用户身份识别和业务授权的方式、程序及安全措施。
用户身份识别和业务授权应经过合法授权,确保资金交易安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对网上银行业务中存在的各类风险进行综合评估与管理。
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络安全措施、系统安全措施等,有效预防各类网络攻击、恶意软件等对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威胁。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用户身份验证、业务授权、资金交易等监测和安全预警机制,确保网上银行业务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客户在使用网上银行业务时,应严格遵守银行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认真核对交易信息,及时通知银行发现任何异常情况。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文件编号:P(DY)320—0200版次号:A/0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基本规定 (3)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5)第四章机构管理 (9)第五章操作人员管理 (10)第六章业务参数管理 (16)第七章认证方式管理 (16)第八章业务处理 (20)第九章客户管理 (22)第十章风险管理 (24)第十一章事后监督 (24)第十二章故障及差错处理 (26)第十三章客户服务 (28)第十四章附则 (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操作,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本行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个人网银)是指本行以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为传输媒介,向使用个人终端的自然人客户提供的在线账户查询、转账、汇款、缴费、理财、网上支付、信用卡管理等各种自助金融服务.第三条个人网银服务对象为已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自然人客户(以下简称为客户)。
第四条本行办理个人网银业务应遵循“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安全、效益”原则.(一)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总行对个人网银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维护个人网银信息系统,各支行负责营销推广。
(二) 安全原则:进行个人网银的开发、运行与维护应保障系统运行安全和客户资金安全。
(三)效益原则:应将个人网银开发、投产、维护各阶段的投入与产出进行效益论证,将短期与长期收益、直接与间接收益、经济收益与社会效益统筹考虑,追求在开展个人网银时综合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本行开展个人网银的机构、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本行个人网上银行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一)账务查询:账户状态和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等。
(二)账户管理:账户临时挂失、账户状态管理、下挂账户增加解除等。
农商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商行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行网上银行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网上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纳入综合业务系统处理。
第四条农商行营业网点为注册客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注册用户应承诺已经完全知悉和接受网上银行各项服务内容,并自愿在此基础上与农商行签订客户服务协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实行逐级审批制。
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需向所属办事处(市联社)提交业务开办申请,经办事处(市联社)审核同意,上报省联社审批。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对网上银行的业务需求,须由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提出逐级上报,由省联社统一组织修改完善。
第八条网上银行客户是指访问农商行网上银行网站,进行信息查询或办理转账结算等业务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
网上银行客户按客户身份性质不同,分为个人客户、单位客户。
第九条网上银行注册客户在网上银行系统中被设置有唯一的客户号。
在该客户号下可关联多个账户,被关联的多个账户必须是农商行开立的账户。
第三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十条网上银行业务实行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四级管理。
第十一条省联社职责:(一)制定网上银行发展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网上银行系统的运行管理及维护。
(三)制定和修改全省统一制式客户服务协议、业务操作规程及各种凭证和表格。
(四)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及各类业务需求的最终审批。
(五)网上银行产品的统一研发、测试及上线工作。
(六)组织网上银行产品的对外统一营销宣传和对内的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办事处(市联社)职责:(一)贯彻落实省联社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上门集中服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上门集中效劳管理方法文件编号:P〔DY〕320-0400版次号:A/0第一章总那么 (2)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4)第三章根本规定 (6)第四章主要业务办理流程 (11)第五章风险管理 (13)第六章罚那么 (14)第七章附那么 (14)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4)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电子银行上门效劳管理,标准上门效劳行为,防范业务风险,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效劳,根据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方法?等外部法律法规、规章和?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方法?、?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方法?等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电子银行上门集中效劳是指本行根据业务开展需要,由本行指派工作人员到客户所在地为客户集中办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相关业务的一种效劳方式。
第三条开展电子银行上门集中效劳不得违犯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根本要求,本方法未特别规定的,业务处理、审核等事项仍应遵循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四条开展电子银行上门集中效劳坚持“有权审批、风险控制、标准操作、平安保障〞的原那么。
(一)有权审批原那么:开展电子银行上门集中效劳必须经支行分管行长审批同意,明确详细的业务组织和平安保障措施,并向总行进展报备。
(二)风险控制原那么:通过为业务经办人员合理配置系统操作权限、双人以上共同办理业务、支行业务管理部门派人督导等方式,实在防控业务风险。
(三)标准操作原那么:开展电子银行上门集中效劳必须遵守本行会计结算、电子银行、借记卡等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完善业务手续和档案资料。
(四)平安保障原那么:采取保卫人员陪同护卫、网络接入控制等方式,实在保障本行和职工生命财产平安及业务办理平安。
第五条电子银行上门集中效劳范围主要包括:(一)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注册及维护:指上门效劳人员利用挪动终端通过经总行科技信息部同意的平安通讯方式接入本行业务网络,登录本行业务系统,现场为目的客户集中注册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进展除登录密码、支付密码、证书密码重置外的相应维护。
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附件: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确保电子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和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各类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各类规章制度内容均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体系由基本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办法和专项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第四条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坚持以下原则:统一规划、渠道协同: 围绕全行发展战略目标,结合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实际,整体规划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实现电子银行与物理网点以及电子银行各业务的渠道整合和协同服务。
集约经营、讲求效益:构建电子银行精细化管理模式,发挥业务优势实现集约化经营,推进业务经营转型,遵循商业银行运作原则,实现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最大化。
服务客户、创新发展:以服务客户为宗旨,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高业务创新能力,实现流程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
依法合规、安全高效: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行内部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打造安全的运营环境,构建高效的业务发展模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开办和管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电子银行业务实行总行统筹、逐级管理、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
各级机构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强化电子银行的业务管理,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总行电子银行部作为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负责全行电子银行业务准入和产品创新;负责全行电子银行业务宣传和服务支持;负责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统计分析、考核评价、收费管理、风险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
电子银行考核和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6年度电子银行业务综合目标考核及管理办法(草案)为科学评价各社、部、直属机构的电子银行工作业绩,高度调动全县农信社员工发展电子银行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电子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我县农信社电子银行业务快速发展,提高电子银行交易替代率和业务贡献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目标考核体系1.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指标(40分)(1) 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开户数计划 (20分)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开户数合并考核。
计分方法: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开户数按照完成比例计分,上不封顶。
(2)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网点交易笔数(20分)网点交易笔数指的是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两项合计交易笔数。
计分方法:按该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网点交易笔数与全县网点平均交易笔数的比例计分,得分最高不超过300%。
(3)奖罚标准每成功开户1户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给予30元奖励,原开户手续费取消。
联社组织的优惠促销活动有奖励措施的按照活动内容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每欠1户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开户任务处罚20元,每月对所欠任务数处罚一次。
各单位应将任务明确到人,并逐月向电子银行部报送逐人完成进度表。
联社奖罚只指针对各单位,奖罚资金具体由各单位进行分配。
各单位要严格做到奖、罚两条线,不得以奖抵罚,凡是奖、罚不严格兑现到人的单位,一次处罚社主任5000元,主管会计3000元。
电子银行部(或委托审计监督部)对各单位奖、罚情况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
每月10日前联社将奖励资金划到各单位,处罚资金由各单位负责人收集并于10日前上划到联社指定账户。
下同。
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交易笔数高于全县网点平均交易额笔数的,每超1个百分点奖励2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800元。
交易笔数不足全县网点平均交易笔数80%的,每欠一个百分点罚款2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0元。
网点交易笔数达到全县网点平均交易笔数80%(含)以上的,免于处罚。
奖罚每月兑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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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以下简称“山西农信”)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电子银行业务操作,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使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旨在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保障山西农信电子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安全和高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山西农信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市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及其营业网点。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省联社电子银行中心是全省农商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全辖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研究推动电子银行发展的工作机制;
(二)负责各类电子银行业务管理与考核;
(三)负责制定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标准、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四)负责组织和实施各类电子银行业务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各类电子银行业务的宣传、推介、营销;
(六)负责组织农商行电子银行条线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各类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完善的需求提出,推动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创新以及电子银行业务新产品的研发;
(八)负责电子银行业务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以及电子银行客户信息资源的管理和电子银行业务文档的收集和管理;
(九)负责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和管理的风险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督查;
(十)负责市、县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整体规划和审批;
(十一)指导全社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第五条省联社电子银行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按照省联社三定职责要求,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指导、管理、监督、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电子银行业务的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辖内电子银行业务知识和业务操作的专项培训,负责监控辖内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负责对县级行社报送的电子银行业务开办申请进行审查,上报省联社审批或备案。
第七条县级行社职责包括:
(一)负责根据省联社有关业务规定,制定辖区内电子银行业务的操作规范;
(二)负责辖区内电子银行业务的指导、检查、监督;
(三)负责协助省联社拓展电子银行业务功能,提出新产品开发需求,完善产品服务;
(四)负责辖区内电子银行业务的市场调研、客户分析、客户推广和营销服务等工作;
(五)负责根据省联社确定的营销方案,组织辖区内电子银行业务的营销推广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业务统计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电子银行业务的客户服务、业务咨询等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八)负责辖区内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辖区内电子银行业务的交流和专业人员
培训;(十)负责辖区内与电子银行业务有关的其他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