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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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以下简称“山西农信”)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电子银行业务操作,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使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旨在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保障山西农信电子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安全和高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山西农信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市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及其营业网点。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省联社电子银行中心是全省农商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全辖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研究推动电子银行发展的工作机制;
(二)负责各类电子银行业务管理与考核;
(三)负责制定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标准、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四)负责组织和实施各类电子银行业务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各类电子银行业务的宣传、推介、营销;
(六)负责组织农商行电子银行条线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各类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完善的需求提出,推动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创新以及电子银行业务新产品的研发;
(八)负责电子银行业务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以及电子银行客户信息资源的管理和电子银行业务文档的收集和管理;
(九)负责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和管理的风险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督查;
(十)负责市、县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整体规划和审批;
(十一)指导全社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第五条省联社电子银行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按照省联社三定职责要求,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指导、管理、监督、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电子银行业务的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辖内电子银行业务知识和业务操作的专项培训,负责监控辖内电子银行业务风险。负责对县级行社报送的电子银行业务开办申请进行审查,上报省联社审批或备案。
第七条县级行社职责包括:
(一)负责根据省联社有关业务规定,制定辖区内电子银行业务的操作规范;
(二)负责辖区内电子银行业务的指导、检查、监督;
(三)负责协助省联社拓展电子银行业务功能,提出新产品开发需求,完善产品服务;
(四)负责辖区内电子银行业务的市场调研、客户分析、客户推广和营销服务等工作;
(五)负责根据省联社确定的营销方案,组织辖区内电子银行业务的营销推广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业务统计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电子银行业务的客户服务、业务咨询等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八)负责辖区内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辖区内电子银行业务的交流和专业人员
培训;(十)负责辖区内与电子银行业务有关的其他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