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众创空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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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创空间培育支持试行办法

时间:2015-03-17 10:32:00

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荐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1号)为支持众创空间健康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构建本市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制定本试行办法。

适用范围众创空间是指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特色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的机构,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主题明确,内容丰富,计划合理;

支持内容(一)与其它机构、企业、组织共同开展的创新创业活动、创新创业大赛等;

(二)自主创办、持续运营、定期开展的创业主题活动;

(三)对科技创新创业项目、创业者、科技中小企业的开展的各类创新创业服务等。

申请材料申请本试行办法的众创空间采取年度备案制度,备案材料包括:

(一)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

(二)上海众创空间备案表;

(三)上年度众创空间活动一览表及相关材料等;

(四)本年度工作计划。

支持方式协会对众创空间开展的科技服务活动提供帮助、指导和宣传,对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给予后补贴支持,但已经享受过其它创业服务补贴的机构除外。

生效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由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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