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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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自1997年全国高校普遍并轨之后,成本分担与补偿的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其中个人分担与补偿即学费水平不断攀升,已经从1997年的1—2千元上升到2004年的5~6千元。面对日益飞涨的学费,部分学者断言目前的收费标准已超出了大多数居民的承受能力,这与当初提出收费可以增加教育公平性的目的是相背离的。也有少数学者提出目前的收费标准仍太低,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其实,认为学费过高的人是作为一个理性人站在自己个人立场上维护其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认为学费太低的人又是超脱个人利益只顾社会整体利益而言的,甚至有急功近利之嫌。但是我们知道,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总和并不一定等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反之亦然。面对学术界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我们到底应如何评价目前的收费呢?我们究竟应按什么标准来评价呢?这个标准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呢?如果是客观的,那么制定学费时应考虑哪些影响因素呢?有没有可能根据这些影响因素来构建一个学费制定标准的量化模型呢?如果可能,具体操作又如何呢?对于以上种种问题,有很多学者认为学费制定标准是难以量化的,认为完全不可能具体地算出一个合理的学费标准来,起码至今也没有哪一个学者完成了这方面的研究工作,所以学术界对此问题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而本文就是拟对此问题作一理论探讨,进行相关的深入、具体的分析研究。此外,在实践上,面对目前高校收费水平不一和存在较多乱收费现象的现实,本文希望借此能使得学费标准的制定和收取规范化。

二、现有的量化的学费制定标准

对于我国普通高校学费制定的标准,已有学者做过些许研究,但多数学者讲得很笼统、很宽泛。目前笔者只看到两个具体的量化公式。

第一个公式是陈雄在《学费收取标准的计算公式》中提出过的一个学费收费标准的计算公式:

生均培养成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学生数

收费标准=生均培养成本x政府确定的收费比例

本年度收费标准=上年度收费标准×(1+本年度收费标准增长率)

本年度收费增长率=本年度费用预算增长数/上年度费用预算数×100%

第二个公式是上海高等教育研究所的晏开利在他的《高等教育学费的制衡因素》中提出的。公式如下:

下年度高教学费的基准额:家庭年均收入×15%+年末户均储蓄额×20%

这两个制定标准是目前为止笔者见到的仅有的两个有关高校学费制定的标准,应该说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我国在学费制定标准方面的空白,其作用不可小视。但是它们都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是提出时都没有较为详尽甚至根本没有解释提出的原因,其次是只考虑了影响学费制定的某一方面的个别因素。如陈雄提出的公式只考虑了生均培养成本和历年费用两个指标,不够全面,没有考虑到居民的支付能力问题,而且历年的费用合不合理还是一个很难说清的问题。近年来为了加大学费收取力度,各个高校把生均培养成本估算得过高,而且我国高校的办学效率一向不高,资源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浪费问题非常严重。而晏开利提出的公式却只考虑了能力支付原则。这种以能力为基础提出的收费标准是倾向于保证教育公平性的,充分考虑到了家庭的支付能力问题。可是我们还必须使其建立在分担一定教育教学成本的基础之上。因为当初之所以提出收取学费,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家财政紧缩,拿不出那么多钱来办高等教育了,所以只能把部分培养成本让学生及其家庭来承担。

目前国家政府对于高校学费制定标准在政策上仍按照1996年12月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为其制定标准,即学费占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5%。但是事实上,目前大多数高校收取的学费已经大大超过了这个比例。

三、我国普通高校学费制定标准的模型探究

至于学费标准制定的原则,研究者已有不少,如王善迈认为教育投资负担的基本依据是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学费制定则应坚持教育成本的一部分原则和多数居民可以承受原则,其实这二者是一致的,如多数居民可以承受原则也就是能力原则。全国政协常委辜胜阻对此谈得比较全面。他认为,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建设应坚持以下八条原则:第一,成本合理分担原则;第二,承受能力原则;第三,收费标准差别性原则;第四,办学投入多元化原则;第五,办学主体多样化原则;第六,高等学校成本核算管理原则;第七,政府投入到位原则;第八,保障教育公平的原则。也有很多学者有一些其他的观点,不过绝大多数学者还是认为要以能力支付原则和利益获得这两个最基本的原则来制定学费。

学费标准应该根据这两个基本原则来制定,这在经济学和教育经济学中也可以说是一个基本的共识。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始终以这两个原则为基础来共同地决定学费标准的制定问题,不能只顾其一,不顾其二,以免造成片面性。所谓能力支付原则的含义是,根据利益获得者的付款能力来确定负担主体及负担程度。教育成本支出最终来源于国民收入,国民收入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被各社会群体所占有。从理论上说,谁占有国民收入,谁就应当负担教育成本。但是由于国民收入在分配上存在着不均等的现象,各群体的付款能力不同,教育成本的负担应根据付款能力不

同确定负担的程度与比例。所谓利益获得原则,简言之,谁受益谁负担,获益多者多负担。用于教育的成本支出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可获得预期收益的投资。由于教育具有经济功能,用于教育的成本是可以获得预期的经济与非经济收益的一种投资。由于教育的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特性,教育投资可以产生外部效益,不仅受教育者可以获益,全社会都可从中获益。因而社会各成员应根据其所获得的利益,分摊教育成本的负担。

我们若想要具体确定学费标准,首先必须要搞清楚到底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学费标准的制定。我们知道,决定一个国家高等教育收取多少学费的因素是相当复杂的,“是各种力量平衡的结果”。影响高等教育学费的因素是很多的,包括政治因素、历史文化传统因素、思想观念因素、国际因素、经济因素等。前四种因素主观性都比较强,很难量化,因此本文暂不多加考虑。经济方面的影响因素当然也包括很多,不过本文中主要涉及五种,即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高等教育个人收益率、高等教育的供需状况、生均培养成本以及地区差异。很多文章已经对这几种经济影响因素做过研究,在此不再赘述。

基于以上两个基本原则的考虑,本文下面主要探讨如何通过上述这些经济影响因素来制定学费标准的模型。

本文提出的量化模型有两个基本假定:

假定一:劳动力市场的自由竞争;

假定二:各专业生均培养成本和收益率能够较为科学地计算。

鉴于以上两个基本假定,首先提出公式一:

全国所有专业平均学费=生均培养成本×个人相对收益率×a+国际一般比例×我国人均GDP×b(其中a、b为权重)(公式一)

在公式一中,收益原则体现在其中的第一项,即生均培养成本×个人相对收益率×a,也就是说个人从高等教育中相对地获得了多少个人收益也就相应地应承担一定比例的培养成本。能力原则则体现在公式中的第二项,即必须考虑到我国的人均GDP或是人均可支配收入,并借鉴国外的一般平均水平为参照标准。一般国外的学费占人均CDP的比例是很低的,很多国家公立高校的学费与人均GDP的比例只占到了5%,美国也不到10%。就算公私立平均而言,美国高等院校生均学费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20世纪60—80年代中期一直在20%左右;80~90年代初,日本家庭供养一名大学生的花费占家庭收入的15%左右。而我国目前如2001年,北京高等学校的学费标准是:4 800-6000元,上海高等学校的学费标准是:4 600—5 500元(2002)02年为5 000—6 500),天津高等学校的学费标准是:4 200—5 000元,四川高等学校的学费标准是:3 500—5000元,广东高等学校的学费标准是:4 560元-5 000元,浙江大学为4 800元,湖南大学为5030元。2002年海南省的普通高校学费是:公办学校在3 800—8000元/年之间。这样的学费标准对于城市来说大致还可以承受,一般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50%左右;但由于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极其悬殊,对于农村的许多家庭尤其是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村家庭而言,学费占人均CDP的比例较高,甚至已经达到了200%以上,因此平均来说学费占人均GDP的比例是相当高的。除了城乡差别之外,城镇内部、农村内部、中西部等地的收入差距也是非常巨大的。a、b是权重,至于权重我们可以设为0.5和0.5或0.6和0.4等等,具体的数值可以通过调查或使用各种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来求得(本人由于时间、精力与数据可得的局限性没能具体研究,这将留待今后作进一步深入的定量分析)。这个公式不仅很好地以两个基本原则为依据,而且对于前文所提到的几种经济影响因素也均考虑了在内,如人均GDP即为考虑支付能力问题;生均培养成本当然也即为四个经济因素中的最后一项:生均教育成本;个人相对收益率不仅考虑到个人收益率,还考虑到供需问题:这是缘于假设一,因为如果处于自由竞争状态(不一定是绝对的、完全的),供需是能够反映出学费和将来的收益(收入)从而会影响到个人收益率的。

其次,学费标准的制定还必须因地因时因专业的不同而不同。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构建以下两个量化模型:

(1)对于各个专业学费标准的制定,可以将某个专业的个人相对收益率和其生均培养成本的绝对值直接代人公式即可。

全国某个专业平均学费:此专业生均培养成本×此专业个人相对收益率×a+国际一般比例×我国人均GDP×b(其中a、b为权重)(公式二)

也可以用相对值法。这里有一个各专业的收益排行榜,可以为制定各个专业的学费标准提供参考。如我们将位于最中间的新闻学设为1,向右顺次为1.1、1.2……1.7,向左顺次为0.9、0.8……0.4等等。对于生均培养成本的相对值的计算也可采用类似的方法。

(2)各省某个专业平均学费:全国某个专业平均学费×地区发展不均衡系数(公式三)

地区发展不平衡系数能反映出地区差异,它可以以各省人均GDP的相对比例来代替计算:人均取GDP排在最中间的数据为基准,将所要求的省份的人均GDP与之相除得到的商数。以2003年的各省市(大陆地区)人均GDP为例,我们不难发现,2003年各省市地区的人均GDP 排在最中间的是海南和内蒙古,取其平均值为8 645.5。如果我们要计算北京地区的学费标准中的地区发展不平衡系数,计算公式为:地区发展不均衡系数:北京的人均GDP÷平均数,也即为32 061÷8 645.5:3.71;若要计算陕西的地区发展不均衡系数,根据类似方法可求得:6480;8 6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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