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选举办法
党的基层组织选举流程
向上级报告
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选举结果及委员、书 记、副书记的得票情况、当选情况以及委员的分工情况。
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 纪委会委员,需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出的 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情况的报告;
酝酿候选人建议名单; 讨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推选监票人; 讨论关于两委工作报告决议(草案)
委员会全体会议
听取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及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汇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听取大会选举办法(草案)、下届委员会候选人建议 名单的讨论情况汇报,确定候选人名单;
《暂行条例》规定:“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 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不计应到人数
中组部在工作问答中规定,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党员因下列情况 不能参加选举,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 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
党的十七大修改的党章:“(党的基层组织)提出委员候选人要 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请示
《关于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预 备人选的请示》
说明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提名情 况,并附送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简历。
委员的差额比例不低于20%。
会议准备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13•【文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
其具体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
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除尘滤布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
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基层党支部换届选举办法(草案)模板
中国共产党×××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及中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程序的确定和选举的组织等工作,由上届支部委员会负责。
三、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由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在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按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百分之二十的规定提出,并报请上级党委审查通过后,提交党支部或党小组酝酿讨论,在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后,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四、党员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
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五、经×××党委批准,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名。
按照差额百分之二十的原则,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名。
六、党员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七、选举前,对委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向参加选举的党员进行介绍。
同时对代表提出的质询,应作负责的说明或答复。
八、党员大会选举时,给每位党员分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选票一张,在指定的票箱内投票并计票。
九、出席会议的党员因故不能亲自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的其他党员填写。
但因故缺席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选,也不能预先投票。
十、选举应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出席本次党员大会的代表,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
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基层党组织选举办法
基层党组织选举办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基层党组织选举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次大会选举办法。
一、第一届委员会和出席公司党代会的代表均由本次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经党委同意,第一届委员会由5人组成。
三、公司第一届总支委员会和出席总公司第一次团代会代表,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产生。
团总支委员候选人8人(含差额1人),出席公司第一次团代会代表10人(含差额3人)。
四、出席本次大会的团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权。
五、选举分二张选票,即团总支委员选票和出席公司第一次团代会代表选票。
候选人均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时,各发一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一次宣布选举结果。
六、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七、填写选票时,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画“”号。
不赞成的在其右方标号格内画“×”号。
如另选他人,可将另选人的姓名写在选票的下排姓名空格内,并在其姓名右方标号格内画“”号。
在候选人姓名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凡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无效。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侯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
八、选举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
应重新选举。
九、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工作进行监督。
监票人由各组推选,总监票人由主席团提名,经大会表决通过。
团总支委员候选人和出席公司团代会代表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十、选举结果,当选人得票必须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的半数,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直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基层党组织选举办法
基层党组织选举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次大会选举办法。
一、第一届委员会和出席公司党代会的代表均由本次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经党委同意,第一届委员会由5人组成。
三、公司第一届总支委员会和出席总公司第一次团代会代表,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产生。
团总支委员候选人8人(含差额1人),出席公司第一次团代会代表10人(含差额3人)。
四、出席本次大会的团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权。
五、选举分二张选票,即团总支委员选票和出席公司第一次团代会代表选票。
候选人均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时,各发一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一次宣布选举结果。
六、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七、填写选票时,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
赞成的,在其姓名右方标号格内画“”号。
不赞成的在其右方标号格内画“×”号。
如另选他人,可将另选人的姓名写在选票的下排姓名空格内,并在其姓名右方标号格内画“”号。
在候选人姓名右方标号格内不画任何符号视为弃权。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凡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无效。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侯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
八、选举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
应重新选举。
九、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工作进行监督。
监票人由各组推选,总监票人由主席团提名,经大会表决通过。
团总支委员候选人和出席公司团代会代表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十、选举结果,当选人得票必须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的半数,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直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如遇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办法
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办法选举办法需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办法,希望大家喜欢!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办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根据实际情况,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二至三年。
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应及时进行改选;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也根据上述规定,按期换届。
若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如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造成党支部委员出现缺额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补选。
一、选举前的准备工作:1、酝酿推荐候选人。
不管是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都要实行差额选举。
酝酿推荐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其推荐方法如下:①党的机关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②新建机关党委、党总支、支部候选人的确定,由主管部门党组织拟定候选人名单。
2、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请示。
党委的换届选举由组织部审批;乡镇党委下辖的总支、支部的换届选举,由乡镇党委审批,并报组织部备案;县直机关直属总支、支部的换届选举,由组织部审批。
请示的主要内容:一是召开党员大会时间;二是下届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三是选举办法及差额选举的比例;四是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及基本信息。
3、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换届的筹备事宜。
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即可筹备党员大会,起草并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办法和会议议程,进行选举工作的宣传教育、印制选票等等。
4、准备就绪后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党支部即可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正式选举。
二、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会议议程如下:1、大会主持人向全体党员报告党员出席情况,宣布党员大会开会。
2、上届支部委员会负责同志做工作报告。
3、选举新一届委员会(1)清点人数和确认选举资格。
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包括基层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
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半分之二十。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
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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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特殊教育与学前教育系党总支大会
选举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学院党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次大会选举办法。
一、特殊教育与学前教育系党总支委员会和二级支部委员会均由本次大会选举产生。
二、经学院党委同意,特教系党总支委员会由5人组成。
党总支委员候选人5人,党总支委员采取等额选举和举手表决的方式产生。
三、经学院党委同意,特殊教育与学前教育系党总支下设二级支部两个,分别是教工支部和学工支部。
教工支部委员和学工支部委员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参与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产生。
教工支部委员候选人4人(含差额1人),学工支部委员候选人4人(含差额1人)。
四、选举分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举手表决选出特殊教育与学前教育系党总支委员;第二个环节,无记名投票选出教工支部委员和学工支部委员,选举分二张选票,分别选举。
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选举时,各发一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一次宣布选举结果。
五、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六、填写选票时,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有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
赞成的,在其姓名下方标号格内画“○”号。
不赞成的在其下方标号格内画“×”号。
如另选他人,在最右方标号格内填写候选人姓名。
在候选人姓名下方标号格内不画任何符号视为弃权。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余应选人为无效票。
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自己要清楚,凡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无效。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
七、选举所回收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余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
应重新选举。
九、大会设监票人1名,唱票人1名,计票人1名,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工作进行监督和统计。
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党总支委员会提名,经
大会表决通过。
总支委员候选人和二级支部委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十、选举结果,当选人得票必须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直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如遇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士,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当选人数接近应选名额时,经大会主席团研究,也可以不再进行选举。
十一、投票时按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党总支委员和二级支部委员分组顺序进行。
因故未出席大会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二、投票结束后,当众由工作人员收集选票,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清点回收票数,并与发出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然后进行计票。
计票结束后,当众将选票加封,由监票人签字后交大会主席团。
计票结果由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和全体党员报告,当选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向全体党员宣布。
十三、本选举办法,经本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于大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