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经营烟草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烟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倒卖烟草的处罚标准
倒卖烟草的处罚标准
倒卖烟草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烟草行业的正常秩序,也给社会带
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严厉打击倒卖烟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全,我国对于倒卖烟草的处罚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倒卖烟草的行为,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具体来说,倒卖烟草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个人倒卖烟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将面临行政拘留处罚,拘留时间根据具体情节和数量大小而定,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同时,还将面临罚款的处罚,罚款数额一般为非法销售烟草数量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在严重情节下,还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其次,对于单位倒卖烟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十
二条的规定,单位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一般情况下,将面临罚款的处罚,罚款数额一般为非法销售烟草数量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同时可能会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在严重情节下,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面临拘留处罚,甚至构成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除了以上的处罚标准外,对于倒卖烟草的行为还可能面临其他行政处罚,比如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销售的烟草,追究刑事责任等。
同时,对于倒卖烟草的行为,还将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影响个人和单位的社会形象和信誉。
总的来说,倒卖烟草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处罚。
为了维护
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倒卖烟草的行为。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倒卖烟草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无证售烟处罚标准
无证售烟处罚标准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情形如下: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5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烟草专卖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烟草专卖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烟草专卖局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烟草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烟草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以及量刑标准
烟草⾮法经营罪的认定以及量刑标准【烟草⾮法经营罪相关法律知识科普】⾮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许可证、进出⼝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件,以及从事其他⾮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为。
那么如何认定烟草⾮法经营罪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法经营罪的认定l、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政违法性是⼀致的、也就是说,⾮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商法规、没有⾏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前⾏政经济法规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考察某⼀经膏⾏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
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法⽽进⾏⾮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只能给予⾏为⼈以⾏政处罚。
3、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为⼈是否实施了⾮法经营⾏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法经营罪⽴案标准根据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法,擅⾃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政处罚2次以上,⼜进⾏⾮法经营活动的。
2、⾮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及其分中⼼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法⼿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向外汇指定银⾏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民币以上的。
专卖执法管理规定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执法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障烟草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专卖执法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烟草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专卖执法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专卖执法职责第五条专卖执法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依法查处烟草专卖违法行为;(二)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活动;(三)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罚;(四)开展烟草专卖宣传教育活动;(五)依法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专卖执法程序第七条专卖执法管理部门查处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处罚。
第八条专卖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理由,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专卖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固定证据,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条专卖执法人员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证人;(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扣押、查封、扣押烟草专卖品;(四)抽样检验;(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专卖执法人员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专卖执法人员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第十三条被调查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烟草行业是各国普遍存在且规模庞大的产业之一。
然而,由于烟草产品的特殊性质以及与其相关的公共健康问题,各国政府对烟草行业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烟草行业的经营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一、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烟草行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生产、销售未经合法授权的烟草制品,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草制品。
2. 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夸大烟草制品的功效或者隐瞒其危害特性,误导消费者。
3. 未获授权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产品。
4. 销售给未成年人: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5. 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禁售烟草制品。
针对这些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罚款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违法者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2. 停产整顿:对非法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直至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吊销许可证: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暂停其销售烟草制品的资格。
4. 公告惩戒:依法可以公告违法行为,对违法者进行舆论惩戒,提醒公众警惕。
5. 涉嫌犯罪移送: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构和程序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构一般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组成。
具体的处罚程序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调查:行政执法机关接到相关投诉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会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搜集证据。
烟草非法经营罪标准
烟草非法经营罪标准烟草非法经营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定,非法制造、销售烟草制品,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储存、买卖烟叶、烟丝等行为。
我国《刑法》对烟草非法经营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非法经营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数量标准。
烟草非法经营罪的数量标准是指违法行为中烟草制品的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烟草非法经营罪的数量标准包括,非法制造、销售的烟草制品数量达到一定标准;非法收购、运输、储存、买卖烟叶、烟丝的数量达到一定标准。
具体的数量标准由法律规定,一旦超过规定标准,就构成烟草非法经营罪。
二、质量标准。
烟草非法经营罪的质量标准是指违法行为中烟草制品的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烟草非法经营罪的质量标准包括,非法制造的烟草制品质量达到一定标准;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质量达到一定标准。
如果违法行为中的烟草制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就构成烟草非法经营罪。
三、经营方式标准。
烟草非法经营罪的经营方式标准是指违法行为中烟草制品的经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烟草非法经营罪的经营方式标准包括,非法制造、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方式符合一定标准;非法收购、运输、储存、买卖烟叶、烟丝的经营方式符合一定标准。
如果违法行为中的烟草制品经营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就构成烟草非法经营罪。
四、其他标准。
除了数量标准、质量标准、经营方式标准外,烟草非法经营罪还有其他标准。
比如,违法行为中是否存在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等情节;违法行为中是否存在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非法经营等情节。
这些都是构成烟草非法经营罪的标准之一。
总之,烟草非法经营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危害。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烟草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监管,严格依法惩处,有效维护国家烟草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罪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罪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罪是指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擅自经营或者销售烟草制品
的行为。
该罪行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健康,因此在司法裁判中具有一定的量刑标准。
基本认识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罪主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罪分为一般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罪和严重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罪。
•一般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罪:非法经营数量较少且情节较轻的情况。
•严重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罪:非法经营数量较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量刑标准
针对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罪,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等方面的不同进行量刑。
以下为一般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罪和严重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罪分别的量刑标准:
一般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罪:
•非法经营数量较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经营数量较大、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严重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罪:
•非法经营数量极大、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数量巨大、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事项
在量刑时,法官会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影响和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等
因素,以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罪是一种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判决时需要依法从严处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罪在司法裁判中具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对于犯罪
行为严重的个体将依法从重惩处,以给予应有的警示和震慑效果。
烟草案件立案标准
烟草案件立案标准
(一)烟草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涉及烟草的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卷烟的非法贩卖、生产、购买、使用及非法运
输等,属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刑事犯罪;
2.涉及重大利益受到潜在威胁的民事纠纷,例如以烟草为标的物的仲裁纠纷,涉及关
键或公共利益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烟草违法行为的民事纠纷;
3.由于烟草的违法行为已带来的损害情节,涉及烟草侵权与过错责任,以及涉及烟草
赔偿;
4.其它涉及烟草的案件。
(二)针对不同类型的烟草案件,案件立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1.若涉及烟草卷烟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由司法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判断,以及影响公
共安全程度及社会效果等因素。
3.若涉及烟草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情节,案件立案标准应当符合民事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4.针对涉及烟草的其它案件,立案标准应当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烟草案件的立案的法律依据
烟草案件的立案应当依照《刑法》《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损害赔偿法》等有
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
《刑法》对烟草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例如禁止非法
贩卖、生产、购买、使用及非法运输等;《民事诉讼法》以及根据各条款规定的民法法规,对关键或公共利益涉及的民事纠纷及涉及烟草侵权和过错责任进行了规定;《民事损害赔
偿法》对由于烟草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情节进行了规定。
以上列出的都是烟草案件立案的
法律依据。
2023年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
2023年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促进烟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烟草专卖工作,涵盖烟草的生产、流通、销售以及烟草产品的安全、质量等方面。
第三条烟草专卖机构应遵循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进烟草行业转型升级,加强对烟草合法经营的监管和管理。
第四条政府依法保护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生产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打击和防范烟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第五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烟草生产与质量第六条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烟草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烟草产品。
第七条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烟草产品的质量检测和监控,确保烟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及时公开质量检测结果。
第八条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烟草卷烟的包装、标识、说明书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烟草产品的合法合规。
第九条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烟草产品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改进产品质量。
第三章烟草流通与销售第十条烟草经销商应当依法取得烟草经销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从事烟草流通与销售活动。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经销商应当合理布局烟草零售网点,满足市场需求,保障居民的合法购烟权益。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经销商应当加强对烟草销售环节的监管,防止未成年人购买烟草产品。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经销商应当加强对烟草产品价格的监管,杜绝价格垄断和恶意涨价行为。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经销商应当建立烟草产品销售信息记录制度,定期报送销售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第四章烟草产品安全与健康第十五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烟草产品安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烟草产品不含有毒害人体的物质。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公开烟草产品的成分和危害信息,提升公众的烟草消费意识。
非法经营烟草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烟草立案标准非法经营烟草是指未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擅自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非法经营烟草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烟草经营者的利益,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相关部门对非法经营烟草的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非法经营烟草的认定标准。
1. 未经许可证核准擅自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2. 未经许可证核准擅自制造、加工烟草制品的行为;3. 未经许可证核准擅自进口、出口烟草制品的行为;4. 未经许可证核准擅自购买、运输烟草制品的行为;5. 其他未经许可证核准擅自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二、非法经营烟草的立案标准。
1. 非法经营烟草的数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非法经营烟草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数量达到1000条以上即可构成刑事犯罪。
2. 非法经营烟草的经济标准,非法经营烟草行为所得的经济利益达到一定标准的,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所得经济利益达到5000元以上即可构成刑事犯罪。
3. 非法经营烟草的社会危害标准,非法经营烟草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一定危害的,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行为导致社会治安严重混乱、引发恶性事件的,可以构成刑事犯罪。
三、非法经营烟草的处罚标准。
1. 行政处罚,对于非法经营烟草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2. 刑事处罚,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非法经营烟草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非法经营烟草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烟草经营者的利益,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相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经营烟草的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非法经营烟草罪最新规定
非法经营烟草罪最新规定
非法经营烟草罪是指违反烟草管理法规,通过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等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最新立法,对非法经营烟草罪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一、罪名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烟草罪是指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
对于从事烟草制品生产、批发、零售等活动的主体,一旦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烟草,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标准
根据《烟草专卖法》和《刑法》,对非法经营烟草罪的处罚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罪构成的,可能面临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处罚。
同时,《烟草专卖法》还规定了对非法烟草产品的处理方式,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三、刑事责任追究
针对非法经营烟草行为,国家强化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
相关执法部门将建立健全非法烟草制品市场整治长效机制,完善监管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坚决维护烟草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全。
四、合法烟草市场监管
与此同时,为了深化烟草市场管理,我国还加强了合法烟草市场监管,严格落实烟草专卖制度,保障烟草市场秩序。
加强对烟草零售渠道的监管,规范烟草销售行为,有效减少非法烟草产品的流通,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结语
非法经营烟草罪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需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治。
各级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合法烟草市场管理,坚决遏制非法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96)-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96)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1996年10月14日)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严厉打击卷烟走私的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卷烟市场,保护民族卷烟工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一、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或者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二、走私卷烟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其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三、凡在境在内跨省(区、市)运输进口卷烟,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省(区、市)内运输必须持有省级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
无准运证运输(不含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由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依法没收其运输工具。
四、凡经营合法进口卷烟的单位,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部门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查没的非法进口卷烟,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核发或授权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证照,并按规定渠道进货。
擅自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执法部门没收其非法经营货物,并处货值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或者个人为走私、贩私活动提供藏匿、运输和邮寄等便利条件的,由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六、各执法部门查没的非法进口卷烟,应交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或授权的烟草拍卖行,由烟草拍卖行拍卖给持有“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批发)证照的单位;定点(批发)企业只能批发给持有“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零售)证照的单位。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文:----------------------------------------------------------------------------------------------------------------------------------------------------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8年9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非法经营烟草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经营烟草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执法力度的逐渐加强,对于非法经营烟草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非法经营烟草案件已成为刑事司法中的重要一环,对于该类违法行为,司法机关不仅采取严厉的打击态度,还逐步规范了立案标准和量刑范围。
一、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立案标准:针对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是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在确定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烟草的案件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条件:1.非法烟草的数量和价值:一般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中非法烟草的数量和价值是考量的重要因素。
一般情况下,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案件更容易构成犯罪。
2.客观危害程度:非法烟草的经营对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也是重要考虑因素。
如果非法烟草的经营对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更容易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对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也是一个重要的立案标准。
如果犯罪主体明知是非法烟草且仍然坚持非法经营,则更容易构成犯罪。
二、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量刑范围:针对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量刑范围,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来裁定的。
一般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量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数量较大者:对于数量较大的非法烟草案件,通常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以较重的刑罚。
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罚款等处罚。
2.价值较高者:对于价值较高的非法烟草案件,可能更容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处罚要素会相应增加。
3.其他情节:除了数量和价值外,还会考虑其他情节,比如犯罪主体的悔罪态度、是否有立功行为、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
综上所述,针对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立案标准和量刑范围,司法机关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标准和规定,以便更有效地打击和处罚此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文末】。
烟草法律法规精简版
烟草法律法规1. 国内烟草法律法规的概述烟草行业是一个具有重要经济影响力的行业,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行业。
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促进烟草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内制定了一系列的烟草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限制烟草制品的销售和使用,并规范烟草生产和经营的行为。
本文将介绍国内主要的烟草法律法规,以及它们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2. 《控制吸烟条例》该条例从1991年起实施,是国内最早的关于烟草控制的法律法规之一。
它规定了公共场所的吸烟限制和烟草广告的禁止。
根据该条例,公共场所包括室内场所、交通工具、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等。
在这些场所,吸烟者必须在指定地点吸烟,并禁止在儿童活动场所吸烟。
烟草广告也在该条例中被明确禁止。
3.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于1992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烟草生产和销售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律,烟草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烟草生产和销售。
该法律还规定了烟草产品的质量和标签要求,以及烟草价格的管理。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产品的侵害,该法律还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禁止购买和吸烟。
4. 《卷烟税法》卷烟税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主要用于调控烟草市场和增加财政收入。
根据该法律,卷烟生产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卷烟税。
政府还可以根据需要对烟草产品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
这些税收的增加可以减少烟草消费,从而起到控制烟草使用量的作用。
5. 《禁止吸烟条例》禁止吸烟条例是国内最新的关于烟草控制的法律法规之一,于2023年实施。
该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吸烟的限制和禁止。
根据该条例,公共场所包括室内和室外场所,禁止在这些场所吸烟。
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对违反吸烟禁令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主要的法律法规之外,国内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烟草控制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都对烟草市场和烟草广告的合法性提出了明确要求。
还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如北京市的《控制吸烟条例》和上海市的《非吸烟环境保护条例》,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了烟草控制的力度。
非法经营烟草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烟草立案标准非法经营烟草是指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擅自生产、加工、购进、销售烟草制品或者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行为。
非法经营烟草不仅严重侵犯了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权益,也对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打击非法经营烟草行为,维护烟草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立案标准。
一、非法经营烟草的认定标准。
1. 违法情节严重,非法经营烟草数量较大,或者多次违法经营烟草的;2. 非法经营烟草行为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对公共卫生、环境等造成严重危害的;3. 非法经营烟草行为构成犯罪的。
二、立案的程序和条件。
1. 公安机关接到相关举报或发现非法经营烟草的线索后,应当立即展开调查;2. 对于涉嫌非法经营烟草的个人或单位,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取证、调查,对违法事实进行查明;3. 查明非法经营烟草事实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 对于构成犯罪的非法经营烟草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经营烟草的处罚标准。
1. 对于个人非法经营烟草的,处警告或者罚款,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 对于单位非法经营烟草的,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3. 对于构成犯罪的非法经营烟草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监管和宣传。
1. 加强对烟草市场的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经营烟草行为;2. 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经营烟草危害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共同维护烟草市场秩序和公共卫生。
五、结语。
非法经营烟草严重侵犯了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权益,也对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
国家对于非法经营烟草行为采取了严厉的立案标准和处罚措施,希望能够通过这些措施有效打击非法经营烟草行为,维护烟草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权益。
同时,也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加强监管和宣传,共同维护烟草市场秩序和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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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本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设备。
第十条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七年六月五日鲁高法【2007】94号)为依法惩治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就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一)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使用烟用卷接机械、烟用包装机械、烟用滤棒成型机械等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伪劣卷烟、雪茄烟的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二)在制假场所及与制假有关的储存场所查获生产伪劣烟草制品所使用的烟丝数量在1000千克以上,或烟叶数量在1500千克以上的,对生产伪劣烟草制品行为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三)用于生产伪劣烟草制品的烟丝和烟叶数量,应当将烟丝与烟叶按1:1.5的比例折算后合并计算。
二、关于生产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生产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烟草制品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关于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中的“明知”问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2、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3、因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四、关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烟用注册商标标识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烟用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烟用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查获尚未印制完毕的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且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五、关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一)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许可证、准运证、烟叶收购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烟草专卖品或者擅自收购烟叶,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