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烟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如何正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如何正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者:怀宝平来源:《神州》2010年第10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然而,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对于“两高”《司法解释》的理解仍然莫衷一是,依然是存在诸多分歧,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两高”《司法解释》,对于实践中正确适用“两高”《司法解释》,发挥其在烟草专卖执法及打击涉烟犯罪方面的作用尤其重要。
关键词:烟草刑事案件问题解读一、“两高”《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假冒卷烟的大量存在,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造成了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冲击和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2003年12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国家局共同印发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称“《纪要》”)。
四部委的《纪要》对指导司法实践中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正如上述案例表明,《纪要》的内容较之实践已经滞后,无法满足当前打击涉烟犯罪实际的需要。
因而,有必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在《纪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
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两高”《司法解释》,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更好的打击涉烟犯罪,维护烟草专卖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打击涉烟刑事犯罪的一把利剑。
烟草两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一O年三月二日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烟草专卖管理员:烟草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考点三
烟草专卖管理员:烟草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考点三1、单选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的罚款。
A.500元以下B.1000元以下C.1000元以上D.2000元以(江南博哥)下正确答案:B2、多选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并将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A.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B.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C.处以违法销售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D.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正确答案:B, D3、多选规范性文件是规范烟草专卖管理并涉及不特定()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A.公民B.法人C.其他组织D.行政机关正确答案:A, B, C4、多选生产下列哪些产品的企业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A.雪茄烟B.卷烟纸C.滤嘴棒D.烟用丝束正确答案:A, B, C, D5、单选卷烟代表品价格如何确定?()A.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B.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C.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D.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正确答案:A6、单选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必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和报表。
A.进货B.销售C.运输D.库存正确答案:C7、单选下列运输行为,属于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或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是()。
A.运输卷烟、雪茄烟B.运输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C.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D.运输烟叶、复烤烟叶正确答案:B8、单选下列哪一个不是公共部门()。
A.公立医院B.科研院所C.政府机关D.私立学校正确答案:D9、多选倒卖烟草专卖品,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贩卖烟草如何定罪判刑
贩卖烟草如何定罪判刑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在⽇常⽣活中,我们会知道很多的事情都会有着相应的规定,特别是⼀些经营销售,为了维护我们市场的秩序,我们对于⼀些买卖问题会有着相应的控制,那么贩卖烟草如何定罪判刑?相信很多⼈都不清楚,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
贩卖烟草如何定罪判刑根据不同的情节,触犯不同的罪名,处以不同的刑罚。
⾮法经营⾹烟,有如下情节,即构成犯罪。
1.⾮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法经营卷烟⼆⼗万⽀以上的;3.曾因⾮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次以上⾏政处罚,⼜⾮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法⽣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百四⼗条的规定,以⽣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百⼀⼗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额较⼤的,依照刑法第⼆百⼀⼗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制造他⼈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的规定,以⾮法制造、销售⾮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许可,⽆烟草专卖⽣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的规定,以⾮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1.06.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过程和目的2011年,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提升了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的水平。
随着烟草行业发展的变化,在工作实践中存在现行的管理规定无法全面涵盖各种情况,同时部分条款也不够清晰等问题,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通过开展调研和集中座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吸纳行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重点难点问题、具体条目等进行反复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完成了此次修订工作。
修订后的《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可解决基层单位在涉案烟草制品价格出具方面的难题,为案件办理提供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2011年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共六章14条,此次修订共新增2条,共16条,五个章节,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3条,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由卷烟拓展为烟草制品及职能范围;第二章涉案烟草制品的价格出具,共3条,内容包括:各种情形下分类细化各类涉案烟草制品的价格出具标准。
明确了无明显品牌标识卷烟、涉案散支卷烟、涉案复烤烟叶、有包装烟丝产品及其他烟丝价格出具标准等;第三章涉案烟草制品的收购、拍卖和销售价格,共5条,内容包括:各种情形下分类细化各类涉案烟草制品的收购、拍卖和销售价格计算方法;第四章管理监督,共2条,内容包括:管理要求和监督机制等;第五章附则,共3条,内容包括:平均批发价格计算方式、解释权归属以及现行文件废止等。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 罪定罪处罚。
h
6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3)《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 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 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
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 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 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 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 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
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h
12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2)犯罪金额计算:《解释》第三条第三
款: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 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 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 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 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
《解释》第四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 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 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非法经营数额:
(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
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
h
17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 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 计算;
(3)两高、公安部、国家烟草局关于办理 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
烟草两高司法解释完整版
烟草两高司法解释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一O年三月二日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烟草专卖管理员:烟草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找答案(题库版)
烟草专卖管理员:烟草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找答案(题库版)1、单选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
A.烟草广告B.烟草制品图片C.卷烟图片D.烟草图片正确答案:A2、单选执法人员当场(江南博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日内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二B.三C.五D.七正确答案:A3、多选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A.责令停止侵权行为B.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C.没收违法所得D.可以并处罚款正确答案:A, B, C, D4、单选省级烟草专卖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代签国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滤嘴棒和烟用丝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A.卷烟纸B.烟草专用机械C.醋酸D.商标纸正确答案:A5、判断题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正确答案:错6、判断题某便利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负责人甲从其他卷烟零售户处购进卷烟100条进行销售获利。
甲的行为属于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错7、判断题在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运输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发货地和到货地以购销合同的数据和标注为准。
正确答案:错8、单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正确答案:A9、多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A.维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权力B.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C.维护国家利益D.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正确答案:B, D10、多选李某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隔壁的王某处购进卷烟50条,零售20条卷烟获利100元,对李某的行为应作出()的行政处罚。
烟草违法所得怎么算
烟草违法所得怎么算
我国对于烟草是征收⾮常重的税费,但烟草的利润极⼤,于是有些⽣产、经营烟草事业的⼈就会铤⽽⾛险,通过违法的⼿段来偷税漏税等等,让⾃⼰会获得更多的⾦钱。
那么,烟草违法所得怎么算?店铺⼩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烟草违法所得怎么算
①违法所得,是指你通过违法⼿段获得的不法收益,这会被没收。
违法所得⼀般指的是利润,如你12块进烟,15块卖出,这样就有3块的不法收益,这在⾏政处罚中会没收。
②罚款后的真烟问题,真烟是会全数发还的。
但是⼀般情况下,会限定你多少时间内处理。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法经营卷烟⼆⼗万⽀以上的;
(三)曾因⾮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次以上⾏政处罚,⼜⾮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法经营卷烟⼀百万⽀以上的。
计算烟草违法所得的时候应该要帮助⾃⼰维权,可以找店铺上的律师帮助你。
烟草专卖管理员:烟草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测试题(题库版)
烟草专卖管理员:烟草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测试题(题库版)1、单选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无法查清销售或购买价格的,按照()计算。
A.查获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B.查获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江南博哥)出具的本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C.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D.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本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正确答案:C2、单选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A.海关监管部门没收烟草制品B.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C.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烟草制品D.由海关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正确答案:B3、判断题《烟草专卖法》自1991年6月29日起实施。
正确答案:错4、判断题因不可抗力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在准运证有效期满前向货物所在地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正确答案:错5、单选制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
A.加强烟草专卖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B.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C.强化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专卖品运输秩序D.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正确答案:B6、多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享有哪些监督检查权力?()A.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B.对持证人的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检查C.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D.对持证人的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正确答案:A, B, C, D7、单选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部门依法查处。
A.海关B.公安C.烟草D.工商正确答案:A8、单选甲省X县烟草专卖局与毗邻的乙省Y市烟草专卖局就某起案件发生了管辖权争议,应报请哪个部门指定管辖?()A.Y市烟草专卖局B.甲省烟草专卖局C.乙省烟草专卖局D.国家烟草专卖局正确答案:D9、单选()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2021年度普法学法用法考试答题解析(90分)
普法云平台 2021年学法用法(得分90分)1.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为宗旨。
单选题a人民安全b政治安全c经济安全d社会安全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2.每年()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单选题a4月17日b4月15日c4月20日d4月25日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3.()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
单选题a国防部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中央军事委员会d国家主席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4.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公民和组织拥有的权利不包括()。
单选题a起诉权b控告权c批评建议的权利d检举权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5.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下列不负有此项义务的是()。
C 单选题a台湾公民张某b香港某科技公司c美籍华人李某d在美留学生刘某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6.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
C单选题a恐怖主义、霸权主义b霸权主义、民族主义c恐怖主义、极端主义d民族主义、极端主义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7.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
D单选题a资金b协助c资助d以上全是题目详解【答案】D难度系数:【解析】8.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C单选题a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b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c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准d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9.根据《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行的是:() C单选题a注册制b报备制c审批制d核准制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10.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各省级局(公司):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国家局。
同时,2006年1月19日印发的《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废止,2007年9月24日印发的《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中有关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废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2011年2月15日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涉案卷烟(含雪茄烟,下同)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价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专卖、销售、财务、法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负责本省(区、市)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两高司法解释意义
•邱纪划针对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2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对办理涉烟违法犯罪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作了具体规定,为办理涉烟刑事案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本文结合案件办理实践,就“两高”司法解释在打击涉烟违法犯罪经营中的意义作一些探讨。
涉烟违法犯罪经营的客观构成及主要表现形式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法条采用了混合罪状的表达方式,包含叙明罪状和参见罪状,其构成要件要同时符合刑法的叙明罪状和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也就是说该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
本罪属情节犯,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经营行为,情节达不到严重程度则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任何企业和个人经营烟草专卖业务都必须经过相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取得许可证。
据此,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涉烟违法犯罪经营必须首先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具有行政违法性,同时又必须违反《刑法》第225条规定,在经营规模上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有刑事违法性。
目前,涉烟违法犯罪经营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经营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超越烟草专卖部门许可的范围经营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非法加工、销售、购买烟丝、烟叶等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卷烟纸、滤嘴棒、烟草专用机械等其他烟草专卖品等。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涉烟违法犯罪经营的范围、定罪量刑标准及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内容第一,明确了涉烟违法犯罪经营的商品范围。
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与法规人员法律知识统一培训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两高司法解释》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题库一、单项选择题(共47题)1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三B四C五D七2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B假冒注册商标罪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D非法经营罪3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B假冒注册商标罪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D非法经营罪4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A权利人B使用人C所有人D申请人5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A情节较重B数量较大C情节严重D数量巨大6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A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B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C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D烟草专卖批发企业7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B假冒注册商标罪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D非法经营罪8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如何正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非法生产、 销售烟草专卖品犯 罪活动, 屡禁不止、 屡打不绝, 假冒卷烟的大量存 在, 严重危害了 人体健 康, 造成了国家税收大
量 流 失 , 重 冲 击 和 扰 乱 了卷 烟 市 场 的 正常 秩 序 , 坏 了 国家 烟 严 破
草专卖制度 。 0 3 1月2 日, 2 0 年 2 3 最高法 、 最高检 、 公安部和国家局 共同印发 的 《 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 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问
一
刑。 首先 , 纪要 》 《 只是一个办案 的指导性 文件 , 不能强制执行,
不 具有法律效力 , 而且, 在专卖 1常办案中, 3 地方公、 法机关 检、
、
“ 高”《 两 司法解释 》 出台的背景
在 理解 《 纪要 》 含义上还存 有分歧 , 因此, 容易被钻法律空子。
其次, 司法解 释是司法 机关对 法律法规 的具 体应 用问题所做的 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规 范性文件, 是一种正常的司法活动 。 由 但 于该 种 “ 司法” 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相关条款适用 的具体化 、 明确 化, 因此 , 实践 中影 响较大 。 再次 ,“ 两高 ”《 司法解释 》 的法律 效 力比《 纪要 》 高的多, 高发布的司法解释 , 两 具有法律效力, 法
( 法释 [ 00 7 )( 2 1 ] 号 以下简称 … 两高’《 司法解释》 已于2 0 ”) 09
年 1}2 日由最 高人 民法 院 审判 委 员会 第18 次会 议 、 0 0 月 2 18 41 2 1 年2
实际的需要 。 因而 , 有必要根 据新情 况、新问题的 出现 , 《 在 纪
[] 2创新理念、 找准定位, 扎实推进休闲旅游产业发展, 孙国胜, 《 旅游纵览》 0 9 0 2 0年14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释〔2010〕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
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
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
(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本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设备。
第十条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