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宅及宅基地处置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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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汝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汝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汝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汝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汝政〔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汝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汝政〔2016〕5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等精神,本着尊重事实、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二)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经宅基地所在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四)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在土地登记簿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30•【字号】闽政〔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规划引领建立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

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力争2023年底前实现全省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

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制定具体的建筑面积标准。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以下均需各地落实,不再重复列出二、强化用地保障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6•【字号】舟政办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舟政办发〔2018〕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和《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对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时点分类进行处理;对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时点分类进行处理。

同时,各地要综合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发生时和处理时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历史遗留问题。

二、关于违法占用宅基地和违法建造住房处理(处罚)标准的确定。

对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和违法建造的住房,按有关规定确权或补办手续前必须作出处理(处罚)的,处理(处罚)标准由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法依规作出规定。

三、关于建房者建房条件的认定。

补办手续时,对建房者建房条件的审核,可以是建房时条件,也可以是补办手续时条件。

户内人口按确定的时点统计。

但对以建房时状态认定的,其户内人口应将当时户内人员中现已以户主名义另行审批取得宅基地的、已是国家公职人员的除去。

四、关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条件的审核。

补办手续时,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的审核,可以对照建房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也可以对照补办审批手续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若该宅基地需补办农转用手续,则必须符合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谈谈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问题。

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一直都比较严重,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农村人口涌向城市,导致农村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指导意见,希望能够让这些闲置的土地和房屋得到合理的利用,为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下面我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谈谈这个问题。

一、理论分析1.1 闲置宅基地的定义和现状闲置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依法取得的,但长期未用于建设住宅或者其他生产、生活的农村土地。

闲置宅基地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农村人口外流,导致土地闲置;二是土地流转不畅,导致土地闲置;三是土地规划和管理不善,导致土地闲置。

据统计,我国农村闲置宅基地面积已经超过了3亿亩,占到农村总土地面积的四分之一。

1.2 闲置住宅的定义和现状闲置住宅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但长期未用于居住的房屋。

闲置住宅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农村人口外流,导致房屋闲置;二是土地流转不畅,导致房屋闲置;三是土地规划和管理不善,导致房屋闲置。

据统计,我国农村闲置住宅面积已经超过了1亿套,占到农村总房屋面积的三分之一。

1.3 盘活利用的意义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对于解决农村土地和房屋的闲置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为农民增加收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可以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实践探讨2.1 政策支持为了推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指导意见。

比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作用;加强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促进土地流转;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和开发利用等。

2.2 典型案例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是一个典型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案例。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指导意见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指导意见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指导意见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集体成员用于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它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物质保障,也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认定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公平和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

因此,制定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指导意见,明确资格权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于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平公正原则: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农民都能平等地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尊重历史原则:在认定宅基地资格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历史习惯,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

规范有序原则:制定明确的认定程序和标准,确保资格权的认定过程规范有序,防止出现混乱和纠纷。

动态管理原则:对宅基地资格权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农民及时进行调整和退出,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户籍条件:申请宅基地的农民应当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并在户籍地居住生活。

家庭条件: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每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划的宅基地,不得超标准申请。

无房或危房情况:对于无房或危房的农户,优先安排宅基地。

特殊贡献:对于为农村发展、公益事业等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公示与公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内进行公示,并组织村民进行公评,公示与公评结果作为资格权认定的参考依据。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村民委员会审核: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公示与公评: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前或审批过程中,需在村内公示栏公示申请及审核情况,并组织村民进行公评。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宅基地的权益问题逐渐凸显。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也是其重要的财产权利。

农村住宅及宅基地处置指导意见

农村住宅及宅基地处置指导意见

关于农村住宅及宅基地处置指导意见各村委会:随着我镇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农村宅基地空闲现象增多,农民对其所拥有住宅及宅基地私自进行处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近几年因此发生的纠纷和矛盾也越来越多,成为一个亟需规范的社会问题。

为缓解矛盾,合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某某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供各村在处理、解决相关问题时参照执行。

第一条、指导原则1、村委会有权依法处理集体土地。

2、宅基地所有权属村委会所有,村委会有权对其依法进行处置。

3、宅基地不得进行买卖。

4、出卖宅基地上住宅的,视为同时自动放弃宅基地使用权。

5、出卖或出租宅基地上住宅的,一律不得再申请新批宅基地。

6、空闲宅基地优先解决本村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人员需要。

7、农户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第二条、空闲宅基地及地上物的处置办法1、村委会研究收回村民空闲宅基地(含出卖宅基地地上物的宅基地),或村民向村委会提出处置空闲宅基地地上物的请求。

2、村委会经过研究下发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通知,收回宅基地,并同时告知其自行拆除地上物,或经协商、或经评估由村委会收购其地上物,依法签订协议。

3、无偿收回宅基地、有偿收购其地上物后,村委会有权对其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物情况及处置方案进行公示。

4、无偿收回宅基地,收购其地上物后,村委会优先用于解决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村民的需要,地上物价格由村委会通过民主程序决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土地按宅基地进行使用。

5、本集体经济组织无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村民,或无村民需要,则村委会可向其他人员进行处置。

但土地不属于宅基地,只是一般非农建设用地。

此时,地上物可以出售,买方与村委会签订建设用地使用协议,以有偿、有期限为原则。

6、村委会也可采取租赁、合作、入股等其他合法形式利用空闲的宅基地及地上物,收益标准各村通过民主程序决定。

第三条、本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买卖房屋行为的处置办法1、交易双方已签定房屋买卖协议,形成事实,视为原宅基地使用者自行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村委会书面告知原宅基地使用者。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陵府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陵府办规〔202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琼农字〔2020〕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农户宅基地选址合理性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牵头做好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管控,落实村民户有所居(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

各相关区要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为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分区)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村庄规划应当对村民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和高度等作出规范。

(二)严格执行村庄规划。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要按程序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

宅基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宅基地上建房应当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遵守村规民约,方便村民生活,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区特色和乡村风貌。

(三)分区分类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各相关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并重点通过前三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建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

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厦府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精神,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管理职责(一)明晰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资源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农村村民住宅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和建设规划引导。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负责组织编制、推广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用于指导住宅建设单体设计,开展村镇建设业务骨干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住房部门负责农村村民申请家庭保障性住房(指公租房和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资格审核和配租、配售管理。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财产所有权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中的权属确认,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有关法规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事求是处理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应予以确权登记,以保障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扩大确权登记发证覆盖范围。

(一)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三)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四)农村集体成员建房虽未经批准,但建房者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的,经本农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1.引言1.1 概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合法拥有并经过确认的自家用于建房和耕种的土地。

为了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相关指导意见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提供对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以解决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宅基地合理利用,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

在下文中,将重点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本文将对宅基地的概念和意义进行详细介绍。

宅基地作为农村居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承载地,其合理利用对于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通过对宅基地的概述,读者将能够充分理解宅基地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

其次,本文还将探讨当前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和缺乏有效的政策指导,宅基地管理中存在诸多不合理和不正规的现象。

例如,有些农民将宅基地作为非农经营活动的资本,导致宅基地闲置或乱建现象严重。

本文将逐一梳理这些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

最后,本文将给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通过总结前人经验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我们将提出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的宅基地管理措施。

这些措施将包括宅基地的规划和管理、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和保护、宅基地的继承和流转等方面。

希望通过这些指导意见,能够为相关部门和农民提供更好的决策和行动依据。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介绍了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通过对宅基地的概述、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的提出,旨在加强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本文所提供的观点和建议能够引起相关部门和农民的重视,并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编写:文章结构部分旨在说明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以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全文的框架和内容安排。

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展开:第一部分为引言。

引言部分将对宅基地相关工作的重要性和背景进行概述。

在这里,我们将简要介绍宅基地的定义和其在农村土地管理中的作用。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大家好,我是一名行业专家,今天我要和大家谈谈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因为它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生活水平。

在这里,我会尽量用大白话来讲述这个问题,希望能让大家更好地理解。

我们要明确什么是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闲置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已经建好的房屋,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比如子女外出务工、家庭矛盾等,没有人居住的土地。

闲置住宅则是指已经建好的房屋,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比如房屋老化、家庭矛盾等,没有人居住。

这两者都是农村闲置资源的一种表现形式。

那么,如何盘活这些闲置资源呢?我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加强政策引导政策引导是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关键。

政府应该出台一系列的政策,鼓励农民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改造成适合旅游、度假、养老等用途的设施。

政府还应该加大对农村旅游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农民发展乡村旅游,提高农民收入。

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市场机制在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方面也起到了关键作用。

我们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转让给有意愿的开发企业或者个人。

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源,又可以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加强技术支撑技术支撑是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重要保障。

我们可以通过引进先进的建筑技术和设计理念,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改造成具有特色的民宿、度假村等。

还可以通过科技手段,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为农村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保障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顺利进行的基础。

我们应该加强对农村土地制度、房地产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完善,为盘活闲置资源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我们应该从政策引导、市场机制、技术支撑等方面入手,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共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024年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工作方案.docx

2024年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工作方案.docx

2024年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进一步提升全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成效,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农民收入稳步提高,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积极探索创新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探索创新。

在法律法规框架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坚持“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制原则, 大胆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闲置住宅和宅基地,优化农村资源配置。

(二)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在资源承载能力范围内,与美丽乡村建设、特色小镇建设、乡村产业发展等规划相衔接,注重绿色发展,综合开发利用,着力激发农村发展内生活力。

(≡)农民增收、集体受益。

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意愿,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主动性,不搞“一刀切”式的强行推进,统筹处理好村集体、农户、投资主体的权益关系,努力形成多方共赢的良好格局。

三、负面清单借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之名,侵占耕地,搞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的。

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农村宅基地、住宅的。

利用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别墅大院、私人会馆或兴办工业企业的。

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或违法收回农民宅基地的。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敏感区等之内的。

房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消防要求的。

利用农村宅基地和住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主要任务(一)完善宅基地管理。

加强日常监管,严禁农村违规建房、“ 一户多宅”、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积极稳妥地化解各类矛盾问题。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西湖镇等)(二)规范流转交易管理。

依托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完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信息数据,依法规范推进权属清晰无争议、无安全隐患的使用权流转交易,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完整word版)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

(完整word版)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有序建设。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在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办理手续的前提下进行。

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没有编制规划的,不得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建设。

既要依法依规保护农村村民建房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二)政府主导,村民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加强监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依法有序建设。

要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尊重村民意愿,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调动村民参与规范建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规划引领,合理布局。

坚持先规划后建房。

从农村实际出发,立足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合理规划村庄布局,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安排村民居住区、休闲活动区、生产工作区及公共基础设施分布。

(四)保护耕地,节约集约。

严格土地管理,依法保护耕地资源,严禁违规占用基本农田。

引导、鼓励农村村民建房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合理规划集中居住区布局。

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倡导节约集约用地。

(五)一户一宅,拆旧建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异地新建住宅的,实行建新拆旧承诺制。

各地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房建成后拆除旧房,旧址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并报发证机关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关于开展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为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促进农业农村繁荣,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实现人流兴旺,强化稳边固边,突出解决边境村庄“空心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本意见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盘活闲置宅基地应遵循下列原则:1.坚守改革底线。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农民住房保障权益,确保户有所居。

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农民的权益不受损。

2.坚持依法依规。

不得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闲置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3.维护各方权益。

以维护农民权益为重点,统筹处理好村集体、农民、工商资本的权益关系,实现利益互惠、多方共赢。

4.节约集约用地。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规划,与推进脱贫攻坚、美丽乡村建设、全域旅游等有机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村庄。

二、探索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三)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试点村闲置宅基地先行确权登记颁证。

(四)本意见对闲置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转让、置换等流转行为仅限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对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入股等流转行为不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限制。

(五)闲置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其占用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交易。

(六)闲置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流转交易,由农户本人申请,经村集体同意,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对转让、置换、抵押涉及不动产权变更的,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租赁、入股的,由租赁、入股各方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或入股合同,由村集体到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1. 引言嘿,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一个非常接地气的话题——农村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你知道吗?许多地方的房子就像“睡大觉”的老虎,明明可以发挥作用,却一直闲着,真是可惜得很。

咱们不妨想象一下,如果这些宅基地和房子能“活”起来,会变得多热闹!就像田间地头的小狗,摇着尾巴,随时准备奔跑。

2. 现状分析2.1 闲置宅基地的情况首先,咱们得先看看闲置宅基地的现状。

很多农村地区,特别是一些年轻人都出去打工了,留守的老人和小孩就成了主要住户。

这样一来,原本的宅基地就显得格外“冷清”,像是没人光顾的荒山野岭,真是让人心疼。

其实,这块地本可以用来搞点农活、养养鸡鸭,或者干脆开个小超市,满足村民的日常需求。

这样不仅能让宅基地“复苏”,也能让大家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何乐而不为呢?2.2 闲置住宅的挑战再说说那些闲置的房子。

有些房子虽然还在,可就是没人住,成了“鬼屋”。

墙上爬满了青苔,门前杂草丛生,仿佛一部“恐怖片”的取景地。

其实,咱们可以把这些房子改造成民宿,吸引城里人来乡下度假,享受田园风光,顺便还能给村子带来点经济收入。

这就像是把一块破布打造成漂亮的衣服,既环保又实用,多好呀!3. 盘活利用的策略3.1 促进农民合作那么,怎么才能让这些宅基地和住宅“活”过来呢?首先,咱们得鼓励农民合作。

比如,几个邻居可以一起把闲置房子改造成农家乐,提供地道的农村美食,搞点民俗文化活动,吸引游客。

这样一来,不但能带动经济,还能增进邻里关系,大家一起乐呵呵,何乐而不为?3.2 相关部门的支持其次,相关部门也可以发挥作用,提供一些支持。

比如,减免一些税费,或者提供贷款支持,让农民更容易地进行投资。

想象一下,相关部门的一点支持就能让一片荒地变成“致富花园”,这简直就是“如虎添翼”。

再加上一些技术培训,让农民懂得如何经营,生意一定会红红火火的。

4. 结语最后,咱们得明白,闲置宅基地和住宅不是“无人问津”的废物,而是蕴藏着无限可能的宝藏。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

这个话题可大可小,但是对于我们农民朋友来说,可是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哦!那么,怎么才能让这些闲置的土地和房子发挥最大的价值呢?下面就让我来给大家支支招吧!我们要明确一点,那就是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目的是什么。

简单来说,就是让我们的土地和房子不再“闲着”,而是能够为我们创造更多的财富。

那么,怎么才能实现这个目标呢?其实,方法还是有很多的。

下面,我就给大家介绍几种比较常见的方法。

第一种方法,就是将闲置的土地和房子改造成特色农业观光园。

现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注重休闲度假和体验式消费。

那么,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些闲置的土地和房子,打造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观光园,让游客在游玩的还能品尝到地道的农家菜,感受到乡村的宁静与美好。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提高土地和房子的使用率,还能够带动当地的旅游业发展,为我们农民朋友创造更多的收入。

第二种方法,就是将闲置的土地和房子改造成民宿。

现在,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乡村来度假、旅游。

那么,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些闲置的土地和房子,将其改造成具有特色的民宿,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入住。

这样一来,既能够提高土地和房子的使用率,还能够为我们农民朋友带来更多的收益。

在改造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让我们的民宿既能赚钱,又能保护环境。

第三种方法,就是将闲置的土地和房子改造成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现在,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乡村的文化底蕴。

那么,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些闲置的土地和房子,将其改造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吸引更多的文化创业者前来投资兴业。

这样一来,既能够提高土地和房子的使用率,还能够为我们的乡村注入新的活力,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

除了以上这几种方法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方法可以尝试。

比如,我们可以将闲置的土地和房子改造成养老院、幼儿园等等。

农村房屋评估指导意见

农村房屋评估指导意见

湖南省农村房屋估价指导意见(讨论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省农村房屋估价行为,保证估价质量,维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房地产估价规范》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湖南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地房屋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地活动,包括农村房屋征收拆迁估价、抵押估价、司法技术鉴定,以及农村土地和房屋入股、联营形式地估价等各类估价目地.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地农村房屋,是指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地住宅或生产经营性房屋.第四条从事农村房屋估价地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取得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地估价资质证书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从事农村房屋估价地人员,应当是专职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第五条农村房屋估价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谨慎地原则.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与估价项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估价项目当事人地,应当回避.第六条委托人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如实提供农村房屋估价所必需地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地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农村房屋地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等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地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地,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委托人书面提供并经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地为准.第七条当事人可以合法取得所有权地农村房屋申请抵押估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农村房屋不应作为抵押估价对象:(一)权属有争议地;(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地;(三)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地;(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地;(五)已依法公告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地.第八条本意见所称地农村房屋征收拆迁估价目地一般表述为“为确定被征收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估价而评估其房屋市场价格”.本意见所称地农村房屋抵押估价目地一般表述为“为确定农村房屋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其房屋抵押价值”.本意见所称地农村房屋司法技术鉴定地估价目地一般表述为“为农村房屋司法技术鉴定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其房屋市场价值”.农村房屋其它地估价目地参考以上表述进行描述.第九条除农村房屋征收拆迁估价时点应为土地征收公告之日以外,其它估价目地农村房屋估价时点原则上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看之日,但估价委托合同另有约定地除外.估价时点不是完成实地查看之日地,应当在“估价地假设和限制条件”中假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地状况与在完成实地查看之日地状况一致,并在估价报告中提醒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第十条农村房屋估价报告应当全面、详细地界定估价对象地范围和在估价时点地法定用途、实际用途,以及区位、实物、权益状况等.第十一条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看,将估价对象现状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上记载地内容逐一进行对照,全面、细致地了解估价对象,做好实地查看记录,拍摄能够反映估价对象外观、内部状况和周围环境、景观地照片.内外部状况照片应当作为估价报告地附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拍摄内外部状况照片地,应当在估价报告中予以披露.实地查看记录应当作为估价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十二条在存在不确定因素地情况下,房地产估价师作出估价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地谨慎,充分估计农村房屋在处置时可能受到地限制、未来可能发生地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必要地风险提示.第十三条农村房屋估价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要求选用合适地估价方法.第十四条在运用成本法估价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搜集有关成本、税费、开发利润等资料;2、估算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3、估算折旧;4、求出积算价格.(一)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地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地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地全新状态地房屋地正常价格.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应是重新取得或重新开发、重新建造全新状态地估价对象所需地各项必要成本费用和应纳税金、正常开发利润之和,其构成包括下列内容:l、土地取得费用;2、建筑成本;3、管理费用;4、资金利息;5、税费;6、开发利润.(二)农村房屋相应地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估价时点,在估价对象所在地取得相同性质、同等数量地土地使用权按现行政策法规应当支付地有关费用之总和.具体地费用项目构成应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应政策规定确定.(三)农村房屋地建筑成本,可采用分部分项法、工程造价类比法求取,或通过政府确定公布地房屋重置价格扣除土地价格后地比较修正来求取.建筑物地重置价格,宜用于一般建筑物和因年代久远、已缺少与旧有建筑物相同地建筑材料,或因建筑技术变迁,使得旧有建筑物复原建造有困难地建筑物地估价.建筑物地重建价格,宜用于有特殊保护价值地建筑物地估价.(四)分部分项法是以房屋地各个独立构件或工程地单位价格或成本为基础来估算房屋地重新建造价格地方法.分部分项法地操作程序:1、现场勘测房屋各组成部份(即分项,如墙体、楼地面、屋面等)地主要特征,如用料、工艺及规格数量等;2、计算各分项数量;3、根据现行工程定额标准确定各分项价格;4、评定房屋成新;5、确定房屋评估价格.(五)工程造价类比法是根据实际情况,用与拟估房屋在结构、功效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地已建成地工程造价进行类比,通过对有差异地项目进行调整,确定房屋评估价格.工程造价类比法宜适用于有可比较地类似工程地房屋评估.工程造价类比法地操作程序:1.根据评估对象地实际状况,选取并确定类似工程;2.计算修正系数:人工费用修正系数(K1)、材料价格修正系数(K2)、机械使用费修正系数(K3)、间接费用修正系数(K4);标地物所在地区地人工费标准K1=――――――――――――――――类似工程所在地区人工费标准∑标地物工程主要材料数量×所在区域单价K2=―――――――――――――――――――――类似工程主要材料费用∑标地物工程主要机械数量×所在区域机械单价K3=――――――――――――――――――――――类似工程主要机械使用费用标地物所在区域间接费率K4=―――――――――――――――类似工程所在区域间接费率3.计算总造价修正系数K;K=类似工程人工费比例×K1+类似工程材料费比例×K2+类似工程机械使用费比例×K3+类似工程间接费比例×K44.计算房屋评估价格;评估价格=类似工程单价×K×建筑面积(六)成本法估价中地建筑物折旧,应是各种原因造成地建筑物价值地损失,包括物质上地、功能上地和经济上地折旧.建筑物损耗分为可修复和不可修复两部分,修复所需地费用小于或等于修复后房地产价值地增加额地,为可修复部分;反之为不可修复部分.对于可修复部分,可直接估算其修复所需地费用作为折旧额.建筑物耐用年限分为自然耐用年限和经济耐用年限.估价采用地耐用年限应为经济耐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应根据建筑物地建筑结构、用途和维修保养情况,结合市场状况、周围环境、经营收益状况等综合判断.建筑物地建设期不计入耐用年限,即建筑物地耐用年限应从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扣除折旧后地建筑物现值可采用下列公式求取:l 、直线法下地建筑物现值计算公式:V= C-(C- S)t/N2、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地建筑物现值计算公式:V= C- 1- 2/N)3、成新折扣法下地建筑物现值计算公式:V= C·Q式中V----建筑物现值(元,元/㎡);C----建筑物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元,元/㎡);S ----建筑物预计净残值(元,元/ ㎡);T ----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年);N ----建筑物耐用年限(年);Q----建筑物成新率(%).无论采用上述哪种折旧方法求取建筑物现值,估价人员都应亲临估价对象现场,观察、鉴定建筑物地实际新旧程度,根据建筑物地建成时间,维护、保养、使用情况,以及地基地稳定性等,最后确定应扣除地折旧额或成新率.尚可继续使用地房屋,成新率一般不宜低于40%.(七)开发利润应以土地取得费用、建筑成本与管理费用之和为基础,根据当地建造类似房屋相应地平均利润率来求取.(八)积算价格应为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建筑物折旧,或为土地地重置价格加上建筑地现值,必要时还应扣除由于旧有建筑物地存在而导致地土地价值损失.新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地产可采用成本法估价,一般不应扣除折旧,但应考虑其工程质量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给予适当修正.(九)同一范围内同种用途地房屋宜采用同一种评估技术思路.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在采取土地与建筑物分别估算、然后加总时,必须注意成本构成划分和相互衔接,防止漏项或重复计算.第十五条农村房屋估价报告应当包含估价地依据、原则、方法、相关数据来源与确定、相关参数选取与运用、主要计算过程等必要信息,使委托人和估价报告使用者了解估价对象地范围,合理理解估价结果.第十六条对附着物评估按照省、市级政府发布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第十七条对在建工程评估,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地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地状态为准.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地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地状态为准.第十八条对临时建筑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地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第十九条凡农村房屋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地,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地机构协助评估.第二十条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地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并有至少二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第二十一条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壹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地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地,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第二十二条估价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整理存档:(一)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二)评估委托合同;(三)评估对象地产权证明材料及有关房屋基本情况地证明材料;(四)评估对象地实地查看记录、照片等资料;(五)确定评估结果地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六)其他涉及评估项目地一切必要资料.以上资料至少保留十年.第二十三条在农村房屋估价活动中,本意见未作规定地事宜,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执行.第二十四条本意见由湖南省******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意见自二○一○年*月*日起施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版权申明本文部分内容,包括文字、图片、以及设计等在网上搜集整理.版权为个人所有This article includes some parts, including text, pictures, and de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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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超占审批面积处置的指导意见

农村宅基地超占审批面积处置的指导意见

农村宅基地超占审批面积处置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公有制性质,体现宅基地的公平使用,督促违法超占自行拆除,震慑后续建房规范管理,鼓励以村民自治形式,对农村宅基地违法超占审批面积进行处置,明确处置对象、处置范围、处置标准、管理主体,现结合XX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二条村民建房时超过法定审批面积的,超出占用部分宅基地应无偿退还集体经济组织,超出占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自行拆除。

第三条村民建房时超出法定审批面积部分,未按照相关规定限期内整改的违法建筑、构筑物,因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通过村民自治形式,要求超占农户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一定数额的有偿使用费,缴纳有偿使用费并不改变超占面积的违法性质。

违法建筑、构筑物依法整改到位后,有偿使用费停止收取。

第二章处置对象、范围、标准、主体第四条处置对象(一)因历史原因形成“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二)“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第五条处置范围:综合考虑历史各阶段审批面积标准的调整,对于房屋产权证齐全的,产权证范围内均不收取有偿使用费,实际建筑、构筑面积超过产权证面积的,超过部分收取有偿使用费。

未办理产权证的,或产权证办理后实际户籍人数增加的,按以下面积核算有偿使用范围:(一)住宅面积: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超过部分收取有偿使用费。

因异地迁建或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每户增加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除外。

(二)附属设施: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为每人5平方米,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超过部分收取有偿使用费。

(三)晒坝:晒坝用地面积每户为30平方米,超过部分收取有偿使用费。

初次核定后,后期因户籍人口增加而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应从有偿使用面积中扣除后计算收费。

第六条处置标准多宅和一宅超面积部分按累计面积参照相关省、市、州计算收费:(一)住宅面积:按照阶梯式计算,超出1至50 平方米(含50)部分按每年2-4元/平方米计费;超出51至100平方米(含100)部分按每年5-7元/平方米计费;超出101至150 平方米(含150)部分按每年8-12元/平方米计费;超出15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年18-22元/平方米计费,每增加50平方米标准提高10-15元/平方米计费,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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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住宅及宅基地处置指导意见
各村委会:
随着我镇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农村宅基地空闲现象增多,农民对其所拥有住宅及宅基地私自进行处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近几年因此发生的纠纷和矛盾也越来越多,成为一个亟需规范的社会问题。

为缓解矛盾,合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某某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供各村在处理、解决相关问题时参照执行。

第一条、指导原则
1、村委会有权依法处理集体土地。

2、宅基地所有权属村委会所有,村委会有权对其依法进行处置。

3、宅基地不得进行买卖。

4、出卖宅基地上住宅的,视为同时自动放弃宅基地使用权。

5、出卖或出租宅基地上住宅的,一律不得再申请新批宅基地。

6、空闲宅基地优先解决本村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人员需要。

7、农户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第二条、空闲宅基地及地上物的处置办法
1、村委会研究收回村民空闲宅基地(含出卖宅基地地上物的宅基地),或村民向村委会提出处置空闲宅基地地上物的请求。

2、村委会经过研究下发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通知,收回宅基地,并同时告知其自行拆除地上物,或经协商、或经评估由村委会收购其地上物,依法签订协议。

3、无偿收回宅基地、有偿收购其地上物后,村委会有权对其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物情况及处置方案进行公示。

4、无偿收回宅基地,收购其地上物后,村委会优先用于解决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村民的需要,地上物价格由村委会通过民主程序决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土地按宅基地进行使用。

5、本集体经济组织无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村民,或无村民需要,则村委会可向其他人员进行处置。

但土地不属于宅基地,只是一般非农建设用地。

此时,地上物可以出售,买方与村委会签订建设用地使用协议,以有偿、有期限为原则。

6、村委会也可采取租赁、合作、入股等其他合法形式利用空闲的宅基地及地上物,收益标准各村通过民主程序决定。

第三条、本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买卖房屋行为的处置办法
1、交易双方已签定房屋买卖协议,形成事实,视为原宅基地使用者自行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村委会书面告知原宅基地使用者。

2、若买方属本村村民,且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则该买方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确认合法有效。

3、买方虽属本村村民但另有宅基地,或者不属本村村民的,地上物交易视为有效,但是买卖双方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村委会向双方下发无偿收回宅基地的通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双方按照本意见第二条完善相关手续。

否则为非法占地,村委会有权依法收回土地。

第四条、各村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办法,经两委班子讨论后,上村民代表会决议通过后到镇规划办备案。

各村要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及实施办法进行管理,由于管理不力造成集体财产流失或损失的,由村书记和村主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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