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2]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2]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大意义建立自然保护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客观要求,是保护国家生物战略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有效措施,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多年来,我省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自然保护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我省自然保护区仍面临着布局不完善、投入不足、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保护与开发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在地震灾区、川西北高原、省内主要江河上游的支流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要按照地理单元、物种的天然分布情况、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积极稳妥推进珍稀濒危小种群物种自然保护小区建设;加强大熊猫等重要物种生态廊道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联通性和整体性。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基础上,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川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责 任 山和 自留 山的形 式分 到 了农 户 。 目前 ,
市 州 l 的 5 0 多名 林 改 工 作 人 员 进 6县 7 0
全 省 责 任 山 6 0 5万 亩 , 41 4 %: 行 了政 策 业 务培 训 。 5 2. 占 . 3 自 留山 6 8 . 0 5 5万 亩 , 3 7 %; 体 统 一 占 8. 9 集
行 施 工 而进 行组 织与经 营管理所 发 生的各项 模 式 ,真 正建 立 起 公 益 项 目投 资 以 国家 投
费用。包括 管理费 、 费用和其 它费用 。 财务
入 为 主 的体 制 ,建 议 国 家 把 青 海 作 为 营 造
利 润 是 按 规 定 在 工 程 措 施 、林 草 措 施 林 定 额 的试 点单 位 , 行 试 点 , 得 经 验 。 先 取
因人 工 、材 料 等 费 用 价 格 上 涨 而 增 加 的价 不 同的 级 差 系数 , 以建 立 科 学 的符 合 我 省 差 预 备 费。 各 地 实 际 的 营造 林 工 程 定 额 。
六、 建议
( ) 据 市场 的动态 变化 , 期发 布各 五 根 定
营造 林 工 程 定 额 问题 是 全 国性 的普 遍 个 费用 的平均值 , 以达到 动 态 管 理 的 目的。
浅谈四川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几个关键环节
充 分尊 重农 民意愿 , 不包 办代替 , 以行政 命令强 不
制 推行 。 对 林 改 方 案 的制 定 , 在 全 面 收 集 林 业 “ 要 三
定” 以来 的各 种协议 、 同、 合 图表 等 资料 , 真开展 认
摸底 调 查 基 础上 进 行 , 泛 征 求 群 众 意 见 , 照 广 按
方法 步骤 , 好林 改工作 的服务 者和 指导者 。 当 2 尊 重 农 民 意 愿 , 定 林 改 方 案 制
当好 参谋 , 供优 质 服务 , 抓具 体落 实 , 分 发 提 狠 充
挥 了部 门的职 能作用 。针对 当前试 点工 作存 在的
一
些 薄弱 环节 和出现 的新情 况 , 笔者 认 为 , 必须 按
按 照 国家和省 委 、 省政 府部 署 , 年 四川 省全 今 I 面启 动了集 体林 权 制度改 革 。为搞好 这项事 关广
大农 民切身 利 益 和 生态 建 设 大局 的工 作 , 年 5 今
行宣传, 即一 封林 改 公 开信 、 系 列林 改讲 座 、 一 一
辆林 改巡 回宣 传车 、 一本林 改宣传 手册 、 台林 改 一 专题 文艺 演 出、 一份林 改工 作简报 、 一个林 改 采访 组、 一个林 改 电视 ( 纸) 报 专栏 、 一个 林 改政策 宣讲 团、 村组 各办 一个 林 改 宣 传栏 。这 种做 法 值 得 乡 借鉴 。 我省试 点工作 中 , 在 要通 过扎 实有 效 的宣传 发动, 把林 改政策 交 给基 层和 群众 , 使林 改 的各项 政策 家喻 户晓 、 入人 心 , 深 真正 让广 大农 民群众认 识 到林 改 是关 系 自己切 身利益 的大 事 、 事 , 好 消除
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四川省实施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和确定给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国有林地的林权登记发证及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林权登记发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林权由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理机关,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林权登记和发证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五条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林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经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机关对变更内容进行记载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自然灾害、林权流转、政策性收回、划转、调换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林权全部丧失的,登记机关按规定对原登记林权依法进行注销的登记。
第六条林权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正,尊重历史。
林权权利人的林权已经依法颁发过林权证而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应保持稳定。
第七条林权登记发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国家林业局统一开发的《林权证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和按规定统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林权【发文字号】川林发[2007]13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7.10.15【实施日期】200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通知(川林发[2007]131号)各市、州林业局:为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时、公正地调处我省在林业生产实践中出现的林权纠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订了《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四川省林业厅二○○七年十月十五日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和林区稳定和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以下简称林权纠纷调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纠纷,是指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调处林权纠纷,应当客观、公平、公正,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林权纠纷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纠纷调处机构(以下简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负责林权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林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林权纠纷发生期间,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单方面发放有关权属证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等证照。
在林权纠纷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纠纷的林木,不得在有纠纷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94]13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川府发[1994]133号)我省林业生产建设形势很好,绿化造林步伐进一步加快,以长江防护林为主体的绿色屏障体系初步形成,林区经济日趋活跃,全省已开始进入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的新阶段。
但是,在新形势下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超限额采伐林木的情况比较严重;非法征用、占用林地和破坏林地资源的现象普遍存在;乱砍滥伐林木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又有新的抬头;木材流通秩序混乱,违法经营、加工及乱收乱购木材的问题严重;违法运输木材,武装押运、强行冲关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特作以下通知:一、充分认识林业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林业既是一项基础产业,又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林业不仅对于保障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加快我省国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改善投资环境,优化农业结构,实现稳粮增收奔小康的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进一步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增强法制观念,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在林业建设中,要坚持一手抓造林绿化,一手抓保护管理。
在发展地区经济及调整林业结构中,要把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好森林资源放在首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2007年5月18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切实解决集体林权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我省属南方重点集体林区。
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046万公顷,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45.90%,在全省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我省集体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现有443万公顷集体林未确权颁证到户,上世纪80年代已确权颁证的也存在“指山为界”、四至不清、证地不符等情况,造成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权责利不统一、林权纠纷不断等问题。
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存在影响了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
因此,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权落实到户、到人,还山、还林、还利于民,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山、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川府函[2013]19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川府函[2013]19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林业厅《关于报送〈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送审稿)〉的请示》(川林〔2013〕6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要围绕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实施,以实现森林资源“双增长”为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推动我省林业由维护生态安全向建设生态文明提升、由传统数量林业向现代效益林业转变、由森林资源大省向林业生态和经济强省跨越,为全面建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实现森林资源“双增长”目标。
通过实施《规划》,到2020年,全省林地保有量达到2358万公顷;森林保有量达到1795万公顷以上,比2009年增加126万公顷;森林蓄积量力争达到17.9亿立方米以上,比2009年增加1.5亿立方米;现有乔木林地生产率达到148立方米/公顷;重点公益林地和重点商品林地比率分别达到72.9%和17.2%;2011-2020年占用征收林地总额控制在64342公顷以内。
四、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
严禁擅自改变林地性质、用途和范围。
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实施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和建设项目分类供地管理。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川委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6号二○○九年三月九日)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
我省地处长江上游,森林资源丰富,生态区位重要,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也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
全省有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046万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45.9%,在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经过数次变革,尤其是2007年6月以来,各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启动了集体林业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展。
因此,全面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的部署,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川办发〔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7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规模不断扩大,违法违规使用和挤占林地现象频繁发生。
为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遏制非法侵占林地势头蔓延,巩固生态文明建设基础,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林地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
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川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全国生态建设核心区和生物多样性富集区,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地位特殊,加强全省林地保护管理关系国家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始终把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四川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林地红线管理和用途管制(一)加强林地红线管理。
林地红线是生态红线的重要基础,是必须坚守的“生命线”和不可逾越的“高压线”。
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意识,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明确划定市、县两级林地红线,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守住生态安全底线。
(二)严格林地用途管制。
认真执行各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禁为规避林地用途管制而擅自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或将林地隐瞒不报、改变林地用途。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6.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如何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登记等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自然资源部登记局和国家林草局发改司、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做好林权登记对明晰林业产权、保障林权流转、支撑林权融资具有重要作用,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对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地籍调查和信息共享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新时期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权流转市场日趋活跃,登记业务需求大幅增长,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草局等部门,通过出台文件、加强培训、开展试点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林权登记逐步常态化、规范化。
但同时也发现,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影响林权登记办理的“堵点”、难点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对原林权证“不变不换”理解不到位,出现原林权证无法办理抵押;有的地方因为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后续登记有时会“卡壳”;有的地方对保持林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的政策理解和落实不够到位,林地经营权登记办理规则还不够明确;地方普遍反映林权地籍调查难度大、成本高,需要创新符合林业特点的地籍调查方式方法;还有的地方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不够便利,影响了林权登记规范高效办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6〕7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6〕7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7日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2016年是我省“十三五”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经济强省的开局之年。
为进一步做好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特制定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
一、深入推进“五个统筹”(一)统筹城乡规划。
1.制定出台《四川省省域城镇体系和四大城市群规划实施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厅)2.开展省级空间规划研究,探索省级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路径。
(省发展改革委)3.启动制定《四川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厅)4.制定出台《四川省市(州)、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厅)(二)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5.新(改)建农村公路1.5万公里。
实施渡改桥90座。
(交通运输厅)6.建设高标准农田528万亩。
加强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新增有效灌溉面积40万亩。
(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7.改造城镇危旧房棚户区27万户,实施农房建设35万户(其中农村危房改造15万户)。
(住房城乡建设厅)8.推动60个省级管廊建设项目示范,新建地下综合管廊200公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5•【字号】川府发[2002]9号•【施行日期】200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2]9号二00二年七月五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根本和切入点。
实施退耕还林,是遏制水土流失、减少自然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是发展生产力、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拉动内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搞好退耕还林工作,努力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1999年10月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认真开展了退耕还林的试点工作。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取得了初步成效。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对于扎实、稳妥、健康地推进退耕还林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的主要环节,努力做到与基本农田建设、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扶贫开发相结合,确保生态目标、农民利益、工程质量。
二、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突出工程建设重点退耕还林是一项以生态治理为主体目标的工程,必须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增收及地方经济发展,留够口粮地,退下陡坡地,建好找钱地。
在林种和树种配置上,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加快农村集体林业资源配置和利用,促进农村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的林区、四旁的村落、绿化带和其他经国家批准作为森林的用地。
第三条 林权流转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保护农村集体林业资源和农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 林权流转的条件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林权流转获得农村集体林业资源的使用权:(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有与林地合理利用贴近的经营规划或方案;(三)具备承担林地经营管理主体责任的能力;(四)与林地用途、保护、管理等相关方面的要求相符合。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村民组、联合体等集体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方式,将其集体林业资源的使用权流转给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一)依法设立,有固定的组织机构、章程、会员等管理制度,有法人或者从业主体资格;(二)拥有必要的级别及以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三)有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选定流转对象的程序和标准。
第三章 林权流转的程序第六条 林权流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办理,流转前应当制定林地利用规划或者方案。
第七条 使用集体林业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地管理单位(含承包方)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林地利用规划或方案、使用期限、使用面积、使用机构、使用人员、使用抵押物等,提交申请时应提供法定技术、经营能力等条件的证明。
第八条 林地管理单位应当在确认流转对象符合资质条件的前提下,对申请林地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林地利用规划或者方案、林地实际状况、林地平均生长周期和其他相关因素,详细核定林地流转费用并签订林地流转协议,明确流转的具体内容和流转期限。
第九条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3年,可按流转者需要多次续签、变更,但总计不得超过5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川府发[2011]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1年03月17日川府发[2011]8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委2010年工作部署和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今年省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省委的部署,坚持“一主、三化、三加强”的基本思路,把握“高位求进、加快发展”的工作基调,着力强化投资拉动、产业支撑,着力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着力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着力深化改革开放,着力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实现“十二五”发展良好开局。
为做好今年政府工作,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
一、努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认真落实中央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
不断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加大对民生和社会事业的投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全面落实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结构性减税等政策。
积极争取并用好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办大事,省级财政拟安排超过100亿元资金用于新村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地质灾害防治、成都天府新区建设和扩大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等重大民生、发展项目。
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预算原则上零增长。
注重政府性资金的统筹整合,发挥好政府性资金的放大效应。
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
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集体林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依法占用、征用和征收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个人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
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四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二)公平、公开、公正;(三)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四)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六)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其承包经营的林地。
第五条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林权流转的优先受让权。
鼓励农民通过依法流转,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家庭林场,促进林业规模化经营。
第六条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林权流转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法定义务应当同时转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和管理人员,有条件的要建立林权流转交易平台,加强林权流转监督管理,规范林权流转行为。
第二章流转范围、方式与期限第八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8]28号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正文:----------------------------------------------------------------------------------------------------------------------------------------------------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8]28号)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的通知》(中发[2008]18号)精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扩大内需,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严峻形势,坚定发展信心今年以来,面对极其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实施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保持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但自9月以来,国际金融经济形势风云突变、急剧恶化,金融危机正加速从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从发达国家向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扩散,全球性衰退的风险明显增大。
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已经显现并日益加重。
由于传导滞后效应,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负面影响越来越明显,并不断加重、加深,经济增速下滑的风险明显加大。
加上受“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影响,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许多特殊困难和问题: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繁重;工业生产增速回落,增加值逐月下降并出现继续下滑的趋势;出口受阻,国内市场竞争加剧,部分行业生产经营受到冲击;旅游业遭受重挫,基础设施和市场信心恢复难度大;投资增速放缓,房地产业发展步伐放缓;地方税源大幅减少,财政收入增速持续回落,出现今年以来的首次下降,收支矛盾十分突出;农民工回流增多,城乡居民就业压力加大,收入增长难度加大,部分低收入群众生活困难。
珙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程中资源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以珙县联营林场体制改革为例
投土者( 大队或生产 队集体 ) 投劳者 ( 、 以大 队或生 产队为单位统计集体投劳 出工数) 四方按 12 2 5 : : : 比例分成的乡( ) 村 联办林场。18 年 , 9 8 又将多数联 办林场和农户责任山、 自留山等造林地集合起来 , 和 国营公司联营的组建成 国、 村 ) 营林场 , 乡( 联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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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提 出 了对 策 建 议 。
关键词 : 集体林权制度 改革 ; 资源管理 ; 问题及其 对策
中图分类号 :7- 1 S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3— 5 8 2 0 ) 3- 0 1 0 10 5 0 ( 0 8 0 0 9 — 3
Pr b e sa d S l i n n Fo e tRe o c outo s i r s s ur e M n g m nti h u s o he Co lci e Fo e tRi h y tm f r n G o g Go n y ft l tv r s g tS se Re o m i n u t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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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川办发[2012]7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12.17【实施日期】2012.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2]7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生态建设成果、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资源增长、林农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林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大力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着力加强科技服务、政策扶持、产业引导和监督管理,促进林下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为实现绿色增长、林农增收、推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坚持因地制宜,确保林下经济发展符合实际;坚持政策扶持,确保林农得到实惠、产业得到发展;坚持科技帮扶,确保林地综合生产效益得到持续提高;坚持机制创新,确保林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
努力建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重点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逐步形成“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格局,增强林农持续增收能力,林下经济产值和农民林业综合收入实现稳定增长,林下经济产值占林业总产值的比重显著提高。
到2015年,农民林下经济收入人均增加200元。
二、主要任务(四)科学规划林下经济发展。
围绕全省林业生态建设战略目标,根据自然地理条件、林分特征和林地构成,充分发挥特色农产品、林产品区域优势,结合全省林业产业布局和连片扶贫、产村相融,制订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分区域确定重点发展产业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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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和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鼓励发展各类林业专业协会,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承担林业和山区经济发展建设项目,引导和规范各类中介组织健康发展。探索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规范评估服务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林业金融支撑制度
加强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拓展信贷支农渠道,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增强林业资源转化为资产的能力。各级金融、林业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开办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适当延长抵押贷款期限,合理设定抵押贷款利率,为集体林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加大林权抵押贷款担保工作力度,探索林权抵押贷款免除第三人担保的模式,优化贷款程序,简化贷款手续。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林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
五、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实行商品林和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分别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体制和政策措施。公益林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要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九、加快发展现代林业产业
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竹林,建设一批丰产优质高效的特色经济林基地。加快发展森林旅游业,大力发展林下经济。逐步增加林业产业资金投入,省级财政安排的林业产业化资金重点用于现代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各地要围绕建设现代林业基地,在农业综合开发等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发展林业产业项目。积极扶持林产品加工企业,重点培育林业龙头企业,提高林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延长产业链,探索完善企业与农户紧密结合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强林业名牌产品培育工作,建立和完善林产品标准体系。强化林业产业科技支持,大力推广林业实用新技术,加强林业科技服务,提高科技对林业产业的贡献率,增加农民和林区职工收入。
八、建立健全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
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加大造林项目和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投入力度。建立造林、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财政补贴制度,开展造林苗木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实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种质资源保护、生物质能源林、速生丰产林、珍贵树种以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育林基金减收后,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人员及经费纳入县级财政一般预算,并对其基础建设给予支持。
十、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生态文明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工作领导。林业、宣传、发展改革、财政、金融、保险、司法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参与林业改革与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积极营造全省动员、全社会办林业的浓厚氛围。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自2007年全面启动以来,经过3年多的努力,基本完成了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初步建立起以家庭承包为主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促进了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知如下。
三、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制度
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损害农民林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林农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转包、出租、转让,可以互换、入股、抵押,也可以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平台,为林权流转提供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政策法律、变更登记等综合服务。严格控制生态公益林流转,确保生态公益林性质不变、区域稳定。妥善处理林权流转中期限过长、价格过低、面积过大的问题,防止农民过早失山失地。加强林权流转市场监管,完善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规范林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林权纠纷调处仲裁机制,维护林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巩固完善集体林权主体改革成果
各地要围绕稳定集体林家庭承包经营基本政策,认真查找主体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尚未明晰产权的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11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要完善签订家庭承包合同,落实管护责任。分山到户率较低的,要采取措施尽可能分山分林到户,提高家庭承包比例。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要以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农户的收益权,要将股权证发放到户。集体林已流转的,要进一步完善流转合同,流转收益要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工作的,要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做好集体林权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维护林区稳定。加强林改档案管理,做好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为巩固林改成果、稳定承包关系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基本原则,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补助制度,落实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措施,提高林业企业和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将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合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积极推进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洪涝灾害及其他自然灾害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面。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
二、改革林木采伐流通管理制度
按照“总额控制、分类管理、便民透明”的思路,改革林木采伐运输管理,赋予林权所有者更充分的经营处置权。实行采伐限额总控制制度,确保森林资源长大于消。鼓励以村、林业合作经营组织或股份制合作林场为单位,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放活商品林特别是人工商品林经营,非林业用地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商品林采伐指标5年内可结转使用。完善采伐限额分配办法,简化采伐审批程序,推行采伐公示制度,确保林农平等获得林木采伐权。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公益林抚育和更新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