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确保煤矿生产活动中的火工品安全管理,并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的内容:
1. 火工品使用管理:煤矿应设立专门的火工品管理机构,负责火工品的购买、存储、使用和销毁等工作。
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严禁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使用。
2. 火工品购买和存储:煤矿只能从合法的供应商购买经过合格认证的火工品,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对火工品进行分类、分区、分仓储存。
存放的地点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且离易燃易爆物和高温区域必须保持一定距离。
3. 火工品使用培训和持证上岗:所有接触火工品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上岗。
同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知识更新,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火工品检查和维护:煤矿应建立火工品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对火工品进行检查,确保其性能正常,防止过期火工品的使用。
对于损坏、失效或者过期的火工品,必须进行及时更换和销毁处理。
5. 火工品事故报告和调查:发生与火工品相关的事故或者异常情况时,煤矿应及时上报,并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仅是常见的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的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或者企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煤矿在执行火工品管理规定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以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进行。
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1. 引言为规范煤矿火工品的使用,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火工品使用审批管理2.1 火工品使用审批程序煤矿火工品使用必须经过现场安全检查人员审核并集体讨论确定使用范围、量和方法,提出合理化建议后,经安全科审批合格后准予使用。
2.2 火工品使用申请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应提前5日向上级安全管理机构递交书面使用申请。
申请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使用部门、使用地点、使用时间、文件材料张数、使用程序、使用干部、使用人员签字等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
2.3 火工品使用审批安全科等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使用单位申请的火工品进行审批。
安全科员必须对使用单位申请的火工品进行验收,不合格的火工品不得使用。
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安全评价或需求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最终经过审批合格后方可使用。
3. 火工品运输管理3.1 火工品运输编号管理运输单位应对矿山和煤矿生产单位提供的火工品运输进行登记和编号管理。
火工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矿山确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进行运输,严禁改变运输路线和时间。
对于需要跨县、市、省的火工品运输,需申请运输文件。
3.2 火工品运输车辆管理火工品运输车辆必须状况良好,经过安全检测,并按规定装载火工品。
火工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运输期间提供的有关规定保障运输安全。
4. 火工品储存管理4.1 火工品储存场所煤炭厂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火工品储存场所,保证其安全、卫生、清洁无尘、存放整齐有序、运输便利、通风、防潮、防鼠、防火等条件。
各种不同性质、用途的火工品必须要划分到相应的储存场所中。
4.2 火工品储存条件火工品的储存温度应符合规定,不得超过火工品的限定储存温度。
火工品储存区应具备相应的灭火设施、排除静电装置、排除火源装置、不锈钢装置和检测设备等。
5. 防范控制火灾爆炸的措施5.1 防范火灾爆炸的措施为防范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煤矿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切实掌握火工品的性质和安全操作规程。
同时,要开展集中培训,教育用户,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
是矿山企业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对矿井火工品的管理制定的规章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严格管理、规范使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安全。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火工品的采购、存储和使用:制度规定了火工品的采购渠道,采购前需要进行资质审核,并遵循安全、质量和价格等原则。
火工品的存储要求专用仓库,分门别类储存,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对火工品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使用火工品前需要核对数量、规格、有效期等,遵循操作规程。
2. 火工品的运输:火工品的运输要求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环节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火工品的安全运输。
3. 火工品的使用管理:火工品的使用只能由持有相应证书的人员操作,严禁未经许可者私自使用。
使用前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操作无误。
4. 火工品事故的处理:制度明确火工品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报警、紧急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等,并规定了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责任追究。
5. 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要求对使用火工品的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其熟悉操作规程,并进行定期考核。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是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遵循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降低矿井火灾事故的发生率,保证人员和财产安全。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 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沛城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一、组织机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担任.成员:由供应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安监站分管站长或监察员、井下炸药库班长.办公室设在生产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管理制度:1、矿每旬由生产副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 按规定兑现罚款.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 十不准放炮”制度.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 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 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矿发新并按价赔偿.三、奖罚办法:一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1、供应科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 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 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50元.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 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口把钩工、信号工,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4、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 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从厂家押往井下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5、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6、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即炸药2吨,雷管4000发.7、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8、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 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元.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 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11、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区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生产科调度室审批,没有当班带班区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2、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3、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 有安全网员或班组长代替, 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10元,罚带班区长5元.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1没有合格证不发.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4 不是3人领料不发.5没有雷管盒不发.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8质量有问题不发.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 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站或炮管组,每人次给予10-50元的处罚.8、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监站;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站.无论是交井下炸药库还是交安监站,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矿对上交雷管个人按每发2元给予现金奖励.9、安监站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暂存雷管的箱子要双人双锁保管,并定时送往中央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10、安监站、炮管组、保卫科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11、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1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12、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三井下放炮: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 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4、放炮前, 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5、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岩巷100米,半煤岩80米, 采煤工作面35米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 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9、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元.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11、各采掘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四奖励办法:1、各单位放炮员完成当班的爆破任务,无三违行为,每班享受元放炮补助费.2、实现矿安全目标, 年度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内评出先进管理区队前三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500元.3、实现矿安全目标, 年度内经上级管理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火工品领导小组每人奖励100元.4、对在平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奖励50-200元,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报请矿给予记功表彰.5、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区队,不予评先.6、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模版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模版一、概述1.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矿井中火工品的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和储存火工品,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和储存火工品的矿井,包括矿山、矿井厂家等。
3. 本制度要求矿井中所有涉及火工品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执行,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火工品的分类和管理1. 火工品的分类a. 可燃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等。
b. 火药类物品:包括炸药、雷管等。
c. 烟火类物品:包括焰火、礼花等。
2. 火工品的管理a. 火工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仓库进行储存,确保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b. 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c. 火工品的使用必须按照使用手册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改动。
d. 每次使用火工品都必须填写相应的使用登记表,记录使用情况和数量。
三、火工品的使用安全措施1. 火工品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使用环境符合要求。
2. 使用火工品的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等。
3. 使用火工品时必须按照事先制定好的操作程序进行,不得任意操作。
4. 使用火工品时必须与其他作业人员保持安全距离,确保不会产生危险。
5. 使用火工品结束后,必须对使用场所进行彻底清理和检查,确保没有残留火药和其他危险物。
四、火工品的储存安全措施1. 火工品的储存仓库必须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防火墙、防火门等设施。
2. 储存火工品的仓库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环境安全可靠。
3. 储存火工品的仓库必须进行定期清理和防潮处理,防止火药受潮变质。
4. 储存火工品的仓库必须设有警示标识,明确标识火工品的种类和储存位置。
5. 火工品的储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储存量的限制和报备制度。
五、火工品事故处理1. 火工品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2. 火工品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矿井生产和安全,加强对矿井火工品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火工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火工品的安全存储、使用和运输,防止火灾、爆炸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2.科学合理: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生产需要,制定合理的火工品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3.全员参与:矿井所有相关人员都应参与火工品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培训和演练。
第二章火工品的分类和等级第四条火工品按照其易燃、易爆、毒害等特性分为不同等级。
第五条根据中国矿业大学矿井生产安全法规和相关标准,确定矿井内可使用的火工品种类和规格。
第三章火工品的采购与储存第六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采购管理机制,明确采购程序和管理责任人。
第七条矿井应对采购的火工品进行验收和登记,确保采购的火工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矿井应建立专门的储存仓库,对火工品进行分类、标识和分类储存。
第九条火工品的储存仓库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保持通风、干燥、防火。
第十条矿井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火工品的数量和种类与登记相符。
第四章火工品的使用与运输第十一条矿井在使用火工品前,应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告知,确保操作人员了解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矿井在使用火工品时,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标准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使用记录,记录火工品的使用情况、数量和用途。
第十四条矿井在运输火工品时,应制订运输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火工品的运输工作。
第五章火工品的问题处理与应急措施第十五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问题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火工品的泄露、损坏、无法使用等问题。
第十六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六章火工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定期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管理的考核机制,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合格者进行纠正和追责。
2023年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火工品的安全使用,维护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下火工品是指在矿山井下使用的具有爆炸、燃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和器具。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井下使用火工品时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技术、管理、教育等综合措施,确保井下火工品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应做到严格组织、科学操作、规范使用、安全储存、全面清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六条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责任、规范操作、制定安全措施、定期检查等措施。
第七条矿山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火工品管理机构,负责井下火工品的管理和操作。
第八条火工品管理机构负责策划和组织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制定爆破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对井下火工品的采购、储存、运输和销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矿山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井下火工品的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施工措施第十一条在进行井下火工品作业前,应编制详细的爆破方案和施工措施,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员和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在进行井下火工品作业时,应设置足够的警示标志和限制区域,确保人员和设备远离危险区域。
第十三条进入井下火工品作业区域前,应进行必要的教育和技能培训,掌握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四条井下爆破作业应按照爆破方案和施工措施进行,严禁超范围施工和临时改变爆破方案。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下一步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安全设施和装备第十六条井下火工品作业区域应设置灭火器材和紧急通道,确保防火安全和人员疏散的通畅。
第十七条井下火工品作业区域应配备相应的通风设施和防爆设备,确保爆破烟雾排除和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使用井下火工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章节二:井下火工品的分类与管理要求第四条井下火工品分为炸药、雷管、信管、引爆器材等四类。
第五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将井下火工品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不同类型的火工品存放区域分开,避免发生混淆使用。
第六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井下火工品管理制度,规定井下火工品的存放、携带、使用、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严禁擅自使用、私存、乱放井下火工品。
章节三:井下火工品的存放与仓储管理第七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建立专门的火工品仓库,仓库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禁在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存放井下火工品。
第八条火工品仓库应有专人管理,保持仓库内清洁、整齐,定期进行巡视和清点,确保存放的井下火工品数量与种类与记录一致。
第九条井下火工品仓库应设置锁具、警示标志、消防器材,并开展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动力电池、易燃易爆物品、酸碱物品等与火工品禁止放在同一仓库,以防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危险事故。
第十一条井下火工品仓库应划定明确的区域,不得轻易进入,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井下火工品仓库应定期进行审计,并做好进出记录,确保井下火工品的货物流转可追溯。
章节四:井下火工品的携带和使用管理第十三条进入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并持有有效的上岗证才可以携带和使用井下火工品。
第十四条在井下作业期间,携带的井下火工品应按照规定的容器和标识进行包装,并避免与其他物品混放。
第十五条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工程方案和技术要求,并由专人负责操作,禁止非授权人员擅自操作。
第十六条在使用井下火工品前,应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和试验,并确保设备设施的完好,以防事故发生。
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规定范本
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规范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环保、安全、技术等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四条所有从事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证书,严禁未经培训和考核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第五条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事故。
第二章爆破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所有从事井下爆破工作的人员在进入现场前,必须戴上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面具、耳塞等个人防护装备。
第七条爆破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正常、无泄露、无明火。
第八条对于井下可能存在的有害气体,应进行专业检测,确保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九条爆破前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等待批准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条爆破前应组织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各人员职责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章爆破作业的要求第十一条在进行井下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方案进行操作,严禁任意更改或修改。
第十二条爆破前应将作业现场与周围区域进行合理隔离,保证周围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在爆破作业期间,应保持严密的通风,避免有害气体积聚,确保井下空气质量。
第十四条在爆破作业期间,应严格控制作业区域内的人员数量,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五条在爆破作业期间,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在爆破作业期间,应定期对井下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四章火工品的储存和管理第十七条所有火工品必须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进行储存,严禁将其暴露在高温、潮湿等不利环境下。
第十八条火工品的储存库房必须进行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确保储存的安全。
第十九条火工品的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火工品的储存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
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
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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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属重大危险品,如果管理不善,一旦流入社会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后果不堪设想,为进一步加强火工品管理,杜绝井下火工品流失,特做如下规定:
1火工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退手续,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必须当班退库;
2火工品在使用时必须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在场证明,对使用量和剩余量要共同确认;
3下班之前,掘进火工使用人员必须到值班室填写《掘进火工使用记录》,使用人员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字负责,不得代签名;
4若有未爆的残炮,最先发现人员必须汇报值班长,由值班长组织处理,并认真记录;
5火工品在领取、使用和退库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私藏火工或将火工带出地面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追究刑事责任;
6各有关人员须严格遵照执行,相互监督。
对提供私藏、私带火工品线索者,一经核实,予以重奖(2000元),同时矿部保证对提供线索者保密;
7值班人员对本班火工使用情况负责,保证本班火工使用记录填写规范并与火工发放站领退记录相符;
这里填写您的企业名字
Name of an enterprise。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三篇)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火工品的安全管理,提高矿井生产安全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矿井火工品的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条矿井应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完善制度流程,科学施策,合理分工,集中领导,推行责任制,确保矿井火工品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矿井应做好火工品的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同时,加强防火、防爆常识的宣传教育,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防护意识。
第四条矿井应组织每年的火工品安全专项检查,对火工品的储存情况、使用情况、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五条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应根据实践经验和技术方法的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矿井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火工品的分类与储存第六条火工品分为炸药、雷管、引燃药炮打管、火工品配套器材等几大类。
矿井应根据不同的火工品特性,进行分类储存,并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储存。
第七条炸药应单独存放在专用的炸药库中,库房底板应选用非易爆材料制作,并有足够的排风设施,严禁引火、冒烟、禁止照明。
第八条雷管应单独存放在管仓或雷管库中,远离炸药存放。
雷管库应设有足够的排风设施,并具备防尘、防水、防静电设施。
第九条引燃药炮打管应分类储存,存放时应保持通风良好,远离炸药和雷管,防止引燃药受潮、受热、受压。
第十条火工品配套器材应按照不同类别进行分类储存,防止混杂和污染。
储存环境应干燥、通风,远离火源和易燃物。
第三章火工品的使用及管理第十一条矿井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火工品,严禁超范围使用和超量使用。
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经过专门的审批,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操作。
第十二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领用登记制度,要求领用人员填写具体的领用数量、用途和时间,并由领用人员和仓库管理员共同签字确认,确保火工品的使用合规合法。
第十三条火工品的使用现场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和警示牌,明确使用规程和注意事项,防止误操作和事故发生。
煤矿火工品规章制度
煤矿火工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煤矿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包括炸药、雷管等各类火工品。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保证每一批火工品的来源可查、数量可控、使用可控。
第四条煤矿应当对从事火工品管理和使用的人员进行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对火工品管理和使用的意识。
第五条煤矿应当加强火工品的储存管理工作,确保火工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火工品使用记录,记录每一次火工品的使用情况,包括数量、用途、时间等。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火工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发生火工品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八条煤矿应当定期对火工品进行检测和鉴定,保证火工品的品质符合要求。
第二章火工品的分类和管理第九条煤矿应当根据需要对火工品进行分类管理,按照规定的存放条件进行储存。
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火工品的领用制度,对领用火工品的人员进行审批和登记,并明确领用用途。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对火工品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不得私自使用火工品,确保火工品的使用符合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对火工品的库存情况进行定期盘点,确保火工品的数量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对火工品的运输进行安全管理,确保火工品的运输过程安全可控。
第三章火工品的使用和监测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对火工品使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保证火工品的使用符合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对火工品的存储条件和使用期限进行定期监测,确保火工品的使用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火工品使用记录,对火工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数量、用途、时间等。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火工品的检测和鉴定工作,确保火工品的品质符合要求,使用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建立火工品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对火工品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对从事火工品使用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火工品使用的安全意识。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火工属重大危险品,如果管理不善,一旦流入社会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后果不堪设想,为进一步加强火工品管理,杜绝井下火工品流失,特做如下规定:
1火工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退手续,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必须当班退库;
2火工品在使用时必须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在场证明,对使用量和剩余量要共同确认;
3下班之前,掘进火工使用人员必须到值班室填写《掘进火工使用记录》,使用人员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字负责,不得代签名;
4若有未爆的残炮,最先发现人员必须汇报值班长,由值班长组织处理,并认真记录;
5火工品在领取、使用和退库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私藏火工或将火工带出地面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追究刑事责任;
6各有关人员须严格遵照执行,相互监督。
对提供私藏、私带火工品线索者,一经核实,予以重奖(2000元),同时矿部保证对提供线索者保密;
7值班人员对本班火工使用情况负责,保证本班火工使用记录填写规范并与火工发放站领退记录相符;。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5篇)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一、火工品仓库管理1、持证上岗。
2、禁止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入内;3、严格执行双锁制度,禁止一人兼职;4、爱护一切安全设施,发现安全设施损坏后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督促有关单位进行修复。
5、认真填写台帐和办理火工品领、退手续,做到帐面清楚、准确。
6、严禁执行县公安局颁发的《爆炸物品库容规定》和其它规章制度及本矿制定的有关制度。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准脱岗。
二、火工品的领退1、各队队长必须根据本队各班组的工作量合理安排火工品领取数量,不得滥开单据。
2、仓库保管员发放火工品前,必须检查爆破员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合格,不合格者严禁发放火工品,否则将给予仓库保管员不低于____元罚款(炸药箱、雷管箱标准:箱体用木板做成,箱内不得有尖锐东西外露,防止扎破炸药、雷管;雷管箱内应有软质垫层;箱子必须加锁;箱子必须结实、严密)。
3、仓库保管员发放雷管必须严格按雷管编号准确发放,并认真登记。
4、本班组使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必须交回炸药库房,严禁混用,否则处以爆破员不低于10/元枚(雷管)、____元/管(炸药)的罚款。
5、炸药箱、雷管箱必须专人专用,下班后直接交回库房,不准中途存放到其它任何地点,仓库保管员必须随时清理交回的炸药箱、雷管箱,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爆破员____元。
6、严禁同一人同时领用炸药和雷管。
7、严格按县公安局下发的统一表格执行签字手续,不准他人代签,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仓库保管员____元。
三、火工品的运送规定1、炸药、雷管不得在同一罐笼上下井。
如果使用同一辆电机车运送,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____米。
2、火工品在罐笼、机车内运送时,车速必须符合《规程》规定(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____米/分;运送其它类爆破材料时,不得超过____米/分),还要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在起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震动。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一、井下火工品的定义和分类1. 井下火工品是指在矿井、矿山等封闭空间中使用的能产生燃烧、爆炸或发射冲击能的物质和装置。
2. 井下火工品分为三类:爆炸品、发射品和其他火工品。
爆炸品包括炸药和雷管等;发射品包括发射器和发炮装置等;其他火工品包括引信、信号弹和信号枪等。
二、井下火工品的存储和运输1. 井下火工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类别进行储存,并采取隔离措施,防止不同类别的火工品发生混淆和交叉感染。
2. 火工品的储存地点必须设立明显的标志,并保持通风良好。
不得在易燃物或有毒气体附近存放火工品。
3. 火工品的运输必须保证安全可靠,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严重震动和碰撞。
三、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程序和安全措施1. 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操作流程进行。
2. 使用火工品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和场地符合要求,并排除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3. 在使用火工品时,必须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服和护目镜等,并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
4. 火工品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和设备,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残留的火工品。
四、井下火工品事故的处理和报告1. 一旦发生井下火工品事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2. 在火灾或爆炸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 对于严重的火工品事故,必须进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和模拟,以提高事故应对和处理能力。
五、井下火工品的培训和安全教育1. 对于从事井下火工品使用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2. 定期组织井下火工品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预防火工品事故的发生。
六、井下火工品的监督和检查1. 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井下火工品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符合规定和标准。
2. 对于违反规定的火工品使用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5篇)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火工属重大危险品,如果管理不善,一旦流入社会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后果不堪设想,为进一步加强火工品管理,杜绝井下火工品流失,特做如下规定:1火工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退手续,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必须当班退库;2火工品在使用时必须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在场证明,对使用量和剩余量要共同确认;3下班之前,掘进火工使用人员必须到值班室填写《掘进火工使用记录》,使用人员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字负责,不得代签名;4若有未爆的残炮,最先发现人员必须汇报值班长,由值班长组织处理,并认真记录;5火工品在领取、使用和退库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私藏火工或将火工带出地面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追究刑事责任;6各有关人员须严格遵照执行,相互监督。
对提供私藏、私带火工品线索者,一经核实,予以重奖(____元),同时矿部保证对提供线索者保密;7值班人员对本班火工使用情况负责,保证本班火工使用记录填写规范并与火工发放站领退记录相符;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确保生产作业的安全,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包括火药、引线、雷管等井下作业所必需的火工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矿长负责煤矿井下火工品的总体安全管理工作;主管安全的副矿长负责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工作;具体运营领导、检查员负责对井下火工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井下火工品的储存管理第五条储存条件: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应采取密闭、防潮、防晒、防火的方法。
储存场所应定期清理,保持通风畅通,杜绝积尘、远离明火等危险物品。
第六条安全距离: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场所应距离矿井入口、采空区等危险区域保持合适的安全距离。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是指对井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火工品进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1. 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接受相关安全培训。
2. 确定特定的作业区域,禁止在非指定区域使用火工品。
3. 确保火工品的存放和运输符合相关规定,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 确保火工品的使用符合设计要求,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5. 确定安全的引爆方法和时间,严禁私自引爆或调整爆炸装置。
6. 严禁携带或使用任何未经批准的火工品。
7. 在井下作业期间,保持与其他施工活动的沟通和协作,以确保火工品使用不会对其他工作人员造成威胁。
8. 定期对火工品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调整管理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9. 在井下施工结束后,对未使用的火工品进行集中回收和处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井下施工过程中火工品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保障施工人员和场地的安全。
具体的使用管理规定可能根据
不同的地区和具体项目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
2024年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井下火工品的安全使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制定本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井下火工品进行工程施工、勘探、矿业开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火工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登记和许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井下火工品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四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井下火工品的管理,确保井下火工品的安全储存、运输和使用。
第五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配备合适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安全。
第二章井下火工品的登记和许可第七条所有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使用前向当地安全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和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
第八条审批机关应对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给予退回和说明。
第九条井下火工品的许可证应具备相应的编号、有效期和用途等信息,同时在使用单位和个人的指定场所予以公示。
第十条井下火工品的许可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失效的应及时注销。
第十一条井下火工品的登记和许可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安全和监督可控。
第三章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和运输第十二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配备专门的仓库和储存设施,确保井下火工品的安全储存。
第十三条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和标识进行,同时应统一进行记录和盘点。
第十四条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和运输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密封、防潮、防火等工作措施应得到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井下火工品的运输应使用专门的运输工具和设备,并由专人负责监督和保障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井下火工品的运输过程中应保证运输工具的稳定和安全,并确保不会因运输过程中振动、碰撞等原因造成井下火工品的破损或泄露。
第十七条井下火工品的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范各类意外事件和突发情况的发生,并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应对和处理。
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火工品保存、发放、领取、使用、退库等环节的管理,堵塞火工品管理中存在的漏洞,确保矿区和社会的稳定,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1.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2.井上下接触火工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静电衣服。
3.领火工品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火工品库房内。
4.必须建立火工品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火工品丢失处理办法。
5.往井下运送火工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并分别装相加锁;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炸药;
(4)禁止将火工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或其它巷道内。
6.所有爆破人员包括放炮员和运送炸药人员,必须熟悉火工品的性能和有关安全规定。
7.井下爆破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8.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9.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火工品。
10.放炮员必须持本人放炮合格证,方可领取火工品,领取火工品人员必须在库房外等候,双方当面点清,并盖章或签字。
11.放炮员必须严格遵守火工品安全合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方针。
12.炸药库发放人员对收存和发放火工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炸药库存储量不得超过规定容量,库房内严禁存放杂物,并加强库房区域巡查工作。
井下火工品管理制度
井下火工品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山及其他井下作业场所的火工品管理。
三、管理责任:1.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火工品管理制度。
2.井下现场负责人负责落实火工品管理制度及相关安全措施,并保证现场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意识。
3.井下作业人员有义务遵守本管理制度及相关安全规范,并积极参与矿山组织的培训和演练。
四、火工品的管理与存储:1.需要使用火工品的部门必须提前向矿山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详细的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
2.井下作业场所必须设有专门的火工品仓库,仓库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设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监督。
3.火工品仓库必须设有防火设施,包括防火墙、灭火器等。
4.火工品的存储必须按照不同种类进行分类,且储存区域内必须标明清晰的标志和警示语。
5.火工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量进行存放,且必须有明确的存储期限,过期的火工品必须及时销毁或处理。
6.火工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使用专用容器,且运输人员必须具有相关资质。
五、使用和处理:1.使用火工品的作业必须由经过相关培训和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人员进行。
2.在使用火工品的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不得私自擅改或违规操作。
3.火工品使用完毕后必须进行合理的处理,且现场必须检查确认无残留火工品后方可返工。
4.如发现火工品存在异常或故障,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上级。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1.矿山管理部门必须定期组织火工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对火工品的安全使用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技能。
2.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持证上岗。
未经培训和持证上岗的人员不得接触和使用火工品。
3.培训内容必须包括火工品的种类、特性、存储和使用方法、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安全知识。
七、安全检查与演练:1.矿山管理部门必须定期进行井下火工品存储仓库的安全检查,确保仓库设施完好,并存在足够的防火措施。
2.矿山管理部门必须定期组织井下火工品使用作业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使用的合规性、操作规程是否得到遵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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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火工属重大危险品,如果管理不善,一旦流入社会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后果不堪设想,为进一步加强火工品管理,杜绝井下火工品流失,特做如下规定:
1火工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退手续,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必须当班退库;
2火工品在使用时必须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在场证明,对使用量和剩余量要共同确认;
3下班之前,掘进火工使用人员必须到值班室填写《掘进火工使用记录》,使用人员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字负责,不得代签名;
4若有未爆的残炮,最先发现人员必须汇报值班长,由值班长组织处理,并认真记录;
5火工品在领取、使用和退库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私藏火工或将火工带出地面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追究刑事责任;
6各有关人员须严格遵照执行,相互监督。
对提供私藏、私带火工品线索者,一经核实,予以重奖(2000元),同时矿部保证对提供线索者保密;
7值班人员对本班火工使用情况负责,保证本班火工使用记录填写规范并与火工发放站领退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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