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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案辩护词(成功辩护)

妨害公务案辩护词(成功辩护)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谭娇父亲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

通过庭前阅卷、查阅一审判决书、会见被告人,本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

首先我代表上诉人谭娇对因本案受到伤害的杨玲芳警官表示深深的歉意。

下面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本辩护人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关于上诉人谭娇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上诉人谭娇的犯罪情节轻微,在同案犯中过错最小。

本案中,上诉人虽然参与实施了阻碍警察的正常执法行为。

但是,综观本案,上诉人谭娇既不是导致本案发生,其行为也没有导致本案严重后果的作用。

上诉人谭娇采用“大声喊叫边推搡”的行为属于轻微暴力。

一审庭审举证现场视频显示:杨玲芳警官摔倒并导致骨折的时刻,上诉人谭娇离现场有几米远。

所以上诉人谭娇的行为和本案中的严重后果没有关联性。

根据刑法基本理论,暴力是一种对人或物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侵害行为,这种危险性一般是指能够导致或者具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危险的行为。

恳请二审法院注意以上情节,给予上诉人谭娇从轻处罚。

二、上诉人谭娇的主观恶性小。

本案涉案人数虽为多数,且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中均存在着故意。

但是数被告人之间并没有预谋性,其没有邪恶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事实上,上诉人谭娇参与此事,是由于没有法律概念,出于对同事之情的一种维护。

对于参与该次冲突,只是一时冲动,一时兴起,这种情形下作出的一时过激行为印证了其主观恶性较轻。

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谭娇的主观恶性,给予上诉人从轻处罚。

三、上诉人谭娇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律师通过之前的调查取证和会见上诉人得知,上诉人谭娇有着稳定的家庭与工作,之前从没有受过任何刑事与行政处罚,系初犯。

其父母对她的评价是,一向老实本分,孝顺父母,爱惜家庭。

其工作单位甚至在其被羁押后,主动将其未结清的工资送到她家里,可见其本人的社会评价与信誉度较高。

排除妨害纠纷答辩状模板范文

排除妨害纠纷答辩状模板范文

排除妨害纠纷答辩状模板范文尊敬的法官大人:您好呀!我是来写答辩状的,关于这个排除妨害纠纷的事儿呢,我可得好好说道说道。

一、关于事情的基本看法。

咱先聊聊这个纠纷是怎么回事吧。

我觉得呀,对方说我妨害到他了,这事儿可不能就这么轻易下结论呢。

我在这个事情里,一直都是按照正常的生活方式或者是在自己的合理权益范围内做事的。

比如说,对方可能觉得我在某个地方放了个东西,就说妨害到他了,可是他都没好好考虑过我为什么要放那儿呢。

也许是那个地方本来就是大家都能用的公共区域,而且我放东西也没有影响到正常的通行或者其他重要的事情呀。

二、对对方指控的反驳。

1. 空间使用的争议。

对方说我占了他的地方,这可有点冤枉我了。

我住的这个地方呀,空间划分本来就不是特别清晰,大家都是互相将就着过日子的。

我放东西的那个小角落,我一直都觉得是个没人管的小地方呢。

而且我放的东西也不多呀,就那么一点点,根本就不会像他说的那样,严重妨害到他的生活或者他对空间的使用。

他可能是对这个空间有自己的想法,但是也不能就这么把我正常的使用说成是妨害呀。

2. 行为影响的误解。

他还说我的一些行为有噪声之类的妨害。

我就奇了怪了,我每天的生活都是很正常的呀。

就像我偶尔在屋里挪个凳子什么的,这能有多大声音呀?他就非要说这影响到他休息或者工作了。

我觉得他有点太敏感了。

我也不是故意要制造声音的,而且我已经很注意了。

在正常的生活里,谁还能一点动静都没有呢?再说了,他自己有时候也会有一些声音发出来呀,怎么就光说我呢?三、我的合理权益。

我在这个地方也是有我的合理权益的。

我住在这里,就有权利在不影响他人的前提下,正常地使用一些公共资源或者自己周围的小空间。

我又不是那种不讲道理的人,如果我的行为真的有很大的妨害,我肯定会改正的。

可是现在他这么一说,就好像我是个大坏蛋似的,这可不对。

我也是在努力生活的人呀,我希望能够在这个地方过得舒服一点,同时也不希望给别人带来麻烦。

但是他这样无端的指责,让我觉得很委屈呢。

妨害公共交通案件辩护词

妨害公共交通案件辩护词

妨害公共交通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本人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我在此就妨害公共交通案件对被告的指控提出辩护词,以期为被告做出公正的辩护。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指出,被告并非故意妨害公共交通秩序。

妨害公共交通罪是指在交通工具上或交通场所,以伤害人身、破坏财产等方式,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然而,在被告的案件中,他的行动并未满足这一定义。

在进行案件调查时,我们发现被告在行驶车辆时未出现故意冲撞他人、破坏交通设施或其他相关违法行为。

因此,在法律上,被告并不符合妨害公共交通案件指控的要求。

其次,请允许我为被告提出一些有关个人状况的情况说明。

被告来自一个贫困家庭,是家中的独子,并且长期承担着供养父母的责任。

工作的压力使被告陷入了极度的疲惫和精神压力。

在事发当天,根据我们的调查,被告的行为是由压力和疲劳造成的,而非他对公共交通有意识的敌视或恶意破坏。

这一点在被告的家庭背景和心理状况中得到了证实。

再者,我们必须对被告之前的无犯罪记录给予重视。

根据我们的调查,被告在过去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行为记录。

这就意味着,被告的行为是个案,且不具有常态化的倾向。

我们应该考虑被告是一个良好的社会公民,并将此因素纳入对其定罪处罚的考虑中。

最后,我们还应该权衡被告的改悔态度。

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深深的懊悔和忏悔之情。

他表示愿意承担由此行为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并且同意接受必要的教育和辅导,以保证自己日后的行为不再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被告的改悔态度值得我们给予重视和考虑。

综上,基于被告并未故意妨害公共交通秩序、个人状况的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以及对过错的认识和改悔态度,敬请法庭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告做出宽大处理。

对于被告,我们建议法庭酌情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监管和教育,以确保被告能够从错误中汲取教训,并成为对社会有益的公民。

再次感谢法庭给予我表达观点的机会,同时也期待法庭能够在这一案件中公正、公平地裁决。

此致辩护律师。

妨害公务罪二审辩护词

妨害公务罪二审辩护词

妨害公务罪二审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今天,我们看到本案被告人张安平没有穿带有任何标识的服装出庭接受审判。

这是城口县司法机关及时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指示的表现,也是城口县推行依法治县的体现。

今天,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和XX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官不辞辛苦来到城口。

整个城口大地,春风拂面,阳光灿烂。

我和我的当事人坚信:这是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和XX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官给我们带来的公平正义的阳光!我受本案被告人张安平委托,并经XX唐颂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张安平的辩护人。

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允许我对贾飞等执勤警察深表歉意。

无论怎样看待本案,也无论本案结局如何,这都是一场不应该发生的冲突。

如果贾飞等执勤警察的家属今天在场,也请您们能够接受我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

基于法律与事实,我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为被告人张安平辩护。

一、张安平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妨害公务罪罪名不能成立。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张安平及其他被告人的笔录及其他村民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张安平具有妨害公务或“煽动”村民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

张安平及村民群众的行为,只是希望政府对于更改公路规划的行为作出解释,没有和民警发生冲突的初衷。

其次,民警与村民发生冲突后,张安平极力规劝村民安抚村民情绪,在一审中其他被告人也印证了这一说法,从张安平对结果的心理态度上看,也不存在犯罪故意。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昌贵、张安平、张安才、李贞武、李洪平、杨发令、任必政6人共同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但被告人任昌贵、张安平、张安才、李贞武、李洪平、杨发令、任必政6人的行为是一种人民群众迫不得已的民众自发行为,其6人都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6人都是本朴的农民。

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张安平等6人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尚不能达到妨害公务罪的标准。

究其每个人而言,都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涉嫌妨碍公务的答辩状

涉嫌妨碍公务的答辩状

涉嫌妨碍公务的答辩状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人XXX,现在就本案涉嫌妨碍公务的指控,向法庭提交我的答辩状。

我对指控予以否认,并在下文中详细陈述我的观点和辩解。

首先,我对自己的行为保持诚实,我从未有意妨碍过公务人员履行职责。

我始终尊重法律和公务人员的权威,从未故意违反法规或阻碍执法程序。

我在与公务人员的接触中始终表现出礼貌和合作,积极配合他们的工作。

如果有误解造成对公务的干扰,我愿意就此事件负责并道歉。

其次,我相信这一指控是基于对事件的误解或错误的解读。

请您尊重我的合法权益,并充分考虑我的陈述。

我愿意提供任何需要的证据,以证明我的清白和对案件真相的负责态度。

我坚信,只有通过公正和充分的审理,才能还原事件的真相。

作为辩护人,我要求尊重我的辩护权利,并确保我的答辩材料能够被完整地阅读、考虑和审议。

在此,我将陈述以下的辩解理由和证据。

1. 第一点辩解理由在案发现场,我的行为并没有对公务人员的正常工作造成任何妨碍。

相反,我积极配合他们的调查,并书面提供了相关证据。

这些证据清楚地表明,我在该事件中没有涉嫌妨碍公务的意图或行为。

我请求法庭仔细审查这一证据,以正当的方式作出公正的判断。

2. 第二点辩解理由我是一个爱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尊重法律的公民。

我有着良好的家庭背景和职业道德,且在社会各方面都保持良好的记录。

此前我从未涉及过妨碍公务类的犯罪行为。

基于这一事实,我请求法庭对我的性格和社会责任感予以充分考虑,并对这一指控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3. 第三点辩解理由我在案发当时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被解读为妨碍公务。

我对法律规定和法规的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故意违反法律或者有意干扰公务人员的工作。

我深感自愧,希望法庭能够对我的错误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

最后,我再次重申,我对指控的妨碍公务行为保持坚决否认。

我愿意积极参与调查和审理过程,并接受法庭作出的公正和合法的判决。

如果我的行为在某种情况下给公务人员带来了困扰,我向他们表示最诚挚的歉意,同时也盼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我的答辩,并基于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妨害公务罪辩护词(范文)

妨害公务罪辩护词(范文)

妨害公务罪辩护词(范⽂)妨害公务罪辩护词(范⽂)(⼤理)马培杰律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xxx的辩护⼈,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庭审前,辩护⼈认真研究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

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案件定性⽅⾯的辩护意见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xxx犯有妨害公务罪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指控不能成⽴,依法应当认定被告⼈xxx⽆罪。

理由如下:1、本案案件的部分事实没有查清,存在以下两个⽅⾯的疑点:(1)先前出警的警察是否对被告⼈xxx动⼿的问题没有查清;(2)在此事件中受到⼈⾝伤害的警察到底有⼏个的事实没有查清。

2、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按我国《刑法》第⼗三条的“但书”规定,应当认定为⽆罪。

(1)从事件起因上看,此事是因第2、3、4、5、6被告酒后闹事,公安机关⼯作⼈员盘查处理时态度⽣硬甚⾄有不必要的轻微暴⼒⾏为、语⾔失范(带有明显歧视性的语⾔),第2、3、4、5、6被告酒后情绪激动,第⼀被告要求公安机关⼯作⼈员做出解释。

双⽅发⽣争吵,导致的围攻顶撞公安机关⼯作⼈员并进⾏纠缠的⾏为。

群众围攻、顶撞国家⼯作⼈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作⼈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作⼈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法不得当⽽形成的对国家⼯作⼈员的围攻、顶撞⾏为。

在围攻、顶撞过程中,伴有威胁性语⾔和类似暴⼒的推擦、拉扯⾏为。

(2)从事件造成的后果看,警员⼈⾝伤害均为轻微伤,警车损失为2543.00元,造成的⼈员伤害较轻,财产损失较⼩。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就本案⽽⾔,根据法庭调查,可以准确地确定:警察xxx的头被打伤,伤情较重,其他的四名警察只是受到威胁性语⾔和类似暴⼒的推拉⾏为及轻微的暴⼒侵害,构成轻微伤。

妨害公务辩护词

妨害公务辩护词

妨害公务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您好!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代表被告人对指控其妨害公务的罪行作出辩护陈述。

我将在本文中提供相关证据和观点,试图阐明被告人无妨害公务罪行之实情,并希望您能公正地审理此案。

一、案情回顾根据起诉书的描述,被告人被控妨害公务的行为发生在某月某日,在某地某处。

案发当时,被告人涉嫌阻挠、威胁或携带危险品等行为,对执勤人员进行了干扰,损害了其正常履职。

然而,我们坚信被告人对案情的陈述相对完整、真实,且其行为并未主观意图妨碍公务。

二、案发当时的特殊环境被告人所处的环境存在特殊因素和紧张氛围。

在案发现场,周边出现了突发事件,导致了群众与执勤人员之间的紧张关系。

相应的,被告人的言行可能因紧张而显得过激,但不应被解读为对执勤人员的故意妨害。

三、被告人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被告人作为当事人,对身边所发生的事情具有合理的关注和表达权。

其在案发现场所表现出的不满情绪和言语行为,仅仅是对案情发展的一种情绪宣泄,而非对执勤人员的具体行为进行威胁或阻挠。

四、证人证词的可信度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于证人的证词可信度存在疑点。

一方面,部分证人证词不一致、不完整,进一步凸显了案发时环境的混乱和紧张。

另一方面,有关证人或许存在对被告人不利的申诉动机,其证词的可靠性值得进一步质疑。

因此,不能单纯以证人证词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

五、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被告人为一名普通公民,没有涉及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据相关证据和调查材料显示,被告人以往无不良记录,无妨害公务行为的前科。

鉴于此,我们强调被告人的正常心理状态和行为,以证明其没有故意妨害公务的动机。

综上所述,根据案件相关证据和辩护观点,我们坚信被告人对妨害公务罪行不具备故意和主观妨害意图。

希望法庭能根据事实和证据,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裁定被告人无罪。

再次感谢法庭和各位陪审团成员的耐心倾听,我代表被告人向您致以最诚挚的敬意。

以上为被告人妨害公务辩护词。

妨害公务有罪从轻辩护词怎么写?

妨害公务有罪从轻辩护词怎么写?

The greatest happiness in life lies not in what you possess, but in the process of pursuing someth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妨害公务有罪从轻辩护词怎么写?针对犯罪嫌疑人属于妨碍公务罪的从轻辩护词,首先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件来进行相关处理。

然后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或者是有认识到自己错误的相关情节发生吗,如果有可以根据该辩论点来要求法院对其进行从轻处理。

一、妨害公务有罪从轻辩护词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ls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涉嫌妨害公务罪一审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进一步的了解.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应该属于自首1、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报警仍滞留现场2、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停留在作案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A、无论是自己报警还是他人报警,目的都是让公安机关知晓犯罪事实发生。

犯罪嫌疑人如明知他人已报警,自己则无报警必要。

B、明知警方会马上赶到作案现场,而停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应属于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只是投案地点比较特殊。

不能因投案地点不在公安机关办公场所而漠视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动机。

C、符合自首情节量刑的法理依据:案件得以迅速侦破,罪犯能认罪伏法。

D、我们认为,自首的本质在于嫌疑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

被告人在作案后,面对的只有一名受害者,只要他想逃跑,是有可能的。

但是,他没有逃跑,并且根据案发时间、地点和目击者的情况,可以推断被告人应当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一定有人会报案。

在行为人明知他人会报案的情况下,仍然留在原地等待抓捕,应当视为他对别人报案行为的一种追认,同自己报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究其实质,仍然体现了主动将自己交付司法机关的意思表示,符合自首的本质。

妨碍公务罪无罪辩护

妨碍公务罪无罪辩护

妨碍公务罪⽆罪辩护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王xx家属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辩护⼈,参加王xx涉嫌妨碍公务罪案⼀审诉讼活动。

本⼈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羁押于看守所的被告⼈,并征得被告⼈王xx本⼈的同意正式担任其⼀审辩护⼈。

经过对案卷研究,结合今天的庭审,本律师认为本案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定案。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从程序上审查本案,辩护⼈认为《起诉书》中查明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充分,证据的真实性不⾼,不⾜以证明妨害公务罪的成⽴。

具体表现:本案⽋缺主要定性证据。

⽐如,被打者的警察⾝份证明和正在执⾏某种具体公务的证明,以及这种公务为被告⼈故意阻⽌的证明。

没有这些证据,本案不能定性为“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进⾏侦查,应当收集、调取犯罪嫌疑⼈有罪或者⽆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然⽽,从本案证据内容看,侦察员收集的证据⼗分⽚⾯,只收集被告⼈打警察的证据⽽不收集出勤民警在⼯作中的错误和导致被告⼈王xx冲动的真正原因的证据。

只收集民警受伤的证据,不收集被告⼈受伤的证据。

第三、本案在侦查阶段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本案被打的民警均为xx公安局民警,⽽本案的侦查⼈⽩xx xxx等⼈系为该局民警,可见,本案的侦查⼈员与所谓被打的交警xxx、xxx是⼀个局的同事关系,或者说他们是⾼风险职业⾥⼀起出⽣⼊死的弟兄加战友关系,其彼此间的感情可见⼀斑,完全可能影响司法公证,进⾏⼈为的不公证的证据取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四)项规定的“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依法应当⾃⾏回避。

本案明显属于这种情况,侦查⼈员未⾃⾏回避,因此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使⽤。

第四、本案的证据⼏乎都是⼈的陈述,即⼈证,具有主观特性,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告⼈王xx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必须要经过客观验证。

妨害公务辩护意见

妨害公务辩护意见

蒋汉卿妨害公务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接受蒋汉卿母亲赵丽洁的委托,指派魏强、李明律师担任蒋汉卿妨害公务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通过阅卷,约见被告人,进行必要的调查等活动,对案件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本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汉卿犯有妨害公务罪,事实严重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为了维护被告人蒋汉卿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免受法律的追究,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蒋汉卿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理论方面: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

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

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案中1.江警官的行为是否为公务行为?依法行政、合法行政是国家工作人员为公务行为的原则,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为的公务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必须有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江洋警官在二楼值班,听到楼下有争吵声,下楼进行解劝,请问这种由于双方的不理解,发生争论后,警官进行劝解行为被认为是公务行为的法律依据何在?此种行为如果能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中所指的公务行为的话,那凡是涉及到和民警争执的案件,都可以放入此框,入罪的范围未免过于宽泛了。

涉嫌妨碍公务罪辩护词

涉嫌妨碍公务罪辩护词

涉嫌妨碍公务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安徽xx律师事务所受宣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经被告丁xx同意,由本人担任被告丁xx涉嫌妨碍公务罪一案的丁xx二审辩护人。

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本人提出以下两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对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妨碍公务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对一审判决中的量刑有以下意见:首先,被告人丁xx不是“金牌”辅导中心的负责人或管理人等,只是她的女儿也在该培训中心补课,且偶遇被告丁xx后才陪其到毕桥政府说理讲情,其主观恶意不大。

丁xx案发前一天刚从医院住院治疗腿伤出院,其行动不便,通过其他被告及现场证人证言可知在于毕桥xx长沟通时摔倒受伤,其此次摔倒或与xx长有关,遂在xx长要离开时抱着其大腿不让其走,要求其送她到医院也是符合情理的。

且在随后派出所民警劝说她放手时被告丁xx拒绝的主要原因也是希望xx长送她去治疗,而非为了要回办学桌椅而故意哄闹,且被告也没有故意歪曲事实向四周围观群众宣告警察打人的行为。

由于被告是偶遇被告丁x,与丁x及另外两被告事先没有共谋,几被告的违法行为都是因一时冲动而发生的,各自事先事中都没共谋,应该针对每个人具体行为对待,遂被告虽有妨碍公务的行为,但其个人行为并没有造成十分恶劣后果及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且到案后被告丁立芳配合公安机关主动交待了全部犯罪经过,遂一审认为其应依法从重处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其次,被告丁xx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主动供述所有犯罪经过,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丁xx一审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过重,且被告丁xx可以适用缓刑,请二审法庭依法减轻被告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关于XX妨害公务罪一案的辩护词

关于XX妨害公务罪一案的辩护词

关于XX妨害公务罪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乾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何锴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 但就本案有关情况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从被告的多次供述中也可以看出,被告认罪态度一直很好,没有与公安机关作任何对抗,如实的供述案件发生的经过,为查清案件提供了便利。

从刚刚的庭审中也可看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现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后悔,有悔罪的意愿,故酌情可以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犯罪前一直是本本分分做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只因一时的糊涂而构成犯罪。

被告人有两个孩子,女儿6岁,儿子1岁。

年纪七十多的外婆也随被告人一起生活。

只有初中文化并且无一技之长的被告人,生活的压力可想而知。

结合案情被告人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是想逃避检查,被告人在犯罪中相对来说主观恶性较小,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为此请求给予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能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此,对其也应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和酌定情节,根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少,又有悔罪的意愿。

而且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为此,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妨害公务罪一审辩护词

妨害公务罪一审辩护词

妨害公务罪一审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XXX依法接受被告人XXX的父亲XX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XXX的辩护人。

通过庭前阅卷和参加今天的庭审,本辩护人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下面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关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中,被告人XXX虽然参与实施了妨碍公务的行为。

但是,综观本案,XXX采用的暴力属于轻微暴力。

本案中,尽管XXX等人虽然也采取了辱骂、拉扯、推搡等方式阻碍了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但是该种暴力毕竟不同于狭义上的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暴力行为。

经检查XXX警官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结合案发当场阻碍车辆正常通行近一个小时,造成的社会影响不是过于严重。

以上足可以证明被告人张**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恳请法院对被害人XXX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的主观恶性小
本案涉案被告人虽为多数,且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中均存在着故意。

但是被告人XXX并没有预谋性,其没有邪恶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事实上,他们此次闹事从某种角度来讲也是对当地农村社会公益事业不满意的一种集体诉求。

对于该次冲突,他们也只是一时冲动,一时兴起。

这种情形下作出的一时过激行为也正好印证了其主观恶性较轻。

恳请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给予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属于初犯、偶犯、从犯,再犯大概性较小。

辩词精选28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辩词精选28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辩词精选28妨害公务罪辩护词往期辩词精选赵媛媛涉嫌妨害公务罪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媛媛母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赵媛媛的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

通过研究案卷材料,反复观看现场执法录像,多次会见被告人核实真相,又通过今天的庭审,对全案事实有了更加清晰准确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赵媛媛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发表以下无罪辩护意见,望审查、采纳。

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不构成本罪。

详言之,成为本罪侵害对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

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抵制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无证房屋不等于违法建筑,办事处强制拆迁程序严重违法,被告人抗拒拆迁是正当维权行为房屋,是家之所在。

国家为了保障百姓的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如果房屋确属违法建筑而需要强制拆除时,规定了严格甚至繁琐的法定程序。

再加之,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并作出决定是一种十分严厉的行政处罚,所以这一切都必须按法律规定办事,程序与实体并重。

强制拆迁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授权的有权采取强制拆迁的机关,被强制对象必须达到法律规定被强制拆迁的条件,强制拆迁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即使是属于违法建筑,尚能采取补救措施改正的,限期改正,只有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所以即便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不必然该房屋必拆无疑。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通常指城管、综合执法局、乡镇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

妨害公务案辩护词(成功辩护)

妨害公务案辩护词(成功辩护)

妨害公务案辩护词(成功辩护)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谭娇父亲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

通过庭前阅卷、查阅一审判决书、会见被告人,本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

首先我代表上诉人谭娇对因本案受到伤害的杨玲芳警官表示深深的歉意。

下面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本辩护人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关于上诉人谭娇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上诉人谭娇的犯罪情节轻微,在同案犯中过错最小。

本案中,上诉人虽然参与实施了阻碍警察的正常执法行为。

但是,综观本案,上诉人谭娇既不是导致本案发生,其行为也没有导致本案严重后果的作用。

上诉人谭娇采用“大声喊叫边推搡”的行为属于轻微暴力。

一审庭审举证现场视频显示:杨玲芳警官摔倒并导致骨折的时刻,上诉人谭娇离现场有几米远。

所以上诉人谭娇的行为和本案中的严重后果没有关联性。

根据刑法基本理论,暴力是一种对人或物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侵害行为,这种危险性一般是指能够导致或者具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危险的行为。

恳请二审法院注意以上情节,给予上诉人谭娇从轻处罚。

二、上诉人谭娇的主观恶性小。

本案涉案人数虽为多数,且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中均存在着故意。

但是数被告人之间并没有预谋性,其没有邪恶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事实上,上诉人谭娇参与此事,是由于没有法律概念,出于对同事之情的一种维护。

对于参与该次冲突,只是一时冲动,一时兴起,这种情形下作出的一时过激行为印证了其主观恶性较轻。

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谭娇的主观恶性,给予上诉人从轻处罚。

三、上诉人谭娇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律师通过之前的调查取证和会见上诉人得知,上诉人谭娇有着稳定的家庭与工作,之前从没有受过任何刑事与行政处罚,系初犯。

其父母对她的评价是,一向老实本分,孝顺父母,爱惜家庭。

其工作单位甚至在其被羁押后,主动将其未结清的工资送到她家里,可见其本人的社会评价与信誉度较高。

袭击公务人员辩护词

袭击公务人员辩护词

袭击公务人员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和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我代表被告在此向大家致词。

首先,我要表达对受害人及其家庭的深深哀悼之情。

袭击公务人员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违背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也伤害了无辜的生命。

我对此深感痛心,同时对事件造成的痛苦向受害人家庭表示最诚挚的道歉。

然而,作为辩护律师,我的职责是为被告提供全面公正的辩护。

我将尽力说明,被告的行为背后存在着复杂的原因和动机,以期法庭能够客观地对待这起案件,真正还原事实。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被告的个人背景和生活经历。

被告出生在一个贫困的家庭,缺乏良好的家庭环境和教育资源。

长期以来,他生活在一个社会边缘化的状态中,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压力。

这种社会环境导致了他在人际交往中的困难,以及对权威的反感和怀疑。

其次,我们需要审视被告在作案时的心理状态。

据证人证词和心理评估报告显示,被告在作案前存在着极度的情绪失控和心理压力。

他对社会并不持有积极的态度,忧心忡忡地看到不公正和贫富差距的加剧。

这种心理状态造成了他对公务人员的不信任和抵触。

在这个背景下,被告的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社会无助和绝望的呐喊。

这并不是为了为被告的行为开脱罪责,而是试图理性地去探讨事件的根源,以便更好地从根本上解决类似的问题。

我们应该认识到,袭击公务人员不仅仅是一种刑事犯罪,它也反映了社会问题的存在。

我们需要深入反思社会的成败之处,倾听那些被忽略和边缘化的声音。

只有从根源上解决社会不公,才能够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因此,我请求法庭在判决时,不仅仅考虑被告的罪行,还要考虑到他的背景和心理状态。

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刑罚,并且在刑罚执行期间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以便促进被告重建自己的生活,成为社会有益的一员。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法庭的判决不仅仅是对被告的个人,更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警示。

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件的审理,公众对于袭击公务人员的行为能够引起更多的关注和思考,从而为社会带来正面的变革。

感谢法庭和陪审团成员们耐心倾听。

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妨害公务罪辩护词关于XX涉嫌妨害公务罪⼀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周勇担任XX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辩护⼈。

根据开庭之前听取被告⼈的陈述以及查阅案件卷宗,对案件的事实有了清楚的认识,依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论意见:⼀、辩护⼈认为被告⼈的⾏为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先,从主观⽅⾯分析,对于本案中与乘警的冲突,是由于列车员因被告⼈⽆票上车,粗暴的扔了其⾏李所引发,且被告⼈存在饮酒⾏为,处于醉酒的极度亢奋状态,其辨认能⼒与控制能⼒明显受到⼀定的限制,这种情形下作出的⼀时过激⾏为,从客观上分析其当时的主观想法,也并⾮主观上有意要对抗执法⼈员,妨害执⾏公务,只是由于冲动且对列车员的服务不满⽽迁怒于乘警。

从被告⼈的⾏为⽅⾯看,其采取得⾏为并⾮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对暴⼒的概念要求。

根据刑法基本理论,暴⼒是⼀种对⼈或物具有较⼤危险性的侵害⾏为,这种危险性⼀般是指能够导致或者具有可能导致被害⼈轻微伤以上危险的⾏为。

⾏为⼈必须是以暴⼒或者威胁的⽅法阻碍执⾏公务。

本条所称暴⼒,是指⾏为⼈对正在依法执⾏职务的国家⼯作⼈员的⾝体实施了暴⼒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为、捆绑⾏为等。

本案中,尽管被告⼈虽然也采取了辱骂、拉扯,拽执法记录仪以及拽胸牌等⽅式,只是说明其存在拒绝听从,但是该种所谓的暴⼒毕竟不同于狭义上的严重危及⽣命健康的暴⼒⾏为。

虽然被告⼈对乘警执⾏职务有⼀定程度的⼲扰,但不能简单认定其存在以暴⼒妨害执⾏公务的⾏为。

其次,从本案的后果⽅⾯看,在被告⼈采取诸如上述⾏为后,并未给乘警造成⾝体上的伤害,其采取的⾏为也仅仅属于妇⼥酒后发⽣冲突后的正常的纠缠⾏为,其对列车员等⾮国家机关的⼯作⼈员所致的⾝体上的伤害与本案的定罪没有关联性,对定罪⽆任何影响。

被告⼈拽乘警执法记录仪、胸牌、扔⽪鞋的⾏为,根本不可能构成对执法⼈员⼈⾝造成重⼤损害和威胁的现实危险性,从本案所有证据来看,结果也并未造成乘警⾝体的伤害的后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词

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词辩护词——为被告⼈黄某某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依法担任被告⼈黄某某的辩护⼈,为履⾏辩护职责,辩护⼈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与客观事实有出⼊,体现在下列4个⽅⾯。

1、被告⼈黄某某所驾驶的尼桑轿车没有与搅拌车发⽣“正⾯碰撞”。

证⼈张某某证实:对⽅那部车开到我车头正前⽅2—3⽶远处也停了下来。

所以:两车相向,⾄少有2—3⽶远的距离。

不存在起诉书认定的“发⽣正⾯碰撞”。

两车没有接触,何来碰撞?2、起诉书认定:“被告⼈黄某某为强⾏通过,再次驾车冲撞搅拌车”与客观事实有出⼊,不客观。

被告⼈黄某某所驾的尼桑车与搅拌车⾯对⾯相向⽽停,停在从国道324线往长泰的右车道上,公路中间有隔离护拦,因此,被告⼈黄某某⽆法强⾏通过。

只能倒车、调头,绕过搅拌车后开回他的本道上⾏驶(原本是逆道⾏驶)。

为了调头,被告⼈先后三次倒车,第⼀次调头、倒车时,尼桑车的左侧刮到搅拌车的左侧保险杆,直⾄第三次才调头成功。

因此,不是起诉书所认定的“再次驾车冲撞搅拌车”。

⽽是在倒车、调头过程中,因其酒后反应迟钝,没能准确地判断⾓度,利索地调头,在调头过程中⽆意刮擦到尼桑车。

证⼈张某某在证⾔中均证实是“刮到”。

因此,⽆意中的“刮擦”远远达不到“再次驾车冲撞搅拌车”的严重程度。

“刮擦”与起诉书指控的“驾车冲撞”有质的区别。

“刮”是⽆意的,是⼀种过失。

在倒车过程中因过于⾃信或疏忽⼤意⽽刮到。

⽽“驾车冲撞”会被⼈误解为是⼀种故意⾏为,是⼀种误导。

况且,⽔泥搅拌车是庞然⼤物,如果真的驾车冲撞搅拌车,两车势必⾯⽬全⾮。

⽽实际上,通过两车相⽚及鉴定结论(卷宗P106、107页)搅拌车的受损部位是左侧保险杆,尼桑车的受损部位只是左前⾓。

搅拌车的损失价值在200元以内。

这也印证了被害⼈张某某的所证实的“刮”⽽不是“撞”。

3、⾏⼈林某某,谢某某不是黄某某所驾驶的尼桑车直接碰撞,⽽是被失控的电动车碰到。

黄某某驾车撞到张⼤运驾驶的电动车,电动车失控后再碰到林某某、谢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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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某某某亲属的委托和xxx鼎凡律师事务所指派谭永世律师担任被告人某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已经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现在依据事实和法律为某某某进行辩护。

一、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桂莲有自首情节。

从本案案卷反映内容能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系自首。

首先,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从案卷材料内容可以得知,被告人被传唤拘捕的时间是 5月23日,而被告人第一次被询问的时间是 5月20日,那么可以确定被告人是在公安机关没有传唤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在 5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案件事实,故被告人符合自首的条件。

其次、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具体问题的意见》的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第五项即“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自动投案”作了具体的认定。

这些规定其立法的本意是要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那么从归案的情况看,被告人在接到通知后,明知自己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掌握,此时某某某具有选择的权利,即被告人某某某可以采取置之不理的消极态度,可以逃跑,也可以选择自动归案,然而某某某却是选择自动归案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说明其在不具有强制力传唤的情
况下仍有到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

因此对被告人某某某应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情节,恳请法院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具有悔过表现,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规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并且获得了被害人口头上的谅解。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其女儿陈某某积极对被害人秦某某等三人进行了赔偿并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

在被害人损害比较小的情况下,作为共犯的某某某、陈某一次性赔偿秦某等三人贰万元人民币,其二人行为也是一种积极悔罪行为,同时得到了被害人的口头谅解。

故请求法院在量刑时针对被告人积极赔偿的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其儿子陈某某已经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办理了取保候审,故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轻,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被告人刘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被告人刘某某未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任何伤害,人身危险性较小。

故请法院考虑以上情况,对被告人刘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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