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妨碍公务罪最轻判决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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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案例

妨害公务罪案例

妨害公务罪案例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军队、武装警察等国家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妨害公务罪的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罪行的性质和危害。

在某市某派出所,一名男子因家庭纠纷与邻居发生争执,当事人报警请求警方介入调解。

在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准备对事情进行调查处理。

然而,当民警试图了解事情经过并进行调解时,该男子情绪激动,拒绝配合警方工作,并开始对民警进行辱骂和恐吓,甚至动手推搡。

在民警的劝阻下,该男子仍然不停地进行妨害公务的行为,导致现场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警方的正常工作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对于威胁、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上述案例中,该男子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他的暴力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警方的正常工作秩序,更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

妨害公务罪不仅仅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侮辱和威胁,更是对国家法律和秩序的公然挑战。

因此,对于妨害公务罪,法律必须予以严惩,以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执法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在处理类似妨害公务罪的案件时,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严格依法处理,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同时,也需要通过加强法制教育和舆论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减少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总之,妨害公务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打击和制裁。

只有通过严格执法和加强法制教育,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争议:辅警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争议:辅警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争议:辅警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辅警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导读:协警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殴打协警是不是符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主流观点认为,辅警无独立执法权,因此,辅警单独执法情况下,殴打协警行为尚不属于妨害公务行为;如在有正式民警带领执法的场合,殴打协警行为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期推送的第一个案例是一起因无证据证明两协警是在民警带领下执法,被告人殴打协警的行为被认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宣告无罪的案例;另一起则是殴打正在协助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协警,被判决妨害公务罪的案例。

(来源:刑事案例参阅)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灵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灵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汉族,1972年8月5日生。

辩护人高昱,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灵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高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事部分已处理)。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危险驾驶罪2015年10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甘LL076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灵台县方圆宾馆出发,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星辰宾馆门前路段时,与临时停放在路边的甘L65970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

肇事后李某驾车继续前行约500米后至灵台县城果菜市场门前路段时,车辆自动熄火。

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8.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灵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妨害公务罪的案例分析

妨害公务罪的案例分析

妨害公务罪的案例分析案情简介:2008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酒后在本溪市平山区站前德克士快餐店门前,无故殴打行人郑某,之后郑某与其同伴拨打110,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站前派出所民警盖某等人接到报警后,即前往现场制止。

到达现场之后,被告人陈某明知民警盖某等人是依法执行职务,而与执行公务的民警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用拳击打民警盖某眼部,致使被害人盖某左眼眶下壁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陈某被审查归案。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7日作出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因之前就先行羁押了将近九个月,所以在判决生效之后,即被释放出来。

辩护意见:一、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由刑法来惩治的程度。

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为妨害公务罪。

该罪的构成要件中需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执行职务。

那么本案中重要的是对于暴力、胁迫的如何认定。

辩护人认为只要当暴力,胁迫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使职务难以执行的现实可能性时,才可以用刑法来惩治。

在本案中,被告人只是在醉酒状态下实施了二至三拳,危害性有限。

如果对其给予刑法上的严厉处分,是违背刑法立法目的的。

二、鉴定书的效力问题。

受害人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本身鉴定机关与被害人之间就存在利害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数个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冲突。

被告陈某的行为,在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中存在多处不一致。

四、讯问笔录与询问笔录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回避的规定,被害人为派出所工作人员,那么侦查活动则应当由其他侦查机关进行。

并且《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应当讯问其有无犯罪行为,并让其做辩解。

而讯问笔录中并没有相关记载。

所以是违法程序规定的。

点评:辽宁省本溪市XX律师事务所接到此案之后,便委派郎慧君律师做为陈某的辩护人。

郎慧君律师在接手此案以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详细做询问笔录,查阅案卷,积极寻找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

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

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作者:王国统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2期摘要:妨害公务罪职务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应先根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然后对行为人反抗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刑事上的构成要件审查。

认定“暴力、威胁方法”时,需适用抽象危险犯的理论解决行为人反抗行为的违法性是否足以达至妨害公务执行的结果。

对于职务行为的合法性的基础事实的认识错误,在无法期待行为人做出正确行为的前提下,阻却主观故意;对于职务行为的合法性本身存在认识错误的,行为人具有抽象的故意就可以认定存在妨碍故意。

关键词:妨害公务公务行为不可侵犯司法认定一、公务行为不可侵犯的理论依据“不能抗拒国家公务行为,否则将招致不利制裁”。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学说与妨害公务的制裁后果之间存在较强可依赖关系,行政行为公定力是指凡是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即应当推定为合法有效,除非该行为自始无效而排除其合法性,且该行为效力的否定须经法律上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和方式予以否定;否则,任何个人或组织都需信服该行政行为的效力;若是对其效力有异议也须经法律允许的救助程序。

否则,若是对该行政行为的违抗就是否认该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妨害公务的违法行为。

[1]妨害公务罪的设置是为维护行政行为的法定权威,维护制度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这种公定力的获得是立足于国家意思的优越性或社会安定秩序的维护和良好法律秩序的保护。

妨害公务罪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定的生活和法律秩序,否定个人对抗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否定个人对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对抗的有效性。

以法律的视角否定此种行为的合法性,其目的在于对民主的维护。

若每个人都可以无理由地反抗政府行为就会使社会滑向无政府的状态,对于安定的生活秩序的追求就会破灭,个人主义的欲求也得不到表达,安定的生活秩序所带来的利益个人也将分享不到。

此外,对于妨害公务而言,对于其违法性的判断是基于行政违法性;但是,行政违法性不同于刑事违法性。

妨碍公务能判多久

妨碍公务能判多久

Finally, I gradually learned to get used to being sad, like a person heartache, everything I am used to being alone, although I don't want to, but helples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妨碍公务能判多久一般来说,妨碍公务罪是建立在公民的举止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而判处的罪行。

我国《刑法》对妨碍公务罪作出了明文规定,要求若嫌疑人确实犯了妨碍公务罪,那么法院有权判处嫌疑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处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一般来说,妨碍公务罪是建立在公民的举止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而判处的罪行。

我国《刑法》对妨碍公务罪作出了明文规定,要求若嫌疑人确实犯了妨碍公务罪,那么法院有权判处嫌疑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处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众所周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公民应积极配合必要时应该给予其一定的帮助,但是如果以暴力等手段阻碍国家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那么就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

妨碍公务罪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1、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但是如果未使用暴力等手段,却阻碍了国家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并且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判为妨碍公务罪。

2、暴力程度只限于致人轻伤,如果因为暴力而导致人重伤甚至死亡,应该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进行判处。

如果在销售伪劣产品,进行非法勾当或者猎杀国家保护动物中犯了妨碍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

但是如果偷运毒品入境,或者协助他人非法入境时犯了妨碍公务罪,那么应当加重判罪力度而不会去判处妨碍公务罪。

同时,我国相关法律对妨碍公务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作出明确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进行的公务行为必须合法,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方式进行,但是在不影响职务执行的保护必要性的情况下,允许轻微程序违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还应当具有相关法律依据,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是在缺乏依据的条件下强行执行,那么应归为违法行为。

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刑法解释

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刑法解释

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刑法解释妨害公务是指故意干扰、阻挠或破坏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或其他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活动的行为。

它是一种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该罪行对于保障社会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刑法解释展开讨论。

一、妨害公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妨害公务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

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阻碍、妨碍执行公务:如故意阻挠、拖延或拒绝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使其不能正常进行工作。

2. 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如采取暴力手段、威胁,或进行恶意诽谤陷害等方式,以达到阻挠公务的目的。

3. 抗拒、逃避公务检查:如拒不出示身份证件、提供工作所需的证明文件,或逃避接受公务人员的检查。

4. 破坏公务场所、设施:如毁坏或损坏公务场所、公务车辆、办公设备等,以影响公务的进行。

二、妨害公务的危害性与罪名界定妨害公务行为的危害性在于它严重干扰了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公共利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在我国刑法中,妨害公务罪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故意妨碍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或者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惩处。

这一罪名适用于各种妨碍公务的行为,并可根据妨碍公务的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刑罚。

2. 暴力对待公务人员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打击、报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惩处。

这一罪名适用于使用暴力手段对公务人员进行伤害或恐吓的行为。

3. 招摇撞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的规定,故意招摇撞骗,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依法惩处。

此罪名适用于以虚假身份或伪造证件等方式进行欺骗,扰乱公务的进行。

三、妨害公务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不仅涉及到行为本身的严重性,还与犯罪主体的身份、威胁程度、行为后果等因素有关。

妨害公务罪最轻判多久?罚金是多少?

妨害公务罪最轻判多久?罚金是多少?

妨害公务罪最轻判多久?罚金是多少?妨害公务罪是破坏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犯罪,其中还会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但这只是随机的,不是必要的。

那么如果触犯妨害公务罪,那么最轻会被判多久呢?罚金是多少?妨害公务罪最轻判多久如果妨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公务情节较轻,没有严重到触犯刑法,情节较轻,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罚金是多少1、司法解释,只规定最低1000元。

2、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关于罚金数额,我国在2000年实施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有详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

2、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事先并罚,即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以执行总和数额。

如果一人同时触犯了数罪并且同时判决了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个时候也应当合并执行,只不过如果是没收全部财产的时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一项,没有必要再执行罚金了。

3、对于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且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这些情形有偶犯或初犯、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犯罪时不满18周岁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类妨害公务案件分析

“袭警”类妨害公务案件分析

“袭警”类妨害公务案件分析作者:杨振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3期摘要目前,“袭警”类妨碍公务案件频发,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执法机关权威。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处罚普遍较轻,将是否达到轻微伤作为入罪标准、将对民警的民事赔偿作为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等问题。

出于保护公民权利自由的同时捍卫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考虑,针对袭警类案件的办理,寻求合理解决途径。

关键词袭警犯罪司法政策执法保障机制作者简介:杨振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88-022008年初至2013年底,5年期间S检察院办理妨害公务类案件共计办理52件66人,受理刑事案件总数为1816件2533人,占比例2.9%和2.6%,这一比例虽然不高,但也属于多发性案件。

在妨害公务类案件中,侵害对象为民警执法行为的妨害公务案件共计41件53人,占到妨害公务案件的比重78.8%和80.3%,其余案件的侵害对象多为城管执法、交通执法、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

我区的妨害公务类案件基本情况与北京市同类案件情况基本相同,即侵害公安民警执法类的妨害公务案件常年维持高发态势,其中不乏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案件。

一、案件特点1.多为使用暴力妨害依法执行公务民警的行为:在统计的41件53人中,绝大多数案件中,犯罪人使用暴力殴打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而且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均没有瑕疵。

2.酒后滋事殴打民警的案件频发,此类犯罪的人数共计20人,占到总数37.7%。

该类犯罪的共同特点就是,犯罪人多酒后自我控制能力丧失或降低,在公共场所无故滋事,并对上前劝阻的民警进行辱骂、殴打。

由于该类犯罪人员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辱骂民警,或打砸警车等警用设备,极易造成群众围观,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酒后殴打公安民警的案件共计批捕18人,无逮捕必要不批捕2人;目前,15个人有最终处理结果,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6人被判处拘役,其中判刑最高的2008年赵北大案,该人酒后殴打民警,造成轻伤后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还有2013年马德全妨害公务案,该人醉酒驾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检查,该人无故殴打,并辱骂执法民警长达半个多小时,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后该人被批准逮捕,最后法院判处该人拘役三个月。

妨害公务_法律规定(3篇)

妨害公务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重要罪名,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探讨妨害公务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3. 客观要件:-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

4. 情节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是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具体情节包括但不限于:- 阻碍执行重要公务;- 阻碍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 使用暴力手段,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 使用威胁手段,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严重扰乱公务秩序,影响公务执行;- 其他严重情节。

妨碍公务的立案标准

妨碍公务的立案标准

妨碍公务的立案标准
(一)损害国家的利益
1.为实现自己的非法利益而从事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比如,非法提取国家财政收入
或领取国家补助资金,擅自分配或非法占有国家土地和资源,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国家
机关报酬或歧视国家工作人员,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2.实施可能破坏国家安全或破坏公众利益的行为。

例如,威胁,破坏国家安全和破坏
公共设施,采取暴力或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从事伪造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文书、必要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文书,擅自传播传播假消息,破坏国家政治稳定、司法公正,以及
散布谣言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1.损害公众安全、交通权益和正常生活的行为。

如,组织赌博、聚众流氓,组织、教唆、协助其他人从事侵害公众安全和正常生活的行为;未经许可,非法占用道路,干扰正
常的社会活动;侵害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等。

2.侵害社会公德的行为。

如,出现垄断行为,掠夺他人财物,非法占有房屋,扰乱他
人安静生活,传播色情信息,以及侮辱,中伤,欺侮他人等。

(三)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1.以暴力、威胁、欺诈、侮辱、中伤、恐吓、诽谤、散布谣言等方式,侵害他人身体、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如,涉及违反民事契约行为,破坏财产权等。

2.故意妨害公务,妨碍其他公民履行社会职责或经常性发生妨碍公务的行为。

例如,
拒绝依法履行公民义务,拒绝接受检查,妨碍公共道路上的准确通行,损害公共场所的安
全秩序等。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其涉及到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的干扰、阻碍或破坏。

该罪行的立案标准是指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某个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下面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规定依据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干扰、阻碍、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二是情节严重;三是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指对公务员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要想认定某个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

具体来说,行为必须是干扰、阻碍或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不能是一般的扰乱秩序或者个人行为;情节必须严重,不能是轻微的或者无恶意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指对公务员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不能是一般的影响或者一般的情节。

二、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和社会发展而不断调整和完善的。

在过去,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和社会治安不稳定,对于妨害公务罪的认定标准比较宽松,很多行为都能够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治安的不断改善,对于妨害公务罪的认定标准也变得越来越严格,很多行为都不能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例如,仅仅是因为不满意公务员的工作态度而对其进行口头辱骂或者投诉,是不能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

三、案例分析下面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进一步说明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

案例一:某市民因为不满意政府拆迁安置方案,到政府部门闹事。

他先是走进了政府部门的大厅,高声喊叫,然后又冲进了政府部门的办公室,推搡工作人员,打翻了一些文件。

最后,他被警方带走,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中,某市民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因为他在政府部门内大声喊叫、推搡工作人员、打翻文件,干扰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阻碍了政府部门的正常运转。

妨碍执行公务的治安处罚标准

妨碍执行公务的治安处罚标准

妨碍执行公务的治安处罚标准一、阻碍执行职务治安处罚标准是什么?阻碍执行职务是指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情形如下:(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妨碍警察执行公务治安处罚标准是什么?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因妨害公务的行为,致使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收集固定案件证据、财产保全等紧急任务无法完成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2)采取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3)损毁公务装备的;(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正常执行公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是需要按照治安处罚的规定,判处5日以下的拘留。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需要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刑期。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干扰、阻挠、破坏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行政管理、司法活动、公安工作、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事务的犯罪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危害性极大,直接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因此,妨害公务罪的打击和预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妨害公务行为妨害公务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干扰、阻挠、破坏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行政管理、司法活动、公安工作、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事务的行为。

二、主观方面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明知故犯两种情况。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公务,却仍然实施了相关行为。

明知故犯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具备妨害公务的直接故意,但是在实施行为时明知可能会妨害公务,却仍然实施了相关行为。

三、客观结果妨害公务罪的客观结果是指妨害公务行为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影响,影响行政管理、司法活动、公安工作、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事务的进行。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和打击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为的严重程度妨害公务罪的行为严重程度是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威胁、恐吓、暴力阻挠等严重的行为,公安机关应该及时立案侦查和打击。

而对于一些轻微的干扰行为,可以采取口头劝说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客观结果的影响程度妨害公务罪的客观结果的影响程度也是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

如果妨害公务行为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公安机关应该及时立案侦查和打击。

三、主观方面的证据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据也是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需要收集行为人的口供、物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者明知故犯的情况。

妨害公务罪若干疑难问题解读

妨害公务罪若干疑难问题解读

妨害公务罪若干疑难问题解读作者:储琪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1期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官民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杨佳袭警案、炮轰拒拆案等暴力抗法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引起公众质疑和社会热议。

立法者虽不断为妨害公务罪出台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努力适应变革,然而在行政权力泛权威化和民众对行政机关泛警戒化的双重困境下,有关该罪的立法解读和司法适用均存在诸多困惑,罪与非罪、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定便是代表性问题之一。

此前,广东省梅州市中院审理了何中华、何庆炎妨害公务案。

本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却在二审宣判后引发舆论轩然大波。

诸多论者认为裁判观点有违刑法基本理论之嫌,对该份判决的负面态度可见一斑。

故本文特借该案对前述问题略加探讨,尝试从司法角度剖析该罪立法内涵,为更好指导实践起抛砖引玉之势。

一、基本案情2018年2月,何庆炎与李某因锁车发生纠纷。

民警要求何庆炎之子何中华协助解决纠纷被拒绝,并遭其拳头殴打。

在制服何中华过程中,何庆炎不顾劝阻阻挠、殴打民警。

经鉴定,三位民警面部均造成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何中华手部有擦伤,何庆炎全身未见损伤,两被告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1]一审法院认定何中华、何庆炎犯妨害公务罪,二人以原判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提出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以二人“并未实施‘暴力、威胁’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情节显著轻微,亦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判决无罪。

二、争议焦点笔者结合判决书中控辩审三方意见简要梳理了本案争议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民警出警处理纠纷的过程是否属于合法公务行为;二是何庆炎父子对民警的反抗是否可以正当防护行为论;三是本案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进一步分析各争议点间的逻辑层次后,不难发现本案核心焦点实则为三个问题——何为公务执行合法性的判断标准、行政相对人对何种行政行为何时享有拒绝权以及如何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评析意见笔者对本案持和一审判决相同、二审判决相反的态度,即二人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

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

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对于妨害公务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表明了对于妨害公务罪的惩罚力度是相当严厉的,尤其是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妨害公务罪的情节轻微的,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一条规定则是对于妨害公务罪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给予了相对宽容的处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免予刑事处罚。

在具体量刑时,需要考虑到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故
意和客观行为等因素。

比如,如果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或者是经过精心策划、多次实施的,就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而对于首次犯罪、认罪态度好、赔偿损失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总的来说,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进行综
合考量的。

法律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惩罚,而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则给予了相对宽容的处理。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需要依法进行量刑,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对社会的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是指利用暴力、威胁、阻碍、贿赂等手段,干扰、破坏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转。

对于这类行为,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立案标准。

首先,对于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实施行为的主体。

妨害公务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实施行为的方式。

妨害公务罪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威胁、阻碍、贿赂等手段。

三、实施行为的对象。

妨害公务罪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以及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四、实施行为的后果。

妨害公务罪的后果主要是严重危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转,影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在立案时需要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认真审查和判断。

在初步调查阶段,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勘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以确定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确认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此外,对于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要严格依法办案,不能滥用职权,也不能放任不管。

对于涉嫌妨害公务罪的案件,要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加强警示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

通过对妨害公务罪案件的查处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

三、要加强预防和治理,遏制妨害公务罪的发生。

通过加强公共安全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技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和预防妨害公务罪的发生。

总之,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强预防和治理,保障社会的安定和谐。

希望各级公安机关能够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做好妨害公务罪案件的查处和处理工作,为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现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立案标准(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骗取出境证件案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妨害公务罪上诉状案例

妨害公务罪上诉状案例

妨害公务罪上诉状案例妨害公务罪上诉状案例1上诉人:黄xx,男,xxxx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上诉人因被控妨害公务罪于xxxx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代书人:邱恒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年4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案号:(xxxx)肇中法刑初字第58号),认定上诉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诉人不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现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恳请贵院公开开庭审理,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无罪。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应回避而未回避,在审判过程中不但不依法调查上诉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反而对公诉方提交的证据即使程序违法、明显不属实也全盘采纳,该判决不但程序违法,其认定的案件事实也是扭曲的。

在本案的侦查期间、尚未审结之前,广东省民政局便发布通稿追认梁天芳为烈士,同时,肇庆市委政法委书记吴华钦公开发表对本案的定调为“妨害公务、袭击警察”的言论,因此,原审法院已经没有公正审理的环境,原审法院理应回避而未回避,程序已经违法。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申请原审法院调取封开县公安局和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本案过程中所录制的全部视听资料,但是,原审法院对此充耳不闻,既没有书面答复,在判决书中也不予回应。

而且,本案的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举证了证据,但是,原审判决对此竟无一字提及。

相反,即便本案的多名辩护人对公诉方提交的证据中的相当一部分提出了强有力的质疑,原审判决也是不屑一顾,径直对公诉方的证据照单全收。

例如,辩护人提出:1.封开县公安局工作人员黎恒、植坤养、梁天芳、刘永、陈鑫兴等人既是敲诈勒索案的侦查人员,又是本案的所谓“受害人”,封开县公安局的民警对本案应自行回避,从而本案的所有侦查所得证据均为无效证据。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

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

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

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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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碍公务罪最轻判决是怎样的
妨碍公务罪其实是指妨害公务罪,但可能很多人习惯性的称之为妨碍公务罪,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此罪,需要结合法律关于此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立案标准做出判定,而要是认定确实构成此罪的话,才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一般对妨碍公务罪最轻判决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妨碍公务罪最轻判决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妨害公务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拘役四个月。

妨害公务犯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2)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4、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减少基准刑10%一20%。

▲二、妨害公务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因此,妨害公务罪的行为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通过上文的讲解,我们知道妨碍公务罪最轻判决其实是单处罚金,当然罚金属于附加刑,如果是说最轻的主刑,那就应该是管制了。

《刑法》中对管制的刑期规定为3个月到2年。

实践中,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对罪犯做出的处罚自然是不一样的。

若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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