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_T7005-2012_第1号修改单讲解
自动扶梯新检规TSG-T7005-2012全解
• 4、第九条 本条对新版检规中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检验程序 进行了明确,实际也是对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规 定。与旧版各梯种检规的重要项目(※项)、非重要项目相 比,分类更细,选项原则上也进行了一些调整。比如一些涉 及查验零部件配置是否合理的项目未予选入或者不再列为重 要项,主要考虑目前已经具有型式试验全面把关的基础,只 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及其调试有可能出现偏差的项目才 保留下来;考虑到检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本 版检规A、B项的设定以保障乘客安全直接相关的内容为选择 原则,一些涉及检修人员安全的项目不再列为重要项,因此, 今后电梯检验人员、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这方面能力素 质的考核把关应当更加严格。另外,执行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驱动与转向站 14项
相邻区域 6项
附件A的组成
4
扶手装置 和围裙板
7项
5
6
梳齿与梳齿板 1项
监控和安全装置 13项
附件A的组成
7
8
检修装置 2项
自动启动、 停止 要求
2项
9
10
安全标识 2项
运行检查 3项
1 技术资料
1.1 制造资料 A (*)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 覆盖范围原则——国质检
锅【2003】174号,附件1。
告知方式: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 告知
1 技术资料
(2)施工方案:安装 单位按照其质量管理 体系文件的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
02版检规无此项要求。
1 技术资料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国质检锅【2003】251号:现 场持电梯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 不得少于2人。 报检时审查;现场查验。
1 技术资料
• (5)驱动或者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 •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
自动扶梯检验规则TSG T7005-2012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3月23日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前言略3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1)附件A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0)附件C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2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33)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1。
TSGT7005-2012
检验内容
技术资料
驱动和转向站 相邻区域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梳齿和梳齿板 安全保护装置、检修装置、自动启动停止 标识、运行检查
二、驱动和转向站
2.1 维修空间
对调试、维修或检验人员在控制柜或驱动主机等 装置前安全站立的面积做出了规定。
二、驱动与转向站
2.2防护
如果转动部件易接近或对人体有危险,应当设置有效的防
护装置,特别是必须在内部进行维修工作的驱动站或转向 站的梯级和踏板转向部分 2.3照明
分离机房的电气照明应当是永久、固定的。
寸从扶手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2.50m;
三、相邻区域
如果该区域的宽度不小于扶手带外缘之间距离的两倍加上 每边各80mm,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
三、相邻区域
(2)阻挡装置: 如果人员在出入口可能接触到扶手带的外缘并且引起危险, 则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例如:
①设置固定的阻挡装置以阻止乘客进入该空间;
②自动人行道不应超过40m
二、驱动与转向站
二、驱动与转向站
三、相邻区域
3.1周边照明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有
足够的照明。在地面测出的梳齿相交线处的光照度至少为 50lx
三、相邻区域
3.2出入口
(1)畅通区域:
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上每边各80mm,纵深尺
注:复印件须经电梯改造或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4.使用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 (2)安全技术档案:制造、安装资料,监督检验报告、 定期检验报告,自检报告、维保记录、运行故障和事
TSG_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 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3月23日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1)附件A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0)附件C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2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3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t7007—)第1号修改单(.doc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t7007—)第1号修改单(.doc《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第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一、正文修改.将中的“《超常规电梯参数表》(见附件)中所列电梯或者仅为单个项目使用结构特殊的电梯, ”修改为“《超常规电梯参数表》(见附件)中所列电梯或者仅为单个项目使用结构特殊的电梯( 斜行电梯除外 ) ,”。
.将中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后个工作日内,”修改为“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后个工作日内( 特殊情况除外 ) ,”。
二、附件修改增加:“() 《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增加:“斜行电梯斜行电梯的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额定速度增大;()额定载重量大于,且增大;()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变化大于±° ;()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变化。
”.将中的“ ()轿厢导轨列数减少”修改为“ ()轿厢导轨列数减少( 不适用于斜行电梯) ”,并且增加:1 / 24“() 斜行电梯门的设置方式(侧置门 ,前置门 )改变;()斜行电梯的轿厢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承载式,悬挂式)改变;() 斜行电梯的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一端,两端) 改变;() 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总数量的减少;() 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型式 (角钢、钢、型轨、钢管等)改变。
”.将表修改为:表乘客和载货电梯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设备保护级别(适用于防爆电梯 ) 防爆等级斜行电梯倾斜角( 适用于斜行电梯 ) 斜行电梯门设置方式调速方式调速装置制造单位名称驱动方式控制装置制造单位名称驱动主机布置方式驱动主机制造单位名称悬挂比 (绕绳比 ) 绕绳方式轿厢悬吊方式轿厢导轨列数轿厢数量多轿厢之间的连接方式轿厢与运载装置的连( 适用于斜行电梯 ) 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接方式的连接方式运行轨道、护轨、导运行轨道、护轨、导轨、轨、安全钳夹持部件( 适用于斜行电梯 ) 总数量安全钳夹持部件型式控制柜布置区域工作环境(适用于防爆电梯 ) ( 适用于斜行电梯 )( 斜行电梯不适用 ) ( 适用于斜行电梯 ) ( 适用于斜行电梯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装置型式置型式顶升方式(适用于液压电梯) 防止轿厢沉降装置(适用于液压电梯) 防止轿厢自由坠落或者超速下降的措(适用于液压电梯) 防爆型式(适用于防爆电梯) 施功能型号制造单位名称特殊用途产品.将的第 ()项的编号“ () ”修改为 () ,并且增加:“() 斜行电梯的前置门设计和结构的说明;()斜行电梯救援方法和救援程序的说明;()斜行电梯紧急和检修通道的设计说明;()斜行电梯顶层和底坑进行维护的安全空间的设计说明;()人员可进入斜行电梯运行轨道下方时的防护说明;()确保斜行电梯轿厢内乘客保持稳定的措施;()斜行电梯障碍物清除装置的设计说明;()斜行电梯钢丝绳支撑部件的设计说明;()斜行电梯随行电缆支撑部件的设计说明;() 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保持轿厢水平的自动调节装置的设计说明;() 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运行路径中不同角度过渡段的设计说明;()室外型斜行电梯的底坑排水措施;()斜行电梯与建筑物接口的说明;()斜行电梯轿厢地板防滑等级的说明文件;3 / 24()斜行电梯设计预期的使用范围以及禁止使用的情况;()斜行电梯限速器驱动装置的型号、直径、根数和破断载荷要求,以及涨紧方法说明;”.将增加:“() 斜行电梯运行轨道、护轨以及安全钳夹持部件的计算;()斜行电梯轿壁机械强度的计算。
自动扶梯新检规TSG T7005-2012
二、附件A主要内容介绍
几个附件的概况
附件A 解读与提示
附件B、C、D提示
附件的概况 本检规共有四个附件:
附件A: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与方法
附件B: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 (格式) 附件C: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 (格式) 附件D: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 三、部分条款的解读
• 1、第五条:本条要求在开始施工前申请监督检验,是因为目前 附件A的1.1~1.3为“停止点”项目,审查不合格不能进行后续 工作,如果相关企业不注意这项要求,今后反而会影响施工进度 和工作效率,甚至收到罚单。 定期检验时间的要求源于《条例》相应规定,但文字描述上 略有区别,无“合格”二字,这是新版检规检验工作定位所决定 的,今后相应标志名称也计划进行调整。提前1个月是为留出检 验及可能出现的整改时间,保证在法规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更 换新的标志。不少使用单位担心因此而使下次检验日期不断前移, 而随着标志调整,下次检验日期拟填写到“月”,这样该顾虑也 就不存在了。
1 技术资料
(5)变更设计证 明文件:使用单位 提出,经整机制造 单位同意。
1 技术资料 (6)安装质量 证明文件:安装 合同编号、安装 许可证编号、产 品出厂编号、主 要技术参数,安 装单位公章或者 检验合格章,竣 工日期。 02版检规无此 项要求。
• 2、第六条、本条强调了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当完成的质量保证工 作,概括明确了施工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强调土建工 程施工单位进行检查是因为其关系后续工程质量。 ◇强调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对“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主要是为了强化企业的责 任意识,同时,检验人员不可能全方位具备甄别相关文件、资料 真伪的能力和精力,这样要求也是对检验人员的合理免责。 第七条: 本条对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提供 的技术资料和配合工作进行了明确,需要注意要求“提交复印件 备存”,既是今后检查检验工作质量的必备资料,也是对检验机 构合理免责提供见证材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含第1号和第2号修改单)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何永胜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吕德海
北京市海淀区特种设备检测所
李赵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庄小雄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宋帆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林曼青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温爱民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徐卫玉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张晓松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 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 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 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则。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机 房和转向站等涉及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自动扶梯与自
—1—
TSG T7005—201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动人行道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 求后方可以进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
(三)对于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 法,对附件 C 所列项目每年进行 1 次定期检验;
(四)对于在 1 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 3 次以 上(含 3 次)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自动扶梯与自 动人行道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 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最新整理TSGT7005修改单对照表.doc
2.1.1基本要求
(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2.1.1基本要求
(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可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热处理状态)、质证书签发日期等内容;可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二维码、条码等。
2.1.2.1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5)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在首次使用之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2.1.3.1
2.1.3.1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
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
2.1.2.1(5)、(6)
2.1.2.1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5)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在首次使用之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低合金钢,或者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
1.9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压力容器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的要求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并及时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本规程。
(TSG-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自动扶梯人行道
(TSG-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自动扶梯人行道附件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二)项修改为:“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三)项修改为:“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5.2.13修改为:“(1)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当容易接近,操作安全可靠。
TSG_T7005-2012扶梯相邻区域规范
楼层板平面
梳齿相交线
97版5.4.2项 规定,室内或 室外出入口处 的光照度分别 至少为50lx或 15lx。
相邻区域
3.2出入口 C 第3.2项为C类项目,02版检规相应项为一般项目。 本项(1)中”畅通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外缘距 离加上每边各80mm,该畅通区纵深尺寸从扶手 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2.50m;如果该区域的宽度 不小于扶手带外缘之间距离的两倍加上每边各 80mm,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依据标 准附录A中的A.2.5。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阻挡装置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③当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 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 (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 时,应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该装置应 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 不应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 距离不应大于1800mm,高度不应小于20mm。 该装置应无锐角或锐边 。
相邻区域
相邻区域
相邻区域
相邻区域
3.4防护挡板 B 第3.2项为B类项目,02版检规相应项为重要项目。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 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 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当 设置一个高度不应小于0.30m,无锐利边缘的垂 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并且延 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 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400mm的除外) “。 本项依据标准附录A中的A.2.4。
相邻区域
3.1周边照明 C 第3.1项为C类项目,02版检规相应项为一般项目。 本条依据为新标准附录A中的A.2.9。对比02版检 规4.1条,进一步明确了检测位置为“在梳齿相交 线处”的地面。如目测不能判断光照度是否至少为 50lx时,用照度计测量。
TSG_T7005-2012扶梯相邻区域规范
相邻区域
相邻区域
注:构造不必完全与图示相一致,但标注尺寸的规定必须遵守。
相邻区域
相邻区域
阻挡装置示例1 阻挡装置示例2
相邻区域
3.3垂直净高度 C 第3.3项为C类项目,02版检规相应项为一般项目。 ”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 方,垂直净高度不应小于2.30m。该净高度应当 延续到扶手转向端端部 “。本项依据标准附录A中 的A.2.1,尺寸见下图中的h4。 对应02版检规4.3条有所变化,增加“该净高度应 延续到扶手转向端端部”。
相邻区域
对比02版检规4.4条,有很大变化,应特别关注。 注意:设置一个高度不应小于0.3m,无锐利边缘 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且 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 . 该项目对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也须按新检 规要求执行。
相邻区域
相邻区域
相邻区域
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 400mm的除外
相邻区域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4.1扶手带 C 第4.1项为C类项目,02版检规为一般项目。 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任 何情况下均不允许超过8mm 本项依据标准的5.6.2.1,尺寸见图 中的b6’和 b6”。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扶手带开口挤压剪切手指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4.2扶手防攀爬设置 C 本项为C类项目,属于新增条款,且内容较多, 应特别加以关注。 要点1:扶手装置应没有任何部位可供人员正常 站立;
相邻区域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相邻区域
相邻区域
相邻区域
3.4防护挡板 B 第3.2项为B类项目,02版检规相应项为重要项目。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 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 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当 设置一个高度不应小于0.30m,无锐利边缘的垂 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并且延 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 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400mm的除外) “。 本项依据标准附录A中的A.2.4。
TSGT7005-2012修改单对照表
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 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 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 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2.8 (3)曳 引轮 轮槽不 得有 严重磨损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
——
修改后内容 调整至 2.8 2.6 主开关 B 2.7 驱动主机 B 增加:2.8 控制柜、紧急操作与动态测 试装置 B 调整到 2.7、2.8 调整到 2.7 2.9 限速器 B 2.10 接地 C 2.11 电气绝缘 C 2.1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B 增加:2.1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B 删除 3.11 井道照明 C 3.12 底坑设施与装置 C 3.13 底坑空间 C 3.14 限速张紧装置 B 3.15 缓冲器 B 3.16 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B 4.5 对重(平衡重)块 B 4.7 轿厢内铭牌和标识 C 6.1 门标识 C 6.3 玻璃门防拖曳措施 C 6.5 门的运行和导向 B 6.7 层门的可接近性及紧急开锁装置 B
7.2 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C
7.4 7.4 平台上的作业场地 C
7.3 平台上的作业场地 C
7.5 7.5 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 B
调整到 2.8
7.6 7.6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C
7.4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C
8.2 8.2 耗能缓冲器试验 C
删除
8.5 8.5 平衡系数试验 C
8.1 平衡系数试验 B(C)
——
2.9 2.9 制动装置 C 2.10 2.10 紧急操作 B 2.11 2.11 限速器 B 2.12 2.12 接地 C 2.13 2.13 电气绝缘 C 2.14 2.14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B —— 3.11 3.11 随行电缆 C 3.12 3.12 井道照明 C 3.13 3.13 底坑设施与装置 C 3.14 3.14 底坑空间 C 3.15 3.15 限速张紧装置 B 3.16 3.16 缓冲器 B 3.17 3.17 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C 4.5 4.5 对重(平衡重)的固定 C 4.7 4.7 轿厢内铭牌 C 6.1 6.1 门地坎距离 C 6.3 6.3 玻璃门 C 6.5 6.5 门的运行和导向 C 6.7 6.7 紧急开锁装置 B
TSGT:第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Periodical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12月4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再版说明2017 年6 月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44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
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 号修改单和第2 号修改单)以第2 版印制,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前言2004 年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 年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05 年至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 年10 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
2009 年2 月,根据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2009 年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TSG-T7001-2012曳引式驱动电梯word版(已含1、2号修改单)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12月4日再版说明2017 年6 月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44 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 —2009,含第 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
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 号修改单和第 2 号修改单)以第2 版印制,自2017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前言2004 年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 年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05 年至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 年10 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
2009 年2 月,根据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2009 年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 年8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 年12 月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TSG_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_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3月23日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1)附件A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0)附件C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2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3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根据1号修改单修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核准规则》范围内,对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进行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了鉴定评审的程序、内容和要求。
实施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规则》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包括鉴定评审具体内容与鉴定评审方法的鉴定评审指南和审查记录,并且依此实施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指南应当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条鉴定评审分为首次核准的鉴定评审、换证核准的鉴定评审以及增项核准的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的基本程序包括:约请鉴定评审、确认申请材料、鉴定评审日程安排、组成评审组、现场鉴定审查(核实级别条件)、整改确认和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五条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出具试检验检测报告。
试检验检测过程应当在具有相应资格4年以上(含4年)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见证下进行(无损检测的见证机构应当有A级资格),见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或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在相应的试检验检测报告(含记录)上以签字方式确认其见证了试检验检测过程。
见证机构应当出具试检验检测评价文件,其内容包括检验检测细则、方案、工艺(包括通用工艺和专用工艺)的评价,对检验检测实施过程技术与质量控制的评价,对检验检测记录和报告的评价,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技术经历,所见证被检验检测对象的基本情况等。
试检验检测报告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电站锅炉、客运架空索道相关核准项目1份;(二)其他检验项目不少于2份;(三)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应当满足《核准规则》附件2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申请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质检行政许可在线申报服务系统,约请鉴定评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发证的,其核准申请从其规定),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受理决定书;(二)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三)试检验检测报告(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时需要)。
TSG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XTSG T7005-2012电梯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如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中华人民某某国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3月23日目录电梯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如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1)附件A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7)附件B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视检验报告〔格式〕(20)附件C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2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33)电梯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如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视管理,规X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如此。
第二条本规如此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与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如此规定。
第三条本规如此所称监视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如此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展的监视检验〔以下简称监视检验〕;本规如此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如此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展的检验。
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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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二)项修改为:“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三)项修改为:“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1. 4.2修改为:“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C”2. 4.5修改为:“围裙板接缝C”3. 5.1修改为:“梳齿与梳齿板C”4.“9标识”修改为:“9标志”(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的编号等内容,并且在证明文件上有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2.1.1(4)修改为:“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对于玻璃护壁板,还应当提供采用了钢化玻璃的证明;”3. 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4. 2.8修改为:“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值应当符合5.2.13修改为:“(1)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当容易接近,操作安全可靠。
盘车装置不得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2)如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起作用”6. 2.14(2)修改为:“为方便接近,必要时应当增设附加急停装置。
急停装置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①自动扶梯,不超过30m;“②自动人行道,不超过40m”7. 4.2修改为:“★(1)为防止人员跌落而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装设的防爬装置应当符合:防爬装置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 ± 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00mm,并确保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
该装置的高度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2)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在上、下端部应当安装阻挡装置以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
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也应当安装这种阻挡装置。
该装置应当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150mm;“★(3)当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时,或者相邻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400mm时,应当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
该装置应当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大于1800mm,高度不小于20mm。
该装置应当无锐角或锐边。
”8. 6.13(1)修改为:“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自动扶梯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当设置一个或多个机械式(利用摩擦原理)附加制动器:“①工作制动器和梯级、踏板或者胶带驱动装置之间不是用轴、齿轮、多排链条、多根单排链条连接的;“②工作制动器不是机—电式制动器;“③提升高度超过6m;“④公共交通型。
”9. 7.2修改为:“(1)控制装置的操作元件应当能防止发生意外动作,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运行应当依靠持续操作。
当使用检修控制装置时,其他所有启动开关都不起作用;“★(2)当连接一个以上的检修控制装置时,所有检修控制装置都不起作用;“★(3)检修运行时,电气安全装置(6.7,6.8,6.9,6.10,6.11和6.12所述除外)应当有效”10. 9.2修改为:“应当至少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一个出入口的明显位置,设有标注下列信息的产品标识:“①制造厂的名称;“②产品型号;“③产品编号;“④制造年份”(三)“检验方法”栏修改1. 1.4中的“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1)~(7);”修改为“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1)~(5);”2.2.1修改为:“审查自检结果,如对其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现场检验(以下C类项目只描述现场检验方法):目测;必要时测量相关数据”3. 4.2修改为:“目测;测量相关数据”4. 4.4修改为:“目测;测量相关数据”5. 5.1修改为:“目测;测量相关数据”6.6.2修改为:“拆下中间部位的梳齿板,用工具使梳齿板向后或者向上移动(或者前后、上下),检查安全装置是否动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能否启动”7.6.3(1)修改为:“通过审查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和其他相关随机文件,判断是否需要设置超速保护装置;”8. 6.5修改为:“模拟驱动元件断裂或者过分伸长的状况,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装置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根据故障锁定原理,检查故障锁定功能是否有效”9. 6.6修改为:“模拟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伸长或者缩短的状况,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装置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10. 6.7修改为:“卸除1~2个梯级或踏板,将缺口检修运行至安全装置处:“(1)检查安全装置离梳齿相交线的距离是否大于工作制动器的最大制停距离;“(2)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装置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3)根据故障锁定原理,检查故障锁定功能是否有效”11. 6.8修改为:“(1)卸除1个梯级或踏板,将缺口运行至返回分支内与回转段下部相接的直线段位置, 正常启动设备上行和下行,分别检查缺口到达梳齿板位置之前,设备是否停止运行;“(2)根据故障锁定原理,检查故障锁定功能是否有效”12. 9.2修改为:“目测检查”(四)注A-4修改注A-4修改为:“标有★的项目,对于允许按照GB 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应项目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进行检验。
”三、附件B修改1.检验结论页“规格型号”修改为:“型号”2.序号5(即2.1维修空间)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所示:表13.序号17(即2.13手动盘车装置)检验项目细化,如表2所示:表24. 序号18(即2.14紧急停止装置)检验分项目名称调整,如表3所示:5.序号20(即3.2出入口)检验项目细化,如表4所示:6.序号26(即4.2)项目设置改变且检验项目细化,如表5所示:7.序号35、36、37检验项目细化,如表6所示:8.序号39、40检验项目细化,如表7所示:9.序号44、45、46、47检验项目细化,如表8:10.增加“注B-2: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
下次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
”四、附件C修改1. 检验结论页“规格型号”修改为:“型号”2. 序号7(即2.8电气绝缘)检验类别修改为“C”3.序号9检验项目细化,如表9所示:4. 在序号9之后增加“2.14 紧急停止装置(1)设置”一项,检验类别为B ,作为序号10内容,如表10所示:5. 在序号11(原序号10)之后增加“3.2 出入口”一项,检验类别为C ,作为序号12内容,如表11所示:表116. 序号16(原序号14即检验项目4.2)项目设置改变且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2所示:7. 序号25、26、27(原序号23、24、25,即检验项目6.3、6.4、6.5)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3所示:8. 序号29、30(原序号27、28,即检验项目6.7、6.8)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4所示:表149. 序号34、35、36、37(原序号32、33、34、35,即检验项目6.12、6.13、7.1、7.2)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5所示:10.将原序号39内容删除11.注C-3修改为:“标有★的项目,对于允许按照GB 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应项目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