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压电梯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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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588第1号修改单》解读_合成稿草稿__20151126

《GB7588第1号修改单》解读_合成稿草稿__20151126

1GB7588GB7588--2003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解读号修改单解读一、为什么为什么要开展要开展要开展GB 7588GB 7588GB 7588——20032003第第1号修改单号修改单的制定工作的制定工作的制定工作??答: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效采用EN81-1:1998。

随着电梯技术的发展,以及在十多年实施EN81-1:1998经验积累的基础上,欧洲重新评价了电梯风险,对EN81-1:1998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6月发布了新版EN81-20和EN81-50。

EN81-20/50对电梯风险进行了系统的归类,增加并完善了有关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还增加了对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验证规定,它将进一步提高电梯安全技术要求。

因此,目前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96,以下简称电梯标委会)正在系统地组织开展GB7588—2003和GB 21240—2007修订工作。

由于系统地修订GB7588—2003需要较长时间,为了使电梯防止轿厢意外移动的保护、从轿内开启轿门和层门强度的安全要求尽快得以实施,电梯标委会开展了GB 7588—2003第1号修改单(以下简称“修改单”)制定工作。

本修改单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我国电梯在上述三个方面的安全水平,减少由此而造成的电梯事故。

二、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装置装置::问题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主要考虑哪些风险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主要考虑哪些风险??答: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考虑下列风险因素之一:1)驱动主机(包括驱动主机制动器)的单一失效;2)控制系统的单一失效。

问题2:按9.11.1的规定的规定,,不具有具有 “平层平层、、再平层和预备操作再平层和预备操作功能功能功能””的电梯的电梯是否是否是否需要轿需要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答:需要。

GB 第 号修改单

GB 第 号修改单

附件: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2 引用标准增加:GB/T 24478-2009 电梯曳引机3.18 轿厢意外移动 unintended car movement在开锁区域内且开门状态下,轿厢无指令离开层站的移动,不包含装卸载引起的移动。

7.2.3.1 层门在锁住位置时,所有层门及其门锁应有这样的机械强度:a)用300 N的静力垂直作用于门扇或门框的任何一个面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地分布在5 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应:1)永久变形不大于1 mm;2)弹性变形不大于15 mm;试验后,门的安全功能不受影响。

b)用1000 N的静力从层站方向垂直作用于门扇或门框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地分布在100 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应没有影响功能和安全的明显的永久变形[见7.1(最大10 mm 的间隙)和7.7.3.1]。

注:对于a)和b),为避免损坏层门的表面,用于提供测试力的测试装置的表面可使用软质材料。

7.2.3.3 层门/门框上的玻璃应使用夹层玻璃。

7.2.3.7 固定在门扇上的导向装置失效时,水平滑动层门应有将门扇保持在工作位置上的装置。

具有这些装置的完整的层门组件应能承受符合7.2.3.8 a)要求的摆锤冲击试验,撞击点按表7和图7在正常导向装置最可能失效条件下确定。

注:保持装置可理解为阻止门扇脱离其导向的机械装置,可以是一个附加的部件也可以是门扇或悬挂装置的一部分。

7.2.3.8 对于带玻璃面板的层门和宽度大于150 mm的层门侧门框,还应满足下列要求(见图7):注:门框侧边用来封闭井道的附加面板视为侧门框。

a)从层站侧,用软摆锤冲击装置按附录J,从面板或门框的宽度方向的中部以符合表7所规定的撞击点,撞击面板或门框时:1)可以有永久变形;2)层门装置不应丧失完整性,并保持在原有位置,且凸进井道后的间隙不应大于0.12 m;3)在摆锤试验后,不要求层门能够运行;4)对于玻璃部分,应无裂纹;b)从层站侧,用硬摆锤冲击装置按附录J,从面板或玻璃面板的宽度方向的中部以符合表7所规定的撞击点,撞击大于7.6.2 a)所述的玻璃面板时:1)无裂纹;2)除直径不大于2 mm的剥落外,面板表面无其他损坏。

第1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第1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欢迎阅读附件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12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应当在检验;2.B )进行3.4.或者个工作日5.果、“不 (一)“2.9制动装置C ”修改为“2.9制动装置B ”(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2.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3.2.1(1)①修改为:“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4.2.9增加“(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2.9(2)最后增加“;”5.3.16(3)修改为:“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6.7.4.88.厢装载删除9.倍额定(三)1.2.92.“(1)“(2)目测缓冲器的固定和完好情况;必要时,将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短接,以检修速度运行空载轿厢,将缓冲器充分压缩后,观察缓冲器有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3)目测耗能型缓冲器的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4)目测对重越程距离标识;定期检验时,查验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垂直距离”3.4.8修改为:“接通和断开紧急报警装置的正常供电电源,分别验证紧急报警装置的功能;断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验证紧急照明的功能”4.8.3(2)修改为:“定期检验: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运行,人为分别使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轿厢是否停止运行;然后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向下运行,人为动作限速器,观察轿厢制停情况”5.8.4修改为:“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运行,人为分别使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如果有)动作,观察轿厢是否停止运行;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如果有),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向上运行,人为动作限速器,观察对重(平衡重)制停情况”三、附件B修改1.检验结论页(即第31页)中的“规格型号”修改为“型号”2.序号13(即2.9制动装置)的“检验类别”修改为“B”,并增加一栏检验项目:“(3)制动器动作等情况”,见表1所示:3.1、、8.2~3.在序号6栏目之后,增加序号7一栏“2.9(3)制动器动作等情况”,检验类别为“B”,如表3所示:4.序号8(原序号7)中的“★(1)手动紧急装置”改为“★(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5.3、”2.检验报告格式(附件B、C)根据修订内容做相应编辑调整和修改。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1号修改单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1号修改单

附件1《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第1号修改单一、正文修改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

二、附件A修改将“玻璃轿门”修改为“玻璃轿门和前置轿门”。

三、附件H修改在附件H中增加附录h,其内容如下:附录h斜行电梯型式试验要求h1 适用范围本附录适用于沿倾斜路径运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以下统称“斜行电梯”)的型式试验。

h2 引用标准本规则H2(1)~(4)引用标准以及GB/T 35857—2018《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h3 名词术语本附录h2引用标准和本规则H3规定的术语。

h4 主要参数和配置的适用原则h4.1 斜行电梯主要参数变化斜行电梯的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1)见H4.1.1和H4.1.2;(2)倾斜角小于等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大于45°;(3)倾斜角大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小于等于45°;(4)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改变。

h4.2 斜行电梯配置变化斜行电梯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1)见H4.2(1)~(5)、(7)~(9)、(12)、(13);(2)斜行电梯的轿门位置(侧置、前置)改变;(3)斜行电梯的轿厢与承载架(或悬挂架)的连接方式改变;(4)斜行电梯的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一端、两端)改变;(5)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总数量减少;(6)斜行电梯的限速器类型(钢丝绳驱动的限速器、非钢丝绳驱动的机械式限速器、可编程电子限速器)改变。

h4.3 适用参数范围及配置斜行电梯适用的参数范围和配置见表H-2(不含防爆和液压电梯相关项)和表h-1。

TSG T7001-2009 第1号修改单最新.doc

TSG T7001-2009 第1号修改单最新.doc

最新教学课件附件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12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3.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4.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一) “项目及类别”栏修改“2.9 制动装置C”修改为“2.9 制动装置B”(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2.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3. 2.1(1)①修改为:“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4. 2.9增加“(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2.9(2)最后增加“;”5.3.16(3)修改为:“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6. 4.6(1)中的“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修改为“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1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1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二)
号的行数,根据该车所用的气瓶数量编制;气瓶容积是指单个气瓶。

安全员按车辆设置。

括号内表述不印制)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三)
注:本式样适用于按使用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充装单位按充装工位填写本表中的安全管理员;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按附件C填写安全管理员。

9
附件C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使用单位(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地址:
工程(装置)名称:安全管理部门:
填表日期:经办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电梯制造和安装安全规范方案》GB7588_2003(含1号修改单)

《电梯制造和安装安全规范方案》GB7588_2003(含1号修改单)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2004年1月1日实施前言 (5)EN81—1前言 (6)1 范围 (8)2 引用标准 (8)3 定义 (9)4 单位和符号 (11)5 电梯井道 (11)5.1总则 (11)5.3 井道壁、底面和顶板 (13)5.4 面对轿厢入口的层门与电梯井道壁的结构 (14)5.5 位于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下部空间的防护 (14)5.6 井道内的防护 (15)5.7 顶层空间和底坑 (15)5.8 电梯井道的专用 (16)5.9 井道照明 (17)6 机房和滑轮间 (17)6.1 总则 (17)6.2 通道 (17)6.3 机房的结构和设备 (17)6.4 滑轮间的结构和设备 (19)7 层门 (19)7.1 总则 (19)7.2 门及其框架的强度 (20)7.3 层门入口的高度和宽度 (23)7.4 地坎、导向装置和门悬挂机构 (23)7.5 与层门运动相关的保护 (23)7.6 局部照明和“轿厢在此”信号灯 (24)7.7 层门锁紧和闭合的检查 (25)7.8 动力驱动的自动门的关闭 (26)8 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 (27)8.1 轿厢高度 (27)8.2 轿厢的有效面积,额定载重量,乘客人数 (27)8.3 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 (29)8.4 护脚板 (29)8.5 轿厢入口 (30)8.6 轿门 (30)8.7 轿门运动过程中的保护 (30)8.8 关门过程中的反开 (31)8.9 验证轿门闭合的电气装置 (31)8.10 机械连接的多扇滑动门 (32)8.11 轿门的开启 (32)8.12 轿厢安全窗和轿厢安全门 (32)8.13 轿顶 (33)8.14 轿厢上护板 (33)8.15 轿顶上的装置 (33)8.16 通风 (34)8.17 照明 (34)8.18 对重和平衡重 (34)9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和超速保护装置 (34)9.1 悬挂装置 (34)9.2 曳引轮、滑轮和卷筒的绳径比,钢丝绳或链条的端接装置 (34)9.3 钢丝绳曳引 (35)9.4 强制驱动电梯钢丝绳的卷绕 (35)9.5 各钢丝绳或链条之间的载荷分布 (35)9.6 补偿绳 (35)9.7 曳引轮、滑轮和链轮的防护 (36)9.8 安全钳 (36)9.9 限速器 (37)9.10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38)9.1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39)10 导轨、缓冲器和极限开关 (42)10.1 导轨的通则 (42)10.2 轿厢、对重(或平衡重)的导向 (43)10.3 轿厢与对重缓冲器 (43)10.4 轿厢和对重缓冲器的行程 (43)10.5 极限开关 (44)11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以及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的间距 (45)11.1 总则 (45)11.2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 (45)11.3 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的间距 (46)12 电梯驱动主机 (46)12.1 总则 (46)12.2 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的驱动 (46)12.3 悬臂式滑轮或链轮的使用 (46)12.4 制动系统 (46)12.5 紧急操作 (47)12.6 速度 (47)12.7 停止电梯驱动主机以及检查其停止状态 (48)12.8 采用减行程缓冲器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的监控 (49)12.9 绳或链松弛的安全装置 (49)12.10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 (49)12.11 机械部件的防护 (49)12.12 轿厢的平层准确度、平层保持精度 (49)13 电气安装与电气设备 (50)13.1 总则 (50)13.2 接触器、继电接触器、安全电路元件 (50)13.3 电动机和其他电气设备的保护 (51)13.4 主开关 (51)13.5 电气配线 (52)13.6 照明与插座 (53)14 电气故障的防护、控制、优先权 (53)14.1 故障分析和电气安全装置 (53)14.2 控制 (56)15 注意、标记及操作说明 (59)15.1 总则 (59)15.2 轿厢内 (59)15.3 轿顶上 (59)15.4 机房及滑轮间 (60)15.5 井道 (60)15.6 限速器 (60)15.7 底坑 (60)15.8 缓冲器 (60)15.9 层站识别 (60)15.10 电气识别 (61)15.11 层门开锁钥匙 (61)15.12 报警装置 (61)15.13 门锁装置 (61)15.14 安全钳 (61)15.15群控电梯 (61)15.16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61)15.17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61)16 检验、记录与维护 (62)16.1 检验 (62)16.2 记录 (62)16.3 安装资料 (62)附录A(标准的附录) 电气安全装置表 (63)附录B(标准的附录) 开锁三角形钥匙 (64)附录C(提示的附录) 技术文件 (64)C1 引言 (64)C2概述 (64)C3 技术说明和平面图 (65)C4 电气原理图 (65)C5 合格证书 (65)附录D (标准的附录) 交付使用前的检验 (65)D1 检查 (66)D2试验和验证 (66)附录E(提示的附录) 定期检验、重大改装或事故后的检验 (68)E1 定期检验 (68)E2 重大改装或事故后的检验 (68)附录F(标准的附录) 安全部件型式试验认证规程 (70)F0 绪论 (70)F1 层门门锁装置 (71)F2 (略) (74)F3 安全钳 (74)F4 限速器 (78)F5 缓冲器 (79)F6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82)F7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84)F8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85)附录G(提示的附录) 导轨验算 (91)G1 概述 (91)G2载荷和外力 (91)G3 工况 (91)G4 冲击系数 (92)G5 计算 (92)G6 许用挠度 (97)G7 计算方法示例 (97)附录H(标准的附录) 电气元件故障排除 (112)附录J(标准的附录) 摆锤冲击试验 (114)J1 概述 (114)J2 试验架 (115)J3 面板 (115)J4 试验程序 (115)J5 试验结果解释 (116)J6 试验报告 (116)J7 例外情况 (116)附录K(标准的附录) 曳引电梯的顶部间距 (122)附录L(标准的附录) 需要的缓冲行程 (123)附录M(提示的附录) 曳引力计算 (123)M1 引言 (123)M2 曳引力计算 (124)M3 实例 (127)附录N(标准的附录) 悬挂绳安全系数的计算 (129)N1 概述 (129)N2 滑轮的等效数量 Nequiv (130)N3 安全系数 (131)N4 示例 (132)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1月1日实施前言本标准的第1、2、3、4章以及7.2.1(部分内容)、8.17.1、9.1.2b)、9.9.6.2(部分内容)、12.6(部分内容)、13.1.1.3、15.2.3.2(部分内容),16.2a)6)(部分内容)、附录C、附录E、附录G、附录M及附录ZA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电梯第1号修改单

电梯第1号修改单
有效
16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TSG Z0005-2007
有效
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08-2017
有效
18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 T5002-2017
有效
1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及第1、2号修改单
TSG T7001-2009
有效
20
电梯监督检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及第1号修改单
24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及第1号修改单
TSG T7006-2012
有效
25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及第1、2号修改单
GB7588-2003
有效
26
电梯技术条件
GB/T10058-2009
有效
27
电梯试验方法
GB/T10059-2009
有效
28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10060-2011
有效
29
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21240-2007
有效
30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25194-2010
有效
31
仅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25856-2010
有效
32
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26465-2011
有效
3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
GB/T18775-2009
有效
34
电梯曳引机
GB/T24478-2009
有效
35
电梯用钢丝绳
GB8903-2005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t7007—)第1号修改单(.doc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t7007—)第1号修改单(.doc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t7007—)第1号修改单(.doc《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第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一、正文修改.将中的“《超常规电梯参数表》(见附件)中所列电梯或者仅为单个项目使用结构特殊的电梯, ”修改为“《超常规电梯参数表》(见附件)中所列电梯或者仅为单个项目使用结构特殊的电梯( 斜行电梯除外 ) ,”。

.将中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后个工作日内,”修改为“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后个工作日内( 特殊情况除外 ) ,”。

二、附件修改增加:“() 《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增加:“斜行电梯斜行电梯的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额定速度增大;()额定载重量大于,且增大;()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变化大于±° ;()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变化。

”.将中的“ ()轿厢导轨列数减少”修改为“ ()轿厢导轨列数减少( 不适用于斜行电梯) ”,并且增加:1 / 24“() 斜行电梯门的设置方式(侧置门 ,前置门 )改变;()斜行电梯的轿厢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承载式,悬挂式)改变;() 斜行电梯的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一端,两端) 改变;() 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总数量的减少;() 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型式 (角钢、钢、型轨、钢管等)改变。

”.将表修改为:表乘客和载货电梯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设备保护级别(适用于防爆电梯 ) 防爆等级斜行电梯倾斜角( 适用于斜行电梯 ) 斜行电梯门设置方式调速方式调速装置制造单位名称驱动方式控制装置制造单位名称驱动主机布置方式驱动主机制造单位名称悬挂比 (绕绳比 ) 绕绳方式轿厢悬吊方式轿厢导轨列数轿厢数量多轿厢之间的连接方式轿厢与运载装置的连( 适用于斜行电梯 ) 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接方式的连接方式运行轨道、护轨、导运行轨道、护轨、导轨、轨、安全钳夹持部件( 适用于斜行电梯 ) 总数量安全钳夹持部件型式控制柜布置区域工作环境(适用于防爆电梯 ) ( 适用于斜行电梯 )( 斜行电梯不适用 ) ( 适用于斜行电梯 ) ( 适用于斜行电梯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装置型式置型式顶升方式(适用于液压电梯) 防止轿厢沉降装置(适用于液压电梯) 防止轿厢自由坠落或者超速下降的措(适用于液压电梯) 防爆型式(适用于防爆电梯) 施功能型号制造单位名称特殊用途产品.将的第 ()项的编号“ () ”修改为 () ,并且增加:“() 斜行电梯的前置门设计和结构的说明;()斜行电梯救援方法和救援程序的说明;()斜行电梯紧急和检修通道的设计说明;()斜行电梯顶层和底坑进行维护的安全空间的设计说明;()人员可进入斜行电梯运行轨道下方时的防护说明;()确保斜行电梯轿厢内乘客保持稳定的措施;()斜行电梯障碍物清除装置的设计说明;()斜行电梯钢丝绳支撑部件的设计说明;()斜行电梯随行电缆支撑部件的设计说明;() 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保持轿厢水平的自动调节装置的设计说明;() 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运行路径中不同角度过渡段的设计说明;()室外型斜行电梯的底坑排水措施;()斜行电梯与建筑物接口的说明;()斜行电梯轿厢地板防滑等级的说明文件;3 / 24()斜行电梯设计预期的使用范围以及禁止使用的情况;()斜行电梯限速器驱动装置的型号、直径、根数和破断载荷要求,以及涨紧方法说明;”.将增加:“() 斜行电梯运行轨道、护轨以及安全钳夹持部件的计算;()斜行电梯轿壁机械强度的计算。

电梯检验规范第号修改单

电梯检验规范第号修改单

附件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一、正文修改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1.删除2.6、2.8、2.9、2.10、3.11、7.1、7.5、8.2、8.8,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3.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4.将1.1(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5.原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6.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

GB7588-2003第1号修改单

GB7588-2003第1号修改单

附件: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2 引用标准增加:GB/T 24478-2009 电梯曳引机3.18 轿厢意外移动 unintended car movement在开锁区域内且开门状态下,轿厢无指令离开层站的移动,不包含装卸载引起的移动。

7.2.3.1 层门在锁住位置时,所有层门及其门锁应有这样的机械强度:a)用300 N的静力垂直作用于门扇或门框的任何一个面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地分布在5 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应:1)永久变形不大于1 mm;2)弹性变形不大于15 mm;试验后,门的安全功能不受影响。

b)用1000 N的静力从层站方向垂直作用于门扇或门框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地分布在100 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应没有影响功能和安全的明显的永久变形[见7.1(最大10 mm 的间隙)和7.7.3.1]。

注:对于a)和b),为避免损坏层门的表面,用于提供测试力的测试装置的表面可使用软质材料。

7.2.3.3 层门/门框上的玻璃应使用夹层玻璃。

7.2.3.7 固定在门扇上的导向装置失效时,水平滑动层门应有将门扇保持在工作位置上的装置。

具有这些装置的完整的层门组件应能承受符合7.2.3.8 a)要求的摆锤冲击试验,撞击点按表7和图7在正常导向装置最可能失效条件下确定。

注:保持装置可理解为阻止门扇脱离其导向的机械装置,可以是一个附加的部件也可以是门扇或悬挂装置的一部分。

7.2.3.8 对于带玻璃面板的层门和宽度大于150 mm的层门侧门框,还应满足下列要求(见图7):注:门框侧边用来封闭井道的附加面板视为侧门框。

a)从层站侧,用软摆锤冲击装置按附录J,从面板或门框的宽度方向的中部以符合表7所规定的撞击点,撞击面板或门框时:1)可以有永久变形;2)层门装置不应丧失完整性,并保持在原有位置,且凸进井道后的间隙不应大于0.12 m;3)在摆锤试验后,不要求层门能够运行;4)对于玻璃部分,应无裂纹;b)从层站侧,用硬摆锤冲击装置按附录J,从面板或玻璃面板的宽度方向的中部以符合表7所规定的撞击点,撞击大于7.6.2 a)所述的玻璃面板时:1)无裂纹;2)除直径不大于2 mm的剥落外,面板表面无其他损坏。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1号修改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1号修改单

附件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12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3.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4.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一) “项目及类别”栏修改“2.9 制动装置C”修改为“2.9 制动装置B”(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2.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3. 2.1(1)①修改为:“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4. 2.9增加“(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2.9(2)最后增加“;”5.3.16(3)修改为:“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6. 4.6(1)中的“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修改为“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第1号修改单修改内容对照表和企业自检报告修改指南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第1号修改单修改内容对照表和企业自检报告修改指南
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
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 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
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
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 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 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 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 位立即停止使用。 全监察措施。
A 的规定;
第十七条 第一款第 (三)项
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 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 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 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 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 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第十八条 第一款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
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 4m;
2.9 项目及类

2.9 制动装置 C
2.9 制动装置 B
新增 2.9(3)
(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 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 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 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 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 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 上没有油污
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 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
《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 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 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 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 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 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 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 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
1.2(4)
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 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 验收手续齐全;

(TSG T7004-2012)第1号修改单

(TSG T7004-2012)第1号修改单

附件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TSG T7004-2012)第1号修改单(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液压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液压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液压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3.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4.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液压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液压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液压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3.9项前增加“▲”标识。

(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1.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2.3.3(1)③a)修改为:“固定在轿厢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不包括下面b)所述及的)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035 v2 (m);”3. 3.3“注A-5:vm ——上行额定速度;vd——下行额定速度”修改为“注A-6:vm——上行额定速度;vd——下行额定速度”4.3.16(3)修改为:“固定在底坑的最高部件,例如液压缸支座、管路和其他附件,与轿厢的最低部件(上述⑵①除外)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应当不小于0.30m;”5.3.18(3)修改为:“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其中“▲”仍然保留。

GB7588—2003第1号修改单及对应方式

GB7588—2003第1号修改单及对应方式

GB7588—2003第1号修改单及对应方式作者:孙明辉谢松青来源:《消费导刊》2018年第05期摘要:根据EN81-1/2:1988修改采用的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已实施多年,随着世界电梯技术的发展,人们对电梯的安全性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欧洲也重新修订了EN81-20/50:2014-02,在此基础上,我国电梯标准也有必要进行修订,为避免全部修订的时间过长,优先实施层门强度、轿门的开启和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这三项安全措施。

也就是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关键词:电梯国标第1号修改单一、层门强度(一)层门应起到封闭井道的作用,近年有一些事故由于层门强度不足,没有起到有效的封闭作用,而导致人员在意外碰撞层门时跌入电梯井道,造成了人员伤亡。

因此需要对层门及三方框的强度提出更高的要求。

(1)300N静力试验。

300N的静力垂直作用在门或门框任一面的任意位置,均匀分布在5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应永久变形不大于1 mm,弹性形变不大于5mm,且不影响门的安全性。

(2)1000N静力试验。

1000N的静力垂直作用在门或门框任一面的任意位置,均匀分布在100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没有影响功能和安全的明显的永久变形(最大10mm间隙)。

(3)软摆锤试验。

从层站方向用软摆锤撞击规定的点时,可以有永久变形,但层门装置完整性没有损坏,并保持在原有位置,凸进井道内不能超过0.12m。

试验后,不要求门能运行,玻璃的部分应该没有裂纹。

(4)硬摆锤试验。

在撞击玻璃门板时,要求无裂纹,除直径不大于2mm的剥落外,面板不能有其他损坏。

(二)针对这几点要求,考虑分别对层门、门框、层门地坎和导靴进行新的设计,已达到标准要求:(1)层门和门框,为增加强度,根据不同尺寸的层门和门框,可以考虑增加补强筋数量、长度、宽度、厚度,或者变更门框的截面形状,并通过自检来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7588一号修改单

7588一号修改单

附件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2 引用标准增加:GB/T 24478-2009 电梯曳引机3.18 轿厢意外移动unintended car movement在开锁区域内且开门状态下,轿厢无指令离开层站的移动,不包含装卸载引起的移动。

7.2.3.1 层门在锁住位置时,所有层门及其门锁应有这样的机械强度:a)用300 N的静力垂直作用于门扇或门框的任何一个面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地分布在5 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应:1)永久变形不大于1 mm;2)弹性变形不大于15 mm;试验后,门的安全功能不受影响。

b)用1000 N的静力从层站方向垂直作用于门扇或门框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地分布在100 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应没有影响功能和安全的明显的永久变形[见7.1(最大10 mm的间隙)和7.7.3.1]。

注:对于a)和b),为避免损坏层门的表面,用于提供测试力的测试装置的表面可使用软质材料。

7.2.3.3 层门/门框上的玻璃应使用夹层玻璃。

7.2.3.7 固定在门扇上的导向装置失效时,水平滑动层门应有将门扇保持在工作位置上的装置。

具有这些装置的完整的层门组件应能承受符合7.2.3.8 a)要求的摆锤冲击试验,撞击点按表7和图7在正常导向装置最可能失效条件下确定。

注:保持装置可理解为阻止门扇脱离其导向的机械装置,可以是一个附加的部件也可以是门扇或悬挂装置的一部分。

7.2.3.8 对于带玻璃面板的层门和宽度大于150 mm的层门侧门框,还应满足下列要求(见图7):注:门框侧边用来封闭井道的附加面板视为侧门框。

a)从层站侧,用软摆锤冲击装置按附录J,从面板或门框的宽度方向的中部以符合表7所规定的撞击点,撞击面板或门框时:1)可以有永久变形;2)层门装置不应丧失完整性,并保持在原有位置,且凸进井道后的间隙不应大于0.12 m;GB7588-2003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2 引用标准增加:GB/T 24478-2009 电梯曳引机3.18 轿厢意外移动unintended car movement在开锁区域内且开门状态下,轿厢无指令离开层站的移动,不包含装卸载引起的移动。

第 修改单

第 修改单

附件: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2 引用标准增加:GB/T 24478-2009 电梯曳引机3.18 轿厢意外移动 unintended car movement在开锁区域内且开门状态下,轿厢无指令离开层站的移动,不包含装卸载引起的移动。

7.2.3.1 层门在锁住位置时,所有层门及其门锁应有这样的机械强度:a)用300 N的静力垂直作用于门扇或门框的任何一个面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地分布在5 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应:1)永久变形不大于1 mm;2)弹性变形不大于15 mm;试验后,门的安全功能不受影响。

b)用1000 N的静力从层站方向垂直作用于门扇或门框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地分布在100 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应没有影响功能和安全的明显的永久变形[见7.1(最大10 mm 的间隙)和7.7.3.1]。

注:对于a)和b),为避免损坏层门的表面,用于提供测试力的测试装置的表面可使用软质材料。

7.2.3.3 层门/门框上的玻璃应使用夹层玻璃。

7.2.3.7 固定在门扇上的导向装置失效时,水平滑动层门应有将门扇保持在工作位置上的装置。

具有这些装置的完整的层门组件应能承受符合7.2.3.8 a)要求的摆锤冲击试验,撞击点按表7和图7在正常导向装置最可能失效条件下确定。

注:保持装置可理解为阻止门扇脱离其导向的机械装置,可以是一个附加的部件也可以是门扇或悬挂装置的一部分。

7.2.3.8 对于带玻璃面板的层门和宽度大于150 mm的层门侧门框,还应满足下列要求(见图7):注:门框侧边用来封闭井道的附加面板视为侧门框。

a)从层站侧,用软摆锤冲击装置按附录J,从面板或门框的宽度方向的中部以符合表7所规定的撞击点,撞击面板或门框时:1)可以有永久变形;2)层门装置不应丧失完整性,并保持在原有位置,且凸进井道后的间隙不应大于0.12 m;3)在摆锤试验后,不要求层门能够运行;4)对于玻璃部分,应无裂纹;b)从层站侧,用硬摆锤冲击装置按附录J,从面板或玻璃面板的宽度方向的中部以符合表7所规定的撞击点,撞击大于7.6.2 a)所述的玻璃面板时:1)无裂纹;2)除直径不大于2 mm的剥落外,面板表面无其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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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TSG T7004-2012)第1号修改单
(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液压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液压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液压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时;”
4.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液压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液压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液压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3.9项前增加“▲”标识。

(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 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19
2. 3.3(1)③a)修改为:“固定在轿厢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不包括下面b)所述及的)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035 v2 (m);”
3. 3.3“注A-5:v m——上行额定速度;v d——下行额定速度”修改为“注A-6:v m——上行额定速度;v d——下行额定速度”
4. 3.16(3)修改为:“固定在底坑的最高部件,例如液压缸支座、管路和其他附件,与轿厢的最低部件(上述⑵①除外)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应当不小于0.30m;”
5. 3.18(3)修改为:“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其中“▲”仍然保留。

6. 4.6(1)修改为:“液压乘客电梯和液压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和最大有效面积之间关系应当分别符合附表1和附表2的规定,其中液压乘客电梯的各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所列值5%的面积;”
7. 4.8中的“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修改为“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照明:”
8. 7.3修改为:“对于配置破裂阀作为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液压电梯,轿厢装有额定载重量下行,当达到破裂阀的动作速度时,轿厢应当能被可靠制停。

“注A-7:对间接作用式的液压电梯,如采用限速器触发安全钳来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不进行本项目的检验”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9. 7.5修改为:“采用附表3中除破裂阀或限速器—安全钳联动以外的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措施,参照7.3和7.4的相应载荷要求进行试验。

“注A-9:其试验方法应当由制造厂家在其附近明显标识”
10. 7.6“注A-8:其试验方法应当由制造厂家在其附近明显标识”修改为:
“注A-10:其试验方法应当由制造厂家在其附近明显标识。

“注A-11:本规则颁布前安装的液压电梯,对于采用电气防沉降系统的,只对(1)①进行检验,②~④项不进行检验;对于采用非电气防沉降系统的,不对(2)进行检验”
(三)“检验方法”栏修改
1. 3.1修改为:“目测检查,记录相应的组合措施。

对于同等安全性的判定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2. 3.18修改为:
“(1)对照检查缓冲器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铭牌或者标签;
“(2)目测缓冲器的固定和完好情况;必要时,将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短接,以检修速度运行空载轿厢,将缓冲器充分压缩后,观察缓冲器有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3)目测耗能型缓冲器的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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