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师院发〔2016〕8号--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保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范围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体现公平。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第四条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五条按照保定学院本科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学分,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以下学业水平:(一)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达到校定分数线(艺术类、体育类学生除外);英语、日语等外语专业的学生全国第二外语四级统考成绩达到校定分数线;(四) 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其以上;(五)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通过,成绩合格。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 在校期间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二) 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三) 学位课累计3门次及以上补考者;专接本学生本科阶段累计有3门次及以上补考者。
(四) 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者;(五)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未达到校定分数线(艺术类、体育类学生除外)者;英语、日语等外语专业的学生全国第二外语四级统考成绩未达到校定分数线者;(六)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者;(七) 未获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八) 因其它原因,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第六条第2款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评定、授予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制定、修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规范;2.审定并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单;3.审查批准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4.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履行如下职责:1.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学习成绩,根据授予学位的条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研究和处理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领导,拥护制度,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毕业证书。
毕业论文(设计)合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下列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者。
2.在校学习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由于第五条第2款、第3款原因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受处分后至弹性学制期限内,没有再犯有同类错误,没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且勤奋学习,具备了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2.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获得者;3.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本专业学生的10%及其以内,综合表现优异者。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士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包括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文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九个学科门类。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3人组成,设一名,副三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教学学院设立若干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由9-13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组织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如有特殊情况,由决定召开临时会议;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由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执行;3.学士学位(含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相关事宜由教务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提交表决;4.硕士研究生授予条件及相关事宜由研究生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提交表决;5.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相关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提交表决;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作出学位授予、撤销决定决议时,应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不得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
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其他问题时,一般应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并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
不得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
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8.校学位办公室人员列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其他因工作需要列席参加会议的,须经或副批准。
列席人员可根据要求对有关议题作出说明,其意见作为决策参考但不具有表决权。
9.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授权会同副对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重要事项。
六盘水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六盘⽔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六盘⽔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推动学校科学研究⼯作的深⼊开展,充分调动⼴⼤教职员⼯的科研积极性与创造性,⿎励多出⾼⽔平的科研成果,推动学校教学、科研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科研成果奖励条件和范围1. 申请奖励的学术论⽂(⽂科3000字以上,理科2000字以上)必须是被本办法认定的刊物上发表的,申请者必须为论⽂的第⼀作者或通讯联系⼈,第⼀署名单位必须为六盘⽔师范学院。
对第⼀署名单位不是六盘⽔师范学院,但注明第⼀作者为六盘⽔师范学院教职⼯的,按奖励标准的30% 执⾏奖励。
其他情况不属奖励范围。
2. 本校在读学⽣为第⼀作者的合作论⽂,若以本校指导⽼师为通讯作者,则以指导⽼师为第⼀作者进⾏计算。
3. 以六盘⽔师范学院为第⼀署名单位,通讯作者为本校⼈员,第⼀作者⾮本校⼈员的论⽂;或通讯作者⾮本校⼈员,第⼀作者为本校⼈员的论⽂,按50%进⾏奖励。
4. 申请奖励的学术著作类成果,申请者必须为第⼀著作⼈或第⼀主编,在作者简介或后记中要有“六盘⽔师范学院”字样。
5. 申请奖励的鉴定技术成果,成果第⼀完成单位必须为六盘⽔师范学院,申请者必须为第⼀完成⼈。
6. 申请奖励的专利成果,其专利权⼈必须为六盘⽔师范学院且申请者必须为第⼀发明⼈。
7.被收录的成果按成果发表年份的标准核算。
第三条申报奖励的论⽂、著作、专利等必须在中国知⽹、万⽅数据库或中国新闻出版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专业数据库和信息库能查询到,查不到或⽆法核实的不给予奖励。
申报成果必须实事求是,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凡属抄袭、剽窃、侵占他⼈学术成果,伪造科研案例、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道德的⾏为,⼀经查实,追缴其所获得的相关科研奖励与学术荣誉。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凡未经新闻出版⾏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设⽴出版物的出版、进⼝、发⾏单位,从事出版、进⼝、发⾏业务的,为⾮法出版活动。
某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独立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满足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我校独立学院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达到《**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办[2008]9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者,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授予**大学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一)学校独立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求,对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二)学校组织教务部门等专门人员对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审核工作报告,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办[2008]9号)相关条款执行或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本办法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1。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XX师范学院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审议通过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系(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人或七人组成。
分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受理本科毕业生个人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规定可授予学位或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可补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获得毕业证书;(三)非外国语专业(不含专转本、体育、艺术类、职高、高职对口类各专业及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学生原则上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其他语种参照执行)考试;外国语专业本科学生需通过高等学校相应语种专业四级考试(如:英语为专业四级、日语为专业四级、法语为专业四级)。
六盘水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评估方法试行
六盘水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评估方案(试行)六盘水师范学院2010年3月16日一、关于教学评估方案(试行)研制工作的说明二、六盘水师范学院教学评估指标体系三、六盘水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评估指标及内涵四、六盘水师范学院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结论及其标准一、关于教学评估方案(试行)研制工作的说明(一)、本方案根据教育部2009年10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方案》)的指标体系研制而成,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设5个一级指标,16个二级指标,34个观测点。
(二)、本方案以“促进教学建设、促进管理规范、促进质量提高”为重点,建立适应教育部《新方案》中新建院校需要的评估指标体系,以达到教育部对新升本科院校本科教学工作宏观管理与指导作用,引领我院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基本规范、教学质量基本保证。
(三)、引导各教学单位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应用型人才。
本方案强调各教学单位应主动适应和服务区域(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重视与区域经济社会及产业的合作育人,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在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和结构调整、培养方案、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一系列环节上要突出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四)、本方案在管理队伍中将领导能力作为一个观测点,不仅考察教学单位领导是否有先进的教育理念,更侧重考察教学单位是否具有一支尊重教育规律、教育理念先进、管理能力和贯彻执行能力较强的领导班子,这对各教学单位的建设和未来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五)、注重建设一支符合本科教学,符合新建院校办学定位的师资队伍。
本方案设立“队伍建设”这个观测点,侧重要求各教学单位要加强教师的培养,注重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加强专业教师职业经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并特别提出应重视青年教师的培训和专业发展,建设一支具有发展后劲、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教师队伍。
六盘水师范学院教务管理系统
六盘水师范学院教务管理系统一、系统简介六盘水师范学院教务管理系统是贵州省六盘水市师范学院的官方网站,分教师和学生两种用户登录,在系统页面可以随时查看学生课表、教师课表、班级课表、教室课表、任选课表、课程教学进度表、班级教学进度表、实践环节安排、学期实践环节教程等内容。
二、学院简介六盘水师范学院地处素有“江南煤都”之称和“中国凉都”之誉的贵州省六盘水市,是2009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管理体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六盘水师范学院前身是1978年成立的贵阳师范学院六盘水专科班;1985年组建六盘水师范专科学校;1993年更名为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3年、2006年,六盘水市师范学校、六盘水市体育运动学校先后并入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9年3月,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六盘水师范学院。
在37年的办学实践中,学校秉持“厚德博学,范行求真”的校训,弘扬“艰苦创业,自强不息”的办学精神,树立“团结实干,创新超越”的校风、“勤勉治学,立德树人”的教风、“勤学善思,健体强能”的学风,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累计向社会输送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2.8万人、成人教育本专科毕业生0.8万人,培训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各类人员2万人次,为六盘水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办学条件学校占地面积1310亩,教学行政用房10.27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4660.88万元,馆藏图书97.33万册(其中纸质图书73.33万册),实验中心(室)9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93个。
学校现有教职工736人,师资486人,专任教师361人。
全部师资中,教授38人、副教授174人;博士23人,硕士255人;省管专家1人、市管专家24人,省级教学名师1人;双师型教师56人。
全日制在校学生5800人。
生师比为16.15:1。
学校设有14个系,30个本科专业,涵盖工学、理学、教育学、文学等10个学科门类,面向全国1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发布时间:2011-10-25 浏览次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学司〔2008〕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三年制专科、四年制本科各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根据所修专业(学科)情况合理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评定奖学金,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助学金、奖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与学历证书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与学历证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教学、科研质量,促进学校教学和学术的稳步发展,规范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培养专业基础理论扎实、实践动手能力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教师及管理人员共同组成,一般为9—11人,在学校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任期三年。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领导担任。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1.按照国家有关授予学位的条例,确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和实施办法。
2.审议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3.受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方面的申诉,对确认学位漏授、错授或发现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情况,应进行复议并做出补授或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事务中的其他问题。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1.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4.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二级学院成由立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二级学院专业教师中选聘,根据专业特点和需要,可以外聘。
分委员会成员5-7人,任期三年。
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学校学位委员会开展工作,研究决定本学院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2.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查本学院申请学士学位人员资格,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3.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建议,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4.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确保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标准;5.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宜。
关于印发六水师范学院
师院通字〔2012〕127号关于印发《六盘水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和《六盘水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院属各系、各部门:《六盘水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六盘水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6月27日院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六盘水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的管理工作,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改善和优化人才队伍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和知识结构,提升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规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攻读学历学位的基本原则1.按需选派、学用一致的原则。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学科专业建设结合,除因开设新专业急需外,一般要求专业对口,确保学成归来后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2.统筹规划、分期分批的原则。
根据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批次的选派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3.着眼未来、择优培养的原则。
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优先选派工作业绩突出、发展潜力较大、能在未来学科专业建设中担当重任的中青年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4.在职为主、兼顾脱产的原则。
坚持在职为主,以不影响当前的教学工作为前提,适当考虑脱产和半脱产攻读。
5.严格考核、注重实效的原则。
既注重攻读前的选拔考核,又注重就读中的跟踪考察,更注重学成后的实效考核。
6.公费与自费相结合的原则。
教职工攻读博士(委托培养)学历学位,学校给予资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四条攻读学历学位的形式包括:在职或半脱产攻读学历学位、脱产攻读学历学位。
第五条申报攻读学历学位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安心本职工作,身体健康;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管理、科研等工作任务,效果良好;上一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1)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四章考勤第五章课程与学分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章违纪和作弊的处理第八章补考、缓考、免考与重修第九章休学与复学第十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一章留级与退学第十二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是本院本、专科学生必须遵守的学习规范和准则。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三条全日制专科专业一般为三年,本科专业一般为四年。
第四条本、专科学生在学院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应征入伍除外)。
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请假,并经学院批准。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到者,除因不可抗因素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办理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学籍,退回入学前原户籍所在地。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不宜在学院学习的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 由本人申请,系上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院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各种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复查合格,可随下一年度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贵州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六盘水师范学院、兴义民族师范学院为新
贵州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六盘水师范学院、兴义民族师范学院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黔学位[2013]4号【发布部门】贵州省学位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5.08【实施日期】2013.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六盘水师范学院、兴义民族师范学院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通知(黔学位〔2013〕4号)六盘水师范学院、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精神和要求,贵州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于2013年4月10日-12日组织专家对两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汉语言文学”、“生物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等9个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进行了实地考察评审。
专家组通过听取学校整体及专业建设情况汇报、对办学基本设施实地考察、召开师生座谈会、深入调研教学单位、查阅支撑材料、随机听课等形式,全面了解了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通过深入分析和充分讨论,并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了评审意见。
认为两校经过本科专业的建设和努力,已基本具备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所申请专业授权点的条件。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建议,经我委研究,批准两校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汉语言文学”、“生物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等9个专业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见附件)。
两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根据专家组意见和建议,继续加强学科建设和学位管理,进一步加大教育教学经费投入,完善办学条件,加快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本科教学水平,保障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并将学校第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修改后的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报我委备案。
附件:六盘水师范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名单、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名单附件:六盘水师范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名单。
关于印发六盘水师范学院
师院通字〔2013〕71号关于印发六盘水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院属各系、各部门:《六盘水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第14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盘水师范学院2013年7月30日六盘水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根据所修专业(学科)情况合理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评定奖学金,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助学金、奖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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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师院发…2016‟8号
六盘水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已经2016年第1次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1日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六盘水师范学院经贵州省学士学
位委员会批准和国家学士学位委员会备案的普通本科毕业
生的学士学位授予。
第三条学院根据学生所学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成立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组成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术水平
较高的教授、副教授及学院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二)职责
1.审核批准各教学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名称;
3.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公布撤销和补授学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各教学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及颁发事宜;
(三)完成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各教学系成立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组成
教学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各1人。
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其人选由系推荐,报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二)职责
1.负责本系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
2.向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本系学
士学位申请人的全面情况和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协助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其它有关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的原则。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
(二)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获得毕业资格的。
(三)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体要求为:在校期间其历年课程
学习的平均成绩达75分(含75分)以上或在本专业综合成绩排名75%以内(重修、补考成绩一律以60分计算),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者。
第八条因不满足第七条第三款条件而不能正常授予学
位者,若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前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市级以上学术竞赛获奖者,或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者,或国家专利获得者,或以第一作者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上正式
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者(艺术类可为作品) ;或参加教育部认定的学科竞赛获得全国三等奖及以上奖或省赛区一等及
以上奖者;或在由学院组织参加的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及全国体育竞赛中获前八名的运动员、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二等及以上奖、艺术作品展评二等及以上奖)者。
(二)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在院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其他语种对应的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水平;英语专业的毕业生,在院期间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合格水平或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达到学院规定水平。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水平二级以上考试;计算机专业毕业生,毕业前通过程序员考试。
(四)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应有考研成绩和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
第九条符合第七条之规定,但在校期间因作弊之外的违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应届毕业生,受处分后,改过表现突出(有专题材料说明其确实具有突出表现),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过院级以上表彰者(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大学毕业生);
2.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者;
3.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
4.非英语专业的毕业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CET)四、六级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英语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了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者。
5.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应有考研成绩和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
6. 参加教育部认定的学科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数学
建模竞赛、全国高师学生英语教师职业技能竞赛等)、“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学术竞赛等获得全国一等奖或第一名;或主持教育部及以上级别非自筹经费类科研项目;或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省级体育竞赛中
获得第一名及全国体育竞赛中获前三名的运动员、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一等及以上奖、艺术作品展评一等及以上奖)者。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受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作结业处理者。
(四)由于其他原因,经六盘水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章程序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各教学系根据六盘水
师范学院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教学系进行审核,经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提出本系建议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初步名单并公示后,上报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
室对教学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建议授予学士学
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
会议对建议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分别进行评议,
以表决的方式通过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
授予学士学位会议、教学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会议,都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成员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由学院授予学士学
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对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的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评定结果公布后5日内向本系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经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请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由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
室每年可根据本办法和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实际,以及当年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六盘水师范学院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经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由教务处负责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得学位者,经查实和认定,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即取消已授学士学位,并报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备案,同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毕业生取得学位后在正式离校前违反校纪校
规达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六盘水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取消其已授学位。
第二十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师院通字…2013‟25号)同时废止。
六盘水师范学院办公室2016年4月12日印发
共印5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