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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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07•【字号】沪卫计规〔2017〕009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计规〔2017〕009号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有关学协会、社团组织:2016年8月,我委转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77号),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卫生计生事业的发展。

同时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明确牵头职能部门,规范捐赠组织与流程各卫生计生单位应当明确承担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捐赠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日常事务,并会同单位财务、资产、监察、审计、法务以及相关业务部门成立捐赠管理工作组。

(一)捐赠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捐赠管理部门全面管理本单位捐赠工作,组织、协调、动员、发展各项捐赠事务,充分沟通了解捐赠人相关信息和捐赠意愿。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对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捐资助款。

统筹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开展捐赠相关工作,制定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全面规范捐赠受理、使用的工作流程和各项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捐赠预评估工作,审核捐赠协议的订立,监督检查协议执行情况,审核财产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受赠信息,定期组织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做好接受捐赠相关资料归档以及完成本单位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工作的通知(附: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办法)【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沪卫计中发[2016]01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6.13【实施日期】2016.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工作的通知(沪卫计中发〔2016〕012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为进一步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倡导大医精诚的医学风尚,建设一支在本市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高水平中医专家队伍,以加快上海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经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工作。

本届将评选出30位上海市名中医。

现将有关事项及《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办法》(见附件1)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凡在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临床工作的在岗(含已退休,仍在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参评。

已取得外省市省级名中医称号者,调入本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年以上的,经评选办公室认定资格,可直接进入名中医评选复审程序。

二、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医德高尚,获得社会广泛赞誉;2.从事中医临床工作30年及以上,并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岗位(含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教授和研究员)10年及以上;3.热爱和致力于中医药事业,身体健康,长期从事临床一线工作;4.精通中医药理论,在继承发展中医药学方面有独到见解和造诣,学术成就卓越,学术思想独到;5.有丰富的中医临床诊疗经验和独到的技术专长,治疗某一领域疾病或疑难重病疗效显著并有充分的客观依据,在国内或本市中医药界具有较高威望,在社会上和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6.对中医药传承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无私传授自己的学术思想和技术经验,积极培养学术传承人;7.近五年未发生医疗技术事故或因医德医风受到纪律处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医药专门人才计划项目验收合格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医药专门人才计划项目验收合格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医药专门人才计划项目验收合格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1.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医药专门人才计划
项目验收合格名单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单位:
本市于2014年启动了《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开展“中医药专门人才计划”等项目建设。

根据《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了验收。

结合专家评估意见,并经我委审核,共60项“中医药专门人才计划”建设项目获验收合格。

现将验收合格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认真总结建设经验,进一步提升中医药服务水平,为市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附件:
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中医药专门人
才计划”项目验收合格名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中药管理【发文字号】沪卫计中发[2017]0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卫计中发〔2017〕011号)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组织制定了《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2017年4月26日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加快推进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健康服务新需求,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改和健康城市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发展基础“十二五”期间,本市坚持中西医并重,不断完善中医药发展政策机制,实施两轮中医药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传承弘扬海派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内涵建设,“十二五”规划目标全面完成,中医药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学科建设、科技创新、国际化发展等位居全国前列。

中医药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推动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级提升,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8•【字号】沪卫计中发〔2017〕024号•【施行日期】2017.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根据《关于申报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项目的通知》(沪卫计中发〔2017〕18号)要求,经各单位申报、形式审核、专家评审,最终有16项列入建设项目(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做好项目全程管理工作,积极指导,加强督促,认真考核。

同时,要切实做好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的各项保障工作,做到组织落实、经费落实、制度健全、管理科学。

二、各建设单位要严格做好建设经费的匹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计划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为30万元/项,根据本次专家评审结果,确定了各项目本年度的财政资助金额,剩余部分将根据项目中期考核结果确定是否资助。

三、各项目组要认真研究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项目建设要求,并结合各自的《项目申报书》及审评专家意见、建议,组织专家对原计划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完善后,认真填写《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请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4份),并于12月15日前提交我委。

四、联系方法:地址: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507室;联系人及电话:聂爱国,23117935。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1月18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学术共同体成员遴选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学术共同体成员遴选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学术共同体成员遴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04•【字号】沪卫计中发〔2015〕015号•【施行日期】2015.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开展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学术共同体成员遴选的通知沪卫计中发〔2015〕015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其他有关单位:为加强高层次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原市卫生局于2012年启动了“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海上名医传承高级研修班计划”。

为进一步探索与海派中医文化发展相适应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中医药人才继续教育模式,根据《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年-2016年)》中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在“海上名医传承高级研修班”基础上,进行高层次中医药学术共同体的建设,打造一批高层次后备中医药青年人才,形成名老中医领衔、领军人才为主、后备中医药青年人才为继的上海中医药人才梯队,加快中医药人才高地建设,我委决定开展学术共同体成员的遴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养目的选拔具备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较扎实的中医药基础理论功底的青年中医临床人才为学术共同体培养对象,通过2-3年的研修,使其成为人文底蕴深厚、中医理论基础扎实、临床技术精湛、综合素质优秀,具有国际化视野和高创新思维的高层次中医药后备人才。

学术共同体由名老中医、领军人才和本次遴选的中医药青年人才组成。

二、遴选范围和申报条件(一)遴选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师。

(二)申报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医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和奉献精神。

2.原则上1973年1月1日后出生,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

其中:在二、三级医院工作者,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者,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达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2010―2011年度第二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达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2010―2011年度第二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达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2010―2011年度第二批(师承类)课题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沪卫中医[2011]1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5.13
【实施日期】2011.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达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2010-2011年度第二批(师承类)课题
计划的通知
(沪卫中医〔2011〕15号)
有关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及附属医院,其他有关单位: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2010-2011年度第二批(师承类)课题招标工作已完成。

经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现确定32项课题列入本次中医药科研计划(详见附件)。

本批课题研究所需经费从上海市“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专项培养经费列支。

各课题承担单位要确保研究经费落实到位,并严格按照科研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管理,保证研究计划按期、高质量完成,为传承和发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作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2010-2011年度第二批(师承类)课题计划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附件: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2010-2011年度第二批(师承类)课题计划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社区中医药特色项目建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社区中医药特色项目建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社区中医药特色项目建设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药品管理【发文字号】沪卫计中管[2014]00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2.17【实施日期】2014.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社区中医药特色项目建设名单的通知(沪卫计中管〔2014〕003号)有关区县卫生计生委、有关项目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提高基层中医药诊疗水平和能力,根据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原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沪卫中医〔2013〕1号)和《关于申报上海市社区中医药服务特色项目的通知》(沪卫计中管〔2013〕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委对97个申报项目进行了评审,综合区县推荐意见和专家评审结果,最终决定将“斑秃中医药特色治疗研究”等50个项目入选“上海市社区中医药服务特色项目”,现将建设名单予以公布,并就做好项目建设工作要求如下:一、项目单位应进一步细化中医药特色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充分体现特色项目的临床疗效、药物与非药物的综合运用和诊疗方案完善,如期完成建设目标。

我委将组织专家对特色项目建设进行定期考核与评估验收,验收不合格者将取消本项目建设单位称号及后续市级中医药相关项目申报资格。

二、我委对中医药特色项目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项目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建设项目配套经费,保障投入,确保项目任务的顺利完成;项目建设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或挪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项目建设名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2月17日附件:上海市社区中医药服务特色项目建设名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基金-20XX年度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基金-20XX年度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基金-20XX年度篇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XX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XX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20XX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XX年3月15日20XX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XX年,上海卫生计生系统将认真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健康中国建设战略,根据“稳中求进、重在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着力“抓落实、抓推进、补短板”,坚持健康第一、顶层设计、精细管理、夯实基础、以人为本,以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核心,以深化改革为抓手,以加强全行业管理为重点,在制度创新上用力,在难点瓶颈处突破,在群众获得感上求实效,全面推进卫生计生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良好开局。

一、配合推进全国省级综合医改试点工作1.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本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完善公立医院外部治理架构,建立医疗服务产出评价体系和管理机制;强化办医主体地位和作用,完善医院内部治理机制。

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在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基础上,继续开展比价关系研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深化药品、耗材采购供应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试点。

2.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

推进本市首批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年底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本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加强对家庭医生服务的支持和保障,做实家庭医生制度。

坚持自愿原则,推进“1+1+1”医疗机构组合签约试点,促进分级诊疗。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沪卫计科教〔2017〕013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有关医疗机构,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根据《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医学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4月10日上海市医学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为进一步加快本市医学科技创新,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对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0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16〕5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16〕59号)等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医学科技发展成就“十二五”期间,本市大力推进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医学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临床医学等11个学科在教育部学科评估排名位于全国前列。

血液病学、内分泌与代谢病学、心血管病学、骨外科学、泌尿外科学、烧伤外科学和口腔颌面外科学等16个优势学科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肿瘤免疫与癌基因组学等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制定了艾滋病、肝炎、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一批重大疾病的技术指南、诊疗规范和防控策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公布201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公布201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上海市中西医结合临床专项立项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沪卫计中管[2017]02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11.26【实施日期】2017.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上海市中西医结合临床专项立项名单的通知(沪卫计中管〔2017〕023号)有关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医疗机构:根据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工作整体部署和《关于开展2017年度中西医结合临床专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沪卫计中管〔2017〕14号)有关安排,经书面审查、现场答辩等严格评审,最终推荐25个项目入选2017年市中西医结合专项建设名单、推荐5个项目入选市中西医临床协作试点项目(第一批)。

现将立项名单和经费安排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的日常管理、阶段考核和验收评估等工作委托市中医优势病种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

二、请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各办医主体对相关建设单位加强领导和管理,并对项目建设给予相应的保障支持。

三、请各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上海市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专项建设方案》、《上海市中西医临床协作试点项目建设方案》要求,积极落实相关匹配经费,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工作,严格项目过程管理。

立项项目应结合项目招标现场答辩专家意见及建议,完善优化项目建设方案,切实落实项目建设。

联系人:苏锦英管红叶联系电话:23117923 23117926附件:2017年上海市中西医结合临床专项立项名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2017年11月26日附件:2017年上海市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专项立项名单重点项目。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基金2014―2015年度课题计划及经费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发文字号】沪卫计中发[2014]01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7.02【实施日期】2014.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基金2014-2015年度课题计划及经费的通知(沪卫计中发〔2014〕017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医疗机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基金2014-2015年度课题招标的通知》(沪卫计中发〔2014〕8号),目前,已完成课题招投标及相关评审工作。

本次共收到申报课题553项,经形式审核及专家评审,现确定162项课题列入本次中医药科研计划。

立项课题中,重点类课题5项,普通类课题120项,青年类课题37项;其中,立项资助课题141项,立项不资助课题21项。

现将课题计划及经费一览表下达给你们(见附件)。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科研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各项管理工作。

同时,积极落实相关研究经费,对立项资助课题应给予不少于1:1比例的匹配;对立项不资助课题应确保课题研究所需经费。

希望各方共同努力,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课题计划,为进一步提高本市中医药科研能力及临床医疗水平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基金2014-2015年度课题计划及经费一览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7月2日附件: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基金2014-2015年度课题计划及经费一览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征集2018年度上海市中医药科技创新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征集2018年度上海市中医药科技创新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征集2018年度上海市中医药科技创新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征集2018年度上海市中医药科技创新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关于加强中医药健康服务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有关文件要求,配合国家“基层卫生机构中医诊疗区(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项目建设工作,提升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与水平,推动“智慧中医”建设,现面向全市征集2018年度中医药科技创新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一)研究内容方向1:支持研究开发符合中医理论、体现中医临床诊疗特点、中医治未病服务,并可通过互联网运行的电子病历或信息收集系统,为更好地实现中医药诊疗数据统计、分析和利用提供基础支撑;方向2:支持研究开发具有中医药特点,利用在线共享、远程联通等技术手段,实现医疗临床远程会诊系统及线上教育平台;方向3:支持研究开发可依托互联网运行,涵盖中医古籍、药典、中医药临床指南、期刊、医案、近现代名老中医知识等文献内容的中医药知识库,为中医临床、治未病提供辅助决策支持;古籍等知识的结构化管理平台;方向4:支持研究开发依托“互联网+”理念,开展对中医药服务进行监管的常态化、动态化、科学化系统。

方向5:支持研究开发符合中医理论、简便易用的中医体质辨识、健康咨询、健康管理、寻医问药等移动应用。

(二)考核指标形成可以在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运行、交互的软件或系统;完成相关培训课程、书籍、影音资料、知识库等制作。

(三)经费额度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专项2016-2017年度课题招标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沪卫计中发[2016]00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4.25【实施日期】2016.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专项2016-2017年度课题招标的通知(沪卫计中发〔2016〕007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医疗机构: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专项2016-2017年度课题招标工作即将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标范围及要求招标范围及要求参照《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专项2016-2017年度课题招标指南》(见附件)。

二、申报额度及组织工作(一)申报额度本次申报实行限额,根据历年课题申报及完成情况,名额安排具体如下:1.重点课题: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区县卫生计生委限报1项。

2.面上及青年课题: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机构:龙华医院、曙光医院、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市中医医院及上海中医药大学各12项;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光华中西医结合医院、宝山中西医结合医院及市第七人民医院各8项;其他中医医院各5项。

相关大学(含附属医院):复旦大学、交通大学各15项;同济大学3项;第二军医大学8项。

其他医院:委直属单位、市级医院各2项;区县卫生计生委各3项(浦东新区可增报2项)。

独立法人建制的研究院所各2项。

其他机构:限报1项。

(二)组织工作请各有关单位积极做好课题申报的组织、推荐工作。

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拟推荐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择优推荐,根据排名进行汇总,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

大学(含附属医院)、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申报,区县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所在区县卫生计生委申报。

三、受理工作安排本次申报受理工作委托上海市中医药科技服务中心承担。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专项2016―2017年度课题计划及经费的
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沪卫计中发[2016]01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09
【实施日期】2016.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专项
2016-2017年度课题计划及经费的通知
(沪卫计中发〔2016〕016号)
有关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专项2016-2017年度课题招标的通知》(沪卫计中发〔2016〕7号),相关课题招投标及评审工作现已完成。

本次共收到申报课题340项,经形式审核及专家评审,确定106项课题列入本次中医药科研计划。

立项课题中包括重点类课题2项,普通类课题76项,青年类课题28项。

现将课题计划及经费情况下达给你们(见附件)。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
科研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管理,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课题计划,为不断提高本市中医药科研能力及临床医疗水平作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专项2016-2017年度课题计划及经费一览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8月9日
附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专项2016-2017年度课题计划及经费一览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报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报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报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
叉学科资助计划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沪卫计中发[2017]01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9.11
【实施日期】2017.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报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项目的通知
(沪卫计中发〔2017〕018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医疗机构:
为落实《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推进中医药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发展,保持本市中医药学科在全国的领先地位,现启动为落实《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推进中医药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发展,保持本市中医药学科在全国的领先地位,现启动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通过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学科体系。

突出中医药的特色与优
势,带动特色学科、弱势学科、新兴学科的建设与提升,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发展。

逐步形成适合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中医药特色、兼具科学规范的中医药学科建设体系。

二、建设原则
1.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建设要着力提高中医药继承、创新、发展水平。

要围绕推动中医药学术发展,凝炼学科发展方向,在本学科的核心理论、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方面有所贡献,取得标志性成果,形成若干个能立足中医药学术发展前沿的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基地,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增。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征集2016年度上海市中医药科技创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征集2016年度上海市中医药科技创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征集2016年度上海市中医
药科技创新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沪卫计中发[2016]00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5.03
【实施日期】2016.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征集2016年度上海市中医药科技创新项目的通知
(沪卫计中发〔2016〕008号)
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升本市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的优势,切实惠及百姓健康,为打造“智慧中医”和创新中医药健康服务模式创造条件,现面向全市征集2016年度中医药科技创新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1.专题一:基于互联网的中医医疗信息化研究。

研究目标:建立以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为载体的中医医疗信息应用、管理和教育培训平台。

研究内容:针对中医医疗服务、治未病、慢病管理和养生康复有关领域的信息系统研究。

考核指标:形成可以在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运行、交互的软件或系统。

经费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201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201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中西医结合临床专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沪卫计中管[2017]01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08.21【实施日期】2017.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中西医结合临床专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沪卫计中管〔2017〕014号)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健康医学院、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专项推进行动的通知》等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中西医结合工作和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探索中西医结合防治疾病的新模式,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中西医结合临床专项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总体目标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开展中西医结合优势病种的临床研究和重大或疑难危重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试点,充分发挥综合医院临床医疗的优势和中医理论指导作用,将中医药的技术和方法融入现代医学诊疗体系,提升中西医结合诊疗水平。

二、项目类型和组织方式(一)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专项本项目由综合医院(含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下同)单独申报或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下同)医院联合申报,建设周期为2年,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个类别。

1.重点项目。

充分发挥中医理论指导作用,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发挥中医和西医各自优势,力争在中西医结合疾病诊疗的重点环节形成突破;形成有循证医学证据支持的、中西医同行公认的、体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临床路径或诊疗方案;探索形成具有中西医结合特点的相关疾病的疗效评价标准。

项目建设资金以市级财政资助为主,总经费不超过400万,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5个。

2.一般项目。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医优势病种培育和中医特色诊疗技术提升项目建设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医优势病种培育和中医特色诊疗技术提升项目建设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医优势病种培育和中医特色诊疗技术提升项目建设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1.26
•【字号】沪卫计中管〔2017〕025号
•【施行日期】2017.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医优势病种培育和中医特色诊疗技术提升项目建设名单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各三级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上海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要求,鼓励医疗机构提高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能力、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根据《关于开展中医优势病种培育和中医特色诊疗技术提升项目建设的通知》(沪卫计中管〔2017〕20号)要求,经我委组织专家遴选,现确定78项中医优势病种培育建设项目和104项中医特色诊疗技术提升建设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1和附件2)。

请各区卫生计生委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承担单位。

各办医主体应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督促,通过项目建设切实提升相关单位中医优势病种和中医特色诊疗技术服务能力。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申报书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建设任务。

我委将在项目建设期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项目督导和考核。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基金2008—2009年度课题招标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基金2008—2009年度课题招标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基金2008—2009年度课题招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基金2008—2009年度课题招标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及附属医院,各局属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基金2008-2009年度课题招标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招标按照《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基金2008-2009年度课题招标指南》的要求进行(可从“上海卫生网”公告栏下载,网址:)。

二、希望各课题申报单位根据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申请课题的组织、筛选及审核工作,统一申报。

三、此次招标的具体事务工作由我局委托上海市中医药科技服务中心承担。

四、受理时间及地点:申报材料于2008年8月7-8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送上海市中医药科技服务中心(瑞金二路156号),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基金2008-2009年度课题招标指南上海市卫生局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基金2008—2009年度课题招标指南为做好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基金2008—2009年度课题招标工作,经研究论证,制定本指南。

本次招标以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继续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培养优秀青年中医药科研人才为目标。

申报的研究课题,要体现本市中医药学术水平和特点,为培育国家级、市级重大项目做好基础工作;要代表中医药研究方向,重点解决中医药临床中的实际问题,不断推进本市中医药科技进步。

一、资助领域(一)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1、具有特色优势的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诊治规律及规范研究重点资助疗效显著、特色鲜明并在国内同领域具有优势的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诊治项目的临床规律及规范研究,要求项目已有较长时间临床实践基础,并有较好的科研工作积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特点和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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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基金
-年度课题招标指南
为做好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基金-年度课题招标工作,经研究,制定本指南。

本次招标旨在继续仔细贯彻落实《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积极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优化中医药诊疗技术、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培养中医药科研人才和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为目标。

一、资助领域
(一)中医及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
.中医及中西医结合诊治研究。

重点资助针对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疾病等诊治关键环节,具有比较优势的中医及中西医结合诊疗技术、方法、方案的规范化或优化研究。

所申报项目应具备长期临床实践基础和较好的前期研究积累。

.名老中医诊疗经验传承及推广研究。

资助对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并疗效明显、独具特色的中医专家诊疗经验进行总结整理和规范化研究,以及以往获得局级及以上课题资助,并已形成规范的诊疗技术、诊疗方案的推广研究。

.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及护理研究。

资助中医药传统预防保健技术的挖掘整理和现代应用研究;“治未病”综合方案研究;具有中医特色且优势明显的康复研究;中医护理研究。

(二)特色适宜技术研究
.中医适宜诊疗技术研究。

资助适宜于社区及农村应用、疗效突出、操作简便的中医诊疗技术及其推广研究,形成完整的操作规范及有效的培训、推广路径。

.民间特色诊疗技术研究。

资助确有疗效的民间独特技法方药的整理总结研究,形成完整的操作规范、诊治方案及系统报告。

(三)医院内中药制剂研发
资助针对常见病、慢性病、疑难疾病以及重点专科专病等,具有良好应用前景、疗效显著、临床使用年以上的中药方剂以申报医院内中药制剂注册为目标的研究,其方案和内容等应符合医院内中药制剂申报要求和标准。

(四)应用性基础研究
资助为中医临床提供重要支撑或有助于解决关键共性问题的基础类研究。

(五)相关软课题研究
资助与本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和发展相关的软课题研究。

二、课题设置与经费
课题设重点、普通、青年三类。

重点课题每项资助不超过万元,普通课题每项资助不超过万元,青年课题每项资助不超过万元。

研究经费超出资助部分需提交经费来源说明及有关承诺保证。

课题分立项匹配资助及立项不资助两种。

立项匹配资助课题要求承担单位按不低于的比例匹配经费。

立项不资助课题由承担单位负责落实研究经费。

所有立项课题均要求承担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资金及其他条件保障。

三、课题申报
(一)申报人
.课题第一申请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重点及普通课题申请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周岁,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青年课题申请人年龄不超过周岁,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

优先资助有良好科研业绩者。

.课题第一申请人已承担国家级在研课题项及以上的,或部局级在研课题项及以上的,或承担市卫生计生委及以上级别课题,其研究期限已满,未完成且未获批准延期的,均不得申报。

(二)申报单位
.本市范围内,各级、各类从事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研究的机构均可申报。

凡承担市卫生计生委及以上级别课题,其研究期限已满,未完成且未获批准延期的,累计在三项及以上的,不得申报。

.联合申报的课题,需明确课题牵头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课题合作单位应以合同形式确认合作关系。

.市卫生计生委及以上部门核准的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室、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及重点专科申报的课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三)申报资料
申报课题需填写《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基金申请书》(中药制剂研发项目应填写《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药新药及院内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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