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

合集下载

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

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

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查验区设置及查验工具配置第三章查验通道及工位要求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专门查验区建设,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GA/T1435)、《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规范建设机动车查验区域,配置相应的查验工具,确保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条机动车查验区的设置经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后,方可规划、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编制统一的查验工位编码后方可进行机动车查验。

查验区取消及调整的,应及时报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四条查验机动车应当在查验区进行。

需要上门查验机动车的,应由市(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同意并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本辖区内进行上门查验。

第五条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区的面积、查验通道与查验工位数量及标志标牌等便民设施应与本单位的查验业务的类型、数量相适应,满足查验工作实际需求。

第二章查验区设置及查验工具配置第六条机动车查验区应充分考虑车辆登记业务流程办理的便捷性,合理规划建设查验通道、查验工位和停车区域,遵循依次、有序的原则,配置足够的查验通道、查验工位,以方便车辆信息录入、车辆查验、车辆识别代码的拓印、车辆号牌拆卸安装等工作,实现“通道式”、“驻不移车”的机动车查验业务流程。

若因场地等限制,可因地制宜,按方便群众“一次性”办结查验业务的原则,合理规划各个功能区域布局,统筹设置引导标志、标线,引导待查验机动车规范、有序的进出查验工位,实现机动车查验的“一站式”完成。

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根据场地等条件,本着规范、有序。

高效原则,创新设置机动车查验区。

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8.16•【文号】公交管[2008]185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08]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实施《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规范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公安部修订了《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六日附件:《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表格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三章其他规定第一节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第二节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第三节申领和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及登记事项更正第四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第四章机动车档案第五章嫌疑车辆调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警车管理规定》、《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登记。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

按照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登记信息和经办人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打印相关证、表。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查验机动车。

按照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标准确定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

按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四条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

GA 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

GA 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

GA 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作者:应朝阳孙巍穆文浩来源:《汽车与安全》2019年第08期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规定了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对机动车进行查验的查验项目、查验工作要求等事项,是公安交管部门贯彻实施GB 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强化车辆安全技术管理的重要标准。

GA 801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于2013年、2014年进行了两次整体修订,最新版本为GA 801-2019,由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于2019年6月15日批准发布,将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文对GA 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的制修订背景、主要修订内容及实施重点注意事项等进行了说明,以期使标准的使用者能更好地理解和实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01-2019。

一、标准制修订背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是对GA 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的整体修订,自2019年9月1日起将代替GA 801-2014。

GA 801-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规范机动车查验员管理、统一机动车查验项目及规范查验合格要求、加强机动车查验工作、严格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环节照片和资料审核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GA 801- 2014侧重于办理各类机动车业务时查验项目和工作要求的规定,对查验工作的程序和流程未做表述,在查验员资格管理方面也未明确各级查验员的具体资格和日常管理要求,车管所严格查验工作全流程管理的依据不完善;为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查验员资格管理和查验工作流程的具体要求。

其次,作为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基础标准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于2017年9月29日发布了新版本GB 7258-2017,并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鉴于GA 801-2014的附录B《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资料性附录)系以GB 7258-2012为基础制定,有必要尽快予以修订,以保证GB 7258-2017的规范实施。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解决方案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解决方案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解决方案目录一、项目概述 (1)1.1 项目背景 (1)1.2 设计目标 (1)1.3 设计原则 (3)1.4 设计依据 (4)1.5 建设内容 (4)1.5.1 车管所监管中心建设内容 (5)1.5.2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建设内容 (5)二、总体设计方案 (6)2.1 需求分析 (6)2.2 总体设计 (7)2.2.1 系统架构 (7)2.2.2 系统特点 (8)2.2.3 视频系统网络拓扑图 (10)2.2.4 监控中心 (11)2.3 联网平台和现有系统对接说明 (11)2.3.1 对各服务点监控系统的对接 (11)2.3.2 对主流海康、大华的NVR和DVR设备对接 (12)三、软件方案 (13)3.1 软件功能 (13)3.1.1 软件基本功能 (13)3.1.2 软件特色功能 (16)3.1.3 视频质量诊断系统 (17)3.2 系统存储 (19)3.2.1 数据计算及硬件配置 (20)3.3 软件技术实现 (21)3.3.1 流媒体管理技术 (21)3.3.2 数据传输技术 (22)3.3.3 数据存储、处理、分析技术 (22)3.4 硬件配置清单表 (22)四、软件系统性能指标 (23)4.1 基本指标: (23)4.2 特点指标 (23)一、项目概述1.1 项目背景众所周知,视频监控一直以来都是安防行业的一个重要的监控课题,从安防产品商业化之后,就广泛的应用在各个行业的安全防护。

但是,传统的视频监控系统受技术发展的局限,只能进行本地现场监视,简单的报警信息传输,不能远距离传输视频信号,对于前端具体状况的了解、事件的确认是非常困难,而且系统的维护工作量比较大。

视频监控系统采用互联网或专网实现专业报警处理中心对监控点的数据、语音和图像双向实时传输。

将突发事件现场采集的视频数据通过互联网或专网远程传输传送到专业报警处理中心。

使监控人员和领导能在指挥中心从大屏幕电视墙上直接观看现场情况,及时了解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实况,进行指挥调度,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浙江地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管理工作规范标准

浙江地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管理工作规范标准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186)等法规、标准,结合全省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的检验机构,是指取得质监部门资质许可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备案,依法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对上传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数据、视频和图片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省、市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机动车检验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

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所辖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机动车检验监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并确定其职责。

第二章人员、岗位及职责第五条监管中心人员配置要求(一)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查验员资格;省、市监管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或中级查验员。

(二)市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一线一人”的标准配置,省监管中心工作人员按实际需要配置。

第六条省级监管中心职责(一)建立全省检验监管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机制,对全省监管中心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二)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为,按照国家标准和上级文件出台相应的规范性管理文件;(三)对全省检验机构的联网信息进行审查和备案;(四)对全省监管中心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和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实施监管,每月进行数据分析,通报异常业务,核查重点嫌疑;(五)负责对中级查验员和初级查验员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市级监管中心职责(一)建立全市检验监管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机制,对所辖分中心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对监管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三)负责对辖区检验机构的联网信息进行初审,登录、上报备案;(四)负责审核机动车检验资料、照片、视频、数据等信息;统计分析检验业务数据,研判检验业务情况,通报异常检验业务;对嫌疑车辆进行业务锁定,并转入嫌疑调查程序;(五)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交管业务综合服务大厅针对车行的一些规章制度

交管业务综合服务大厅针对车行的一些规章制度

交管业务综合服务大厅针对车行的一些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车驾管业务办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车驾管业务流程,规范车驾管民警行为,及时发现异常业务,保持队伍纯洁性,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严格落实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办理和监管分离机制,建设车驾管业务监管中心,建立健全业务监管和考核制度。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依据《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便民服务站管理办法》、《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建设管理办法》、《全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管理办法》负责本辖区和本所、县级车管所、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所、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便民警务站等办理各类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以及互联网服务平台及自主研发的app、微信平台办理、预约的各类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业务延伸点的业务监管。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理登记及相关业务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六节校车标牌核发第七节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和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解除质押备案、更正和撤销第八节质押/第九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第三章机动车档案第四章嫌疑车辆调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警车管理规定》、《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车辆管理所及其各车管分所、车管站、登记服务站和4S店检验发牌服务站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

第三条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查验机动车。

按照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标准确定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

按照车辆管理所印章规格和式样标准使用印章。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各业务岗位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规范》将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登记内容打印各类与机动车登记有关的证、表。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一、引言。

机动车查验工作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流程,提高查验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机动车查验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查验前准备、查验过程、查验后处理等。

三、查验前准备。

1. 查验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查验标准,掌握查验工作流程和技术要求。

2. 查验人员应认真核对查验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3. 查验人员应认真核对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查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查验过程。

1. 查验人员应准确核对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发动机号码、车辆牌照等信息,确保车辆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查验人员应仔细检查车辆外观和内部结构,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并报告。

3. 查验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车辆动态性能测试、排放检测等项目,确保车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4. 查验人员应认真填写查验记录表,确保查验过程的全面、准确和可追溯。

五、查验后处理。

1. 查验人员应根据查验结果,及时向车主说明查验情况和处理意见,确保车主对查验结果和处理流程的了解和认可。

2. 查验人员应依法对合格车辆出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车辆及时通知车主并提出整改要求。

3. 查验人员应及时将查验记录和结果报送相关部门,确保查验工作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六、总结。

机动车查验工作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需要查验人员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查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查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查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七、附则。

本规程由XX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的内容,希望各位查验人员能严格遵守规程要求,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四川机动车查验员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机动车查验员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员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教育培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动车查验员队伍管理,推进机动车查验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强化机动车登记源头管理。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查验员(以下简称查验员)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各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查验员的资格管理;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本办法的职责分工,负责查验员的日常管理,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注重培养查验业务骨干,保持查验员队伍相对稳定,不断提升查验员队伍专业素质。

第三条查验员是指具备机动车查验相关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查验员证书,由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授权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查验员包括民警查验员、辅警查验员、社会辅助查验员。

人民警察担任的查验员为民警查验员;车辆管理所警务辅助等工作人员担任的查验员为辅警查验员;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工作人员担任的查验员为社会辅助查验员。

第五条查验员按技术等级分为初级查验员、中级查验员和高级查验员。

第六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申请高级查验员资格人员的培训、考核,颁发高级查验员证书。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负责建立四川省机动车查验专家库,负责全省申请中级查验员资格人员的培训、考核, 颁发中级查验员证书。

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本行政辖区申请初级查验员资格人员的培训、考核,颁发初级查验员证书,以及初级、中级查验员的年度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七条查验员技术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制度,首次申请查验员资格的,应当申请初级查验员技术等级。

申请中级、高级查验员技术等级的,还应当达到在岗工作年限要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远程业务审核方法探索与实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远程业务审核方法探索与实践

0 引言机动车检验工作是确保道路行驶车辆安全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线。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是此项工作转为社会化机构承担的分水岭。

2015年4月,按照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文件要求,全国统一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推广应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远程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摘 要: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的发布,标志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监督由现场查验监督模式转变为以审核安检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为主的远程监督模式。

本文提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远程审核、复核、抽查的“五步审查法”,并结合具体案例演示,为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提供借鉴。

Abstract : The issuing of the Not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And Improving the Inspectionof Motor Vehicles > by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and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rks the change of th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of the Motor Vehicle Administration Bureau of Traffic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o the Vehicle Safety Technology Inspection Agencies from the on-sit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mode to the remote supervision mode based on the inspection photos or videos uploaded by Vehicle Safety Technology Inspection Agencies. This paper proposed a fi ve-step review method for remote examination, review and spot check of th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of motor vehicle safety technology and used specifi c cases to demonstrate this method so as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of motor vehicle safety technology.关键词:机动车;检验监管;远程审核方法Key words : motor vehicl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remote audit method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远程业务审核方法探索与实践照片(视频)进行审核,监督其检验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的要求,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关于机动车查验执法工作法定性、社会意义和工作特征的理解和看法

关于机动车查验执法工作法定性、社会意义和工作特征的理解和看法

关于机动车查验执法工作法定性、社会意义和工作特征的理解和看法作者:罗跃吴海英来源:《汽车与安全》2019年第02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全面进入汽车社会,人民群众在享受便捷、舒适汽车生活的同时,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寄予了新期望。

机动车查验工作既是机动车登记中的一个业务环节,更是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第一道防线的执法工作,如何紧紧围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有效适应机动车激增的发展形势,高质量提升查验登记便民化服务水平,规范高效执行国家标准和法规政策,依法全面履职,严守严把道路交通安全第一道防线,是机动车查验执法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和新问题。

本文就准确理解把握机动车查验执法工作法定性、社会意义和工作特征提几点看法。

关键词:查验;执法;便民1对机动车查验执法法定性的理解机动车查验执法工作包含查验工作和安全技术检验监督工作。

1.1查验工作的法定性和职责任务1.1.1法律法规规定了机动车查验执法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业务的法定环节(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理解的中心要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登记,登记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业务时,应当交验机动车”。

理解的中心要点:办理登记业务,申请人有责任和义务交机动车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机动车进行查验,因而办理登记业务时查验机动车是法定的职责。

1.1.2部门规章规定了车辆管理所是机动车查验执法的执法主体,应设置查验岗,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开展机动车查验执法工作(1)公安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机动车查验(员)岗位工作职责

机动车查验(员)岗位工作职责

机动车查验(员)岗位工作职责
为落实大队规范化建设要求,明确机动车业务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增强民警的责任心,做到依法、便民、规范、高效服务,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查验(员)岗位工作职责:
一、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和《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对机动车进行查验,熟练掌握有关机动车检验的各项标准规定,熟知机动车各项安全技术参数。

二、查验时严格所关,认真核查车辆牌证、发动机号、车架号及名项车辆参数,做到无差错、无疏漏;及时发现有盗抢、拼装、走私车辆的机动车,杜绝为盗抢车、拼装、走私车的办理登记和相关业务.
三、主要业务内容和要求
㈠注册、转移、变更、注销登记、补登记证书、档案更正、延缓报废车辆年检业务中确认机动车.
1、当场拓印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并盖章确认;查验有无涂改,锈蚀不清、不全,私自打刻嫌疑、如有嫌疑和不符合编码规则的需交业务领导岗处理.
2、核对技术参数,下载《公告》数据,对机动车的特征(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外观及颜色)和技术参数确认.
㈡对报废车辆的监督解体,确认报废车辆,现场监督发动机、车架切割解体,并拍摄车辆解体前后照片和包含车辆识别号部件的照片。

㈢对不能上检测站检测的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㈣对盗抢嫌疑车辆的排查检验。

㈤其它与机动车查验有关的工作。

四、耐心解答群众咨询,做到有问必答,坚决杜绝“冷,硬、横、推、拖”等现象。

五、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着装规范、挂牌服务。

六、保持办公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车辆查验源头管理制度

车辆查验源头管理制度

车辆查验源头管理制度一、车辆查验源头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车辆查验源头管理制度是指依法对机动车和驾驶人进行查验的管理工作,包括机动车的强制检验、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驾驶人资格审核等内容。

通过严格的查验程序和规范的管理办法,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安全。

二、车辆查验源头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车辆查验源头管理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提升交通管理效率。

通过完善的车辆查验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减少资源浪费和时间成本,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高效的交通管理服务。

3. 促进交通科技发展。

车辆查验源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促进交通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推动智能化检验设备和管理系统的研发和推广,提高检验效率和准确性。

4. 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车辆查验源头管理制度可以对机动车的环保状况进行检验和监督,有效减少尾气排放和车辆噪音污染,保护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三、车辆查验源头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机动车的强制检验。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在行驶中必须定期接受强制检验,包括车辆的机械结构、电气系统、制动系统、轮胎轮毂、照明信号设备等各项规定。

2. 安全技术检验。

对机动车的主要安全技术进行检验,包括车辆的车身结构、边缘尺寸、安全带、气囊等安全装置的功能性检验。

3. 环保检验。

对机动车的尾气排放进行检验,排放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减少尾气对环境的污染。

4. 驾驶人资格审核。

对驾驶人的身体状况、驾驶技能、交通法规遵守情况等进行审核,保障符合条件的人员才能取得合法的驾驶资格。

5. 检验记录和信息管理。

建立完善的车辆查验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每辆车辆的查验情况和结果,便于管理和查询。

四、车辆查验源头管理制度的实施路径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车辆查验源头管理工作,明确查验的内容和程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查验工作组织第三章查验员第四章查验程序和要求第五章嫌疑情形处置第六章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要求第七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机动车查验是指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负责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查验业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可以按照本规范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正、规范、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业务岗、查验监督岗。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和机动车查验相关标准组织实施机动车查验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查验工作组织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查验场地、查验工具、查验智能终端查验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

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

有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可以应用车辆信息自动采集、图像智能审核比对等新技术,提高查验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通道式、一次性办结查验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查验通道、查验区和停车区。

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置明显告知牌、标志标线,安排导办人员,提示群众备齐相关证明、凭证,引导需查验机动车进入查验通道,依次排队进入查验区。

在查验区受理业务、完成查验后,引导机动车进入停车区,并提示群众办理后续业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查验智能终端或者在查验区设置服务窗口录入机动车信息,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互联网预录入机动车登记相关信息,提高查验受理工作效率,避免群众多次往返业务大厅。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规范机动车查验区建设,设置“机动车查验”标识,设置查验工位,施划标志标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配置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

查验区场地面积、硬化条件、防雨设施、照明等应当满足查验工作的实际需要。

车辆管理所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查验区设置遮阳、保暖、通风等设施设备,保障改善查验工作条件。

车辆管理所应当区分车辆类型设置大型车辆、小型车辆等专门查验区。

查验区和查验工位的数量应当与查验业务量相适应。

第八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配置查验工具,在查验区配置查验工具箱,为查验员配备查验工具包、查验智能终端、执法记录仪或者便携式视音频记录装置。

查验员查验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使用查验工具包和查验智能终端,并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便携式视音频记录装置记录查验过程。

第九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记录受理、查验、监督全过程信息,制作电子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机动车查验结果、照片及视频的采集和保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电子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查验员签名或者签章等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做好机动车查验、登记审核、牌证发放等工作流程衔接,提高机动车登记效率,实现群众一次排队即可办结机动车登记业务。

第十一条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应当在查验区进行。

对辖区内出租、公交等运输企业需要上门查验机动车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组织上门查验机动车的,应当通过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受理查验业务后,安排2名以上具有相应车型查验资格的查验员查验机动车,其中至少1名为民警查验员。

查验员应当使用查验智能终端记录机动车查验结果、采集查验照片及视频,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查验过程,记录查验时间、地点、查验员、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编号、车主单位等信息,完成查验业务一个工作日内将查验结果、照片和视频录入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

第三章查验员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查验员队伍建设,推进查验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第十三条查验员应当具备机动车查验相关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查验员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人民警察担任的查验员为民警查验员;车辆管理所警务辅助等工作人员担任的查验员为辅警查验员;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工作人员担任的查验员为社会辅助查验员。

第十四条初级查验员可以对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进行查验,中级、高级查验员可以对所有类型机动车进行查验。

办理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专项作业车、挂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的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变更迁出除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登记业务,以及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校车使用许可、报废机动车法定监督解体、嫌疑车辆调查取证等,应当由具备相应车型查验资格的民警查验员查验。

第十五条从事机动车查验监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掌握监管工作内容和异常情形处置要求,其负责人应为民警中级查验员或者民警高级查验员。

第十六条查验员技术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制度,初次申请查验员资格的,应当申请初级查验员。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申请初级查验员资格人员的培训、考核,颁发初级查验员证书。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中级查验员资格人员的培训、考核,颁发中级查验员证书。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申请高级查验员资格人员的培训、考核,颁发高级查验员证书。

第十八条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核发查验员证书,建立查验员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员基本情况、培训考核情况等资料信息。

高级查验员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查验员档案。

第十九条查验员证书应当记载查验员姓名、技术等级、培训记录、发证机关等信息,粘贴查验员照片。

查验员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查验员证书有效期满前,仍需继续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应当按本规范规定重新申请查验员证书。

第二十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查验员日常培训教育制度。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查验员培训教育管理规定,制定培训计划,指导、监督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集中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教育工作。

有条件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建立机动车查验实战训练基地。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查验员每月组织一次廉政教育、业务知识、实战技能集中培训,每周进行查验工作总结、点评,每月将机动车查验中遇到问题及对策等情况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每年组织初级、中级查验员参加不少于40学时业务知识、实战技能和廉政警示培训,并进行考核。

高级查验员每年对中级或者初级查验员进行授课时间应当不少于10学时。

第二十二条发证单位负责每年审核查验员资格,审核内容包括查验员年度培训考核、查验员证书有效期情况。

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查验员资格条件的,取消相应查验员资格或者予以降级。

中级、高级查验员岗位调整的,应当报发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种类、车辆类型、查验要求、查验岗位等配置查验员,查验员数量和资格应当与机动车查验工作量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查验员工作期间应当行为规范、举止文明,统一着装,佩戴上岗证。

查验员上岗证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查验程序和要求第二十五条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机动车查验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业务岗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不属于免检机动车的,还应当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查验业务岗使用查验智能终端读取机动车信息,将业务种类、机动车信息录入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由系统自动比对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由系统比对《公告》数据。

(三)查验业务岗查验机动车,核对查验项目信息与《公告》、合格证、进口凭证等记载的信息是否一致,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采集实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

(四)查验业务岗将机动车查验结果、查验照片及视频录入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使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制作电子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并签名或者签章。

第二十六条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时,机动车查验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业务岗审查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属于更换发动机,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无号码的,监督打刻原发动机号码;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监督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属于非专用校车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应当审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二)查验业务岗使用查验智能终端将业务种类录入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查询机动车登记信息,查验机动车;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采集实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照片;属于非专用校车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

(三)查验业务岗将机动车查验结果、查验照片及视频录入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使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制作电子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并签名或者签章。

第二十七条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业务时,机动车查验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业务岗核对行驶证和更换后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确认车辆型号一致。

(二)查验业务岗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业务时,机动车查验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业务岗审查行驶证。

(二)查验业务岗使用查验智能终端将业务种类录入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查询机动车登记信息,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采集实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照片;属于非专用校车的,应当确认机动车所有人已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

(三)查验业务岗将机动车查验结果、查验照片及视频录入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使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制作电子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并签名或者签章。

对已实行机动车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的,迁出地车辆管理所不再查验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办理机动车转入业务时,机动车查验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业务岗审查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查验业务岗使用查验智能终端将业务种类录入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查询机动车登记信息,由系统自动比对被盗抢机动车信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