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和防范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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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和防范医疗纠纷

如何应对和防范医疗纠纷

近年来,不论医院大小,多被医疗纠纷所困扰。"医院只知道赚钱!""医生一点医德都没有、服务态度太差!"人们对医院及医生怨声四起。是什么原因引得老百姓对医生们如此怨声载道呢?分析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是福利性质的, 医院应靠zhengfu 财政拨款养活,故医疗服务收费定价很低。如挂号费收0.5元,住院费每日每床收8—10元。但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zhengfu对医院的补贴已基本取消,医院的生存与发展,完全依靠自身经营。为了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转,管理者不得不考虑经济效益,而老百姓仍将医院当成公益性机构,认为医院只有"治病救人"的义务,而不能有经济效益上的追求。

二、国内医院长期靠以药养医,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全部医疗收入的50%-60%,导致药品批零差价过大。近几年兴起的平价药房,他们采用稍高于批发价的价格出售常用药品,使老百姓得到实惠的同时,也激化了老百姓与医院的矛盾。在医院看病,到药房买药已成为一种时尚。三、少数医院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存在不同程度的乱收费、乱涨价的现象。对此,患者及家属极为不满。四、个别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差,服务态度不好,责任心不强,与患者的沟通能力差,加上医疗水平低劣,极易引发医患之间的矛盾。五、媒体对医疗纠纷的炒作太多,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增长了患者对医院及医务人员的不满情绪。受以上诸多因素的影响,医患之间的摩擦日益增多。患者稍不如意就与医务人员争吵,从而引发大量纠纷。而这些纠纷中真正属于医疗事故的并不多,所以临床专业医生,在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必须深刻认识到当前严峻的医疗形势,然后才能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以

谨慎的态度处理临床工作。

(一)如何应对医疗纠纷

1、医疗纠纷及其处理。医疗纠纷发生于医患之间,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方发生的争执。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特殊的民事纠纷。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本质,是经济赔偿纠纷。医疗纠纷处理则是关于经济赔偿的界定过程。病方的考虑仅涉及经济因素,但医方的考虑则要复杂一些,如对医院正常工作影响的考虑、对医院声誉和评级评比的考虑、对今后医疗纠纷处理的考虑、对诉讼的考虑,以及面对上级领导、社会关系、新闻媒体压力的考虑。在出现医疗纠纷苗头的时候,年轻的临床医生,总想通过向病人和家属详细解释来龙去脉或者透露“敏感信息”以求化解纠纷。但由于其临床经验匮乏,应变能力欠佳,常常“口不择言”,以至于不能自圆其说。反而招致患者家属的疑心,抓住某薄弱之处,“小题大做”。言多必失,你的辩解会成为攻击你自己的炮弹。当然一句话不言也不现实,不能只一句“法庭见”了事,必须给病人一些解释甚至书面的正式解释,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法庭的证据”,因此,应该对自己的每一句话仔细斟酌,准备呈堂供证。出现纠纷后要积极通过正当途径进行合理的交涉来化解。一个平和的心态和冷静的头脑很重要。正确评估自己的医疗行为,是正确决定

医疗纠纷处理策略的一个前提,是决定“无罪辩护”还是“轻罪辩护”的基本前提。医疗事故不能完全杜绝,现在医疗事故的定义也早已不是以前的那个概念,现在的次要责任医疗事故和四级医疗事故就相当于以前的差错;人总有疏忽的时候,谁也免不了出各种各样的医疗事故,因此无须向自己的同行和领导隐瞒实情,大家一起来研究应对方案、研究如何减少损失和尽快恢复正常工作才是上策。更何况,如果确实因自己不应该的失误给患家造成了损失,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不也是符合做人的道理的么?私了,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最多的形式,但大多医院有专人管理,一般无需医生考虑这个问题。需要了解医疗纠纷的私了是“奥妙无穷”的,用尽天下的战争和谈判技巧,对于医患双方来讲都是如此,从医疗纠纷的第一时间到签署协议或者判决生效也无不如此,差别在于谁更能够善用这一点。学会多观察、多思考。医疗纠纷处理的最后也是最有法律效力的是司法判决。因此,在出现医疗纠纷的第一刻起,我们的所有应对就要围绕着如何能够胜诉来做准备。当然,能够不进入司法程序更好,可有备无患。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病历资料最关键,是必须要提供给病人的,也是主要的证据材料。病历资料的主要工作应当是在医疗纠纷发生前完善,纠纷发生后只能是应对了。但绝对禁止涂改和重新制作。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看,还没有发现病历被修改的越来越好的,只有越改越麻烦的。卫生部已经有明确规定,病历修改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承担全责。在法律上,有造假的书证无法律证据效力,意味着因此而输掉官司。如果未经院长指示医生自己去涂改、造假,医院要你自己全赔,你可能自吞苦果。由于纠纷一般发生突然,病历资料往往还没有归档,如何去完善,是很有讲究的。基本上,病历只要是真实的,书写缺陷并不影响病历整体的法律效力。病历写作是有时间限制的,不管有无纠纷,在法定时间内还没有写完的,可以继续写,但注意写作的具体时间落款要准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写完后再封存并注名封存时间。此后书写的病历只能作为“回忆录”使用,证据效力不大。病历可以修改,但一定不能涂改,修改者要另行签名并注明修改时间。有时病人可能会抢走病历,其实这种做法是无济于事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公An机关报案,如果医院足够聪明和坚持,这个病历多半会失去很大的效力,病人承担你无病历不能举证的法律责任。由病人保存的病历资料,只能由病人提供,医院方不要去干傻事自己造一份。收集旁证有时也是很重要的。现在许多医院已经装备了监视录象录音系统,对留取证据很有好处。其他病人的证言,公An人员的证言,有时也很起作用,比如病人抢走了病历等情况。患者一方可能会集中火力攻击主管医生,更多的是质疑是否请上级医师和自作主张等情况。对此,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理解,医疗纠纷的对象只能是医疗机构而不能是医务人员个人,应诉的对象只能是医疗机构,因此无须理睬这种诉讼技巧性的东西。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作为医院的一员有义务根据医院的要求参加有关的处理、诉讼活动,但应该自觉的避免与病人一方进行主动接触,病人一方如果要找麻烦也应该立即报告医院进行处理,不回答病人一方的任何问题。经医院同意,适当的回避一段时间也是经常的和必要的,面对医疗纠纷,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是第一要务。诉讼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后和最权威的解决途径。我们也要理解,法律并非总是公正的。院长可能冤枉你,法律也可能会经常的冤枉你。香港有位法学家说,一部法律能够做到90%的案例公正,就很不错了。尽管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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