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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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器材管理,明确责任,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证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规定,结合XXX(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爆破器材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各司其责,落实责任,协调配合。

第三条矿涉爆人员,包括装卸工、司机、押运员、保管员、雷管导通员、涉爆员等,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政治可靠,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经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涉爆员要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并在通风科备案,同时取得经公安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民用爆破物品信息IC卡》,在通风科审核备案。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爆破器材库押运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要求,押运人员要接受矿单位保卫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保管员不得兼作押运人员。

第六条爆破器材库必须经公安部门验收,符合规范要求,取得《爆破器材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矿爆破器材领导组依据本办法,对矿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八条矿成立爆破器材领导组:

组长:单位正职

常务副组长:分管安全的领导

副组长:其他分管领导

成员:物资供应、通风、保卫、安全、生产、人事和各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资供应部门,物资供应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矿爆破器材领导组的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爆破器材管理方针、政策和要求,以及上级单位和部门有关民爆物品管理的文件精神,抓好我矿的爆破器材管理工作。

2、负责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企业的稳定。

第十条矿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职责:

1、牵头单位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定期主持召开爆破器材管

理专业会议,牵头制定、研讨、下发爆破器材管理文件。

2、负责爆破器材日常业务的督促检查,牵头组织每月的爆破器材管理达标检查。

3、负责对企业涉爆单位和涉爆人员的考核、奖惩。

4、负责完成爆破器材领导组下达的临时性、指令性工作。

第十一条物资供应部门职责

1、负责企业生产所需爆破器材的移拨、装卸、验收、保管、导通、发放、清退、销毁等环节的管理。

2、负责爆破器材库的日常管理和达标工作。

3、负责对报废爆破器材销毁处理的报批及销毁的组织工作。

4、负责对企业爆破器材使用跟踪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通风部门职责

1、负责爆破器材领用跟踪卡的审批。

2、负责企业涉爆员的统一管理和爆破作业现场使用管理。

3、负责火药库风量、风速、瓦斯浓度的测试管理工作。

4、负责分管范围内跟踪卡的装订和统计管理。

5、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管理、督促和检查。

6、负责涉爆员业务知识培训和事故案例教育。

第十三条保卫部门职责

1、负责企业所需爆破器材的地面运输押运工作。

2、负责对爆破器材流向的监督检查。

3、负责对爆破器材丢失、盗窃等事件的分析追查。

4、负责涉爆人员驻地、更衣箱的管理和安全检查。

5、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管理、督促和检查。

6、负责《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监察部门职责

1、负责对爆破器材现场使用安全监督检查。

2、负责涉爆员的出井检身。

3、负责分管范围内跟踪卡的装订和统计管理。

4、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管理、督促和检查。

第十五条生产技术部门的职责

1、负责爆破器材现场消耗定额的制订和使用计划的审批。

第十六条人事劳资部门职责

1、负责对企业涉爆人员各种证件的办理和登记建档。

2、负责制定企业涉爆员的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组织培训和复训工作。

第十七条运输部门职责

1、负责爆破器材的运输。

2、负责爆破器材专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井下爆破器材库照明的日常维护。

4、负责每季度对爆破器材库杂散电流和接地电阻进行测试。

第十八条运行部门职责

1、负责企业爆破器材库的消防管路日常维护。

第十九条各爆破器材使用单位职责

1、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使用计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2、负责现场使用爆破器材的领取、运输、保管、使用、退库及建档工作。

3、负责对本单位爆破器材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隐患的处理。

4、负责范围内跟踪卡的装订和统计管理。

第三章爆破器材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地面运输

1、从事装卸、运输爆破器材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要按照规定的日期提货,如遇特殊情况改变提货时间,要及时与供应处及总库主管人员取得联系,保证生产供应。

3、在提货前办理移拨单手续,凭单位IC卡提货,并办理跟踪管理手续;提货时对爆破器材的包装和出厂日期要认真检验,取得产品相关证件,确保爆破器材在有效使用期内。

4、运输爆破器材必须是国家规定的特殊危货专用车辆,并且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责任要实行“四固定”。

5、炸药和雷管要分别提运,不准同车混装,不准同车载运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和非作业人员。

6、运输爆破器材要按公安部门办理的运输证和规定的行车

路线,中速行驶,车距适当;中途停留要避开城镇、交叉路口和人员稠密的地方,要有专人看守。

7、爆破器材的运输装卸要在白天进行,装卸时坚持“轻拿轻放、不得倒放、乱放”的原则。

8、运输爆破器材必须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9、爆破器材到单位后,必须及时安排入库,禁止将车辆长时间停放在地面。

第二十一条地面运输管理

1、炸药和雷管要分别运输,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特制箱式铺有胶垫的专用车,不得同时运输其它物品和工具。

2、装有炸药、雷管的车辆,必须有专人押运。专职押运员在指定地点将爆破器材装入专用车辆后加锁,并推到运输车场,钥匙要有专人保管。

3、准备工作到位后,专职押运员通知运输部门把钩工,提放时,把钩工要事先通知调度室和机电部门绞车司机,绞车要缓起慢停,提放车辆速度不得超过2m/s,防止车辆震动。

第二十二条地下运输

1、爆破器材下放至地下后,由运输部门使用无极绳绞车牵引专用车辆运至爆破器材库,禁止非专业车辆运输,车速不得超过1m/s。

2、运输爆破器材时,要避开交接班、上下井人员高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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