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论文文献综述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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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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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principle of responsibility and punishment in joi

nt crime

编订:JinTai College

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论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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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论文格式就是指进行论文写作时的样式要求,以及写作标准,

就是论文达到可公之于众的标准样式和内容要求,论文常用来进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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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一、共同犯罪及其量刑原则

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而又复杂的犯罪类型,在理论和实

践中都存在许多有待继续探讨的地方,国内外对该问题均有大量研究,如我国学者陈兴良在其《共同犯罪论》中对共同犯罪就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另外马克昌学者也在其主编的《刑法学》教材中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综合各种研究观点来看,共同犯罪在认定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考虑:

1、主体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一般认为,在自然人共同犯罪中有以下几点应加以注意:

(1)两个以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迫使、诱使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或迫使、诱使、利用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超出相对刑事责任范围的危害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3)特殊身份主体构成的犯罪,非特殊身份主体可以以特定行为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如受贿罪中,无特殊身份的主体可以构成本罪的从犯。

2、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的是同一特定犯罪的行为,即无论各自具体行为的形式和行为人之间的分工如何不同,但都是指向同一罪名,都是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各行为人的行为互相联系,彼此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在认定共同犯罪行为时,应注意:首先,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犯罪行为;其次共同犯罪行为形式多样,如共同的作伪、共同的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但只要指向同一罪名就不失为共同犯罪行为;再次,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具体行为并不要求相同,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其中参与共谋而未进行实行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使一种帮助行为,所以属于共同犯罪。最

后,当共同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结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行为是做为一个整体而成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即属于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的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3、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共同的犯罪认识因素包括:各共同犯罪人认识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同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而且共同犯罪人概括的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希望或放任自己行为引起的结果和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发生的危害结果,可能是共同希望或共同放任,也可能是一方放任一方希望。在共同犯罪故意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即犯罪意思上的互相沟通。

各国学者对共同犯罪的研究不仅限于其认定问题,对其

量刑原则也有涉及。我国学者刘秉松在《试论新刑法的罪刑相当原则》中对罪刑相当原则进行了论述。对于各共同犯罪人受到处罚根据何在?对此从各国研究现状来看大概有以下几种观点:

1、因果共犯论,即共犯之所以被处罚是因为与自己或他

人的行为所引起的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的危险之间存在因果性;

2、责任共犯论,认为使他人堕落,使他人受到刑罚才是

处罚共犯的根据所在;

3、还有人认为,引发他人实行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才是处罚共犯的根据。比较三种观点之后,笔者认为因果共犯论较为合理。但也要注意到每个共犯人与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所引起的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的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尽相同,有主要因果关系,也有次要因果关系,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有间接因果关系。这就决定了在认定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时就要坚持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结合各共犯人的人身危险性来量刑,同时注重刑罚个别化的适用。综合来看,笔者认为共同犯罪的量刑原则除了坚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之外,应该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自己特有的量刑原则。因为罪责刑要求重罪重责重罚,轻罪轻责轻罚,无罪无责不罚,做到罪责刑相当,罚当其罪。这正是共同犯罪量刑中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因此,以该原则作为共同犯罪的量刑原则更能直接指导共同犯罪的量刑工作,最终在共同犯罪中达到正确定罪、适当量刑。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其相应法律适用中的罪责刑问题

我国理论中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分为不同的形式,

而立法中对于各种共同犯罪形式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各不同则规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笔者对相关的研究观点综合后得出下列研究现状:

1、对于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任意的共同犯罪构成由刑法总则规定,相应的刑罚处罚规定则在分则中。必要共同犯罪的构成及处罚均规定在分则中。刑法作出如此规定,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首先,任意共同犯罪是普遍的共同犯罪形式,作为刑法总则其调整的是一般的、普遍的犯罪形态,故任意共同犯罪可以适用总则相关规定。同时,具体的犯罪罪行有具体针对性的处罚,只有在分则中有相关具体处罚规定,适用分则处罚规定才能达到罪行与刑罚处罚相适当。必要共同犯罪是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其构成及处罚只有适用分则中具体的规定才能作到区别对待,故必要共同犯罪的个别性决定其构成及处罚只能只能针对性的作出规定,这样才能正确定罪、适当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次,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的法律适用不同还受到两种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影响。立法者为了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必要共同犯罪规定了针对性的犯罪构成及处罚规则。这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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