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公司法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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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方面的法律案例(3篇)

公司法方面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王五持股30%。

公司成立后,经过几年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然而,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三位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主要矛盾集中在公司发展方向、利润分配、管理权限等方面。

随着矛盾的激化,王五在2017年提出退出公司,并要求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但张三和李四对此表示反对,认为王五的退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双方协商不成,王五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王五是否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2.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3. 王五的退出是否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三、法院判决1. 关于王五是否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同时,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故王五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2. 关于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本案中,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并未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故该规定合法有效。

3. 关于王五的退出是否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的问题法院认为,王五的退出是基于其个人意愿,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王五退出之前,公司并未出现经营困难,其他股东也未提出反对意见。

因此,王五的退出并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王五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2.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合法有效。

3. 王五的退出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典型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互联网服务的创新型公司。

公司初期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甲出资30%,乙出资40%,丙出资30%。

公司成立后,业务发展迅速,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2012年,公司进行了一次融资,引入了新的股东丁,丁出资20%。

自此,公司股东结构变为甲30%,乙40%,丙30%,丁20%。

在公司发展过程中,甲、乙、丙三位股东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但丁加入后,股东之间开始出现分歧。

主要矛盾集中在公司发展方向、股权激励和利润分配等方面。

2015年,甲、乙、丙三位股东因与丁发生严重分歧,决定解除与丁的合作关系,将其排除在股东会之外。

随后,甲、乙、丙三位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丁不再是公司股东,并分割丁在公司中的股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丁是否仍为公司股东;2. 丁在公司中的股权如何分割;3. 甲、乙、丙三位股东解除与丁的合作关系是否合法。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以下判决:1. 确认丁不再是公司股东;2. 丁在公司中的股权按照其出资比例20%进行分割,甲、乙、丙三位股东各分得6.67%的股权;3. 甲、乙、丙三位股东解除与丁的合作关系合法。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法律关系中的多个方面,以下将针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1. 丁是否仍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应当向公司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丁在2008年公司设立时出资20%,成为公司股东。

但在2015年,甲、乙、丙三位股东因与丁发生严重分歧,将其排除在股东会之外。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股东出席。

因此,丁在2015年后未参加股东会,其股东资格已不再存在。

2. 丁在公司中的股权如何分割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应当向公司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丁在2008年公司设立时出资20%,其股权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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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话题:公司法案例通知书知识产权身份证明公司一、2012司法考试题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

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

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

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

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

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

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

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最高院公报案例:公司被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最高院公报案例:公司被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最⾼院公报案例:公司被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甲贸易有限公司诉A、B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9⽉18⽇发布)。

 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条、第⼀百⼋⼗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XX公司(简称XX公司)诉称: 其向被告常州XX公司(简称XX公司)供应钢材,XX公司尚⽋货款1395228.6元。

被告C、D和E为XX公司的股东,XX公司未年检,被⼯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今未组织清算。

因其怠于履⾏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存亮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C、D和E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公司偿还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违约⾦,C、D和E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D、E辩称: 1.两⼈从未参与过XX公司的经营管理; 2.XX公司实际由⼤股东C控制,两⼈⽆法对其进⾏清算; 3.XX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量债务,资不抵债,并⾮由于D、E怠于履⾏清算义务⽽导致XX公司财产灭失; 4.D、E也曾委托律师对XX公司进⾏清算,但由于XX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哄抢,导致⽆法清算,因此D、E不存在怠于履⾏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存亮公司对D、E的诉讼请求。

被告XX公司C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6⽉28⽇,XX公司与XX公司建⽴钢材买卖合同关系。

XX公司履⾏了7095006.6元的供货义务,XX公司已付货款5699778元,尚⽋货款1395228.6元。

另,C、D和E为XX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

XX公司因未进⾏年检,2008年12⽉25⽇被⼯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XX公司⽆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XX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财产可供执⾏被中⽌执⾏。

公司法法律案例讲解(3篇)

公司法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出资400万元,占40%股份;乙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丙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

公司成立后,甲担任董事长,乙担任总经理,丙担任监事。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出现裂痕。

2012年,甲因个人原因离职,将股权转让给丁,丁成为公司新股东,持股比例为40%。

此后,公司内部矛盾加剧,甲、乙、丙与丁之间就股权转让、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是否合法?2. 公司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3. 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时,并未征得乙、丙的同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的行为在法律上存在瑕疵。

2. 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案例分析(最高院指导案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最高院指导案例)

【案例信息】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56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卷)379页【案情简介】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邦集团”)是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邦氟涂料”)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006年4月,振邦集团为了债权转化(借新还旧)向招商银行大连东港支行进行贷款。

振邦氟涂料为其股东振邦集团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抵押担保,向招商银行大连东港支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一份,并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两份,分别将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作为抵押物用来担保,后对两项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8年,因振邦集团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招商银行大连东港支行一纸诉状将债务人振邦集团及担保人振邦氟涂料告上法庭。

振邦氟涂料以《股东会担保决议》的决议事项未经股东会同意为由主张无效,并表示《不可撤销担保书》及《抵押合同》也是其法定代表人周建良超越权限订立的。

事后查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共有八名股东。

而振邦氟涂料向大连东港支行所提供的《股东会担保决议》中共盖有5枚印章,除振邦集团外所盖印章均不是真实的。

【争议焦点及法院判决】本案经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辽宁省高院再审后,就本案具体情况针对以下两个争议焦点得出了确定性结论:一、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是否影响担保效力。

二、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是否可能构成表见代表。

就此,最高院做出的判例性指导判旨如下:一、《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宜理解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

因此,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效力。

二、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担保合同,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法院应予支持。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一2012年7月18日,张士群和妻子一同到镇农贸市场上购物。

路过肉摊时,张士群发现个体户刘勇摊上的猪肉水汪汪,格外新鲜好看。

根据从报刊上学到的知识,张士群断定这批猪肉注了水。

但是很多顾客没有这些知识和经验,见这些猪肉颜色好就纷纷购买。

张士群觉得有责任将自己的怀疑告诉有关部门。

张士群和妻子匆匆赶到镇工商所,向值班所长报告了这一情况。

所长带着两位工作人员迅速至农贸市场。

经检验发现,刘勇所售猪肉果然是注水猪肉,而且所注之水相当肮脏。

镇工商所立即封存该批猪肉并予没收;同时没收刘勇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50元;对卖出的注水猪肉,作退货处理。

问:张士群的做法对吗?答案:本案涉及到消费者的监督检举权。

张士群的做法是对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其他与之无关的人,也就是说,非受害人也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本案中的张士群并非受害人,但是,他凭着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了个体商贩刘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正确行使了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应当受到社会鼓励和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哪一单位、哪一部门或者哪一个人的事,而是需要全社会参与其中的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每个消费者除了积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还应当对整个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予以关注,途径之一就是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国家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消费者进行的监督行为。

经济法案例二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

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

2012年6月公司法考试案例选择

2012年6月公司法考试案例选择

1. 君山矿泉水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

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曼得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

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曼得公司发生纠纷。

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C )A.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当事人独立承担B. 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君山矿泉水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C. 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君山矿泉水公司承担D. 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君山矿泉水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河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

请问这个合同的效力如何:( B )A. 无效,因为没有法人资格就没有缔约能力B. 有效,其责任由华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C. 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D. 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承担,华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3.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主营婚纱摄影,乙厂为生产摄影专用器材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

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D )A. 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B. 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C. 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D. 无效4. 伟恒公司投资50万元在深圳设立子公司,拨30万元在广州设立分公司。

后来在经营过程中,深圳公司负债40万元,广州公司负债20万元。

对该两笔债务承担的正确理解是:(D )A. 两笔债务都应由伟恒公司承担B. 两笔债务分别由深圳公司和广州公司独立承担,伟恒不负责任C. 两笔债务分别由深圳和广州公司独立承担,伟恒公司承担担保责任D. 深圳公司的债务自己独立承担,广州公司的债务由伟恒承担2. 金华有限公司与宏奇批发商城等5家发起人商定,共同投资组建一家以健身、娱乐为主营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公司法》规定,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组建该公司,这些发起人至少要出资多少作为注册资本?(C )A. 10万元B. 350万元C. 500万元D. 1000万元1. 工商管理局干部姚某在审核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申请时,提出以下不予批准的理由. 其中哪一条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C )。

《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

《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

《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二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

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

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

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

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

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

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

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

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

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

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问题: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2。

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3。

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

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5.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1。

公司法案例分析 2012

公司法案例分析 2012

答案
• 1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5 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 住所,国有仩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 5 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本案中,不属于国企改建的 形式 ,发起人3 家公司,不符合法定条件。 • 2 .关于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有下述有关规定:发 起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 证明,发起人应当在 30 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 会由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 1/2 以上的 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本案中,汽车配件公司的发起人 在股款缴足并验资后不及时召开创立大会,拖延两个月, 损害了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同时,创立大会的股东人数低 于法定比例,创立大会的组成不合法。
• 3、公司法第15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 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 本法发行公司债券。——甲公司不符合,故没有发行债券 的主体资格。公司法第161条第(一)项规定:发行债券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甲 公司的净资产仅有1000万,也不符合。——因此,甲公司 决议发行150万债券违法。 • 4、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 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里排 除的是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个人 行为。而依担保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为他人提供 担保,且是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因此,以公司财产为 张某提供担保的决议合法。
答案
• 1、公司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故公司不能投资成立合伙企 业。合伙企业法第8、9条规定:合伙人必须是依法承担无 限责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故有限责 任公司不能成为合伙人。——因此,甲公司决定投资组成 合伙企业的决议违法。 • 2、公司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甲公司的总资产为1200万,总负债 为200万,故其净资产为1000万,50%为500万。——因 此,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的 决议合法。

公司法方面的法律案例(3篇)

公司法方面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张某案由:股权纠纷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张某将持有的科技公司1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原告;2. 判令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因股权纠纷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2010年,张某与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以1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科技公司10%的股权。

2. 2013年,张某因个人原因与李某产生矛盾,导致双方关系恶化。

张某遂以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股权转让款。

3. 2014年,科技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

4. 2015年,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张某不服,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

5. 2016年,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6. 2017年,张某以科技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科技公司返还其股权转让款。

7. 2018年,科技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股权收益。

(二)理由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本案中,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规定,且张某已支付股权转让款,科技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违约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2012年最新企业法案例

2012年最新企业法案例

企业法案例债权人要求已转让合伙份额的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纠纷案原告:南阳县溪口镇信用社被告:赵永胜、李仁宇、王昌励、袁秉成1995年5月,南阳县溪口镇农民赵永胜、李仁宇、王昌盛三人因平时关系较好,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困难,赵、李、王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

5月底,赵、李、王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的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

厂办起来后,厂的经济效益较好,但厂里一直没有分红。

1996年4月,经李、王二人同意,赵永胜把自己在厂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袁秉成。

同月,袁秉成向赵交付4万元。

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赵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意兴隆。

1997年4月,振东羽绒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

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王、李、袁、赵还贷款,但没有人还。

经查,袁秉成无钱,李仁宇有7万多元存款,王昌盛有9万元存款,赵永胜有15万元存款,信用社多次催还贷款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赵、袁、王、李。

问:30万元贷款应由谁来承担?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纠纷案原告: 红星饮料厂被告: 李某、陈某李某、陈某、吴某、刘某、宋某等五人均属红星饮料厂的合伙人。

1996年12月7日,李某、陈某又与张某一起合伙办了一个饮料厂,专门生产冰淇淋、汽水等饮料,其产品与红星饮料厂的产品相同。

1997年5月,红星饮料厂发现李某、陈某的这一行为,要求李某、陈某停止与张某进行的经营活动,遭到二人拒绝。

红星饮料厂经研究,决定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陈某、李某赔偿损失5万元。

合伙人擅自变更合伙企业形式纠纷案原告:吴用被告:赵长青、黄宏、刘兵1996年3月,赵长青、黄宏、刘兵三人共同投资购买了3部汽车创办了一个汽车运输队,雇佣了3名司机从事货物运输,并于同约,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

公司法 著名案例

公司法 著名案例

公司法著名案例
凯威案:该案涉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股东权利保护的问题。

凯威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其大股东凯威集团通过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将公司资产转移至其关联公司,导致凯威公司陷入困境。

该案最终判决凯威集团向凯威公司赔偿损失,并认定凯威集团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

顾雏军案:该案涉及公司收购和股权纠纷的问题。

顾雏军通过收购科龙电器股份成为其第一大股东,并试图通过控制董事会来控制科龙电器。

但科龙电器的其他股东和董事会对顾雏军的收购行为提出了质疑,认为其收购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

该案最终判决顾雏军向科龙电器赔偿损失,并认定其收购行为存在违法行为。

华工创业投资案:该案涉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股东权利保护的问题。

华工创业投资是一家上市公司,其大股东华工科技通过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将公司资产转移至其关联公司,导致华工创业投资陷入困境。

该案最终判决华工科技向华工创业投资赔偿损失,并认定华工科技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案例一:公司股东的民事赔偿责任
小胡与小李在2019年成立了一家公司,并共同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

2020年,小李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资金挪用了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导致公司经营困难且遭遇投诉。

小胡于是起诉小李要求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多人共同犯罪或共同违法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小李作为公司的董事,且因其个人行为导致公司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公司因他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案例二:公司的解散
2010年,小张、小李和小王共同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其中小张持股50%,小李持股30%,小王持股20%。

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已经亏损多年,并逐渐无力偿还债务。

2021年,小张、小李和小王达成一致,决定将公司进行解散清算,并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可以由所有股东一致同意解散。

公司解散
时,应当设立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依法清偿债务,清算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所有股东的协议分配剩余财产。

根据以上规定,小张、小李和小王已经达成一致,可以同意公司解散。

解散清算时应当依法清偿债务,并按照公司章程或协议分配剩余财产。

小张可获得50%的剩余财产,小李可获得30%,小王可获得20%。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12-9-18∙【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9月26日第03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公司决议撤销司法审查范围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基本案情原告李建军诉称:被告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佳动力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被告佳动力公司辩称: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故董事会决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建军系被告佳动力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

佳动力公司股权结构为:葛永乐持股40%,李建军持股46%,王泰胜持股14%。

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永乐担任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

2009年7月18日,佳动力公司董事长葛永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

法律冲突的案例汇总(3篇)

法律冲突的案例汇总(3篇)

第1篇一、背景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领域或同一事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矛盾和抵触的现象。

在我国,法律冲突现象较为普遍,主要表现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同位法之间的冲突以及法律规范与政策之间的冲突。

以下是对一些典型法律冲突案例的汇总和分析。

二、案例一: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案例描述:某市甲区居民陈某,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与当地政府发生纠纷。

甲区政府依据《某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陈某的房屋进行征收,并按照该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陈某认为,该条例的规定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存在冲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中,《某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下位法,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存在冲突。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因此,甲区政府依据《某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征收补偿的行为,存在违法之处。

处理结果:法院判决甲区政府撤销对陈某房屋的征收决定,并要求其按照上位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征收补偿。

三、案例二:同位法之间的冲突案例描述:某省乙市丙县居民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某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规定存在冲突。

分析:本案中,《某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同位法,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存在冲突。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同位法之间具有同等效力,但在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处理结果:法院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王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案例三:法律规范与政策之间的冲突案例描述:某市丁县政府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出台了一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新项目。

某企业因此获得政府扶持,开始建设新项目。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该企业发现其部分行为与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冲突。

2012年民商法指导案例

2012年民商法指导案例

2012年民商法指导案例摘要:一、引言二、2012 年民商法指导案例背景介绍三、案例一: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1.案件概述2.争议焦点3.判决结果及理由四、案例二:某银行与某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1.案件概述2.争议焦点3.判决结果及理由五、案例三:某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纠纷案1.案件概述2.争议焦点3.判决结果及理由六、案例四: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1.案件概述2.争议焦点3.判决结果及理由七、案例总结与启示八、结语正文:一、引言2012 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商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于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这一年里,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民商法指导案例,这些案例对于理解和运用民商法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围绕其中四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期从中获得启示。

二、2012 年民商法指导案例背景介绍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多起民商法指导案例,涉及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房地产交易纠纷以及著作权侵权纠纷等多个方面。

这些案例在民商事审判中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和明确法律适用。

三、案例一: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1.案件概述:某公司股东甲与股东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乙。

协议签订后,甲未按照约定履行股权过户手续,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

2.争议焦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及甲应否履行股权过户手续。

3.判决结果及理由:法院判决支持乙的诉讼请求,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甲应按照约定履行股权过户手续。

判决理由主要是根据《公司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甲未履行协议构成违约。

四、案例二:某银行与某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1.案件概述:某银行与某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企业向银行借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企业还款。

2.争议焦点:借款合同的效力及企业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2012公司法案例汇总

2012公司法案例汇总

●2004年,张三、李四、王二共同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设分公司A、B:子公司有限公司C、D,其后,张三和C公司共同在韩国设立了股份有限公司E。

据此判断以下选项不正确的是:(A. B公司具有法人资格B. E公司是本国公司C. D公司的民事责任由甲承担)●2004年夏天,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

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A. 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

●2006年10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马起诺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该年ll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准备将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

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C. 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无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2006年5月某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了3年期公司债券12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800万元。

该公司截止2008年9月30日的净资产额为8000万元,计划于2008年10月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B. 2000)万元。

●2007年4月15日,甲有限责任公司在年检过程中被其登记主管机关认定为B级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甲公司在该年年检后的下列的行为,属于禁止的行为有(B. 与乙、丙、共同出资设立W有限责任公司C. 根据经营需要,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D. 根据经营需要,办理设立分公司的变更登记)。

●A有限公司由甲、乙股东投资设立,B有限公司由丙、丁投资设立。

之后,A有限公司被B有限公司合并,股东为甲、乙、丙、丁。

合并前,A有限公司尚有500万元债务未偿还。

合并完成后,该债务的偿还者应是(C. 合并后的B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某公司董事、经理的下列行为中。

哪些是导致其因该行为的所得收入归公司(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A. 董事长甲将公司财产以其小舅子的名义存入银行获利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公司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

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基本案情原告林方清诉称: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凯莱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权益遭受重大损害,请求解散凯莱公司。

被告凯莱公司及戴小明辩称:凯莱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戴小明与林方清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凯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方清与戴小明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小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方清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

凯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006年起,林方清与戴小明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同年5月9日,林方清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戴小明认为林方清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

同年6月6日、8月8日、9月16日、10月10日、10月17日,林方清委托律师向凯莱公司和戴小明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林方清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凯莱公司的决议,要求戴小明提供凯莱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凯莱公司进行清算。

2012年民商法指导案例

2012年民商法指导案例

2012年民商法指导案例摘要:1.2012 年民商法指导案例概述2.案例一:合同纠纷案3.案例二:侵权责任案4.案例三:知识产权案5.案例四:公司法案6.总结正文:【2012 年民商法指导案例概述】2012 年民商法指导案例是对我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对于法律适用、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介绍四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别是合同纠纷案、侵权责任案、知识产权案和公司法案。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该案涉及合同的履行、解除及违约责任。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4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本案中,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3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本案中,原告请求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侵权责任案】该案涉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标准。

原告因被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诉请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 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 条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被告赔偿。

【案例三:知识产权案】该案涉及著作权侵权及赔偿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发布原告的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10 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发布原告的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发表权、署名权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48 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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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张三、李四、王二共同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设分公司A、B:子公
司有限公司C、D,其后,张三和C公司共同在韩国设立了股份有限公司E。

据此判断以下选项不正确的是:(A. B公司具有法人资格B. E公司是本国公司C. D公司的民事责任由甲承担)
●2004年夏天,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

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
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A. 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

●2006年10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马起诺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该年ll月,
丙与丁达成协议,准备将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

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C. 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无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
●2006年5月某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了3年期公司债券12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800
万元。

该公司截止2008年9月30日的净资产额为8000万元,计划于2008年10月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B. 2000)万元。

●2007年4月15日,甲有限责任公司在年检过程中被其登记主管机关认定为B级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甲公司在该年年检后的下列的行为,属于禁止的行为有(B. 与乙、丙、共同出资设立W有限责任公司C. 根据经营需要,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D. 根据经营需要,办理设立分公司的变更登记)。

●A有限公司由甲、乙股东投资设立,B有限公司由丙、丁投资设立。

之后,A有限公司
被B有限公司合并,股东为甲、乙、丙、丁。

合并前,A有限公司尚有500万元债务未偿还。

合并完成后,该债务的偿还者应是(C. 合并后的B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某公司董事、经理的下列行为中。

哪些是导致其因
该行为的所得收入归公司(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A. 董事长甲将公司财产以其小舅子的名义存入银行获利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B. 总经理乙将公司的一笔暂时不用的资金用于个人炒股,获利后将这笔资金归还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C. 副董事长丙以公司的一处房产为某个体户的贷款提供担保,获得酬金一笔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D. 副总经理丁得知某种货物价格将会上涨,将公司库存的这种货物卖给自己的亲戚以后替他将这批货物卖出,从中分得一部分利润)
●根据公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某公司董事、经理的下列行为中。

哪些是导致其因该
行为的所得收入归公司(A. 董事长甲将公司财产以其小舅子的名义存入银行获利B. 总经理乙将公司的一笔暂时不用的资金用于个人炒股,获利后将这笔资金归还C. 副董事长丙以公司的一处房产为某个体户的贷款提供担保,获得酬金一笔D. 副总经理丁得知某种货物价格将会上涨,将公司库存的这种货物卖给自己的亲戚,以后又替他将这批货物卖出,从中分得一部分利润)。

●工商管理局干部姚某在审核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申请时,提出以下不予批准的理由.
其中哪一条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C. 股东乙是一家与该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N公司的股东)。

●杭州张小水剪刀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因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成立了清算组。


算祖在清算期间实施下列行为哪些是错误的? (A. 为抵偿甲公司的债务而承揽了甲公
司的一项工程C. 留足偿债资金后将公司财产按比例分配给各股东)。

●宏喜果农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赵虹西拖欠银行巨额贷款,但是他不但不积极经营企业还
贷,还以企业名义继续向银行借款,借新还旧,供自己挥霍,当银行起诉后,赵虹西以企业为公司,属于有限责任为由,请求法院宣告自己的企业破产。

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
宏喜果农公司存在违法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B. 可以依法由法院否认该公司的人格C.
赵虹西和宏喜果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 赵虹西应当向宏喜果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河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

请问这个合同的效力如何:(B. 有效,其责任由华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甲、乙、丙分别出资10万元、20万元、2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甲、
乙以现金出资,丙以厂房出资,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的出资现金20万元。

1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厂房价值10万元。

又查明,丙现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该如何处理?
(B.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的10万元由甲、乙承担补足的责任)。

●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
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丁。

对此,甲和乙均不同意。

有关此事的下列解决方案中,哪一个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D. 如果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应当取消与丁的股份转让协议)●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
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丁。

对此,甲和乙均不同意。

有关此事的下列解决方案中,哪一个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C. 如果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应当取消与丁的股份转让协议)●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设立“蓝星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各出
资3万元,丙出资4万元。

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

有关这次股东会的情况,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B. 会议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任期3年)。

●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独资举办的子公司,2006年,甲公司出资70%、
乙公司出资30%,投资创办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总经理王某兼任该公司的董事长。

甲公司董事长李某以王某不懂经营为由,欲解除王某所担任的丙公司董事长职务,而丙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均表示反对。

李某遂派甲公司人员到丙公司宣布停止王某的职务,封存丙公司的全部会计帐目及文档。

对这些行为应如何认定(B. 均属违反公司法的行为)。

●甲公司由三名股东出资设立,其登记注册地在上海市A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后将其董
事会的一部分办公地点移至B 区,后该公司又在杭州设立一分公司,并将其董事会的另一部分移至杭州,2003年9 月,因其在苏州的一个合资项目,该甲公司董事会的一小部分办公地点又移至苏州。

甲公司的债权人因甲欠债不还,欲起诉,应诉至(A. 上海市A 区法院)。

●甲公司于2005年10月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公司解散,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

双方
约定平均分担甲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甲公司的债权人乙公司于2006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对于本案叙述正确的是哪些? (A.甲公司是解散分立D. 乙公司既可以要求A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B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主营婚纱摄影,乙厂为生产摄影专用器材的合伙企业。


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

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D. 无效)
●甲乙丙三人出资100万元没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
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

有关这次股东会的下列情况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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