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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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成立中共深

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以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直属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属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

(一)在直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

记的人员(不含市委直接管理的董事长、党委书记);

(二)在直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的人员;

(三)在控股公司直属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的人员。

第四条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机制相结合;

(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依法办事。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六条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职业素养好;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并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四)担任企业领导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1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担任企业领导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

(六)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七)任党务职位的人员应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须符合有关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要求。

第八条初次任职的企业领导人员,年龄原则上应低于法定退休年龄6岁。

第九条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六条所规定的有关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学历等方面的要求,破格选拔使用。

第三章任职人选

第十条企业领导职位拟任人选的产生采取组织推荐与市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组织推荐方式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人选。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进行会议投票推荐时,必须有企业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上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等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市场选择主要有企业内部竞聘、市属国有企业系统内部竞聘、公开招聘和市场寻聘等方式。

第十三条酝酿提出企业领导职位拟任人选的程序

(一)直管企业

董事长、党委书记、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确定。

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听取董事长、党委书记意见,并商其他主要股东后确定。

设董事会企业的副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听取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意见,并商其他主要股东后确定。

未设董事会企业的副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听取企业总经理、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确定。

(二)直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由直管企业提出任职人选,报市国资委确定。

(三)控股公司直属企业

董事长、党委书记、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听取控股公司意见后确定。

第四章考察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职位任职人选确定后,市国资委组成考察组对人选进行考察。其中涉及控股公司直属企业的,控股公司派人参加。

第十五条对任职人选的考察主要采取民意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必要时可听取述职或进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民意测评以召开会议并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采用逐个访问方式进行。

参加民意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实际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民意测评结果作为对考察对象综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

(一)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对在非国有企业任职的人选的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访谈和查阅资料的方式进行,重点访谈其主管上级和有密切工作联系的同事及相关客户。访谈有困难的,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考察对象进行调查。在海外工作的,可委托有关驻外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用意见。

第五章任用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对考察组提供的考察材料及任用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并做出任用决定。由市委直接管理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的企业,其纪委书

记任用前须征得市纪委同意。

第二十一条任用决定做出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拟任职人员的任用或推荐任用手续。党内职务由市国资委党委任用,其他职务由市国资委任用或推荐任用。其中,由市委直接管理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的企业,其领导人员任用后报市委组织

部备案。

(一)直管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长或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由市国资委直接任用,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由市国资委向企业推荐,企业依法定程序产生。

总经理、副总经理实行聘任制。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由市国资委向企业推荐,依法定程序聘任;副总经理由市国资委推荐、总经理提名,依法定程序聘任;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市国资委直接聘任。聘任时应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一般应包括聘任期限、任期目标、考核办法、薪酬、违约责任、解聘等内容。

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国资委按《党章》及有关规定任用。

(二)直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

董事长由直管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向上市公司推荐,依法定程序产生。

党委书记由直管企业党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按《党章》及有关规定任用。

(三)控股公司直属企业

控股公司直属企业的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由市国资委决定,控

股公司履行任用程序。

控股公司直属企业的纪委书记,任用前须征求市国资委纪委的意见。

第六章职数任期交流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企业领导人员职数。副总经理职数不得超过4个,党委副书记职数不得超过两个。

企业董事会、经营班子和党委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设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和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是中共党员且具备条件的,应兼任党委书记,企业党委领导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兼任,专职党委副书记原则上应兼任纪委书记。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在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新任人员的任期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经营班子的任期。

第二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任职文件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在同一企业任期达两届的,原则上应予交流;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在同一企业任期达两届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根据届中考察情况和工作需要,可有选择地对任期未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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