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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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服刑人员婚姻家庭权

论服刑人员婚姻家庭权
关键词:服刑人员;婚姻权; 家庭 权;同居权;继承权
中图 分类 号 :D 2 . 939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 7- 2 9 (0 )0 - 18 0 6321 2t 1 9 0 3- 4
随着 国际人权运动 的发展 , 人们权 利意识的提高 , 服刑 人员的权利成为社会人 员关注的焦 点。 近年来 , 尤其在服刑
的解决方式。近来公民 “ 权利 本位论”理念盛行 ,既影响我 们观念 的转变也加强了服刑人员保护 自身私权 的意识。
( )法 无 禁 a  ̄ 自由 三 kl .7
活中, 服刑人员婚姻 家庭权虽然存在诸多问题 ,但其存在应 受保 障的理论基础和研究的价值 。

n  ̄J ll i 人员婚 姻家庭权保 障 的
论 服 刑 人 员婚姻 家庭 权
唐小兰 金 灿 范秀娟
( 南政 法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学 院 ,重 庆 4 0 3 ) 西 00 1

要: 服刑人 员作为人 身 自由受限制的特殊公 民, 其婚姻 家庭 方面的权利在我 国现行基本法领域上缺乏具体明确的规
定,引起人们 的广泛争论。文章针对服刑人 员在我 国现 实生活中所遭遇到的婚姻 家庭 问题 ,结合相关法律 的规定 ,并考虑服 刑人 员的具体情况进行规 制,从 而保障服刑人 员婚姻 家庭权的实现 。
第3卷 第9 2 期
21 年 9 01 月
湖 南科 技学 院 学报
J l nf fH u a i e st c e ea oL l o n n Un v r iyofS inc ndEngne rn r l i ei g
、 l 2 NO 9 , I . 0 3
Se .01 p2 1
态 的特殊性 , 致使其不 方便查询或寻找证据 ,因而为他 人非

罪犯婚姻权解读应注意 几个问题(一)

罪犯婚姻权解读应注意 几个问题(一)

罪犯婚姻权解读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摘要:罪犯的婚姻权是我国刑事法律未明文剥夺的一项权利,但这项权利与罪犯的人身密切联系,人身不自由时,权利的行使便很困难。

因此,在民政部将罪犯婚姻还权于囚时,如何运作便是一个值得慎重的问题。

关键词:婚姻权、天赋性、条件性、非派生性、非对等性在刑罚日益走向文明改造罪犯的今天,把罪犯的应有权利还给罪犯,让罪犯享有未被法律限剥夺的应有权利,这本是理所应然。

2004年月日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对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突破了1982年公安部对相关问题的尘封,明确规定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实施办法,使服刑人员的结婚问题得到了法律明示许可。

以此解读罪犯婚姻权,笔者认为,《意见》虽然解禁了罪犯的婚姻登记,但并不意味着罪犯婚姻权的全面开封,对罪犯婚姻权的今后解读,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罪犯婚姻权的天赋性婚姻权是基于婚姻自由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婚姻自由的天赋性决定了婚姻权的天赋性。

每个公民无论他处于什么样的身份、处于何种境地,婚姻自由与权利都是与身共存的,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他有结婚或离婚的权利与自由,他有自主选择婚姻对象的权利与自由。

在这一层意义上,任何个人或组织不能对他人的婚姻权进行干预。

每个人都应当而且有权自主婚姻,法律对个体这种天赋的婚姻权不能进行剥夺,只能进行保护。

罪犯的婚姻权也是如此,无论他犯下什么样的罪行,无论他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婚姻权都将与身俱在。

法律无权剥夺,也不便于剥夺。

罪犯自身状况的复杂性表明对罪犯的婚姻权进行任何强制剥夺既不人道也不可能。

因为不少罪犯在服刑前已拥有婚姻家庭,如果剥夺罪犯的婚姻权,是不是要强制已婚罪犯立即离婚?天赋的婚姻权只有在年龄不足、身体不许可的情况下才能被限制实现,不应当因为犯罪这个原因而导致丧失。

在《意见》出台之前,我国历来的法律只有1982年公安部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文件未婚罪犯的结婚予以禁止性规定,“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

怎么与服刑人员离婚?

怎么与服刑人员离婚?

怎么与服刑人员离婚?由于服刑人员身份的特殊性,服刑人员一般需要向监狱申请离监办理并由管教干警陪同或者由监狱协调婚姻登记机关到监狱办理离婚登记。

夫妻一方中如果有人因为犯罪而服刑,那么这时候作为夫妻另一方而言承担的更多。

如果承受不下去了,想离婚来解脱。

那么该怎么与服刑人员离婚呢?小编就为您将这些方面的内容都整理出来,希望能够帮到您,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服刑期间能离婚吗?夫妻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怎么与服刑人员离婚?一、如何与服刑人员离婚?到底怎么与服刑人员离婚?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一种是去法院诉讼离婚。

由于我国法律赋予服刑人员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因此与服刑人员离婚跟普通公民的离婚没有本质的区别。

二、与服刑人员协议离婚一方与服刑人员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协议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但是由于服刑人员身份的特殊性,服刑人员一般需要向监狱申请离监办理并由管教干警陪同或者由监狱协调婚姻登记机关到监狱办理离婚登记。

三、与服刑人员诉讼离婚由于夫妻一方被判处有期徒刑是法官判决准予离婚的一种重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与服刑人员离婚的诉讼请求通常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1、与服刑人员离婚应该去哪个法院?对服刑人员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与服刑人员离婚,诉讼程序有哪些特殊性?一般而言,北京市各级法院系统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很难通过一次诉讼解决问题;多数案件需要经过2次或以上的诉讼。

而与服刑人员离婚,一般一次起诉就可以解决问题。

立案后,法官会选定时间前往监狱开庭,有时候仅仅需要取得调查笔录。

通过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在如何与服刑人员离婚的问题上,虽然大体上跟普通人离婚本质上没什么区别,但也需要考虑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比如服刑人员分监外服刑人员、异地服刑人员、正在服刑人员等情况。

监狱法——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监狱法——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01
比如“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
在监狱这个特殊环境中,也无
02
法履行其他公民应履行的一切义务
,比如“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 特定、局限
五、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1
3 2 熟悉内容,领会精神
变刑期为学期 变改造为深造
作业
1.服刑人员的义 务有哪些?
2.服刑人员权利 和义务的特点?
3.谈谈如何处理好服刑期间的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4.3 不可分割
罪犯的权利越有保障,改造积 极性就会越高,就会更加积极主 动地履行法定义务。
相互促进 权利
01
罪犯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越
02
强,监管改造秩序就越稳定,罪
犯享有的法定权利就越有保障。
义务 相互依存
4.4 限制性
特定、局限 权利
在监狱这个特殊环境中,无法
享受其他公民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不对 等性
广泛性
限制性
不可 分割
除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外,享有其他权利
除履行普遍义务外, 还需履行特殊义务
权利越有保障,越 会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越自觉履行义务, 法定权利越有保障
4.1 不对等性
有的服刑人员政治权利虽未被 剥夺,但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权利基本处于停止行使状态。
不完整 不全面 权利
01
当前错误的劳动观念主要表现形式
好吃懒做,好逸恶劳
01
抗拒劳动,蓄意破坏
04 小病大养,无病呻吟
挑肥拣瘦,怕苦怕累
消极怠工,计较“实 惠” 粗制滥造,浪费原料
四、服刑人员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享有的权利是 不完整、不全面的
履行的义务是 特殊的、特定的

浅论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及其保护

浅论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及其保护

浅论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及其保护
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其保护也是不可忽视的。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人身权利及其保护。

一、生命权和健康权
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得到保护。


狱应为服刑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保健条件,保证他们的身体
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在全面防控新冠疫情的特殊时期,监狱更
需要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保护服刑人员的健康。

二、人身自由权
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权也应得到保障。

监狱不能随意限制服刑
人员的自由,也不能滥用禁闭等刑罚手段,违反服刑人员的人身自
由权。

三、尊严权和荣誉权
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尊严权和荣誉权也应得到保护。

监狱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监狱工作人员必须尊重服刑人员的基本尊严,不能侮辱、辱骂或者羞辱他们。

同时,监狱也应鼓励服刑人员参加
各种有益的文化、教育和职业活动,提高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四、婚姻家庭权利
服刑人员的婚姻家庭权利也需要被尊重和保障。

监狱应该尽量
为服刑人员提供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矫正教育和心理支持服务。

总之,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其保护也是不可忽视的。

监狱应该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管
理,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切实提高服刑人员的自我保护和维权能力。

服刑人员性权利保障问题初探

服刑人员性权利保障问题初探

2010年2月第22卷 第1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 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 e Feb 12010Vol 122 No 11收稿日期:2009-10-15作者简介邓勇(),男,湖南双峰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政法系助教,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邓非(),男,湖南邵阳人,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服刑人员性权利保障问题初探邓 勇1,邓 非2(11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湖南娄底 417000;21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 410138) 摘 要:随着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步伐的不断推进,我国服刑人员人权保障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有许多尚需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其中,性权利作为服刑人员所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却因受社会意识观念和国家法律体制等因素的制约,造成其本应合法享有的性权利成为被剥夺自由权的“殉葬品”。

通过对服刑人员性权利现状实证调查,制约服刑人员性权利保障的因素有文化、政治、经济和法制等因素,把基本人权这一理念贯彻到解决服刑人员性权利问题的行为中去,积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不失为一较好的思路。

关键词:服刑人员;性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10)01-0089-04 当今时代是人权的时代:人权理论蓬勃发展,人权话语大行其道,人权实践轰轰烈烈。

让更多的人享有更多的权利便日益成为这个时代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

服刑人员人权保障往往滞后于社会其他主体的人权保障水平。

因此,如果连监狱法治与人权都达到了某种文明的程度,那往往就说明整个社会的法治、人权与文明已经具有了相当高的水准。

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状况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晴雨表、风向标,极具“标签”、“符号”之象征意义。

当前服刑人员性压抑、性健康受威胁、婚姻自由受限、同居困难等现象相当普遍和严重,引发监狱内部矛盾重重,服刑人员性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从保障女犯婚姻家庭权的角度谈女犯改造制度的完善

从保障女犯婚姻家庭权的角度谈女犯改造制度的完善

从保障女犯婚姻家庭权的角度谈女犯改造制度的完善摘要:女性犯罪人与男性犯罪人有着生理和心理上的不同,但是我们在对两者进行改造时往往忽略了前者的特殊性。

本文着眼于女犯对婚姻家庭天生的依赖性,从保护女犯婚姻家庭权利的角度,论述了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弊端并给予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女犯婚姻家庭权保护子女会见通信权监狱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231-02女性犯人与着有男性犯人的显著不同特征,但由于男性犯人占主体,在行刑学的研究上我们更偏重于后者而忽略前者的特殊性,导致女犯的诸多权利得不到保证。

女犯首先是女人,她们有着感情丰富、细腻、敏感的共性,许多人多愁善感,在乎周围对自己的看法,一些女犯还有很强的自卑和自尊心理,对周围的人际关系很不适应。

而且女性通常比男性对婚姻家庭的关系更为依赖,因此,本文着重从保障女犯婚姻家庭权的角度,论述如何更好的利用女犯的这些心理、生理特点对她们进行积极改造。

一、目前我国法律对女犯婚姻家庭权保护的缺失1、对怀孕、哺乳女犯的权利保护的欠缺对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刑期确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监狱法》则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而符合刑事诉讼规定的条件主要是指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

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的。

但事实上,这个不利于妇女权利的保护。

例如,武汉市汉阳监狱曾收押过一名怀孕七个月的女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故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由于是孕期女犯也必然享受孕期待遇,在监内未从事任何劳动,也按时进行产检,为保证其分娩安全,监狱方也将其送往市区条件较好的医院。

尽管如此,但是可以想象,一名女性在监狱人员的监管下分娩、哺乳,其心理状况肯定会受影响。

浅议如何保障在押犯的婚姻家庭权

浅议如何保障在押犯的婚姻家庭权

否 则便是对 罪犯 合法 民事权利 的侵害 , 罪犯 可 以通过 相应 的途径 社会 的稳定
予 以救 济 。各 种说 法 虽然有 些偏 颇 , 但都 有一 定 的道 理 , 是站 只
在 押犯 虽然犯罪 被收监执 行 , 其作为 民事主 体的 资格依 然 但
的 立场不 同, 强调 的重 点不一 样而 己。 本文 将从 理论和 实践 两个 存 在 , 然依法享 有 民事权利 , 仍 也需要 承担相应 的民事义 务 , 障 保
员 间的接 见探视 权 、 尽忠 尽孝 权 ( 这也 是一种 义 务) 生育 权 等方 、
应 该受 到惩 罚 , 他们 的民事 权利 并没有 被剥 夺 , 切 民事权利 面 。 但 一
应 该合 法享 有 , 关部 门应该 为其 行使这 种权 利提 供便利 条件 , 相
二、 保障 在押 犯依法 行使 婚姻 家庭权 可 以促进 家庭 的和 谐 、
理方 面工 作 的同志 , 普遍 这样 称呼被 监管 的对 象 。 根据 监狱 法及 蛙 , 只能看 到头上 的一 片天空 , 头脑常 常有些迟 钝 , 难跟 上 目前 很
其 他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目前我 国在押 犯 从刑种 上分 类 , 要包 社 会发 展的步伐 。罪犯在 关押 期间 , 绪 比较烦 燥 , 些像 动物 主 情 有 括 : 刑缓期 两年 执行 、 期徒 刑 、 役等 ; 犯罪类 型上分 类 , 死 无 拘 从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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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保障在押犯的婚姻家庭权
郑 春 田
摘 要 家庭 是社会 的细胞 , 婚姻 是 家庭 的纽带 , 个和谐 的社会 需要 由若干 个稳 定 的家庭组 成 , 系每 一个稳 定的 家庭 需 一 维

服刑人员的婚姻权问题

服刑人员的婚姻权问题

服刑人员的婚姻权问题摘要:服刑人员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自由被剥夺,部分权利被限制,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对于服刑人员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也越来越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民政部颁布了允许服刑人员结婚的规章后,人们对此褒贬不一。

本文从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入手,探讨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利的含义以及实现婚姻权的意义、途径等。

关键词:服刑人员婚姻权监狱正文:一、服刑人员的含义我们要明确监狱服刑人员的含义,首先必须弄清楚罪犯的概念。

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在监狱内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罪人。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因此,我国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也就是监狱在押罪犯。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已经谈不上婚姻权的实现问题,而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并不被关押,拘役是短期的剥夺自由,而被单判处辅助刑的罪犯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剥夺或限制,这三者在行使婚姻权及其相关权利上没有受到直接、重大的影响。

所。

以我们这里所关注的只是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问题。

二、关于服刑人员婚姻权立法上的依据在我国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中,国家对公民婚姻权始终主张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从1954年到1982年的四部宪法以及1984年的《民法通则》、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在这些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法中,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对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保护性规定,而找不出对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利剥夺的任何内容。

《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囚犯向监狱申请结婚

囚犯向监狱申请结婚

被判刑12年的邓勇还有9年铁窗生涯,但深爱他的女友让邓勇做出惊人之举——囚犯向监狱申请结婚昨日是成都监狱一月一次的探视日。

26岁的陈玲丽来到六监区,探视服刑男友邓勇,探视时间只有30分钟。

“我们办结婚证的事要两年后才可能被受理。

”陈玲丽告诉邓勇,我等你。

探视室外,下着淅淅沥沥的小雨。

理由:为了让他好好改造4月6日,成都监狱六监区领导收到一份结婚申请,申请人是六监区服刑人员邓勇的女友陈玲丽,申请的理由是与邓勇相恋8年,感情很深,为便于照顾邓勇60多岁的老父,让邓勇安心接受政府的改造。

4月24日,邓勇也向监区递交了结婚申请。

“监区领导说这是件好事。

”陈玲丽说。

六监区的许多服刑人员都知道了这件事,感到很振奋。

去年7月,邓勇被从看守所移至成都监狱,“为了让他好好接受改造,我提出和他结婚,他开始不相信我。

后来,他劝我找个人好好过日子。

他不愿让我在苦苦的等待中受折磨。

”陈说这句话时,脸上带着甜蜜的笑意。

选择:我们是坦荡的一对“我母亲和哥、嫂对我的选择顾虑重重,邓勇还有9年刑期,谁知道邓勇出来后是什么样子?我了解邓勇,他人聪明,本性不坏。

为了消除顾虑,感化邓勇好好改造,母亲和哥哥、嫂嫂专门从乐山赶来,到监狱探视他。

现在他们理解了我的选择。

”除每月探视外,陈玲丽从去年7月到今年初,与邓勇书信往来不断,细细一数,有20多封。

她说:“我想通了,既然我俩是真心相爱,是坦坦荡荡的一对,我又何必在乎别人怎么说呢?何况邓勇已经答应我,以后一定会堂堂正正地做人。

”法律:办证还要等两年5月10日,记者来到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服刑人员与作为社会人的女友提出结婚申请,这在四川还从没出现过,这是第一例,在全国监狱系统也很少见。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邓勇还处于入狱阶段的严管期,过了3年严管期而且确实表现良好,才具有办理结婚证的可行性。

省监狱管理局对符合法规又能促进罪犯改造的行为表示支持。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双方必须到场,而且还要履行婚前体检的义务,这对处于严管期的邓勇来说,还不能成为现实。

监狱服刑人员办理结婚证流程

监狱服刑人员办理结婚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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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可以结婚吗

假释期间可以结婚吗

一、假释期间可以结婚吗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罪犯被假释后,还有一段时间为假释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在假释考验期内,公安机关将对被假释的罪犯进行监督。

因盗窃被判刑入狱,法律剥夺的是你的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并没有丧失。

在服刑期间之所以不能结婚,是因为人身自由权的丧失导致婚姻自由权无法行使。

被假释出狱后,有条件地享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权,消除了享有婚姻自由权的障碍。

因而,你可以登记结婚,而且,不必经过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因为,被假释的罪犯是否结婚,不属于公安机关监督的范围。

二、假释考验期是多久
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

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考试期: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宣告之日起计算。

三、服刑人员结婚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应该注意的是,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以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地的登记机关。

应理性看待服刑人员的结婚行为

应理性看待服刑人员的结婚行为

口赵 敏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摘 要 :服刑人 员虽然被判处刑罚 ,但结婚权属 于未被剥夺或 限制的权利之 一。但 由于人 身 自由的受 限制 ,在客观上 已无法通过 自己的行为去 实现结婚 的权利。因此,这需要有关机 关的配合与协助,而理性地 看待服刑人 员的结婚行为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而行刑机关作为执行刑罚的法定机关 ,服刑人 员要“亲 自”履行结婚行为首先要得到其批准 ,但在 实际操作 中,目前行刑机关对此还是采取非常谨慎 的态度。作为管理者 ,他们普遍的担心是 :服刑人员 的结婚行为不仅会削弱刑罚的惩罚性,而且 会妨碍 正常的监管秩序 ,产生众多管理上的问题 。更重要 的是 ,服刑人员 由于人身 自由的被限制 ,不具备共同 生活的条件和一定的经济能力 ,结婚后很难承担婚 姻家庭的责任 。因此 ,在特定的时空 内,限制服刑人 员的结婚权是非常必要 的。 5因此 ,虽然 服刑人员 享有结婚权是毋庸置疑的,但法律毕竟没有对如何 保障结婚权的实现 、实践的具体操作作出明确规定 , 因此服刑人员的结婚行为在客观上是受到限制的。
行刑机关作为执 行刑 罚的法定 机关 ,绝对禁 止 以任何方式剥夺服刑人员未被剥夺或限制的任何权 利 ,即“绝对不能剥夺 已通过制刑排除在刑罚剥夺范 围之 外 的所 有权 利 。”其 中包 括 服刑 人 员 的 结 婚 权 。【 J但服刑人员 由于人身 自由 的受 限制 ,在客 观 上 已无法通过 自己的行为去实现结婚 的权利 ,因此 服刑人员结婚权利的实现便可能因其人身 自由的被 剥夺 或限制 而受 到 连 带 剥 夺 或 限 制 。l J而 监 狱 法 只
结婚又称为婚姻 的缔结 ,它是男女 双方依 照法 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确立夫妻关 系的民事法律行 为。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确立为当时的社会制 度所承认 的夫妻关系,并受到相应的保护。因此 ,为 达到确认 的目的,婚姻 当事人必须依照 法定条件 和 程序结合 ,才能产生夫妻身份和权利义务关 系。E4 J

服刑人员能结婚吗

服刑人员能结婚吗

服刑⼈员能结婚吗⼀般情况下我们国家的公民是有婚姻⾃主权的。

婚姻⾃主权就是可以⾃由结婚也可以⾃由离婚,那么服刑⼈员是否可以办理结婚⼿续。

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服刑⼈员能结婚吗正在服刑或接受劳动教养的⼈能否结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正在服刑期间的⼈因为丧失了⼈⾝⾃由,⽆法亲⾃实施结婚这⼀法律⾏为,⽽结婚⾏为因具有⼈⾝属性不能由他⼈代理,所以不能结婚。

此外,因病被保外就医的服刑⼈员,虽有暂时的⼈⾝⾃由,也不能结婚。

但⼈民法院决定缓刑、假释的⼈,可以结婚。

服刑期间怎么结婚?如果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服刑⼈员本⼈要结婚,监狱是没有权⼒制⽌的。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与民政部门沟通的问题。

民政部门是否同意到监狱来办理相关⼿续,相关的费⽤如何解决。

(特别是如果服刑⼈员在外省服刑)2、与监狱沟通的问题。

这⾥⾯包括两⽅⾯,⼀是民政部门同意之后,监狱是否同意民政部门进监办理相关⼿续;⼆是服刑⼈员的未婚妻在办理结婚证之前与服刑⼈员不是亲属关系,不属于可接见范围,监狱是否同意服刑⼈员未婚妻进监。

3、服刑⼈员本⼈的问题。

服刑⼈员的罪名⽐较重要,如果服刑⼈员涉毒、涉⿊,则与外界联系的范围就更窄,监狱出于监管安全⽅⾯的考虑,也不会同意这⽅⾯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服刑⼈员有权结婚,但服刑⼈员在监狱⾥⾯的⾏为是受到监管的,见什么⼈,做什么事,都需要监狱了解和同意才⾏。

总之,沟通是个⼤问题。

服刑⼈员的亲属可以先询咨询监狱,服刑⼈员及其未婚妻有这⽅⾯的要求,监狱是否有可能答应提供相应帮助。

如果同意,再去找民政部门沟通,看民政部门是否同意去监狱办理⼿续。

再之后就是⼀些细节问题,直接与相关⼈员沟通就可以了。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因病被保外就医的服刑⼈员,虽有暂时的⼈⾝⾃由,也不能结婚。

但⼈民法院决定缓刑、假释的⼈,可以结婚。

⼀般情况是有⾃由的⼈才可以进⾏结婚的。

【法律常识】犯人服刑期间可以结婚吗

【法律常识】犯人服刑期间可以结婚吗

犯人服刑期间可以结婚吗
可以结婚。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事件经过】
梁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法院认定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梁某与女友的感情一直很深,加上梁某的母亲病重,希望两人早日结婚,于是两人在商量之后决定结婚,可是梁某正在服刑,被关押在监狱。

请问,他们可以登记结婚吗?
律师回复:
我国已颁布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服刑期间的犯人是否可以登记结婚,根据民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法不禁止则自由”,即只要法律没有对某项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都可以实施该行为,因此,犯人在服刑期间是应当允许登记结婚的。

但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这就规定了结婚这一重大的民事行为具有人身属性,不能由他人代理,由于正在服刑的犯人丧失了人身自由,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因此,服刑期间的犯人理论上是可以结婚,但是实际操作非常的困难。

而缓刑、假释之人,因为没有丧失人身自由,可以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要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应当允许登记结婚。

监狱中的服刑人员怎样办理婚姻登记?【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监狱中的服刑人员怎样办理婚姻登记?【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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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中的服刑人员办理婚姻登记的方式为: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需要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如果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服刑人员应当到服刑监狱所在地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一、监狱中的服刑人员怎样办理婚姻登记?监狱中的服刑人员办理婚姻登记的方式为:(一)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需要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如果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二)服刑人员要上交一份书面的且有签名的结婚申请书给婚姻登记机关。

还要向监狱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的结婚申请报告。

(三)服刑人员应当到服刑监狱所在地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注意,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包括服刑人员服刑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但是,还是服刑监狱所在地最方便办理登记。

既方便监狱对服刑人员的管理,也方便拿到监狱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但是,毕竟服刑人员正在监狱服刑,人身自由被限制,需要接受监狱的严格管理,从他能不能出去办理假婚登记,到监狱出具相关材料,都是需要和监狱管理机关进行大量的沟通交流,需要服刑监狱的配合,服刑人员才可以顺利的办理结婚登记。

二、什么是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结婚除必须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结婚登记处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

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

认真执行关于结婚登记的各项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监狱中的服刑人员不能够办理结婚登记,只要是年龄达到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双方不是直系亲属就可以申请登记结婚。

罪犯婚姻权论

罪犯婚姻权论

罪犯(这里专指监禁刑罪犯)的婚姻权是罪犯权益中一项非常特殊的权利,它曾经是一个长期被尘封的权利,也曾经是一个被刑罚理论界关于其有无长期争论不休的权利。

虽然2004年5月19日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结束了刑罚理论界关于罪犯婚姻权有无的争论,宣告了罪犯是婚姻权的有权主体——罪犯可以结婚,但民政部出台的这个《意见》本身规格不高,且其中关于罪犯婚姻权的问题述说过简,仍有许多关于罪犯婚姻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于解决。

其中如何看待罪犯婚姻权的既往规定?怎样解读当代社会条件下的罪犯婚姻实然权利?如何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罪犯的婚姻权?这些问题急待解决。

有鉴于此,笔者不揣剪陋、试作管窥。

一、罪犯婚姻权的历史检索在人类刑罚历史上,近代以前,由于刑罚追求报复性正义,国家通过对等的报复性行刑衡平侵害对受害的损益,罪犯只是供刑罚报复的对象,没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尊严与权利,更不用说婚姻权。

近代以降,在霍华德等人倡导下,发端于英国的监狱改良,使罪犯获得了最起码的人道待遇;而近代教育刑的崛起,推动了罪犯权利范围的扩张,出于改造罪犯的需要,许多监狱把能还给罪犯的权利尽量还给罪犯,这就使罪犯婚姻权有了实现的可能。

随着尊重与保障罪犯权利逐渐成为各国刑罚的基本理念,各种新的人道的刑罚与处遇举措纷纷出台,围绕婚姻权而实施的若干积极举措如准假罪犯回家探亲、附条件的与配偶同居等制度,使婚姻权的实质内容在行刑活动中得到体现。

受人类刑罚文明的影响,新中国以来的我国刑罚,即使在阶级斗争十分复杂的解放初期,国家对罪犯的合法权益,在处置上也还是非常谨慎的。

在对待日本战犯和国民党战犯改造方面,更是非常关爱罪犯权益,彰显人道主义刑罚内涵。

虽然此时的权利保障中并未涉及罪犯的婚姻权问题,但也可以肯定的是那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剥夺罪犯的婚姻权。

在我国后来健全法制的发展时期,罪犯婚姻权仍一直是没有被法律法规明文剥夺过。

犯人集体结婚实施方案

犯人集体结婚实施方案

犯人集体结婚实施方案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监狱里的犯人,可能会出现集体结婚的需求。

这种情
况下,需要有一个严谨的实施方案来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安全和有序进行。

下面将提出一个犯人集体结婚实施方案,以供参考。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犯人在监狱里也有结婚的权利。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
们可以随意选择结婚对象和时间。

因此,监狱管理部门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规定,对犯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和管理。

只有符合条件的犯人才能被允许结婚。

其次,监狱管理部门需要与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合作,确保犯人的结婚手
续合法有效。

这包括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等手续。

同时,监狱也需要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结婚仪式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另外,监狱需要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布置、婚礼物品准备、安保
措施等。

这些工作需要提前与犯人和其家属进行沟通,确保一切准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监狱也需要对犯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以防止出现意外情况。

最后,在犯人结婚仪式结束后,监狱需要对相关物品进行清理和处理,同时对
犯人的行为进行跟踪和管理。

这是为了确保犯人在结婚后能够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不会因此影响到监狱的管理和秩序。

总的来说,犯人集体结婚实施方案需要监狱管理部门与相关机构的密切合作,
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安全和有序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犯人结婚的需求,同时又不影响监狱的管理和秩序。

希望以上方案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确保犯人结婚的权利得到保障的同时,也能维护监狱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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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12总第196期论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 廖鸿玲 胡晓峰[摘要]本文从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入手,探讨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利的含义、立法依据、及其实现意义,对服刑人员婚姻权的实现途径进行初步的探索,指出实现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的总的要求是:在寻求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利与监狱管理的平衡点的基础上保障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有限制、有条件、有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保障中图分类号:DF5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07)12—0142—03 作者简介:廖鸿玲,女,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系讲师。

研究方向:婚姻法学;胡晓峰,女,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副主任。

研究方向:监狱管理学。

四川德阳 618000 一、监狱服刑人员及其婚姻权的含义要明确监狱服刑人员的含义首先必须弄清楚罪犯的概念。

罪犯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处刑罚的人。

也就是说,在我国,依据《刑法》,只要被判处五项主刑及三项附加刑的人即可称之为罪犯。

狭义的罪犯的概念从监狱学理论角度来看专指在监狱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罪人。

即为: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因此,监狱服刑人员实质上是特指监狱学理论中的狭义的罪犯概念。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已经谈不上婚姻权的实现问题,而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并不予以关押,拘役是短期的剥夺自由,单被判处辅助刑的罪犯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剥夺或限制,三者在行使婚姻及其相关权利上未受到直接、重大的影响。

故我们这里所关注的只是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问题。

监狱理论界通常认为,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方面的权利,包括生命权、维持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的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不受刑讯体罚的权利、娱乐权;(2)民事方面的权利,包括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婚姻、家庭权利;(3)宗教和政治权利,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权、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选举权;(4)与外界交往的权利,包括通信权、会见亲属或监护人的权利;(5)法律援助方面的权利,包括申诉权、辩护权、控告和检举权;(6)发展方面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批评建议权、立功受奖权、刑满释放后享有获得安置和就业的权利;(7)其他方面的权利,除以上6个方面的权利外,罪犯还享有诸如特殊罪犯依法享有特殊待遇的权利,参加劳动的罪犯依法享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的权利等。

由此,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属于其未曾被刑罚剥夺的民事类权利,可基本包括婚姻自由权(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合法婚姻关系不受侵犯权以及与婚姻家庭其他有关的权利等。

其中对监狱服刑人员的离婚自由和合法婚姻关系不受侵犯权的认识较为一致,保护比较到位,而在结婚自由及与其有关的延展权利等问题上还有很多模糊之处以及认识上的分歧。

二、监狱服刑人员享有婚姻权的立法依据关于监狱服刑人员是否享有婚姻权历来存在争议,监狱服刑人员人身自由的剥夺,使许多人倾向于认为在婚姻权方面监狱服刑人员是无权主体。

同时,一部分人还认为,监狱的作用就是通过使罪犯遭受一定的痛苦来达到惩戒的作用,如果监狱过于人性化,可能会使法律惩罚丧失基本的威慑力。

更有人认为这是属于法外施恩,有助长腐败之嫌。

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等文件规定:“对于因病保外就医的罪犯,考虑到病愈后还要收监执行的情况,因此,他们的恋爱与结婚以不允许为宜……”。

1982年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规定“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期间,不准结婚。

”这些文件规定成为监狱服刑人员没有婚姻权认识论的理论根源。

事实上,在建国初,我国就确立了人道主义的罪犯改造观。

在我国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中,国家对公民婚姻241《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7/12总第196期本刊网址:www1xuebao1net权始终主张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家对公民个体婚姻登记只有未达婚龄、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已有配偶、非出于本人自愿以及存在近亲关系的限制,没有身份的限制。

从1954年到1982年的四部宪法以及1984年的《民法通则》、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在这些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法中,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对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保护性规定,而找不出对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利剥夺的任何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巫昌祯教授认为“结婚是任何适龄人的一项权利,婚姻法的禁止性条款只有两种,并没有禁止服刑人员结婚的规定。

”同时,1994年《监狱法》以及与之配套的种种单行监狱法规从正、反两个方面对罪犯的权利作出了规定。

其中《监狱法》第7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孟德斯鸠曾说:“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1]服刑人员被判处刑罚,并没有被剥夺他的民事权利。

也就是说,监狱服刑人员除了被依法限制人身活动范围的自由外,仍然享有没有被法律禁止的“自由”。

在此所谓的“自由”,就是指监狱服刑人员可以享有和获得其他的民事权利。

结婚的权利就是监狱服刑人员的一项“自由”,任何人不该也不能剥夺。

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公民只享有这些权利,而仅意味着这些权利比较重要,除此以外的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公民也可行使。

[2]据此,一些学者明确的表述“罪犯的婚姻权未被剥夺”。

[3]2003年2月19日,公安部向甘肃省公安厅下发了公监管[2003]28号文件,该文件的主要内容是:结婚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留所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如申请结婚,应当允许其办理结婚手续,但应保证监管安全。

具体事宜由当地民政部门办理。

这一文件的出台,修正了公安部1982年的规定,由反对服刑人员结婚变为同意部分服刑人员结婚。

当然这些所谓的“允许”也只仅限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并不是针对于所有的服刑人员。

民政部2004年3月29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这是婚姻法律的一大进步,但是如何操作没有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这也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意见埋下了隐患。

三、保障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实现的意义及其实质从服刑人员改造的角度来讲,监狱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缔结婚姻关系,能够通过家庭支持,家属关怀,促使其安心改造,悔过自新。

社会心理学认为:婚姻对个体的思想行为稳定、个体的责任意识、个体的身份与人格完善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近几年来,我国监狱对服刑人员与配偶探视同居的实践尝试,允许极少数改造表现好的服刑人员结婚等这些人性化的措施也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由此可见,对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实施有效的保护可以更好的改造他们,能够让他们在和谐、人性的环境中改变对社会的认识,提高其对社会、家庭、亲人的责任感,能有效促进监狱改造的效果,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我们并不是要把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进行全面的恢复,使之和普通人一样成为权利完全等同的婚姻主体,那是不现实也是不正确的。

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利的实现,必须见容于刑罚目的容许的利益限度之内。

如前所述,在我国,法律并未否定监狱服刑人员是婚姻权的有权主体,承认监狱服刑人员具有实施婚姻权的权利能力,但基于监狱服刑人员人身自由被剥夺这一实际情况,实践中,在实施婚姻权的行为能力上不得不对其进行若干限制。

所以,研究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及其实现时,要把重点放在如何建立措施保护其有条件的获得一定的婚姻行为能力,达到尊重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和有利于其改造的双重目的。

故我们探讨的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的实质是:在确定监狱服刑人员为婚姻有权主体的基础上寻求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利实现与监狱管理的平衡点,由监狱为服刑人员行使婚姻权利、履行婚姻义务创造一定的条件,从而有助于改造效果的提升和社会家庭的稳定。

当然,对那些已婚服刑人员的婚姻由于感情确已破裂难以维持需要离婚的,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也是维护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中的应有之义。

四、对监狱服刑人员不应享有婚姻权的几种观点的审视观点一:监狱服刑人员享有婚姻权会造成监狱管理不力,产生不良后果。

针对这种观点,笔者认为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的行使首先必须以保障监狱监管秩序的稳定与安全为前提,因此在其婚姻权实现的各个环节都需要监狱方面的介入或允许,监狱根据监管安全和改造环境的实际需要,有权决定自己对服刑人员行使婚姻权是否予以帮助。

从这一点来看,民政部的《意见》赋予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权利不能对抗监狱对服刑人员的刑罚权力。

如监狱服刑人员能否参与结婚登记,除了必须符合婚姻法所设置的结婚条件以外,还必须以监狱服刑人员是否有社会危险性为前提。

只341法学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12总第196期有在确定监狱服刑人员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条件下,通过监狱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安排,才能让其参加婚姻登记。

而结婚登记时,监狱必须依照自己的职责,行使应有权力,为了确保安全,防范脱逃及其他危险,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必须是有监狱民警押送的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拓宽工作渠道,采取登记机关到监管部门上门服务,为监狱服刑人员进行婚姻登记。

允许已婚服刑人员在专门设立的“亲情楼”与其配偶同居,必须做到安全防范措施的严密与周全。

另有观点认为,如果允许服刑人员与其配偶同居可能会造成性病甚至艾滋病在监管场所的传播,给监管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针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加强对服刑人员及其配偶的性健康安全知识教育,同时提供条件,杜绝不洁性行为。

观点二:监狱服刑人员结婚不切合实际。

由于服刑人员被关押在监狱中,接受全天候、全方位的严密监管,人身自由处于被剥夺的状态中,如何去履行结婚后其应尽的夫妻与家庭义务?生育行为如何完成?毫无疑问,作为带罪之身的服刑人员,在法律地位上有别于一般守法公民;在人权待遇上也受到立法规定和执法结果的限制。

[5]针对上述,笔者认为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实质上是一种有限制的婚姻权。

与普通公民婚姻权的行使方式有极大差异,不能完全等同。

在传统观念上,婚姻包括性和人口繁殖两个方面,因此婚姻权必然派生出同居权与生育权。

监狱服刑人员的同居权实现,体现为目前监狱实行的离监探亲、设立“鸳鸯房“、“亲情楼“等。

但现行的月末同居待遇,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奖励手段,在实践操作中,已婚服刑人员并不是个个都能享有月末同居待遇,只有改造表现好,服刑达到一定期限,经监狱领导批准同意后,才能与配偶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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