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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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措施

监狱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措施

监狱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措施监狱是法律制裁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安全。

然而,监狱的存在并不意味着罪犯就完全失去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罪犯在服刑期间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许多措施被采取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首先,监狱系统建立了严格的法律程序来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在逮捕和起诉过程中,所有的罪犯都有权利享受法律代理人的辩护。

他们还有权在法庭上发表陈述,向法官提供证据,并与证人进行交流。

这些程序确保了罪犯的权利受到公正和平等的保护。

其次,监狱系统为罪犯提供了基本的生活需求和条件。

监狱会确保罪犯有足够的食物和水,以保持身体健康。

他们也有权利得到适当的医疗护理和药物治疗。

监狱条件也受到严格监督,以确保适当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此外,罪犯还有权利获得适当的休息和娱乐活动,以维持他们的心理健康。

另外,监狱系统也致力于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监狱提供教育班和技能培训,以帮助罪犯获得知识和技能,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

这些措施有助于罪犯在他们出狱后找到工作,重新建立生活。

此外,监狱还采取措施保护罪犯的安全和福利。

监狱会在罪犯之间建立纪律,预防暴力事件和自杀行为的发生。

他们也会接受心理辅导,以帮助他们应对监狱生活中的压力和挑战。

这些措施有助于维护罪犯的心理健康和安全。

然而,虽然监狱系统为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采取了许多措施,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改进的空间。

监狱条件的不平等和不人道,滥用职权和虐待罪犯的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进一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监狱系统需要进行持续的改革和监督。

总之,为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监狱系统采取了许多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建立严格的法律程序,提供基本生活需求和条件,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保护罪犯的安全和福利等。

然而,监狱系统仍然面临挑战和改进的空间,需要持续进行改革和监督来确保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监狱纪律教育规章制度内容

监狱纪律教育规章制度内容

监狱纪律教育规章制度内容一、总则为了保障监狱安全、维护秩序、教育感化服刑人员,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服刑人员有接受教育、文化娱乐等服务的权利,有参加劳动、学习的义务;2. 服刑人员有维护自身尊严和尊重他人的权利,有遵守规章制度和服从监狱管理的义务;3. 服刑人员有向监狱提出申诉、建议的权利,有配合监狱开展安全检查和教育活动的义务;4. 服刑人员有享受医疗、心理辅导等权利,有保持身心健康和积极投入改造的义务。

三、纪律教育规章制度1. 服刑人员应遵守监狱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劳动、学习计划,不得迟到早退;2. 服刑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或学习班级,不得私自接触监狱外界人员;3. 服刑人员在监狱内不得进行赌博、斗殴、吸烟等违法行为,不得藏匿违禁品;4. 服刑人员应尊重监狱工作人员和其他服刑人员,不得侮辱、恐吓或进行其他不良行为;5. 服刑人员必须听从监狱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抗拒、破坏监狱秩序;6. 服刑人员应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教育、文娱活动,不得拒绝或敷衍塞责;7. 服刑人员应保持监室卫生、整洁,不得随意涂鸦、毁坏设施;8. 服刑人员应保管好个人物品,不得私藏危险物品;9. 服刑人员应遵守监狱探亲、通讯等规定,不得私自联系外界;10. 服刑人员应接受监狱的矫正教育和心理辅导,配合改造工作。

四、处罚和奖励制度1. 对于违反纪律的服刑人员,监狱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限制活动等;2. 对于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监狱将进行奖励,包括表扬、加分、减刑等。

五、监狱工作人员的职责1. 监狱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纪律教育规章制度,做好监狱管理工作;2. 监狱工作人员应尊重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3. 监狱工作人员应积极开展矫正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作,帮助服刑人员改造;4. 监狱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和奖励工作,维护监狱秩序和安全。

六、监狱纪律教育规章制度的执行1. 监狱纪律教育规章制度由监狱管理部门负责执行,监狱工作人员和服刑人员应严格遵守;2. 监狱将定期进行监狱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服刑人员的纪律意识;3. 监狱将建立健全监狱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4. 监狱将依法处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保障监狱秩序和安全。

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给监狱犯人讲稿)

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给监狱犯人讲稿)

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各位服刑人员,大家好!我是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官moumoumou。

根据驻监检察室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受moumou监狱邀请,今天晚上我在这里就大家普遍关注的服刑人员的权利问题,给大家进行宣传讲解。

近年来,随着人权观念的不断深入,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保障问题不断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承担着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检察监督的检察机关,依法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也是我们的职责之一。

我想大家也肯定对自身有哪些权利,有什么依据,如何维权等方面感兴趣,所以我今天主要给大家讲一些监狱服刑人员合法权利的问题,以便于以后你们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讲解之前,我首先要给大家提醒的是,监狱作为国家专政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具有绝对强制权力。

其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服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主张自己合法权益时,要注意正确定位自己的身份,必须要以遵守监规监纪,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为前提和基础,同时,还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只有这样,你的各项权利才能顺利得到有效保障。

今天,我主要讲一下服刑人员的权利的相关内容,在以后有时间时再具体就服刑人员的义务方面的内容进行讲解:一、服刑人员的权利有别于普通公民我这里所讲的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监禁刑被送到监管场所服刑的人员。

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得一定利益而采取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个人或要求他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

服刑人员虽然失去人身自由,但仍然是国家的公民,只要是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都应当完全享有。

但是与普通公民相比,能不能充分享有某一项权利,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资格和行为能力。

无权利资格,则不享有权利。

具体到每一名服刑人员,能不能够真正享有某一项权利,关键在于你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资格和行为能力,如有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不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言论、结社、出版、游行、示威的自由,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资格。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行使存在问题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行使存在问题

浅析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行使存在的问题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7-150-01摘要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针对监狱服刑人员身份和所处环境的特殊性,我国监狱法对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的行使进行了具体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问题。

关键词申诉权认罪服法监狱服刑人员一、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的来源(一)历史来源在古代诉讼中,犯罪行为人被判刑后如不服判决,可以请求对案件重新审理,但是对于请求重新审理的案件,各朝代的称谓不同,秦朝时期称之为“乞鞫”,到唐朝改称为“取囚服辩”,宋朝又改称为“翻异”等。

由于中国古代的申诉制度并不是稳定的,其是否实行要根据封建君主的意思,而且也不是任何种类的生效判决都可以申诉,可以说古代的申诉制度并不是真正的申诉,而是封建制君主为了体现仁爱、获取民心的一种手段。

从清末到新中国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国家和法律都处于不稳定之中,监狱服刑人员申诉制度的实行状况是不言而明的。

1982年宪法第四十一条中然规定了公民的申诉权,但这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公民可以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申诉。

直到1994年《监狱法》颁布,监狱服刑人员的申诉权才有了具体的保障。

(二)法律来源宪法是一个国家所有法律中效力最高的,监狱服刑人员的申诉权首先来自于我国宪法,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这其中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在这些机关工作的公务人员。

由于宪法是国家基本法,其关于申诉权的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性的。

而我国《监狱法》则针对监狱服刑人员的申诉权行使规定了具体的程序,其中第二十一条、二十三、二十四条对监狱服刑人员的申诉程序及其保障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监狱法——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监狱法——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01
比如“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
在监狱这个特殊环境中,也无
02
法履行其他公民应履行的一切义务
,比如“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 特定、局限
五、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1
3 2 熟悉内容,领会精神
变刑期为学期 变改造为深造
作业
1.服刑人员的义 务有哪些?
2.服刑人员权利 和义务的特点?
3.谈谈如何处理好服刑期间的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4.3 不可分割
罪犯的权利越有保障,改造积 极性就会越高,就会更加积极主 动地履行法定义务。
相互促进 权利
01
罪犯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越
02
强,监管改造秩序就越稳定,罪
犯享有的法定权利就越有保障。
义务 相互依存
4.4 限制性
特定、局限 权利
在监狱这个特殊环境中,无法
享受其他公民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不对 等性
广泛性
限制性
不可 分割
除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外,享有其他权利
除履行普遍义务外, 还需履行特殊义务
权利越有保障,越 会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越自觉履行义务, 法定权利越有保障
4.1 不对等性
有的服刑人员政治权利虽未被 剥夺,但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权利基本处于停止行使状态。
不完整 不全面 权利
01
当前错误的劳动观念主要表现形式
好吃懒做,好逸恶劳
01
抗拒劳动,蓄意破坏
04 小病大养,无病呻吟
挑肥拣瘦,怕苦怕累
消极怠工,计较“实 惠” 粗制滥造,浪费原料
四、服刑人员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享有的权利是 不完整、不全面的
履行的义务是 特殊的、特定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11.20•【字号】浙司[2013]145号•【施行日期】2013.11.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的意见(2013年11月20日浙司〔2013〕1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全省各监狱:为准确执行刑罚,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维护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现就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权利,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利1.服刑人员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判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或有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服刑人员提出的申诉,扣押服刑人员的申诉材料,阻挠服刑人员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服刑人员申诉案件,应当坚持保障合法权益、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明确分工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及时妥善处理,维护社会稳定。

3.各相关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承办、监督服刑人员的申诉案件。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对案情进行讨论研究。

二、依法处置服刑人员申诉案件4.服刑人员可以由本人或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或者委托律师代为申诉。

5.服刑人员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申诉。

书面申诉应写明申诉的请求、事实与理由。

法律知识:监狱管理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法律知识:监狱管理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法律知识:监狱管理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监狱是国家权力的实现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的重要力量。

在监狱中,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自由受到限制,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权利的剥夺。

为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狱管理的正常秩序,监狱管理制度中设置了许多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在监狱中,作为罪犯,他们的各项权利受到了限制。

但是,他们依然享有一定的基本权利,如人权、公民权、权利法律上地位平等、思想信仰自由、自我保护等。

其次,罪犯的权利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监狱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罪犯在接受监管的过程中应当获得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侮辱、虐待和刑讯逼供,收到或发表文化、宗教、教育和政治看法的任何干扰。

此外,监狱也应当确保罪犯受到最佳的生活环境条件,即提供充足、清洁、卫生的住所和饮食,服装足够、适宜气候类型,并维持适当的空气、光、热和声音的水平等等。

二、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为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监狱管理制度中设置了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1.督察机制监狱督察机制是监督监狱管理工作的重要机制,监狱督察员所属地位独立,奉行法律精神,对监狱实行严格审查。

监狱督察员可自由进入监狱,会见任何罪犯或监狱工作人员,并检查监狱的建筑、设备和生活条件等。

一旦实行暴行、虐待等违反罪犯权利的现象,监狱督察员将立即采取行动,确保罪犯的权利得到保护。

2.内部监督机制为了保护罪犯的基本权利,监狱设立了内部监督机制,监督监狱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行为。

在监狱的内部,罪犯有权对监狱工作人员的过失或错误进行申诉。

监狱官员必须对申诉进行调查,并给出答复。

3.司法监督机制司法监督机制主要由公检法机构负责,其目的是监督监狱的法制性和正当性。

公检法机构可以对监狱工作人员和罪犯进行犯罪侦查和起诉,掌握督察监狱的权力,并能够检查监狱工作人员的行为和监狱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媒体监督机制现代社会中,媒体对当下的监狱管理有着深度的关注和调查。

试论对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

试论对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
9.享受受教育权 。教育改造服刑人员 ,监狱 对服刑人员实 行 因人施教 、分类教育 、以理服人的原则 ,采取集体教育与个 别教育相结合 、狱 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
1O.休 息权 。“服刑人员有法定节 日和休息 日休息 的权 利 ”。
l1.依法获得减刑 、假释权 。减刑和假释是 中国的重要刑 罚制度 ,是鼓励服刑人员认罪服法 、改过 自新的有效措施 。
2.特别关心服刑人员的发展权 。监狱在关心服刑人员的
吃 、穿 、住 、医疗 、卫生的同时 ,认真组织他们学政治 、学文化 、
学技术 ,使他们德 、智 、体 、美 、劳得到全面发展,将他们逐步改
造成为守法公民和社会的有用之才 。
3.重视保护服刑人员 回归社会后的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对 刑满 释放人
员不歧视 、不嫌弃 ,积极做好社会就业安置和教育保护工作。
二 、中国服刑 人员 享有 人权 的优 越性 。主 要体现 在 以下几个 方面
1.以挽救教育为主改造服刑人员 。中国法律历来坚持“惩
罚与改造相结全 ,以改造人为宗 旨”的方针 。把服刑人员改造
成为 自强 自立的守法公民,改造成为有益于社会 的 自由公 民,
是 中 国服 刑人 员 人 权 的本 质 体 现 。
一 、 服刑人 员人权保 护 的基本 内容
中国服刑人 员人权 的基本 内容应当包括 :服刑人员的公 民 、政治 、经济 、社会 和文化权利 ,具体如下 :
1.具有生存权 。具体表现为吃、穿 、住的权利 。 2.具有人格权。中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 民 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诽谤 和诬告陷害 。”这里 ,应当包括服刑人员的人格权利 。 3.人 身安 全不 受 侵 犯 权 。服 刑人 员在 监 狱 服刑 期 间 ,其 人 身 自由虽然被依法剥夺 ,但其人身安全仍然受法律保护 。 4.具有财产权 。《监狱法》规定 ,对服刑人员人监时随身携 带的“非生活必需品 ,监狱 代为 保管或者征得服刑人员 同意 退回其家属 ,违禁品予以没收 。”“服刷人员收受物品和钱款 , 应 当经 监狱批 准 、检 奇 。 ” 5.获 得辩 护 权 。服 刑 人 员存 服 刑 期 问 ,被 指控 又 犯 新罪 或 者 被 遣 诉漏罪 时 ,在 刑 事 诉 讼 过程 中 .也导 有 辩 护权 。 6.提起申诉权。“服刑人员对于 设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 出申诉。对于服刑人员申诉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 时处理。”同时还规定 ,监狱对于服刑人员的申诉材料应 当及时 转递,不得扣押。这就从法律上确定 了服刑人员的申诉权。 7.有控告 、检举权。“对服刑人 员 f}{的控告 、检举材料 , 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 民检察院处理 ,

江苏省监狱系统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规定

江苏省监狱系统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规定

江苏省监狱系统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规范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工作,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监管秩序稳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坚持依法处理,体现客观公正。

第三条刑罚执行部门负责处理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诉是指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请求。

罪犯控告是指罪犯对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监狱或相关部门进行揭发、控诉,要求依法予以处理。

罪犯检举是指罪犯对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向监狱或相关部门揭发、举报。

第五条建立和畅通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渠道。

罪犯可以通过信箱、刑满释放前谈话、罪犯教育网、江苏监狱网等渠道,提出申诉、控告、检举。

第六条监区(分监区)对收到的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应及时处理。

对超出处理权限的,应及时上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

监狱有关部门对收到的罪犯申诉、控告、检举,交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处理。

其中涉及民警执法执纪行为的,交由监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监狱领导对收到的罪犯申诉、控告、检举,阅批后交由监狱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对上级机关批转和其他部门转交的、省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领导收到的以及省局有关部门收到的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经省局领导批示后,交由省局刑罚执行部门处理。

其中涉及民警执法执纪行为的,交由省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及时转递。

第九条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罪犯申诉材料,应当在五日内,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

邮件回执交与申诉罪犯自己保管,申诉材料和邮件回执的复印件由刑罚执行部门保存。

邮寄费用由申诉罪犯自理。

第十条监狱根据罪犯申诉,认为原判决可能有错误的,由刑罚执行部门填写《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提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浅谈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浅谈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浅谈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机制作者:蒋凤诚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9期摘要:伴随着社会文明进程,在押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诉讼权利保障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只有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才能达到维护国家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笔者试着以保障在押人员诉讼权利必要性为切入点,阐述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种类、内容,分析我国目前制约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因素,提出自己对进一步完善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途径的看法,以期对提升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水平有所裨益。

关键词:诉讼权利;监所检察;保障机制从权利的本源分析,人权首先是具有主体资格的“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仅仅是因为他是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

所有人都有某种最基本的作为人的权利,换言之,这些权利直接属于作为人的所有人,它们并不是有法律和社会制度所产生的。

既然一切人都享有人权,那么,毫无疑问,在押人员作为人类的一员,尽管是失去自由的人,同样拥有作为人的主体资格,自然享有人权。

在押人员作为人与普通人拥有相同的人性,拥有同等的人的主体资格,也同样拥有诉讼权利。

在押人员包括在押的未决犯和已决犯,其诉讼权利的主要包括程序性诉讼权利和实体性诉讼权利。

其中,程序性诉讼权利主要是指在押人员享有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获得辩护、申请回避、提出控告、最后陈述等权利。

实体性诉讼权利主要是指在押人员享有免受酷刑、受教育、维持适当生活水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救济等权利。

一、制约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因素1.文化因素法律的贯彻落实和法治社会的实现均需要人来执行,而人的行为是受其观念影响的,人的观念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法律将会被怎样执行。

我国在押人员的权利,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仍受到偏见对待,相关的诉讼权利也无法摆脱这种偏见观念的束缚,进而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的实现。

2.政治因素监管场所的原始功能就是关押对统治阶级不利的人,其政治色彩明显,不管是看守所还是监狱,始终围绕着政治目标,服务于不同时期的国家宏观政策。

罪犯权利的行政救济

罪犯权利的行政救济

罪犯权利的行政救济实践中,监狱在进行狱政管理时涉及相对人权利受侵犯的行为有以下几种:作为减刑、假释重要依据的日常考核、计分考核等,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狱政管理违法行为。

对罪犯权利的行政救济无外乎有以下几种途径:提起申诉或控告,申请行政复议。

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罪犯权利的救济途径基本上千篇一律,提起申诉或控告。

至于向谁提起,由谁作出决定,作出决定的期限,哪些事项可以提起等等问题,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例如,江苏省监狱系统狱政公开内容中规定:“罪犯对加、扣分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辩,负责考核工作的干警应认真复查,并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广东省监狱系统狱务公开内容中规定:“罪犯对奖惩不服,可以在宣告奖惩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部门提出书面复议。

审批部门自收到复议之日起10天内应认真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浙江省监狱系统狱务公开内容和办事程序中规定:“如罪犯对加、扣分不服的,允许其在知道加、扣分之日后的三日内向考核组提出申辩,考核组应在接到申辩后的五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有的直接称复议,有的只是说申辩。

这既说明了救济的单一性,也说明了救济的不统一性。

我们应当建立一整套行政救济制度,对狱政管理不同的内容采用不同的救济方式,建立多种救济途径,以切实保护罪犯的基本权利。

1.建立健全罪犯诉冤制度。

诉冤,从文义解释看,是指倾诉冤屈。

罪犯诉冤制度是指罪犯可以就监狱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监狱内部有关专门监督机关控告和抱怨的一项制度。

这是一种监狱内部纠正和消化的办法。

比如残酷的和非正常的惩罚、不合理的搜查和没收、处理问题时没有遵循应有的适当程序和平等保护、错误处理的申诉和控告,以及涉及言论自由、隐私、宗教活动等行为,罪犯都可以通过诉冤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有关罪犯诉冤的程序,可作如下考虑:首先,监狱内应设立一个专门处理罪犯控告和抱怨的机构,而且要有专职的人员负责。

其次,对于罪犯提起的方式,为防止监狱干警扣压抱怨和控告,可以向专职人员直接报告。

罪犯诉求管理总结范文

罪犯诉求管理总结范文

一、前言罪犯诉求管理是监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监狱的稳定和罪犯的改造。

近年来,我监狱高度重视罪犯诉求管理工作,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将我监狱罪犯诉求管理工作的总结如下:二、工作回顾1.完善诉求渠道,畅通沟通途径我监狱建立健全了罪犯诉求渠道,设立了专门的诉求接待室,明确了诉求接待流程,确保罪犯诉求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同时,充分利用监狱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拓宽诉求渠道,让罪犯能够更加方便地表达诉求。

2.加强诉求分析,提高管理效率针对罪犯诉求,我监狱成立了专门的诉求分析小组,对诉求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分析诉求背后的原因,为监狱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罪犯诉求主要集中在劳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

3.强化诉求处理,维护罪犯权益我监狱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罪犯诉求处理工作。

对罪犯诉求,我们实行分级处理,确保诉求得到及时解决。

对于合理的诉求,我们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对于不合理诉求,我们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罪犯的理解和支持。

4.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水平为了提高罪犯诉求管理水平,我监狱加强了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了罪犯诉求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了干警的业务素质和应对能力。

同时,建立健全了考核机制,将罪犯诉求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三、工作成效1.罪犯诉求得到有效解决,维护了监狱稳定通过加强罪犯诉求管理工作,我监狱有效解决了罪犯的合理诉求,减少了矛盾和纠纷,维护了监狱的稳定。

2.罪犯改造质量得到提高,促进了社会和谐罪犯诉求得到解决,有助于罪犯更好地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贡献。

3.监狱管理水平得到提升,赢得了社会认可我监狱在罪犯诉求管理方面取得的成绩,得到了上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提升了监狱的知名度。

四、工作展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监狱将继续加强罪犯诉求管理工作,不断完善诉求渠道,提高管理效率,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为监狱的稳定和罪犯的改造创造良好条件。

犯人监狱管理制度

犯人监狱管理制度

犯人监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犯人的管理,保护犯人的基本权利,并促进其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犯人监狱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监狱对犯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狱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狱,依法为犯人提供改造教育,不断提高监狱管理水平。

第四条监狱应当加强对犯人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促进犯人的改造,保障犯人的基本权益,维护监狱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犯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犯人有获取法律援助和教育的权利,监狱应当为犯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教育。

第六条犯人有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监狱应当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并且建立健全医疗制度。

第七条犯人应当遵守监狱规章制度,服从监狱管理。

第八条犯人有参与劳动、学习的义务,监狱应当为犯人提供相应的劳动、学习机会。

第九条犯人有向监狱提出投诉申诉的权利,监狱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犯人的投诉申诉。

第三章犯人的生活管理第十条监狱应当提供卫生健康的生活环境和食品。

第十一条犯人应当按时按量参加体育锻炼活动。

第十二条监狱应当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康复服务。

第十三条监狱应当加强对犯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四章监狱的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监狱制定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对犯人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监狱建立犯人个案,对每个犯人进行个别化的管理和矫治。

第十六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犯人的人身安全和监狱的正常秩序。

第十七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惩罚和奖励制度第十八条监狱建立健全的惩罚和奖励制度,对犯人实行激励和惩戒相结合。

第十九条监狱在犯人表现良好、积极参加改造教育、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给予奖励,并有权利给予相应的退赃退款。

第六章环境和设施管理第二十条监狱应当建立合理的环境和设施管理制度,保障犯人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第二十一条监狱应当加强对环境和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环境和设施的安全可靠。

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一.对罪犯申诉的处理1.罪犯申诉的概念罪犯申诉是指正在服刑的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罪犯申诉不包括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等其他有申诉权的主体提出的申诉。

由于罪犯处在被监禁的状态,人身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其申诉材料只能通过监狱来转递。

2.对罪犯申诉的处理第一.监狱及时转递罪犯的申诉。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监狱认为判决可能错误的提请处理。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三.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

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对罪犯控告、检举的处理1.罪犯控告、检举的概念罪犯控告,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向有关机关揭发、控诉有关人员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罪犯的控告可以针对监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可以针对其他机关和公民。

罪犯检举,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揭发、举报监内外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和事实,并要求予以处理的行为。

2.对罪犯控告、检举的处理对于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监狱应当根据职责和管辖范围,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属于监狱管辖的,由监狱的纪检、监察或者管教部门及时处理。

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递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不得扣压。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保护申诉人管理制度

保护申诉人管理制度

保护申诉人管理制度保护申诉人管理制度一、背景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深入推进“让公平正义成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源泉”改革,重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反击违法“保护伞”的方案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保护申诉人的制度。

保护申诉人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措施,必须加强管理和落实,防范滋生违规问题。

二、目的本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保护申诉人的权益得到依法保障和有效实施,规范保护申诉人工作,加强保护申诉人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保护申诉人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被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诉人。

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证人保护、群众举报人保护、案外人保护、犯罪嫌疑人保护等。

四、保护申诉人的权利1、保护申诉人的隐私权。

司法机关对申诉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应保密,不得泄露。

2、保护申诉人的人身安全。

保护申诉人身体健康和安全是首要任务,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申诉人在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开展工作时不会受到任何伤害或威胁。

3、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应切实保障申诉人的社会地位、财产权益和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处理申诉人案件。

4、保护申诉人的合法职业。

司法机关应根据法律规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职业,严禁对申诉人采取不合理、过激措施,影响其正常职业生活。

五、保护申诉人的义务1、申诉人需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调解,提供案件相关信息和证据。

2、申诉人不得故意隐瞒、灭证或制造虚假事实。

3、申诉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六、保护申诉人的落实1、确保申诉人的隐私权得到保障。

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保密申诉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2、确保申诉人的人身安全。

司法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申诉人在参与司法程序中的安全。

3、确保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申诉人的案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4、确保申诉人的合法职业地位。

司法机关应对申诉人的合法职业进行保护,不得对申诉人采取过激措施影响其正常工作。

监狱法试题及答案

监狱法试题及答案

监狱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10分)1. 我国《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主要任务是什么?A. 惩罚和改造罪犯B. 教育和改造罪犯C. 惩罚和教育罪犯D. 教育和惩罚罪犯答案:B2. 根据《监狱法》,下列哪项不属于监狱的职责?A. 执行刑罚B. 管理罪犯C. 维护社会秩序D. 改造罪犯答案:C3. 《监狱法》规定,监狱的设立和撤销,由哪个机关决定?A. 国务院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 最高人民法院D. 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A4.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不包括以下哪项?A. 接受教育的权利B. 申诉的权利C.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D. 随意外出的权利答案:D5. 监狱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的原则是什么?A. 公正、公平、公开B. 严格、公正、文明C. 公正、文明、廉洁D. 严格、文明、廉洁答案:D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15分)1. 根据《监狱法》,下列哪些人员可以担任监狱工作人员?A.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B. 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C. 具有教育学专业知识的人员D. 具有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人员答案:ABCD2. 《监狱法》规定,监狱在执行刑罚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A.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B. 教育与劳动相结合C. 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D. 维护监狱的安全与秩序答案:ABCD3. 监狱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得有以下哪些行为?A. 虐待、侮辱罪犯B. 非法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C. 非法搜查罪犯的身体D. 非法扣押罪犯的信件答案:ABCD4. 根据《监狱法》,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进行哪些活动?A. 参加劳动B. 接受教育C. 进行体育锻炼D. 参与监狱文化活动答案:ABCD5. 《监狱法》规定,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哪些方面的教育?A. 法律教育B. 思想教育C. 文化教育D. 职业技能教育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主要任务是惩罚和改造罪犯。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办法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办法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津狱办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天津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工作,维护监管改造秩序,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和司法部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坚持依法、公正、及时、高效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监狱机关按照申诉控告检举涉及的不同对象,分类处理。

罪犯控告、检举警察等公务人员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的监察或其上级机关举报。

监狱处理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监狱在押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活动。

第二章罪犯申诉的处理第五条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第六条罪犯可以由本人或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诉。

第七条罪犯的申诉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负责处理。

第八条罪犯书面提出申诉的,应写明申诉的事项、事实与理由,交监区(分监区)警察,也可以投放在监狱设置的信箱内。

第九条罪犯书写申诉材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方式向监狱提出申请,由监狱指派警察或其他罪犯代写。

第十条罪犯委托律师代为申诉的,监狱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安排会见。

罪犯委托的律师就涉诉事项写给罪犯的信件,监狱应审查后及时转交。

第十一条监区(分监区)收到罪犯的申诉材料后,应及时审查登记,在三个工作日内转交监狱刑罚执行部门。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罪犯的申诉材料后,应进行审查登记,并填写罪犯申诉材料转递单,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罪犯申诉材料转送至申诉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市监狱管理局收到罪犯的申诉材料,原则上应转交关押罪犯的监狱处理。

监狱罪犯申诉材料的流程

监狱罪犯申诉材料的流程

监狱罪犯申诉材料的流程《监狱罪犯申诉材料的流程:一场特殊的“申诉之旅”在监狱里,罪犯的申诉可是个比较严肃且特殊的事情,这申诉材料的流程啊,就像是一场规则严格又有点小曲折的冒险之旅。

首先呢,罪犯得把自己申诉的想法,像倒豆子一样,一五一十地告诉监狱的民警。

这时候的罪犯就像是一个满腹委屈要找大人说理的孩子。

民警就像个耐心的家长,不过这个家长得按照严格的规定办事。

民警会听你絮叨那些觉得自己判刑不合理的地方,事无巨细都得讲清楚,不管是觉得证据有问题,还是法律条文被误解了。

然后,罪犯就要开始着手写申诉材料了。

这可不像写普通的日记抒发感情那样简单随意。

字得写工整了,内容得条理清晰,要有理有据。

你要是写得像一团乱麻,那可不行。

这时候,文化水平高的囚犯还能顺利些,那些文化低的可就有点抓耳挠腮了,心里可能想着:“早知道以前多读书,多识字了。

”这就好比一个不会游泳的人被扔到注水的池子里,虽然淹不死,但是淹得特别狼狈。

写好后,把申诉材料交给监狱相关部门。

监狱这边啊,就像个一丝不苟的守门员,得对这份材料进行初步的审查。

看看格式对不对,内容有没有违反规定,有没有恶意攻击性的言语。

要是格式一塌糊涂,就可能得打回让重写,囚犯只能嘟囔着再去修改,心里肯定有点小不爽:“都写得这么辛苦了,咋还不行。

”一旦初步审查通过,监狱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慢慢把材料转交给相应的司法机关,比如法院或者检察院。

这个过程就像是用很慢很慢的快递送一个超级重要的东西,每一个环节都有记录,防止出差错。

从罪犯的角度看呢,这每一步都充满着希望和忐忑。

希望自己的申诉能被好好审查,能有个重新处理案件的机会,但又害怕这个过程到处都是雷区,一不小心就被驳回。

对于监狱工作人员来说呢,既要保护罪犯正当的申诉权利,又要防止有人借机捣乱,这工作就像走钢丝一样,得小心翼翼地平衡各方需求。

不过,整个申诉材料的流程虽然繁琐,但也是司法公正必要的一环,毕竟错案需要纠正,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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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维护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的时代背景下,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确实维护和保障罪犯申诉权利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罪犯由于被羁押使他们的申诉权利更不容易得到实现和实际保障。

如何让罪犯同样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实现正当的申诉权利,是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面对的重大课题。

“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罪犯申诉,是指罪犯认为自己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刑罚的请求。

申诉是罪犯的一项法定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狱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内容。

《监狱法》同样规定对于罪犯因对生效的判决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并且对于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的内容。

可见在我国罪犯的申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罪犯申诉是司法机关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来源。

一、我国罪犯申诉权利保障的现状
近年来,经媒体广泛宣传的司法机关纠正了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还有“徐辉强奸杀人案”、“黄家光故
意杀人案”、“王本余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案”等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把检察机关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冤假错案,没有一起是在监狱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和驻监检察机关申诉成功的。

虽然这些冤假错案的当事人都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坚持申诉,但最后都是在监狱服刑完毕释放后再申诉维权成功被法院改判无罪的。

我们驻监检察机关和监狱在维护和保障罪犯申诉控告权利方面的工作还存在明显不足之处。

正在监狱服刑罪犯的申诉维权之路是如此艰难,驻监检察机关和监狱机关应深思在对罪犯进行服刑改造执行刑罚过程中,如何切实维护罪犯合理申诉权利,畅通申诉渠道,正确对待申诉罪犯特别是多次申诉未果持续申诉维权的罪犯,提高服刑罪犯申诉维权的效果。

二、我国罪犯申诉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法律未赋予监狱对生效判决的实质审查权
从罪犯被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开始,监狱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只是审核收监的“三书一表”(即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法院的判决书、结案登记表和刑事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形式要件,但无权对送交的法律文书进行实质审查。

只要送交的法律文书形式要件满足规定监狱就必须收监执行。

《监狱法》第16条规定当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必须要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移送给监狱。

对于上述文件不全的,不得收监;如果是内容记载有误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作出更正。

法律并未授权监狱可以对判决的内容正确与否进行实质审
查。

监狱在处理罪犯申诉过程中对涉及的案件实质性内容无法在“三书一表”中得到映证材料。

一方面这些材料都是事实性陈述,对整个案件侦查、起诉、审理过程的动态并没有记录,更不会记载罪犯申诉理由最多的“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行为。

第二方面这些材料往往和罪犯申诉的事实和理由之间无法相互印证,难以辨别罪犯申诉的陈述真伪其申诉的内容需要查看案件的完整案卷才能够实现。

第三方面这些案卷分别归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保管,监狱机关还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力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提供案卷进行查阅以核实罪犯的申诉是否属实。

这是监狱机关对于罪犯申诉大多无能为力的原因之一。

(二)监狱对罪犯的申诉权利保障的意识还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监狱对罪犯多次申诉被驳回后仍继续申诉的认定为“无理缠诉”。

《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罪犯依法提出正当申诉和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计分。

但利用申诉无理取闹,申诉被驳回后又无理缠诉的,应给予扣分或其他处罚。

”“无理缠诉”就是经过申诉被法院或检察院审查驳回后仍继续申诉的。

被认定“无理缠诉”会直接影响该罪犯的减刑假释。

这无形中限制了罪犯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监狱法》同样也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罪犯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的内容。

罪犯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

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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