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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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不足及完善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不足及完善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不足及完善作者:陈晨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2年第6期陈晨1,2(1.河北省保定监狱教育改造科,河北保定 071000;2.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监狱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但也存在“三超”劳动、过度惩戒、减刑假释权不足等诸多问题,对此,应从立法、司法实践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服刑人员;人身权利;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2-0074-02监狱服刑人员的特定法律身份和特殊人身状态决定了其特殊的公民身份,与普通公民的权利相比,犯罪人权利具有有限性、不完整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

就其人身权利而言,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中的绝大部分,如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以及不受酷刑权等基本的人身权利均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但某些权利如人身自由权却受到依法剥夺或严格限制。

本文将重点对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进行研究。

一、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现状“欲知其国文明之程度、视其狱制之良否,可决也”,服刑人员人身权利的保障程度不仅是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衡量标尺,也是一个国家是否达到法治状态的重要标志。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在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其人身权利保障制度已逐步形成。

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法律保障主要指的是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酷刑权、人格尊严权、减刑、假释权等权利。

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等均对公民人身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监狱法》更是对服刑人员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14条、第29条、第32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71条等规定了监狱服刑人员的不受酷刑权、减刑假释权,食物量生活标准、被服配发、生活习惯、居住条件和卫生医疗保健等,保障了服刑人员在监禁条件下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

工作心得:做好女性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工作

工作心得:做好女性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工作

工作心得:做好女性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工作“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宪法这一规定为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公民对权利的享有开辟了新的境界。

如何将这一规定转化为实践,在执法中更好地保障人权,尤其是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人权,已成为监所检察干警必须认真思考和回答的新课题。

一、维护女性服刑人员权利的举措XX女子监狱是全省唯一的一座女子监狱,也是一座历史较长的老监狱。

201X年将男犯分离后,成为一座单独监管女犯的监狱。

近年来,在国家、地方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女子监狱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为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状况的改善提供了有利条件。

女子监狱由于监狱历史较长,监舍、监管等硬件设施较为落后,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女犯的监管改造工作,保护好她们的各项合法权利,提高监管人员的人权意识,成为驻监检察室和XX女子监狱共同关注的重点。

经过多次协商,检监形成共识,决定在监狱创建服刑人员维权岗,成立了由分管检察长、监狱副政委及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服刑人员维权岗”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将维护女犯的合法权益纳入工作日程,检监相互配合,互相监督,把保护人权、尊重人权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一)抓好饮食卫生,搞好防病治病几年来,驻监检察室把检查囚粮、囚食等生活标准作为维护服刑人员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经常深入监区找服刑人员了解生活卫生情况,服刑人员普遍反映,现在伙食比以前好多了,不仅有米饭、还可以吃到面条、馒头、饺子,喝上豆浆。

监狱于201X年修建了新伙房,增添了饺子机、面条机、馒头机、面包机等设备,为改善服刑人员生活提供了物质条件。

针对实际,监狱每年拨出专项资金为服刑人员体检。

对精神病犯、甲亢病犯等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请有关专家到监狱为她们看病,调减药量,指导患者正确治疗,对突患急病或重病的服刑人员,凡监狱不能诊治的,随时外诊。

需要住院或手术的,仍由干警轮流值班照顾,直到痊愈归监。

对有些不再适合关押的病犯,及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发现一起,办理一起。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作者:姬艾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9期摘要:人权保障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是刑事执行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根本要求。

随着刑事执行检察的新业务开展,对人权保障理念有必要再认识。

关键词:刑事执行人权保障检察监督一、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2012年,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事诉讼法》,刑事被执行人人权保障问题提到了新的高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损刑事被执行人人权的现象。

(一)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法律规范也对刑讯逼供的概念进一步厘清,这个问题近年来得到有效改善,但仍存在个别侦查人员以变相体罚等手段逼取口供。

究其原因,一是少数侦查人员人权观念淡漠,侦查惰性大,迷信口供,不重视其他证据的调取。

二是个别侦查机关侦查方案不科学、侦破期限过短,增大了刑讯风险。

三是看守所管理存在漏洞。

对刑事被执行人身体情况检查不认真,这也導致在检察及审判环节证据审查时,刑讯逼供相关证据灭失。

(二)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中的问题1.刑事拘留“延期至三十日”的规定存在被滥用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于羁押期限届满而仍需侦查取证的案件,即使不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也依据前条规定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2.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批捕率高、捕后轻刑多。

较常见的是故意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

这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双方未达成和解的,迫于被害人信访的压力,实践中存在够罪即捕的倾向。

而在之后的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和解的,法院往往会作出缓刑判决,这就意味着捕后轻刑。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率偏低。

作为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f叁箜I』查垒金三!!!!!望堕震—■暖翟啊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龚庆刚摘要本文指出了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保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原因分析。

通过细致的分析,文中最后从立法、管理队伍、外部保障机制等层面给出了有效保障罪犯人员权利的建议。

关键词罪犯人权保障保障机制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67-02罪犯的人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罪犯人权的保护也是人权中最敏感的问题。

我国监狱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对罪犯的人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他们的人权,这对罪犯感受国家和社会关爱有着极大的作用。

狱政管理是罪犯权利保护的堡垒,要真正保障罪犯的权利,必须实现狱政管理法治化,对罪犯的管理和教育必须公正透明。

一、罪犯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监狱法规定的罪犯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集中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之中,但在实践中,因为受到一些影响因素的制约,有的罪犯权利不能得到保证。

(一)罪犯权利实现的消极制约因素1.人身权利首先,罪犯的身心健康难以得到保障。

《监狱法》规定狱警不得“虐待罪犯”、“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这些规定是对罪犯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的法律性保障。

但是,在实际的罪犯管理中,有少数的监狱警察随意侮辱、辱骂罪犯,甚至虐待、殴打的现象经常发生,致使罪犯的人身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其次,为了保障罪犯心理健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专章规定了“心理矫治”方面的内容,要求监狱设置心理咨询办公室等相关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狱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的不足缺少专门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对罪犯心理的维护处于滞后的状态。

2.劳动权利《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规定罪犯每周劳动不超过48小时,规定还说明了监狱应当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但是,多数监狱调整罪犯的劳动方式,将大量的时间安排劳动,以“季节性”为借口,延长劳动时间,甚至在监狱内部的文件中规定了罪犯的劳动时间可为10小时。

浅论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及其保护

浅论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及其保护

浅论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及其保护
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其保护也是不可忽视的。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人身权利及其保护。

一、生命权和健康权
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得到保护。


狱应为服刑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保健条件,保证他们的身体
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在全面防控新冠疫情的特殊时期,监狱更
需要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保护服刑人员的健康。

二、人身自由权
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权也应得到保障。

监狱不能随意限制服刑
人员的自由,也不能滥用禁闭等刑罚手段,违反服刑人员的人身自
由权。

三、尊严权和荣誉权
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尊严权和荣誉权也应得到保护。

监狱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监狱工作人员必须尊重服刑人员的基本尊严,不能侮辱、辱骂或者羞辱他们。

同时,监狱也应鼓励服刑人员参加
各种有益的文化、教育和职业活动,提高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四、婚姻家庭权利
服刑人员的婚姻家庭权利也需要被尊重和保障。

监狱应该尽量
为服刑人员提供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矫正教育和心理支持服务。

总之,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其保护也是不可忽视的。

监狱应该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管
理,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切实提高服刑人员的自我保护和维权能力。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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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 犯 的控 告权 、 罪 检举 权等 得不 到有 效保 护 。《 监狱 法》 规 定 : 犯 的 申诉 、 告 、 举材 料 , 狱应 当及 时转 递 , 得扣 “ 罪 控 检 监 不

罪 犯人 权保 障存在 的 问题
监 狱法 规 定的 罪犯 权利 的保 障主 要是 集 中在 有关 法律 法规 压 。但是 实际管 理 中, 多情况 下罪 犯的 申诉权 只能通 过家 属或 ” 很 的执行之 中 , 在实践 中 , 但 因为受 到一些 影响 因素 的制约 , 的罪 者委 托 的代理 人 来转 达 , 警 在操 作中只 负责 为其 开 设 “ 色通 有 狱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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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人权保 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龚 庆 刚
摘 要 本 文指 出 了我 国监狱 服 刑人 员权 利保 障过 程 中 出现 的 问题 , 并给 出 了相 应 的原 因分析 。通 过细致 的分 析 , 中最 丈
罪犯 人权 保 障 保 障机 制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 0 9 ( 0 00 .6 .2 10 .5 22 1) 90 70
后从立法、 管理队伍 、 外部保障机制等层面给出了有效保障罪犯人员权利的建议。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 号: 9 0 D 2. 4
罪 犯的人 权 问题 一直 是国 际社会 关注 的问题 , 罪犯人 权 的保 罪 犯 的这类权 利 的行 使情 况 并不 理想 。 护 也是 人权 中最 敏 感的 问题 。我 国监 狱始 终坚 持 社会 主义 的人 首 先 , 护权 很难 行 使 。 犯在监 狱服 刑 期间会 遇到 多 种 民 辩 罪

司法监督揭秘监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司法监督揭秘监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司法监督揭秘监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监狱是执行刑罚和进行罪犯改造的重要场所。

然而,监狱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司法监督和改进。

本文将深入揭秘监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监狱管理中,人权保障是一个重要的指标。

然而,目前存在以下问题:1. 权利侵害:一些监狱存在对罪犯的人权侵害行为,比如虐待和酷刑。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人权的基本原则,需要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止。

2. 环境条件:一些监狱的环境条件恶劣,不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

比如,监狱内的卫生条件差,空气污染严重,给罪犯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

3. 心理健康:监狱环境对罪犯的心理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长期的禁锢和与外界隔离,使得罪犯易产生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 加强监狱管理的人权培训,提高监狱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遵循人权原则,严禁侵害罪犯的人身权益。

2. 提升监狱的环境条件,改善卫生设施,保证罪犯的基本生活需求和身体健康。

3. 加强心理健康的关怀,组织心理辅导和康复活动,帮助罪犯调整心态,减少心理问题发生的可能性。

二、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狱中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是罪犯改造的重要途径,但目前存在以下问题:1. 教育资源匮乏:一些监狱缺乏足够的教育资源,无法满足罪犯的学习需求。

学校设施不完善,教育师资力量不足,限制了罪犯的学习机会。

2. 职业技能培训不足:监狱中的职业技能培训缺乏多样性和实用性。

罪犯在监狱期间未能获得有竞争力的职业技能,使其出狱后面临就业难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 加大教育资源的投入,提供全面的学习设施和优质的教育师资力量,为罪犯提供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机会。

2. 拓宽职业技能培训的渠道,与企业等开展合作,提供丰富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提高罪犯的就业能力。

三、社会融入和再犯率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狱管理中,社会融入和再犯率控制是监狱改造的关键环节。

试论对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

试论对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
9.享受受教育权 。教育改造服刑人员 ,监狱 对服刑人员实 行 因人施教 、分类教育 、以理服人的原则 ,采取集体教育与个 别教育相结合 、狱 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
1O.休 息权 。“服刑人员有法定节 日和休息 日休息 的权 利 ”。
l1.依法获得减刑 、假释权 。减刑和假释是 中国的重要刑 罚制度 ,是鼓励服刑人员认罪服法 、改过 自新的有效措施 。
2.特别关心服刑人员的发展权 。监狱在关心服刑人员的
吃 、穿 、住 、医疗 、卫生的同时 ,认真组织他们学政治 、学文化 、
学技术 ,使他们德 、智 、体 、美 、劳得到全面发展,将他们逐步改
造成为守法公民和社会的有用之才 。
3.重视保护服刑人员 回归社会后的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对 刑满 释放人
员不歧视 、不嫌弃 ,积极做好社会就业安置和教育保护工作。
二 、中国服刑 人员 享有 人权 的优 越性 。主 要体现 在 以下几个 方面
1.以挽救教育为主改造服刑人员 。中国法律历来坚持“惩
罚与改造相结全 ,以改造人为宗 旨”的方针 。把服刑人员改造
成为 自强 自立的守法公民,改造成为有益于社会 的 自由公 民,
是 中 国服 刑人 员 人 权 的本 质 体 现 。
一 、 服刑人 员人权保 护 的基本 内容
中国服刑人 员人权 的基本 内容应当包括 :服刑人员的公 民 、政治 、经济 、社会 和文化权利 ,具体如下 :
1.具有生存权 。具体表现为吃、穿 、住的权利 。 2.具有人格权。中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 民 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诽谤 和诬告陷害 。”这里 ,应当包括服刑人员的人格权利 。 3.人 身安 全不 受 侵 犯 权 。服 刑人 员在 监 狱 服刑 期 间 ,其 人 身 自由虽然被依法剥夺 ,但其人身安全仍然受法律保护 。 4.具有财产权 。《监狱法》规定 ,对服刑人员人监时随身携 带的“非生活必需品 ,监狱 代为 保管或者征得服刑人员 同意 退回其家属 ,违禁品予以没收 。”“服刷人员收受物品和钱款 , 应 当经 监狱批 准 、检 奇 。 ” 5.获 得辩 护 权 。服 刑 人 员存 服 刑 期 问 ,被 指控 又 犯 新罪 或 者 被 遣 诉漏罪 时 ,在 刑 事 诉 讼 过程 中 .也导 有 辩 护权 。 6.提起申诉权。“服刑人员对于 设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 出申诉。对于服刑人员申诉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 时处理。”同时还规定 ,监狱对于服刑人员的申诉材料应 当及时 转递,不得扣押。这就从法律上确定 了服刑人员的申诉权。 7.有控告 、检举权。“对服刑人 员 f}{的控告 、检举材料 , 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 民检察院处理 ,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一、本文概述《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一文旨在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状况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现状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保障、实际执行状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方面。

本文将对服刑人员的权利在法律层面上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程度。

通过实证调研和案例分析,揭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本文还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为我国服刑人员权利保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理论基础在探讨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问题时,首先必须明确其理论基础。

这一理论基础主要源自宪法与法律的保障、人权理念的体现以及刑罚目的的转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一原则性规定为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同时,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详细规定了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各项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与普及,使得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

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受任何身份、地位的限制。

监狱服刑人员虽然被依法判处刑罚,但他们的人权依然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随着刑罚目的的转变,从单纯的报应和惩罚向改造和教育转变,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也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激发他们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效果,最终实现刑罚的目的。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理论基础是坚实的。

从宪法到法律,从人权理念到刑罚目的的转变,都为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理论是基础,实践是关键。

如何将这些理论转化为实践中的具体行动,仍是我们需要继续努力的方向。

三、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人权保障理念的日益强化,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逐渐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司法工作中的人权保护问题研究

司法工作中的人权保护问题研究

司法工作中的人权保护问题研究人权保护是司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司法机关作为实施法律和公正的组织,他们的行为与决策对人权的保护有着直接的影响。

然而,在司法工作中,人权保护问题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结合现实案例,从不同角度探讨司法工作中的人权保护问题。

一、警权滥用与人权保护在司法工作中,警方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的重要职责。

然而,一些警察滥用权力,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

例如,在某个案件中,警察使用暴力手段逼迫一名嫌疑人认罪。

对于这种情况,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警察的监督,确保他们遵守法律和尊重人权。

二、审判公正与人权保护审判公正是司法工作中的核心要求之一。

只有在公正的审判环境下,人权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人权侵犯案件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如不独立的法官,虚假的证词和不公正的判决等。

所以,司法机关应该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专业水平,确保审判公正。

三、拘留条件与人权保护在司法工作中,拘留是常见的做法之一。

然而,一些拘留中心的条件糟糕,给被拘留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带来了威胁。

为了保护人权,司法机关需要改善拘留条件,提供干净、安全的环境,并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尊严。

四、审讯方法与人权保护审讯是刑事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然而,一些审讯方法对人权的保护存在问题。

例如,审讯中的酷刑和不法手段会导致被告人的人权受到侵害。

为了保护人权,在审讯过程中,司法机关应该严禁使用酷刑和不法手段,并加强对审讯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五、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监狱是刑罚执行的场所,也是人权保护的重点领域之一。

然而,一些监狱存在过度拥挤、恶劣的生活条件和缺乏医疗保健等问题,给犯人的人权带来了威胁。

为了保护人权,有必要改善监狱制度,提高犯人的待遇,同时加强监狱管理,确保人权得到妥善保护。

六、公正执法与人权保护公正执法是司法工作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司法机关应该保障公民的权利,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和人权的要求。

然而,一些执法行为存在歧视、滥用和不当使用职权等问题,损害了人权。

正确认识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

正确认识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


服刑 人员 人权 的 特点
人权的精神实质是要体现人的尊严 、 自由、 等、 平 公 道、 善良, 人权是人类 追求 的美 好理想 。相对 于普通公 民而言 , 服刑人员人权是特殊 群体的权益 问题 , 是人类 人权事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八届联合 国预防犯罪和罪犯矫 治大会 以及 19 90 年联合 国大会决议中对服刑人员人权 的表述是这样 的 : “ 处于羁押状态 的罪犯 , 除羁 押期间对其权 利和 自由确 有必要加以限制的以外 , 享有其他的权利和 自由。 在我 ” 国, 服刑人员的人权是 指被判 处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和 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服刑人员 , 在监狱 服刑改造期 间所 应享有的、 未被法律剥夺的各种基本权 利。关 于服刑人 员的人权 , 我国与西方 国家存 在一定差异 , 国服刑 人 我 员的人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 ) 一 权益主体的特殊性 服刑人员的权益是在被依法剥夺 以后 产生的权 益。
( ) 刑人 员人 权 的 不 完整 性 二 服
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问题一直是 我国司法部 门、 全社会乃至国际社会重 点关 注 的焦点 问题 。19 9 2年 , 我国以白皮书 的形式 发表了《 中国改造 罪犯 的状况 》 , 宣传介 绍 了 中国服 刑人 员 在 服刑 过 程 中 的“ 权 状 人 况” 。近年来 , 国不仅在依法 治监过程 中大力提倡文 我 明科学管理、 保护服刑人员 的合法权益 , 而且 由“ 教育 人、 感化人 、 挽救人” 的认识层 面逐 渐 向“ 帮助人 、 护 爱 人、 发展人” 的认识层 面转 化, 以突 出人权 观念 , 加快 监 狱政治文明建设。但是 , 在实 际工作 中, 在保 护服刑人 员人权问题上 , 还有待于进一步端正认识 。

服刑人员性权利保障问题初探

服刑人员性权利保障问题初探

2010年2月第22卷 第1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 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 e Feb 12010Vol 122 No 11收稿日期:2009-10-15作者简介邓勇(),男,湖南双峰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政法系助教,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邓非(),男,湖南邵阳人,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服刑人员性权利保障问题初探邓 勇1,邓 非2(11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湖南娄底 417000;21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 410138) 摘 要:随着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步伐的不断推进,我国服刑人员人权保障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有许多尚需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其中,性权利作为服刑人员所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却因受社会意识观念和国家法律体制等因素的制约,造成其本应合法享有的性权利成为被剥夺自由权的“殉葬品”。

通过对服刑人员性权利现状实证调查,制约服刑人员性权利保障的因素有文化、政治、经济和法制等因素,把基本人权这一理念贯彻到解决服刑人员性权利问题的行为中去,积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不失为一较好的思路。

关键词:服刑人员;性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10)01-0089-04 当今时代是人权的时代:人权理论蓬勃发展,人权话语大行其道,人权实践轰轰烈烈。

让更多的人享有更多的权利便日益成为这个时代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

服刑人员人权保障往往滞后于社会其他主体的人权保障水平。

因此,如果连监狱法治与人权都达到了某种文明的程度,那往往就说明整个社会的法治、人权与文明已经具有了相当高的水准。

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状况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晴雨表、风向标,极具“标签”、“符号”之象征意义。

当前服刑人员性压抑、性健康受威胁、婚姻自由受限、同居困难等现象相当普遍和严重,引发监狱内部矛盾重重,服刑人员性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浅析我国罪犯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我国罪犯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我国罪犯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作者:刘金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3期摘要罪犯不同于一般的公民,因为触犯了刑法被剥夺了自由,所以其权利具有特殊性。

但罪犯没有丧失公民的地位,他们的权利更加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保障,罪犯权利保障早已纳入国际法范畴。

,但我国的罪犯权利保障还存在很多弊端,如《监狱法》缺少配套规定,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罪犯不能会见律师导致不能保障权利等问题。

关键词罪犯权利保障监狱管理刑罚执行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51-01罪犯权利是罪犯法律地位的重要内容。

我国罪犯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权、财产权利、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婚姻家庭和减刑假释等权利。

罪犯权利的保障,主要集中于监狱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监狱法实施过程中某些罪犯权利难以实现,根据我国现状及国际法条约、惯例,我国罪犯权利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缺乏辅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实施的配套法规和监狱管理系统内部的规章制度,它确认的某些罪犯权利无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监狱法典,它作为刑事执行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的进步性,改造手段的科学性,保障罪犯权利的广泛性,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的严肃性。

这部监狱法确认了罪犯权利,并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同时还特别对监狱警察的执法活动作了严格规定,列举了监狱人民警察必须禁止的九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条款,更加强化了对罪犯权利的保障。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毕竟是我国刑事执行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典,加之立法于特殊的历史条件,其局限性是难免的。

它虽然是调整与惩罚和改造罪犯有关的社会关系的专门的综合性法典,但其贯彻实施也需要其他相关配套的制度予以辅助,否则更多的罪犯权利只是“纸上谈兵”,在现实中得不到保障。

所以国务院应尽快健全与《监狱法》实施相配套的法规,完善司法部监狱系统内部的行政规章制度,将涉及罪犯权利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促进罪犯权利的实现。

剥夺与保护——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

剥夺与保护——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

剥夺与保护——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人权的重视,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和探讨的话题。

刑事处罚作为一种必要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面临着如何平衡剥夺与保护的难题。

首先,刑事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个人的自由权。

无论是刑期的判决还是实施中的威慑力,刑事处罚都意味着对犯罪分子的剥夺。

然而,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该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社会的需要来确定。

对于严重犯罪,如杀人、强奸等,刑事处罚履行了保护受害者权益的职责。

然而,在执行刑罚时,也需要充分尊重罪犯的基本人权和人道待遇。

其次,刑事处罚不能剥夺犯罪分子的人格尊严与人权。

根据国际人权标准和宪法保障,罪犯也是具有基本人权的,他们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刑事处罚不应该采取过度严厉的手段导致罪犯受到虐待或酷刑,而应注重刑罚的人道性和教育性作用。

对于轻微犯罪或初犯者,可以采取更加灵活和教育性的方式进行处罚,以避免对罪犯人格尊严的侵犯。

此外,刑事处罚必须与人权保障相结合,以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刑事处罚不仅仅是剥夺,更应该是一种促使罪犯认识到错误、接受惩罚、改正错误、回归社会的过程。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该提供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各种资源,让罪犯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并生活得更有尊严。

通过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相结合,可以实现惩罚与教育的双重效果,进一步加强社会正义和人权的保障。

然而,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是一个复杂而又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人担心刑事处罚可能侵犯了人权,特别是在执行死刑和长期监禁等极端措施时。

他们主张更加人道和适度的刑罚,以防止无辜受害者的冤案发生。

与此同时,也有人认为对犯罪分子过度地强调人权保障可能会导致犯罪率上升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因此,如何在确保人权的同时保障社会的安全和公正,需要对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和权衡。

综上所述,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是一对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

合理的刑事处罚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要尊重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实现剥夺与保护的平衡。

浅谈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再思考

浅谈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再思考

摘要“尊重和保障”已正式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法治进程中又一标志件,体现了我国法治文明的不断进步。

监狱服刑人员的保障,是我国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他们的人员保障应给予重要关注。

在我国,由于监狱医疗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使得作为服刑人员**种权利中最重要的生命健康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已经是个不可回避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全民医保的背景下,构建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体系有着重大意义及现实紧迫性,剖析造成当前现状的深层次之后,可发现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前首相曾言:“对于犯罪与犯罪人处遇之态度,乃为任何国度文明最佳之试金石。

”近年来,“死”、“喝开水死”等新闻事件的先后发出,使监所在押人员的生活生存状况备受关注,作为“特殊群体”的他们不断成为讨论的对象,监所的监管部门也一度被置于大众指责的风口浪尖,对该部门的公众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使其失去执法公信力。

诚然,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与收监前的非法讯问或入监后牢头狱霸等人的不无关系,但是在这种现实背景下,即使在押人员因病正常死亡,监管部门似乎也是百口莫辩.一、构建在押人员医疗保障体系的意义及现实紧迫性(一)是充分尊重的体现问题是当代国际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在押人员往往处于被遗忘角落。

虽然他们曾经犯罪并在接受法律的制裁,但在押人员享受医疗救治的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

我国《监狱法》第五十四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

罪犯的医疗保健引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但我国在押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却不容乐观。

我国监所普遍存在医疗设备陈旧、治疗条件差,看守所内的医生临床经验、诊治水平与专业医院有相当差别等现状。

许多在押人员身患**种疾病,有些急性病患者一犯病就会难受得死去活来,可要外出就医十分麻烦,都要等很长时间。

到了医院,还要、排队又要等好长时间,这对他们是一种煎熬。

我们无法体会那种在病痛折磨下又没有任何期限的等待.(二)可以为深挖犯罪提供的条件保障监管场所是违法犯罪人员的聚居地,这些人来自**行**业,**个阶层,大多数都接触过的阴暗面,有的人长期从事违法活动,因此监所蕴藏着丰富的犯罪信息**,监所深挖犯罪在案件破获中的作用一直是不可忽视的。

罪犯权益保护

罪犯权益保护

罪犯权益保护题目:罪犯权益保护:有效促进社会公正与人道主义的平衡引言:作为一个充满人道主义和公正理念的社会,如何在惩罚犯罪与保护罪犯权益之间找到平衡是一个重大挑战。

罪犯虽然犯下了可鄙的行为,但法律同样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适当保护罪犯的权益,不仅符合人权原则,还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的公正和人道主义。

正文:一、罪犯权益保护的含义和重要性罪犯权益保护是指在惩罚和监禁犯罪分子的同时确保其享有一定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这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尊严、健康权、表达自由、家庭关系等。

罪犯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有多个方面:1. 人权原则:保护人的基本权益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

无论罪犯是否对社会造成了伤害,他们依然是人,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基本权利。

2. 道德义务:罪犯也是社会的一员,他们值得受到公平和人道主义的对待。

尊重罪犯的权益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尊严。

3. 降低再犯率:适当保护罪犯的权益可以提升他们的尊严感和社会认同感,从而减少再犯率。

通过为罪犯提供更好的康复环境和机会,有助于将其重新融入社会。

二、罪犯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罪犯权益保护依赖于有效的法律保障和良好的执行机制。

以下是促进罪犯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1. 透明公正的司法程序:通过确保司法程序的透明公正,确保罪犯在审判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这包括公开审判、辩护权的保障、合理的法律援助等。

2. 监狱环境与犯人待遇:为罪犯提供适当的生活条件和医疗保健,确保他们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反对虐待、刑讯逼供等不人道的行为,确保犯罪分子的人权受到尊重。

3. 康复与再教育:罪犯权益保护不仅仅是满足其基本需求,同时也要提供教育和康复机会,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这包括提供技能培训、心理咨询、职业教育等。

三、罪犯权益保护的争议与挑战罪犯权益保护虽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但也面临一些争议和挑战。

1. 敌视情绪:部分社会对罪犯抱有敌视情绪,认为保护罪犯权益是对受害者的冷漠和不公。

然而,适度保护罪犯权益不等于对罪行的纵容,而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公正和尊严。

监狱学视角下的监狱人权保障与改革

监狱学视角下的监狱人权保障与改革

监狱学视角下的监狱人权保障与改革在当今社会,监狱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并进行矫正,其中人权保障与改革成为了一个持续的关注话题。

从监狱学的视角来看,我们需要探讨如何有效地保障囚犯的人权,以及推动监狱改革的重要性。

一、监狱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人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在任何场景下都应予以尊重和保护。

监狱作为限制个人自由的场所,更需要确保囚犯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

首先,人权保障有助于恢复囚犯的尊严。

尽管囚犯可能犯下严重罪行,他们仍然是人类,有着享受基本人权的权利。

监狱环境应该提供人性化的条件,尊重囚犯的尊严和人格。

其次,人权保障有助于促进囚犯的改造。

监狱不仅仅是一处惩罚,更应该是促使囚犯认识错误、改过自新的地方。

通过提供教育、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机会,囚犯能够重新思考和反思自己的行为,从而重新融入社会。

最后,人权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将囚犯的人权得到保障,能够减少监狱内暴力事件的发生。

这不仅对囚犯自身有利,也对监狱管理和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影响。

二、监狱人权保障的具体措施为了有效地保障囚犯的人权,监狱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

以下是一些可行的方案:1.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监狱应该为囚犯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包括卫生条件、食物和住宿设施等。

这些基本的物质条件是确保囚犯能够生活在人道的环境中的前提。

2. 教育和培训机会:监狱应该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帮助囚犯获得知识和技能,在出狱后能够找到工作并重新融入社会。

这些机会可以包括课堂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等。

3. 健康和医疗服务:监狱应该提供囚犯健康和医疗服务,包括常规体检、疾病治疗和心理健康支持。

囚犯的身心健康是确保他们正常生活和积极改造的基础。

4. 维护家庭联系:监狱应该鼓励和维护囚犯与家人之间的联系,并提供合适的通信方式。

这有助于囚犯与外界保持联系,增加他们的社会支持网络,同时减少再犯率。

三、推动监狱改革的重要性除了人权保障外,监狱改革也是至关重要的。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的落实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加强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都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实践中,人权保障可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审程序中以及刑罚执行等不同阶段。

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导致的冤假错案等。

为了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重要性、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存在问题、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都是至关重要的。

人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被侵犯。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不仅是对被告的一种尊重,更是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一个检验。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许多方面。

全面保障人权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只有在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司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人权保障可以帮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无辜者不受冤狱之累。

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形象和声誉的体现。

在今天的社会中,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人权保障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现实需要。

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有效保障人权,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结束。

2. 正文2.1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和原则,是每个人生而平等且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是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程序的基础,是保障被告人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措施。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被告的权利平等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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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服刑人员人身权利的缺损和救济
如前所述,服刑人员在立法上享有的人身权利是比较广泛的,由于篇幅的关系,我们不可能一一列举加以详谈,在这里,本人就从最基本的几个方面入手。谈谈在司法实践中,最热点的几个具体的权利及其救济。对监管管理人员和对罪犯的调查结果显示,现实生活中罪犯人身权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缺损。罪犯人身权缺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罪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丧失了社会的同情,社会上普遍认为,罪犯应该承受比其他人更多的肉体痛苦。二是从罪犯本身来说,在其经受了犯罪追诉与刑事审判以后,自信心往往受到极大挫伤,权利意识明显下降。三是罪犯权利的内容有一部分是处于不定状态的,有些权利的享有是附条件的,有时取决于对特殊义务的履行。比如,在狱内违纪违规会受到相应的禁闭处罚,或造成管束升级,使其进入严管状态,其人身强制程度明显加重。
1.2服刑人员行使人身权利方式的特殊性
服刑人员因其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刑罚,因此其部分人身权利被剥夺限制,而对于被剥夺限制的部分人身权利,监狱为了维持正常的监管秩序以及惩罚改造罪犯,在罪犯行使其合法人身权利时,对于其行使权利的方式也要进行一定的限制,“毫无疑问犯人的权利要求受到双重限制,一方面他们对别人干下坏事,这个事实限制了他们;另一方面监狱的行政管理要求严格约束行动,这个事实也限制了他们。”(见《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这种限制是必要的,是基于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建立良好的监管秩序而规定的,这种限制是一种法定的、理性的保护。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6~18岁或者18岁以上公民都可以在符合条件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监狱内的服刑人员除了受到民法上类似的限制(年龄)外,其行使人身权利还要受一些特殊因素的限制。
实践中以及理论界都有人认为就罪犯人身权利这一问题来说,法律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剥夺的,罪犯就可以享有。我们必须承认,刑罚的确不应增加其固有的惩罚,这是保障罪犯基本人权的需要。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57条规定:“监禁和使犯人同外界隔离的其他措施因剥夺囚犯的自由而导致囚犯不能享有自决权利,所以使囚犯感受折磨。因此,除非为合理隔离和维持纪律等缘故,不应加重此项事实本身所固有的痛苦。”也就是说应禁止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给罪犯造成判决以外的额外痛苦,剥夺其本人不应剥夺的权利。具体到本处就是,这种固有的惩罚是不是只包括法律明文规定剥夺限制的人身权利,除此以外,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罪犯都可以自由行使?
总之,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罪犯行使其人身权利的范围以及方式都做了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有利于对罪犯的惩罚改造,也有利于保证监狱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是必要的。
2我国立法中关于服刑人员人身权利的范围
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尊重和保护人权庄严地写进了宪法,而司法部在2004年颁布了《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将“罪犯”改称“服刑人员”,说明在我国进入人权时代时监狱并未脱节,保障罪犯人权已经成为重要的监狱工作。人身权利则是人权应有之意。服刑人员,即是共同意义上的在监狱服刑的服刑人员,其身份仍然是公民,这一认识就意味着,服刑人员必须存在一定的人身权利和与民事有关的一些利益,这些人身权利和利益,是服刑人员生存的保证和根据。但是,服刑人员由于负有履行一定的刑事强制义务,对于民法为一般公民设定的权利和相关的利益,需要经过刑事强制义务修正后,才能适用于服刑人员。那么,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其相关利益的范围是什么呢?民法学者根据自身的认识有不同的见解,按照传统的成文法观点,主要有人身权、物权(德国民法典看法,我国采用的此概念)、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权以及继承权、会员权等,这些权利是权利集合,其又由很多下位权利组成。比如:人身权又可细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又可分为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由于我国政府历来非常注重对罪犯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在《中国改造罪犯的现状》白皮书中指出:“罪犯享有财产、继承等方面的人身权利。罪犯入狱前的合法财产,依然受到保护,罪犯有行使收益、处分的权利。罪犯依法享有继承权。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发明权、著作权,均受到法律保护。罪犯有提出离婚的起诉权和不同意离婚的答辩权。”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罪犯享有的人身权利,只有少数几种被法律明文规定加以撤销或剥夺。主要包括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利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比如,因构成遗弃罪或虐待罪而被判处刑罚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对被遗弃者或受虐待者的监护权。还有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罪犯因上述原因而犯罪的,不仅受到刑罚处罚还丧失其继承权;另外,目前我国的监狱部门仍在适用公安部1982年2月18日下发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对于在押罪犯服刑期间的部分人身权利,如结婚权、著作权等,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文剥夺或限制罪犯的人身权利的内容并不多见,可以说,至少在国家立法的层次上,我国的罪犯享有的人身权利具有广泛性。
1.1服刑人员人身权利范围的特殊性
服刑人员到底应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哪些人身权利应该是被剥夺或者限制的?或者说他们享有人身权利的界限到底是什么?这其实就是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不同于一般公民的特殊性。一般公民享有完整的人身权利,而服刑人员由于其犯罪行为,被刑罚剥夺了人身自由,事实上,就是回答刑罚到底应剥夺或者限制服刑人员的哪些人身权利。从我国情况看,已经普遍接受刑罚对于犯罪人同时具有惩罚和改造功能,并认为改造功能是我国刑罚对犯罪人的主要功能。那么在此前提下我们讨论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的范围,就应该同时考虑到刑罚的惩罚属性和教育改造属性。但是,在这里我们应该特别强调刑罚对罪犯应当具有的惩罚性。这是长久以来被我们忽视的一个方面。只要有犯罪就有惩罚,犯罪不止,惩罚就不会消亡,报应性惩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从这一意义上讲,以使人痛苦为特征的惩罚什么时候也不会消失。无论怎样人道或如何尊重其人格,无论如何强调自由和权利,都不能改变其基本属性。刑罚的惩罚性决定了罪犯不可能也不应该像一般公民那样享有完全的人身权利,他们享有的人身权利的范围应该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该是什么?
1.2.1行为自由的限制
对于在监狱内的服刑人员来说,他们的行动被限制在监狱内,即使他们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也不可能亲自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一切人身权利。一般来说,罪犯亲自行使人身权利只能在监狱范围内进行,如果超出监狱活动的范围就应由其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具体来说,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等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发明权、专利权等人格权和知识产权在监狱内罪犯本人可以自己行使。而对于其留置于监狱外社会上的财产所有权等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法律虽然同样赋予保护,但是罪犯一般只能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人身权利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人身权利既可以由民事主体亲自实现,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实现。罪犯在监狱内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必然要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部分人身权利。代理制度产生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可以扩张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这正好可以弥补罪犯充分行使其人身权利时的不足。罪犯人身自由被限制的状态并不否定其应享有的人身权利,只是决定了相当一部分权利的行使要通过代理的形式进行。这也是刑罚对罪犯行使人身权利的方式的限制。
1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的特点
现在刑罚理论的折中主义(改造与惩罚相结合,传统的报应刑或教育刑理论在世界各国已经遭摒弃)已经得到各国的普遍接受,但是目前西方各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仍然是以促使罪犯早日复归社会为基础建立的,因此对于罪犯的人身权利仍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放纵现象,如一些北欧国家的监狱就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定期请妓女来监狱居住,其理由是刑罚并未剥夺罪犯性生活的权利。这样做的后果就是,由于对罪犯的处遇过分“人道化”,赋予其过分的人身权利,造成北欧国家重新犯罪率普遍高达70%-90%。虽然不能说人道和教育刑理论必然导致罪犯自由过分宽泛,但是由于它逐渐背离刑罚的最初目的,因而必然由于过分从所谓的人道和教育出发关注罪犯个体,所以造成了对罪犯人身权利问题的处理出现了矫枉过正的趋势。只有正确了解了服刑人员人身权利的特点,才会尽量避免出现上述问题。众所周知,罪犯的人身权利是具有普遍性的,因为他们依然是公民,理应享有除被刑罚依法剥夺的自由以外的,一般公民所具有的人身权利,从国外立法来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指出:“宪法与美国的监狱之间并无铁壁隔耳。”从我国立法来看,《宪法》第33条、《民法通则》第10条、《监狱法》第7条等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服刑人员毕竟不是普通公民,他们由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而刑罚本身就意味着罪犯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因此这就决定了罪犯的人身权利在具有一般公民的人身权利的普遍性的同时,还具有它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罪犯享有的人身权利的范围与一般公民相比具有特殊性,二是罪犯在行使其应有的人身权利时,其行使内容和方式受到制约,与一般公民相比也具有特殊性。
不可否认,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应当属于公民的个人自由范畴。罪犯被判处刑罚投入到监狱服刑,刑罚剥夺了其人身自由,而对于其他方面的人身权利,例如我们前面提到过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有性生活的权利,法律的确没有规定属于刑罚剥夺的自由范围,那么我们是否就可以认为,罪犯应当享有这些权利呢?
1.2.2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虽然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பைடு நூலகம்护,但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罪犯行使其人身权利的前提,以财产权为例,按照法律规定,罪犯除了被附加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以外,其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其合法财产或妨碍其自由处置其财产。另外,为了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罪犯行使其财产权利的限制,《监狱法》第十八条规定:“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第四十九条规定:“罪犯收受物品或钱款,应当经批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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