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人权在刑罚执行中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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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罪犯人权在刑罚执行中的保障摘要我国历来高度重视罪犯人权在刑罚执行中的保障,在从“交付执行”开始到“释放和安置”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拥有广泛的权利,并形成了立法、执法、司法、检察和社会等不同层面的保护。以“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入宪、入法为契机,刑罚执行中的人权保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受国情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刑罚执行中的人权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仍需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罪犯人权刑罚执行保障
作者简介:庞玉豹,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55-02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从罪犯交付执行开始,经过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到释放和安置构成了完整的刑罚执行过程。加强罪犯人权在刑罚执行中的保障,不仅可以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促进罪犯改造和社会和谐。因此,研究罪犯人权在刑罚执行中的保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罪犯人权的保护现状
(一)罪犯人权组成
我国罪犯拥有广泛的权利。首先,监狱法第七条对在监狱服刑罪犯的权利作了总则性的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其次,根据监狱法,罪犯还有申诉权,控告、检举权,获得减刑权,获得假释权,通信权,亲属会见权,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权,医疗卫生保障权等方面的权利。另外,《监狱法》对罪犯的民事权利也作了保护性规定。
(二)罪犯人权保护
目前,对于刑罚执行中的罪犯人权,除了罪犯自我保护之外,我国已形成了立法、司法、执法、检察和社会等不同层面的保护。
一是立法保护。在法律上,我国对刑罚执行中的罪犯的人权保护,已形成了宪法、刑法、诉讼法以及监狱法等法律的保护。一方面,《宪法》确认罪犯的公民地位,《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具体保护罪犯的公民权利;另一方面,《监狱法》、《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了罪犯的权利与义务,并对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
二是司法保护。与罪犯有关的权利许多都要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才能实现。如罪犯的申诉权,控告、检举权,对符合减刑、假释的裁定等,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三是执法保护。一方面,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执法程序,依法
保障罪犯的人权;另一方面,根据《监狱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监狱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侮辱罪犯的人格”,“殴打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以及“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等。并且指出“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四是检察保护。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我国法定的诉讼监督机关。修订后的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并进一步规定“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监狱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也都有类似规定。一方面,人民检察院通过监督刑罚的执行,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通过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保障刑罚的执行性和保护人权。另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刑罚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改进的不规范问题提出检察建议,确保罪犯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是社会保护。社会参与罪犯的人权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国家领导人、社会各届知名人士以及罪犯亲属和在社会上作出显著成绩的刑满释放人员给罪犯作报告、讲形势,使罪犯感受到
社会的关怀和家庭的温暖,树立改造的信心,从而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二是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工作,使其尽快适应生活,融入社会。《监狱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当地政府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义务,尤其在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情况下。
二、罪犯人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从忌谈人权到发表政府白皮书豍高举人权旗帜”,再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人权入宪开创了用宪法保障人权的新时代,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打造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形象奠定了法律基础,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对于罪犯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律层面
首先是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并且“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此可见,“《宪法》赋予罪犯公民权利和法律地位的规定,是罪犯享有人权的根本法律依据。”其次是刑事诉讼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二条加入“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内容。刑诉法领域的人权保障,重心在于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同时也保
护被害人的人权,并通过惩罚犯罪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犯罪侵害。人民检察院通过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实现对罪犯人权的保障。最后是监狱法。②《监狱法》对罪犯的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是该法第七条对罪犯的权利作了总则性的规定,其指出“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二是对罪犯的其他权利作了保障性的规定。
(二)司法解释层面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这两个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分别对留所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适用人员的权利及保障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国际人权保护文书层面
国际人权文书在保护人权以及罪犯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对于人权,已形成由《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构成的基本国际人权文件;对于罪犯的人权保护,联合国已形成《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囚犯待遇基本原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等国际人权文书。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目前“已加入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5项国际人权公约”,“并积极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