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刑事诉讼法学》习题及答案集
《刑事诉讼法学》习题及答案集第一章概述一、多项选择题1.按照法从不同角度的分类,刑事诉讼法属于( ABD )A.实体法保 B.公法 C.私法 D.基本法 E.一般法律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 ACDEF )A.宪法 B.诉讼法学家的著述 C.国际公约 D.司法解释E.行政法规 F.地方性法规二、名词解释1.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机关解决双方的争议。
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去理解,一是由原告、被告和裁判者构成基本诉讼主体的活动;二是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
3.刑事诉讼阶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称为刑事诉讼阶段。
4.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5.诉讼效率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扩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
三、简答题1.简述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特征。
答: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是什么?答: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是:(1)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
(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
(3)进行诉讼行为的方式。
(4)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
(5)诉讼的总结性文件。
3.简述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
答: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是:(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且刑事诉讼法本身是符合公正标准的。
(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它非法手段取证。
(4)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论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论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论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我们作为一个社会人,必然有社会行为。
然而我们是不同的个体,就必然有不同的行为,而在社会生活当中,因为各种不同的因素,往往我们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权利,这便是犯罪。
社会存在着犯罪,为了能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就必须对之进行追究和惩罚。
然而我们不能单独地讲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进行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从根本上说,也是为了保护人民,保障人权。
而往往在人们的思维中却分离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认为犯罪就应该受到严惩,就应该往死里整,甚至国家专门机关在追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都会自觉不觉地超越权力,甚至滥用权力,从而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力,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导致错追错判,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领域内的保障人权,包括三个层面。
第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第二是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的权利;第三是通过对犯罪的惩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侵害。
所以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是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他们是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的,另一单独谈惩罚犯罪,以削弱,牺牲人权保障为代价去追求和强化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后果,必然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或者单独地讲保护人权,这样也必然会引起社会的不和谐,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的合法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而只有把两者有机的结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才能真正达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才能从根本上把握法的宗旨!。
如何处理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
如何处理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一、当前违法犯罪形势与法治进展违法犯罪活动是社会的毒瘤,严重地侵蚀社会的健康肌体,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党和政府向来非常重视打击违法犯罪,1983年党中央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使刑事犯罪快速上升的形势得到了控制,将极大地震慑住一大批犯罪分子。
但在严打结束后,犯罪发生率出现反弹,在1996年、2001年我国又分别开展了两次严打,各种形式的专项整治、专项斗争一个接一个,在我们的法律越来越完备的情况下,社会犯罪率却一直居高不下,并较以前增加了许多新的犯罪类型。
当前我国社会治安状况依然严峻,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频发,尤其是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也有上升态势。
在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上述案件的发案率一再攀升,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气焰非常嚣张,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普遍缺乏社会安全感。
违法犯罪行为危及社会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
公安干警在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中,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中,尤其是在严打活动中,也发生了偏重打击犯罪而忽视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现象,如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行为,甚至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地侵犯了由宪法所保护的最基本的公民人权,杜培武案便是其中一例。
(加上该案基本情况介绍)这些严重侵犯公民人权的丑恶现象玷污了公安干警作为“人民卫士”光荣称号,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同时,以这样的方式打击违法犯罪与“以暴制暴”没有本质的区别,违反了法治的要求,与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两相并重的理念相悖。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由计划经济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由人治向法治,十五大第一次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到了建设政治文明的战略高度。
【司考】考点之刑事诉讼法概述(星考点)
基本概念1.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实体真实主义: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真实的目的观。
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刑诉法是实现刑法的手段。
在人权保障和实体真实的关系上,实体的真实也处于优势地位,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3.正当程序主义: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构造:又称为刑事诉讼模式、结构,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一国对诉讼价值的认识程度和水平影响一国制定刑诉法的目的,即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进而决定一国采取什么样的诉讼构造。
重点考点详解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一)特点1.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系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2.每一个诉讼阶段、机关都是一个相对独立和完整办案程序。
3.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生自由和财产权利,又称“小宪法”。
4.由公检法主持进行、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实现国家刑罚权、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1)由公检法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二)狭义和广义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广义是刑事诉讼法: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6种1.宪法2.刑诉法3.有关法律规定4.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5.地方性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
(四)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是程序法。
2.刑法重在实现实体正义,刑诉重在实现程序正义。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
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既对立,又统一。
追求正确控制犯罪,就不能忽视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也离不开对正确控制犯罪的追求。
1.对立性。
二者有相互矛盾、冲突的一面。
(1)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很容易侵犯到人权,比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2)保障人权往往会影响到惩罚犯罪的进程,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应当采取权衡原则,综合考虑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作出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选择。
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因社会经济发展和犯罪状况不同,往往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所侧重,二者总体上是一种动态平衡关系。
2.统一性。
正确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统一的。
(1)追求正确惩罚犯罪,就不能脱离开程序性权利的保障。
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有关权利保障的规范,往往会造成冤假错案,导致错案率较高,最终既不能保障人权,也不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
(2)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开惩罚犯罪。
如果不去查明案件真实、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易受侵犯,而且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也就失去了原本的含义。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中两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在构建一个公正和平等的社会中,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应该是相辅相成的。
本文将探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如何平衡二者,确保公平正义。
第一部分:惩罚犯罪的目的和意义惩罚犯罪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它旨在给予犯罪者必要的法律制裁,以达到以下目的:1. 阻吓犯罪:严厉的惩罚可以让潜在犯罪者对犯罪行为感到畏惧,减少犯罪率,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2. 正义回应:惩罚犯罪体现了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谴责,给受害者提供公正的回应,通过制裁犯罪者恢复受害者的尊严和权益。
3. 预防再犯:通过对犯罪者实施惩罚,可以迫使其反思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期望其改正和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第二部分:保护人权的重要性和内容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人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命和生活,社会应保护每个人的基本安全,预防和制止暴力犯罪。
2. 自由权和尊严: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的权利,社会应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3. 平等权和公正: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对待,在司法系统中,所有人应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第三部分:平衡惩罚与保护之间的关系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相辅相成的,但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存在挑战。
在平衡二者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和合法: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措施必须建立在公正和合法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人道和尊重:惩罚犯罪应遵循人道原则,不得使用酷刑、残酷或羞辱性的惩罚方式,保障犯罪者的基本人权。
3. 预防再犯:除了对犯罪者进行制裁,也要关注其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性,提供适当的教育和康复措施,减少再次犯罪的机会。
4. 受害者权益:保护人权的同时,也需要关注受害者的权益,提供心理和物质支持,促进受害者的康复和赔偿。
第四部分:现实挑战和解决方案在实践中,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仍面临各种挑战。
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
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犯罪分子的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公众的安全,惩治犯罪成为了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追求惩罚犯罪的同时,我们必须坚守人权的原则。
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非二者对立,而是应该得以平衡和统一。
本文将探讨如何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确保人权的保障。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犯罪分子也是有人权的。
无论他们犯下了何种罪行,依法审判和处罚是必要的,但人权是不可侵犯的。
这意味着在审判过程中,犯罪分子依然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如书面通知被捕的原因、享有辩护机会、不受酷刑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不仅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尊严。
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守这些原则,确保公正和平等。
其次,惩罚的目的应当是促进社会的正义和和谐。
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对罪犯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恢复受害者和社会的权益,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犯罪。
因此,惩罚应当注重对罪犯的改造和教育,鼓励他们反思并认识自己的错误。
这需要积极开展相关的矫治和教育工作,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同时,针对刑期较长的罪犯,也可以提供相应的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以便他们在出狱后有能力谋求一份合法的生活。
此外,构建和谐的社会需要从源头预防犯罪。
在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预防犯罪的工作。
这包括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高公众参与和监督,以及加强犯罪预警和犯罪侦查能力等。
通过这些举措,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人们的人权,减少犯罪的发生。
预防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增强社会对法治的信任和支持。
只有通过预防工作,我们才能真正减少犯罪的发生,进一步确保人权的保障。
总之,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非对立关系,二者应该得以平衡和统一。
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守法治原则,保障犯罪分子的人权,确保审判公正和平等。
同时,刑罚不应该仅仅是简单的惩罚,而应注重罪犯的改造和教育,预防再犯。
此外,通过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高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可以预防犯罪的发生,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中两个重要且紧密相关的概念。
一方面,惩罚犯罪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保护公民的安全与福祉;另一方面,保护人权则是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尊严和自由。
然而,在追求两者之间的平衡和协调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和相互作用。
一、惩罚犯罪的重要性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治和社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惩罚犯罪可以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蔓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平安。
对于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罪犯,依法给予惩罚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是对受害者的公正回应。
此外,惩罚犯罪也起到了预防和威慑的作用。
当罪犯面临可能受到严厉的惩罚时,他们更倾向于遵守法律,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惩罚犯罪可以有效减少犯罪率,提高社会治安水平,为人民创造更加安全和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保护人权的必要性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价值,体现了对人类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每个人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如何,都应享有平等的人权。
保护人权的基石是法治,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权益。
保护人权意味着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它保障了每个人的个人自由、隐私权、言论自由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同时,保护人权也为弱势群体提供了特别的保护,确保他们能够在社会中得到公正对待和机会平等。
三、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平衡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一个相互制约的过程。
尽管两者在目标上看似对立,但在实践中应该是相辅相成的。
当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时,也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享有基本的人权保障。
首先,惩罚犯罪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其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庭的判决应当依据清晰明确的法规和证据,且不得违反个人权利的规定。
其次,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惩罚应尊重其基本人权。
这包括对待待审人员的合理对待、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保障其辩护权和申诉权,以及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保护其人身尊严和福利。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摘要】刑法作为国家政权的根基和后盾,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而刑法的功能则体现了刑法的核心价值。
目前学术界对于刑法的功能探究呈现多元化与深入化的特点,值得注意的是,单从某一角度阐述刑法的功能具有局限性,不利于全面把握其本质特征。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刑法的基本功能,体现了刑法明确性和全面性的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刑法功能的价值和理念。
【关键词】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刑法功能刑法的功能,也称为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在社会中可能并且应当发挥的作用或者效果,是刑法在其结构与运作中所表现出的有利作用。
刑法功能研究是当今刑法哲学理论研究关注的重点。
刑法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机能,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现,但与刑法的要求还存在差距。
因此,进一步强调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机能并重,仍需引起司法实际工作的高度重视。
本文将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本质特征为出发点,以刑法功能的角度深刻探讨两者的关系与价值追求。
一、惩罚犯罪刑罚的原因问题来源于一个特定时代的历史环境,在这个历史环境中,个人不能和一个还不是基于人民意志而建立的国家相对抗,即使他根本没有积极地参与到这个国家中来。
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目的所体现的刑罚还需要与个人相对的、特别的正确性来证明。
因为康德说过,“绝对不能将人仅仅作为实现一个他人意图之手段来利用,或者将人与反对保护人之天然任何的物权对象混为一谈”——国家简直就是相对于个人的“一个他人”!在这种国家观中,只有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才可能证明国家刑罚的正确性:要么证明国家刑罚是犯罪者自己所希望的,要么证明国家刑罚是犯罪者所应得的。
[1]因此,如何正确客观地理解惩罚犯罪的目的是我们探究刑法功能的首要问题。
当今社会,惩罚犯罪作为刑法的根本目的,从刑法的功能角度来看,其体现了国家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
并且也是打击和预防犯罪进而实现保护各种合法权益的最终目标。
需要指出的是,刑法保护功能和刑罚惩罚犯罪的目的实现的程度和效果不在于国家对犯罪的打击,惩罚的强化,而在于实现刑罚权的正义性和目的性。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三、牢固树立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观念
贯彻落实《决定》关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部署和要求,不仅需要完善制度机制,加大工作力度,而且需要统一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尊重保障人权的观念。
一要牢固树立保障人权与严格司法并重的观念。要纠正把保障人权和依法办案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切实改变一些办案人员在强调保障人权后就不会严格依法办案、不想严格依法办案的错误认识和消极态度。要深刻认识到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对于坚持公正司法、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性,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实施宪法法律原则和规定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保障人权也是严格司法和依法办案的观念,自觉把保障人权作为司法工作的法定职责、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
(二)强化诉讼权利保障制度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重要人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家的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水准。我国法律高度重视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有些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规定也没有完全落实,社会公众、律师群体和新闻舆论要求进一步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呼声十分强烈。《决定》为此作出了“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奚玮尊敬的各位法官:大家好!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
我今天所讲的题目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
现行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的164个条文,到1996年的225个条文,法律条文的规定显得非常简单、概括、抽象,因为数量少,所以满足不了刑事诉讼的需要,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
因而就产生公安机关有自己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自己的规则、人民法院有自己的解释。
这些规定、规则和解释中,程序与程序、程序与规则、程序与原则、制度与规则之间冲突碰撞,缺乏有机衔接与制度配套。
而且,有些法律条文本身也缺乏科学性。
为了维护法治权威,增强刑事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亟需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增添和修改法律条文。
更为重要的是,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历史背景相比,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有几个因素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有重大影响:一方面是两次“修宪”的影响。
具有“应用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应当在宪法修正之后与之俱进,通过修改积极彰显宪法的精神,落实宪法的要求,保障宪法的实施。
另一方面是执政理念的变化。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成为执政的新理念。
在刑事司法领域,党和国家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推动“社会和谐”指引了方向。
第三,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与上述两个公约的有关要求相比,显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需要参照国际人权公约中的相关内容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予以进一步完善。
第四,2005年我国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各缔约国的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同样需要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以贯彻落实该公约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27440
1.刑事诉讼: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3.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2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4.刑事诉讼法学:指分析、研究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理论和刑事诉讼实践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的科学。
5.刑事诉讼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对立统一关系:一方面,正确惩罚犯罪与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以及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是统一的;同时正确惩罚犯罪也不能脱离程序性权利保障,惩罚犯罪绝不能忽略保障人权。
另一方面,保障人权也不能完全脱离正确惩罚犯罪,只有准确、及时、公正地打击犯罪,公民的基本权利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6.刑事诉讼基本职能: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
即“三职能说”。
7.刑事诉讼基本原则:(14条)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3依靠群众原则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5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7检察监督原则8使用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9审判公开原则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1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责原则12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13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1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8.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9.在立案管辖中:1.人民法院(自诉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2.人民检察院(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如非法拘禁案4需要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利用职权犯罪的案件)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统一的,两者并重不可偏废。
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和程序,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地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法权。
所谓保障人权,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一.从理论上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任何一方都没有优越于对方的理论根据。
片面强调惩罚犯罪,轻视或忽视人权保障,必然导致政府权力恶性膨胀和不公正的审判,甚至不经任何程序非法剥夺个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
反之,片面强调保障的人权,轻视惩罚犯罪,势必导致过分地限制政府的权力,致使犯罪活动猖獗,社会不得安宁,个人的权利最终还是得不到保障。
只有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紧密结合起来,对二者同等看待,才能在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达到平衡,使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结果既符合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需要,又能满足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所应该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需求,使立足于个人自由、平等地追求幸福权利的民主法治社会能够和平、持久的存在和发展下去。
二.但在现实的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却总是表现出明显的对立。
产生对立的原因主要在于特定时空条件下政府与个人在刑事诉讼中所追求的利益的冲突。
从惩罚犯罪方面看,政府能够用于证实、惩罚犯罪的人力、物力的有限性,以及犯罪的复杂性和新型化,使得政府在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违章越轨甚至侵犯人权的行为。
从保障人权方面看,立法上所承认的个人权利(法定权利)在范围上一般总是少于个人相对于政府的正当权益(应有权利),而且法定权利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又会受到一定的“折扣”。
法定权利与应有权利、应有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客观存在的差距,使得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超越法定的界限。
如何处理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
如何处理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一、当前违法犯罪形势与法治进展违法犯罪活动是社会的毒瘤,严重地侵蚀社会的健康肌体,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党和政府向来非常重视打击违法犯罪,1983年党中央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使刑事犯罪快速上升的形势得到了控制,将极大地震慑住一大批犯罪分子。
但在严打结束后,犯罪发生率出现反弹,在1996年、2001年我国又分别开展了两次严打,各种形式的专项整治、专项斗争一个接一个,在我们的法律越来越完备的情况下,社会犯罪率却一直居高不下,并较以前增加了许多新的犯罪类型。
当前我国社会治安状况依然严峻,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频发,尤其是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也有上升态势。
在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上述案件的发案率一再攀升,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气焰非常嚣张,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普遍缺乏社会安全感。
违法犯罪行为危及社会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
公安干警在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中,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中,尤其是在严打活动中,也发生了偏重打击犯罪而忽视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现象,如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行为,甚至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地侵犯了由宪法所保护的最基本的公民人权,杜培武案便是其中一例。
(加上该案基本情况介绍)这些严重侵犯公民人权的丑恶现象玷污了公安干警作为“人民卫士”光荣称号,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同时,以这样的方式打击违法犯罪与“以暴制暴”没有本质的区别,违反了法治的要求,与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两相并重的理念相悖。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由计划经济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由人治向法治,十五大第一次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到了建设政治文明的战略高度。
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
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从刑法功能与刑事政策角度的思考韩轶唐大森刑罚权的行使,从现实角度来说,也就是当发生具体的犯罪时,国家就可以处罚具体犯罪人。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的强制性最为明显,它是其它法律的制裁力量。
刑法涉及对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等限制和剥夺,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保护社会,使社会免遭犯罪的侵害。
因而惩罚犯罪彰显的是刑法保护社会的功能,而人权保障则是在刑法的另一重要功能——保障功能中获得体现,刑事政策的正确制订和有效实施无疑有助于刑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由此而论,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关系的协调实质上不仅体现刑法保护功能和刑法保障功能的关系,而且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亦甚为密切。
一、刑法功能与惩罚犯罪、人权保障刑法的功能,也称为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可能发挥的功效或作用。
刑法的功能与刑罚的功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刑罚是刑法用以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一种制裁手段,刑罚所具有的功能无疑是刑法功能的重要方面,但是刑法功能却不限于刑罚功能。
关于刑法功能问题,有许多不尽相同的观点。
日本学者奈良俊夫认为,刑法具有四个机能,即:规制的机能;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秩序维持机能。
现代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规制功能、保护功能和保障功能。
刑法的规制功能也称为刑法的规律功能,是刑法对犯罪、刑罚以及两者的相应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
其具体内容是,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同时命令行为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
刑法的保护功能是指刑法具有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权利和利益免遭犯罪侵害的作用,因为刑法规范对一切侵犯或危害国家、社会或个人利益的犯罪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的保障功能是指通过罪刑法定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使一般人或被指控为犯罪的人免受刑罚权的恣意行使的侵害,从而起到保障人权的功能。
现代刑法的上述三大功能中,规制功能是刑法本体论意义上的刑法功能,保护功能和保障功能则是从刑法价值论意义上说的刑法功能。
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保障公民人权的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保障公民人权的意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自从刑事古典学派提出罪刑法定主义并将之确定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经典原则,已经过去了一个多世纪,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当代法治社会公认的法治原则,已获得了绝大多数国家立法的确认。
我国刑法理论界及司法界也曾针对罪刑法定原则能否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展开过激烈的讨论,最终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并将其作为刑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则。
作为现代刑法的首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内容,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如类推定罪、重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定期刑、习惯法、模糊用语等,均绝对排斥。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被认为是中国刑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表明中国刑法由偏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与保障个人权利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从而对刑法规范的完备和科学,对刑事司法的改善和强化,乃至对于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均至关重要和大有裨益。
这就为中国刑法及刑事法治的现代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总结起来,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以下意义:一刑法的功能可以分为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
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利益。
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又是保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的惩罚功能和保护功能统一于实现国家、社会保护和公民个人保护这一目的中。
这一目的所包含的两个方面,又以公民人权保障优先。
"主权在民",国以民为本。
公民的基本人权得不到基本的保障,最终会使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受到根本性的侵害。
罪刑法定原则保障惩罚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同时保障公民不受任意的司法追究,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切实保护。
保障公民不受任意的司法追究,只是狭义的人权保障。
广义的人权保障,还包括及时惩办侵犯人权的犯罪。
因此,刑法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的功能,实质上是从更广泛意义上保护人权。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中情与法之博弈
作者简介: 刘 立( 1955 - ) ,女,湖北武汉人,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
一 素有“小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 以下简称刑诉法) 最近经过了“大修”。① 一场围 绕“亲亲相隐”的正负价值观与相关法律之兴废的学 界大论战,[1]也随之尘埃落定( 或是暂告一段落) 。刑 诉法修正案确立的与亲亲相隐有关的强制证人出庭制 度之除外规定,也“千呼万唤始出来”。 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中的“除外规定”,是否颠覆了 “大义灭亲”这一被法律认可的主旋律观念? 是否达 到了学者们所呼吁的容隐制之人权保护力度? 除外规 定中亲亲相隐的底线是什么? 这些均引起社会各界的 种种热议。全面分析和解读刑诉法修正案首次确立的 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有助于准确实施新刑诉法。 这部复杂枯燥到只有专业人士才会逐字推敲的程 序法,其实 与 我 们 普 通 人 的 生 杀 予 夺 大 权 休 戚 相 关。 作家余华表达了普通人的看法: 刑诉法修正案究竟有 些什么内容? 我不知道,就是知道了也看不懂。但有 一点我明白,即人的可悲就在枪毙自己时也会举手同 意。我希望举 手 同 意 枪 毙 自 己 的 人 应 该 越 来 越 少。② 他看到了该法与公民自由、权利与生命的关系。 刑诉法是规定被害人、被告人及其他所有诉讼参 与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义务,规范司法机关办案 行为的程序法。这部与公民权利、打击犯罪息息相关 的大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总体上是科 学合理的。但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在某些刑事 诉讼制度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必须予 以完善。例如,刑 诉 法 的 任 务 是“惩 罚 犯 罪 ”,但 这 并 不是其终极目的。惩罚犯罪最终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的稳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屡屡发生的一些案例,例如
被告人亲属以“包庇犯罪”、“妨碍司法公正”等罪名被 牵连等表明: 对犯罪追究本身又造成了对新的社会秩 序的破坏: 造成了对诉讼参与人基本权利的侵害,因而 背离了刑诉法维稳的初衷。可见,在诉讼活动中,“惩 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不是并行不悖的。
刑法与人权保护平衡刑罚与人权的关系
刑法与人权保护平衡刑罚与人权的关系刑法与人权保护平衡:刑罚与人权的关系刑法与人权保护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尊严,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是对违法者进行惩治的工具,而人权保护则是保障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重要法律原则。
刑法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课题,其中刑罚与人权之间的互动关系尤其重要。
一、刑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刑罚作为刑法的实施手段,它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国际人权标准的要求,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实施。
刑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确保刑法与人权保护平衡的基础。
刑罚必须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合理裁量,不能过分侵犯被告人的人权。
二、避免刑罚过度与歧视性刑罚过度和歧视性是刑法与人权保护平衡中的常见问题。
刑罚过度指的是刑罚的程度超过了对违法行为的必要处罚,导致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不当侵害。
刑罚的设置应当严格按照罪行的严重性来确定,避免刑罚过重。
歧视性刑罚是指刑罚在实施过程中对不同群体或个人的歧视。
刑法应当避免对某些特定群体或个人进行针对性处罚,以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人权保护要求刑法对所有人都平等适用,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特征。
三、刑罚与人权的平衡原则在刑法与人权保护平衡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平衡原则:1. 过刑原则:刑罚应当符合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宜过度或过轻。
同时,刑罚应当考虑到个人的情况和犯罪行为的背景,避免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造成不必要损害。
2. 平等原则:刑罚应当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进行歧视。
不同的人在同样的犯罪行为下应当受到同样的惩罚,不因其个人背景或身份特征而有所差别。
3. 人性原则:刑罚应当尊重人的尊严和人权,避免采取残酷、不人道的处罚方式。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行为,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额外的苦刑或虐待。
4. 教育原则:刑罚不仅是一种惩罚方式,也是对违法行为的警示和教育。
刑罚应当有助于被告人的改造和社会再融入,为其提供改正错误的机会,促使其回归正常社会秩序。
2020法考必备考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导语】向着顺利通过考试的⽬标,迈步向前,必然会成功拿到证书。
以下是“2020法考必备考点:惩罚犯罪与保障⼈权”,快来学习吧!
⼀、惩罚犯罪与保障⼈权
(⼀)内涵与体现
(1)惩罚犯罪,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对构成犯罪的被告⼈公正适⽤刑法,抑制犯罪,并且刑事诉讼程序本⾝对犯罪就有抑制作⽤。
(2)保障⼈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特别是犯罪嫌疑⼈、被告⼈的权利不受⾮法侵害。
具体体现为:
①⽆辜的⼈不受追究;
②有罪的⼈受到公正处罚(罪责刑相适应);
③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使。
(⼆)相互关系
1、惩罚犯罪与保障⼈权既对⽴⼜统⼀。
2、惩罚犯罪不能忽视⼈权保障,保障⼈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
3、但是,如果⼆者产⽣冲突则保障⼈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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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现实的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却总是表现出明显的对立。产生对立的原因主要在于特定时空条件下政府与个人在刑事
诉讼中所追求的利益的冲突。从惩罚犯罪方面看,政府能够用于证实、惩罚犯罪的人力、物力的有限性,代表国家执行职务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人员的素质和相应的技术手段的有限性,以及犯罪的复杂性和新型化,加之有关惩罚犯罪的立法和刑事政策并不总是能够反映多数社会成员的正当要求,使得政府在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违章越轨甚至侵犯人权的行为,或者通过修改刑事政策,采取某些限制个人权利的措施,从而导致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低下、待遇恶化,使司法公正程度降低,错案相对增加。从保障人权方面看,受经济发达程度、政治民主化程度、法治化程度、社会多元化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立法上所承认的个人权利(法定权利)在范围上一般总是少于个人相对于政府的正当权益(应有权利),而且法定权利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又会受到一定的“折扣”。法定权利与应有权利、应有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客观存在的差距,使得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超越法定的界限,甚至利用法定权利为自己开脱罪责。同时,国家也不可能完全杜绝侦查、起诉和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侵犯个人的权利,而这些行为和法律上的不足又反过来刺激个人采取更极端的手段来破坏现有的法治秩序或诉讼规则,增加惩罚犯罪的压力或阻碍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为了充分尊重个人的基本人权,维护政府的民主根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往往不得不默认个人的某些阻碍或逃避追究的行为,放弃对部分犯罪的惩罚,或者对政府公职人员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采取极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导致已经受到追究的犯罪分子“合法”地被宣告无罪或从轻发落。这样就自然影响了惩罚犯罪目的的完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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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基础理论--3 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范畴--3.1 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结构--3.1.1 刑事诉讼的目的
当然,立法机关关于诉讼目的的政策选择以及司法机关对于该目的实现过程中遇到所作的裁量决定,并不是没有基准的“钟摆式”摇动,虽然特定的国家可能针对特定犯罪或者特定时期的犯罪状况采取一定的偏向于惩罚犯罪的措施,如法国、英国对于恐怖犯罪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措施、美国对于保释制度的修改和重罪被告人羁押条件的放宽等,但就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整体趋势来看,在惩罚犯罪过程中进一步尊重个人的正当权益,不断扩大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乃是中外学者公认的国际性趋势,以最小限度的侵害人权的代价,收到最大限度的惩罚犯罪的效果,是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所孜孜以求的理想。
从理论上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任何一方都没有优越于对方的理论根据。片面强调惩罚犯罪,轻视或者忽视人权保障,必然导致政府权力恶性膨胀、任意拘捕、无理追诉和不公正的审判,甚至不经任何程序非法剥夺个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反之,片面强调保障人权,轻视惩罚犯罪,势必导致过分地限制政府的权力,致使犯罪活动猖獗,社会不得安宁,个人的权利最终还是得不到保障。只有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紧密结合起来,对二者同等看待,才能在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达到平衡,使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结果既符合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需要,又能满足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所应该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需求,使立足于个人自由、平等地追求幸福权利的民主法治社会能够和平地、持久的存在和发展下去。
四、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辩证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图3-1)在以民主主义为基础的现代法治社会,由于政府权力本身就是以保障个人权益为存在根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从根本上说来是一致的。政府依法追究犯罪,虽直接出于维护法律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同时也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存和幸福的安全保障,即使是确定无疑的罪犯,也不可能放弃国家的司法保护而容忍他人侵害其合法权益;同样,保障人权虽然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政府的非法侵犯,但同时也是民主政府赖以存在的合理根据,只要是承认人民主权原则的法治国家,就不可能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完全忽视个人的基本人权。因此,采取民主宪政体制的现代各国,不论其实现民主的具体形式以及民主程度如何,无不在刑事诉讼中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尽可能统一。
上一页 << >>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关系的处理,大体上都采取了一种“折衷主义”的立场,即在充分肯定和锐意追求一方面的目的的同时,对于另一方面的目的也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不同国家对于政府与个人之间利益冲突的政策选择既受到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又受到历史传统尤其是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影响;即使在同一国家,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社会治安以及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立法和司法机关对于刑事诉讼双重目的的追求,也处于不断的变化过程之中。可以说,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在本质上的静态统一,总是通过立法和司法机关在特定条件下的不同选择所反映出的动态对立而实现的。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对立,要求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本着利益权衡的原则进行极为慎重的政策选择,虽然任何选择的结果都不可避免地要付出不愉快的代价,但这是现实社会的必然要求。至于如何选择,各国学者意见不一,有主张惩罚犯罪的目的而限制个人权利,甚至即使非法损害个人的基本人权,只要惩罚犯罪的利益确实需要,在诉讼范围内也可默认;也有提倡保障人权优先者,认为个人的基本人权是政府惩罚犯罪时所不可逾越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即使放纵了少部分罪犯,也在所不惜。然而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角度来考察,除极权主义国家以及法西斯统治的短暂时期外,现代社会没有哪个国家在刑事诉讼目的的选择上采取极端的态度,相反,近代以来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