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的思考
工作心得:做好女性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工作
工作心得:做好女性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工作“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宪法这一规定为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公民对权利的享有开辟了新的境界。
如何将这一规定转化为实践,在执法中更好地保障人权,尤其是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人权,已成为监所检察干警必须认真思考和回答的新课题。
一、维护女性服刑人员权利的举措XX女子监狱是全省唯一的一座女子监狱,也是一座历史较长的老监狱。
201X年将男犯分离后,成为一座单独监管女犯的监狱。
近年来,在国家、地方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女子监狱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为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状况的改善提供了有利条件。
女子监狱由于监狱历史较长,监舍、监管等硬件设施较为落后,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女犯的监管改造工作,保护好她们的各项合法权利,提高监管人员的人权意识,成为驻监检察室和XX女子监狱共同关注的重点。
经过多次协商,检监形成共识,决定在监狱创建服刑人员维权岗,成立了由分管检察长、监狱副政委及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服刑人员维权岗”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将维护女犯的合法权益纳入工作日程,检监相互配合,互相监督,把保护人权、尊重人权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一)抓好饮食卫生,搞好防病治病几年来,驻监检察室把检查囚粮、囚食等生活标准作为维护服刑人员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经常深入监区找服刑人员了解生活卫生情况,服刑人员普遍反映,现在伙食比以前好多了,不仅有米饭、还可以吃到面条、馒头、饺子,喝上豆浆。
监狱于201X年修建了新伙房,增添了饺子机、面条机、馒头机、面包机等设备,为改善服刑人员生活提供了物质条件。
针对实际,监狱每年拨出专项资金为服刑人员体检。
对精神病犯、甲亢病犯等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请有关专家到监狱为她们看病,调减药量,指导患者正确治疗,对突患急病或重病的服刑人员,凡监狱不能诊治的,随时外诊。
需要住院或手术的,仍由干警轮流值班照顾,直到痊愈归监。
对有些不再适合关押的病犯,及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发现一起,办理一起。
入狱期间,囚犯是否会得到人权保护?
入狱期间,囚犯是否会得到人权保护?一、法律保障下囚犯的人权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囚犯也享有一定的人权保护。
首先,法律规定了囚犯的基本权利,包括受刑人的尊严、人身安全、言论自由等,这些基本权利丝毫不因其犯罪行为而受到剥夺。
其次,刑罚执行机关在监狱管理中也要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囚犯的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1. 囚犯的尊严和人身安全尊严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囚犯作为公民也值得得到尊重。
因此,在监狱中,囚犯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虐待、刑讯逼供等不人道对待,监管人员应尊重囚犯的尊严。
另外,囚犯的人身安全也需要得到保护。
监狱应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和设施,保障囚犯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并防止囚犯之间的暴力冲突。
2. 言论自由和思想信仰自由囚犯享有言论自由和思想信仰自由的权利。
虽然在监狱中,为确保安全和秩序,可能会存在一定限制,但监狱管理人员不能随意剥夺囚犯表达观点和信仰的权利。
合理的限制应根据具体情况,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教育和康复的人权保障除了基本权利的保护外,囚犯的教育和康复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
为了实现囚犯的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监狱应提供相关教育和康复项目。
1. 教育机会和技能培训监狱应为囚犯提供教育机会和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就业能力。
这不仅有助于囚犯的个人发展,也为其重返社会创造了条件。
2. 心理咨询和康复治疗在长期的禁闭环境中,囚犯往往面临心理问题。
监狱应提供心理咨询和康复治疗等服务,帮助囚犯重建自信,改变犯罪行为。
三、人权保护中存在的挑战尽管法律和监狱管理努力保障囚犯的人权,但仍存在一些挑战。
其中包括监狱管理的不规范、人权保护意识的不足、机构资源不足等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更好地保障囚犯的人权。
1. 监狱管理不规范有些监狱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监管人员可能滥用职权、虐待囚犯,甚至存在腐败问题。
这不仅对囚犯的人权构成威胁,也损害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人权是指作为人而存在应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等权利,是权利最一般的形式。
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而随着近代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如何妥善解决人权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则成为社会聚焦的重点。
但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是制度的缺失和执法人员观念的偏差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相应活动中难以得到合里对待。
本文试从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内容及其理论基础为出发点,阐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现状和不足,并分析其原因,力求可以探索出一条既可以惩罚犯罪又可以维护人权的道路。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事诉讼对策人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思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人身自由和其他的民主权利。
近代以来,随着人权思想的深入人心,人权不仅成为各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进行民主革命的思想武器,并且也由纯粹体现观念意思转变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实体权利。
人权是人须臾不可离开之物,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参照点,其对于人的价值也为全世界所认同。
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而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则是刑事诉讼中主要公权力,这些权利行使的得当与否则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利损害与否。
因此,在保障和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及理论基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不是在人权和人权保障上的一般意义上来说的,而是专指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及它所涉及的范围。
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就是国家在追究和惩罚犯罪的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之不受国家机关的肆意侵犯。
其基本内涵有三:(1)保障任何公民不因政府的非法强制而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保障个人免受无根据的或非法的刑事追究;(2)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既要保证无罪的人尽早脱离追究程序,又要使有罪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的维护;(3)保障被依法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罚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作者:姬艾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9期摘要:人权保障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是刑事执行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根本要求。
随着刑事执行检察的新业务开展,对人权保障理念有必要再认识。
关键词:刑事执行人权保障检察监督一、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2012年,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事诉讼法》,刑事被执行人人权保障问题提到了新的高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损刑事被执行人人权的现象。
(一)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法律规范也对刑讯逼供的概念进一步厘清,这个问题近年来得到有效改善,但仍存在个别侦查人员以变相体罚等手段逼取口供。
究其原因,一是少数侦查人员人权观念淡漠,侦查惰性大,迷信口供,不重视其他证据的调取。
二是个别侦查机关侦查方案不科学、侦破期限过短,增大了刑讯风险。
三是看守所管理存在漏洞。
对刑事被执行人身体情况检查不认真,这也導致在检察及审判环节证据审查时,刑讯逼供相关证据灭失。
(二)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中的问题1.刑事拘留“延期至三十日”的规定存在被滥用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于羁押期限届满而仍需侦查取证的案件,即使不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也依据前条规定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2.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批捕率高、捕后轻刑多。
较常见的是故意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
这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双方未达成和解的,迫于被害人信访的压力,实践中存在够罪即捕的倾向。
而在之后的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和解的,法院往往会作出缓刑判决,这就意味着捕后轻刑。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率偏低。
作为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f叁箜I』查垒金三!!!!!望堕震—■暖翟啊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龚庆刚摘要本文指出了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保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原因分析。
通过细致的分析,文中最后从立法、管理队伍、外部保障机制等层面给出了有效保障罪犯人员权利的建议。
关键词罪犯人权保障保障机制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67-02罪犯的人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罪犯人权的保护也是人权中最敏感的问题。
我国监狱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对罪犯的人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他们的人权,这对罪犯感受国家和社会关爱有着极大的作用。
狱政管理是罪犯权利保护的堡垒,要真正保障罪犯的权利,必须实现狱政管理法治化,对罪犯的管理和教育必须公正透明。
一、罪犯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监狱法规定的罪犯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集中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之中,但在实践中,因为受到一些影响因素的制约,有的罪犯权利不能得到保证。
(一)罪犯权利实现的消极制约因素1.人身权利首先,罪犯的身心健康难以得到保障。
《监狱法》规定狱警不得“虐待罪犯”、“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这些规定是对罪犯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的法律性保障。
但是,在实际的罪犯管理中,有少数的监狱警察随意侮辱、辱骂罪犯,甚至虐待、殴打的现象经常发生,致使罪犯的人身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其次,为了保障罪犯心理健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专章规定了“心理矫治”方面的内容,要求监狱设置心理咨询办公室等相关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狱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的不足缺少专门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对罪犯心理的维护处于滞后的状态。
2.劳动权利《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规定罪犯每周劳动不超过48小时,规定还说明了监狱应当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但是,多数监狱调整罪犯的劳动方式,将大量的时间安排劳动,以“季节性”为借口,延长劳动时间,甚至在监狱内部的文件中规定了罪犯的劳动时间可为10小时。
浅论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及其保护
浅论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及其保护
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其保护也是不可忽视的。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人身权利及其保护。
一、生命权和健康权
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得到保护。
监
狱应为服刑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保健条件,保证他们的身体
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在全面防控新冠疫情的特殊时期,监狱更
需要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保护服刑人员的健康。
二、人身自由权
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权也应得到保障。
监狱不能随意限制服刑
人员的自由,也不能滥用禁闭等刑罚手段,违反服刑人员的人身自
由权。
三、尊严权和荣誉权
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尊严权和荣誉权也应得到保护。
监狱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监狱工作人员必须尊重服刑人员的基本尊严,不能侮辱、辱骂或者羞辱他们。
同时,监狱也应鼓励服刑人员参加
各种有益的文化、教育和职业活动,提高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四、婚姻家庭权利
服刑人员的婚姻家庭权利也需要被尊重和保障。
监狱应该尽量
为服刑人员提供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矫正教育和心理支持服务。
总之,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其保护也是不可忽视的。
监狱应该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管
理,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切实提高服刑人员的自我保护和维权能力。
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
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犯罪分子的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公众的安全,惩治犯罪成为了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追求惩罚犯罪的同时,我们必须坚守人权的原则。
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非二者对立,而是应该得以平衡和统一。
本文将探讨如何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确保人权的保障。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犯罪分子也是有人权的。
无论他们犯下了何种罪行,依法审判和处罚是必要的,但人权是不可侵犯的。
这意味着在审判过程中,犯罪分子依然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如书面通知被捕的原因、享有辩护机会、不受酷刑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不仅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尊严。
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守这些原则,确保公正和平等。
其次,惩罚的目的应当是促进社会的正义和和谐。
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对罪犯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恢复受害者和社会的权益,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犯罪。
因此,惩罚应当注重对罪犯的改造和教育,鼓励他们反思并认识自己的错误。
这需要积极开展相关的矫治和教育工作,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同时,针对刑期较长的罪犯,也可以提供相应的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以便他们在出狱后有能力谋求一份合法的生活。
此外,构建和谐的社会需要从源头预防犯罪。
在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预防犯罪的工作。
这包括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高公众参与和监督,以及加强犯罪预警和犯罪侦查能力等。
通过这些举措,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人们的人权,减少犯罪的发生。
预防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增强社会对法治的信任和支持。
只有通过预防工作,我们才能真正减少犯罪的发生,进一步确保人权的保障。
总之,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非对立关系,二者应该得以平衡和统一。
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守法治原则,保障犯罪分子的人权,确保审判公正和平等。
同时,刑罚不应该仅仅是简单的惩罚,而应注重罪犯的改造和教育,预防再犯。
此外,通过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高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可以预防犯罪的发生,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权。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其次 , 犯 的控 告权 、 罪 检举 权等 得不 到有 效保 护 。《 监狱 法》 规 定 : 犯 的 申诉 、 告 、 举材 料 , 狱应 当及 时转 递 , 得扣 “ 罪 控 检 监 不
、
罪 犯人 权保 障存在 的 问题
监 狱法 规 定的 罪犯 权利 的保 障主 要是 集 中在 有关 法律 法规 压 。但是 实际管 理 中, 多情况 下罪 犯的 申诉权 只能通 过家 属或 ” 很 的执行之 中 , 在实践 中 , 但 因为受 到一些 影响 因素 的制约 , 的罪 者委 托 的代理 人 来转 达 , 警 在操 作中只 负责 为其 开 设 “ 色通 有 狱 绿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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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 月 上 00 9 ( )
罪犯人权保 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龚 庆 刚
摘 要 本 文指 出 了我 国监狱 服 刑人 员权 利保 障过 程 中 出现 的 问题 , 并给 出 了相 应 的原 因分析 。通 过细致 的分 析 , 中最 丈
罪犯 人权 保 障 保 障机 制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 0 9 ( 0 00 .6 .2 10 .5 22 1) 90 70
后从立法、 管理队伍 、 外部保障机制等层面给出了有效保障罪犯人员权利的建议。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 号: 9 0 D 2. 4
罪 犯的人 权 问题 一直 是国 际社会 关注 的问题 , 罪犯人 权 的保 罪 犯 的这类权 利 的行 使情 况 并不 理想 。 护 也是 人权 中最 敏 感的 问题 。我 国监 狱始 终坚 持 社会 主义 的人 首 先 , 护权 很难 行 使 。 犯在监 狱服 刑 期间会 遇到 多 种 民 辩 罪
司法监督揭秘监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司法监督揭秘监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监狱是执行刑罚和进行罪犯改造的重要场所。
然而,监狱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司法监督和改进。
本文将深入揭秘监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监狱管理中,人权保障是一个重要的指标。
然而,目前存在以下问题:1. 权利侵害:一些监狱存在对罪犯的人权侵害行为,比如虐待和酷刑。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人权的基本原则,需要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止。
2. 环境条件:一些监狱的环境条件恶劣,不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
比如,监狱内的卫生条件差,空气污染严重,给罪犯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
3. 心理健康:监狱环境对罪犯的心理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长期的禁锢和与外界隔离,使得罪犯易产生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 加强监狱管理的人权培训,提高监狱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遵循人权原则,严禁侵害罪犯的人身权益。
2. 提升监狱的环境条件,改善卫生设施,保证罪犯的基本生活需求和身体健康。
3. 加强心理健康的关怀,组织心理辅导和康复活动,帮助罪犯调整心态,减少心理问题发生的可能性。
二、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狱中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是罪犯改造的重要途径,但目前存在以下问题:1. 教育资源匮乏:一些监狱缺乏足够的教育资源,无法满足罪犯的学习需求。
学校设施不完善,教育师资力量不足,限制了罪犯的学习机会。
2. 职业技能培训不足:监狱中的职业技能培训缺乏多样性和实用性。
罪犯在监狱期间未能获得有竞争力的职业技能,使其出狱后面临就业难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 加大教育资源的投入,提供全面的学习设施和优质的教育师资力量,为罪犯提供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机会。
2. 拓宽职业技能培训的渠道,与企业等开展合作,提供丰富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提高罪犯的就业能力。
三、社会融入和再犯率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狱管理中,社会融入和再犯率控制是监狱改造的关键环节。
试论对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
1O.休 息权 。“服刑人员有法定节 日和休息 日休息 的权 利 ”。
l1.依法获得减刑 、假释权 。减刑和假释是 中国的重要刑 罚制度 ,是鼓励服刑人员认罪服法 、改过 自新的有效措施 。
2.特别关心服刑人员的发展权 。监狱在关心服刑人员的
吃 、穿 、住 、医疗 、卫生的同时 ,认真组织他们学政治 、学文化 、
学技术 ,使他们德 、智 、体 、美 、劳得到全面发展,将他们逐步改
造成为守法公民和社会的有用之才 。
3.重视保护服刑人员 回归社会后的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对 刑满 释放人
员不歧视 、不嫌弃 ,积极做好社会就业安置和教育保护工作。
二 、中国服刑 人员 享有 人权 的优 越性 。主 要体现 在 以下几个 方面
1.以挽救教育为主改造服刑人员 。中国法律历来坚持“惩
罚与改造相结全 ,以改造人为宗 旨”的方针 。把服刑人员改造
成为 自强 自立的守法公民,改造成为有益于社会 的 自由公 民,
是 中 国服 刑人 员 人 权 的本 质 体 现 。
一 、 服刑人 员人权保 护 的基本 内容
中国服刑人 员人权 的基本 内容应当包括 :服刑人员的公 民 、政治 、经济 、社会 和文化权利 ,具体如下 :
1.具有生存权 。具体表现为吃、穿 、住的权利 。 2.具有人格权。中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 民 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诽谤 和诬告陷害 。”这里 ,应当包括服刑人员的人格权利 。 3.人 身安 全不 受 侵 犯 权 。服 刑人 员在 监 狱 服刑 期 间 ,其 人 身 自由虽然被依法剥夺 ,但其人身安全仍然受法律保护 。 4.具有财产权 。《监狱法》规定 ,对服刑人员人监时随身携 带的“非生活必需品 ,监狱 代为 保管或者征得服刑人员 同意 退回其家属 ,违禁品予以没收 。”“服刷人员收受物品和钱款 , 应 当经 监狱批 准 、检 奇 。 ” 5.获 得辩 护 权 。服 刑 人 员存 服 刑 期 问 ,被 指控 又 犯 新罪 或 者 被 遣 诉漏罪 时 ,在 刑 事 诉 讼 过程 中 .也导 有 辩 护权 。 6.提起申诉权。“服刑人员对于 设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 出申诉。对于服刑人员申诉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 时处理。”同时还规定 ,监狱对于服刑人员的申诉材料应 当及时 转递,不得扣押。这就从法律上确定 了服刑人员的申诉权。 7.有控告 、检举权。“对服刑人 员 f}{的控告 、检举材料 , 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 民检察院处理 ,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一、本文概述《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一文旨在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状况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现状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保障、实际执行状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方面。
本文将对服刑人员的权利在法律层面上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程度。
通过实证调研和案例分析,揭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本文还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为我国服刑人员权利保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理论基础在探讨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问题时,首先必须明确其理论基础。
这一理论基础主要源自宪法与法律的保障、人权理念的体现以及刑罚目的的转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一原则性规定为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同时,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详细规定了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各项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与普及,使得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
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受任何身份、地位的限制。
监狱服刑人员虽然被依法判处刑罚,但他们的人权依然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随着刑罚目的的转变,从单纯的报应和惩罚向改造和教育转变,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也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激发他们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效果,最终实现刑罚的目的。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理论基础是坚实的。
从宪法到法律,从人权理念到刑罚目的的转变,都为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理论是基础,实践是关键。
如何将这些理论转化为实践中的具体行动,仍是我们需要继续努力的方向。
三、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人权保障理念的日益强化,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逐渐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
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
保障服刑人员人权十分必要且势在必行。
文章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的构成、保障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保障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引言:2004年宪法修正案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将人权保障提高到了一定的高度。
监狱服刑人员作为特定的主体,一方面,它拥有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一些基本公民权利以及法律专门赋予服刑人员的特殊权利,另一方面,也因为其“服刑人员”这一特殊身份丧失了一些本该属于公民的权利,或者某些权利的行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由此可见,其人权保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在此就如何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服刑人员概念与范围界定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或者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依法被关押于看守所,监狱或者在社区服刑的人员。
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可见,“在监狱执行刑罚的服刑人员的范围是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余刑超过一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①二、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关于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这一内容,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根据我国刑法学者屈学武教授的观点,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平等权。
监狱服刑人员作为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权。
这是由我国法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指导原则所决定的。
既包括了作为①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83页。
正确认识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
、
服刑 人员 人权 的 特点
人权的精神实质是要体现人的尊严 、 自由、 等、 平 公 道、 善良, 人权是人类 追求 的美 好理想 。相对 于普通公 民而言 , 服刑人员人权是特殊 群体的权益 问题 , 是人类 人权事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八届联合 国预防犯罪和罪犯矫 治大会 以及 19 90 年联合 国大会决议中对服刑人员人权 的表述是这样 的 : “ 处于羁押状态 的罪犯 , 除羁 押期间对其权 利和 自由确 有必要加以限制的以外 , 享有其他的权利和 自由。 在我 ” 国, 服刑人员的人权是 指被判 处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和 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服刑人员 , 在监狱 服刑改造期 间所 应享有的、 未被法律剥夺的各种基本权 利。关 于服刑人 员的人权 , 我国与西方 国家存 在一定差异 , 国服刑 人 我 员的人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 ) 一 权益主体的特殊性 服刑人员的权益是在被依法剥夺 以后 产生的权 益。
( ) 刑人 员人 权 的 不 完整 性 二 服
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问题一直是 我国司法部 门、 全社会乃至国际社会重 点关 注 的焦点 问题 。19 9 2年 , 我国以白皮书 的形式 发表了《 中国改造 罪犯 的状况 》 , 宣传介 绍 了 中国服 刑人 员 在 服刑 过 程 中 的“ 权 状 人 况” 。近年来 , 国不仅在依法 治监过程 中大力提倡文 我 明科学管理、 保护服刑人员 的合法权益 , 而且 由“ 教育 人、 感化人 、 挽救人” 的认识层 面逐 渐 向“ 帮助人 、 护 爱 人、 发展人” 的认识层 面转 化, 以突 出人权 观念 , 加快 监 狱政治文明建设。但是 , 在实 际工作 中, 在保 护服刑人 员人权问题上 , 还有待于进一步端正认识 。
服刑人员性权利保障问题初探
2010年2月第22卷 第1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 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 e Feb 12010Vol 122 No 11收稿日期:2009-10-15作者简介邓勇(),男,湖南双峰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政法系助教,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邓非(),男,湖南邵阳人,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服刑人员性权利保障问题初探邓 勇1,邓 非2(11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湖南娄底 417000;21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 410138) 摘 要:随着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步伐的不断推进,我国服刑人员人权保障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有许多尚需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其中,性权利作为服刑人员所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却因受社会意识观念和国家法律体制等因素的制约,造成其本应合法享有的性权利成为被剥夺自由权的“殉葬品”。
通过对服刑人员性权利现状实证调查,制约服刑人员性权利保障的因素有文化、政治、经济和法制等因素,把基本人权这一理念贯彻到解决服刑人员性权利问题的行为中去,积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不失为一较好的思路。
关键词:服刑人员;性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10)01-0089-04 当今时代是人权的时代:人权理论蓬勃发展,人权话语大行其道,人权实践轰轰烈烈。
让更多的人享有更多的权利便日益成为这个时代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
服刑人员人权保障往往滞后于社会其他主体的人权保障水平。
因此,如果连监狱法治与人权都达到了某种文明的程度,那往往就说明整个社会的法治、人权与文明已经具有了相当高的水准。
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状况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晴雨表、风向标,极具“标签”、“符号”之象征意义。
当前服刑人员性压抑、性健康受威胁、婚姻自由受限、同居困难等现象相当普遍和严重,引发监狱内部矛盾重重,服刑人员性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我国法律实践过程中人权保障的问题
三、我国法律实践过程中人权保障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狱服刑人员、公安行政处罚相对人人权保障方面仍旧存在很大的缺陷,深入地分析与探讨当前存在的缺陷,以期在刑事司法、公安行政执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上得以完善相关程序与制度,以确保文明司法、执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
(一)刑事司法中存在的人权保障的问题1.刑讯逼供现象严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等方法收集证据。
刑讯逼供行为,是任何文明社会都唾弃和禁止的行为。
联合国早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使得刑讯逼供时有发生。
2.超期羁押现象还普遍存在。
超期羁押,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后,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限的行为。
据200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全国人大的报告表明,过去的五年间,全国检察机关累计监督纠正超期羁押30余万人次。
3.辩护律师取证困难。
从某种意义讲,刑事诉讼的进化历史就是辩护权发展的历史。
但我国现行的有关律师调查取证的立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存在诸多缺陷,给律师顺利取证带来重重困难,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的精神实质,不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首先,现行立法存在重大不足。
律师向单位和个人取证需经过其同意,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更加困难,要经本人同意且还须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这样使得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律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无法实现的空话。
其次,律师无力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
在实际工作中,为律师作证的证人就有可能被侦查机关以伪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遭致他人的打击报复。
浅谈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再思考
摘要“尊重和保障”已正式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法治进程中又一标志件,体现了我国法治文明的不断进步。
监狱服刑人员的保障,是我国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他们的人员保障应给予重要关注。
在我国,由于监狱医疗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使得作为服刑人员**种权利中最重要的生命健康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已经是个不可回避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全民医保的背景下,构建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体系有着重大意义及现实紧迫性,剖析造成当前现状的深层次之后,可发现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前首相曾言:“对于犯罪与犯罪人处遇之态度,乃为任何国度文明最佳之试金石。
”近年来,“死”、“喝开水死”等新闻事件的先后发出,使监所在押人员的生活生存状况备受关注,作为“特殊群体”的他们不断成为讨论的对象,监所的监管部门也一度被置于大众指责的风口浪尖,对该部门的公众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使其失去执法公信力。
诚然,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与收监前的非法讯问或入监后牢头狱霸等人的不无关系,但是在这种现实背景下,即使在押人员因病正常死亡,监管部门似乎也是百口莫辩.一、构建在押人员医疗保障体系的意义及现实紧迫性(一)是充分尊重的体现问题是当代国际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在押人员往往处于被遗忘角落。
虽然他们曾经犯罪并在接受法律的制裁,但在押人员享受医疗救治的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
我国《监狱法》第五十四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
罪犯的医疗保健引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但我国在押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却不容乐观。
我国监所普遍存在医疗设备陈旧、治疗条件差,看守所内的医生临床经验、诊治水平与专业医院有相当差别等现状。
许多在押人员身患**种疾病,有些急性病患者一犯病就会难受得死去活来,可要外出就医十分麻烦,都要等很长时间。
到了医院,还要、排队又要等好长时间,这对他们是一种煎熬。
我们无法体会那种在病痛折磨下又没有任何期限的等待.(二)可以为深挖犯罪提供的条件保障监管场所是违法犯罪人员的聚居地,这些人来自**行**业,**个阶层,大多数都接触过的阴暗面,有的人长期从事违法活动,因此监所蕴藏着丰富的犯罪信息**,监所深挖犯罪在案件破获中的作用一直是不可忽视的。
监狱学视角下的监狱人权保障与改革
监狱学视角下的监狱人权保障与改革在当今社会,监狱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并进行矫正,其中人权保障与改革成为了一个持续的关注话题。
从监狱学的视角来看,我们需要探讨如何有效地保障囚犯的人权,以及推动监狱改革的重要性。
一、监狱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人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在任何场景下都应予以尊重和保护。
监狱作为限制个人自由的场所,更需要确保囚犯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
首先,人权保障有助于恢复囚犯的尊严。
尽管囚犯可能犯下严重罪行,他们仍然是人类,有着享受基本人权的权利。
监狱环境应该提供人性化的条件,尊重囚犯的尊严和人格。
其次,人权保障有助于促进囚犯的改造。
监狱不仅仅是一处惩罚,更应该是促使囚犯认识错误、改过自新的地方。
通过提供教育、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机会,囚犯能够重新思考和反思自己的行为,从而重新融入社会。
最后,人权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将囚犯的人权得到保障,能够减少监狱内暴力事件的发生。
这不仅对囚犯自身有利,也对监狱管理和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影响。
二、监狱人权保障的具体措施为了有效地保障囚犯的人权,监狱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
以下是一些可行的方案:1.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监狱应该为囚犯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包括卫生条件、食物和住宿设施等。
这些基本的物质条件是确保囚犯能够生活在人道的环境中的前提。
2. 教育和培训机会:监狱应该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帮助囚犯获得知识和技能,在出狱后能够找到工作并重新融入社会。
这些机会可以包括课堂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等。
3. 健康和医疗服务:监狱应该提供囚犯健康和医疗服务,包括常规体检、疾病治疗和心理健康支持。
囚犯的身心健康是确保他们正常生活和积极改造的基础。
4. 维护家庭联系:监狱应该鼓励和维护囚犯与家人之间的联系,并提供合适的通信方式。
这有助于囚犯与外界保持联系,增加他们的社会支持网络,同时减少再犯率。
三、推动监狱改革的重要性除了人权保障外,监狱改革也是至关重要的。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的落实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加强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都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实践中,人权保障可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审程序中以及刑罚执行等不同阶段。
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导致的冤假错案等。
为了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重要性、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存在问题、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都是至关重要的。
人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被侵犯。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不仅是对被告的一种尊重,更是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一个检验。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许多方面。
全面保障人权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只有在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司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人权保障可以帮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无辜者不受冤狱之累。
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形象和声誉的体现。
在今天的社会中,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人权保障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现实需要。
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有效保障人权,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结束。
2. 正文2.1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和原则,是每个人生而平等且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是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程序的基础,是保障被告人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措施。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被告的权利平等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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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的思考摘要:在整个服刑人员民事权利体系中,人身权利备受关注,不仅因为其范围广泛、内容复杂,主要与服刑人员的生活现实密切相关,但由于其身份特殊,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明显窄于一般公民,本文主要从服刑人员享有的人身权利的特点、范围、缺损和救济等相关方面来分析,力求从务实的角度,展现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
关键词: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自浙江省舟山市的郑雪梨提出通过人工授精为判决为死刑(并未生效)的丈夫实现生育权(宪法权利)以来,国内先后发生了多起有关服刑人员人身权利的争议,参与者遍及社会各个领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那么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有什么特点呢?其权利范围有多大及其怎样行使?我们应如何保障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呢?这是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需要探讨的问题。
1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的特点现在刑罚理论的折中主义(改造与惩罚相结合,传统的报应刑或教育刑理论在世界各国已经遭摒弃)已经得到各国的普遍接受,但是目前西方各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仍然是以促使罪犯早日复归社会为基础建立的,因此对于罪犯的人身权利仍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放纵现象,如一些北欧国家的监狱就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定期请妓女来监狱居住,其理由是刑罚并未剥夺罪犯性生活的权利。
这样做的后果就是,由于对罪犯的处遇过分“人道化”,赋予其过分的人身权利,造成北欧国家重新犯罪率普遍高达70%-90%。
虽然不能说人道和教育刑理论必然导致罪犯自由过分宽泛,但是由于它逐渐背离刑罚的最初目的,因而必然由于过分从所谓的人道和教育出发关注罪犯个体,所以造成了对罪犯人身权利问题的处理出现了矫枉过正的趋势。
只有正确了解了服刑人员人身权利的特点,才会尽量避免出现上述问题。
众所周知,罪犯的人身权利是具有普遍性的,因为他们依然是公民,理应享有除被刑罚依法剥夺的自由以外的,一般公民所具有的人身权利,从国外立法来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指出:“宪法与美国的监狱之间并无铁壁隔耳。
”从我国立法来看,《宪法》第33条、《民法通则》第10条、《监狱法》第7条等都有相应的规定。
但是,服刑人员毕竟不是普通公民,他们由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而刑罚本身就意味着罪犯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因此这就决定了罪犯的人身权利在具有一般公民的人身权利的普遍性的同时,还具有它的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罪犯享有的人身权利的范围与一般公民相比具有特殊性,二是罪犯在行使其应有的人身权利时,其行使内容和方式受到制约,与一般公民相比也具有特殊性。
服刑人员人身权利范围的特殊性服刑人员到底应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哪些人身权利应该是被剥夺或者限制的?或者说他们享有人身权利的界限到底是什么?这其实就是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不同于一般公民的特殊性。
一般公民享有完整的人身权利,而服刑人员由于其犯罪行为,被刑罚剥夺了人身自由,事实上,就是回答刑罚到底应剥夺或者限制服刑人员的哪些人身权利。
从我国情况看,已经普遍接受刑罚对于犯罪人同时具有惩罚和改造功能,并认为改造功能是我国刑罚对犯罪人的主要功能。
那么在此前提下我们讨论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的范围,就应该同时考虑到刑罚的惩罚属性和教育改造属性。
但是,在这里我们应该特别强调刑罚对罪犯应当具有的惩罚性。
这是长久以来被我们忽视的一个方面。
只要有犯罪就有惩罚,犯罪不止,惩罚就不会消亡,报应性惩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
从这一意义上讲,以使人痛苦为特征的惩罚什么时候也不会消失。
无论怎样人道或如何尊重其人格,无论如何强调自由和权利,都不能改变其基本属性。
刑罚的惩罚性决定了罪犯不可能也不应该像一般公民那样享有完全的人身权利,他们享有的人身权利的范围应该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该是什么?实践中以及理论界都有人认为就罪犯人身权利这一问题来说,法律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剥夺的,罪犯就可以享有。
我们必须承认,刑罚的确不应增加其固有的惩罚,这是保障罪犯基本人权的需要。
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57条规定:”监禁和使犯人同外界隔离的其他措施因剥夺囚犯的自由而导致囚犯不能享有自决权利,所以使囚犯感受折磨。
因此,除非为合理隔离和维持纪律等缘故,不应加重此项事实本身所固有的痛苦。
”也就是说应禁止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给罪犯造成判决以外的额外痛苦,剥夺其本人不应剥夺的权利。
具体到本处就是,这种固有的惩罚是不是只包括法律明文规定剥夺限制的人身权利,除此以外,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罪犯都可以自由行使?不可否认,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
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应当属于公民的个人自由范畴。
罪犯被判处刑罚投入到监狱服刑,刑罚剥夺了其人身自由,而对于其他方面的人身权利,例如我们前面提到过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有性生活的权利,法律的确没有规定属于刑罚剥夺的自由范围,那么我们是否就可以认为,罪犯应当享有这些权利呢?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因为这个的前提是错误的。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剥夺并不意味着法律就没有禁止。
我们可以说,监狱本身就代表着“禁止”。
在这里,监狱并不只是一个地理概念,它还代表着一个符号、一个范围。
刑罚剥夺限制罪犯的人身权利本身就内在地包含在监狱范围内所剥夺和限制的一切活动。
惩罚是最基本的,那么由惩罚所必然导致的痛苦也是最基本的。
剥夺限制罪犯的自由是一个手段而非最终目的,他要通过一些中间环节使罪犯感受到痛苦,这些中间环节就包括着罪犯失去理所当然包含于刑罚剥夺限制罪犯的自由的范围之内,对于罪犯这些人身权利的剥夺限制本身就属于刑罚的固有惩罚范围之内,或者说,这就是罪犯享有人身权利范围的限度。
服刑人员行使人身权利方式的特殊性服刑人员因其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刑罚,因此其部分人身权利被剥夺限制,而对于被剥夺限制的部分人身权利,监狱为了维持正常的监管秩序以及惩罚改造罪犯,在罪犯行使其合法人身权利时,对于其行使权利的方式也要进行一定的限制,“毫无疑问犯人的权利要求受到双重限制,一方面他们对别人干下坏事,这个事实限制了他们;另一方面监狱的行政管理要求严格约束行动,这个事实也限制了他们。
”(见《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
这种限制是必要的,是基于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建立良好的监管秩序而规定的,这种限制是一种法定的、理性的保护。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6~18岁或者18岁以上公民都可以在符合条件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监狱内的服刑人员除了受到民法上类似的限制(年龄)外,其行使人身权利还要受一些特殊因素的限制。
行为自由的限制对于在监狱内的服刑人员来说,他们的行动被限制在监狱内,即使他们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也不可能亲自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一切人身权利。
一般来说,罪犯亲自行使人身权利只能在监狱范围内进行,如果超出监狱活动的范围就应由其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
具体来说,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等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权利。
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发明权、专利权等人格权和知识产权在监狱内罪犯本人可以自己行使。
而对于其留置于监狱外社会上的财产所有权等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法律虽然同样赋予保护,但是罪犯一般只能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
人身权利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人身权利既可以由民事主体亲自实现,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实现。
罪犯在监狱内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必然要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部分人身权利。
代理制度产生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可以扩张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这正好可以弥补罪犯充分行使其人身权利时的不足。
罪犯人身自由被限制的状态并不否定其应享有的人身权利,只是决定了相当一部分权利的行使要通过代理的形式进行。
这也是刑罚对罪犯行使人身权利的方式的限制。
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虽然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罪犯行使其人身权利的前提,以财产权为例,按照法律规定,罪犯除了被附加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以外,其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其合法财产或妨碍其自由处置其财产。
另外,为了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罪犯行使其财产权利的限制,《监狱法》第十八条规定:“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
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第四十九条规定:“罪犯收受物品或钱款,应当经批准、检查。
”总之,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罪犯行使其人身权利的范围以及方式都做了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有利于对罪犯的惩罚改造,也有利于保证监狱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是必要的。
2我国立法中关于服刑人员人身权利的范围20XX年《宪法修正案》把尊重和保护人权庄严地写进了宪法,而司法部在20XX年颁布了《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将“罪犯”改称“服刑人员”,说明在我国进入人权时代时监狱并未脱节,保障罪犯人权已经成为重要的监狱工作。
人身权利则是人权应有之意。
服刑人员,即是共同意义上的在监狱服刑的服刑人员,其身份仍然是公民,这一认识就意味着,服刑人员必须存在一定的人身权利和与民事有关的一些利益,这些人身权利和利益,是服刑人员生存的保证和根据。
但是,服刑人员由于负有履行一定的刑事强制义务,对于民法为一般公民设定的权利和相关的利益,需要经过刑事强制义务修正后,才能适用于服刑人员。
那么,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其相关利益的范围是什么呢?民法学者根据自身的认识有不同的见解,按照传统的成文法观点,主要有人身权、物权(德国民法典看法,我国采用的此概念)、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权以及继承权、会员权等,这些权利是权利集合,其又由很多下位权利组成。
比如:人身权又可细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又可分为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由于我国政府历来非常注重对罪犯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在《中国改造罪犯的现状》白皮书中指出:“罪犯享有财产、继承等方面的人身权利。
罪犯入狱前的合法财产,依然受到保护,罪犯有行使收益、处分的权利。
罪犯依法享有继承权。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发明权、著作权,均受到法律保护。
罪犯有提出离婚的起诉权和不同意离婚的答辩权。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罪犯享有的人身权利,只有少数几种被法律明文规定加以撤销或剥夺。
主要包括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利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比如,因构成遗弃罪或虐待罪而被判处刑罚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对被遗弃者或受虐待者的监护权。
还有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罪犯因上述原因而犯罪的,不仅受到刑罚处罚还丧失其继承权;另外,目前我国的监狱部门仍在适用公安部1982年2月18日下发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对于在押罪犯服刑期间的部分人身权利,如结婚权、著作权等,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