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自由与自我实现_以网络表达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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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与自我实现

以网络表达为例

王四新

!内容摘要∀ 表达自由作为法律普遍承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为什么应当受到人权条约和民主国家的宪法性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许多学者都从不同的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过非常充分的论证。本文从三个方面论证了表达自由与自我实现的关系,尤其是网络表达与自我实现的关系,认为互联网是自我实现的理想平台、身份建构的强大武器和政治参与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 表达自由;自我实现;互联网;政治参与

前言

从几年前的孙志刚案、黄静案,到#躲猫猫∃事件,到2009年以来的邓玉娇案、胡斌案等,我们从中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作为人们发表言论并形成公共意见的平台,在民众参与司法并通过这种参与而影响公共事件走向的过程中,互联网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启动相关程序对这些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全国各地的网民以饱满的参与热情和积极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关注正义的理性态度发表着各种看法。这不由得让笔者想探讨一下舆论背后个人表达的理由及动力。

笔者认为:无论在社会共同体中处于什么位置,从事什么职业,作为一种社会性和有灵性的动物,每一个人都需要以各种方式实现其与周边环境在能量和信息方面的有效交换。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满足个体作为生物的需要,即维护有机体的存活;另一方面可以满足其作为一种精神存在的需要。

在第一种需要得到满足之后,第二种需要就成为个体存在所要致力于实现的主要目标。生产力的发展,使绝大多数的人可以不受第一种需要的困扰,这样,第二种需要满足的程度,就成为现代人的一种主要诉求,而正是第二种需要,直接决定了个体作为一种精神存在的自我实现程度。

目前看来,网络是人们最快捷有效的表达途径,而网络表达自由的最根本的价值,可能是其对真理探寻的贡献,也可能是它在民主政治体制动作过程中的不可或缺,除此之外,网络还为人们实现自我开辟了无限的可能性。

一、自我实现的理想平台

在一定的条件下,表达自由可以促进真理的探寻,对促进民主政治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有学者提出,表达自由不仅是手段,它还是目的,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作为独立的价值,表达自由一方面可以促进并提升个体自治的境界和水平,另一方面又可以发展个体的各种能力。

这方面的例子比比皆是。在文学、艺术等领域,只有允许人们自由创作、自由表达、自由传播,创作者才能不断获得创作的灵感,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创作水平,才能使作品获得他人、社会和业界的认可。而作品获得认可,反过来又可以使文艺工作者更好地立足于市场,创作出更高水平的作品,为人们提供更高质量的精神食粮。因此,对于文艺工作者来讲,能否自由表达对他们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对于大学教师、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新闻记者等专业人员来讲,情况同样如此。&

在司法和学术领域,关于表达自由与自我实现的关系,学者和法官们的表述多种多样,并不一致。爱默生教授提到过#成就自我实现∃(the achieve m e nt o f self-rea lizati on)∋,是将表达自由当作通向自我实现的必经之路;查菲(Chafee)教授的表述方式为#如果生命意味着什么的话,言论自由意即人们在影响其生命的重要事情上,都有发表意见的需要∃(。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表达自由案件时,也指出过宪法第一修正案有#促进个体自我表达(self-expres

sion)的作用∃)。在芝加哥市诉莫斯利(C ity of Chi cago v M osl ey)案∗中使用的术语#自我实现∃,可能是最能反映表达自由的此类功能的词。在讨论表达自由该方面的功能时,我们也采用这一词汇。

人在根本上是一种精神性存在,作为这种精神存在最重要的表征,早期是自由地言说,无论是口头、书面的或任何他所喜欢的表达方式,也无论是在街角、广场、公园这些公共场所,或者是后来通过报纸、书刊、广播电视这些大众传播媒介,但这些媒介的内容和时间都是有限制的。现在,最方便和最畅快的表达场所就是网络。

能够自由自在地、不受限制地言说,是人生的一种追求,是一种令人向往的状态。反之,言说时受到的限制过多,不能由着心性去言说,不能在可以达到很好的传播效果的地方传播,不能通过他所选择的大众传播媒介言说,或者人在言说的时候不得不过多地考虑自己的言论的后果,人的心灵就会因此而蒙上阴影,人的这种本真的存在方式就会大打折扣,人生也会失去许多情趣和意义。当个体所受到的这种限制不是依据现有的法律,不是根据具体的场景而受到的非常合理的限制,而是受制于某个人专断的个人意志的话,情况就更是如此。而这种情况一旦给表达者造成心灵上的伤害,就很难从物质上予以弥补。

为了反抗限制,为了更充分地释放自己,也为了自己的良心不受摧残,封建时代的大臣会冒着被皇帝杀头的危险,直言进谏。这样做既可能是为了他所效忠的江山社稷、封建君主,也可能是心灵的召唤和驱使。许多人也正是通过这种方式而名垂青史。这生动地说明了,至少是对有些人来讲,表达不仅并不轻于生命,生命反而会因为自己的表达而升华。

在公共聚会或游行示威的时候,即便知道自己的受众不会听从自己,演讲者也不会放过言说的机会。更有甚者,即便自己的面前一个受众都没有,示威者也时常摆出将示威进行到底的架势。这样做除了向他人表明自己坚定的立场、观点外,它还是一种生存的方式和生存的状态。但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借助平面的报纸、书刊,还是借助于电子的广播与电视,人们的表达能力都受到了诸如#把关人∃、版面和频道等资源稀缺的限制,这使得人们通过这些媒体实现自身价值受到了不同程度和不同方式的损害。

互联网无国界、去中心和几乎不受版面和频道资源稀缺影响的特性,使得互联网成为有史以来最为理想的个体展现自我、实现自身价值的平台;互联网支持一定程度的匿名通讯,用户能够随时随地以各种方式发送信息、意见和观点的特性,能使个体产生不尽的交流和沟通的欲望,从而达到最大程度地释放自我的目的和效果。互联网上信息控制难度的增加,还为人们参与政治生活、实现自己的政治意愿创造了无限的可能性。

二、身份建构的强大武器

爱默生教授曾经说过,表达自由作为个体权利,还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的正当性。他认为,个体存在的目标和意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作为人所具有的个性和潜能,在其所生活的社会生活中的彰显程度和发挥程度。个体越能够通过言论、出版和他所喜欢的其他方式表现自我,自我价值的实现程度就越高,反之则越低。而要达到个体最大限度的自我实现的目标,个体的思想、表达就必须是自由的,如果实在需要限制,也需要对限制进行严格的限制,使政府对表达的限制降低到最弱的程度,控制在最合理的范围。+如果任何观念、意见或信仰受到了政府或来自于其他方面的非法和武断的压制,持那种观点、意见或信仰的人的本性就受到了摧残,他的自我实现就受到了阻隔。爱默生教授认为,尽管表达自由可能不是社会惟一或至上的目标,但表达自由本身就是一种善,是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的重要组织部分。政府可以通过寻求其他目标 诸如美德、正义、公平的实现,来达成其成员潜能最大化的目标,帮助个体更好地实现自我。这些目标实现的过程中不一定非要以接受表达自由的规则作为前提,但作为一般定理,政府没有必要在实现上述目标的过程中,以压制个体所享有的表达自由作为代价,或者让个体的信念、意见或思想观点充当其他社会价值的祭品。在追求上述非表达自由目标实现的过程中,应当借助其他非压制的方法,例如,政府可以针对其不欢迎的言论,用更多的言论来反对它。,政府以表达促进了善或恶、正义或非正义、公平或非公平为由控制个体表达的权力,是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不应当授予给政府的权力。−

C 埃德温.贝克(C Ed w i n Baker)教授从另外的角度,论证了表达自由对个体自我实现的价值。在/人类自由和言论自由01一书中,贝克教授写道:人们自由地表达,是个体在社会关系网络中定义自我的方式。如果情况相反,即不允许个体参与某种表达性活动,或禁止个体发表某种言论,个体就会因此而失去让他人认识自己的机会。这样,对个体表达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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