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看民间对日索赔
民间对日索赔中个人赔偿请求权
民间对日索赔中的个人赔偿请求权摘要:个人赔偿请求权是民间对日索赔中双方争议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首先从海牙公约的条文解释和司法实践两方面探讨个人赔偿请求权的依据;然后澄清个人赔偿请求权不以国际法主体为要件;最后得出日本判决否认个人赔偿请求权而驳回原告的请求是不合理的。
关键词:个人赔偿请求权;海牙公约;国际法主体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251-01虽然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已经结束,但战后的赔偿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民间受害者开始展开对日索偿的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并赔偿。
但这些请求几乎都被日本法院所驳回。
本文讨论的个人赔偿请求权,即个人能否依据《海牙公约》等有关国际法上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中中日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
在七三一细菌战受害者诉讼中,东京地方法院认为①:“没有确凿的足以让交战法规承认私人国际法主体性的证据。
现在成为问题的海牙陆战条约及海牙陆战条例中,丝毫不存在暗示个人对于加害国家拥有直接要求赔偿损害的权利的规定等。
所以,原告们的上述要求没有理由……所以,把这些规定理解为承认个人对对方国家可以直接提什么要求是不行的”。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海牙陆战条约及海牙陆战条例没有规定个人对加害国家有直接索赔的权利,没有证据证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性,因此个人不能直接提出索赔要求。
这涉及到个人赔偿请求权的依据问题。
一、个人赔偿请求权的依据许多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中,原告援引了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约》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根据之一。
但正如上文所引的判决中涉及海牙公约的解释问题,即个人能否依据海牙公约第三条而提出赔偿请求。
海牙公约第三条规定,“违反该章程规定的交战一方在需要时应负责赔偿。
该方应对自己军队的组成人员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②该条文规定了缔约国负有赔偿的责任,但未规定进行损害赔偿的主体。
而对日索赔诉讼中双方对个人是不是请求赔偿的主体有很大分歧。
民间对日索赔中的个人赔偿请求权
民间对日索赔中的个人赔偿请求权作者:叶锦彦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18期摘要:个人赔偿请求权是民间对日索赔中双方争议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首先从海牙公约的条文解释和司法实践两方面探讨个人赔偿请求权的依据;然后澄清个人赔偿请求权不以国际法主体为要件;最后得出日本判决否认个人赔偿请求权而驳回原告的请求是不合理的。
关键词:个人赔偿请求权;海牙公约;国际法主体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251-01虽然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已经结束,但战后的赔偿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民间受害者开始展开对日索偿的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并赔偿。
但这些请求几乎都被日本法院所驳回。
本文讨论的个人赔偿请求权,即个人能否依据《海牙公约》等有关国际法上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中中日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
在七三一细菌战受害者诉讼中,东京地方法院认为①:“没有确凿的足以让交战法规承认私人国际法主体性的证据。
现在成为问题的海牙陆战条约及海牙陆战条例中,丝毫不存在暗示个人对于加害国家拥有直接要求赔偿损害的权利的规定等。
所以,原告们的上述要求没有理由……所以,把这些规定理解为承认个人对对方国家可以直接提什么要求是不行的”。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海牙陆战条约及海牙陆战条例没有规定个人对加害国家有直接索赔的权利,没有证据证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性,因此个人不能直接提出索赔要求。
这涉及到个人赔偿请求权的依据问题。
一、个人赔偿请求权的依据许多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中,原告援引了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约》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根据之一。
但正如上文所引的判决中涉及海牙公约的解释问题,即个人能否依据海牙公约第三条而提出赔偿请求。
海牙公约第三条规定,“违反该章程规定的交战一方在需要时应负责赔偿。
该方应对自己军队的组成人员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②该条文规定了缔约国负有赔偿的责任,但未规定进行损害赔偿的主体。
论我国法院对我国民间对日索赔的管辖权
八年抗战中 ,中国军队伤亡3 8 0  ̄ . 万人,而平 民死伤则多达1 8 0 0  ̄ . 万。根据战后 国际惯例和 比照其一些国家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 ,侵华 期间 日本给 中国造成 的经济损失 ,理论上约为3 0 0 0 f L 美元 ,其 中民间 受害赔偿高达 1 8 O 乙 美元 。 E l 方针对普通 民众的罪行不仅印刻在受害 者心里 ,更为大量史料所 印证并为外 国友人所证实 ,这是战争受害者 及家属提起索赔诉讼的无可辩驳的事实基础 。
1 . 2 对 日民间索 赔 已为 国 际法 所承 认
对于正在 日 本法院审理 中的民间对 日索赔案件 ,当事人一方又在 中国法院提起诉 讼 ,就会形成平行诉讼 。对于平行诉讼 ,国际法上有 两种不同的观点 :放任平行诉讼 和限制平行诉讼 。基于防止滥诉 、节 约司法资源的 目的 ,我国原 则上不准平行诉讼 。而对于 国际范同 内的 平行诉讼 ,我国 尚无明文规定 , 也未签订禁止平行诉讼 的国际条约 。 同时依据 《 民诉 意见 》3 0 6 条 的规定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人民法院和 外 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 ,一方 当事人 向外 国法 院起诉 ,而另一方 当事人 向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的 , 人 民法 院可予受理 。判决 后 ,外 国法院 申请或者 当事人请求 人民法 院承认 和执行外 国法 院对本 案作 出的判决 、裁定的 ,不予准许 ;但双方共 同参加或者签订 的国际 条 约另有规定 的除外” 。据此 ,我国并未与 日 本 签订平行诉讼 的双边 条 约,对 于 日 本法院正在审理的民间对 E t 索赔案件 , 我 国法 院仍可行
国际法上征收与补偿的原则诠释.docx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增长,外国投资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的议题。
双边投资保护协议是国际法中关于保护外国直接投资的基石,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规定了有关征收和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国有化。
如果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且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充分、有效和及时的赔偿,并符合法律的正当程序,那么它就被视为是合法的。
在界定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性、充分补偿性和正当程序性各国标准不一,国际上法似乎也没有对此进行了具体和翔实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细化以上关于国际法中征收与补偿的三大原则更有益于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私有财产。
一、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公共利益在理论上的基本观念是法律应当反映公意,代表全体人民,或者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由此可见,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是共同利益和公众利益。
但是在没有明细化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公共利益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一个抽象的或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
而国际法上的征收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分别为一国的行政机关和外国投资者、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者在法律地位上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立法机关在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就有了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我们可以从公共利益的基本属性出发,列举出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
理论界认为其基本属性有二个方面一公共利益的客观性;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
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它影响着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尽管它们可能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明确地意识到。
二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社会共享性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是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
第二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且这种受益不一定表现为直接的、明显的受益。
论我国法院对民间对日索赔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阚 慧
摘 要 :随着国际社会呼声高涨 ,我国战争受害者积极寻求对 日赔偿。以往,我 国公 民向 日法院提 出索赔时屡遭驳回,导致对 日法院索赔无 望。此时,寻求其他方法获得赔偿显得尤为重要。于是,战争受害者将眼光投向国内,希望通过我国法院的管辖来获得索赔。本文从我 国法院对民 间对 日索赔管辖的必要 } 生 入手,阐述我国法院受理对 日索赔案件的依据和面临的挑战,也为我 国法院开展对 日索赔案件的审理 出具 了相关建议。 关键 词 :我 国 法院 ; 民间 对 日索 赔。;管 辖 权 近年 来 ,随着 国际社会呼声的高涨 ,我国民间提 出有关 对 日索赔 的 诉讼。这类案件 主要包括 :慰安妇 、战时集 体性暴力 事件 诉讼 ;奴役劳 工诉讼 ;南京 大屠杀受害者诉讼 ;E l 本细菌战、大轰 炸受 害者诉讼等案 件 。民间对 日索赔诉讼 ,一直 以来都是向 日本法院提出的。然 日法 院对 我 国公 民的赔偿请求予 以驳 回,民间索赔请求获 得胜诉变得 更加艰难 。 在 日法院起诉 日本政府 ,这样 的结果早在意料之中。 我国法院受理民间对 日索赔案件的必要性 数年前 ,一些战争受害者根据犯罪行为发生地原则 ,向国内法 院提 起对 E l 索赔的诉讼 ,但 国 内法院 对此 的态度 却是不 予受 理。例如 ,在 2 0 0 0年 1 2月,1 4名中国劳工 以 日本熊谷建设 公司 、住友石 炭矿业公 司 等 日本企也为被告 ,向河北 省高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这是 民间对 日索 赔首次 向我 国法院提起 的诉讼 。但 对于 此案 ,直 到 2 0 0 2年 7月 ,河 北 省 高院尚未决定受理与否。其理由是 :民工对 日索赔受理与否需 要向最 高院请示 。近来 ,我 国其他地区也 出现此类诉讼请求 ,各级法 院往往采 取与之相类似 的理 由从而 不作 出是否受 理的决 定。结合 数 十年来 的情 况 ,我们认识到 ,公 民对 日的赔偿 请求 ,想 要通 过在 日本法 院获得 胜 诉 ,可能性是非 常渺 茫 的。所 以,战争受 害者要 想真正 获得 索赔 的胜 利 ,其合理而可 能的方式便是将其诉诸于国内的法 院。将 案件 拿到 国内 法院 ,把 日本 政府告上 中国法庭 ,才是获得对 日索赔 的归路 。 二 、我 国 法 院对 民 间对 日 索赔 案 件 的 管 辖权 的 依据 ( 一 ) 我 国 法 院管 辖 对 日 索赔 的 诉讼 符 合 国 际 法规 则 违反国际法规则 的国家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这在国际法理论上没有 争论。 l 2 根据 国际法的规定 ,对 日本 政府 的战争罪行 ,受 害国法 院可 以 行使普遍管辖权 ,涉及 到有关 的 民间受害赔 偿 问题可 以一并 提起 。据 此 ,对 日本的战争罪行 ,我国法 院当然享有管辖权。因此 ,受害者 向我 国法 院起诉 日本政府要求赔偿 ,其法律程序是正当合理的。 ( 二 ) 我 国 法 院 管辖 符 合 侵 权 行 为 地 管 辖 原 则 民间对 日索赔缘于 日本战争行 为引发 的侵权赔偿责任 ,此类 案件 的 实体法依据应 以国际条约为主 ,即使适用 国内法 ,该法亦应源 于一般国 际条约义务而产生 。 1 5 1 政府要对其 在战争 中给我 国民众 造成 的损 害承 担侵权行为责任 。 …在涉及对 日索赔 问题上 ,侵华 战争发生在 中国 ,我 国 属于侵权行 为发生地 ,因此 ,我国法院可以依据 国际法 上的侵权行为 地管辖原则对案件进行管辖 。我国的受害者可以依据此原则 向国内法 院 起诉 ,要求 日本 政 府 赔 偿 。 三 、我 国 法 院 受理 民 间对 日索 赔 案 件 具 备 的 条 件 、优 势 民间对 日索赔历时数十载 ,虽屡遭挫败,但对 日索赔的经历对于战争受 害者意识到向国内法院提起对 日索赔诉讼请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如今 ,我国法 院受理 民间对 日索赔案件已具备一定条件 。一是有 了关于对 日 索赔的理论指导。屡遭失败的过程告诉我们,要对这类案件进 行研究和了解 ,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二是有了民间对 日索赔案件的实践经 验。虽然 民间对 臼索赔未获得胜诉,但在向日法院提出诉讼中,我们也学到 很多实践经验 ,知悉了以前在索赔 时未考虑的方面。通过与 日本律师 的合 作 ,我们在寻找和准备受害者证据等方面学到 了很多。三是 国内相关 法 律制度也在逐渐完善 、成熟并与国际接轨 ,已具备相应的法律 环境 。 另外 ,我 国法院在处理对 日索赔案件上具备一定优势 。关 于对 日索 赔案件在我 国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直接适用 中国法律来审判 ;我国受害 者在 与法官 、律师等交流时不存 在语 言障碍 ,受害者可 以更好地 表达 自 己的法 律诉求 ;可 以减少诉讼中所产生的成本 。 四 、 我 国 法 院 受理 民 间对 日索 赔 案 件 所面 临 问题 和 挑 战 ( 一 ) 我 国 法院 受 理 民 间 对 日索 赔案 件 所 面 临 的 法律 问题 民间对 日索赔诉讼似乎陷入到一个 困境中 ,到 目前 ,国内发起的对 日索赔案无 一胜诉 。究其原 因有 以下几点 :一是 日法 院认 为中国受害者的诉求 已超过诉讼时效 ,多 次以此 为 由判处我国公 民败诉 。然而 ,国际公 约已明确该类追诉战争犯 罪的责 任问题不受时效 限制 。 l 5 因此 ,在这一 问题上 ,日法 院判 决我 国公 民败 诉 的理 由是不成立 的。二是 日本主张国家无答责 。 日法 院在驳回我 国 民间赔偿 诉讼 案 件 的判决 中,曾多 次 以 “ 国家 无答 责 ” 理 由予 以搪 塞。 [ 1 三是 日法 院认为中国政府放弃 了对 日索赔请 求 ,民间对 日便 当然 没有索赔 的权利。其认 为对 日索赔是 国际法问题 ,自然人 不是 国际法 主 体 ,不能享有 国际法上的请求权 。 日 法院一再判定 战争受害者败诉 ,使 对日 索赔 陷入 困境 ,更使人们不断反思当年中国政府 “ 放弃对 日赔偿要 求 ”决策的得失 ,甚 至对这一做法表示难 以理解 。 但这并 不能否认我 国受 害者对 日索赔的请求权 。 ( 二 ) 我 国法 院 受理 民 间对 日索赔 案 件 所 面 临 的挑 战 前 面我们提到 日本应对其 “ 国际不法行为” 承担责任 。那么 ,日本 应承担何种责任 ?以什么方式承担责任 ?这些 都需要从 国际法层 面上 予 以分析回答 。 [ 1 当前 ,在 国内法 律体系 中,对 日索赔 的判 决仍处 于一种 模糊不清状态 ,相关法律规定并不 完备 。这便需要最高法 院出台司法解 释进行法律上 的定位和确认 。第二 ,我国法 院受理对 日索赔 案件 ,其处 理的最终结果 日本政府会不会予以接受和实 际执行也是 问题。第三 ,我 国法院受理对 日索赔案件 ,会不会因判决 而影 响中 日 两 国的关系 。如此 看来 ,简单地说明我 国法 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 ,并不能从根 本上解决 对 日索赔能否胜诉的问题 。 五 、对 我 国 法 院 受 理对 日索赔 案 件 的 相 关 建 议 为避免 中 日再次直面战争 的考验 ,我国 民间对 日索赔 要及时调整策 略。 l 3 在处理对 日索赔的过程 中,一是 受难者要继 续坚持 向我 国法 院提 出诉讼请求 ,要求 日政府进行赔偿 。二是通过国际性组 织 向日政府提 出 赔偿要求 。 综上 ,通过我国法 院对 民间对 日索赔管 辖权 的相关 研究 ,可 以得 知 :对 战争受害者最终获得对 日索赔 的胜利任重而道远。我 国法 院对此 类案件完全具有管辖权 ,只是这种管辖权 的运用操作和实际运行还需要 不断地探索完善 。我 国法院能否在 实际 的操作 中妥善 的解 决赔偿 问题 , 仍是一个值得探索 的过程。(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外交保护的法理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权
外交保护的法理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权辛 崇 阳*内容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外交保护制度通过国际条约的规定和以国内法的方式表现出的国际社会的实践,其职能向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方面发生了重要转变。
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确立了个人有独立与国家并有其自身的权利和利益的地位。
日本在围绕其国民针对日本政府的战争索赔问题上,无论是政府的立场还是法院的司法实践都是建立在这一个人地位的基础之上,认为日本只是放弃了作为政府的外交保护权,而没有放弃其国民的请求权,所以,国民可直接向加害国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但是,遗憾的是在涉及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时,日本却违背了其自身的立场,认为中国政府已放弃了其国民的请求权。
关键词:国际法 外交保护 索赔 请求权一、引言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是指在二战期间因日本所实施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相关国内法的严重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和精神方面损失的我国受害国民或其遗属,对作为加害者的日本国政府或企业等提出的要求其承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其它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
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中,围绕着中国政府是否已放弃了其受害国民的索赔权问题,中日两国之间一直存在争议。
2005年3月18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有关中国“慰安妇”的二审判决使这一问题更加引人注目。
法院驳回了在日本侵华期间被日军强掳的中国妇女郭喜翠和侯巧莲要求日本政府承担由于其实施“慰安妇”制度给她们造成身心伤害的法律责任的上诉请求。
其理由除支持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所适用的除斥期间等外,还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判决中初次明确适用了“日台和约”,即根据日本与当时中国所編集部注*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
1)1988年9月,山东省茌平县张家楼村200多村民通过日本驻中国大使馆向日本政府转交了中国国民的第一份索赔书。
同年有28封索赔书从江苏、山东、浙江等地寄往日本大使馆 。
1989年12月21日,4位中国老人在北京饭店举行记者招待会,发表《花冈事件幸存者致日本鹿岛建设公司的公开信》,要求鹿岛公司谢罪赔偿。
论国际公法里国际求偿权问题
论国际公法里国际求偿权问题摘要:国际求偿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在当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的情况下,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的一项法律原则,对于各国之间的交往活动关系具有良好的调节作用。
本文从国际求偿权的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入手,重点解释了国际公法与国际求偿权的概念;并通过引用“日本毒剂损害中国居民事件”和“巴塞罗那公司国际诉求事件”两个案件,深入剖析了一个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因国籍因素拥有代表本国自然人或者法人提出国际求偿的权利,如何行使国际求偿权等问题,从而使得我们对于国际公法里的国际求偿权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关键字:国际公法国际求偿国家责任法人司法救济一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与联系日益加深,在交往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摩擦与矛盾,这些摩擦与矛盾需要有一个组织或者机关进行协调解决的,而国际公法便为这种调节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较好地制约和调节国际交往中的各种作用关系。
国际公法对于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组织、法人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往来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法作为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法律产物,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并发挥着很大作用。
然而,在国际交往过程中,仍存在少数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别国或者对别国公民(自然人或者法人)造成损害的情况,并且利用国际公法条例辩护自己国家的不法行为,这都是对国际公法的一种破坏与不尊重。
国际法的法律地位和实施保障,相对国内法而言,还处在比较弱势的地位,又被学者们称之为“软法”。
而国际法中的国际求偿权也在很多案件中引起了不少争议。
基于这种现象,本文将从国际求偿权的角度分析探讨,一个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因国籍因素有权代表法人或者自然人提出国际索赔。
二国际求偿权的法律依据1.国际公法的概念、原则以及确立依据对于国际公法的概念,很多人还比较模糊。
所谓国际公法(也叫国际法,后面简称国际法),是指存在于国际社会中的一种行为规则或习惯,是用于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地区之间、国家与别国公民之间等在国际交往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民间对日索赔中的个人赔偿请求权探析
民间对日索赔中的个人赔偿请求权探析[摘要]来自中国民间的战争受害者,向日本提出的索赔,是一个二战遗留下来的急需解决的历史问题。
其实,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很早就规定: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及其代表主体具有赔偿因其侵略行为而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受害国国民的义务。
不仅是国际法层面,其实日本的某些国内法,对于侵权行为,很早也确认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因日本的侵略而遭受巨大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中国国民却一直没有得到日本的赔偿。
随着中国人民权利意识和法律知识的不断提高,战争受害者便以诉讼为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
[关键词]民间索赔;个人赔偿请求权;公约一、民间对日索赔中的法律障碍(一)有关“国家无答责”理论问题在对日索赔中,中国战争受害者大多以日本政府为被告,至于强制奴役劳工受害者不仅以日本政府为起诉对象,往往还连带起诉了相关企业,甚至还有少数案件起诉的对象只有加害企业,比如说花冈和解案。
在细菌战、“慰安妇”、无差别大屠杀的案件中,日本地方法院最终以“国家无答责”理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索赔时效和权利保护期问题在对日案件中,法院都认定被告侵权事实的存在,但却以不同的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以原告超过诉讼时效和最长权利保护期为原因,从而驳回请求的。
在2005年3月18日,东京高等法院驳回中国人性暴力受害者损害赔偿请求(第二次)案的上诉判决中,作出了《日华和约》已经放弃了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个人索赔权,并认为由于受害者的请求权已过了时效因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受害者个人索赔请求权资格问题起诉日本的战争受害者大都认为,日本违反国际法规则而发动侵略战争,所以完全有理由来追究日本的国家责任,但是,这个问题同时在对日索赔中成为了中日两国争论的最大焦点之一。
①尽管一些日本法院在判决中也承认,日本在战时的侵略行为的确违反国际法的相关原则,但同时日本又以战争所导致的国家责任属于公法上的责任,应该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为辩解理由,推脱自己的法律责任,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不能直接援引国际条约对日本政府提起索赔请求。
美国民事法中的赔偿原则
美国民事法中的赔偿原则在美国民事法中,赔偿原则是一个根本性的概念,它对于民事纠纷的解决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赔偿原则可以理解为一种维护权益、修复损害、恢复公平的原则,它在处理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中有着不同的适用方式。
本文将以美国民事法中的赔偿原则为切入点,讨论其内涵、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案例等内容。
一、赔偿原则的内涵赔偿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中,对于受害者遭受的损失进行合理的经济赔偿。
它旨在通过赔偿行为来消除损害、恢复原状,使受害者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
赔偿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平等,保护了弱势方的权益,同时也对侵权行为者形成了一定的制约,以避免滥用权利和行为的不当。
二、赔偿原则的适用范围赔偿原则在美国民事法中广泛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在不同的案件类型中,赔偿原则有着细微的差异和具体的适用方式,但其核心目的始终是通过合理的赔偿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赔偿原则的具体应用1. 合同纠纷在合同纠纷中,赔偿原则要求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赔偿原则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约束作用,确保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2. 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赔偿原则要求侵权方支付合理的赔偿金,以弥补受害者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
同时,赔偿原则还可以通过赔偿行为对侵权方进行惩罚,从而起到预防侵权的作用。
3. 消费者权益保护赔偿原则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赔偿原则要求侵权方向消费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弥补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并对侵权方进行处罚,以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四、相关案例1. MacPherson v. Buick Motor Company案该案中,汽车制造商未对产品进行合理的质量检测,导致消费者遭受事故和损失。
最高法院判决汽车制造商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其评述(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2.保护在外本国国民的国际法制度及我国的对策3.反对恐怖主义与国际人权保护4.引渡制度中的主权和人权5.钓鱼列屿主权归属问题6.日本“入常”的国际法问题7.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8.国际犯罪及其责任(二)国际私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问题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3.欧盟国际私法问题。
4.根据《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新发展(三)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争议问题及其评述1.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法律问题2.信息时代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与调整3.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4.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5.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与WTO多哈回合谈判6.从欧盟竞争法看中国的反垄断法7.国际税收公约8.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当今世界,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国际法的热点问题比比皆是。
只有厘清上述关系,才有可能解开国际法的种种理论和现实的难题。
(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是指在二战期间因日本政府或企业等所实施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相关国内法的严重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和精神方面损失的中国国民或其遗属,向加害者提出的要求其承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其它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运动在进入第19个年头的今天,遭遇到极其严峻的局面。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和第二法庭分别对山西“慰安妇”案和西松建设公司案,6月15日该法院第二法庭又对三菱等公司案做出终审判决,前者以中国政府已根据《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其国民的对日索赔权,后者以法定索赔权20年的请求时效即除斥期间已过为由,判我国民败诉。
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上,围绕着中国政府是否已放弃其国民的索赔权问题,中日两国之间一直存在争议。
在4月27日上述两判决做出的次日,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就指出:“日本最高法院就《声明》做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
民间对日索赔与中国实施外交保护的可行性
日本 问题研 究
J p ns sa c a a ee Ree rh
Vo .2 N o 1 3 .{ De .2 9 c . uO
民问对 日索赔 与 中国实施 外交保护 的可行性
黎 海 波
( 中南 民族 大 学 思想 政 治 教 育学 院 , 北 湖 武汉 40 7 ) 3 04
关 键 词 : 交保 护 ; 外 民间 对 日索赔 ; 理 ; 治基 础 法 政
பைடு நூலகம்
中 图分 类号 : 90 D 2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4 2 5 (09 0 —02 — 5 10 — 48 20 )4 0 4 0
收 稿 日期 :0 9 0 —1 20 — 7 0
赔 权为 由, 认为 中国原 告不再具有法律 上的索赔权 。
黎 海 波 : 间对 E索 赔 与 中 国实 施 外 交保 护 的可 行 性 民 l
无 疑 , 以将这 一损害归 结为“ 大损 害” 件 。 可 重 事
范 围内 , 如果 侵权 国违反 国际 义务 ( 立法 不 作 为 , 如
签署 了 国际条 约 , 是在 国 内不 制 定相 应 的法 律 ) 但 , 保护 国就此法 律 问题 不仅可 以与侵权 国以外交 的方 法解决 , 也可 以通 过 国际司法 、 裁 的方法来 解决 。 仲 ” 中国政府有权 利 在本 国公 民用 尽 当地 司法 救 济 ( 或
因 日本在二 战期 间所实施 的违反 国际法和人道 原则 的行 为而遭 受 的人 身 、 产 以及精神 方 面的侵 害和 财 损 失 , 日本政府 、 对 企业 、 组织 或个人所提起 的索赔 。
从国际法看侵华战争的民间赔偿问题
从国际法看侵华战争的民间赔偿问题摘要: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国及中国人民造成了极大损害。
考虑到中日人民友好关系,中方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中国政府的损害赔偿,但并未声明也放弃受害人民的损害赔偿,中国受害人民向日本政府提出损害赔偿是完全正当的要求。
日本法院不应剥夺中国受害人民向日本政府求偿的权利。
关键词:侵华战争;战争赔偿;政府赔偿;民间赔偿;国家赔偿法 1999年9月22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对侵华战争的中国受害人提起的索赔诉讼首次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这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尽管日本司法部门对其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理由”作了详尽的阐释,但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其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如下:一、侵华战争的性质和战争损害赔偿的范围日本法院一方面对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给中国人民造成的极大的损害这一历史事实及原告受到的悲惨遭遇予以承认:另一方面却认为战争导致的个人损害应通过国家间的和平条约及其他外交途径解决,甚至说和平条约缔结后受害人提起诉讼会扰乱和平条约确立的友好关系。
为了避免两国回到战争状态,否定个人的诉讼权利是合乎情理的①。
以上由东京司法部门作出的判决书中的理由表面上看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从国际法的角度仔细分析,其理由是明显站不住脚的,驳回中国受害人的个人诉讼请求是滥用法律,显失公允的。
日本政府发动这场反人道的侵略战争行为的性质早有定论,就连在上述的驳回中国受害人诉讼的判决书中也不得不承认“日本对中国人民的这场战争是毫无辩解理由的,只能是基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意图的侵略行为而己。
”②一国违反国际法对他国进行侵略,违反战争法对他国施行反人道暴行,必须承担国家责任,这早己为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所确认。
现代国际法规定,实施侵略战争的国家承担国家责任主要形式有惩罚战争罪犯、限制国家主权、赔偿、道歉等。
对于战争罪犯除了按国际法予以严惩外,其所属的发动侵略的国家还应当对受害国及受害国民给予战争赔偿。
从国际法看民间对日索赔
妇” 、使用毒气 和细菌作 战等 ,种种暴行完全违反 了国际法的 传统 国际法认为 “ 诉诸战争”是主权国家的合法权利 ,但 规定 ,理应对无辜的受害者进行赔偿。 随着 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的战争权逐渐受到了限制 。19 年和 89 1o  ̄ 两个海牙 《 97z 和平解决 国际争端公约 》,第一次世界大战 后订立的 《 国际联盟盟约 》,逐渐限制了国家的战争权。12 98 年签订的 《 于废弃战争作为 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 》更宣 关 布侵略战争是非法的、犯罪的, “ 二战”后签订的 《 欧洲国际军 事法庭宪章 》和 《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也确认 了这一原则。
讼的诉讼主体。 再次 ,从 战后理赔 的国际惯例看 ,这一理由也不能成立 ,
战后 ,向受害国个人赔偿的制度广为流行 ,联邦德 国及相关企
业对 于受纳粹迫害而死的牺牲者和遗属 、美 国和加拿大对战时 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日本侨民,都进行了赔偿 。 15年4 ,日本政府公布了 《 92 月 战时战伤 、病者 、战殁者及
琛在全 国人大会议上表明了中国政府 的严正立场 : “《 中日联
果。 “ 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要法律后果仍然是对所造成的精神上
和物质上的损害给予赔偿。”②
合声 明》并没有放弃 中国人 民以个人名义行使向 1本政府要求 3 赔偿的权利。”
日本直接签订和承认的公约、协定和条约
早在文艺复兴时期 ,人们就开始对战争受害者的命运给予
认 。既然是犯罪行为 ,就应该对 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 的法律后
间 )已过;个人不具有 国际法主体资格 。
中国 政府虽然在 1 2 9 年的 《 日 7 中 联合声明 》中宣布放弃战
争赔偿要求 ,但所放弃的只是 国家赔偿部分 ,绝没有代表民间
对日民间索赔的背后
文 海 艺 苑
历
史
回 廊
对 日民间索赔 的 背后
胡 光 磊
( 宁大学 法 学院 , 辽 辽宁 沈阳 10 3 ) 10 6
摘 要: 第二 次世界大战是人类文 明史上 的空前浩劫, 作为亚洲主战场的 中国, 更是在这场劫难 中深受损 害。战争结束, 战争受害者开始以诉讼方式来维护 自身的合法权 益。 日 本政府 以“ 国家无答责” 理论、 索赔 超过诉讼 时效和权利保护期 、 个人不具有诉讼主体 资格 、 中国政府 已经通过条 约放 弃 了受害者民间索赔 的权利等作为主要 的抗辩理 由并被 日本大 多数 法院所接受。对 日本政府的抗辩理 由从法理及 实例依据等 方面进行研 究、 分析 、 揭露和驳斥是 十分重要和紧迫 的任务。 于此, 鉴 本文对民间受害者对 日索赔 的国际法
接受 。 日本律师界 自发形成 “ 中国战争受害要求索赔律师团”
帮助中方受害者诉讼 ,日本 民众在庭审 中也表现了真挚 的同
情 和愧 疚 , 极 辅 助 中方 代 理 律 师 进行 诉 讼 。可 以说 , 积 目前 日
本 国内已经形成 了相 当好的诉讼 氛围。 而反观 中国国内, 日 对
二、 日方不 支 持 诉 讼请 求的 理 由及 相 关 法 理 分 析
第一 , 除斥期间 已满 。 日本法 院强调 , 自侵权行 为时 2 0 年,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不行使 , 权利则归 于消灭 。诉讼 该 时效是与除斥期 间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受 害人知道或应 当知 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起 3年内不行使 , 即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 。 此举可谓用心 良苦 。但是 , 这也 只能是 白费心机 。1 6 , 9 8年 联 合国大会制定 的 《 战争犯罪及危 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
日本战败后,蒋介石为什么说:不要日本的赔偿金
日本战败后,蒋介石为什么说:不要日本的赔偿金本文导读:1943年11月开罗会议期间,蒋介石也同美国总统罗斯福谈到过日本战后的赔偿问题。
蒋介石当时主要想让日本对中国进行实物赔偿,即把日本的一些工业设备和车船设备等移交中国充作赔偿。
抗战胜利后,对日战争索赔问题很快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考虑到对日索赔所涉及的国家比较多,国民政府提出将来所得之赔偿应当占到日本赔偿实物与赔款总额的一半以上。
然而,美国在战后初期制定的对日政策的最高目标是既不让日本将来再构成对美国的威胁,也不让日本对将来的世界和平构成威胁。
由于盟国内部对各自应当所得的份额争议很大,所以赔偿方案迟迟未能形成一致意见。
国民政府虽然在战后初期就对日本赔偿问题进行过反复研讨,多次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但由于对日索赔直接涉及各方的利益,故矛盾十分尖锐,使对日索赔政策的统一和实施变得十分困难。
1951年9月,美国一手操纵的对日媾和会议在旧金山召开。
《旧金山和约》的第14条至第16条是关于战争赔偿的条款,和约一方面表示日本应对其战争中引起损害及痛苦给盟国以赔偿,但同时又表示“如欲维持可以生存的经济,则日本的资源目前不足以全部赔偿此种损害及痛苦,并同时履行其他义务”,因此各受害国除了扣留日本在本国的财产充作赔偿外,只可以要求日本提供劳务性服务(即“服务补偿”),作为修复所受损害的费用。
除此之外,各盟国及其国民放弃对日本的一切战争赔偿要求。
对于美国对日媾和七原则中关于日本赔偿的规定,台湾当局起初并不完全赞成,表示“要中国完全放弃赔偿要求是困难的”。
但一切靠美国撑腰的台湾当局最终还是不可能违背美国的意愿,稍后即表示在日本赔偿问题上“对美方主张,应力图接近”,“于不得已时可酌情核减或全部放弃”。
为了变被动为主动,台湾当局还作出了一副对日宽大的样子。
1950年底,菲律宾总统特使在台湾拜会蒋介石,在谈到日本赔偿问题时,蒋介石问菲方做如何准备,对方回答说菲律宾要向日本索赔80亿美元。
关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法律思考
关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法律思考【摘要】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陆续进行了十多年,但是问题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
在分析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情况的基础上,从国际法、法理学等多个方面分析研究赔偿的合法问题,指出日本拒绝索赔的理由是不正当的。
同时,深入探讨索赔失败的原因和中国政府的态度及其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如何争取对日民间索赔成功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失败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已进行了十多年无果,但我们必须坚持,这是对历史的尊重,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鉴于此我们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问题进行分析为其合理合法性提供依据。
一、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案例分析及赔偿的合法问题(一)对日索赔结果简况迄今中国部分战争受害者已先后在日本东京、札幌、新澙、京都等10个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截止2008年4月底共记26件,原告分别为大屠杀、遗弃毒气弹及炮弹、慰安妇等案件的受害者或其遗孤,被告分别为日本国以及相关日本企业。
(二)日本拒绝民间索赔的理由是不正当的战后各国受害者在日本各地法院进行了超过200次起诉,但大多败诉。
日本法庭否认日本国家战争法律责任。
主要理由有:第一,时效问题。
日本政府认为战争已过去半个多世纪了,超过日本关于赔偿的时效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
时效灭失指由经过一定时间而消失的权利,被告在诉讼时效后可以具有抗辩权,原告胜诉权消灭。
根据国际法原则,国际法上的战争罪无时效限制。
例如一些在20世纪40年代逃匿的战争罪犯,在90年代后被发现的依然受到法律制裁。
从法理上看,首先,依照日本民法第724条时效20年的规定,有一个排斥时间的问题,即在1978年10月23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定前,两国尚处在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无法正常行使请求权。
因此,时效应从1978年起算。
其次,1968年11月2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391次决议,即《战争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实效公约》规定,对于无论发生战时或平时的危害人类罪,以及由于物质攻击及因种族隔离和灭绝种族造成的不人道行为,一律不适用法定时效。
论对日索取民间战争赔偿的出路与意义
第三 , 法理障碍 尚难消除。 自 19 年起 , 95 中国 的战争受害者在 日本提起民间赔偿诉讼以来 , 绝大
部分被 日 本两级法 院部分或全部驳 回。 日 本法 院驳
基金项 目: 教育学院重点科研项 目(2 J0) 陕西 0K 04 作者简 介: 王剑华 (93 )男 , 16 一 , 陕西蓝 田人 , 陕西教育学 院政法 系副教授 。
没有谢罪的赔偿是不道德的。
时受到不法侵害的日 的赔偿 , 裔 德国、 奥地利对欧美 战俘劳工的赔偿等莫不如此 。所以, 中国政府若能
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 , 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策略, 在帮助广大受害者索赔方面是可 以有更多 的作为 的。 第三 , 按照国际惯例 , 建立全 国统一的非政府组 织, 就索赔问题进行全方位的统筹、 协调和指导。该 组织的当务之急有 :
点毫不奇 怪 ,因 为战后 日本所 受处 罚与 战时所犯 罪 “ 行太不相称 , 这又怎能使 日 本对战争有切肤之痛 , 进 行反省和忏悔 , 痛改前非呢”… !
度, 使中国蒙受 了巨大的损失。战争 中中国平 民所 受 损害程 度之深 、 围 之广 、 间 之 久都 是 空 前 的。 范 时 因此 , 过浴血 奋战取 得胜利 的中 国人 民 , 经 理应 获得
中图分类号 : 2 5 1 9 K 6 :9 3
文章编号 : 0 1 30 2 0 13—0 0 0 1 0 —0 0 (0 6 0 14— 4
文献标识码 : A
从 13 年“ 一八” 91 九 事变起 , 日本发 动了长达 1 4年的侵华战争 , 野蛮和残暴达到 了空前 的程 其
密 切相关 。
力度是远远不够的。谁都知道 , 日民间索赔集历 对 史 问题与现实问题、 经济问题与道义问题 、 法律问题 与政治问题、 民间问题与政府 问题为一体 , 其复杂繁 难令人难 以想象 。没有 政府 相关部 门的协助和支 持, 要索赔成功无疑是极不现实的。
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者对日索赔途径新探析
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者对日索赔途径新探析作者:韩文江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摘要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者对日赔偿诉讼已历十载,仍无胜诉。
受害者多是七、八十岁的老人,在强势的日本政府和法院面前势单力薄,且经过十余年的诉讼奔波,在经济和身体上均已力不从心,一些人恐难以在有生之年看到公正的判决。
鉴于日本对于侵略战争罪行的模糊认识和拒不承担民间赔偿的顽固立场,受害者可以积极寻求国际、国内的支持,通过种种有意义的索赔途径,迫使日本承担其不可推卸的民间赔偿责任。
关键词细菌战索赔外交途径诉讼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12-01鉴于日本对于侵华日军在华细菌战罪行的模糊认识和拒不承担民间赔偿的顽固立场,根据目前的国内和国际情况,除了当前细菌战受害者所采取的到日本法院进行诉讼外,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迫使日本承担赔偿责任。
一、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上的一个概念,并为国际社会所承认。
现代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是指,私人因国际不当行为遭受损害,其所属国可以向实施不当行为的国际法主体追究国家责任,使个人遭受的损失得以补偿。
①中国政府从来没有承诺过放弃中国公民对日的战争索赔权,更未放弃外交保护权。
在细菌战民间索赔案中,面对日本法院和政府不负责的行为,我国政府可以与日本进行交涉,可采取反措施,也可以与日本以谈判签订双边条约等形式解决,对我国民行使保护权。
中国政府为保护本国公民而行使外交保护权,不仅能体现中国政府正在认真行使、履行保护公民人权职责,同时随着外交保护权的启动,随着为中国人民合法利益而追寻公平、正义的过程的展开,它将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使外交保护权对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也是极其有益的。
②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中国公民对日民间索赔案之一的“中国掳日劳工诉讼案”,去年出现了新的进展,当历经十余年的中国掳日劳工诉讼走入死胡同之际,日本律师团努力想推开的另一扇门,就是试图通过政治途径一揽子解决中国掳日劳工受害者索赔案。
国家豁免:理论争议与国际法实践——兼论对日民间求偿的国内诉讼问题
中图分类号 :D9 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74(06 406 . 01 r 9 7 20 )0.020 5
中国对 日民间求偿 涉及 诸多 复杂 的国际法 和 国 内法 问题 。从 19 开始 , 95年 中国 民间对 日索赔 已有 2 起案件在 日本提起 诉讼 , 括强制 劳工诉讼 、 安 5 包 慰 妇诉讼 、 大屠 杀幸存 者诉讼 , 以及 细菌 毒气受 害者 诉 讼等 。然而 , 由于 日本法 院 的种 种借 口①, 至今 尚没 有一起获得真正胜诉的案件 。同时 , 日本诉讼 所需 在 的巨额费用 甚至使 得 大多数 中 国受 害者及 其家 属根 本没有能力赴 日提出索赔诉讼 。然而 , 虽然 中国法 院
根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 对这些发生在我 国境 内的
权” 。然而 , 国国家 的管辖豁 免经 常 不仅引 申 自平 外 等原则 , 而且 引申 自独立及 国家尊严原 则 , “ 但 这些 考
虑中的任何一 个是否 为豁 免理论 提供 了一个 令人 满 意的基础是值 得怀 疑 的。 3-2 奥本 海 国际法 》 ”243 《 ]1 4 甚 至认为 , 国家在外国领土 内服从一般 的司法程 序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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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第 4期 第2 2卷 ( 总第 18 ) 2期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Ju a o I N ni st eo Pli or l f A aj gI tu f o ts n P n ni t ic
No. 4, 2 0 06 S fa e lNo. 1 1 2 i 28 Vo . 2
对其平等 、 独立或尊严造成任何明显 的损 害 。由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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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看民间对日索赔
作者:谢志民
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05期
【摘要】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民间对日索赔,遭到日本法院和日本政府的不断拒绝。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日本法院和日本政府拒绝赔偿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一再败诉,原因不在于所谓的法理障碍,其实质是日本政府对侵略战争的认识态度问题。
【关键词】国际法国家赔偿民间赔偿对日索赔
民间对日索赔,是指“二战”中遭受日本侵略战争的各国受害者及其遗属,起诉日本政府和有关企业,要求受害赔偿。
据日本律师联合会统计,至21世纪初,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案约80件,其中以中国大陆的战争受害人为原告的诉讼有25件。
①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赔偿概念始见于19世纪初。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将“国家赔偿”与“受害赔偿(民间赔偿)”区分开来,战败国除了对战胜国作出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赔偿外,还须对因战争导致参战国平民及其财产遭受的损失作出受害赔偿。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日本法院和日本政府拒绝赔偿是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相悖的。
国际法对战争的限制及日本侵略战争的犯罪性
传统国际法认为“诉诸战争”是主权国家的合法权利,但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家的战争权逐渐受到了限制。
1899年和1907年两个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订立的《国际联盟盟约》,逐渐限制了国家的战争权。
1928年签订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更宣布侵略战争是非法的、犯罪的,“二战”后签订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确认了这一原则。
“二战”后以《联合国宪章》为首的一些重要国际文件不仅明确禁止战争,同时宣布禁止一切非法使用武力。
日本在“二战”中的战争犯罪行为,已为历史和人类所公认。
既然是犯罪行为,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要法律后果仍然是对所造成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害给予赔偿。
”②
日本直接签订和承认的公约、协定和条约
早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就开始对战争受害者的命运给予关注,认为战争是国家行为,应该局限于作战人员之间,而不应该伤害平民百姓。
1907年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第二届国际和平会议通过了《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的公约》(海牙第四公约),公约附件明确规定了在战争中应该遵守的规则,比如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等等。
③1925年6月签订的《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日本政府在该议定书制定后即署了名,国际社会认为使用细菌武器和毒气即构成战争犯罪。
1951年9月,美国一手操纵并通过的片面的《旧金山和约》也认为日本对自己的国际罪行“需负国际责任”,第十四条指出:“日本应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的损害及痛苦给盟国以赔偿”。
④
日军在“二战”中屠杀平民、掳掠劳工、强征“慰安妇”、使用毒气和细菌作战等,种种暴行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理应对无辜的受害者进行赔偿。
日本拒赔的理由不成立
对民间的索赔诉讼,日本政府及法院大致以下面四个理由进行拒绝和搪塞:战争赔偿问题已通过政府间条约解决了;国家无答责原则;受害者诉讼时效(日本法律中称为“除斥期间)已过;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中国政府虽然在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战争赔偿要求,但所放弃的只是国家赔偿部分,绝没有代表民间受害者放弃其个人的索赔要求。
1995年3月,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表明了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中日联合声明》并没有放弃中国人民以个人名义行使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的权利。
”⑤
“国家无答责”原则是日本明治宪法中确定的一条原则,它指国家不需要对由于国家行为引起的伤害承担任何责任。
这一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这一原则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从19世纪后半期到20世纪初期,各国开始认识到承认国家责任的必要性,这一原则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其次,从战后的一些判例来看,日本方面并非坚守此原则不放,日本对国内所谓的
“战争受害者”的“抚恤”就没有以国家无答责为理由拒绝“抚恤”。
再次,现行日本国宪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人因公务员之不法行为,而受损害时,得依法律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请求赔偿”。
⑥日本依据这一原则制定了《国家赔偿法》(1947年开始施行)。
国家赔偿法生效后,“国家无答责”的原则就不存在了。
从国际惯例来看,新政府对旧政府遗留的合理的债务应当承担,对旧政府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现行的日本政府有继承的义务,日本也没有理由以国家赔偿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来排除受害人基于政府债务的继承而提出的诉讼请求权。
最后,从国际法及国际惯例的履行义务和国内法的关系来看,在民间对日索赔的案例中,是不能适用国家无答责原则的,因为在国际关系上,国际法都是优于国内法的。
1949年12月6日通过的《联合国大会关于通过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的决议》第十四条规定“各国有责遵照国際法及国际法高于各国主权之原则,处理其与他国之关系”。
⑦
日本法院认为民间对日索赔已超过损害请求权20年的法定时效,这一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联合国大会1968年11月通过了《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东京审判确认日本军国主义的反人道罪和战争罪行,显然不适宜用普通刑事追诉和民事诉讼的时效限制。
1953年德国制定《联邦赔偿法》,赔偿计划预期达2030年,德国也从来没有以“时效限制”为由而拒绝赔偿。
其次,由于各种复杂的国际国内原因和日本政府的隐瞒行为,各国受害者实际上长期被置于无法行使权利的状态。
最后,日本军国主义在“二战”中非人道的战争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是不同的,危害十分深远,其责任不能仅随着时间的推移就消灭,日军的遗留毒气弹甚至还在产生新的伤害,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诉讼时效远未过去。
日本法院以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为理由拒绝赔偿,也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国际法主体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目前,比较多的学者认为,个人也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特别是在人权领域。
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认为:“个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的资格是明显的”。
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关于《从军慰安妇报告书》中指出:不仅是国家,个人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上的赔偿主体,国家作为对受害者个人进行适当赔偿是适当的,它负有设立对受害者进行合理救济的机构或进行立法的义务;以上请求权不适用时效制度。
其次,民间受害者有的提起的并不是国际法上的诉讼,而是依据日本法律的涉外诉讼,因此,日本法院的观点即使成立也不适用民间受害者的赔偿诉讼,民间受害者对日本政府诉讼的直接依据是日本有关国家赔偿的实体程序法律,而个人无疑是国际私法中涉外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
再次,从战后理赔的国际惯例看,这一理由也不能成立,战后,向受害国个人赔偿的制度广为流行,联邦德国及相关企业对于受纳粹迫害而死的牺牲者和遗属、美国和加拿大对战时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日本侨民,都进行了赔偿。
1952年4月,日本政府公布了《战时战伤、病者、战殁者及遗属援助法》,对侵略战争的日本军人及其遗属给予抚恤金、养老金等名义的受害赔偿,到1993年为止,支付金额约为3888亿美元。
既然能够对日本国内的受害者进行赔偿,为什么就不能够对广大的国外受害者进行赔偿呢?
日本拒赔有悖法理
法理是作为制定法律体系基础的基本价值体系。
从法理上说,任何一个现代国家的法律,在其立法指导思想中,都包含着普遍为人类社会所认可的公理性的基本原则,即自然正义。
人道主义、平等、正义等公理具有超越任何时代的最高效力,而否认战争责任、拒绝对战争受害者进行赔偿,则是与公理相悖的,这正是对日索赔诉讼的一个充分的法律依据。
在德国,审理战争受害赔偿案件时,有的个案即使没有相关法律,也会依照“法的感情”、“正义的理念”等表现方式,以公理进行审判。
(作者单位:赣南师范学院)
注释
①康健:“中国战争受害者在日本各法院诉讼情况简述”,《战争遗留问题暨中日关系展望国际学术研讨会》,2004年9月。
②[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415页。
③《国际条约集(1872―1916)》,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年,第370页。
④刘同舜、高文凡主编:《战后世界历史长编》(1950―1951),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10页。
⑤张世欣编著:《浙江省崇山村侵华日军细菌战罪行史实》,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73页。
⑥[日]木下太郎:《九国宪法选介》,康树华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1年,第78页。
⑦程晓霞等编:《国际公法学习参考资料》,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