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_普遍道德和国际法_格老秀斯的国际关系思想_时殷弘
国际关系理论名解
1.理想主义:伍德罗·威尔逊,十四点计划,强调普世道德原则,重视国际组织、国际法和国际舆论的作用,主张自由贸易、民主体制和民族自决。
典型表现和产物是国际联盟。
自由主义人士认为,古典均势理论和秘密外交等欧洲大国惯用的国际关系原则是导致战争的重要原因。
世界需要的是一种新的秩序,即以在普遍道德指导之下、在国际法管理之下的新型国家关系代替权力政治,以主张公平正义的世界舆论代替寻求自我利益的秘密外交。
国际联盟的构思和实践把19世纪自由理性主义的原则应用于20世纪,希望以此将世界改变成为和平的乐土。
理想主义坚信,国际联盟及其集体安全的原则会成为世界免于战争的根本保证。
2.安全共同体理论:多伊奇指出存在两种安全共同体,即合并型和多元型。
前者指相互独立的政治单位组成了一个有统一政府的单一安全共同体;后者指由彼此分离并在法律上保持独立的政府组成的安全共同体。
多伊奇认为,社会交往培育新的认同,形成共同体观念,关心共同体命运,因此能够保证共同体成员间不仅不会开战,而且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端。
3.功能主义:戴维·米兰特尼。
针对欧洲一体化的研究,目的是研究国家之间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部分放弃主权进行跨国界的合作与联合。
功能主义提供的答案是,低位政治领域合作的成功可以使国家为实现国家利益将合作逐步扩展到高位政治领域,即在低位政治领域成功的合作是一体化的重要条件。
4.新功能主义:哈斯。
除了功能主义提出的因素外,还必须有国家内部政治精英和领导人物有意识的推动,政治意愿和政治行为才是区域一体化的至关重要的变量。
政治领袖的一体化一是和为此目的而采取的有意识的行动成为区域一体化的重要条件。
5.单极稳定论:认为在单极结构中,理性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极不可能采取战争行为。
主导国家没有必要使用战争手段,因为其他成本较低的手段足以实现国家目标;其他国家没有能力使用战争手段,因为主导国家实力太强,战争成本过高。
包括:霸权稳定论(吉尔平);权力过渡说(奥根斯基)。
格劳秀斯理论思想综述
师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论文摘要:格劳秀斯作为近代国际法的鼻祖,它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家以及国家相互交往的法律,主要包括实在法和自然成分。
国际法具有自然法的成分,它是在人类共同意识基础上,由全部或者大多数国家通过协议的方式,或暗示或明示制成的法律,不仅对和平时期有效,在战争时期也有效。
本文结合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理以及理论进行了简要的探究和阐述。
正文: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一、生平与著作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年4月10日出生于荷兰的德尔夫特,1645年8月死于德国的罗斯托克。
1599年,格劳秀斯带着博士学位和大金牌从法国载誉回国,在海牙担任大律师。
以后又进入政界。
1618年,格劳秀斯因卷入荷兰历史上一场罕见的政治与争端而被捕入狱。
后在其妻玛丽亚的巧妙安排下侥幸脱身,逃抵巴黎,受到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和宰相黎塞留的热情接待。
并于1623年2月26日从法国国王那里取得了归化证书。
从此之后,格劳秀斯便开始潜心著述。
1634年,格劳秀斯因受到瑞典女王克里斯丁娜的赏识而被任命为瑞典驻巴黎大使,这一职位是当时“瑞典外交部门最高职务”。
但由于瑞典的宰相特流忌其才能,使其到处受制。
1645年他被召回,在斯德哥尔摩受到盛大欢迎,但却没有新的任命。
他便决意退出瑞典,女王知道后特为其准备了一条船,并送到留培克。
但他乘坐的船在波罗的海遇到风暴,在波美拉尼亚海岸触礁。
上岸后,格劳秀斯精疲力蝎,乘坐一辆敞篷运货车希望到达卢卑克,但离开罗斯托克(Rostock)后不久,便卧病不起,1645年8月29日死于归国途中,时年62岁。
格劳秀斯的遗骸临时安葬之后,移葬于故乡德尔福特。
格劳秀斯曾以简洁的语句,为他自己写下T墓志铭:“Grotius Hie Hugo EstBatavum CaPtivus et ExsulLegatus regni,Suecia Magni, Tai.”意为:“荷兰的囚人及流放者并瑞典王国的公使胡果·格劳秀斯长眠于此”。
政治国际关系知识点
政治国际关系知识点政治国际关系是指各国之间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
了解和掌握政治国际关系的知识点对于我们认识世界格局、分析国际形势、推动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几个关于政治国际关系的重要知识点。
一、主权与领土完整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独立决定权和最高统治权的权力。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行政机构和法律体系,其他国家不得干涉其内政。
领土完整则是指国家领土的边界明确,其他国家应尊重其领土完整。
主权和领土完整是维持国际秩序和稳定的基础,也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
二、国际关系理论国际关系理论是对国家行为和国际关系的研究和解释。
其中,现实主义理论强调国家利益和权力之间的关系,认为国家是自利的,追求权力和安全;自由主义理论则强调合作与互惠,倡导国际制度和规则的建立;社会构建主义理论关注国家内部的社会因素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了解不同的理论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国际政治现象和各国之间的互动。
三、国际组织与机构国际组织是由主权国家自愿组成的,旨在解决国际问题、促进合作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
例如,联合国是最具代表性的国际组织,通过安全理事会、经济社会理事会等机构来处理国际争端和推动全球发展。
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也在推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国际法是国际社会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通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院等手段来约束国家的行为。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确保各国之间的互动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同时也为国际冲突的解决提供了渠道。
五、国际安全与冲突国际安全是指国家面临的来自其他国家或非国家行为的威胁和风险。
国际冲突是国际安全问题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之一。
冲突的形式包括领土争端、民族矛盾、宗教冲突等。
为了维护国际安全和缓解冲突,国际社会采取了诸如武装干预、军事打击、和平谈判等手段。
总结起来,政治国际关系知识点包括主权与领土完整、国际关系理论、国际组织与机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国际安全与冲突等内容。
现当代国际关系史 史殷弘
第一节 国际体系基本环境的变更
• 2.跨国价值取向的变迁和当代意识形态冲 突的萌发 • 王朝性、政治性或帝国性的“国际主义”
第五节 列强体系的巨大扩展与拿破 仑帝国的兴亡
• 3.导致拿破仑帝国败亡的国际政治机理 • 最一般道理 • 国际政治角度看,三大机理:
– 侧翼大国的决定性奋斗 – 海权对陆权的遏制 – 民族主义
第五节 列强体系的巨大扩展与拿破 仑帝国的兴亡
• 4.拿破仑战争的根本地缘政治结果和国际 力量格局结果 • 权势向欧洲两翼集聚,国际力量分布构造 依此走向极化,甚至出现了我们时代超级 大国的雏形
• 1.路德维希· 德约:《不牢靠的平衡——四 个世纪的欧洲权势斗争》
• 兰克对现代国际体系常在机理和运动模式 的首次揭示 • 德约对16世纪开始往后近400年的国际体系 机理和模式:欧陆均势与海外优势,欧陆 均势与侧翼大国 • 本章颇大程度上依据德约的著作
第一节 19世纪以前现代国际体系史 的理解范式和根本主题
4.理论化的基本种类和形式
• 两大种类:对现成理论的连贯的运用;理论性的 创造式宏观思考
• 两种形式:理论棱角显山露水,概念模式晦涩生 硬,“科学”模仿弊病丛生;隐含的而非明示的, 有机的而非教条的,倚重历史—哲理思考为特征 的经典方法而非迷信和滥用社会科学
第一节 历史研究的若干基本问题
5.重视和善于从事当代史研究
第三章 19世纪孕育的20世纪基本趋 势
• 重点问题 • 国际体系基本环境的变更
• 欧洲国际体系的急剧扩展和全球国际体系 的真正出现 • 国际权势结构的变更趋势 • 现代大众政治的国际政治效应的萌发 • 战争规模和战争技术的突飞猛进与其世界 政治影响
第一节 国际体系基本环境的变更
格劳秀斯--国际关系思想
胡果·格劳秀斯: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近代资产阶级国际法理论的奠基者。
代表作:《论捕获法》《海洋自由论》《战争与和平法》格劳秀斯经典思想表达:万民法:“所有国家或多数国家相互协议的结果以产生某些法律。
甚至与这类法律之产生不是为了单独每个人们共同的利益,而是为了一切这种共同体总体的利益。
这也就是称之为万民法的法,我们将这个名称同自然法区别开”。
国际法:“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
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国际政治表现的既不是国家间的完全的冲突,也不可能是全球利益的一致认同。
在国际政治活动中,国家的互动会受到它们所构成的国际社会的法规和制度的约束。
国家必须做的并不是推翻国家体系代之以人类的全球共同体,而是在国际社会中接受共存与合作。
----这种构想或许可看作是后来建立均衡体制、集体安全体制乃至国际组织的思想的来源。
●国家是一群自由人为享受利益和权利的结合的完善团体,国家在谋求公正同时,维护臣民自然权利,国家主权作为人民让渡出来的权利结合,实质是国家不受法律支配以及外来意志影响。
格劳秀斯是理想主义奠基人:《战争与和平法》巨作中:从立法的角度探讨如何消灭战争,以实现全人类的和平和幸福。
格劳秀斯第一次完整地提出国际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原则,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主体。
他所设想的国际社会的基础是法律上平等的国家,他所构建的“国际体系”是由国际规范和国际制度以及国际法共同发挥作用形成的,强调有秩序的合作,规范国家行为来实现国际和平。
《战争与和平法》的主要思想:--提出了国际社会学说,即无政府,有秩序,强调了国际法在规范国家战争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方面它反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认为国际关系不仅仅是权力斗争,国家之间还有共同的东西;--一方面又反对康德的世界主义,认为主权国家的存在是基本的事实,国际冲突仍然存在,是国家而非个人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
人大考研-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时殷弘
爱考机构 中国高端考研第一品牌(保过保录限额)爱考机构-人大考研-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时殷弘时殷弘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二级教授、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美国研究中心主任。
从事国际关系理论思想、国际关系史、战略理论、当今国际政治、中美两国对外政策和战略、东亚安全等方面的研究和教学。
1988年6月在南京大学获历史学博士学位。
曾任南京大学国际关系史教授(1993-1998)、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1998)、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国际关系教授(1998-2001)。
1996至2002年任中国美国史研究会会长。
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北卡罗来纳大学查帕尔希尔分校、德国东欧与国际问题联邦研究所从事累计两年半的独立研究,并曾作为访问教授多次在美国密执安大学和在美国丹佛大学、日本爱知大学和香港理工大学讲授研究生课程。
目前在中国人民大学讲授的课程为:国际关系理论思想、现当代国际关系史、国际关系思想史、国际政治经典文献导读、当代世界和中国研究方法、现代战略思想:从拿破仑到越南战争、战略原理与中国对外战略等。
历年来已发表的著作成果为:专著(独著)13部,包括《全球性挑战与中国》、《战略问题三十篇:中国对外战略思考》、《国际政治与国家方略》、《现当代国际关系史(从16世纪末到20世纪末)》、《国际政治——理论探究•历史概观•战略思考》、《从拿破仑到越南战争:现代战略十一讲》、《敌对与冲突的由来——美国对新中国的政策和中美关系(1949-1950)》、《美国在越南的干涉和战争(1954-1968)》等;编著《战略二十讲》;主编《战后世界历史长编第十一册(1956-1958)》;译著13部,包括《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马基雅维里主义》、《战争史》、《现代战略的缔造者——从马基雅维利到核时代》、《缔造战略》、《战争与和平的大战略》、《遏制战略》、《罗马帝国的大战略》、《腓力二世的大战略》等;学术论文、国际政治评论和台湾问题评论490多篇。
时殷弘 国际关系思想史复习题与答案总汇
1 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的自然状态是一种不存在公共权力、不存在法律、不存在道德规范的社会状态,在其中人与人之间互相侵害的可能性以及由此而来他们的互相疑惧、互相戒备几乎是普遍和绝对的,而这也同样适用于国家间的关系,因而国家生存的根本(甚至唯一)保障在于其对外权势的维持和增长。
因此,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基于人的“恶”性、人的欲望的“战争状态”。
洛克在格老秀斯自然法观念的基础上,提出在政府产生之前存在一种自然状态。
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依据理性平等地生活在一起,没有公共的最高权威行使裁判之权,但有理性的交往纽带和共同规范的社会状态。
”政府产生于自然状态中所有个人依据理性产生的共同契约,其职能在于保护和协调理性所规定的个人天然权利。
因此,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基于人的“善”性的和平、完美无缺的“有序的自由状态”。
卢梭的自然状态充满了浪漫主义色彩。
在卢梭看来,自然状态是没有权力欲望的智力未开化的野蛮人生活在丛林中的社会状态。
在自然状态中,人类彼此之间没有任何道德上的关系,也没有人所公认的义务,所以“他们既不可能是善的,也不可能是恶的,既无所谓邪恶也无所谓异德,自然人有的只是怜悯心和同情心,这种情感使得一切健壮的野蛮人,只要有希望在别处找到生活资料,就不会去掠夺幼弱的小孩或衰弱的老人艰难得来的东西。
这种情感的格言就是“要人怎样待你,你就怎样待人”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不受任何束缚的。
因此,卢梭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基于未开化的人的“非善非恶”的“蛮荒状态”。
2 自然法自然法的基本含义同中国古代思想中的“天人理论”相似。
早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就有了自然法的概念。
然而罗马帝国时期的斯多噶派首先将自然法做为一个哲学主题界定为永恒地支配整个人类的自然理性,即先验的天然伦理原则。
一方面自然法以人对其所有人类同胞的天然亲和倾向为基础,提供评判人的行为的永恒尺度,另一方面人由于具有理性而能够认识自然法,并遵照自然法来行动,因而使个人和社会能趋向完美。
中国国际问题高级讲坛2010—时殷弘
中国国际问题高级讲坛2010—时殷弘(20100109上午)时间:2010年1月9日9:00地点:人大明德国际楼408会议室主讲人:时殷弘时殷弘:非常高兴和大家讨论问题。
原来方副教授问我讲什么的时候我想讲中美关系,后来说讲大一点的,这一轮讲座的主题就是中国对外战略问题。
我讲一个比较大的,中国的大战略和对外战略问题。
大战略和战略,绝对不是无所不包的,我们的大战略和对外战略问题有一个最基本的任务,就是应对新的挑战。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周年,如果站在60周年的高地上看,可以说中国现在从台海两岸还需要中长期内统一之外,中国现在是一个内部统一和平、对外独立自主的巨型国家,而且我们经过近20年来的经济高速腾升和国际上的广泛参与,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当中名副其实的少数强国之一。
成就非常伟大,这个成就,如果我们在十年前是不敢相信的。
尤其在这个时候,我们大概要想起中国哲理和中国政治文化当中一个特别优秀的理念,这个理念现在特别盛行,这个理念是最传统的中国世界观要素之一,中国人看世界,从古到今,有一个理念最优秀,最为基本。
用西洋的方式来说就是支配宇宙万物的生物式的循环理念,就是有生有死、有兴盛、有衰落,有朝气蓬勃,也有老化。
这个理念是世界各国文明从来就有的。
这个理念是宇宙观、世界观,在悠久的中国历史上,就是王朝循环理念,也就是有成功和繁荣,难以避免地继之以衰落。
这个理念非常重要,邓小平一直到胡锦涛等中国政治领导非常重视。
对带领中国人民取得伟大成就的政治领导来说,这在他们心中,我猜必定相当重要,因为他们自己在改革时代以前,中国的不良治理当中的个人经历,再加上改革带来的充满困难的转变。
所以,这种意识、这种认识极为重要,保证了或者说参与保证了,抽象来说最宝贵的战略意识和战略素质,就是警觉、忧患感,还有勤勉精神、创新精神,因此中国争取在世界政经当中继续腾升的一大前提条件。
从这个视野来看,我们就可以看出,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从中国历史进入现代以来,什么时候进入现代?一次鸦片战争,有人说可能是第二次鸦片战争,有人说应该是甲午战争,有人说是五四运动,不管怎么样,中国历史进入现代,一方面我们面对的世界政治经济形势,从来没有比现在更有利于中国地位的腾升。
格劳秀斯理论思想综述
北京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论文摘要:格劳秀斯作为近代国际法的鼻祖,它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家以及国家相互交往的法律,主要包括实在法和自然成分。
国际法具有自然法的成分,它是在人类共同意识基础上,由全部或者大多数国家通过协议的方式,或暗示或明示制成的法律,不仅对和平时期有效,在战争时期也有效。
本文结合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理以及理论进行了简要的探究和阐述。
正文: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一、生平与著作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年4月10日出生于荷兰的德尔夫特,1645年8月死于德国的罗斯托克。
1599年,格劳秀斯带着博士学位和大金牌从法国载誉回国,在海牙担任大律师。
以后又进入政界。
1618年,格劳秀斯因卷入荷兰历史上一场罕见的政治与宗教争端而被捕入狱。
后在其妻玛丽亚的巧妙安排下侥幸脱身,逃抵巴黎,受到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和宰相黎塞留的热情接待。
并于1623年2月26日从法国国王那里取得了归化证书。
从此之后,格劳秀斯便开始潜心著述。
1634年,格劳秀斯因受到瑞典女王克里斯丁娜的赏识而被任命为瑞典驻巴黎大使,这一职位是当时“瑞典外交部门最高职务”。
但由于瑞典的宰相李特流忌其才能,使其到处受制。
1645年他被召回,在斯德哥尔摩受到盛大欢迎,但却没有新的任命。
他便决意退出瑞典,女王知道后特为其准备了一条船,并送到留培克。
但他乘坐的船在波罗的海遇到风暴,在波美拉尼亚海岸触礁。
上岸后,格劳秀斯精疲力蝎,乘坐一辆敞篷运货车希望到达卢卑克,但离开罗斯托克(Rostock)后不久,便卧病不起,1645年8月29日死于归国途中,时年62岁。
格劳秀斯的遗骸临时安葬之后,移葬于故乡德尔福特。
格劳秀斯曾以简洁的语句,为他自己写下T墓志铭:“Grotius Hie Hugo EstBatavum CaPtivus et ExsulLegatus regni,Suecia Magni, Tai.”意为:“荷兰的囚人及流放者并瑞典王国的公使胡果·格劳秀斯长眠于此”。
2020年智慧树知道网课《外交学概论》课后章节测试满分答案1
绪论单元测试1【单选题】(10分)“外交是运用智力和机智处理各独立国家的政府之间的官方关系,有时也推广到独立国家和附庸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更简单地说,是指以和平手段处理国与国之间的事务。
”这一定义出自哪部著作?A.《外交辞典》B.《韦伯斯特词典》C.《牛津英文字典》D.《外交实践指南》2【单选题】(10分)国际法的鼻祖荷兰人格劳秀斯的代表作是什么A.《战争与和平法》B.《现代外交学的发展》C.《使节及其职权》D.《国际法》3【判断题】(10分)外交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A.对B.错4【判断题】(10分)外交工作授权有限A.错B.对5【多选题】(10分)同外交学有交叉关系的学科有哪些?A.国际经济学B.国际法学C.外交史D.国际政治学6【单选题】(10分)在中国关于外交学译著最早的是《外交精义》,它是从哪种语言翻译过来的?A.法语B.日语C.英语D.俄语7【判断题】(10分)外交学是一门独立学科,因此和其他学科没有交叉A.对B.错8【判断题】(10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年)标志近代国际法的诞生。
A.对B.错9【判断题】(10分)和平与发展不再是当代世界两大主题A.错B.对10【判断题】(10分)外交被看作是“外交家的业务或艺术”,或是“谈判的科学或艺术”。
A.错B.对第一章测试1【单选题】(10分)在古希腊神话中,谁被崇拜为使节和传令官的庇护神?A.波塞冬B.宙斯C.赫拉D.赫尔墨斯2【多选题】(10分)外交的产生必须有如下条件为前提A.产生了国家B.人类文明的发展产生了各国共同认可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C.生产力的发展使各国之间的交往产生了必要性和可能性D.产生了阶级3【判断题】(10分)外交是现代才有的现象A.错B.对4【判断题】(10分)中国春秋时期的外交官已经有等级划分了A.对B.错5【判断题】(10分)罗马人给后世创立了一个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由法律规范的典范A.错B.对6【多选题】(10分)中世纪初期的外交特点是A.外交仍从属于军事B.外交权掌握在教皇手中C.外交具有欺骗、狡诈的风格D.出现领主外交和私人外交7【判断题】(10分)1455年雅典向热那亚派出第一个常驻使团A.错B.对8【判断题】(10分)马基雅弗利提出私人之间的道德规范不适用于国家,国王要加强自己国家的实力,单靠法律是不够的的,必须借助于武力A.错B.对9【单选题】(10分)谁第一个明确提出了国家主权的思想A.让•布丹B.萨道义C.格劳秀斯D.马基雅弗利10【判断题】(10分)英国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提出的国家主权学说挣脱了“君权神授”的束缚A.错B.对第二章测试1【判断题】(10分)当代即是指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时代A.对B.错2【多选题】(10分)联合国宪章最主要的准则可以归结为A.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B.主权平等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互不使用武力D.和平共处3【判断题】(10分)资产阶级的国际法一向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强迫的方法与和平的方法两种,即认为这两种都是可以采用的方法,都是正当的A.对B.错4【多选题】(10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法有A.斡旋B.谈判C.调停D.仲裁5【判断题】(10分)当代遵循的各种外交规则和惯例都起源于欧洲A.对B.错6【判断题】(10分)互相承认是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和出发点A.对B.错7【多选题】(10分)承认可以采取哪些方式A.单方面公开宣布B.双方发表联合公报C.单方面由一国领导人、外交部或外交代表发表声明D.单方面由一国领导人、外交部或外交代表发电报8【多选题】(10分)外交文书的形式包括以下哪几项?A.国书B.条约C.颂词D.照会9【判断题】(10分)按国际惯例,一国政府依照本国宪法程序进行的正常更迭也需要重新获得国际承认A.对B.错10【判断题】(10分)在国际实践中还有所谓“事实上的承认”,即不经过特别宣布承认的形式,双方建立起某种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联系A.对B.错第三章测试1【多选题】(10分)外交决策机构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组织和协调对外政策的实施B.制定对外政策C.最高外交决策者也是最高外交执行者D.负责驻外机构信息的中转2【判断题】(10分)美国的外交决策机构是美国国务院。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格劳秀斯(Grotius)是17世纪荷兰国际法思想家,他在其著作《海洋法》中运用自然法学说论述了国际法,把国际法从神学、不可分裂和可变换的观点转换成社会上由人类行为和实践确定的观点,从而提出新的法律思想。
此外,格劳秀斯还捍卫了国际公正,提出了等同的国际法的观点,以及国家主权的概念。
他的思想在现代国际法中仍然具有深刻的影响力,成为公认的国际法核心思想,因此他通常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格劳秀斯把国际法从神学观点转换成社会观点,提出国际法应建立在人类自由行为的基础之上。
他认为,国际法的发展应建立在基本的公正和道义准则之上,即“公平待人,态度端正”。
他强调,当涉及国际关系时,不可以能够遵守的原则就是“不得伤害他人”,一切的法律活动必须受这条准则的约束,任何人不得有损害他人的行为。
此外,他还提出了“等同”的国际法观点,认为国际法是普遍适用的,没有国家可以独占国际法,也不能受国家主权制约,而要以国际共识为根据。
格劳秀斯对国家主权有着自己独特的观点,他认为国家主权不仅仅是政治上的独立自主,还应该包含精神上的独立自主。
他强调,只有当政权的建立、维持和行使依照公正的双方自愿协议,国家才能称之为真正的主权国家。
同时,他指出,国际关系的行为规范应该涉及国家的双重主权,这双重主权是对国家内部安全性、与外部国家的稳定关系,以及进行国际法行为的能力的综合体现。
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和创新,他的著作《海洋法》给了国际法一种崭新的思维角度,把国际法从神学转换成了一种社会的、可变的法律思想,开创了国际法的新纪元,并成为国际法开创者和发展者的灵感来源。
时至今日,格劳秀斯仍然是国际法学科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人物,他的思想在国际法中继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综上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以自然法学说为基础,从社会实践视角出发,提出了以国家主权实质为公正原则,以普遍性和自由行为为基础的新的法律思想,他的思想在现代国际法中仍然具有深刻的影响力。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格劳秀斯(Grotius),1583年出生于荷兰,是17世纪最伟大的国际法学家之一。
他以论文《海洋权论》(Mare Liberum)闻名,并在1625年出版了其主要著作《国际法开篇》(De Jure Belli ac Pacis)。
他被认为是把国际法从经验原则的范畴中提升到了理性的层面,用他的话说,就是把国际法“由基督教改为哲学”。
从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中可以得到以下几个重要的观点:首先,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一体,并且视国际法同样重要。
他声称国际法是“天主赐予人类的普遍法律”,把它视为一种有效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将其看作是一套保护和控制国际关系的法律,以维护人类的和平。
他提出,只有当一个国家遵守国际法,才可以有效地保护它们自己的利益。
其次,格劳秀斯希望建立一个能够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机构,以便能够更有效地维护国际法的实施和遵守,他将这一权威机构称之为“全球警察”。
此外,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不仅是一种遵守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而且也是一种维护社会的法律。
他在其著作中提出,国际法不仅应该执行国家的约束,还应该实施社会责任。
他强调,国家间的关系应该加强,并且鼓励各国加强国际关系。
最后,格劳秀斯认为,尊重国际法是遵守国际法的最佳方式。
他认为,当一个国家遇到国际问题时,应该尊重相关的国际法,而不是立即发动战争。
他也主张尊重国际法的普遍性,禁止各国破坏国际法的实施。
当一个国家违反国际法时,他认为,其他国家有义务采取行动,直至侵权国停止其违法行为。
自17世纪以来,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已经对国际法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所提出的国际法原则已经成为当今国际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他将国际法从基督教改变为哲学,把它从一种宗教信仰提升到一种理性思维,使国际法摆脱宗教的束缚,更加符合世界的发展需要,这一想法不仅受到当时的国际法家们的肯定,也影响了后来的国际法思想。
此外,格劳秀斯还提出了新的宪法概念,建议建立一个国际宪法;同时,他还提出一种新的法律协议,鼓励国家在解决争端时遵守这些规则;他还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原则,将国际法及其原则的地位置于国家法律之上。
论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论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格劳秀斯(Hans Kelsen)是20世纪最重要的法学家之一,他对国际法的思考和贡献影响深远。
本文将探讨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包括其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以及格劳秀斯如何看待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实施的问题。
首先,格劳秀斯对国际法的定义是非常独特的。
他认为国际法是一种“次级法律体系”,这与国际法在传统国际关系学中的地位有所不同。
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应该作为国内法体系的一部分,而国家主权应当受到国际法的约束。
他主张国际法应当具有法律强制力,国家应该遵守国际法的规范。
其次,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强调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他认为国际法应当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例如法律的一致性、可预测性和适用性。
他强调国际法应当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以保障国际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同时,格劳秀斯也关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国际法应当与国内法兼容并协调。
第三,格劳秀斯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实施的问题给予了深入的思考。
他认为国际社会不仅由国家组成,还包括其他非国家实体,如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格劳秀斯主张国际社会应当建立一个共同的法律体系,以解决各种国际争端和矛盾。
他也承认国际法的实施存在一定的困难,但他认为通过加强国际法的教育和培训,以及建立国际法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提高国际法的实施效果。
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在当代国际法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他的独特观点强调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强制力,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他的国际社会理论也为国际关系学提供了新的视角,将国际法与其他国际社会行为融合在一起。
同时,格劳秀斯的理论也引发了一些争议,一些学者认为他对国家主权的强调过于绝对,忽视了国际社会的多元性和复杂性。
总之,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深刻影响了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
他的观点为国际法的定义、法律性质以及国际社会的构建提供了新的思考角度。
然而,格劳秀斯的理论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日益复杂和多元的国际社会。
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概述
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概述
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的最早的观念。
他最先采用了关于国际法的包容性观念,强调国家实践作为国际法的构成要素,以世界权利根基及彼此承认武断等原则为基础,传统地把国际法体系视作国际礼仪、习惯与伦理情操的统一,强调国际法的实践性。
格劳秀斯对国际法理论贡献最大,他为国际法理论体系上提出了一系列新概念:一是他首先把国际法架设在民族独立主权即民族权利的原则之上,强调一切主权国家的国际法的使用是一致的;二是他拥护法律的效力来源唯有由状态及其有关实践,认为一切国际行为均主要由实践生成,即以实践为国际法依据;三是他把国际法理论体系上提出“唯有法令”的理论,即国际法是指本国通过立法制定的法律;四是他强调国际法只是一种形式,而非一种本质的精神,即“形貌法”;五是他肯定世界权利的基础,以及国际社会因此受益,这些基础要求以承认彼此的武断作为其最高的原则。
从上述概述可以看出,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是否定传统中央主义、古典国际法思想,尊重国家实践,强调现代国际关系中彼此平等、和平相处、多边承认及互利共赢的重要性,为现代国际法理论建构奠定了基础,更加准确地反映了现代国际社会的演进趋势。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o以《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格劳秀斯是19世纪最重要的国际法理论家之一,他的国际法思想和其他同时期的法学家不同,为国际法发展提供了新的见解和洞察。
他对国际法的定义、构成、启示、规则、来源、原则、组织等方面都提出了独特的诠释和理解。
本文旨在通过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来探讨他如何影响了国际法学发展,并为当今国际法学提供借鉴和思考。
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是社会规范,基于双方的自愿将一切关系纳入法律范畴,以追求公正和平等的原则来实施的一套规则,用于在国际法上规范国家与国家间的关系,以及国家与非国家或非法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他的观点,国际法的真正构成是国际条约,这是包括国家之间定约和公约等订立的一系列条款和条约,这些条款和条约可以按照国际法要求完整执行。
此外,格劳秀斯还认为,司法裁决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司法裁决可以被视为一种司法实践,作为国际法的基础及其他原则的重要补充。
格劳秀斯还着眼于国际法的来源,他认为国际法是一种自然权利,而不是一种人为法律,他说:“国际法的根源在于这种自然权利,这是一种没有法律基础的自然权利,而不是通过人为法律来制定的。
”因此,他认为国际法就是这种自然权利所构成的一张完整性图,用以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与非国家或非法人之间的关系。
另外,格劳秀斯还着重于国际法的结构。
他认为,国际法的结构由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国家与非国家或非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这是国际法的两个基本结构。
此外,他还认为,国际法的原则主要来自于法律、政治和道德,这是国际法的三个主要原则。
此外,他还认为国际法的组织包括国际组织、国际社会和国际文化,这是国际法的三个主要组织。
由以上可见,格劳秀斯对国际法的定义、构成、来源、原则、组织等方面都提出了独特的诠释和理解,这些诠释和理解,大大推动了19世纪初国际法学的发展,成为当今国际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
论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论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论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论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战争与和平法》是胡果·格劳秀斯继《海洋自由论》之后,第一部系统阐释国际法的经典著作。
他以理性自然法为基础,由内到外地阐释主权学说,论证国家交往过程中的准则,构建了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律理论体系。
这种建立在理性自然法私权基础上的国家主权理论与国际法律关系规则给十七世纪以来的国际法启蒙和发展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
一、理性自然法思想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任何与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自然法是被所有国家至少是被文明国家(或相对文明的国家)所接受,‘普遍结果’只能是来自‘普遍的原因’,眼下除了被称作为‘人类共同意识’的理由外,几乎不能为如此具有一般性的结论找到任何其他理由。
[1]我们认为,格劳秀斯对自然法理性的界定,实际上是源于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处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不成文的道德习惯,来源于经验法则,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和普遍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适用于全人类(包括个人和国家)的。
在此基础上,格劳秀斯阐释了自然法之下所派生出来的个人权利,如生存权、躯体不受侵犯权、自由权、支配权、平等权等,认为如果发生侵害个人的行为,每个人都拥有惩罚的权利。
因此主权国家就像人一样,像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而国家的权力来自于私人惩罚权利的让渡,战争的正义性也在于维护受侵害国家的利益。
二、国家与主权学说(一)源于契约的国家学说根据格劳修斯的观点,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每个人都有一种天生的为了自我保存的同等的自然权利。
但是在社会化分工而产生的财产的分割和私有制的过程中,人们的自然权利陷入你争我夺的恐怖境地,这在事实上就会造成强者和弱者的两级分化,弱者无法对抗强者,所以就利用结盟权联合起来,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制定法律,维护自身利益。
[1]格劳秀斯所谓的弱者契约理论遭到学者们的批判和质疑,认为格劳秀斯的理论显然是歪曲了国家的本质,因为国家代表的恰恰是强者的利益,而不是弱者的利益,它是强者用来对付弱者的联合和反抗的工具。
(2021年整理)时殷弘各年题目分编
时殷弘各年题目分编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时殷弘各年题目分编)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时殷弘各年题目分编的全部内容。
正在整理中,请稍后.。
会陆续跟陈弢和哲人试着要一下.2008年1月一、术语解释(每项不得超过300字,6×7’=42)1,自然状态2,自然法3,修昔底德著《伯罗奔尼撒战争》4,19世纪自由国际主义5,《联邦党人文集》第6篇6,人民革命权观念二、简述题(每项不得超过400字,3×10’=30)1,简述马基雅维利的政治哲学。
2,简述《利维坦》第13章.3,简述伍德罗·威尔逊的国际政治观。
三、论述题(回答不得超过400字,15分)4,在格劳修斯看来,国际法从何而来,有何贯彻保障并且有何功能?他的这些论说体现了怎样的思想方法特征?四、为下列文献摘录撰写内容提要(13分)摘自罗伯特吉尔平:“政治经济学的性质”······经济关系的本质自由主义的基本····说2006年6月(最后一道:论述20分;前面的5道:简答题5×16’=80)1概述现实主义国际关系思想的基本信条、思想方法和精神风貌.2概述理性主义国际关系思想的主要历史脉络.3简述霍布斯自与洛克之各自的自然状态及其根本的理论意义。
(约300字)4为《联邦党人文集》第6篇写一概要(不超过300字)。
5介绍马克思《共产党宣言》第一部分“资产者与无产者”中的世界政治观(约300字) 6简要说明格劳修斯、洛克、边沁各自的理性(reason)概念或观念。
时殷弘老师教你如何读国关研究生
时殷弘老师教你如何读国关研究生时殷弘老师在整个中国国关学术界的地位和建树都足以让人景仰,几十年如一日的研究使得时殷弘老师的学术功底和水平都远远高于众人之上。
我很佩服的一个学长有一次向我说道:听时殷弘老师的课你耽误不得一分钟,要不你就完全跟不上节奏了。
他说,时殷弘老师知识之渊博,思想之深刻足以称得上是国关学术界的大师。
一直未曾目睹时老师的风采,但心里一直虔诚景仰。
这篇文章是时殷弘老师1996年与其研究生的一些对话,与其说是对话,更多的是时殷弘老师在教会大家如何读好国际关系专业研究生。
现在原文附上:1.必须非常清楚地认识到学制短,任务重,而且一般来说学生的基础有限,因此必须尽可能非常专心地致力于学业,排除任何必须排除的额外心理干扰和非学事务干扰。
2.怀抱必要的学问抱负或“雄心”,它既非过分不切实际的好高骛远和执迷幻想,更非得过且过的庸俗心态,满足于单纯“过关”或以拾取学位“敲门砖”为限。
只有怀抱足够的学问抱负或“雄心”,才能有把握获取起码的学业成就,也才能创造出或许远为更好的智识前景和择业机会。
到毕业时,每人都必须业已证明自己有了起码的“腾飞”,亦即至少整整一个等级地超过自己在先前一个学业阶段(本科生或硕士生阶段)里位于“同侪”之列的成绩或成就水平。
我在一次谈话中说过:“能不能在研究、思考、做学问方面有比较好的表现,非常重要的是除了最基本的、任何人都知道的决定性要素如勤奋、严谨之外,一定要有一个比较高的眼光,或者说抱负。
你时时要想到,我很可能做不到非常好,但一定要向比较高或尽可能高的目标努力。
因此,不能满足于在这个学校里、在同学中间是个什么地位。
要知道,在中国的甚至任何大学,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的研究水平都是比较低的。
不要觉得你在这个地方、这个方面很不错了,要看到国际水准,当然西方的即使较著名的大学里也有比较糟的学者、教授和学生。
不要以为你拿了班级、院级甚或校级三好学生就很了不起,实际上离国际先进水平还差得远。
智慧树答案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第一章1.第一部有完整体系的国际法著作是《战争与和平法》,其作者是()答案:格老秀斯2.国际法在西方文献中曾先后使用过“万国法”“国家间的法”等名称,首次使用“国际法”的学者是()答案:边沁3.下列关于国际法特征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答案:国际法是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行国际法的4.由于对国际法效力根据的不同认识,而产生了各种不同的国际法学派,主要有()答案:格老秀斯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5.国际法直接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答案: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国家间的关系6.现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是()答案:俄国十月革命7.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诸侯国之间的交往规则是()答案:一些国际法因素的萌芽,与现代国际法没有直接的联系8.以下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答案: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各国的协调意志的协议9.关于国际法的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答案:国际法独立于国际政治并不明显受国际政治的影响10.国际法的阶级性体现为()答案:各国统治阶级之间的协议意志第二章1.国际法渊源是指_______。
答案:国际法的表现形式2.________所提出的七项原则标志着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趋于完善。
答案:《联合国宪章》3.下列哪项不是国际强行法的特征()答案:条约抵触无效4.和平共处原则的含义()。
答案:指多种不同制度国家和平共处;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和平共处5.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公法学家的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的原因是下列哪些选项()答案:它是确认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它是某些规则存在的证据;它的法理具有权威影响;它是国际惯例存在的法律证据6.在国际法历史上,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是()答案:国际习惯7.当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发生冲突时()答案:《联合国宪章》的义务应优先履行8.下列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是()答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9.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答案:《联合国宪章》10.被作为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基本原则之首的原则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7 世纪可以说是现代历史上尤其多地 产生了思想大师的一个世纪 , 而雨果·格老秀 斯(1583 —1645 年)便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位 。 他学识广博, 才华出众 , 思想恢宏 , 在其众多 的作品中最具历史意义的是《公海自由论》 (1609 年)和《战争与和平法》(1625 年)。前 者成为帮助推翻先前葡 、西两国大洋垄断体 制的头号思想利器 , 宣告了现代世界第一条 延续至今的全球性原则 , 而后者一向被广泛 地认为是国际法体系的真正肇始 , 格老秀斯 则由此成为国际法的最主要创始者 。与此同 时, 他也是一位卓越的国际关系思想家 。按 照当时国际关系理论英国学派的泰斗马丁· 怀特和海德利·布尔得到广泛赞同的观点, 他
的主权国家体系内的国际关系提供一种新 的行为 规则 , 以限 制战 争及 其破 坏性 ④ 。 这样的规则既应当基于经主权国家间的协 议和惯例表现的有关各国明确和隐含的一 致同意 , 也应当基于中世纪基督教世界的 某些仍然应当 、也仍然(据他相信)能够贯 彻的普遍法律和道德规范 。 后一部分基础 的意义用一位研究者的话说 , 尤其在于给 战争行为赋予人性 , 哪怕是最起码程度的 人性⑤ 。 他提倡确立一套这样的法律来约 束国家行为 , 调节国家间的关系 , 并坚持国 家必须接受这些法律的约束 。他的这些观 点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得到体现 。
· 14 ·
欧洲 2000 年第 6 期
有责任为自己的需要不受束缚地去做任何事 情, 尤其是进行旨在维持国家安全和增长国 家权势的对外战争以及为打赢战争而结成国 际结盟 。这种信念到 17 世纪上半叶已导致 了黎塞留这样的“纯国家利益” ①(与君主个 人利益有别)论者和国际权术大师 。
但是 , 宗教改革时代是暴力横行 、战争 纷起的时代 , 初生的欧洲主权国家体系和 主权 、国家利益 、国家行动自由观念在将国 内暴力和战争更多地转移到国际舞台的同 时 , 也加大了它们的范围 、烈度和规模 ;而 与宗教改革和主权国家体系问世相伴的中 世纪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衰落 , 使事情更加 如此 。格老秀斯就出生在这样的“战争的 恐慌中” ②。 马丁·路德造反后约一个半世 纪 , 中西欧的 战火和杀 戮几乎连 绵不 断 。 格老秀斯出生时 , 西班牙和他的祖国尼德 兰联合省已经进行了几十年的战争 。在他 出生后不久 , 联合省执政 ———奥兰治的威 廉因内乱被暗杀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法 令规定国内所有异教徒居民须判死刑 , 法 国则发生了极其恐怖的圣巴塞洛缪之夜大 屠杀 。特别是 , 格老秀斯经历了欧洲历史 上从未有过的最为残酷和最具破坏性的三 十年战争 。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的 前言中这样写道 :“我看到制造战争的许可 证在整个基督教世界泛滥着 , 这甚至对野 蛮民族都是应该感到可耻的 ;我看到人们 为了微不足道的理由或根本没有理由就诉 诸武力 , 而一旦拿起武器 , 神法或人类法就 被抛到九霄云外 , 恰如一纸敕令让一个疯 子无法无天 , 无恶不作” ③ 。格老秀斯目睹 了三十年战争的巨大毁灭和破坏 , 也目睹 了越来越多的主权国家的形成壮大以及它 们的为所欲为 。 他承认没有可能重建传统 上由教皇和皇帝行使的跨国权力 , 连同由 此而来的跨国秩序以及中世纪的跨国法律 和道德规则 , 也承认没有可能取消和禁止 国际战争 。但他认识到 , 迫切需要给新生
随着宗教改革对中西欧统一的天主教
· 13 ·
会和教权至上观念的冲击和挑战 , 中世纪的 道德和法律规范虽然仍在相当程度上继续存 在 , 但已明显地走向衰落 ,而以王权君主利益 和君主对外行动自由为中心的国家主权 、国 家利益和国家行动自由观念应运而生, 并迅 速发展和流行起来 。尤其是在开始进行宗教 内战的法国 , 这一点表 现得特别明显 。 从 1562 年到 1598 年 , 法国至少发生过 9 次内 战 , 国家由此一片混乱 。残酷的战争使一些 有识之士认识到 , 不论是新教还是天主教都 不能取得完全的胜利 , 法国迫切需要建立国 内秩序 。对这些实际上代表初生的资产阶级 意愿的世俗思想家来说 , 保证国内和平与统 一的政治秩序高于一切 。他们呼吁建立以国 王为中心 、能将权力加诸于国内所有人和所 有教派的绝对政治权威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 下 , 国家主权理论得以产生和发展 , 其中最著 名的是让·博丹的理论 。他首先提出主权观 念 , 强调主权是一国(对他来说即君主)对内 对外绝对 、永久和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 。它 在职能 、权力和时间上不受限制 、不可分割 , 或者依据博丹的全面论述更准确地说, 它仅 受上帝意志 、寥寥几条绝对道德准则和王国 根本大法 、特别是王位继承法的限制② 。博 丹的主权理论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现实和政治 需要 , 被广泛接受 , 弘扬国家主权的思想随之 开始占据主导地位 。与此相应 , 最初萌发于 马基雅维利的“国家理由”(raison d' etat)即国 家利益观念在中西欧逐渐扩散 , 越益流行 ③。 国家利益和主权这两大观念结合起来, 合乎 逻辑地导致了这么一种信念 :国家有权利亦
格老秀斯的国际关系思想是理性主义 的国际关系思想 ⑥。 它们可以说都植根于 格老秀斯关于人的自然理性的哲学观念 。 他认为 , 人的本质属性是人的理性 , 而理性 的根本就是人的社会亲和性 , 或用他的话 说 , 是人“对社会(生活)的渴望” 。人的理 性是与生俱来的 , 不需要证明而客观存在 ; 人的理性与上帝的意志一致 , 因此人的理 性(按照格老秀斯的隐意)不需要上帝 。在 人的不同于动物的众多属性中 , 最根本的 是人具有按照理性标准与其他人组成社会 的天然倾向 , 而这种社会是和平 之一 ———国际关系理性主义或自由主义的头号 奠基人 ,而当今美国经典现实主义国际关系 理论家肯尼思·汤普逊则将他与 17 世纪的另 外两名政治思想伟人 ———霍布斯和洛克并 列 ,誉为现代国际关系思想的一位鼻祖① 。
① M ar tin Wight , International Theory :The T hree T raditions(N ew York , 1992), esp.pp .ix-x xiii;Hedley Bull ,“ T he Gro tian Concep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 in Herbert Butterfield and M artin Wight eds, Diplomatic Investigation (Cambridge , M ass, 1966), chapter 3 ;Kenneth W .T hompson, Fathers of International T hought (Ba ton Rouge , L ouisiana , 1994), chapter 8 .
国家主权 、普遍道德和国际法
本文将对格老秀斯的国际关系思想进行发 掘和阐释 , 展示其历史命运 , 并且指出其不 可忽视的深刻的当代意义 。
格老秀斯国际关系思想的 时代背景及哲学基础
格老秀斯国际关系思想的产生 , 连同 其内容和性质 , 与他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 的面貌和性质密切相关 。 当时 , 虽然封建 割据在欧洲仍然相当广泛地存在 , 但由于 随航海大发现而来的商业发展 、资本主义 的经 济关 系 的初 步 成长 、新的 社会 阶 级 ——— 市民 阶级的 形成 等一 系列 富有 世界 历 史意义的事态 , 在先进的西欧出现了市民 阶级和君主的有力的联盟 。这同在不少国 家近乎天翻地覆的宗教改革一起 , 使得先 前被大封建领主和教皇压抑的王权得到了 空前加强 , 而地方性和跨国性的封建权势 大为削弱 。到 17 世纪 , 西欧的大多数国家 已建立了专制主义政体 , 确立了王权至上 观念的统治地位 。 在这些国家里 , 国王掌 握全部的政治和宗教权利 , 并建立了全国 统一的军队和官僚行政机器 。 国王成为王 国的最高权威 , 没有任何外部力量能够在 其领土内挑战这种权威 。 这种权威提供了 形成和发展统一国家的一大前提条件 , 王 权的确立便成为逐渐形成的现代国家的象 征①。此外, 在从未有过专制制度的荷兰 和在此类制度特别短命的英国 , 统一程度 甚高的现代市场经济 , 加上有效和有力的 中央议会以及与政权合作并且大致统一的 教会 , 保证了那里的中央权力同样拥有对 内最高和对外独立的权威 。随着现代国家 在欧洲的形成 , 并且总的来说对那里尚存 的非现代国家(例如德意志诸邦国和 17 世 纪时的奥地利)占据优势 , 主权国家的交往 开始支配欧洲国际体系 。
国家主权 、普遍道德和国际法
会① 。由于人具有社会亲和性为其根本的 理性 , 所以自然法 ② 、即永恒支配整个人类 的先验的天然道德原则的根源 , 就是人的 自然理性 。自然法的内容包括不侵占他人 所有 ;将侵占的以及由侵占所生的利得归 还其所有者 ;信守承诺 ;补偿由自己的过错 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按照所犯罪过施以 恰当惩罚 ③ 。 对格老秀斯来讲 , 自然法是 建立在普遍的人类理性基础上的 , 它构成 一切人类法律(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共同基 础和根本来源 。 国际法起源于各国基于自 然法的共同同意 ④ 。国际法的基本内容在 本质上由自然法决定 , 包括维护国家主权 , 恢复他国被损之主权 , 遵守国际承诺 , 就自 己违背国际法的行为给他国造成的损害作 出补偿 , 按其罪过制裁他国违背国际法的 行为 。 总之 , 格老秀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 思想的基础是他的理性主义社会政治思想 和理性主义哲学 。 在这三者当中 , 以自然 法表现的 、人同其他人友好交往并结成有 序社会的天然倾向 ———人的理性 ———都占 有中心位置 。
① 乔治·霍兰·萨拜因 :《政治学 说史》(下), 商务印书馆 1986 年版 , 第 267 页 。
② William Ebenstain, Great Political Thinkers , 3rd edition (New York ,1960), chapter 13,“Bodin” .
③ Friedrick Mernecke, M achiavellism.The Doctrine of Rasion D' état and Its Place in Modem History (London, 1957),chapter 1—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