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看科索沃
科索沃独立的法律困境
科索沃独立的法律困境甄鹏从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宣布独立起,截至2009年8月底,共有62个国家承认科索沃独立,科索沃也已被批准加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
但是,科索沃的国际地位并未明确,决定其前途的关键国际力量——美国、欧盟和俄罗斯—态度没有任何改变。
科索独立的“既成事实”,实际上是由西方炮制出来的,对现有的国际法准则构成严重挑战。
科索沃独立违反国家宪法1991年8月27日,在克罗地亚战争愈演愈烈的情况下,欧共体召开外长特别会议。
会议决定召集南斯拉夫会谈,成立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5国的大法官组成,主持人是法国宪法委员会主席巴丁特,因此被称为巴丁特委员会。
巴丁特委员会出具的意见二和意见三,明确提到了国际法中的“占有原则”,认为:“无论何种情况,自决权决不能改变独立时的现存边界,当事国同意的除外”,“这个原则适用于所有共和国,既然《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二、四款规定共和国的领土和边界未经同意不得改变。
”根据占有原则,克罗地亚和波黑境内的塞族人无权行使民族自决权达到独立的目的。
2008年2月,科索沃宣布独立。
为了使科索沃独立合法化,有人认为:“科索沃是前南斯拉夫的联邦组成单位,巴丁特委员会并不禁止科索沃行使民族自决权。
”但《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社会主义共和国、马其顿社会主义共和国、斯洛文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以及作为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部分的伏伊伏丁那社会主义自治省和科索沃社会主义自治省、克罗地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和黑山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领土是统一的,由各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领土构成。
”由此可见,伏伊伏丁那和科索沃在塞尔维亚的范围内自治,各共和国是南斯拉夫的联邦组成单位。
还有人认为:“自治省可以像共和国一样委派代表参加议会两院、主席团、联邦执行委员会、联邦法院、宪法法院这些国家机构。
科索沃为什么不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
科索沃为什么不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承认科索沃独立的国家有多少,我不清楚,但是和中俄友好,本身民族情况比较复杂的国家是很难承认他的。
塞尔维亚人认为,科索沃是塞尔维亚的圣地,是塞族文明的摇篮,出于历史的原因和民族的感情,塞尔维亚不能放弃科索沃。
而从种族的角度来看,科索沃已越来越阿尔巴尼亚化了。
到1991年,科索沃的塞尔维亚人只占总人口的11%,而1961年时塞尔维亚人的比例尚占27.4%。
占人口少数的塞族人日益感到孤立和受排斥,阿族人则努力争取政治上的支配地位,民族矛盾不断加剧。
塞尔维亚决心不借一切代价阻止科索沃的独立。
之所以如此,从民族感情上说:“科索沃作为历史上第一个塞尔维亚王国的诞生地,谁放弃了它,谁就会在塞尔维亚人心目中成为千古罪人”。
但是,1999年美国为首的北约攻打了南联盟,造成现在的既成事实。
同样,欧洲看似是胜利者,其实带来的深远的不可预知的影响更大。
首先科索沃战争严重打击了刚成立的欧元。
第二,为欧洲部分民族情况复杂的国家开了一个险恶的先例。
科索沃于2008年2月17日正式宣布独立。
科索沃独立虽然在国际社会的预料之中,但依然让人惊爆眼球。
因为科索沃的独立打破了1999年科索沃战争所形成的由联合国和北约联合托管(由联合国特派团管理,北约领导的维和部队提供安全保障)的脆弱平衡,使巴尔干地区再次成为欧、美、俄各方势力拉锯角力的热点,不啻于激活了这个休眠多年的欧洲火药桶。
科索沃是1999年科索沃战争留下的政治畸胎,是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组织在未得到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打着“防止科索沃人道主义危机”的旗号,以武装打击逼迫前南政府签订城下之盟的结果。
科索沃战争也击碎了俄罗斯以拥抱资本主义回到欧洲大家庭的梦想。
所以,科索沃战争表面看去是美欧为首的北约和塞尔维亚的直面交锋,实际上是北约对俄威慑性地杀鸡儆猴。
科索沃战争之后,俄罗斯面临着北约东扩、欧洲TMD(战区导弹防御计划,Territorial Missile Defense)、颜色革命等连番挑战,逼迫普京总统直接同美欧摊牌。
国际法院科索沃案例的进程和意义
监督 下 走 向独 立 。许 多 人认 为 ,支 持 阿赫 蒂萨 里方 案 和科
索沃 独立 是 欧盟 的官 方政 策 。这其 实是 重大误 解 。20 07年 3 在 阿赫 蒂 萨 里公 布 他 的方 案 后不 久 ,欧 盟外 长 在德 国 月 不来 梅 召 开 非正 式 会议 。主 席 国随 后 发表 新 闻公 报 ,称 : “ 外交 部 长们 一 致欢 迎 阿赫 蒂 萨里 总统 自 20 年 2 以来 06 月
国际法 院科索沃案例 的 进 程 和 意 义
口 甄 鹏/ 文
0 0年 7月 2 1 2日,国 际法 院 院长小 和 田恒 在海 牙和 平
法 院就 “ 索 沃宣 布独 立 是 否符合 国际法 ”发 表意 见 。在 科 此前 后 ,塞 尔 维亚 展 开全 方 位外 交行 动 。耶雷 米奇 参加 了 在 德 黑 兰举 行 的不 结 盟 运 动第 l 次 部 长会 议 ,取 得 了这 5 个重 要 国 际组织 的支持 ; 总统 塔迪 奇利 用 出席 北京 奥运 会 开幕 式 的机会 , 向各 国领 导人 介绍 塞尔 维亚 的计 划 。 塞 尔维亚 诉诸 法 律 的要 求 合情 合理 , 非 常奇怪 的是 , 但 遭 到 了西 方 主要 国 家 的反 对 。20 0 8年 7月 ,美 国负 责 欧 洲 和欧 亚事 务 的助 理 国务 卿弗 里 德在 接受 美 国之音 采访 时
成 、6票反 对 、7 票弃权 的简单 多数通 过 了塞 尔维 亚起 草 4 的 决议 。美 国 、阿 尔 巴尼 亚 和 4 太 平 洋 岛 国投 反对 票 , 个
进展缓慢。荷兰因为斯雷布雷尼察屠杀的负罪感 ,要求塞
科索沃独立问题的法律考察
科索沃独立问题的法律考察1.从国内宪法的角度来看2006年9月,塞尔维亚的新宪法以54%的公投投票率通过并正式生效。
新宪法是全体塞尔维亚人民包括科索沃的阿族人在内的最高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任何人不得违反的。
科索沃是塞尔维亚的一个自治省,它的独立问题,首先要由塞国国内的法律决定,而塞尔维亚新宪法明确规定,只给科索沃实质性的高度地方自治,科索沃只是塞尔维亚不可分割的领土,对其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只能视为非法行径。
既然新宪法已经正式生效,因此科索沃此次的单方面宣布独立是明显的违宪行为。
但也许有人会对这次新宪法的生效提出质疑:首先,这次公投是在由联合国主持下由塞尔维亚与科索沃进行的科索沃地位谈判还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举行的。
在谈判还在进行的过程中,就贸然进行公投是不合适的。
再者,塞尔维亚宪法的起草没有科索沃阿族的参与,就由塞尔维亚族为主导制定,显然违反了民主原则。
让没有参与制定宪法的阿族人遵守宪法,阿族人肯定不会接受,也有权利不接受。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两点不妥之处:第一,塞尔维亚进行公投的对象是新宪法,并不只对科索沃的地位进行专门的投票表决。
任何国家都有制定宪法的权利,包括何时制定、如何制定以及生效程序,这都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完全由塞国自主决定。
塞尔维亚在这时候进行全民公投来表决是否通过新宪法并没有任何不合适的地方,其过程也是合乎法定程序的,这也正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运用。
第二,民主国家政治生活的通行规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新宪法的起草没有阿族人的参与,是否就不合法了呢?事实上,几乎所有的会议和重大文献的起草,都会有应到者未到的情况,民主程序也允许存在一定的缺席率,所以阿族的缺席并不会必然导致宪法起草的无效和违法,相反这正是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
难道阿族缺席塞尔维亚就不发展不前进了?!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2.从国际法律文件的角度来看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除了涉及到国内宪法的层面外,还涉及到国际层面的法律问题。
国际法上国家承认制度的新发展--以科索沃宣布独立为中心
摘要科索沃问题一直是世界时政热点,2010年7月22日,联合国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称科索沃单方宣布从塞尔维亚独立不违反国际法,该咨询意见对世界政治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以此为中心,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科索沃问题的根源及国际化过程,认为其实质是塞尔维亚和阿尔巴尼亚两个民族数百年民族矛盾和宗教冲突的延续和发展,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出于各自的利益频频进行干预,使得科索沃问题最终国际化。
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解读与评述该咨询意见,回顾该咨询意见案的进程,概括其特点与内容,最后认为该咨询意见案曲解了相关法律事实,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
第四部分以科索沃事件反观国际法上国家承认制度,认为国家承认制度在承认标准、国家产生方式、国家承认性质、新国家对国际规则的尊重等方面有新的发展,由此证明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不符合国际法,科索沃不具有主权国家的身份。
最后,国际社会是各国赖以生存的社会大环境,为了和平与发展,各国应与时俱进,在对新国家的承认问题上既要根据本国利益做出承认与否的决定,也要以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重视国家承认理论的新发展。
关键词:科索沃宣布独立;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国家承认制度AbstractKosovo’s independence has been the world's current hot, on July 22, 2010, the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put an advisory opinion, saying that Kosovo unilaterally declared the independence from Serbia was not violate with international law.The advisory opinion had a major impact on the world political situation.As Kosovo’s independence is a center, the structure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section describes the source of the problem of Kosovo and the international process. Its essence is the religious and ethnic conflicts between two centuries of Serbian and ethnic Albanian. The US-led Western countries intervened frequently for their own interests ,then Kosovo became the international focus. The second and third part read and comment on the advice of the advisory opinion. The case reviewed the process, summarized their characteristics and contents, concluded that the case of mis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ulting advice to the relevant legal facts, negative impact than positive impact. The fourth part focus on the events on the other hand. In this part, in my opinion, there were new development about the state recognize in recognition of standards, methods of national production, the nature of the state recognizes and the new state's respect for international rules and other aspects. Thus prove that Kosovo's unilateral declaration independence not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and Kosovo does not have a sovereign national identity. Finall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s the social environment of states. For the purpose of peace and development, countries should advance with the times. In the new issue of national recognition, it is necessary to admit it or not only according to their own interests to make a decision, but also to the image of a responsible power of the new emphasis on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theory.Key words:Kosovo’s independence; Advisory Opinion of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State-Recognition目录引言 (1)1 科索沃问题的根源及国际化 (1)1.1科索沃问题的根源及其演变过程 (1)1.1.1 二战之前的科索沃 (1)1.1.2 二战期间及二战之后的科索沃 (2)1.2科索沃问题的升级及国际化 (4)1.2.1 矛盾加剧阶段 (4)1.2.2 启动和谈阶段 (4)1.2.3 诉诸法律阶段 (5)2 国际法院咨询意见解读 (7)2.1 “科索沃宣布独立咨询意见案”的进程 (7)2.2 “科索沃宣布独立咨询意见案”的特点 (8)2.3 “科索沃宣布独立咨询意见案”的内容 (9)2.3.1 程序问题—管辖权与裁量权 (9)2.3.2 实体问题—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 (11)3 国际法院咨询意见评述 (14)3.1 国际法院咨询意见曲解的问题 (14)3.1.1 曲解“单方面宣布独立的主体” (14)3.1.2 曲解“符合与违背” (14)3.1.3 曲解“人民自决原则” (14)3.1.4 曲解“国家领土与主权完整原则” (15)3.2 国际法院咨询意见造成的影响 (16)3.2.1 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面临“颠覆性”的破坏 (17)3.2.2 安理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权威性和作用可能受到减损 (18)3.2.3 国际法院的威信与作用可能受到损害 (20)3.2.4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可能创立一个科索沃式的危险先例 (21)4 以科索沃宣布独立反观国家承认制度的新发展 (23)4.1 国家承认的标准 (24)4.2 国家承认的方式 (24)4.3 国家承认的性质 (25)4.4 新国家对国际规则的尊重 (26)4.5 以国家承认制度实证分析科索沃问题 (27)结论 (31)参考文献 (32)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文章与论文清单 (33)致谢 (34)引言2010年7月22日,联合国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科索沃单方面宣布从塞尔维亚独立一事不违反国际法,该咨询意见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广泛反响。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部分岛屿和海域的领土争端。
其中,中国与菲律宾在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争端尤为突出。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公约执行机构——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就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胜诉。
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2)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3)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问题。
2. 案件进程(1)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2)2013年7月,中国向国际海洋法庭提交了初步反对意见;(3)2014年12月,国际海洋法庭正式受理案件;(4)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作出裁决。
三、国际公法法律分析1. 领土主权问题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
然而,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中国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因此,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2. 海域划界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划定大陆架界线时,应公平解决划界问题。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黄岩岛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线。
然而,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实际情况,中国主张在黄岩岛附近海域划定一条符合实际地理情况、公平合理的海域划界线。
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采纳了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中国的合理关切,违反了国际法。
3. 海洋权益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附近海域的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
科索沃问题的历史由来与国际法思考
科索沃问题的历史由来与国际法思考宋丽弘《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03-02一、科索沃问题的历史由来欧洲火药桶,早已是巴尔干地区的代名词。
它虽然面积狭小,人口不多,却在近代的几百年的历史中没有安宁过。
即便是小小的科索沃,也积累了太多太久的历史恩怨。
(一)科索沃问题的根源[1]科索沃原是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的一个自治省,面积一万多平方公里,人口约200万,其中阿尔巴尼亚族约占90%,其余有塞尔维亚族、黑山族和土耳其族等。
历史上科索沃的先民为巴尔干半岛的伊里利亚人,这就是今日阿尔巴尼亚人和塞尔维亚人的共同族源。
公元6-7世纪,南斯拉夫各族带着斯拉夫文化先后来到巴尔干半岛,他们与当地本民族长期混居生活,使大部分居民逐渐接受了他们的文化,塞尔维亚人就是他们中的一支。
而有些伊利里亚人则固守自己的传统不受外界干扰,成为未被同化的少部分人,而后这些人逐渐形成了今日的阿尔巴尼亚人。
事实上,阿尔巴尼亚境内的阿尔巴尼亚人的先民也是伊利里亚人。
14世纪奥斯曼帝国进入科索沃地区,为了推行伊斯兰教,对当地的居民采取了信教自由的“宽松政策”。
他们对信奉伊斯兰教采取优待政策,但对这里信奉东正教的塞尔维亚人和皈依天主教的阿尔巴尼亚人收取高额的税收。
当然这种税收一般人是无法承担的,可是如果改信伊斯兰教则不上税。
面对这种不公平的民族宗教政策,两个民族采取了截然不同的两种选择。
阿尔巴尼亚人在交不起税收的情况下,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接受了伊斯兰教,成为穆斯林教徒。
而塞尔维亚人则选择了另一种既不失去自己的信仰,也不交税的抵制做法——离家出走,保持自己的宗教信仰。
在此后的几个世纪中,他们为了保持基督教信仰而不得不踏上背井离乡的漫漫之路,投靠到基督教统治区去。
仅17-18世纪,就有3-4万塞尔维亚人转移到哈布斯堡帝国的匈牙利地区和亚得里亚海的克罗亚地区。
但是留在该地的信奉东正教的塞尔维亚人并没有遭到迫害,宗教场所也保持完好。
但走出者留下的土地和房屋却被土耳其统治者分给了改变信仰的阿尔巴尼亚人,同时将生活在邻国的阿尔巴尼亚人迁入科索沃。
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分析——兼论民族自决权
规定科索沃有选择独立的权利 。相 反, 从它对科 的临时安排
和未来地位愿意做出的努力的表述 中, 我们几乎只能推导出
的最 可 能 的结 论 就 是 : 索 沃 在 当时 并 且 今 后 都是 塞尔 维 亚 科 领 土 的一 部 分 , 尔维 亚 对 科 索 沃 的主 权 没有 中 断并 将 继 续 塞 延续 ; 联合国对科索 沃设立 的国际 民事存在只是为其提供保 护 措 施 的 一 段 临 时 时期 ; 来 之 科 索 沃 应 在享 有 高 度 自治 的 未
[ 作者简介 ] 赵琪( 9 1 , , 士, 17 一)女 硕 讲师 , 究方 向为 国际法学、 研 诉讼法学。
2 0 年 2月 1 08 7日, 科索沃议会举行特别会议 , 通过了一
项 独 立 宣 言 , 布科 索 沃脱 离 塞 尔 维 亚 成 为 一 个 ‘ 立 、 权 宣 独 主
国和俄罗斯三方启 动新一轮年 8 从 07 月起 , 塞尔维亚和科索沃就科 最终地位解决举行了多轮谈判 ,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 , 但 谈判最
盟 共 和 国 以及 该 区域 其 他 国家 的 主权 和 领 土 完 整 的承 诺 ’决 ,
基础上交 由科索沃人 自己实行 内部管理 。 科索 沃议会通过的 《 独立宣 言》 认为科索沃的独立符合联合 同 14 24号决议的结
论 , 才是真正违 背了该决议 的原则和精 神。
定“ 在科索沃建立一个临时行政 当局( 特派团 )使科索沃人民 ,
轰炸 。6月 3日,南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议会接受 了和平协
议, 同意南 联 盟 军 队撤 出科 索 沃 。 6月 1 日, 合 国安 理 会 通 0 联
过 14 2 4号决议 。由此 , 科索沃成为联合目的托管地 , 对其的 实际控制权转 由联合 国临时行政 当局特派团实施 。 在 14 2 4号决议 中, 安理会重 申所有国家 “ 对南斯拉夫联
科索沃战争实践报告(2篇)
第1篇一、前言科索沃战争是1998年至1999年,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南联盟)与科索沃民族解放阵线(简称科索沃解放军)之间爆发的一场武装冲突。
这场战争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暴露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的诸多问题。
本文通过对科索沃战争的分析,旨在探讨战争的起因、过程、影响以及国际社会在其中的角色,为我国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
二、战争起因1. 民族矛盾:科索沃地区长期存在阿尔巴尼亚族和塞尔维亚族之间的民族矛盾。
在冷战时期,南联盟对科索沃实行了民族压迫政策,导致民族矛盾不断激化。
2. 政治因素:1990年代,南联盟国内政治形势动荡,各民族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阿尔巴尼亚族要求独立,而塞尔维亚族则坚决反对。
3. 国际干预:冷战结束后,北约等西方国家开始插手科索沃问题,支持阿尔巴尼亚族独立。
这一行为加剧了地区紧张局势。
三、战争过程1. 1998年2月,科索沃解放军在科索沃地区发起武装起义,与南联盟军队展开激战。
2. 1998年6月,北约开始对南联盟实施空中打击,以迫使南联盟政府停止对科索沃解放军的军事行动。
3. 1999年3月,北约对南联盟实施全面空袭,战争进入高潮。
期间,北约飞机多次误炸平民目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4. 1999年6月,北约与南联盟达成停火协议,科索沃战争结束。
四、战争影响1. 人员伤亡:战争期间,科索沃地区共有约10万人死亡,数十万人流离失所。
2. 经济损失:战争导致科索沃地区经济严重受损,基础设施遭到严重破坏。
3. 地区安全:战争结束后,科索沃地区局势依然不稳定,阿尔巴尼亚族与塞尔维亚族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
4. 国际关系:科索沃战争暴露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的诸多问题,如国际干预、人权问题等。
五、国际社会在战争中的角色1. 北约:北约在战争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对南联盟实施空中打击,迫使南联盟政府停止军事行动。
2. 联合国:联合国在战争期间发挥了调解作用,但未能阻止战争的爆发。
科索沃独立事件的国际法分析
科索沃独立事件的国际法分析——兼谈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影响2010年7月22日,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总部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就科索沃于2008年单方面宣布从塞尔维亚独立一事发表咨询意见,称此举"不违背国际法"。
尽管该咨询意见并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但它还是在国际社会产生了普遍的反响。
科索沃政府表示“欢庆胜利”,科索沃总理特哈契表示,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标志着科索沃在争取独立的道路上取得了“历史性胜利”,它向全世界宣告了科索沃的独立。
塞尔维亚政府则表示坚决反对,塞尔维亚总统鲍里斯·塔迪奇在咨询意见发布后公开表示,塞尔维亚绝不会承认科索沃独立。
美国政府表示支持,美国国务卿希拉里表示:“我们呼吁所有国家不再纠缠于科索沃的地位问题,而是积极参与到维护巴尔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去,我们呼吁尚未这样做的国家承认科索沃的独立”。
俄罗斯政府则表示不认可,俄罗斯外交部22日发表声明,认为国际法院咨询意见没有为科索沃独立提供法律支撑,俄方不承认科索沃独立的立场没有改变。
与此同时,咨询意见还在学术界乃至民间重新燃起了各方对“科索沃独立”这个曾经的热点问题的极大地兴趣,网上发表的意见极其热烈。
在本文中,笔者打算就科索沃独立事件的背景与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出台、该事件中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以及国际法院就此发表咨询意见所产生的影响作出一番梳理和分析,就教于学界的同仁。
一、科索沃独立事件的背景与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出台科索沃位于塞尔维亚共和国西南部,面积10887平方公里,与阿尔巴尼亚、马其顿两国毗邻,人口约200万,其中90%以上是阿尔巴尼亚族人,其余为塞尔维亚族人和黑山族人。
在南斯拉夫联邦时期,科索沃是塞尔维亚共和国管辖下的自治省。
一个比较特殊情况是,在科索沃地区占人数绝对多数的阿尔巴尼亚人,在整个南斯拉夫却只是附属于塞尔维亚、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三个主要民族的少数民族,这也导致了科索沃地区始终弥漫着要求实行高度民族自治的呼声。
专题报告科索沃事件与国际法
问题
如果坚持置身事外就存在着成为大屠杀种 族清洗甚至种族灭绝的旁观者,成了事实 上的同谋 如果出面干预也许能减轻这类暴虐现象, 然而即使进行了干预有时也意味着在支持 国内冲突:一旦这样做了国际社会也许只 是在帮助这个国家的体制上实现进一步的 分裂 To be or not to be,that is a question
科索沃战争
在苏联东欧剧变的推动下,南联邦也一分为五。 受此刺激,1991年阿族通过了没有得到塞尔维亚 和南联盟认同的全民公决,成立了“科索沃共和 国”。1998年2月28日,科索沃战争爆发。 由于南联盟未能在欧盟、美国的介入下与科索沃 达成和平协议,1999年3月24日晚8时起,北约开 始了对南联盟长达70多天的大规模空袭。 在空袭的巨大压力和俄罗斯、芬兰等国的斡旋下, 1999年6月9日,塞尔维亚和北约的代表签署了协 议,南联盟军队撤离科索沃,米洛舍维奇在战后 不久的选举中下了台。根据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 科索沃在联合国托管下实行“高度自治”。
问题
1.实际的领土主权者:国内自治机构缺位,是完 和排他的领土权威。问题在于:这是否是联合 国的权力? 2.国际化领土的适用法。所管理领土的国内法秩 序和联合国法律秩序密切连结,产生了一种自成 一类的法律制度。问题在于:属于国际法还是国 内法? 3.联合国特派团既是联合国的一个机构,也是代 表或者代替国内机构的一种权威。问题在于:谁 来约束联合国管理权威?向谁承担责任?
维和行动:六章半措施
联合国维和行动,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 全之宗旨和职能过程中最重要的实践发展,但联 合国宪章并未明确规定。 使宪章第43条和第47条的联合国军、军事参谋团, 成为自宪章生效以来迄今尚未发挥实效性的“具 文”条款之一,显然不能认为体现了制宪者的原 意。从条约有效解释来看,更可以认为维和行动 与该两条款有隐隐约约的抵触之意。 通常被称为介于宪章第六章和第七章之间的“六 章半”措施。
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问题分析
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问题分析引言: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议会通过独立宣言,宣布脱离塞尔维亚,成立独立的“科索沃共和国”,并获得了69个国家的承认。
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中的美、英、法已明确表示承认,美国甚至已经在科建立大使馆。
而中国的表态是:对此“严重关切”呼吁双方谈判,在国际法框架内解决问题。
即暂时不予承认,亦不考虑何时予以承认或明确表示拒绝承认。
俄罗斯则表示强烈反对,塞尔维亚政府已经宣布绝不放弃科索沃的主权,准备采取多项制裁措施,但保证绝不使用武力阻止科索沃的独立。
科索沃宣布独立对国际社会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在其后不久发生的俄格武装冲突及在俄罗斯支持下的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事件亦被普遍认为是对美英等北约国家支持科索沃独立的回击。
迄今为止已超过两年时间,其国家地位尚未的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短时间内亦不会被批准加入联合国。
科索沃独立涉及到国际法多个方面的问题,笔者将在本文中予以分析。
正文:一、科索沃独立背景科索沃原为前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一个自治省,人口的90%为阿尔巴尼亚族人,塞尔维亚族人,克罗地亚族人,土耳其族人和黑山族人不足10%。
科索沃是阿尔巴尼亚族人和塞尔维亚族人共同的发祥地之一,该地区在历史上曾数次易手,成为过多个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最终于1912年,第一次巴尔干战争结束时由奥斯曼帝国划归塞尔维亚。
之后塞尔维亚于1918年加入塞尔维亚人、克罗地亚人和斯洛文尼亚人王国(即后来的南斯拉夫王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轴心国占领了南斯拉夫,科索沃并入了由意大利所控制的阿尔巴尼亚。
战争期间,大量塞族人被阿族武装驱逐出科索沃。
战争结束后,科索沃重归南斯拉夫,铁托政权将科索沃设立为塞尔维亚的自治区(后又改为自治省),并给予当地阿族人地方自治,当地塞族人则认为科索沃所实行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对塞族的歧视。
其后,由于民族矛盾激化,塞尔维亚领导人米洛舍维奇对科索沃的强硬政策导致了大规模武装冲突,北约的介入则演化成了科索沃战争,大量阿族人与塞族人在战争中沦为难民。
俄罗斯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8年2月17日,南奥塞梯宣布独立,随即得到俄罗斯政府的承认。
这一事件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科索沃问题再次成为焦点。
南奥塞梯独立事件后,国际社会对俄罗斯的法律地位产生了疑问,俄罗斯在处理这一事件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科索沃事件”为背景,探讨俄罗斯在这一事件中的法律立场和行动。
二、俄罗斯的法律立场1. 遵循国际法原则俄罗斯在处理“科索沃事件”的过程中,始终强调遵循国际法原则。
俄罗斯政府认为,科索沃的独立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侵犯了塞尔维亚的主权。
2.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俄罗斯政府强调,科索沃的独立行为侵犯了塞尔维亚的主权,破坏了国际社会公认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俄罗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领土分裂,认为科索沃问题必须通过和平谈判解决。
3. 反对双重标准俄罗斯政府指出,西方国家在科索沃问题上的双重标准。
一方面,西方国家强调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科索沃独立;另一方面,在俄罗斯领土问题上,西方国家却采取双重标准,对俄罗斯施加压力。
三、俄罗斯的法律行动1. 支持塞尔维亚俄罗斯政府在国际舞台上积极支持塞尔维亚,要求国际社会尊重塞尔维亚的主权。
俄罗斯多次表示,科索沃的独立行为侵犯了塞尔维亚的主权,呼吁国际社会采取行动,阻止科索沃的独立。
2. 参与国际谈判俄罗斯政府积极参与国际谈判,推动科索沃问题的和平解决。
在联合国安理会关于科索沃问题的多次讨论中,俄罗斯均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 加强与塞尔维亚的合作俄罗斯政府加强与塞尔维亚的合作,共同应对科索沃问题。
两国在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展开了广泛合作,共同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四、案例分析1. 俄罗斯的法律立场具有合理性俄罗斯在处理“科索沃事件”中的法律立场,符合国际法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
俄罗斯政府强调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双重标准,具有合理性。
2. 俄罗斯的法律行动具有成效俄罗斯在处理“科索沃事件”中的法律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透视
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透视科索沃,这个巴尔干半岛上的小国,近年来一直备受国际社会。
其“独立”声明及后续行动引发了国际上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对科索沃“独立”的合法性进行深入探讨。
我们需要了解国际法中关于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的重要原则。
根据国际法,国家主权、平等自愿与和平友好是确定一个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基石。
具体而言,一个新国家能否合法地独立,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其中包括: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受侵犯;国家内部政治统一,不受外部势力干涉;以及国家独立是自愿和平的。
在科索沃问题上,我们需其政治、经济、文化现状以及国际社会的反应。
科索沃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时期,作为自治省存在于南斯拉夫联邦中。
然而,2008年,在未得到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情况下,科索沃宣布“独立”,这一事件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尽管如此,科索沃的“独立”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西方国家的支持。
对于科索沃的“独立”,国际社会反应不一。
联合国作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组织,对科索沃的“独立”持谨慎态度。
尽管联合国承认科索沃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框架内的自治地位,但对其“独立”声明并未给予正式认可。
欧盟等西方国家对科索沃的“独立”表示了一定程度的支持与认可,但国际社会对此仍有大量质疑与反对之声。
在总结中,我们可以看出,科索沃的“独立”并未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
尽管其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其“独立”地位并未得到所有国际组织和国家的认可。
在此背景下,我们应该认识到科索沃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
任何单方面行动都可能对地区稳定和国际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未来,对于科索沃问题,国际社会应秉持和平、公正和协商的原则,尊重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同时科索沃地区的稳定和发展。
科索沃应继续积极推进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改革进程,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沟通和合作,以寻求更多理解和支持。
科索沃的“独立”问题仍然是一个复杂的国际法问题,需要各方保持克制,通过对话和协商寻求和平解决方案。
中国为何不承认科索沃
中国为何不承认科索沃
为什么中国不承认科索沃(为什么中国不承认科索沃共和国)。
很多人还不知道。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1.中国不承认科索沃的原因:因为科索沃是从塞尔维亚割下来的一块肉,相当于我国的台湾省。
2.塞尔维亚从未承认台湾省是一个国家,我们的立场一直是科索沃是塞尔维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CNCA”)是国务院授权负责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的机构,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一些重要的认证认可公告和信息。
4.因为科索沃本身只是一个自治省,如果它独立了,世界秩序和国家秩序就会完全混乱。
5.主要信息:科索沃(英语:科索沃,阿尔巴尼亚语:科索夫?塞尔维亚语:)名字来源于塞尔维亚语“黑鸟之地”。
6.因为科索沃本身只是一个自治省,如果它独立了,世界秩序和国家秩序就完全乱了。
科索沃战争中的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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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 以 几乎完全相同的措辞规定了关于“侵略”的定义。其中第二部分“危害人类 和平及安全罪行”中的第15 条第2 和第3 款规定:“侵略是指一国使用武力侵 犯另一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或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 方式使用武力; 一国违反宪章的规定而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初步 证据。”该条第4 款进一步规定:“在第2 和第3 款规定得到应有考虑的情况下, 任何下列行为, 不论是否宣战, 都构成侵略行为: 一国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 一国的领土, 或因此一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 不论时间如何短暂, 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国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一国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领土, 或 一国对另一国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一国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的陆、海、空 军或商船和民航机; 一国以其领土供另一国使用, • 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 是以联合国大会一致同意的决议使之生效的。尽管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不具有 法律约束力, 但一致同意的方式却充分说明了该决议所宣示的关于“侵略” 的定义是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依据上述条约规定, 可以认定, 以美国为 首的北约组织对南联盟的大规模空袭违反了《联合国宪章》, 是一场侵略战 争, 构成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 中的第5 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性质的理由, 不论是政治性、经济性、军事性或 其他性质的理由, 为侵略行为作辩护; 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 侵略 行为引起国际责任。”国际司法实践也支持这一观点。在“纽伦堡国际军事 法庭审判案”中, 纽伦堡军事法庭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一系列的国际文件 规定侵略战争是一种国际罪行。在对这些国际文件规定的调查和解释的基础 上, 国际法庭在判决书中称:“破坏和平罪, 即侵略战争, 是最大的国际性罪行, 是‘全部祸害的总和’,因为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 没有国际战争便不 会有杀伤、破坏、奸淫、掠夺、虐待俘虏、残害平民以及其他种种战争罪行。 •
国际十大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尼加拉瓜诉美国案1984年,尼加拉瓜在美国诉尼加拉瓜政府案中,要求美国赔偿因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失。
此案是国际法中关于国家责任和战争法的典型案例。
最终,国际法院判定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要求美国赔偿损失。
二、波斯湾战争案1991年,波斯湾战争爆发,伊拉克入侵科威特。
此案涉及国家主权、战争法、国际人权法等多个领域。
国际法院判定伊拉克对科威特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要求伊拉克撤军并赔偿损失。
三、科索沃战争案1999年,科索沃战争爆发,北约对南斯拉夫进行空中打击。
此案涉及国家主权、战争法、国际人权法等多个领域。
国际法院认为,北约的行动违反了国际法,但并未要求北约赔偿损失。
四、朝鲜半岛战争案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
此案涉及国家主权、战争法、国际人权法等多个领域。
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要求朝鲜撤军。
最终,朝鲜战争结束,但双方并未签署和平条约。
五、以色列诉巴勒斯坦案2004年,以色列诉巴勒斯坦案在国际法院提起。
此案涉及国家主权、战争法、国际人权法等多个领域。
国际法院认为,以色列在巴勒斯坦地区的行动违反了国际法。
六、东帝汶案1999年,东帝汶独立运动爆发。
此案涉及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战争法等多个领域。
联合国通过决议,支持东帝汶独立。
最终,东帝汶成功独立。
七、阿根廷诉英国案1982年,英国与阿根廷爆发福克兰群岛战争。
此案涉及国家主权、战争法、海洋法等多个领域。
国际法院认为,英国对福克兰群岛的主权主张不符合国际法。
八、伊朗诉美国案1979年,伊朗发生伊斯兰革命,美国驻伊朗大使馆被占领。
此案涉及外交关系法、国际人权法等多个领域。
国际法院判定美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要求美国赔偿损失。
九、欧洲人权法院案欧洲人权法院成立于1959年,是欧洲人权公约的执行机构。
此案涉及欧洲人权公约、国际人权法等多个领域。
欧洲人权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例,确立了欧洲人权标准,对欧洲国家的人权保障产生了深远影响。
十、国际刑事法院案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成立,旨在追究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等国际罪行。
科索沃独立不构成国际法上的先例
法制日报/2008年/2月/24日/第014版环球・七日谭科索沃独立不构成国际法上的先例贾兵兵2月17日,科索沃议会召开特别会议,通过了科索沃独立宣言,单方面宣布科索沃独立。
科议会议长克拉斯尼奇宣称,科索沃将成为一个“独立、主权和民主国家”。
科索沃宣布独立后,塞尔维亚方面迅速作出反应。
塞尔维亚总统鲍里斯・塔迪奇说,科索沃宣布独立是“单方面”和“非法”的行为,“塞尔维亚永远不会承认科索沃独立”。
俄罗斯外交部当天发表声明指出,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损害了塞尔维亚共和国主权以及《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的原则和精神。
美国国务院2月17日也发表声明。
美国总统布什18日说,科索沃现在是“独立的”国家。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则在2月1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此表示严重关切。
他指出,“科索沃问题的解决事关巴尔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及安理会的权威和作用;中国一直认为,塞、科双方通过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均可接受的方案是解决科问题的最佳途径;科方采取单方面行动的做法,可能产生一系列后果,给巴尔干地区和平与稳定以及在科实现建立多族裔社会的目标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这个发言涵盖了整个事件的各个方面,也反映了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
可以说,科索沃从1999年开始,一直处于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国际保护、管理机制之下。
从2001年起,这个机制开始将立法、行政、司法权力逐渐转移到科索沃人手中,但是科索沃政治前途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如今,科索沃宣布独立,从国际法角度而言,这种“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仅仅只是一个特例。
政治解决一直是科索沃各方和国际社会共同接受的唯一方式1999年6月10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244号决议,要求通过政治进程来建立一个“临时政治框架协议”来解决科索沃地位问题。
同时,明确要求尊重(当时的)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的领土完整。
2001年,联合国科索沃使团颁布了“宪政框架”,出现了科索沃议会和自治政府;但是,根据第1244号决议,联合国科索沃使团仍保留了决定性的主权权力。
“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评析[13页]
“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评析余民才一、“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案件背景及特点科索沃原为塞尔维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塞尔维亚)的一个自治省,当地90%的居民是阿尔巴尼亚族(以下简称阿族)人。
1999年科索沃战争结束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下简称安理会)通过《第1244(1999)号决议》(以下简称《第1244号决议》)在科索沃建立了一个过渡行政机构———联合国驻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UNMIK),由其代管该地区的行政事务。
自2005年底开始,联合国秘书长特使阿赫蒂萨里以及美国、欧盟和俄罗斯三方的代表组织塞尔维亚与科索沃双方的代表就科索沃未来的地位问题进行谈判,但均无结果。
2007年11月17日,科索沃地区选举了科索沃议会;2008年2月17日,UNMIK下设的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
这一行为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国纷纷做出反应。
美国和许多其他西方国家立即承认科索沃独立。
而塞尔维亚表示,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公然侵犯”了塞尔维亚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俄罗斯、西班牙、罗马尼亚、越南等国于2008年2月18日先后发表声明,谴责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称此举违反了国际法。
2008年10月8日,联合国大会(以下简称联大)应塞尔维亚的请求投票通过《第63/3号决议》,要求国际法院就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的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2008年10月9日,联合国秘书长将联大的咨询请求提交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书记官随即向有权出庭的所有国家函告对咨询问题的意见。
2008年10月17日,国际法院发布一道指令,确定2009年4月17日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提交书面意见的时限并且2009年7月17日为提交书面意见的国家和组织对其他书面意见提交书面评论的时限。
此外,国际法院还邀请宣布独立者提交书面意见和书面评论。
截至国际法院规定的时间,共有36个国家提交了书面意见、14个国家提交了书面评论。
2009年12月1—11日,国际法院进行了口诉程序,科索沃与28个国家出庭陈述了各自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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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科索沃独立问题林曦【摘要】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以后,世界各国对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对科索沃“独立”的承认开创了一个危险先例,引发了联合国和国际法的价值危机以及国际秩序的震荡。
科索沃的“独立”,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属于分裂国家的非法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也不能适用于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
重启谈判是稳定、持续解决科索沃地位问题的最佳途径,中国应该为营造塞科双方新的谈判氛围发挥建设性作用。
【关键词】科索沃独立民族自决权国家承认Abstract: After Kosovo declared independence unilaterally,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d took different attitudes. The recognition of Kosovo gave by the US-led side started a dangerous precedent, which induced the shock of value crisis of United N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 as well as International order. The “Kosovo independence” is illegal activities of divided nation in the eyes of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breach of NO. 1224 UN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s and also not apply to “Self determin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To restart negotiations is the best approach of steadily and constantly solving the Kosovo problem. China should play a constructive role in building negotiation atmosphere between Serbia and Kosovo.Key Words: Kosovo independence; Self determination; national recognition2008 年2 月17 日, 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
科索沃的独立得到了美国及英、法、德等国的支持, 但受到分离分子困扰的西班牙、罗马尼亚、塞浦路斯等国则不予以承认, 俄罗斯、塞尔维亚更是坚决反对。
缘何小小的科索沃独立会在国际社会引起如此的轩然大波呢? 这主要是因为它不单单涉及到科索沃独立的问题, 而且还涉及到国际安全体系以及人类创造了百余年的国际法体系是否违反或破坏的问题。
在本文中, 笔者想就科索沃独立问题着重探讨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民族自决权与分离权对于科索沃而言,虽然以阿族为主,与塞尔维亚在历史上也是分分合合,但它毕竟不是殖民地,也不由外国人占领, 只是塞尔维亚的一个自治省,所以确切来说,科索沃应该是分离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独立”。
而科索沃独立依靠的“民族自决权”原则,也是难以成立的,这是因为,民族自决权不能发展出分离权。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是指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国外占领和外国奴役下的民族,具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政治地位和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应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
①但是,民族自决权并不能发展出分离权,因为自决权的行使是以不危害主权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为前提的。
《国际法原则宣言》在对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规定之后,又强调“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者全部破坏或损坏在行动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为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而《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也重申“任何旨在部分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
”可见,国际法是禁止分离权的。
在自决和尊重领土完整、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并不存在永远的冲突。
在各国和联合国的实践中,自决主要限于殖民地情况,且不意味着分离的权利。
②国际上存在过一些分离独立成功的例子,但都是在分离双方协议和集体协议以及母国的同意的基础上完成分离成为新国家的,也就是说,根据主权者的同意才成功实现分离获得独立的。
虽然国际法禁止分离权,但国际法并不禁止主权国家同意其治下的一定领土和人民分离出去另建国家。
这种同意是主权者对其管辖事项的处置权,是主权者表达主权、实现主权的一种方式,此种处置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事项。
如1971年孟加拉的分离最初没有获得母国巴基斯坦的同意,联合国相关决议也没有承认孟加拉国的独立。
直到1974年2月巴基斯坦政府最终承认孟加拉国独立之后,联合国才接受其为正式会员国。
可见,双方协商实现分离,占主导地位的是作为母国主权者一方的同意。
无论以民主、人权还是以人道等理由和接口,都不能使分离实体侵犯母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分离行为变得正当和合法。
③如今,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作为母国的塞尔维亚的态度是:“科索沃宣布独立是单方面和非法的行为,塞尔维亚永远不会承认科索沃独立”。
因此,在塞尔维亚坚决反对其分离的条件下,科索沃想借“民族自决权原则”来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资格,仍是无法实现的。
也就是说,对于民族自决权的适用,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
如果片面地将这一原则推向极端,滥用民族自决权,以致损害国家主权、妨害其他民族的正当权益,那就会破坏国际法①富学哲:《从国际法看人权》,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148页。
②熊玠:《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184页。
③黄遥:《后冷战时期的国家领土完整原则与人民自决原则》,载《法学家》,2006年第6期。
律规则,也会降低这一原则的价值。
①二、科索沃独立是否违反国际法科索沃独立是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人长期谋求政治独立的结果。
讨论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首先要分析的是决定其地位的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1244号决议是联合国安理会1999年通过的政治解决科索沃问题的国际法文件,其目的是为了结束当年的科索沃战争,即因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拒绝签署由美国、欧盟国家和俄罗斯组成的国际联络小组调解南联盟与科索沃激进阿族武装“科索沃解放军”之间激烈武装冲突而达成的《朗布伊埃协定》,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以“人道主义干涉”之名对其发动的军事打击。
决议在重申所有国家对南联盟主权和领土完整承诺的基础上,决定在科索沃建立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使科索沃人民能够在南联盟内享有高度自治;在科问题最终解决之前,特派团应促进建立科索沃的高度自治和自我管理,并促进旨在决定科索沃未来地位的政治进程。
第1244号决议在通过之后对科索沃未来地位有何影响,理论上的解释不尽相同。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决议,如果某种最终地位没有得到塞尔维亚同意或安理会正式认可,塞尔维亚的完全主权即行恢复。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联合国管理期间,塞尔维亚的主权只在形式上得到保留,这明显地预设了将其他某种主权安排作为最终地位的一部分。
②然而,无论如何,有两点是清楚的:一是决议的目标为科索沃高度自主和自治;二是科索沃最终地位的决定权掌握在安理会手中。
决议最后特别提到安理会“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安理会报告确认,它将与所有有关方协商,最后决定科索沃的最终地位。
国际联络小组《关于解决科索沃地位的指导原则》载明,科索沃地位的最终决定必须得到安理会认可。
科索沃也承认安理会的这种权力。
③然而,科索沃单方面独立改变了第1244号决议的性质,剥夺了安理会的权力。
安理会的1244号决议可以说已经成了一纸空文,联合国决议的法律效力受到了极大冲击,联合国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会员国塞尔维亚的领土主权遭到割裂。
那么,联合国作为国际社会最大的国际组织,其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①杨泽伟:《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和国家主权》,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3期。
②Henry H. Perritt, Jr. “Final Status for Kosovo: Untying the Gordian Knot: Final Status for Kosovo,”The Chicago-Kent Law Re-view, V o.l 80,2005,p. 10.③《秘书长关于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的报告》, S/2007 /395, 2007年6月29日。
1244号决议作为国际组织决议,其法律效力是国际法学中一个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问题。
国际组织决议是指国际组织的某一机构,依程序规则以书面形式通过的决定。
尽管它的形式和名称表现为多样性,但一项国际组织决议是否有法律约束力的关键是看这一决议的意图是什么。
①如果它能体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的法律效力就毋庸置疑。
像联合国这样重要的世界性的国际政治组织,它的主要机关——安理会的决议,不仅在国际政治上有重大的影响,而且在国际法上也有重要的意义。
而1244号决议又是以维护领土主权完整、充分保障人权为目的,因此,联合国安理会的1244号决议是具有国际法效力的。
所以,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置1244号决议于不顾,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三、承认是否构成国家标准的要素国际社会实践的发展,推动国际法的发展,把国际承认作为国家标准的一个要素来讨论。
承认历来有针锋相对的“构成说”和“宣告说”。
“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个新国家,即使完全具备国家要件,但如果没有得到承认,就不能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所以承认是构成性的,具有构成或创造国际法主体的作用。
“宣告说”认为,承认具有“宣告”或确认的性质,即新国家的成立和取得国际法资格,并不依赖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而取决于其成为国家的事实。
《蒙得维的亚公约》也体现了“宣告说”的观点,该约第三条规定:国家在政治上的存在并不依赖于他国的承认。
②然而,在新国家诞生的场合,不能笼统地、不分具体情况地单独适用“宣告说”或者“构成说”,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新国家产生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殖民地、半殖民地以及受奴役压迫的非自治领土脱离宗主国或保护国建立属于自己的新国家,二战后亚非拉等新国家的产生;二是主权国家的一部分通过分离的方式建立的新国家,如冷战后的前苏联、东欧地区新国家产生。
在殖民地、半殖民地以及受奴役压迫的非自治领土脱离宗主国或保护国的场合,应适用“宣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