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看科索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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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科索沃独立问题
林曦
【摘要】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以后,世界各国对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对科索沃“独立”的承认开创了一个危险先例,引发了联合国和国际法的价值危机以及国际秩序的震荡。科索沃的“独立”,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属于分裂国家的非法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也不能适用于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重启谈判是稳定、持续解决科索沃地位问题的最佳途径,中国应该为营造塞科双方新的谈判氛围发挥建设性作用。【关键词】科索沃独立民族自决权国家承认
Abstract: After Kosovo declared independence unilaterally,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d took different attitudes. The recognition of Kosovo gave by the US-led side started a dangerous precedent, which induced the shock of value crisis of United N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 as well as International order. The “Kosovo independence” is illegal activities of divided nation in the eyes of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breach of NO. 1224 UN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s and also not apply to “Self determin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To restart negotiations is the best approach of steadily and constantly solving the Kosovo problem. China should play a constructive role in building negotiation atmosphere between Serbia and Kosovo.
Key Words: Kosovo independence; Self determination; national recognition
2008 年2 月17 日, 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科索沃的独立得到了美国及英、法、德等国的支持, 但受到分离分子困扰的西班牙、罗马尼亚、塞浦路斯等国则不予以承认, 俄罗斯、塞尔维亚更是坚决反对。缘何小小的科索沃独立会在国际社会引起如此的轩然大波呢? 这主要是因为它不单单涉及到科索沃独立的问题, 而且还涉及到国际安全体系以及人类创造了百余年的国际法体系是否违反或破坏的问题。在本文中, 笔者想就科索沃独立问题着重探讨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民族自决权与分离权
对于科索沃而言,虽然以阿族为主,与塞尔维亚在历史上也是分分合合,但它毕竟不是
殖民地,也不由外国人占领, 只是塞尔维亚的一个自治省,所以确切来说,科索沃应该是分离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而科索沃独立依靠的“民族自决权”原则,也是难以成立的,这是因为,民族自决权不能发展出分离权。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是指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国外占领和外国奴役下的民族,具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政治地位和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应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①但是,民族自决权并不能发展出分离权,因为自决权的行使是以不危害主权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为前提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在对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规定之后,又强调“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者全部破坏或损坏在行动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为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而《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也重申“任何旨在部分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可见,国际法是禁止分离权的。在自决和尊重领土完整、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并不存在永远的冲突。在各国和联合国的实践中,自决主要限于殖民地情况,且不意味着分离的权利。②国际上存在过一些分离独立成功的例子,但都是在分离双方协议和集体协议以及母国的同意的基础上完成分离成为新国家的,也就是说,根据主权者的同意才成功实现分离获得独立的。虽然国际法禁止分离权,但国际法并不禁止主权国家同意其治下的一定领土和人民分离出去另建国家。这种同意是主权者对其管辖事项的处置权,是主权者表达主权、实现主权的一种方式,此种处置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事项。如1971年孟加拉的分离最初没有获得母国巴基斯坦的同意,联合国相关决议也没有承认孟加拉国的独立。直到1974年2月巴基斯坦政府最终承认孟加拉国独立之后,联合国才接受其为正式会员国。可见,双方协商实现分离,占主导地位的是作为母国主权者一方的同意。无论以民主、人权还是以人道等理由和接口,都不能使分离实体侵犯母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分离行为变得正当和合法。③如今,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作为母国的塞尔维亚的态度是:“科索沃宣布独立是单方面和非法的行为,塞尔维亚永远不会承认科索沃独立”。因此,在塞尔维亚坚决反对其分离的条件下,科索沃想借“民族自决权原则”来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资格,仍是无法实现的。也就是说,对于民族自决权的适用,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如果片面地将这一原则推向极端,滥用民族自决权,以致损害国家主权、妨害其他民族的正当权益,那就会破坏国际法
①富学哲:《从国际法看人权》,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148页。
②熊玠:《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184页。
③黄遥:《后冷战时期的国家领土完整原则与人民自决原则》,载《法学家》,2006年第6期。
律规则,也会降低这一原则的价值。①
二、科索沃独立是否违反国际法
科索沃独立是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人长期谋求政治独立的结果。讨论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首先要分析的是决定其地位的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1244号决议是联合国安理会1999年通过的政治解决科索沃问题的国际法文件,其目的是为了结束当年的科索沃战争,即因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拒绝签署由美国、欧盟国家和俄罗斯组成的国际联络小组调解南联盟与科索沃激进阿族武装“科索沃解放军”之间激烈武装冲突而达成的《朗布伊埃协定》,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以“人道主义干涉”之名对其发动的军事打击。决议在重申所有国家对南联盟主权和领土完整承诺的基础上,决定在科索沃建立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使科索沃人民能够在南联盟内享有高度自治;在科问题最终解决之前,特派团应促进建立科索沃的高度自治和自我管理,并促进旨在决定科索沃未来地位的政治进程。
第1244号决议在通过之后对科索沃未来地位有何影响,理论上的解释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决议,如果某种最终地位没有得到塞尔维亚同意或安理会正式认可,塞尔维亚的完全主权即行恢复。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联合国管理期间,塞尔维亚的主权只在形式上得到保留,这明显地预设了将其他某种主权安排作为最终地位的一部分。②然而,无论如何,有两点是清楚的:一是决议的目标为科索沃高度自主和自治;二是科索沃最终地位的决定权掌握在安理会手中。决议最后特别提到安理会“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安理会报告确认,它将与所有有关方协商,最后决定科索沃的最终地位。国际联络小组《关于解决科索沃地位的指导原则》载明,科索沃地位的最终决定必须得到安理会认可。科索沃也承认安理会的这种权力。③
然而,科索沃单方面独立改变了第1244号决议的性质,剥夺了安理会的权力。安理会的1244号决议可以说已经成了一纸空文,联合国决议的法律效力受到了极大冲击,联合国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会员国塞尔维亚的领土主权遭到割裂。那么,联合国作为国际社会最大的国际组织,其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①杨泽伟:《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和国家主权》,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3期。
②Henry H. Perritt, Jr. “Final Status for Kosovo: Untying the Gordian Knot: Final Status for Kosovo,”The Chicago-Kent Law Re-view, V o.l 80,2005,p. 10.
③《秘书长关于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的报告》, S/2007 /395, 20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