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关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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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2条的规定,争端解决 机构应向WTO各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与其有 关协议相关的各项争端的进展情况。
争端解决机构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在规定时限 内完成争端处理的任务。争端解决机构在就贸易 争端作出决定时,应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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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1)成立专家小组并通过其报告; (2)建立常设上诉机构并通过其报告; (3)监督裁决和建议的履行; (4)根据有关协议授权成员方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
根据DSU规定,争端当事方应当首先采取磋商方 式解决贸易纠纷。磋商要通知争端解决机构。磋 商是秘密进行的,是给予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 问题的一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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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各成员国接到磋商申请后10日内作答, 在接到申请30日内开展善意磋商。 如果对方10内没有答复或者30内没有磋商则可以 直接开始申请专家组; 如果磋商在60内没有解决争端起诉方可以申请专 家组。 如果案件设计紧急问题,各成员应在10日内磋 商,20日内解决争端,否则申请设立专家组。
任何成员方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可随时向争端解决
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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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按上述规定确定合理履行期限后的6个月内,如 争端问题仍末得到解决,有关裁决的执行问题将 列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的议事日程,并在问题解 决之前一直保留。
应履行裁决的成员方应在每次争端解决会议召开 前10天提交一份关于执行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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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机制 (1)磋商是最基本的方法; 磋商无效或不能解决问题时提交给缔约方全体;只有 到“情势已严重到足够理由采取行动时”,才会批准 相 应的报复措施。 (2)协定管辖的范围:WTO的各项贸易协定;特别规则 和程序优先。 (3)管辖案件的性质 • 违法之诉:不履行WTO各协定项下的义务;采取了 违反WTO规则的措施 • 非违法之诉:一成员方的措施导致其他成员在WTO 项下的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或阻碍WTO目标的实现
-如果立即履行裁决内容实际上难以做到,则有关 当事方应确定一个履行裁决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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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期限各方不能达成一致,则申请仲裁;
-仲裁所确定的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自专家小组或 上诉机构报告通过之日起的15个月,但该期限只是 个指导性意见,在具体案件中可根据案件的特殊 情况适当缩短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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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争端解决机构的监督 争端解决机构应对已通过的各项裁决的执行情况予 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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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干事
DSU5条6款规定,WTO总干事以其职务资格进 行斡旋、调解或调停、以协助各成员方解决争端。 这一规定是对GATT有关总干事参与争端解决程 序的继续,总于事凭借对事实和法律知识的权 威,在斡旋、调解程序中可以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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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磋商; -调解; -专家组; -上诉程序; -DSB对于有关建议或裁决的监督执行; -补偿与交叉报复。 P96
(4)上诉程序
这是WTO新增加的争端解决程序。由常设的7人 上诉机构主持,上诉日期为60-90日。上诉机构的 裁决为最后裁决,当事方应无条件接受,除非 DSB一致反对。 专家小组的终期报告公布后,争端各方均有上诉 的机会。上诉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常设上诉机 构受理。 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正、撤消专家小组的裁决 结论,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审议报告。
设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争 端 解决机制区别于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 显著特点。 包括: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本身(由全体缔约方 组成)、 -专家小组 -上诉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 -总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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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争端解决机构
《争端解决谅解》第2条—为管理争端解决规则与 程序及有关协议中争端解决的专门条款,设立 “争 端解决机构”。直接隶属于部长会议, 设有自己的主席、工作人员、工作程序等。
如果争端在专家小组阶段已由各成员方自行协商 解决,专家小组的报告只需要扼要说明案件及已 达成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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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诉机构
DSU17条规定,争端解决机构应设立一个受理上 诉的常设机构,处理争端当事方对专家小组决定 不服提出的上诉请求,上诉机构由7名成员组成。 任何一件上诉案件将由其中的3人审理。上诉机构 的成员任职期限为4年,可连任一次。
(3)专家小组程序
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程序。是争端解决司法化的 重要标志。 专家小组一般不涉及到争端当事方的公民,起诉 方对专家组的成立只有提出一次异议的机会。 专家组成立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向争端各方提交 终 期报告,可以延长但不能超过9个月。 在紧急情况下,终期报告的时间将缩短为3个月。
工作程序P93
③裁决未得到执行时当事方可采取的措施
《争端解决谅解》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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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构机构负责处理围绕乌拉圭回 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议而产生的争 端。 根据WTO成员的承诺,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当 事各方不应采取单边行动对抗,而是通过争端解 决机制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及其所做出的裁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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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磋商
磋商— 2个以上的成员为使相互间的问题得到解 决而进行的一种国际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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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经进行磋商; -争端所指向的具体措施; -简要说明该项投诉的法律依据;
-如果请求设立的专家小组将具有标准职权范围 以外的特殊职权,则书面申请应包括该特殊职权 的建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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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专家小组的组成 专家小组成员的选择范围很广泛,可以是政府人 士,也可以是非政府人土。 具体可以是: 曾经在专家小组任职的人员; 曾担任《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代表; WTO管辖协议的专门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代表; 在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讲授过国际贸易法或政 策,或者出版过有关著作的专家; 曾经担任过某一成员方的高级贸易政策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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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WTO争端解决机制
法律文本:94年GATT23条(申述和裁决程序)及乌拉圭 回合通过的DSU《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 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 由正本27条和4个附件构成。 基本内容: 适用范围、原则、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争端解决的程序和规则; 裁决的效力和执行的监督;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等。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P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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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争端当事方对裁决的执行
DSB就当事方提交的贸易争端依照DSU所规定的 程序作出的裁决,对争端当事方立即产生效力, 各争端当事方应服从该裁决。 《争端解决谅解》第21条具体规定了当事方执行 裁决的期限,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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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专家小组报告通过之后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 机构会议上,裁决所涉及的有关当事方应将其准备 如何执行裁决的意向通知争端解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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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散发各成员60日内争端方可以选择上诉。 如果有关成员在10天内对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 后未获解决,受损害的一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 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依当 事人的请求,对争端案件进行审查,听取双方陈 述,调查分析事实,提出调查结果,帮助争端解 决机构作出建议或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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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 上诉程序不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上诉审理的 范围也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 该小组所做的法律解释。 不涉及案件的事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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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裁决的执行
DSB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 是考验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否能切实有效地发挥 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避免关贸总协定时期由于缺乏制度保障而使 许多裁决得不到执行的弊端,《争端解决谅解》 规定了较为严密的各种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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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是解决争端实体问题的最主要的机构,
①专家小组的设立 专家小组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是在某一具体争 端中应当事方的请求而专门设立的。根据《争端 解决谅解》第6条的规定,争端当事方经60天的 磋商未能解决争端时,任一当事方可向争端解决 机构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请求。请求应以书面形 式提出,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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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机制的一般原则 - 继承与发展GATT有关争端解决机制原则 -维护权利、义务平衡原则 -争端解决的渐进式原则 -禁止采取单边贸易措施的原则 -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优惠原则 -其他基本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对违反贸易协 定的有害推定原则;善意对待投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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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争端解决机构(DSB)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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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专家小组成员的选定
客观独立性; 具有处理国际贸易问题的足够丰富的阅历和经验。
如果某一专家小组成员候选人属于争端当事方或 争端第三方的公民,则他不能成为该争端的专家 小组成员,但如果各争端当事方均同意其成为专 家小组成员的,则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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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专家小组候选人花名册
WTO秘书处保存有一份拥有上述资格的政府和非 政府人士的花名册。 各成员方可以定期地提议将一些政府和非政府人 土的姓名纳入花名册中,并提供该人土在国际贸 易某些部门或有关协议方面拥有专门知识和经验 的信息资料。提议批准后可以增补到花名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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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专家小组成员 专家小组一般由3名专家组成,特殊情况下也可由 5名专家组成,但必须从专家小组设立之日起10日 内得到各争端当事方的同意。 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争端各当事方应当接受 秘书处的提名。 如果争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 展中国家成员方可提出请求,要求专家小组中至 少应包括1名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专家小组成员,争 端解决机构对此请求应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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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
《争端解决谅解》第27条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秘 书处在争端解决中的责任。 -秘书处有责任协助专家小组工作,在被处理问题 的法律、历史和程序方面向提供资料和帮助,并 在文秘和技术方面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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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各成员方请求在争端解决方面提供协助,特 别是为发展中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提出请求时, 秘书处应从WTO的技术合作处中选派一名合格的 法律专家,以确保公正的方式帮助该发展中国家 处理争端。 -开设有关争端解决程序和实践的培训班,以使各 成员方中研究与解决贸易争端问题的专家更加了 解这方面的知识。
第2章 关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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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GATT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P86 1)GATT效力低于国内法; 争端解决依赖于 “缔约方全体”,而争端方也包 括 在“缔约方全体中。
2)机制缺乏威慑力; GATT没有内容明确和要求具体的监督机制,只能 依赖缔约方的自觉性。实质上解决机制还是以“实 力”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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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斡旋、调解、调停
此步骤为双方同意而非强制选择。一方可以随时 要求开始该程序;WTO总干事可以依其职权开展 此程序。 区别: 斡旋— 第三方仅起组织作用; 调停— 调停方设法帮助当事方形成一致的立场, 自己不提出解决方案。 调解— 调解方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 实践中,这几种方面很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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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专家小组的职权
《争端解决谅解》第7条 按照有关协议的规定,审查争端当事方提交争端 解决机构的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最终作 出解决该争端的决定,并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作出 裁决。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专家小组享有向任何个人或 机构索取必要资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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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小组在对争端作出决定后,将以书面形式向 争端解决机构报告其调查结果,说明事实真相、 引用的有关条款及作出决定的基本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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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制缺乏统一性; 独立于组织之外的各种争端解决条款。 4) 内容规定不科学 正向一致-一国反对,解决程序停顿。 5)争端解决机制处理问题的范围有限 仅限于国际货物贸易。 6)程序性规定不合理; 例如“缔约方全体”解决,每年会议时间短,待解 决 问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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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WTO争端解决机制
2.21争端解决机制与法律文本 94年GATT23条(申述和裁决程序)及乌拉圭回合通过的 DSU《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 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 由正本27条和4个附件构成。 基本内容: 适用范围、原则、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争端解决的程序和规则; 裁决的效力和执行的监督;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等。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P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