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林策[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废止《关于实行松脂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宣布《关于公布<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林业厅决定,确认《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林业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林业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作好全省林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湘林资〔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26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加强林地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把握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外交建设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均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禁止不符合规划、不符合林地保护等级和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要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含临时)林地的,从其规定。
(二)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使用Ⅱ级以上(含)保护等级的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禁止临时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的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
(三)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于7立方米/亩的林地。
二、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形式进行审核审批(一)建设项目永久性占用林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限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形式批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7•【字号】湘政办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址属机构:《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征地程序,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是指征收土地。
征地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批准。
征地程序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征地程序包括告知拟征地情况、确认拟征地调查结果、征地批准、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以及征地实施等。
第四条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依法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五条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属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栽种的除外),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以及征地告知前违法违章修建的地上附着物等,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六条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告知后,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林函资字[1999]14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林函资字〔1999〕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新《森林法》颁布实施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大都能够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批准。
但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家林业局在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审核工作时,发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国务院审批的一些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直接影响了审批、审核工作和办事效率。
为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提高审批、审核工作的办事效率,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批准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请示时,同时向国家林业局报送以下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的征占用林地请示;二、计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的全国统一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调查检验表》;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四项费用的补偿协议书,其中,森林植被恢复费要单列说明;五、确保恢复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的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向国务院申请征占用林地尚未批复的,也请按以上要求尽快补报有关材料,以便及时办理审批、审核手续。
国家林业局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结束——。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湘财税〔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湘财税〔2020〕17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关于建立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部门协作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职责分工做好耕地占用税相关工作(附件1)。
财政部门负责主导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机制的建立、运行等。
税务机关负责依法征管耕地占用税等。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办理占用耕地(包括其他农用地)手续时,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统一规范的书面通知(附件2、3),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依法复垦进行认定等。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损毁耕地情形和时间进行认定等。
水利部门负责提供农田水利设施和水利工程的建设信息等。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土壤污染信息等。
林业部门负责提供草场使用信息等。
各部门应加强部门协作,提升工作质效,形成务实高效、运转协调的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协税护税工作水平。
二、推进涉税信息交换全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明确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周期和流程,通过部门间信息交换进一步提升耕地占用税一体化政务服务水平。
(一)信息交换内容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以及耕地占用税征收信息等。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的通知-湘林资〔2015〕25号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的通知湘林资〔2015〕2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全面改善湖南生态环境,加快绿色湖南建设进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建设山清水秀的绿色湖南、美丽湖南,促进湖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到2018年底,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9%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5.5亿立方米以上,重要生态区域和重点生态部位的林相明显改观,林分质量显著提高,生态功能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更加优美。
二、基本原则(一)因地制宜原则。
宜禁则禁,宜减则减,不搞一刀切,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林农及其他森林经营者利益。
(二)属地管理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森林禁伐、减伐负总责,禁伐范围、减伐数量安排和保障措施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资金整合原则。
通过新增预算、整合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增量资金和国家新启动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等项目资金,支持禁伐、减伐重点县市区保护森林资源。
三、行动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四、范围和内容(一)禁伐范围及内容。
全省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两旁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
禁伐范围内除实施森林抚育、灾害木清理、开设防火带、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以外,不得实施其他任何性质的商业性采伐。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及编制“十一五”年度定额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及编制“十一五”年度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及编制“十一五”年度定额的通知(2006年)为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严格保护林地资源,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发[2003]9号、国发[2005]41号文件以及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我局决定,“十一五”在全国开展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的重要意义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保障。
当前,林地流失现象十分严重。
特别是随着国家对耕地保护力度的逐步加大,一些不合理的占地项目开始向林地转移,林地保护管理的压力进一步加大。
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表明, 1998-2003年间,全国林地被改变用途或征占转变为非林业用地面积达1010.68万公顷,有林地转变为非林地面积达369.69万公顷,年均73.94万公顷。
因此,对年度林地转为建设用地总量做出严格安排,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控制林地的非法流失已势在必行。
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占用林地总量,按照确定的年度定额进行供给和管理。
也就是在国家统一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提下,将征占用林地定额作为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类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进行宏观控制,做好前置审核,实现林地征占用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和效率化。
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是实施《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一项具体举措;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关于“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建立健全用地定额标准”的有效手段;是坚持走资源节约型道路,以节约集约使用林地来支持、保障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全面贯彻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林业和生态建设奋斗目标的可靠保障。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的通知 占用林地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的通知占用林地近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土地爱护的相关政策,对建设用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
为了切实爱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管理,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内容和职责,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共同把好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关,依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地爱护管理过程中应坚持属地管理、就地负责的原则。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办理征占用林地的最初受理机关,负责对办理征占用林地的初审和对违法使用林地的惩罚等详细工作;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严格审核把关后,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要负责林地申报项目的登记、审核、校对和现场查验,以及对林地违法案件的督查、商办、催办和重点督办等工作。
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林地爱护的法律法规和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及程序的宣扬力度,形成宣扬小册子,分发各级政府主管领导和土地管理部门,以及使用林地的项目业主。
同时要加强与规划、发改、国土等部门的联系,把使用林地报批手续前移,变被动申请为主动办理,从而防止未批先占等违法使用林地的现象发生。
三、为加强林地爱护管理,建立健全使用林地审核制度,共同把好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关,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应成立征占用林地会审小组,严格执行占用征用林地会审制度。
四、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申请受理登记台帐、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登记统计、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发放登记管理等制度,仔细做好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申请受理的登记、填写,准时了解把握使用林地项目动态状况。
各县(市、区)林业局要根据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粤林〔2022〕133号)的要求,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逐项进行严格仔细审查校对核实,重点审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有无涉及生态公益林、自然爱护区、种子园、试验地和是否有国家重点爱护植物,以及批准文件是否齐全且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范围等,把好初审第一关。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湘自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湘自资规〔202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落实《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有关要求,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重要意义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的战略部署和制度安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管控边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的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为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二、规范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湘林资[2005]0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5.01.11
【实施日期】2005.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湘林资[2005]02号)
各市州林业局:
按照省政府“三年基本完成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要求,今年是最后一年。
两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不懈努力,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600多万亩已经国家林业局验收合格的退耕地造林的林权登记和审核工作基本完成,有450多万亩的林权发证信息已录入电脑。
不少地方面上的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已全面铺开,已有2000多万亩林地面积完成林地林权换发证工作。
但是,各地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总体工作进度还很不理想。
为了认真做好今年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确保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完成任
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秩序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湘林资[2003]1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3.04.09【实施日期】2003.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湘林资[2003]12号)各市州林业局、县市区林业局: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受利益驱动和市场需求的影响,少数地方出现了乱采乱挖阔叶树、乱砍滥伐、乱收乱购松木和无证运输木材的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资源林政管理秩序,给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破坏。
为确保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严格执行,进一步规范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坚决制止乱采乱挖树木,乱砍滥伐森林、乱收乱购和无证运输木材行为,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3]41号通知(附件一)规定,将树木采挖、运输和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的规定进行管理。
(一)从2003年5月1日起,采挖树木,必须依照《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营加工采挖的树木,必须按照《湖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运输采挖、加工的树木,必须依照《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办理木材运输证。
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湘林资[2001]25号、32号、42号文件关于活立木采挖、运输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2001年2月1日开始启用的《湖南省活立木移植批准书》没有用完的,由各市州林业局进行清理登记,并于5月1日前交市(州)林业局进行统一销毁。
(二)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能采挖。
林木采挖作业设计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作业设计费用由双方以协议形式确定。
湖南省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暂行条例
湖南省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1.11.05•【字号】•【施行日期】1981.11.0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暂行条例(1981年10月23日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1年11月5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八号公布,1981年11月5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造林育林第五章森林采伐利用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林业是改造自然的百年大计,是一项长远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湖南省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林木、竹子和林地,以及林区范围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
根据森林的不同效益,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划分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分别确定经营方针和经营措施。
第三条根据《宪法》关于现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规定,森林和林地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人民公社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城镇居民在私人住宅院内种植的树木,永远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
所使用的林地,个人不得出租、转让、买卖和作他用。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水库、电站等单位,在所属范围内和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本单位所有。
保障国家、集体、单位、个人的山林树木所有权和林业收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业摆到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确定专人负责,加强领导。
第五条实行以营林为基础,封、造、管并举,造多于伐,采育结合,综合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
大力保护现有森林资源,积极培育后续森林资源,做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林业部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事宜的函-
林业部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事宜的函正文:---------------------------------------------------------------------------------------------------------------------------------------------------- 林业部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事宜的函(1993年6月9日)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国营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已取得使用权的林地上建职工住宅是否要经当地政府土地部门批准的请示》(吉政办明电[1993]40号)收悉。
虽然该文只谈到国营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已取得使用权的林地上建职工住宅是否要经当地政府土地部门批准的问题,但实际上是对《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如何理解和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的具体实施范围的问题。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林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我部的具体意见:一、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森林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
”、“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第十条规定“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经营的各类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除了经过原批准机关同意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批准的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因此,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林地具有相应法律依据,其他部门不得非法干涉。
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林地是林业生产活动和实际工作的客观需要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林业的最基本条件,离开了林地,发展林业就是一句空话。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8.09•【字号】湘林资〔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土地承包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3〕14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使用(含临时)审核审批,加强林地使用管理,提高林业行政效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程序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一)申报材料经县市区或市州林业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统一由厅政务大厅受理。
(二)厅政务大厅受理后,由厅资源林政处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并核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数额。
(三)初审合格的,由经办人员递送厅资源林政处相关负责人、相关厅领导审核、审批。
(四)办证人员凭审核、审批意见和厅计财处签署的“已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电子签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五)无特殊情况,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应自申报材料从厅政务大厅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结后,由办证人员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送到厅政务大厅,由厅政务大厅通知行政被许可人领取或邮寄送达行政被许可人。
报国家林业局审核(批)的项目,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以文件形式批准。
二、按规定开展现场查验、现场核实和林地使用可行性研究工作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林地的项目,都要进行现场查验和开展林地使用可行性研究工作。
使用林地2顷以上(含2公顷)项目都要进行现场核实。
省厅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存在疑点的项目,还要进行现场再核实。
(一)现场查验。
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的使用林地申请后,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现场查验。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加强林地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一、严格把握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外交建设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均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禁止不符合规划、不符合林地保护等级和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要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含临时)林地的,从其规定。
(二)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使用Ⅱ级以上(含)保护等级的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禁止临时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的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
(三)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于7立方米/亩的林地。
二、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形式进行审核审批(一)建设项目永久性占用林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限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形式批准。
已经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以文件形式按下列权限审批:1.占用5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占用5公顷以上(含)2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占用20公顷以上(含)的,由省林业厅审批。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湘财综〔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8〕44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局:为进一步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与修复,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我们重新修订了《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局2018年12月19日附件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与修复,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发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分级征收,具体为:(一)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二)临时占用林地20公顷以上(含)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三)临时占用林地5公顷以上(含)、2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四)临时占用林地5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未单独设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区临时占用林地5公顷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湘自资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4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发展方向,土地要素对设施农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为统筹设施农业发展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用林全周期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作物包括粮、棉、油、糖、蔬菜等主要农作物以及饲草、水果、中药材、花卉、笋竹、食用菌、茶叶、烟草、油茶等。
畜禽水产是指提供食用农产品(肉、蛋、奶、蜜等)、药用农产品(药用蛇、蜈蚣、蟾蜍、水蛭等)以及纺织原料(皮、毛、丝等)的可养殖动物。
(一)设施农业用地具体范围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灌溉水渠(沟、管)、场内道路等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灌溉及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简单加工(如去皮、剥壳、粉碎、切割、打蜡)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养殖池(车间)、孵化室(池)、挤奶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等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理、尾水处理、疫病防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检验检疫监测、清洗消毒转运、饲草饲料加工输送、机具物资存放、冷藏保鲜、分拣包装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用地;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因防疫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经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认定,还可包括场内员工宿舍、食堂等必要生活配套设施用地。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0.18施行日期2005.10.18文号湘政办发[2005]44号主题类别消防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提高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
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我省高温、干旱、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明显增多,致使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居高不下,森林火灾发生数量、受害面积、因灾伤亡人数大幅度上升,森林防火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任务更为艰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森林防火工作事关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规定,省、市州和所辖林业用地面积在1万公顷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林业、公安、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防火办公室,核定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湖南省林业条例(2021修正)
湖南省林业条例(2021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条例(2021修正)(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木材流通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以及植树造林、限额采伐、林地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和重点林区的林业生产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基层林业工作站是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和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予以统一确权登记造册,并核发统一式样的权属证书。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设立、筹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根据国家规定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
湖南省对滥挖路边林地展开治理
期进行造林绿化 ;严格按照适地适树、 林相美观 、 态优 先的原则 , 生 科学造林;
对整地 、造林、抚育管护等环 节加强技
为进一步提高杂志的办刊质量 , 满足 广 大读 者对 生 态文 化 的需 求 ,
新思维 、新 方略。三是要让杂志成为
各地林 业建设的一面镜子 ,适时反映 基层林业工作者 的诉 求,精神面貌 , 工作成 绩 ,为广 大基层林 业工作 者
6 .% 和 1 .% 。 69 02
4 8 F E T Y COL OR S R AND F OGY
万 公顷。 县人 大代 表 、政协 委 员和
广大 群 众分 别 以建议 、提 案和 信 函 等 形式 对加 强林业 生 态建 设 献计 献
策 ,许 多 有识 之 士身体 力行 ,积极
参与林业生态建设。 这 次会议规格高 、规模 大 ,对新
湖南省对滥挖 路边林地展开治理
◆ 李依麦
业 局和 各 乡镇调 研 ,就 加强 生态 建 设 作 出 了 “ 态优 先 ,绿色 发 展 ” 生 和建设 “ 生态 林 业、 高效林 业 、特
被恢复 ,务 必在 2 1 0 2年 3月底前全面 完成任 务。
据悉 , 截至 目前 , 全省 已恢复公路、 铁 路两 旁被 毁植 被 5 3处 ,完 成 整地 3
7 0公 顷 ,完 成 造 林 1 75公 顷 ,分 7 1. 别 占到 全省 规 划任务 总数 的 6 -%, 57
鹰柏 出席会议并作 了讲话。与会读者
畅所欲言 , 对杂志的定位 , 导思想 , 指
伐 ,着 力打造优美绿色通道 ,迅速掀起 冬季造林 的高潮 ,确保全省公路铁路两 旁乱采滥挖林地治理 工作全面落实。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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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湘林资[2005]5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5.09.26
【实施日期】2005.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林资[2005]54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大林地管理工作力度,征占用林地的审核率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率均有大幅度提高,征占用林地管理取得了明显成绩。
但是,从国家林业局今年对我省征占用林地抽查和省厅对部分县市征占用林地管理检查情况看,各地在征占用林地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地方还非常严重。
为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继续加大对非法使用林地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林地行为。
各
地要按照湘林资[2005]30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征占用林地情况自查工作,继续对非法使用林地行为进行深查、严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依法使用林地。
如发现不按要求进行自查或对该处理的案件不进行处理的,省厅将对其进行重点查处,并采取必要的经济调控措施。
各市州的自查和处理情况务必于10月底前报省厅资源林政处。
二、必须把好征占用林地资料的审核关,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发生在本区域的征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