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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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发〔2003〕6号文件对我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村、农民、农业,促进农村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为宗旨,从有利于巩固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有利于明晰森林、林木、林地产权,规范森林资产的依法流转;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全省上下齐心协力,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任务。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登记发证原则。

凡主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权利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经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原则。

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以现有林权为基础,凡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展的林业“三定”(即山林定权发证、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1989年开展的国有林定权发证中已经确权并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必须保持稳定,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主要是用原证换发国家林业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林业“三定”已经确权但未能发放林权证书或林业“三定”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了变更以及因植树造林新增的林木、林地,则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发证。

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木、林地权属,不是重新分山分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之机,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8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此派生的她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

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但非林地上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并能特定化的树木除外。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的,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分别发放林权证。

林权证应当注明各林权权利人所占林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林权权利人委托她人代理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废止《关于实行松脂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宣布《关于公布<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林业厅决定,确认《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林业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林业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作好全省林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

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要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做好林权登记法律咨询,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林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改〔2018〕7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改〔2018〕7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改〔2018〕7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6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发展家庭林场,提高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特制定《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厅2018年8月18日附件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家庭林场的培育、服务和管理,加快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体系,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林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林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家庭林场是省人民政府界定家庭农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原国家林业局界定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之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林场的认定、变更和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林场的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家庭林场名录。

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发〔2003〕6号文件对我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村、农民、农业,促进农村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为宗旨,从有利于巩固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有利于明晰森林、林木、林地产权,规范森林资产的依法流转;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全省上下齐心协力,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任务。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登记发证原则。

凡主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权利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经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原则。

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以现有林权为基础,凡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展的林业“三定”(即山林定权发证、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1989年开展的国有林定权发证中已经确权并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必须保持稳定,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主要是用原证换发国家林业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林业“三定”已经确权但未能发放林权证书或林业“三定”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了变更以及因植树造林新增的林木、林地,则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发证。

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木、林地权属,不是重新分山分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之机,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造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作业单位资质证申报和变更换证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造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作业单位资质证申报和变更换证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造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作业单位资质证申报和变更换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2.11•【字号】湘林造[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造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作业单位资质证申报和变更换证的通知(湘林造[2007]5号)各市州林业局:根据省厅《关于对造林绿化工程实行资质证管理的通知》(湘林造[2003]09号),2004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造林绿化工程单位资质证申报工作,省厅核发了二批单位资质证。

实践证明,在造林绿化工程中实行单位资质证管理对提高营造林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决定对造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作业单位资质证再次申报和变更换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只限于本系统内单位,系统外单位不受理。

二、申报、变更换证截止时间为2007年3月底。

三、首次申请造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作业资质证和要求变更造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作业单位资质证等级的单位需要申报,申报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湖南省造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作业)单位资质申请书及申报表;(2)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3)单位章程;(4)法人和技术负责人学历、资格证书、职称证书;(5)项目成果获奖证书;(6)其它相关文件。

四、变更换证,对单位资质证中法人代表等项目有变更需换发新证的,需同时提交:单位申请书(内含需变更的项目)、原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领取新证时需将原证正本和副本交回。

五、单位资质证年审。

从2007年起,省厅委托各市州林业局对辖区内单位造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作业资质证办理年审业务,年审时间每年二月底前。

二○○七年二月十一日。

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森林资源的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规范化和加强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为了规范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保障林地的合法权益,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内容1、登记申请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向林地登记机构申请林权登记证换发证工作。

申请时需提交申请书、林权证书及材料原件、身份证等。

2、初审及公告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其资格、权属、面积等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登记机构、申请人姓名、林地位置、登记权益种类等。

3、现场核实公示期满后,登记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核实情况包括林地位置、面积、使用状况等。

4、登记资料整理现场核实后,登记机构应当整理并审核资料。

审核合格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新的林权登记证,原林权证书作废。

5、公示颁发新的林权登记证后,应当及时公示,并告知相关利益方。

三、工作要求1、持证使用颁发新的林权登记证后,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认真持证使用,并确保林地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2、监督管理登记机构应当进行监督管理,对林地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林地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化。

3、宣传教育登记机构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林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环保意识和法制意识。

四、工作机制1、领导小组设立林权登记证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改进林权登记证工作方案和措施。

2、工作机构设立林地登记机构,具有独立的法定机构地位,负责林权登记证换发证工作。

3、监督机构设立监督机构,对林地登记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和合法性。

五、工作效果通过本方案的实施,林地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和规范化管理,有效地提高了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六、总结林地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保护和合理利用关系到社会各方面的发展。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4.07.18•【字号】湘林资[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的通知(湘林资[2004]34号)各市州林业局:木材凭证运输制度是《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采伐消耗,监督木材生产计划执行的有效措施之一,是防止乱砍滥伐、制止非法来源木材进入流通的重要手段。

该项制度的实行,对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近省厅对部分县2003年核发的木材运输证进行了认真清查,发现部分地方没有严格遵守《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的规定,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管理还相当混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现就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积极推进林业电子办证系统的启用。

从7月1日起,岳阳市等部分市州开始启用新的《湖南省省内木材运输证》、《湖南省县内木材运输证》。

新证删除了原《湖南省省内木材运输证》、《湖南省县内木材运输证》备注栏中的“四统一”内容,一式二联,使用无碳复写纸,其式样、规格、成色和防伪标识等保持不变(见附件)。

在此期间,原证、新证同时适用。

根据省厅2004年6月7日下发的《关于启用全省林业电子办证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林办[2004]16号)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林木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林权证、种苗生产许可证、种苗经营许可证都要求在网上办理,手工填制的上述证件一律无效。

因此,各地要采取措施,尽快启用林业电子办证系统。

二、木材运输证必须统一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发和管理。

国家林业局下发的《关于严格依法执行木材运输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0]656号)强调,木材运输证必须统一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发和管理。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湘林政[2006]9号•【施行日期】200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林政[2006]9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要依法搞好林地使用权的登记工作。

林地使用权是林地所有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者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组织和个人使用林地的权利。

此权利未经林地所有者同意,不得随意流转给第三者。

因此,此次换发林权证,应根据林业“三定”的确权情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法律有关规定,将林地使用权明确到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权利者。

林地使用权利者在其依法承包经营期(或依法取得的使用权期限)内进行的经营权流转,由其双方依法签定的合同进行约束,不得变更林地使用权和办理林地使用权证。

二、要严格执行林木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

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证,必须由权利人本人到受理机关申请,并协助林权证办理机构做好有关核实工作。

随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一并取得的林木所有权的登记发证,按《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办理;通过流转获得林木所有权,或者在林地经营权流转期内新造林木的申请登记发证,除按《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双方依法签定的林地林木流转有效合同,再按程序进行审核办理。

三、要进一步规范发证行为。

发证工作应严格遵守“一地一证”,“权利到人”的有关规定。

属同一权利人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人为化整为零,以一定面积划块分散发多个林权证;面积较小的,也不得图省事,搞一证多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09]10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09]10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09]10号)各市州林业局、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强化种苗行业管理,形成依法治种、依法兴种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1、本《办法》所指“四证”分别是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一签”指的是林木种子标签。

2、实施林木种苗“四证一签”管理,是依法规范种苗市场行为,确保林业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广大林农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顺应现代林业发展要求,推行依法行政、阳光行政的重要体现。

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林木种苗“四证一签”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把种苗身份认证、牢把种苗质量关。

3、根据本《办法》,为便于林业生产需要,省厅对新调整式样的《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林木种子标签》进行了批量印制,请各地及时作好有关证、签领用的衔接工作。

4、本办法自颁发之日施行。

附件:1、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2、《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式样(略)3、《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略)4、《林木种子标签》式样(略)二○○九年四月十七日附件1: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林木种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3.04.09•【字号】湘林资[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湘林资[2003]12号)各市州林业局、县市区林业局: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受利益驱动和市场需求的影响,少数地方出现了乱采乱挖阔叶树、乱砍滥伐、乱收乱购松木和无证运输木材的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资源林政管理秩序,给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破坏。

为确保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严格执行,进一步规范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坚决制止乱采乱挖树木,乱砍滥伐森林、乱收乱购和无证运输木材行为,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3]41号通知(附件一)规定,将树木采挖、运输和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的规定进行管理。

(一)从2003年5月1日起,采挖树木,必须依照《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营加工采挖的树木,必须按照《湖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运输采挖、加工的树木,必须依照《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办理木材运输证。

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湘林资[2001]25号、32号、42号文件关于活立木采挖、运输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2001年2月1日开始启用的《湖南省活立木移植批准书》没有用完的,由各市州林业局进行清理登记,并于5月1日前交市(州)林业局进行统一销毁。

(二)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能采挖。

林木采挖作业设计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作业设计费用由双方以协议形式确定。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8.09•【字号】湘林资〔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土地承包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3〕14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使用(含临时)审核审批,加强林地使用管理,提高林业行政效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程序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一)申报材料经县市区或市州林业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统一由厅政务大厅受理。

(二)厅政务大厅受理后,由厅资源林政处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并核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数额。

(三)初审合格的,由经办人员递送厅资源林政处相关负责人、相关厅领导审核、审批。

(四)办证人员凭审核、审批意见和厅计财处签署的“已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电子签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五)无特殊情况,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应自申报材料从厅政务大厅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结后,由办证人员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送到厅政务大厅,由厅政务大厅通知行政被许可人领取或邮寄送达行政被许可人。

报国家林业局审核(批)的项目,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以文件形式批准。

二、按规定开展现场查验、现场核实和林地使用可行性研究工作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林地的项目,都要进行现场查验和开展林地使用可行性研究工作。

使用林地2顷以上(含2公顷)项目都要进行现场核实。

省厅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存在疑点的项目,还要进行现场再核实。

(一)现场查验。

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的使用林地申请后,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现场查验。

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审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示
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换发证件
根据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及时换发林地林权证件。
换发证责任分工
林业部门责任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制定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
乡镇(街道)责任
负责宣传发动,组织辖区内林地林权权利人申 请登记,协助完成相关审核工作。
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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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技术标准
制定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技术标准,明确 各项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 规范性。
加强技术培训
组织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技术培训, 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确保工作 质量。
引入先进技术
积极引入先进的林地林权登记技术和手段,提高 工作效率和准确性,为工作提供有力技术支持。
符合要求。
定期汇报与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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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各 地按照规定时间向省林 业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省林业局定期组织召开 工作调度会,对全省的 换发证工作进行统筹协
调和督促检查。
建立沟通机制,各地及 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 题和困难,寻求支持和
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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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成果预期与评估
工作成果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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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任务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成林权登记换 发证工作
中长期目标
建立完善的林地林权登记管理制度, 提高林权管理水平
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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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原则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 保工作合法合规
保护权益原则
充分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严防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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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落实省政府湘政办明电[2008]66号文件的紧急通知-湘林防[2008]13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落实省政府湘政办明电[2008]66号文件的紧急通知-湘林防[2008]13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落实省政府湘政办明电[2008]66号文件的紧急通知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落实省政府湘政办明电[2008]66号文件的紧急通知(湘林防[2008]13号)各市州林业局: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电缆光缆盘等松木材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湘政办明电[2008]66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该紧急通知精神,加强电缆光缆盘等松木材包装材料的监管和清理,严防灾后松材线虫病传入和扩散蔓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工作力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等平台,向全社会和铁路、交通、民航、邮政、电力、电信等部门广泛宣传《森林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以及松材线虫病危害的严重性和防治工作的紧迫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参与、支持清理工作的氛围,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正确掌握和积极提供疫情动态。

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单位提供松材线虫病疫区及发生区的名单(国内林业疫情通报2007年第1期),组织开展电缆光缆盘调运和使用的普查,对电力、电信线路修复的地点进行全面踏查,查清松木电缆光缆盘的丟弃地点、数量和来源。

三、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清理工作。

各地要主动协调电力、电信等部门,认真按照文件要求及时清理,积极为当地政府当好参谋,加大清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

并将松木电缆光缆盘普查清理情况进行登记统计(见附件2),于4月30日前以电子文档上报省森防总站。

四、加大检疫监管力度。

各地要将此次电缆光缆盘普查清理工作与“红剑2008”森林植物检疫执法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完善疫情监测普查、检疫联系和报告制度。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5.09.26•【字号】湘林资[2005]54号•【施行日期】2005.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林资[2005]54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近年来,我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大林地管理工作力度,征占用林地的审核率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率均有大幅度提高,征占用林地管理取得了明显成绩。

但是,从国家林业局今年对我省征占用林地抽查和省厅对部分县市征占用林地管理检查情况看,各地在征占用林地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地方还非常严重。

为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必须继续加大对非法使用林地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林地行为。

各地要按照湘林资[2005]30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征占用林地情况自查工作,继续对非法使用林地行为进行深查、严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依法使用林地。

如发现不按要求进行自查或对该处理的案件不进行处理的,省厅将对其进行重点查处,并采取必要的经济调控措施。

各市州的自查和处理情况务必于10月底前报省厅资源林政处。

二、必须把好征占用林地资料的审核关,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发生在本区域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申报材料中的各项内容逐一认真审查核实。

坚决杜绝人为改变林地地类或林种,变相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队)承担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的征占用林地可行性论证,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件要求和我省的有关具体规定,认真、负责、规范地搞好现地调查和报告的编写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湘林资[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林资[2007]16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近年来,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同时也还存在申报材料不规范、部分环节管理不到位、后续管理不落实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征占用林地管理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规范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

征占用林地材料的申报者为需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由县(市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受理、分别签署意见。

各受理机关在接到申报材料后,要按照湖南省政务网上公布的关于征占用林地项目《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申请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对不属于受理的对象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经审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发给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经审查不能给予审核审批同意的,要发给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审核审批事项的,经批准后,应当发给申请人《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以上文书的格式附后);属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应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的规定,凡未依法进行刑事处罚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和办理审核同意或行政许可决定,对已依法处理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许可申请时,要在申报材料中提交依法处理办结的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合理使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制止乱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六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坚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国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全民、集体、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颁发的林地证书(含山林权证书,下同),是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

第八条申请核发林地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权属无争议;(二)四至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三)有关图表完备,资料齐全;(四)实地面积及四至界线与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吻合。

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断完善,林地林权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切实保护国家林地资源,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加速林业产业化进程,提高林地资产经营效益,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各级林业部门开展了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

本文旨在明确该项工作的相关方案和步骤,以实现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总体方案该项工作的总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建立健全林地林权登记管理机制,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明确各级林业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2. 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检查和调查,清理无证用地,排查违法违规用地和未登记用地,全面梳理林业资源产权状况。

3. 推行电子化林地林权登记管理工作,完善信息化平台,提高管理效率,减轻工作量,实现快捷的信息查询、证书打印等功能。

4. 开展林地林权换证工作,确保林地林权确权、登记和证书发放的一次性完成,保证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5. 投入足够人力和物力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林地林权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林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对林地林权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三、具体步骤具体实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步骤如下:1. 制定实施方案。

制定清晰明确的实施方案,包括林地林权管理机制、工作人员职责和任务、电子化平台建设、换证工作具体流程、工作时间节点等。

2. 进行检查和调查。

通过对已登记林地林权的检查和调查,清理无证用地,排查违法违规用地和未登记用地,全面梳理林业资源产权状况。

3. 电子化平台建设。

实施电子化平台建设,搭建林地林权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信息库、档案库、建卡库和数字证书库等,建立数字证书申请系统和数字证书查询系统,实现林地林权电子化证书的自动化管理。

4. 开展换证工作。

开展林地林权换证工作,确定换证方式和换证程序,包括受理、审核、核实、发证等环节。

在接受换证申请的同时,应当认真审核资料,核实申请人的真实性、资格和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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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湘林资[2005]0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5.01.11
【实施日期】2005.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湘林资[2005]02号)
各市州林业局:
按照省政府“三年基本完成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要求,今年是最后一年。

两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不懈努力,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600多万亩已经国家林业局验收合格的退耕地造林的林权登记和审核工作基本完成,有450多万亩的林权发证信息已录入电脑。

不少地方面上的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已全面铺开,已有2000多万亩林地面积完成林地林权换发证工作。

但是,各地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总体工作进度还很不理想。

为了认真做好今年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确保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完成任
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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