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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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场与林业企业

【发文字号】湘林产[2014]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4.08.25

【实施日期】2014.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林产〔2014〕9号)

各市州林业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2号)精神,结合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办规字〔2013〕164号)对龙头企业的相关要求,省厅制定了《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

2014年8月25日

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林业企业规模效益,提高林业产业组织化水平,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林业建设,实现兴林富民,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办规字〔2013〕16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是指在省内从事林业产业,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的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能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产品质量稳定,产业关联度大,通过利益机制与农民(林农)相联系,在优化林业产业结构和绿色湖南建设中发挥重要示范带动作用,经省林业厅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由企业自愿申报,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认定管理坚持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坚持绿色增长原则,推动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发挥省林业产业协会在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运行监测管理。

第四条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为申报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的必备条件,具有优先

推荐品牌申报,优先享受林业优惠扶持政策资格。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从事林业产业。包括:(1)森林资源培育产业;(2)木本粮油和经济林产业;(3)木竹藤加工产业;(4)苗木花卉产业;(5)林下经济产业;(6)人造板加工业;(7)家具产业;(8)林产化学加工业;(9)林业生物产业;(10)林业装备制造业;(11)野生动植物、林地中药材繁育利用产业;(12)森林旅游、湿地旅游产业;(13)林产品及林副产品经营、流通;(14)生态文化产业以及其他依托林业资源发展的产业。

2、企业规模。固定资产(实物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其中林下种植、养殖、繁殖1500万元)以上。从事资源培育和种植业的,基地面积5000亩以上。从事林下养殖、繁殖业的,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从事林产品加工的,生产能力达到下列规模以上:纤维板5万立方米,刨花板3万立方米,细木工板(胶合板)2万立方米,建筑模板1万立方米,地板30万平方米。企业生产经营中林产品生产经营的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

3、产品竞争力。生产企业的产品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主要产品应进行商标注册,产品质量稳定,有较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市场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

4、盈利能力。企业利润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 级)。

6、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有持续经营的资源、技术和人才条件。管理制度规范,安全

生产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居本省细分行业前列,能耗低、污染少。

8、科技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开发的产品为高新技术产品,或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区域性特色产业,对规模等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9、社会责任。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社会责任意识较强,近2年内无欠税、欠职工工资、欠社会保险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附表1);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规模、发展目标、生产经营状况、效益情况及产品市场前景、原料来源、原料基地建设情况、原料利用情况、带动农民(林农或林区职工)增收情况、节能减排措施、核心竞争力等,以及第五条要求的其他内容;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年检证明;

4、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或其他纳税证明;

5、金融机构或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6、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其他材料。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生产许可证,高新技术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食品等认定证明,主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第七条申报程序:

1、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上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

2、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厅。

第三章认定

第八条省林业厅在收到各市州审核推荐的申报材料后,联合省林业产业协会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企业上报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有疑义的,省林业厅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厅领导审批。

第九条经认定的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通过湖南林业信息网或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省林业厅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已经认定为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企业经营状况每年进行一次运行监测,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各企业于每年年底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报送运行监测考核表(附表2),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运行情况初步考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州林业局,各市州林业局依据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基本要求,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提出运行监测意见,填写运行监测考核汇总表(附表3),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附表2,于次年1月底报省林业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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