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法案:谁有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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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有关医生协助自杀和自愿安乐死的辩论很快就要进入最重要的阶段。去年春天,第二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宣布了意义重大的判决,废除纽约州和华盛顿州禁止医生协助自杀的法律。尽管这两家法院的判决强调的是医生协助的自杀,尽管这种自杀与自愿安乐死之间有重大差别,但是赋予医生协助自杀以合法性的法律依据,几乎可以肯定也会适用于自愿安乐死。最高法院已受理对这两家法院的判决进行复审,在等待最高法院今年做出判决期间,有关这两个问题的辩论必将日趋白热化。

所谓医生协助的自杀,是指医生提供致死的药物,例如巴比土酸盐,但由患者自行了结性命。而自愿安乐死则指医生确定患者的确想要结束自己生命后,采取行动使患者死亡。这两种术语不适用于患者拒绝使用生命维持技术,例如人工呼吸装置或人工营养装置,也不适用于患者要求撤掉这类装置;多年来,美国全国已在道德和宪法上认可了这些作法。这两种术语也不适用于人们有时所说的间接安乐死,即让患者服用主要用于镇痛,但可能有致死性副作用的药物,而医生对此十分清楚。这种作法也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得到了认可。第二和第九巡回法院的法官们在做出判决时,对积极介入造成死亡的,实际情况或可能的氛围提出了一些想当然的假设。他们的判断所根据的是对历史的误解,对调查数据的错误理解,错误的论据,和纯粹的错误信息。

谬论一:

主要是由于生物医学技术(特别是生命维持技术)的进展,使公众对医生协助的自杀和自愿安乐死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死因改变、医学进展和新技术开发,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种权利,使个人可以在医生的帮助下迅速结束自己的生命。越来越多的人需要帮助以平静而体面地结束生命,而满足这种要求的能力也大有提高”(第九巡回上诉

法院)。

自西方医学二千多年前问世以来,医生协助的自杀和安乐死一直是医生们面临的道德难题。今天无论是认可、还是谴责这两种作法的论据,在现代生物医学技术问世之前,都已有人提出过。古代的希波克拉底誓言。要求医生,”无论任何人提出要求,也不要开出致命的药方,也不得做出有此含义的暗示。”在希波克拉底时代,医生们通常对足部感染、胆结石、癌症和衰老等疾病的患者实行安乐死,或帮助他们自杀。实际上,在古希腊医学界就安乐死是否道德展开的辩论中,希波克拉底誓言只代表”少数人”的观点。

即使在美国,安乐死合法化也不是一个新问题,公众一直就此展开辩论并表示反对——第二和第九巡回法院并未提及这一事实。美国现代社会关注安乐死始于一八七九年,当时,评论家塞缪尔·威廉斯(Samuel Williams)向伯明翰思辩俱乐部提议,允许“对所有毫无痊愈希望和痛苦异常的患者”实行安乐死,使之“迅速和无疼痛地死亡”。“无疼痛”一词至关重要:安乐死的想法风行现代社会,并非由于虽可延长寿命但却带来痛苦的新技术,而是由于发明了新药,如吗啡和各种各样的麻醉剂,它们能解痛,也能使人无疼痛地死亡。在随后的三十年中,流行杂志和书籍一再转载威廉斯的提议,著名的文学和政治刊物连篇累牍地讨论这一提议,美国各医学学会和非医学专业协会也就此展开了辩论。一九九六年,在俄亥俄州议会开始讨论“一项涉及给受了致命伤和患有不治之症者服用麻醉剂类药物的立法” (一项使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之后,这一辩论达到了高潮。就这一议案的是非曲直展开的辩论持续了数月之久,极力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纽约时报》,以及一些医学刊物,不惜篇幅广泛地报道了这场辩论。俄亥俄州议会压倒多数否决了这一议案,从而使这场涉及安乐死的辩论告一段落。由此可见,在发明青霉素(一九二八年)、呼吸机(一九二九年)、透析装置(一九四五年)和其它生命维持技术前几十年,美

国(还有一些欧洲国家)已就医生协助的自杀和安乐死进行过认真的讨论。这些讨论使用的语言与今天一模一样——“患者的权利”、“解除痛苦和免受折磨”以及“失去尊严”等。实际上,生命维持技术不应使人感到有必要实行医生协助的自杀和安乐死,而应有助于避免这种作法。那些依赖技术维持生命,并想结束自己生命的患者,已经拥有得到认可的宪法权利,可以停止使用从人工呼吸装置到抗生素的一切维持生命技术。他们并不需要医生协助的自杀和安乐死。

谬论二:

人们普遍赞成使医生协助的自杀和安乐死合法化。”毫无疑问,越来越多的人支持允许医生为那些病入膏肓只求速死的患者提供帮助。”(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的确,民意调查显示,大多数美国人支持医生协助的自杀和安乐死——实际上,他们近二十五年来一直支持使这种作法以合法化。但是,这种支持既谈不上强大也谈不上坚定。对民意调查数据作一些认真分析就能看出,存在着“三分法则”:三分之一的美国人表示在大多数情况下支持合法化,三分之一表示在任何情况下都反对合法化,另外三分之一在少数情况下支持,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反对。

如果抽象地和假设性地谈论医生协助的自杀和安乐死,美国人往往赞成应用这两种作法。一个流行了近十五年,并得到广泛赞同的廉洁是,“当一个患有不治之症时,你认为法律是否应该允许医生结束这位患者的生命,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要求这样做的话?”这一问题有几处纰漏,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结束患者的生命”含义模湖,它没有指明是医生协助的自杀还是安乐死。这句话可以意味着只是停止使用维持患者生命的技术,而这样做已经是合法的了。其它一些精心提出的问题,有可能赢得大多数人对医生协助的自杀和安乐死的支持,但必须同以患者病入膏肓和疼痛难忍为前提。如果问公众对其

它情况下实行这两种作法有何看法,则支持者有所减少。当问题涉及一位病入膏肓的患者虽未受疼痛折磨,却由于担心成为家庭的负担,或觉得苟延残喘毫无意义,从而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时,三分之二的美国人则反对医生协助自杀或安乐死。对这一调查数据最确切的理解应该是,绝大多数美国人反对医生协助自杀和安乐死,除非患者病入膏肓、疼痛难忍。

谬论三:

那些病入膏肓、疼痛难忍的患者最有可能选择医生协助自杀或安乐死。“一个成年人病入膏肓,病情恶化进入晚期,毫无痊愈的希望,而且疼痛难忍,因而结束自己的生命,以求摆脱疼痛的折磨,和在死亡时不失尊严,对他而言,决定自杀合情合理,死亡来的正是时候。”(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在荷兰(荷兰人早已接受了这两种作法)、美国,和其他国家,对医生协助自杀和安乐死进行的经验研究显示,患者萌生死意,要求医生协助自杀或实行安乐死,疼痛并非主要原因。有关荷兰实行安乐死的一九九一雷米林克报告(Remmelink Report) 既全面又精确,该报告一九九六年新版显示,在所有要求实行安乐死的患者中,将疼痛列为动机之一的人仅占百分之三十二,实际上,只因为疼痛便要求安乐死的情况根本不存在。对荷兰疗养院患者进行的研究表明,在要求实行医生协助自杀或安乐死的患者中,将疼痛列为原因之一者,仅占百分之二十九,将其列为主要原因者仅占百分之十一。对华盛顿州承认接到过协助自杀或安乐死要求的医生进行的调查显示,在提出要求的人中,把剧痛作为一个因素的患者仅占三分之一。对纽约的艾滋病毒感染者进行的研究表明,患者要求医生协助自杀,与疼痛或因疼痛而行动受限无关。我本人最近在波士顿对癌症患者的研究表明,那些受疼痛折磨的比别人更可能反对医生协助自杀和安乐死。这些患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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