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法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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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合同法练习题答案

国际商法合同法练习题答案

国际商法合同法练习题答案一、选择题1. 国际商法中的合同法主要调整哪类关系?A. 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B.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C.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财产关系D. 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答案:B2.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下哪项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A. 要约B. 承诺C. 书面形式D. 合同条款的一致性答案:C3. 在国际商事合同中,以下哪项是不可抗力的典型特征?A. 可以预见B. 可以避免C. 不可预见D. 可以控制答案:C4. 国际商事合同中,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通常包括哪些形式?A. 赔偿损失B. 继续履行C. 支付违约金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5. 根据国际商法,以下哪项不是合同解除的条件?A. 当事人协议解除B.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C. 合同期限届满D. 违约行为答案:C二、判断题6. 国际商法中的合同法只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合同。

(错误)7. 根据CISG,合同的成立不要求书面形式。

(正确)8. 不可抗力条款可以免除违约方的所有责任。

(错误)9. 国际商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仅限于经济赔偿。

(错误)10.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都自动终止。

(错误)三、简答题11. 简述国际商事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区别。

答案: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明确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诺是受要约方对要约的接受,一旦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通常是开放的,可以被任何人接受;而承诺则是针对特定要约方的。

12. 描述国际商事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一般内容。

答案:不可抗力条款通常规定,如果合同一方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该方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但该方需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

四、案例分析题13. 某中国公司与德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合同规定货物应于2023年5月1日交付。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指适用于跨国商事合同的一系列规定和原则。

它旨在统一并规范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程序,以便减少合同纠纷和风险。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首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明确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和要求。

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条款、目的、双方的意思表示等。

合同的要求包括合同的自愿性、真实性、平等性、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要素和要求是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基础。

其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合同的履行义务和方式。

合同的履行义务包括付款、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单方履行、互不抵消履行、相互抵消履行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来确定。

再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明确了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

同时,被违约方也可以采取救济措施,如暂停履行、要求修改合同等。

此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涉及了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问题。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以是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协商达成的。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能会涉及到赔偿、违约金等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最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应考虑到效率、公正和经济实用性等因素。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一套综合性的规定和原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提供指导。

通过遵守和执行这些通则,能够增加商事活动的预见性和可靠性,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4国际商事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救济

2-4国际商事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救济

• (3)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引起的给付不能。 •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3条的规定,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 由,致使自己不能履行应履行的给付者, 双方均可以免除其义务。
• 所谓给付延迟,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 且是可能履行的,但是债务人没有按期履 行其合同的义务。 • 这里同样要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 • 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没有过失的给付延迟; • 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有过失的给付延迟。
• 对于债权人选择拒绝预期违约的限制,来 源于1961年White&Carter( Councils)诉 McGrego的判例。
案例阅读
• White & Carter( Councils) v. McGrego(1961)
•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债权人拒绝承认预 期违约的选择权也施以相应的限制。以避 免和防止债权人任意坚持合同效力而滥用 预期违约的救济权。 • 其第2-610条规定:“合同任何一方在履约 义务尚未到期时拒绝履行合同,如果造成 的损失严重损害了合同对另一方的价值, 受损方可以:
• 中国法中虽然有催告的概念,但并非如大 陆法系国家那样将催告作为追究违约方承 担延迟履约责任的前提条件。 • 不过,在某些时候,催告仍作为采取违约 救济时必不可少的程序,比如《合同法》 第9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 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 方即可享有合同解除权。
国 际 商 法
• 邹岿
•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师 •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 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
• 电邮:1055565394@
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 • • • 第四节 违约责任及救济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1.概念及特点 违约责任(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合同 成立后,合同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不履行 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应该承担的 民事责任。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际商法合同法的统一和发展。
发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商法合同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 机遇。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逐渐缩小,国际条约和示范法的制定更加活跃,国际商法合 同法的发展呈现出更加统一和完善的趋势。同时,电子商务的兴起也对国际商法合同法
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如数据保护、电子签名等问题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以快速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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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总结词
租赁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使用权但不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详细描述
租赁合同规定了租赁物的使用、租金 、租赁期限、维修保养等条款,以确 保租赁物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承揽合同
总结词
承揽合同是一种提供专业服务的合同,如设计、建造、维修等。
详细描述
承揽合同规定了服务范围、质量标准、价格、工期等条款,以确保服务的高质量 和及时交付。
仲裁
仲裁程序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 决。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争议 进行裁决。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遵守。
VS
仲裁的优势
仲裁具有快速、保密、灵活和成本效益高 等特点。仲裁结果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 承认和执行。
诉讼
诉讼程序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法院根据法律 程序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结 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02
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 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自 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条件和交易方 式的权利。
在实践中,合同自由原则也受到一些 限制,如公序良俗、法律法规的限制 等,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国际商法---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

国际商法---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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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生效
( 1 )大陆法系 —— 到达主义。与要约的 生效一样,即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 效。 ( 2 )英美法系 —— 投邮主义,即采取信 件、电报方式作出承诺,承诺通知一经投 邮立即生效。 ( 3 )我国《合同法》—— 采用“到达主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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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撤回
(1)撤回的对象只能是已经发出但尚 未生效的承诺。 (2)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在承诺到达要 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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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外贸公司业务员向外商发出信函: “现有优质大豆 5000 包,交货地大连, 6月中旬交货,价格以交货当天国际市 场价格为准……”对于这份信函,你认 为它的货物质量、数量和价格条件是 否明确?能否构成一份要约?
25
案例
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 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 3 月 5 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设上例中要约函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 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 该要约函。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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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例:北京甲于3月1日发出一要约信给纽 约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 月5日信函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做出 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 3 月 12 日可到 达甲处。甲未臵可否,问:甲乙之间的 合同能否成立? 例:上例中甲收到承诺函后,当日回电 称接受该承诺函。问:甲乙之间的合同 是否成立?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 的关系的协议。
3、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5
合同的种类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 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国际商法合同的合法性比较

国际商法合同的合法性比较

国际商法合同的合法性比较我国某某年颁布的《合同法》与国际私法协会公布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1]有一定关联性,通则的有些规定,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是可以适用的。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该条规定与通则前言第2款规定一致,即在当事人一致其合同受通则管辖时,适用通则。

因此,我国当事人在与涉外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可约定适用通则。

该通则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适用范围要更宽泛得多,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除国际商事合同外,该通则也可替代国内法适用。

如前言第4条规定,“当无法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律对某一问题的相关规则的,通则可对该问题提供解决办法。

” 该条规定旨在说明,即使合同是由某一特定国内法管辖,但对案件解决遇到困难的时候,可以从通则中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以往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案件遇到困难时,一般求助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还有专家论证。

现在通则关于交易纠纷的一些规定又给我们开辟了解决纠纷的途径。

通则不是国际公约,不具有强制性,适用与否完全可依当事人的意思选择,但是要明确的是,通则是由近20个国家的法律专家对国际交易的规则进行潜心研究的成果,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它较之国际货物买卖公约适用范围要宽泛得多。

参照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为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与适用拾遗补缺。

通则的宽容之处在于,任何规定都不得限制根据有关国际法原则而应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无论这些理制性规则是国家的、国际的还是超国家的(1.4条);除通则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排除通则的适用,或者减损或改变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因通则所具有的这种非强制性,当事人根据各自的情况既可以排除或部分排除该原则适用,使之更适合于当事人的特殊交易需要。

“凡属于通则范围之内但又未被通则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尽可能地根据通则确定的基本原则来处理”(1.6),这就给我们在实务中遇到法律障碍的时候提供了有益的鉴镜。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制定国际商事合同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以下是关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一些重要内容。

首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

合同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目的和内容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和地点明确等。

这些要素的规定保证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合同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合同通则规定了交货、支付、质量、所有权转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使各方当事人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再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详细规定了风险的转移。

根据合同通则的规定,风险在合同成立时就开始转移,而在合同履行期间则由一方承担。

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合同的履行。

此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比如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项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使其在特殊情况下有更多的选择。

最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强调了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当事
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合同通则在这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定,使争议的解决更加顺利和公正。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法律层面上规范了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

合同通则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维护国际商事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分析A国某玻璃公司向B国某百货商场发出售卖500件价值50万元的玻璃工艺品的要约,其要约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并注明对方应在2个月内承诺,且承诺时应表示违约者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

百货商场在收到要约后第10天,发回承诺表示购买该工艺品并表示同意违约金条款,但承诺中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

玻璃公司接到百货商场承诺后称:“货物已售他人,无货供应。

”百货商场以玻璃公司对承诺未表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建立,玻璃公司将该工艺品售与第三者构成违法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玻璃公司则辩称百货商场在答复中附有条件,已构成反要约,合同并未订立,玻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1)A国某玻璃公司与B国某百货商场之间的购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B国某百货商场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依德国法办绝,其结果会如何?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

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

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

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之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案例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2-2国际商事合同法-合同的成立

2-2国际商事合同法-合同的成立

• 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 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 之前,随时可以撤销要约或更改其内容。 即使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他 在法律上仍可以在期限届满以前随时将要 约撤销。
• 德国法认为,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了 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必须受其要约的 约束。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 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或修改其要约;如果在 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则根据通常情况 在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修改其 要约。
• 中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 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 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 的规定。”
• 3.法国法 • 法国法把订约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作为合同 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行 为能力,其所签订的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 •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无 订立合同能力的人包括未解除亲权的未成 年人、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包括官能衰 退者和因挥霍浪费游手好闲陷入贫困者) 。
• 在法人方面,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是根据法人的章程确定的,法人不能越权 订立合同。 • 至于法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各国也 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认为无效,比如 英国;有些国家则认为效力待定,在司法 实践中若没有违法经营则往往承认其效力 ,比如中国。
• • • •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 offer),又称为发价、发盘、报价、报 盘等,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 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 该要约被对方承诺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 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 (1)投邮主义。这是英美法的主张。英美法 认为,在以书信或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 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 (2)到达主义。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规定, 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才能生效。 • (3)过去,大陆法原则上采取了解主义,即 不仅要求收到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 证明是否真正了解其内容时,该意思表示 才能生效。

国际商事 合同法

国际商事 合同法
• 量规按用途分为如下几种: • (1)工作量规 • 工作量规是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检验工件用的量规,它的通规和止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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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概述
• (2)验收量规 • 验收量规是检验部门或用户验收产品时使用的量规。工厂检验工件时
,工人应使用新的或磨损较少的通规;检验部门应使用与加工工人用 的量规型式相同但已磨损较多的通规。用户所使用的验收量规,通规 尺寸应接近被检工件的最大实体尺寸,止规尺寸应接近被检工件的最 小实体尺寸。 • (3)校对量规 • 校对量规是校对轴用工作量规的量规,以检验其是否符合制造公差和 在使用中是否达到磨损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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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量规设计
• 但在实际应用中,极限量规常偏离上述原则。例如:为了用已标准化 的量规,允许通规的长度小于结合面的全长;对于尺寸大于100 mm的 孔,用全形塞规通规很笨重,不便使用,允许用不全形塞规;环规通 规不能检验正在顶尖上加工的工件及曲轴,允许用卡规代替;检验小 孔的塞规止规,常用便于制造的全形塞规;刚性差的工件,由于考虑 受力变形,也常用全形塞规或环规。
• 轴用量规称为卡规或环规,它的通规是按轴的最大实体尺寸设计的; 止规是按轴的最小实体尺寸设计的,如图6. 1(b)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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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概述
• 光滑极限量规的标准是GB/T 1957-2006,仍适用于检测国标《极限 与配合》(GB/T 1800 )规定的基本尺寸至500 mm,公差等级IT6至 IT16的采用包容要求的孔与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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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合同的订立
• 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合意, 或者要约的内容可以通过《通则》的解 释规则、默示条款或当事人已建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加以补充, 无 论要约的内容如何简单, 都应当视为有效的要约。

2 国际商事合同法

2 国际商事合同法

根据法国法,以下两种错误可以 导致合同无效:


(1)关于标的物性质方面的错误。 (2)涉及到逾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 所产生的错误。

承包合同 雇佣合同 借贷合同……

(3)原则上,动机上的错误不会导致 合同的无效
2.德国法

“表意人所作的意思 表示的内容有误时,或 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为此 种内容的意思表示者, 如可以认为,表意人若 知情并合理地考虑该情 况而不会作此意思表示 时,表意人可以撤销其 意思表示” 《德国民法典》119条

结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思表 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签订合同的目的: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下列双方错误,双方没有达 成真正协议,则合同无效。


合同的性质上发生错误 认定当事人上发生错误 认定合同标的物时,双方存在错误 标的物存在与否的问题上,双方发生共同的错 误 允诺一方知道对方有所误会,在此情况下,对 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对待错误英国法与大陆 法的区别


二、合同法
3.合同法的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遵守强行法规定的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1.概念: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 愿意按一定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你愿意和我签订这个合同吗?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11月15日至30日。 然而,时至12月底,C公司也未收到A型钢材,此时的
货价已涨到了240美元/吨。
问题:
〔1〕M公司和C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 关系?理由是什么?
〔2〕C公司假设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 求应是什么?
〔3〕你假设是法官,你将作出怎样的判 决?理由是什么?
分析:
美国M公司于2000年9月15日致电中国C公司,称愿意提供A型钢
请问,双方是否构成有效的要约和承诺?
分析:
有效要约的要件: 必须有足够确实定性 必须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 送到达相对人 有效承诺的要件: 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 须是对要约的回复 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 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除非未采用该
方式并不会损害要约人的利益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我国某工艺品公司与外国某公司洽谈一笔玉雕 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后,就价格、数 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我公司随即于8月6 日复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 汇1万美元。〞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 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 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 你方保管……〞
案例三
中国的甲公司应美国的乙公司的请求,发出出售某 优质木材10000立方米的要约。乙公司接到要约后, 立即回电,要求甲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 长要约的有效期。
甲公司最后将产品的数量增至15000立方米,价格 每立方米降低1000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6月26日。
乙公司接到要约后,立即素质资金,于6月25日上 午汇至甲公司的帐户上。甲公司于6月25日下午回 给乙公司,告知“货已卖与他人〞。乙公司接到 后,立即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经查,甲公司 尚存20000立方米该种优质钢材。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大法
《法国民法典》第1116条规定:如当事人一方 不实行诈欺手段,他方当事人决不签订合同者 ,此种诈欺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 《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因被诈欺或被不 法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 表示。
法国《民法典》:合意。第1101条规定: “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人或数人对 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 债务”。
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各国对合同的定义
英美法
合同=许诺 许诺≠合同
美国《合同法重述》:“合同是一个许诺或 一系列许诺,法律对于违反这种允诺给予救济, 履行这种允诺,法律看做是一项义务。”
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可以依法执行 的许诺,这个许诺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英美法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所作的许诺,法 律上认为许诺是有约束力的,且可强制执行的。
我国对合同的定义
《民法通则》第85条: 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合同法》第2条: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撤 回
大陆法
送达受要约 人
英美法
撤销
承诺
撤销
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在受 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要 约或变更要约的内容。
两种例外:(1)有对价支持;(2)采取某种法律所要求 的特定形式(如要约人采用签字蜡封式的要约)。
如:要约人可以在要约中声明,该项要约在10日内不予 以撤销,但是以受要约人支付10英镑为条件,如果受要约人 同意支付这笔金额,双方就成立一个关于保证该项要约于10 内不得撤销的担保合同或有选择权的合同。此种情况,要约 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不得撤销要约或修改要约。

国际合同法概览

国际合同法概览

国际合同法概览引言:在全球化的今天,跨国交易日益频繁,国际合同成为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了解国际合同法对于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个人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提供一个关于国际合同法的概览,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跨境交易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国际合同法的定义和范围:国际合同法是指适用于跨国界交易合同的法律规范,它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协调与适用。

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

国际合同法的原则:1. 自愿原则:合同双方应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2. 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交易。

3. 合法性原则: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

4. 互惠原则:合同应保证双方权益的平衡,实现互利共赢。

国际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成立条件:包括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即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接受要约,从而形成合同。

- 书面形式:许多国际合同要求以书面形式确认,以确保法律效力。

- 适用法律:合同双方可以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合同争议。

解决国际合同争议的途径:- 协商和解:首选的解决方式,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 调解:第三方介入协助双方达成和解。

- 仲裁:一种常用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式,具有保密性、灵活性和终局性等特点。

- 诉讼:在一国或多国的法院提起诉讼,通常是最后的选择。

国际合同法的挑战和发展趋势: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合同法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如文化差异、法律冲突等。

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合同、智能合同的出现也为国际合同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结语:了解和掌握国际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实践,对于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通过合理运用国际合同法,可以有效避免和解决跨境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事合同法

(2)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 货物、数量和价格,或者确定数量和价格的方 法即构成明确。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公约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 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 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例如,悬赏广告
(4)要约到达时生效 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对 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 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四、当事人的订约能力 (一)大陆法: 1、未成年人: 法国民法典规定,“年满18周岁为成年,达此 年龄者,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 不同之处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是7周 岁以下。 德国则规定合同经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 后,始发生效力。 “无条件的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
2、禁治产人: 如患精神病、嗜酒如命或浪费成性的人 作出的任何承诺没有法律效力
2、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 虚假陈述是指与事实不相符合的陈述或主张。包括 与事实不相符合的陈述,也包括对事实的隐瞒。 1942年斯文顿诉维廷什维尔储蓄银行案件 (Swinton v. Whitinsville Sav. Bank, Supreme Swinton Judicial of Court ,Massachusetts, 1942) 1969审理卡纳沃斯诉安妮诺(Kannavos v. Annino ,Supreme Judicial of Court, Massachusetts, 1969)
2、相关问题 、 交错要约 钢铁公司发信给房产公司说要出售某规格钢 材,房产公司在信件未到时发出同意的表示, 合同成立? 广告 标价商品
案例: 4月6日刊登“本星期六早上9点整,5件原价 值约100美金的皮外套,将以1美金出售,先 来者可享受此优待,”。同月13日刊登: “本周六上午9时整,原价值美金89.5元2件 全新貂制围巾,及原价值139.5全新黑色兔皮 围巾,均将以1美金出售,先来者可享受此优 待。”原告于特定日光顾被告商店,被告知 广告按店规,仅针对女性顾客,第二次因原 告知晓店规,所以拒绝出售给原告。

国际商事合同法原则

国际商事合同法原则

国际商事合同法原则一、国际商事合同法原则1.自由平等原则。

一方面,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商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确定合同内容,自由协商决定合同的变更或者终止。

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必须是平等的,一方不能有凌驾于对方的“权力”。

2.诚信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国际商事合同法也不例外,商人在国际商事合同关系领域必须讲诚实、守信用,交易做到公平合理。

3.履约守法原则。

依法订立的国际商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应该恪守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另外,在发生合同关系时,要遵守“强行法”,不得通过合同设定、限制甚至豁免强行法规定的义务。

二、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合同带有国际性,同时又毕竟是某个国际或者地区的商人所订立,所以,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规范有两类,一类是国际法规范,另一类是国内法规范。

1.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国际法律规范这一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制定或者普遍认可的,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规范。

可是目前还不存在一部广泛适用的综合性国际条约或公约,而是在部分专门性合同领域,如销售代理、货物买卖、运输和票据等领域,出现了一些公约,比较典型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另外,一些民间组织也积极主持制定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惯例工作,并取得了丰硕成果,获得了广泛的影响。

比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可适用于所有类别的商事合同;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国内法律规范除了国际法规范之外,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还有国内法规范,但由于传统习惯的差异,不同国家法律的表现形式也存在差别。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在法典中规定,比如,法国《民法典》第3卷、德国《民法典》第2篇等,也有单行法规定的,如德国1976年的《普通合同条款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规范国际商事合同的主要法律形式,也有一些相关单行法,如英国的《货物买卖法》、《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再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合同法重述》等;在社会主义国家,早期对国际商事合同的规定较多参考国际通行规定,但最近转而制定统一合同法来规范国内合同,同时规范国际商事合同,比如我国1999年《合同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02
胁迫因素存在的合意不真实
第三节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案例p50
01
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遂要求另加10%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该案应如何处理?
02
情形:主要指的是乘人之危及显失公平。
合同的效力
免责条款的效力 不可抗力及约定的免责条款。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基本规则: 法定义务规则(全面且合作履行原则)
尽最大努力履行规则(eg:减损义务)
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03
(见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P56-57)
04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转让)
已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比如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当事人事先答应给他一笔钱,后又后悔了,这笔钱是不能执行的,因为证人作证是履行法律上的公共义务,不能成为对价。
对价的适当性由允诺人自己决定 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1971) 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个不充分的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求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问题。被告败诉。 但在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等案件中,法院会把对价不充分作为证明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一种证据,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中国规定: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格式条款案例
一书店老板害怕其书籍被水淹,便到保险公司投保,并应保险营业人员指引投了水灾险。投保后一冬日夜晚,书店内水表冻裂,书籍被淹,失去使用价值。书店老板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营业人员告知,老板所投的水灾险的水灾为洪水所引起的灾害,保险协议上白纸黑字非常清楚,所以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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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作出,也可以用 口头或行动作出。
•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 (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根据要约中提
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2条规定:“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 ,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 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 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 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 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 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 事活动的能力。
•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
• (一)要约
• 1.要约的概念
• 要约( offer),又称为发价、发盘、报价、报 盘等,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 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 该要约被对方承诺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 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 offeror),其相 对方称为受要约人(offeree)。
• (1)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 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 (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 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 3.要约的失效
• 要约的失效,又称为要约的消灭,是指要 约失去效力,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不 再受要约的约束。
• 要约消灭或失效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 (1)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 • (2)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 (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 各国法律都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能 力。
• 在自然人方面,因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 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他们所订 立的合同,有些是无效的,有些是可撤销 的,有些是效力待定的。
• 各国对成年的标准规定不同,有时会发生 冲突。
• 有些国家以21岁为成年的标准(如阿根廷 ),有些国家则规定为20岁(日本、瑞士 )或18岁(德国、英国、中国等)为成年 的标准。
据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加以同 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 各国一般都规定,合同要有效成立,需具
备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 (1)当事人具有合同能力; •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 (3)合同须有对价; • (4)合同形式须合法; • (5)合同内容须合法; • (6)意思表示须真实。
• 一、当事人的合同能力
• (1)投邮主义。这是英美法的主张。英美法 认为,在以书信或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 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 (2)到达主义。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规定, 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才能生效。
• (3)过去,大陆法原则上采取了解主义,即 不仅要求收到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 证明是否真正了解其内容时,该意思表示 才能生效。
• 未成年人和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订立的合 同必须取得监护人或管理人的同意,否则 无效。
• 4.英美法
• 英美法采用未成年人、精神病者和酗酒者 等具体概念来判定不同的人的合同能力。
• 对于酗酒者,按照美国的判例,原则上其 订立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如果酗酒 者在订立合同时因酗酒而失去行为能力, 则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 一般而言,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 的。
•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取得了 承诺的权利,但不受要约的约束,并不因 此而承担必须承诺的义务。
• 所谓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人 发出要约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是否能反悔 ,是否能变更要约的内容,或把要约撤销 的问题。
•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到达之前( 生效之前)将其收回。
案例阅读
• 1、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杨士 富,《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 出版社、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
• 2、纽曼诉斯奇夫案( Newman v. Schiff) 1985---9张文博等,《英美商法指南》,复 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 (二)承诺 • 1.承诺的定义 • 所谓承诺( Acceptance),是指受要约人根
• 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 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 之前,随时可以撤销要约或更改其内容。 即使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他 在法律上仍可以在期限届满以前随时将要 约撤销。
• 德国法认为,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了 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必须受其要约的 约束。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 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或修改其要约;如果在 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则根据通常情况 在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修改其 要约。
• 1.中国法
• 中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 状态等因素,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 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 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 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 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 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 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 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在维也 纳通过了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要约在其受要约人承 诺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就不能撤销:
•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俗称询盘( Inquiry/Enquiry)、询价、索盘等,是希望他 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因此,要约邀请的目的虽然也是订立合同 ,但是它本身不是一项要约,而只是为了 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
• 如果是要约,则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即告 成立,要约人则必须受其约束;如果是要 约邀请,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 邀请提出的条件,发出该项要约邀请的一 方也不受其约束,除非他对此表示承诺或 确认,否则合同仍然不能成立。
• 法国法原则上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 要约人承诺之前是可以撤销要约的。《法 国民法典》对这个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 定,但是法国的法院判例认为,如果要约 人在要约中指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也可 以在期限届满以前将要约撤销,但是必须 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即使在要约中未规 定承诺的期限,但是如果根据具体的情况 或正常的交易习惯,要约视为应在一定的 期限内等待者,如果要约人不适当地撤销
• 而精神病者在其被宣告精神错乱之后所订 立的合同无效,在宣告精神错乱以前订立 的合同,则可要求予以撤销。
• 在法人方面,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是根据法人的章程确定的,法人不能越权 订立合同。
• 至于法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各国也 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认为无效,比如 英国;有些国家则认为效力待定,在司法 实践中若没有违法经营则往往承认其效力 ,比如中国。
• 中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 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 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 的规定。”
• 第16条对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规定为:“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 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 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 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 《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分别规定 了两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 活动。
• 2.德国法
• 德国法分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两种 情况。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4条的规定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属于无行为 能力人:
• 成为禁治产人的条件为:
• (1)须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 的事务;
• (2)须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配偶、近亲属 等)提出禁治产申请;
• (3)须由法院作出禁止其治理财产的宣告。
• 法院作出禁治产宣告后,即剥夺了被宣告 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当被宣告人心神或精神恢复后,经本人或 有关人员申请,法院可经一定程序撤销禁 治产宣告,恢复其行为能力。
•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 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一般均视为要约邀 请。
案例阅读
• 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 v. Manchester City Counci1 1979)
• 2.要约的约束力及撤回与撤销的问题 • 要约的约束力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 • 一个是指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 另一个是指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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