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法(5)
第五章国际商法商事合同法2012
[豪威尔诉证券公司案]
197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庄财产, 并说原告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 在6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 件遗失了。被告把财产卖给了别人,双方在 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是邮政规则是否在此案适 用,法院认为,被告在要约中注明原告应把 通知送达,因此邮政规则在此案不适用,原 告败诉。
三、合同法的渊源
1、英美法系:判例法是法律发展的核心环节。
法官创制的判例法、议会制定的、行政机关受议会委 托颁布的制定法都是法律的渊源。并且制定法的效力 高于判例法。但判例法在法律发展过程中仍起主导作 用。
在英国,《奇蒂论合同法》和《安森论合同法》具有 最高权威,目前,两本书已经续写至第27版。
(2)对价的种类
A、已履行的对价 B、待履行的对价
(3)对价的有效要件 (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必须是已履行的或待履行的,不能是
过去的对价。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
(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分。 [蒙特夫诉斯考特案]
[蒙特夫诉斯考特案]
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 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 是 个不充分的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 不要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够执行取决于 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是否充分,被告 败诉。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主旨承诺发生效力的 一种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在生效前才能撤 回,一旦生效 ,合同成立,承诺人就不能撤 回承诺了
二、一项有效的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一)对价与约因
1、英美法的对价 (1)对价的概念
1875年英国最高法院在科里诉米萨案的判决 中有对价的定义: 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 利润、好处 或是他方当事人在克制自己不行 使某种权利或遭受某种损失或承担某种义务。 简单得讲,对价就是合同的双方的相互给付。
国际商事合同法
• 德国法区分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和完全行为能力三种情况。《德国民法 典》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三种类型: 未满7岁的儿童;处于精神错乱状态, 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此种 状态并非暂时;因患精神病被宣告为禁 治产者。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律 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7岁以上18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此类人订立合同须 经代理人同意,未经同意的须经追认, 或未成年人成年后自己追认。完全行为 能力人是指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这
•
6.要约的失效
(1)要约因期限已过而终止. 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的,在此期 限内为作承诺,要约即告终止.如果 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则要约经过一 定的合理时间终止. (2)要约因撤回而终止. (3)要约因撤销终止. (4)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终 止. (5)要约因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
(二)承诺
• 德国法误解:采取了不同于法国法 的客观标准,即交易上被认为是重
• 英美法
– 订约一方的误解,原则上不能影响合同的有效 性 – 只有在误解导致当事人根本没有达成真正的协 议(合同不成立),或虽已达成协议,但双方 在合同的某些重大问题上都存在同样误解,才 能撤销合同。
• 英美法误解:单方误解不可撤销合同;双 方误解可以撤销。双方误解在某种情形下 指的是“合同不成立”
5.要约的撤回.
• 要约的撤回 • (1)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2)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 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 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6.要约的撤销
• • • 要约的撤销 (1)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得予撤 销,如果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 诺之前 送达受要约人。 (2)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 得撤销: (a)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 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 (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 是不可撤销的,且受要约人已依赖该 要约行事。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3.要约的约束力
要约的约束力问题是指要约到达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尚未承诺 而成为有效合同之前,要约能否被撤销? (1)大陆法系
要约在其有效期内不可被撤销; (2)英美法系
(1)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肯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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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威诉富赛案(1893)
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 出售巴布·赫尔笔吗?——电告最低价。”被告回电:“巴布·赫 尔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 “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 被告拒绝提供巴布·赫尔笔而与原告发生争议。
英国法院认为,被告的复电仅仅是提供一项售价信息而不构 成要受之约束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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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是指要约应包含足以确定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主要权利和
义务的内容。 一般的国际商事要约最少应包含标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
法、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三项内容。 对存在市价的交易也可以没有价格条款,但对不存在市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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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3.当事人恪守合法合同原则 4.合同遵守强行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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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一般包含以下各项基本要素: (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 (4)协议内容合法; (5)协议形式合法。
英国法官认为,A应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在以下情形下B的 承诺因违反诚信原则而无效:A注明要约日期、其要约信件上 可清晰辨认出发信日期或者其他能让B知悉要约日期的。B向 本法官展示的却是一崭新的要约信件,一般的,善意的收信人 都会认为该信是几天前才发出的。根据要约生效原则,A的要 约于5月2日上午才生效,B于5月2日下午表示接受并没有超过 有效承诺所需的合理期限。
2024年《国际商事合同法》课件(带)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卖方):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提供《国际商事合同法》课件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课件内容1.1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国际商事合同法》课件,包括但不限于课件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资料。
1.2甲方保证课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1.3甲方应确保课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
二、课件交付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将课件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传输等方式交付给乙方。
2.2乙方收到课件后,应在_______日内进行验收。
如乙方对课件内容有异议,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具体理由。
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_______日内进行修改,直至乙方满意。
三、课件使用3.1乙方购买课件后,仅限于乙方内部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向第三方披露。
3.2乙方在使用课件过程中,如需进行修改、复制、传播等行为,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四、知识产权甲方保证课件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如因此导致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2乙方在使用课件过程中,如需引用第三方知识产权,应依法取得相应授权,否则视为违约。
五、保密条款5.1甲乙双方应对合同内容及课件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保密义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后_______日内终止。
六、违约责任6.1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_______%。
6.2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7.1 本合同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7.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商法课件五之国际商事合同法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办事,均属于违约行为, 可能损害对方利益或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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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 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 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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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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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方式的限制
当事人在选择准据法时必须遵守法律规 定的限制条件,如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则 等。
任意性选择的限制
当事人不得通过选择准据法的方式规避 本应适用的法律,特别是为了规避法律 中的强制性规则。
法律规避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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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 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 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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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
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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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WORK REPORT FOR FOREIGN
违约的认定
合同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未按 时交付货物或未提供约定的服务等。 违反约定 无法履行 违反默示义务 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合同约定的其他 原因,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一方违反了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 习惯应当履行的默示义务,如保密义务、通 知义务等。
违约的救济方式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 服务等。 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 损失和间接损失。 要求违约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以惩罚违约行为和 补偿守约方的损失。 在严重违约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 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实际履行 损害赔偿 违约金 解除合同
国际商事 合同法
Hale Waihona Puke 别用代号T和Z表示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6. 1 概述
• (2)验收量规 • 验收量规是检验部门或用户验收产品时使用的量规。工厂检验工件时
,工人应使用新的或磨损较少的通规;检验部门应使用与加工工人用 的量规型式相同但已磨损较多的通规。用户所使用的验收量规,通规 尺寸应接近被检工件的最大实体尺寸,止规尺寸应接近被检工件的最 小实体尺寸。 • (3)校对量规 • 校对量规是校对轴用工作量规的量规,以检验其是否符合制造公差和 在使用中是否达到磨损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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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量规设计
• 但在实际应用中,极限量规常偏离上述原则。例如:为了用已标准化 的量规,允许通规的长度小于结合面的全长;对于尺寸大于100 mm的 孔,用全形塞规通规很笨重,不便使用,允许用不全形塞规;环规通 规不能检验正在顶尖上加工的工件及曲轴,允许用卡规代替;检验小 孔的塞规止规,常用便于制造的全形塞规;刚性差的工件,由于考虑 受力变形,也常用全形塞规或环规。
• 轴用量规称为卡规或环规,它的通规是按轴的最大实体尺寸设计的; 止规是按轴的最小实体尺寸设计的,如图6. 1(b)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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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概述
• 光滑极限量规的标准是GB/T 1957-2006,仍适用于检测国标《极限 与配合》(GB/T 1800 )规定的基本尺寸至500 mm,公差等级IT6至 IT16的采用包容要求的孔与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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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合同的订立
• 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合意, 或者要约的内容可以通过《通则》的解 释规则、默示条款或当事人已建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加以补充, 无 论要约的内容如何简单, 都应当视为有效的要约。
最新国际商法五之国际商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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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 一、几个相关概念的解释 • 1、所有权转移: • 是指从何时起买方成为所买货物的所有人,从而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2、交付: • 指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转移给他人占有的行为 • 3、风险: •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
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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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所有权转移之规则
• 1、大陆法系
• 法国:合同有效成立时
• 德国:合同+交付
• 2、英美法系
• 英国法:
•
规则1:合同成立时
•
规则2:实行某种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
• 特定物 规则3:完成丈量、称重、检验等行为时
•
规则4:试用买卖规则
• 非特定物
20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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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买方违约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 1、实际履行 • 2、要求支付利息 • 对“损害赔偿”的补充讲解: • 1、损害赔偿可以与其他方式一并适用 • 2、损害赔偿范围受以下规则约束 • 损失相等规则 • 可预见性规则 • 非过失性规则 • 减轻损失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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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法: • 有约定,依照约定;没有约定,自交付时转移 • 3、我国法 • 动产:交付完成时 • 不动产:登记完成时 • 4、《公约》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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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风险转移规则 • (一)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几种主张 • 1、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 2、随交付而转移 • (二)、我国规定 • 一般情形:是随交付 • 特殊情形: • 在途货物买卖:依合同成立时 • 迟延接受货物:从违约时 • 试用买卖:试用期内由出卖人承担 • 所有权保留买卖:仍适用交付主义
国际商法 第五章 商事合同法
能否撤回撤销要看耍约的约束力如何
耍约的约束力
对受要约人 对要约人
一般而言,要约对 受要约人是没有约 束力的但有特殊
英美法
原则上没有约 束力可以撤销 两种例外
德国法
不受约束要约 注明
法国法可撤
销,但须赔 偿
《公约》承诺前
原则上可撤销二种 情况不可以
(2)、拒绝失效
受要约人把拒绝的意思表示通知要约人的行为,要约在拒绝 通知送达要约人时即告失效。 反要约(还盘)=拒绝+新要约
第五章 商事合同法
长沙南方职业学院航空服务系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和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
合同又称 契约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各国对合同的定义不同,但意思一致是构成合同的要素
各国对合同的定义
意思表示(内、行为)
大 德国民法典: 法律行为
(3)、过期失效
规定有效期
要约
未规定有效期 a对话方式:(当时)
b非对话方式:大陆法国家“不在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
到达的时间内英美法承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公约》十
八条接受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到无效
二、 承诺
1、 概念
指受要约人按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 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英美法国家规定: 要约原则上对要约
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 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 承诺之前,随时可以撤 销要约或更改其内容。
但有特殊如美国
大陆法国家的规定
严格约束力不得撤销或修改其 要约 (德国瑞士、希腊与巴西 等)
与损害赔偿相关的约束力的规 定受要约人承诺以前是可以撤销 要约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国际商事合同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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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订立合同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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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1.大陆法系
德国法分别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作了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04条
无行能力人为: 1、未满七周岁者; 2、因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其意志者,但按其性质此种状态仅为暂时性 的除外。 第106条 【未成年人的限制行为能力】 根据第107条至第113条的规定,已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 18周岁),其行为能力为限制行为能力。
中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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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特征
从法律意义上讲,合同有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第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第四,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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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为标准,可将合同
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 给付(此给付并不局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含劳务、事务等) 的合同。买卖、租赁、雇佣、承揽、行纪等都是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者虽然是双方作出
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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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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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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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2人或多人之间在相互间设 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2024《国际商事合同法》课件
《国际商事合同法》课件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定义(1)“股份转让”指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乙方;(2)“股份”指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包括与该股份相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3)“合同价”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转让股份的价款;(4)“转让日”指甲方将股份转让给乙方的日期;(5)“目标公司”指甲方持有的股份所在的公司;1.2解释本合同中的仅供参考,不作为解释本合同条款的依据。
本合同的章节、条款和附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股份转让2.1股份转让2.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
2.3股份转让的交割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办理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
股份转让的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向目标公司提交股份转让的申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
第三章保证和承诺3.1甲方保证和承诺甲方保证其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合法持有的、有效的、无任何权利瑕疵的。
甲方承诺在股份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确保股份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2乙方保证和承诺乙方保证其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是乙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乙方承诺在股份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确保股份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违约责任4.1违约行为(1)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2)一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本合同的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和承诺。
4.2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第五章争议解决5.1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5.2仲裁5.3诉讼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也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变。问:黄河是否成功地撤销了要约?
第 三 章
国 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际
商
法
(一)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英美国家和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法
律规定,只有年满18周岁的正常人才具
有订约能力。未成年人只有购买自用必
需品的签约能力。
第 三 章
国
1.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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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法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
第 服用了该丸剂。她此后患流行性感冒并
三 章
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给予酬金。
国
法院判决
际
商
法
公司败诉,法院认为,1000英镑的
情况说明,应视为对要约具有诚意的证
明,这种要约即有可能被许多人承诺,
而该案的卡利尔女士是在履行所规定的
条件情况下承诺的,所以合同已成立。
第 三 章
国
要约邀请
际
商
法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
际
商
法
法律上把订立合同过程的意思表示
称为要约与承诺,即如果一方当事人向
对方提出一项要约,而对方对该要约表
示承诺,意思表示即为一致,那么在双
方当事人之间就成立了一项合同。
第 三 章
国
(一)要约
际
商
法
1、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即一方向另
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
立合同的建议,且这种建议包含一旦该
撤销,只要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
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第 三 章
国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
际
商
法
①要约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
国际商事合同法
本章内容: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违反国际商事合同的救济措施 教学要求: 了解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全面掌握国际商事合同成立、效力、履
行、终止及违约救济的基本规则
整理课件
二、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际法规
整理课件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Mutual Agreement)在法 律上可以被分解为一方的要约(offer)和对方 的承诺(accep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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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课件
1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
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有效的条件是: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
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 2
行规则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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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课件
一、损害赔偿 二、实际履行 三、禁令 四、解除合同
整理课件
本章思考题: 1 2 3
哪些?
整理课件
范 (二)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内法规
整理课件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一般包含以下各项 基本要素:(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 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 ;(4)协议的内容合法;(5)协议 的形式合法。此外,在英美法系国家,多数
国际商事合同还必须具有另一要素—对价。关于 以上(2)、(4)、(5)项方面的法律规则将分 别在第三节和第四节中介绍。
整理课件
二、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
对价(Consideration)是英美法系国家合 同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考虑到英 美法系国家与我国有重要的商事往 来而单独列出一项予以介绍。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一、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概念国际商事合同法是指规范跨国商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商法等领域的法规和判例。
它是跨越国界的经济交流中的有力保障,也是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主要特点1.适用范围广:国际商事合同法适用于跨国商事合同,不受国别和地域的限制。
同时,该法律也涉及到多个法律体系之间的交叉和衔接。
2.建立在国际商事惯例基础上:国际商事合同法在制定时参考了国际惯例和商贸实践,旨在便于实际可行和各国商人理解和接受。
因此,它具有普遍性、实用性和灵活性。
3.主张契约原则:国际商事合同法认为契约自由和合同精神是国际商事活动的核心价值。
该法规强调双方自主协商、均衡互利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三、国际商事合同法的适用规则1.合同的有效性:国际商事合同法规定,合同必须符合当事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
如果法律规定有差异,则按照契约双方约定的法律适用。
2.合同的履行:国际商事合同法认为合同双方具有平等地位和自主权,应当自主协商并按照约定有效履行合同。
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国际商事合同法要求契约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如果没有规定,也要采用一种有效的方法进行解决。
四、国际商事合同法的补充规则1.国际信用保险规则国际信用保险是市场经济中非常普遍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它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能力,为跨国贸易提供保障,使贸易各方能够在交易过程中更加安心。
2.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是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专业机构和程序。
国际仲裁规则强调公正、公正和效率,受到跨国商事合同当事人青睐。
五、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应用与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事合同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各国政府和企业应该加强合同法制度建设和培养专业人才,完善国际商事合同法的适用规则,在大力促进跨国贸易发展的同时,保证商业纠纷得到公正高效的解决。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胁迫因素存在的合意不真实
第三节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案例p50
01
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遂要求另加10%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该案应如何处理?
02
情形:主要指的是乘人之危及显失公平。
合同的效力
免责条款的效力 不可抗力及约定的免责条款。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基本规则: 法定义务规则(全面且合作履行原则)
尽最大努力履行规则(eg:减损义务)
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03
(见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P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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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转让)
已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比如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当事人事先答应给他一笔钱,后又后悔了,这笔钱是不能执行的,因为证人作证是履行法律上的公共义务,不能成为对价。
对价的适当性由允诺人自己决定 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1971) 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个不充分的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求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问题。被告败诉。 但在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等案件中,法院会把对价不充分作为证明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一种证据,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中国规定: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格式条款案例
一书店老板害怕其书籍被水淹,便到保险公司投保,并应保险营业人员指引投了水灾险。投保后一冬日夜晚,书店内水表冻裂,书籍被淹,失去使用价值。书店老板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营业人员告知,老板所投的水灾险的水灾为洪水所引起的灾害,保险协议上白纸黑字非常清楚,所以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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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Misrepresentation
4.3.3 Duress
Question: Under common law, what’s the meaning of duress? Duress means a threat of harm made to compel a person to do something against his or her will or judgment. 合同法中的胁迫是指以非法威胁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产生 恐惧而被迫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各国法律一致认为,在胁迫的情况下 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 案例分析如果你不答应,我会在我们相识的小河边悄悄结束自己的生命; 当我的鲜血染红了小河,那是我对你爱的证明 。 • ——首先,一方以威胁的手段订立合同,合同无效;其次,造成环境污 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西方各国的法律对契约自由又都加以
一定的限制,凡是违反国家法律、善
良风俗和公共秩序的合同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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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某男;乙方:某女,“为了帮甲方度过一个难忘的情人节,乙方本着 乐于助人、慰藉心灵的原则伸出了援助之手,经双方积极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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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间,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的安全和隐私不受影响。乙方同样必须严格保 密,如果由于乙方恶意泄露秘密或采取不当行为,造成甲方声名扫地下不来
台,甲方有权不付佣金并追加索取精神损失及青春损失费。
• 合同期间甲方必须负责乙方从现居住地到约会地点往返的一切费用,并负责 乙方饮食起居、娱乐休闲、踏青游园、照相、蹦迪泡吧等一系列费用。甲方
同时必须善待乙方,要主动介绍一些景点及可玩之处,甲方如有据实不报,
惹乙方不快,乙方可单方面中止合同。 • 合同期间,乙方所购唇膏、洗面奶、香水、眼影、护肤美容霜等化妆用品可 凭购物小票全额报销。至于除疤液、去痘粉、瘦身方在情人节这一天的所有费用,乙 方可以买一些小饰品,如发夹或头梳之类,每一样饰品不得超过20元,最多 只能买3样。请思考,这样的合同有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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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Under common law, what’s the meaning of misrepresentation? In contract law, a misrepresentation is a false statement of fact made by one party to another with the intention of inducing another party to contract. 1976年《英国不正确 说明法》界定:所谓不正确说明,是指 一方在订立合同之前,为了吸引对方 订立合同而对重要事实所做的一种 虚假说明。 英国《不正确说明法》 the Misrepresentation Act Question: Under common law, what types of misrepresentation are there? • 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是指作出不正确说明的当事人自己都不真诚地相信其陈述的真实性。 • 疏忽性的不正确说明是指作出不正确说明的当事人真诚相信其陈述是真实的,但是在陈述中 有疏忽。 • 完全无意的不正确说明是指作出不正确说明的当事人真诚相信其陈述是真实的,尽管实际上 它可能是不真实的。 • 对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受骗方可要求赔偿损失,并可撤销合同或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欺 诈 • 对疏忽性的不正确说明,受骗方既可撤销合同也可要求索赔,但法官或仲裁员有自由裁量权。 • 对完全无意的不正确说明,受骗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而无权主动要求索赔,但法官或仲裁员 同样有自由裁量权。
他们之间交易基础的事实在认识上 发生了误会、误解。
Question: Under common law, what different types of mistake are there? Common mistake Unilateral mistake Mutual mistake A mutual mistake occurs when the parties to a contract are both mistaken but about the same material fact within their contract. Hence the contract is void.
英国普通法认为,订约当事人一方的错误,原则上不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撤销;只有双方当事人在 合同的某些重大问题上都存在同样错误时,才能使合同无效。
比奇科默硬币公司诉博凯斯特(1979)
• • • 比奇科默硬币公司诉博凯斯特(1979) Case study: Hudson v. Kelley 被告和原告分别是一块土地的出让人和受让人。根据双方签订的地产 转让合同,被告将一份担保地契交给原告。原告发现该地契没有把应当转让 的一部分土地包括进去。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双方原来的意图是把那片争 议的土地包括在内的。被告的朋友也证明被告曾经说过“没有将应转让的地 块包括”。而被告表明忘了(83岁高龄)。 思考:共同错误 or 单方面错误? 本案可能是一个双方错误的合同。即双方都错误地认为合同的条款已经包括 了系争的土地,但事实上并没有包括。因此,这个合同是无效的。 本案也可能是一个单方错误的合同,即原告的错误,原告以为合同条款已经 包括了有争议的土地,但事实上并没有包括。 结论 在判断合同错误是共同的还是单方的问题上,更多的是一个举证责任的分担 以及证据提供的问题,理论上关于共同错误、单方错误的抽象定义对具体案 件而言,意义不大。
一般情况下,错误、欺诈、胁迫所成立的合同可宣布合同为无效合同; 因不利影响而签订的合同,遭受不利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变更 合同。
4.3.6 Legality
• Contract illegal by statue;
• Contract illegal by common law;
• Contracts illegal by public policy.
Chapter Four
International Contract Law 国际商事合同法 各国合同生效制度对合同的生效要件
当事人之间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协议; 合同有对价或约因;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的内容合法。4.3.1 Mistake In common law, a mistake is an erroneous belief that certain facts are true. Common law has identified three different types of mistake.错误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构成
• 1942年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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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制造军舰的私人公司利用政府在战时对军舰的急迫需要在签约时索 取高额的节约奖金,其数额为实际成本与估算成本的差价的50%。为了 加快生产进度和避免承担责任,政府公司一方的谈判代表最终作了让步。
4.3.4 Fraud
Fraud is a false representation of a past or existing fact that deceives and is intended to deceive another so that the individual will act upon it to her or his legal injury.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引诱对方 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对事实所做的 欺诈性陈述或沉默地隐瞒事实真 相的行为。 Fraud is a false representation of a past or existing fact that deceives and is intended to deceive another so that the individual will act upon it to her or his legal injury.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引诱对方 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对事实所做的 欺诈性陈述或沉默地隐瞒事实真 相的行为。 Undue influence is an equitable doctrine that involves one person taking advantage of a position of power over another person.
4.3.5 Undue Influence
Undue influence is an equitable doctrine that involves one person taking advantage of a position of power over another person.
所谓不当影响,主要适用于滥用特殊关系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从中 牟取利益的场合,通常是指当事人由于非正当的间接压力或引诱,使 对方被迫订立合同。 思考:不当影响与胁迫的区别? 不当影响通常是采用精神上、智力上或道义上的间接形式实施。适用的 场合通常有家长子女之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医 院与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这类合同有不公正的地方,即可推定为 有“不当影响”,蒙受不利的一方享有撤销权。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