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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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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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教案)徐朝仁
1、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合同、国际商事合同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概念;着重掌握国际商事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及履行与违约的救济措施;熟悉国际商事合同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有效与承诺构成的必备条件;了解合同让与和消灭的有关国际商事合同法的规定。
2、教学重点:国际商事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及履行与违约的救济措施。
3、教学方法: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实施开放式、启发式教学法;运用即兴问答、实例和最新信息,充分调动学生对探讨国际商事合同现实问题的兴趣、积极性和创造性思维潜能。
4、教学课时安排:6 课时。
5、教学主要内容,即教学讲义:
第一节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什么是合同?世界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
1、大陆法系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其本质是双方的
一种合意,即合同双方的意思一致。《法国民法典》第110 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
物、价值或不作某事的义
务的一种合意。”
2、英美法系一般认为合同的本质是一种“诺言” ,即当诺言有了对价时,诺言与对价成为交易的对象,诺言成为合同。《美国法律重述合同》规定:“合同是一项或一组这样的诺言:它或它们一旦被违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或者是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的义务的履行。”一些英美法国家的立法及学说正在力图将大陆法“协议”的概念运用于英美法中。《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指出:“修改本典范围内之合同的协议,既使缺少对价,仍可具有约束力。”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合同是二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即兴问答:你认为究竟什么是合同呢?请你给合同下一个定义,好吗?
3、我国的法律关于合同的定义是怎样规定的呢?我国《民法通则》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什么是国际商事合同?
我们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界定为:国际商事合同是指商人
之间交易,具有商事性质的国际合同。其中“商人”、“商
事性质”和“国际”都应从广义上加以理解。
1、“商人”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2、“商事性质”不限于买卖等狭义的商业活动,而是包括金融、投资、租赁等各种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3、“国际” 则是跨国因素的泛指:即主体、客体、订立、变更或履行等行为与国外有牵连的商事合同,都是我们这里所称的国际商事合同。
三、什么是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渊源是什么?
1、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目前,尚不存在具有一般法性质而广泛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各领域的综合性国际条件或公约。但在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和票据结算等合同领域都出现了有很多国家参加的国际公约,在很多情况下,这些公约便是适用该领域中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确定的依据,自然成为国际商事合同法的一个最显著的渊源。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 年)、《联合国国
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1988 年)。
2、国际商事合同惯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XX 年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它是一部适用于所有类别国际商事合同
的综合性惯例。国际商会制定的XX 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3 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500)》。
3、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以条约、公约或国际惯例为表现形式并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国际法规范虽然已具有相当规模,但因参加或认可国家有限、当事人明示排除及这些规范自身在某些方面的缺漏等原因,在很多场合下,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能根据有关国家的国内法确定。不少国家制定了适用于国内一般合同和国际商务合同的法律规范。
①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国内合同和国际合同问题归入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加以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的第三卷和德国《民法典》的第一篇。大陆法系中的某些国家也制定了适用于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的单行法,如德国1976 年的《普通合同条款法》。
②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仍为规范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的主要法律形式。当然,这些国家的立法机构也制定了一些与货物买卖、海上运输、海上保险等类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有关的单行法,英国的《货物买卖法》(最新修订于1995 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最新修订于
1992 年)及《海上保险法》(1906 年)。美国各州广泛
采用的涉及八大类合同的《统一商法典》(最新修订于XX年)等。美国法律协会主持而由著名合同法专家编写的《合同法重述》(第二次)对合同方面的很多规则作出了系统和权威的阐述,因
此,该《合同法重述》是我们学习和研究美国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重要依据。
③我国效法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适用于国内合同和国际商事合国。我国1999 年的《合同法》就是典型的一例,还有1992 年《海商法》和1994 年的《对外贸易法》。
五、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根据有关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其他国际惯例,我们认为当前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循以下各项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的订立国际商事合同和确定合同的内容,并经相互间协商一致可以自由地进行修改或废止。
2、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或地
区在合同法中明确宣布了此项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各方不得排除或限制此项义务” 。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意味着当事人相互间不得欺诈和胁迫,而且要求他们本着善意订立、变更
篇二: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案例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