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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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际商法合同法的统一和发展。
发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商法合同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 机遇。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逐渐缩小,国际条约和示范法的制定更加活跃,国际商法合 同法的发展呈现出更加统一和完善的趋势。同时,电子商务的兴起也对国际商法合同法
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如数据保护、电子签名等问题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以快速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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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总结词
租赁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使用权但不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详细描述
租赁合同规定了租赁物的使用、租金 、租赁期限、维修保养等条款,以确 保租赁物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承揽合同
总结词
承揽合同是一种提供专业服务的合同,如设计、建造、维修等。
详细描述
承揽合同规定了服务范围、质量标准、价格、工期等条款,以确保服务的高质量 和及时交付。
仲裁
仲裁程序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 决。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争议 进行裁决。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遵守。
VS
仲裁的优势
仲裁具有快速、保密、灵活和成本效益高 等特点。仲裁结果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 承认和执行。
诉讼
诉讼程序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法院根据法律 程序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结 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02
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 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自 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条件和交易方 式的权利。
在实践中,合同自由原则也受到一些 限制,如公序良俗、法律法规的限制 等,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2024年-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

2024年-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

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商务活动日益频繁,国际商法合同法在各国经济交往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课件旨在对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成立的要素、合同的履行和违约等方面进行系统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际商法合同法。

二、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概念1.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定义国际商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国际商务活动中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各国国内法以及国际惯例等方面的规定。

2.国际商法合同法的特点(1)跨国性:国际商法合同法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跨国性质。

(2)复杂性:国际商法合同法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和协调问题,具有较高的复杂性。

(3)灵活性:国际商法合同法允许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法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三、国际商法合同的成立1.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在国际商法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默示形式。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书面形式是最常见的合同订立方式。

3.合同的成立要件(1)当事人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合同的内容合法、真实、完整。

(3)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四、国际商法合同的履行和违约1.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的违约合同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行为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3.违约责任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形式。

五、国际商法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冲突规则1.适用范围国际商法合同法适用于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合同关系,包括货物买卖、技术转让、服务贸易等领域的合同。

2.冲突规则在国际商法合同法中,冲突规则的解决主要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

《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

诺言诚信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守承诺并诚 实信守合同条款。
国际商法合同法的起草和解释
1 契约解释规则
合同解释应基于当事人意图、合同条款及上下文的规定。
2 合同条款的约束力
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3 无效合同及其应对方法
当合同违背法律规定时,将被视为无效,当事人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国际商法合同法中的风险防范
总结与展望
1
国际商法合同法的未来发展趋

应用国际商法合同法的一些注 意事项
2
趋向国际标准化和融合,以适应全球 化经济发展的需求。
合同起草应准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合理分配风险。
3
国际商法业交 易的发展和合作。
产品责任和合同风 险
厂商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当事人应注意并防范合同风 险。
合同缺陷和违约责 任
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当 合同发生缺陷或违约时,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争端解决方式和国 际商事仲裁
当事人可通过商事仲裁解决 争端,提高效率和便利性。
与国际商法合同法相关的案例分析
投资合同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合同案例分析 国际合同中金融争议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合同法》PPT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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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是指规范跨国商业交易合同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合同的概念 和内容,适用范围和重要性。
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在尊重法律框架内 享有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
诚信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 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

国际商法课件第四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四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布莱克法学辞典》:“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 的协议,该协议创设做或不做某特定的事情的义务。”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条规定:“合同是一项或一 组 这样的诺言,它或它们一旦被违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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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二、承诺
(三)承诺的撤回
英美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
中国《合同法 》 《通则》
表4.4 对承诺的撤回的不同规定
承诺的撤回 采取“投邮主义”,承诺一旦发出即生效,所以不存在承 诺撤回的问题。 在采“到达主义”的国家,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 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即可以撤回 。如果晚于承诺到达要约人,鉴于承诺已发生法律效力,承 诺人便不得撤回其承诺。 我国合同法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 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 约人。” 《通则》第2.9条规定:“承诺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 于承诺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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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三)要约的拘束力
3.要约的消灭 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有以下几种情况: (1)要约的期限已过而消灭 (2)要约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消灭 (3)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而消灭 (4)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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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效力
二、有效合同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
合同效力一般与合同成立具有同时性,但有时也可能存在异时性。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其生效要视条件是否成就或期限是 否届至而定

2024年《国际商事合同法》课件(带)

2024年《国际商事合同法》课件(带)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卖方):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提供《国际商事合同法》课件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课件内容1.1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国际商事合同法》课件,包括但不限于课件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资料。

1.2甲方保证课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1.3甲方应确保课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

二、课件交付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将课件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传输等方式交付给乙方。

2.2乙方收到课件后,应在_______日内进行验收。

如乙方对课件内容有异议,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具体理由。

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_______日内进行修改,直至乙方满意。

三、课件使用3.1乙方购买课件后,仅限于乙方内部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向第三方披露。

3.2乙方在使用课件过程中,如需进行修改、复制、传播等行为,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四、知识产权甲方保证课件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如因此导致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2乙方在使用课件过程中,如需引用第三方知识产权,应依法取得相应授权,否则视为违约。

五、保密条款5.1甲乙双方应对合同内容及课件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保密义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后_______日内终止。

六、违约责任6.1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_______%。

6.2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7.1 本合同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7.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为标准,可将合同
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 给付(此给付并不局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含劳务、事务等) 的合同。买卖、租赁、雇佣、承揽、行纪等都是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者虽然是双方作出 给付但双方的给付间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 的无偿合同,另外,委托、保管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和报酬 的,也属于无偿合同。
1.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
2.因挥霍浪费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
3.因酗酒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
困之虞者,或危及他人安全者。
2.英美法系
英美法均规定,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原则上没有订 立合同的能力。
精神病人在被宣告精神错乱以后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 确认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清醒、有无判断力和理解力
《德国民法典》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法国民法典》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 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中国法
中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 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一)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1.大陆法系
德国法分别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作了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04条 无行能力人为:
1、未满七周岁者; 2、因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其意志者,但按其性质此种状态仅为暂时性 的除外。 第106条 【未成年人的限制行为能力】
根据第107条至第113条的规定,已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 18周岁),其行为能力为限制行为能力。

国际商法课件五之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法课件五之国际商事合同法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办事,均属于违约行为, 可能损害对方利益或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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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 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 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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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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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方式的限制
当事人在选择准据法时必须遵守法律规 定的限制条件,如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则 等。
任意性选择的限制
当事人不得通过选择准据法的方式规避 本应适用的法律,特别是为了规避法律 中的强制性规则。
法律规避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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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 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 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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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
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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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WORK REPORT FOR FOREIGN
违约的认定
合同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未按 时交付货物或未提供约定的服务等。 违反约定 无法履行 违反默示义务 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合同约定的其他 原因,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一方违反了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 习惯应当履行的默示义务,如保密义务、通 知义务等。
违约的救济方式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 服务等。 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 损失和间接损失。 要求违约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以惩罚违约行为和 补偿守约方的损失。 在严重违约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 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实际履行 损害赔偿 违约金 解除合同

2 国际商事合同法

2 国际商事合同法

根据法国法,以下两种错误可以 导致合同无效:


(1)关于标的物性质方面的错误。 (2)涉及到逾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 所产生的错误。

承包合同 雇佣合同 借贷合同……

(3)原则上,动机上的错误不会导致 合同的无效
2.德国法

“表意人所作的意思 表示的内容有误时,或 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为此 种内容的意思表示者, 如可以认为,表意人若 知情并合理地考虑该情 况而不会作此意思表示 时,表意人可以撤销其 意思表示” 《德国民法典》119条

结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思表 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签订合同的目的: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下列双方错误,双方没有达 成真正协议,则合同无效。


合同的性质上发生错误 认定当事人上发生错误 认定合同标的物时,双方存在错误 标的物存在与否的问题上,双方发生共同的错 误 允诺一方知道对方有所误会,在此情况下,对 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对待错误英国法与大陆 法的区别


二、合同法
3.合同法的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遵守强行法规定的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1.概念: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 愿意按一定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你愿意和我签订这个合同吗?

国际商事合同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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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意思表示人的约束力不同,要约人 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人不受要 约邀请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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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 货物、数量和价格,或者确定数量和价格的 方法即构成明确。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公约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
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 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常见的要约邀请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实盘(firm offer)和虚盘(invitation to treat)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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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第一:两者概念的不同。前者是以订立合同
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后者是希望他人向自 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两者的内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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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价的价值性,一种行为或诺言必须具有 某些价值。 英美法上的格言:一分钱或一粒胡椒籽也 可以作为对价。
纽约上诉院1891年审理的哈默诉西德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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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损害(legal detriment)是指履行或 约定履行某种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履行的行为, 或约定不履行或实际不履行某种在法律上有权 履行的行为。
例如,悬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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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约到达时生效 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对
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 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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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问题 交错要约
钢铁公司发信给房产公司说要出售某规格钢 材,房产公司在信件未到时发出同意的表示, 合同成立? 广告 标价商品
第二章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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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 公约的不同规定,包括合同的含义、合同的 效力以及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同时结合我国 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相关立法的比较。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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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的生效时间
《通则》我国、 多数大陆法国家
日本《民法典》
英美法系
对以声明或通知 方式的承诺采用 到达生效的原则, 即声明或通知到 达的时间为承诺 的生效时间;以 行为方式表示承 诺的生效时间为 行为作出的时间。
隔地人间之契约, 于发承诺通知时 生效。这就意味 着,日本对隔地 受要约人的承诺 通知采用发出生 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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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特雷有限公司诉特拉纳有限公司案
T(特拉纳有限公司)与建筑承包商C(坎特雷有限公司)达成一 项协议:如果C介绍某人来投资,T将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来雇 佣C为承包商。
后来,T却将承包工作授予其他企业而与C发生争执。 美国法院认为,建筑合同的价格条款为一基本务款,当事人 对该价格或该项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被告违 反什么合同。
英国法院认为,被告的复电仅仅是提供一项售价信息而不构 成要受之约束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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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是指要约应包含足以确定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主要权利和
义务的内容。 一般的国际商事要约最少应包含标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
法、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三项内容。 对存在市价的交易也可以没有价格条款,但对不存在市价的
(1)不论是否到达受
要约人,按要约采用的 方式和手段作出的承诺, 于该承诺脱离受要约人 拥有时生效(邮箱规 则);
(2)要约中明示或暗示 承诺手段的,承诺于受 要约人采用该承诺手段 时生效;
(3)对面对面要约和其 他类型的要约,承诺自 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1
英美法中上述第一项原则即是著名的“邮箱规 则”(mailbox rule),按此原则,承诺一旦脱离受要约 人之手,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不再能将之撤回, 即使承诺在途中遗失,要约人也不能否定合同存在。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大法
《法国民法典》第1116条规定:如当事人一方 不实行诈欺手段,他方当事人决不签订合同者 ,此种诈欺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 《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因被诈欺或被不 法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 表示。
法国《民法典》:合意。第1101条规定: “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人或数人对 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 债务”。
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各国对合同的定义
英美法
合同=许诺 许诺≠合同
美国《合同法重述》:“合同是一个许诺或 一系列许诺,法律对于违反这种允诺给予救济, 履行这种允诺,法律看做是一项义务。”
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可以依法执行 的许诺,这个许诺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英美法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所作的许诺,法 律上认为许诺是有约束力的,且可强制执行的。
我国对合同的定义
《民法通则》第85条: 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合同法》第2条: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撤 回
大陆法
送达受要约 人
英美法
撤销
承诺
撤销
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在受 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要 约或变更要约的内容。
两种例外:(1)有对价支持;(2)采取某种法律所要求 的特定形式(如要约人采用签字蜡封式的要约)。
如:要约人可以在要约中声明,该项要约在10日内不予 以撤销,但是以受要约人支付10英镑为条件,如果受要约人 同意支付这笔金额,双方就成立一个关于保证该项要约于10 内不得撤销的担保合同或有选择权的合同。此种情况,要约 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不得撤销要约或修改要约。

第四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四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 承诺的有效条件:
–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 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 – 承诺的方式为声明或行为
• 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的, 则为合理时间
• 逾期承诺
– 受要约人超过有效期作出接受要约的表示属于逾期承 诺。预期承诺在多数国家被视为一项新要约,非经原 要约人及时承诺,无合同产生。
• 银行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关系中,银行保证付款 允诺的对价可来自于信用证的非受益人(如进口 方)
2.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
• 允诺前的行为或不行为即使有价值并使允诺人受 益,该行为或不行为也不能成为允诺的对价而使 允诺在法院得到强制执行。
• 如:A装修房屋,好朋友B帮了大忙,房屋一装修 完毕,A即向B表示要付1000美元的酬劳,B的帮 忙行为发生在A允诺之前,属于过去的对价。因 此,A如果食言,拒绝支付1000美元,B 将毫无办 法。
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 概述 •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 违约的救济措施
第一节 概述
• 合同及国际商事合同 • 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 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
• 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
• 要约人、受要约人
• 肯定是指要约人受该建议约束的意思表示。
• 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不肯定,则为邀请要约
• 建议中包含由建议人确认为准(bye our confirmation)或依赖其他条件之意的,为邀请邀 约;广告类的建议包括价目表、商品目录、服务 指南等多数影视为邀请要约,但建议人有相反意 思的除外
• 以条约、公约或国际惯例为表现形式并适用于国 际商事合同的国际法规范虽然已具有相当规模, 但因参加或认可国家有限、当事人明示排除及这 些规范自身在某些方面的缺漏等原因,在很多场 合下,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职 能根据有关国家的国内法确定。

2024《国际商事合同法》课件

2024《国际商事合同法》课件

《国际商事合同法》课件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定义(1)“股份转让”指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乙方;(2)“股份”指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包括与该股份相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3)“合同价”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转让股份的价款;(4)“转让日”指甲方将股份转让给乙方的日期;(5)“目标公司”指甲方持有的股份所在的公司;1.2解释本合同中的仅供参考,不作为解释本合同条款的依据。

本合同的章节、条款和附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股份转让2.1股份转让2.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

2.3股份转让的交割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办理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

股份转让的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向目标公司提交股份转让的申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

第三章保证和承诺3.1甲方保证和承诺甲方保证其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合法持有的、有效的、无任何权利瑕疵的。

甲方承诺在股份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确保股份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2乙方保证和承诺乙方保证其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是乙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乙方承诺在股份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确保股份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违约责任4.1违约行为(1)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2)一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本合同的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和承诺。

4.2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第五章争议解决5.1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5.2仲裁5.3诉讼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也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一、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概念国际商事合同法是指规范跨国商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商法等领域的法规和判例。

它是跨越国界的经济交流中的有力保障,也是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主要特点1.适用范围广:国际商事合同法适用于跨国商事合同,不受国别和地域的限制。

同时,该法律也涉及到多个法律体系之间的交叉和衔接。

2.建立在国际商事惯例基础上:国际商事合同法在制定时参考了国际惯例和商贸实践,旨在便于实际可行和各国商人理解和接受。

因此,它具有普遍性、实用性和灵活性。

3.主张契约原则:国际商事合同法认为契约自由和合同精神是国际商事活动的核心价值。

该法规强调双方自主协商、均衡互利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三、国际商事合同法的适用规则1.合同的有效性:国际商事合同法规定,合同必须符合当事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

如果法律规定有差异,则按照契约双方约定的法律适用。

2.合同的履行:国际商事合同法认为合同双方具有平等地位和自主权,应当自主协商并按照约定有效履行合同。

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国际商事合同法要求契约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如果没有规定,也要采用一种有效的方法进行解决。

四、国际商事合同法的补充规则1.国际信用保险规则国际信用保险是市场经济中非常普遍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它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能力,为跨国贸易提供保障,使贸易各方能够在交易过程中更加安心。

2.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是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专业机构和程序。

国际仲裁规则强调公正、公正和效率,受到跨国商事合同当事人青睐。

五、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应用与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事合同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各国政府和企业应该加强合同法制度建设和培养专业人才,完善国际商事合同法的适用规则,在大力促进跨国贸易发展的同时,保证商业纠纷得到公正高效的解决。

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标注重点)

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标注重点)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概述一、定义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定事情义务的协议”(black’s law dictionary)特征:1、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内容是做或不做某一特定事情。

3、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义务。

国际商事合同:“国际性”、“商事”、“合同”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渊源:1、《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订)2、适用于特定种类合同的国际法规范,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00贸易术语通则”3、各国国内合同法:(《法国民法典》第三卷、《德国民法典》第二编、英美法国家的判例法、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成文法,如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国《合同法》三、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party autonomy)2、诚实信用原则(good faith)3、公平原则4、不得违反强制性规范或公序良俗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契约自由,包括:(1)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和谁订立合同的自由。

(2)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3)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4)决定法律适用的自由:可选择国内法、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

(5)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调解,仲裁或是诉讼。

2、诚实信用(good faith)原则诚实信用,诚实守信,善意订立、变更或履行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交易各环节:订立合同前;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关系终止后。

3、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或公序良俗原则(1)法律规范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协议排除的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的规范。

(2)“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含义具有弹性。

一般应包括国家安全、一般的社会道德观念,善良风俗等等。

我国法律则使用“社会公共利益”一词。

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要约/承诺(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

三个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

国际商法课件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 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书面合同属于要式 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 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可将合同分 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 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而存在的合同。
四、合同的种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七)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 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当事人双 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 卖合同。 单务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当事人 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 同。如赠与合同。
我国已于1986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了《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此,按 照该公约的规定,我国企业与参加公约的 国家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如果不在合同中 约定选择适用其他的法律,则合同自动适 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时,按照该 公约处理,但该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因此,它只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的法律渊源。
(四)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首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对当事人说的。当 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 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 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 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再次,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 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 法订立的合同。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02
胁迫因素存在的合意不真实
第三节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案例p50
01
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遂要求另加10%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该案应如何处理?
02
情形:主要指的是乘人之危及显失公平。
合同的效力
免责条款的效力 不可抗力及约定的免责条款。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基本规则: 法定义务规则(全面且合作履行原则)
尽最大努力履行规则(eg:减损义务)
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03
(见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P56-57)
04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转让)
已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比如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当事人事先答应给他一笔钱,后又后悔了,这笔钱是不能执行的,因为证人作证是履行法律上的公共义务,不能成为对价。
对价的适当性由允诺人自己决定 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1971) 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个不充分的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求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问题。被告败诉。 但在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等案件中,法院会把对价不充分作为证明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一种证据,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中国规定: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格式条款案例
一书店老板害怕其书籍被水淹,便到保险公司投保,并应保险营业人员指引投了水灾险。投保后一冬日夜晚,书店内水表冻裂,书籍被淹,失去使用价值。书店老板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营业人员告知,老板所投的水灾险的水灾为洪水所引起的灾害,保险协议上白纸黑字非常清楚,所以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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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国际商事合同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教案)徐朝仁1、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合同、国际商事合同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概念;着重掌握国际商事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及履行与违约的救济措施;熟悉国际商事合同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有效与承诺构成的必备条件;了解合同让与和消灭的有关国际商事合同法的规定。

2、教学重点:国际商事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及履行与违约的救济措施。

3、教学方法: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实施开放式、启发式教学法;运用即兴问答、实例和最新信息,充分调动学生对探讨国际商事合同现实问题的兴趣、积极性和创造性思维潜能。

4、教学课时安排:6 课时。

5、教学主要内容,即教学讲义:第一节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一、什么是合同?世界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

1、大陆法系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其本质是双方的一种合意,即合同双方的意思一致。

《法国民法典》第110 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价值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

”2、英美法系一般认为合同的本质是一种“诺言” ,即当诺言有了对价时,诺言与对价成为交易的对象,诺言成为合同。

《美国法律重述合同》规定:“合同是一项或一组这样的诺言:它或它们一旦被违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或者是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的义务的履行。

”一些英美法国家的立法及学说正在力图将大陆法“协议”的概念运用于英美法中。

《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指出:“修改本典范围内之合同的协议,既使缺少对价,仍可具有约束力。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合同是二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即兴问答:你认为究竟什么是合同呢?请你给合同下一个定义,好吗?3、我国的法律关于合同的定义是怎样规定的呢?我国《民法通则》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什么是国际商事合同?我们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界定为:国际商事合同是指商人之间交易,具有商事性质的国际合同。

其中“商人”、“商事性质”和“国际”都应从广义上加以理解。

1、“商人”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2、“商事性质”不限于买卖等狭义的商业活动,而是包括金融、投资、租赁等各种以营利为目的活动;3、“国际” 则是跨国因素的泛指:即主体、客体、订立、变更或履行等行为与国外有牵连的商事合同,都是我们这里所称的国际商事合同。

三、什么是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渊源是什么?1、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际法规范。

目前,尚不存在具有一般法性质而广泛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各领域的综合性国际条件或公约。

但在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和票据结算等合同领域都出现了有很多国家参加的国际公约,在很多情况下,这些公约便是适用该领域中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确定的依据,自然成为国际商事合同法的一个最显著的渊源。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 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1988 年)。

2、国际商事合同惯例。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XX 年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它是一部适用于所有类别国际商事合同的综合性惯例。

国际商会制定的XX 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3 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

3、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内法规范。

以条约、公约或国际惯例为表现形式并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国际法规范虽然已具有相当规模,但因参加或认可国家有限、当事人明示排除及这些规范自身在某些方面的缺漏等原因,在很多场合下,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能根据有关国家的国内法确定。

不少国家制定了适用于国内一般合同和国际商务合同的法律规范。

①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国内合同和国际合同问题归入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加以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的第三卷和德国《民法典》的第一篇。

大陆法系中的某些国家也制定了适用于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的单行法,如德国1976 年的《普通合同条款法》。

②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仍为规范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的主要法律形式。

当然,这些国家的立法机构也制定了一些与货物买卖、海上运输、海上保险等类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有关的单行法,英国的《货物买卖法》(最新修订于1995 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最新修订于1992 年)及《海上保险法》(1906 年)。

美国各州广泛采用的涉及八大类合同的《统一商法典》(最新修订于XX年)等。

美国法律协会主持而由著名合同法专家编写的《合同法重述》(第二次)对合同方面的很多规则作出了系统和权威的阐述,因此,该《合同法重述》是我们学习和研究美国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重要依据。

③我国效法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适用于国内合同和国际商事合国。

我国1999 年的《合同法》就是典型的一例,还有1992 年《海商法》和1994 年的《对外贸易法》。

五、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

根据有关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其他国际惯例,我们认为当前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循以下各项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的订立国际商事合同和确定合同的内容,并经相互间协商一致可以自由地进行修改或废止。

2、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或地区在合同法中明确宣布了此项原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各方不得排除或限制此项义务” 。

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意味着当事人相互间不得欺诈和胁迫,而且要求他们本着善意订立、变更篇二: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题目案例 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

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案例 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

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

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案例3货物的风险转移。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XX 年10月 2 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

11 月2 日货物出运,11 月4 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案例4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XX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 台,价格为CIF 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

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 月12 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

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

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 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

5 月2 日, B 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 B 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

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问题: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案例5买方解除合同。

XX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8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 A 公司。

货到后,A 公司在实验性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

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站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

A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

协议规定:(1)A 公司对已收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电子枪暂不退还B公司;(2)B公司应该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万只电子枪发运到A公司;(3)更换的货物运到后,买方将抽样检测,不合率大于20%,则整批退货。

结果, B 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

双方在此协商, A 公司提出,B 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或“星星”牌。

B 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 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

后由于新供货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义务。

XX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 ) B 公司退还万只电子枪的价款及利息;(2)已经使用的5000 只电子枪造成的经济损失由 B 公司承担;(3)有关检验的相关费用由 B 公司承担;(4)保管费、货物差价等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

问题: B 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A 公司有何种权利案例6买方要求损害赔偿。

XX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在XX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 台,总价值5 万美元,货到3 日内全部付清。

7 月7 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 6 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

对此,卖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

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 月7 日前交付100 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万美元。

买方当即未立即补进。

到12 月7 日,买方以当时的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 台机床。

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问题: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买方要求是否合理?案例71998年4月,中国进出口贸易A公司售与法国B客户货物一批。

B 客户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开证行系法国的R银行,通知行为法国在我国的C分行,该信用证要求C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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