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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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10个涉税案例详解 含详细计算过程

房企10个涉税案例详解 含详细计算过程

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缴纳问题某房地产企业2019年3月以协议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国土局支付土地出让金5亿元,又向原住户支付安置补助费2亿元,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5亿元,支付市政建设配套费1亿元。

那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缴纳契税呢?假设该地区契税税率为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因此,该公司应缴纳契税(5亿+2亿+0.5亿+1亿)*4%=3400万元。

以竞价方式取得国土土地使用权契税缴纳问题2019年3月,某房地产企业通过竞价方式取得一块国土土地使用权,竞价的成交价格为5亿元,支付市政建设配套费1亿元。

在对该地块上原住户拆迁补偿问题上,竞价条件约定,房地产企业将来要用2万平方米的房屋补偿给原居民。

按补充协议约定,拆一还一需要现金补偿的,每平方米补偿现金1万元;不要现金用房屋面积补偿的,按拆一还一等面积补偿。

因此每平方米房屋约等于现金1万元,结果原居民选择补偿房屋,因此补偿给原居民的2万平方米合计等价现金2亿元。

假设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为4%,那么,在本案例中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如何缴纳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说明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说明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说明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企业名称: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2012年01月05日,住所:********,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服务;家具、建材材料(不含危毒品)、钢材、五金交电、陶瓷制品、玻璃制品、装饰材料(不含危毒化学品)、纺织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主要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清算期间自2012年01月05日至2020年07月31日。

(三)会计核算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订并实施。

1.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2.坏账核算方法按备抵法核算;3.成本结转方法采用按单位成本结转;4.低值易耗品摊销法为一次摊销法;5.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6.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四)企业基本的税收政策(各税种适用税率)增值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五)本次清算适用的主要税收政策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0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税函[2010]1220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三、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二期项目。

2.项目地址:承德******地块。

3.开发项目类型:商业。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方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归口管理调整重组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广东省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印发广东省20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有关公告上网披露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1978]193号文的通知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广东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和其他凶器的规定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批转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工业锅炉改造的报告》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告和检举犯罪问题的决定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印发《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村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补贴出售给无房户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211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211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9〕211号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4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24号)要求,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的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9年10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取消二手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预征率,按规定即时清算。

二、从2010年1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房地产转让的核定征收率为2%;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核定征收率为3%。

各税务分局应迅速与当地委托代征单位衔接,做好政策解释与宣传辅导工作,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局税政科反映。

——结束——。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27•【字号】深地税告[2007]9号•【施行日期】200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0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市定于2007年11月1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一)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二)税额标准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以所在土地的街道办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具体范围见附件)。

各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如下:土地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 30元21元 13元9元5元3元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一)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

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

(二)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深圳市内的企业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分别位于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均向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以及纳税。

四、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31日,税款所属期为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1日(89)国税地字第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局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含所属行政村);(五)在上述征收地区范围以外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条例》本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广州市为五角至十元;汕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市为四角至八元;惠州、肇庆、梅州、中山、东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市为三角至六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为二角至四元。

第六条为平衡税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由省税务局根据前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各市、县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

第七条市、县税务局按省税务局核定的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根据土地座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经省税务局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到超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高税额的,经省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财政部批准。

第九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七)财政部和省税务局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纳税自查报告

纳税自查报告

纳税自查报告省、市税务局:20xx年以来,我行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企文件《关于开展税收风险自评重点复核的通知》精神,在省、市地税局的领导下,以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现观,按照我行领导的总体要求和重大部署,始终把会计工作的三个基本职能“服务、参与、监督”作为财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密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我行税务自查工作的`要求,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并与20xx年6月20日对我行20xx年6月20xx年6月的账务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一、税务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在计划制定阶段,我行从全局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税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地方税局领导统一安排,结合我行实际,及时制定了年度税务工作方案,分阶段明确了工作重点,成立了税务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由财务部牵头,负责税务自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对自查内容进行宣传,并形成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检查方案和分工。

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一工作。

针对市税局领导提出的重要指导意见,我行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一)深化税务文化建设,强化责任意识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

作为商业银行,更需要明确界定各项工作的分工、程序、手续、要求,把握规律,理清思路,规范纳税过程行为。

将增强税务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心、进取心作为税务文化建设的核心目标,倡导诚信纳税的税务风险管理理念。

(二)增强工作执行力,防范税务风险客观分析本企业的税务风险,确定税务风险管理的重点,梳理税务风险管理流程和框架。

进一步明确税务管理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改进手段,健全完善税务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问题谁整改的要求,坚持税务工作目标管理,将制度建设、思想政治学习、职业道德、行业作风、综合治理等各方面,与年终奖金、评优、晋升等挂钩,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全所的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实行月查制度,直接同年终奖金挂钩,使员工养成周密细致、科学高效的行为习惯。

2017年经济法基础练习题3252

2017年经济法基础练习题3252

2017年经济法基础练习题多选题1、该批免费补偿货物进口时,海关对税费的征收是:A.征收5%的税率税费B.征收7%的税率税费C.征收2%的税率税费D.不征收进口关税简答题2、武汉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是一家2005年成立的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一条龙服务的民营企业。

公司于2008年初拆资建成一栋商业楼,并于当年末完工。

经营面积达50000平方米。

2008年12月,房地产公司与一家跨国商业零售集团就商业楼的出租达成协议,自2009年1月起将该商业楼的一、二、三层租赁给商业零售集团做综合型商场,同时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该商业集团每月支付给房地产公司租金200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

房地产公司针对上述业务,分析2008年纳税情况如下:(1)根据这个协议,房地产公司就该项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一租赁业缴纳营业税:200×12×5%=120(万元)(2)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120×(7%+3%)=12(万元)(3)应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200×12×12%=288(万元)注册税务师通过对房地产公司财务情况分析得知,租金200万中的30%为物业管理费的收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采取一揽子的办法,约定租金200万。

租金收入和物业管理费收入的成本率分别为30%和60%。

要求:作为注册税务师,请您对此租赁业务进行筹划,以税前会计利润为判断标准,拟定新方案,同时阐述相关政策依据(不考虑题目中未涉及的税费)。

单选题3、下列各项税金中,可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是(非投资性房地产企业)()。

A.房产税B.营业税C.车辆购置税D.增值税多选题4、中国关税的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包括()。

A.《税收征收管理法》B.《海关法》C.《进出口关税条例》D.《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多选题5、下列关于税金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销售商品的商业企业收到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时,作为利得,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B.兼营房地产业务的工业企业应由当期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C.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收到先征后返的营业税时,作为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D.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计入土地使用权的成本E.印花税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单选题6、某工业企业2005年转让一幢新建办公楼取得收入10000万元,该办公楼建造成本和相关费用7400万元,缴纳与转让办公楼相关的税金555万元(其中印花税5万元)。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6.03•【字号】穗府[1989]55号•【施行日期】198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穗府(1989)55号1989年6月3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市属县辖区土地分级,由各县制订)。

二、本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市区土地,按其经济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市政设施、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分为十个等级,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七元、二级六元、三级五元、四级四元、五级三元、六级二元五角、七级二元、八级一元五角、九级一元、十级五角。

三、凡以马路、街道名称列级的,按该马路、街道沿街两侧门牌的使用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

未列级别的马路、街道的用地,按其坐落所在地(或行政辖区)等级计算。

四、土地分级标准如下:(一)一级土地:中山四路(北京路口至文德路、忠佑大街口)、中山五路(北京路口至吉祥路、教育路口)、北京路(中山五路至大南路、文明路口)、西濠二马路、长堤大马路、人民南路(十三行、仁济西路口至沿江路)、沿江西路(人民南路口至靖远路口)、下九路。

(二)二级土地:中山四路(文德路、忠佑大街口至大塘街口、仓边路口)、中山五路(吉祥路、教育路口至解放路口)、北京路(财厅至中山五路口)、人民南路(上九路、大德路口至十三行、仁济西路口)、人民北路(流花路口至环市西路口)、流花路(人民北路口至解放北路口)、一德路、西堤二马路(人民南至六二三路口)、沿江西路(省总工会至人民南路口)、靖远路、沙面、第十甫路、宝华路(长寿西路、宝源路口至恩宁路、第十甫路口)、署前路、环市东路(先烈路口至北较场路、麓湖路口)、环市西路(解放北立交桥至广园西路口)。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粤府办〔2016〕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粤府办〔2016〕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粤府办〔2016〕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单位:根据国家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工作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部分资源品目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对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锡矿、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井矿盐、海盐、石英砂、锑矿、长石、白云石、硅灰石、耐火粘土、重晶石、锰矿石、珍珠岩、花岗岩、大理石、银矿、膨润土实施从价计征改革。

二、对部分资源品目继续实行从量计征对粘土、砂石(包括河沙、海沙和其他建筑用砂石)、矿泉水、地下热水,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三、资源品目具体适用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结合我省实际,按照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原则,合理确定资源品目适用税率。

我省具体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见附件。

四、资源税优惠政策为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税。

五、全面清理收费基金此次改革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

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

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01.26
•【字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
限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的规定,现对我市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纳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4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10月1日至15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限期5年。

此次调整不改变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从公告实施之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07〕9号)第三条
第一款“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的规定同时作废。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6日。

国家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

国家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地字﹝1988﹞17号【发文日期】1988-01-01【实施时间】198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 一、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二、为什么要开征土地使用税?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从事生产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

我国人多地少,珍惜土地,节约用地是一项基本国策。

早在建国初期,我国就开征了地产税。

一九五一年八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之为城市房地产税,一九七三年简化税制时,把对国内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合并到工商税中;一九八四年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确立为一个单独的新税种,但未开征。

长期以来,我国对非农业土地基本是实行行政划拨,无偿使用的办法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不利于合理和节约使用土地,为了控制乱占滥用耕地,国务院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用经济手段加强对耕地的管理。

而城镇非农业土地使用中的浪费现象仍然存在。

为了合理利用在镇土地,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为此,国务院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十一月一日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征土地使用税具有多方面的作用,主要是: (一)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为四个档次,每个档次又由地方政府根据土地所处位置的好坏确定高低不等的适用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年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税务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经征求各地意见,国家税务局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厂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厂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地下车库-税务处理办法

地下车库-税务处理办法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 2、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 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分为 有限期限(短期)内转让和法律规定年 限内(长期) 转让。 • 有限年度内(如5年、10年、20年)是相对于在法律规
定年限(如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而言,在
有限年度内出租地下车位或长期来看,其车位使用权
• 【结论】--房开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并签订转让地下车位使
用权协议,约定将上述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赠送给购房人,附赠的车位 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因车位使用权价
款包含在商品房总价之中,其土地增值税已在所销售的商品房中体现。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 (3)房产税:开发商随房销售, 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
•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
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
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
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
收入。
• 【结论】--其收入并入房屋销售总价, 成本已分摊至
可售面积成本, 其所得税与销售商品房性质一样。
(国税发〔2009〕31 号)第17条第1款:属于非营利性且产
权属于全体业主的, 或无偿赠送与地方政府、
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
二、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 摊
• 【结论2】--对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性质
的地下车库, 开发商无权与业主单独签订停车
场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实务中所签订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 以上相关文件中可看出,开发商在交纳相应的地下人防设

广东省政府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粤府函[1999]212号

广东省政府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粤府函[1999]212号

广东省政府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正文:---------------------------------------------------------------------------------------------------------------------------------------------------- 广东省政府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粤府函[1999]212号)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8]35号文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关于将建制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的意见,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何时执行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此复。

广东省政府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请示省人民政府:在一九八七年开征房产税、一九八九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我省考虑到绝大部分建制镇基础较差、经济落后的情况,在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1989]39号)和《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中对建制镇的征税范围规定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行政村。

经过十年的发展,建制镇的地理结构和经济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特别是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少建制镇已发展成城乡一体化,在乡村公路两旁,在依山傍水的地区,其经济发达程度有些超过了原镇区。

全省其他地方同样出现这种状况。

若仍按现行规定只对老镇区征税,税负极不平衡、也极不合理。

据省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在目前的城镇管理中,已不再使用“镇区”一词,代之的是经省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因此,再用“镇区”范围来确定征免税已显落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上也非常困难,征纳双方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

2017年经济法基础重点题2650

2017年经济法基础重点题2650

2017年经济法基础重点题单选题1、进口税主要分为普通税和()。

A.特惠税B.普惠税C.最惠国税D.进口附加税多选题2、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A.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B.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C.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D.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E.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单选题3、甲公司以房产向乙公司投资,房产原值500万元,评估确认价值600万元,每年收取固定收入20万元,不承担经营风险,当地政府规定房产税减除比例为30%,则其房产税的纳税处理正确方法是()。

A.甲纳房产税4.8万元B.甲纳房产税2.4万元C.乙纳房产税4.8万元D.乙纳房产税2.4万元多选题4、以下关于房产税的描述正确的有()。

A.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B.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不适用房产税C.房产税的纳税对象是房产,但独立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屋的,不征收房产税D.房产税中所指的房产余值是房产原值减去折旧后的价值E.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按照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多选题5、下列有关中国现行房地产税各税种的纳税人,表述正确的是()。

A.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人B.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以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房产税纳税人C.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转让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E.有偿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单选题6、下列各项中不免房产税的是()。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2.05
•【字号】粤地税函[2007]63号
•【施行日期】2007.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2月5日粤地税函[2007]6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接各地反映关于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公共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考虑到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是公路交通运输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保障行驶安全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

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对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内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公共绿地、公共卫生间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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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标 签】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税三字﹝1989﹞10号
【发文日期】1989-02-24
【实施时间】1989-02-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县、自治区税务局:
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工作,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好准备。

附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填、工矿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二、为什么要开征土地使用税
土地是为估赖以生存、从事生产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

我国人多地少,珍惜土地、节约用地是一项基本国策。

早在建国初期,我国就开征了地产税。

一九五一年八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之为城市房地产税。

一九七三年简化税制时,把对国内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合并到工商税制中;一九八四年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确立为一个单独的新税种,但未开征。

长期以来,我国对非农业土地基本是实行行政划拨、无偿使用的办法。

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不利于合理和节约使用土地。

为了控制乱占滥用耕地,国务院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

而城镇非农业土地使用中的浪费现象仍然存在,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为此,国务院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开征土地使用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多方面的作用,主要是:
(一)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的不同情况,划分为四个档次,各个档次由地方政府根据土地所处位置条件的差别,确定不同的税额。

这样,企业多占地、占好地就要多缴税;少占地、占次地,就可少缴税,从而促使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在用地时精打细算,把空余不用或可少用的土地让出来。

这样,就起到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节约用地的作用。

(二)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开征土地使用税既可以体现占用土地的有偿性,又可以调节土地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加强成本核算,促进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

(三)有利于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土地级差收益的形成,除了土地使用者本身的投资开发外,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在这块土地的周围所进行的投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开征土地使用税后,将土地级级差收入纳入国家财政,从而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的分配关系,适应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四)有利于税制改革,促进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时确定开征的四个地方税种之一。

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均已开征。

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进一步完善了地方税制,同时为建立地方税体系、实行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体制创造条件。

三、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征收对象是怎样规定的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范围内征收。

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镇区范围以内和在其他地方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是上述开征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怎样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该土地
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
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五、纳税人实际上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怎样确定的
根据《条例》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我省由各级国土部门
负责。

由于土地测量工作技术性强工作量大,不能马上完成。

因此,对尚未组织测量的,凡
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以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
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待土地面积测定后,按测定的面积进行调整。

六、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适用税额如何确定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为:大城市:广州市,五角至十元;中等城市:汕
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市、四角至八元;小城市:惠州、肇庆、梅州、
中山、东芜、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市,三角至六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和城
市范围以外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二角至四元。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
据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将所辖各地区的土地分别划分为若干等级,在上面规定的税款
幅度内按省规定的要求,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七、土地使用税有那些减免税照顾
我省的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规定,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
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
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
室)、文化馆(室)、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
业的生产用地;由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和省税务局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
地以及其他用地。

为了鼓励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具体免税期
限由市、县税务局审查批准。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税照顾的,可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
请,按规定程序层报县、市、省税务局审批。

八、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纳税单位和个人应按土地使用税《条例》和《施行细则》的规定,在《施行细则》颁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使用土地的详细地址、面积、使用情况等,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并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纳税。

申报登记后,如发生土地面积增减、权属转移等,纳税人应在增减、转移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九、土地使用税有哪些奖励和罚则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税收征管条例规定,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对纳税人不依照税法规定纳税的,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如有漏税、欠税、偷税、抗税行为的,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末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税款5‰的滞纳金;对欠税者,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欠税款外,并从滞纳金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税款5‰的滞纳金,对偷税者,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偷税行为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抗税者,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税款和处以所抗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外,并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加罚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唆使、包庇、支持抗税行为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有什么不同
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是否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不同点是,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就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征收的税,是一次性征收的;而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范围内,就使用土地的行为征收的税,是按年征收的。

这两个税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起到减少乱占滥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的作用,由于在征收中这两个税有部分重合,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在《条例》规定上,与耕地占用税作了用应的衔接。

即对新征用的耕地,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才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为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证用之次月起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一、开征土地使用税使用税后,各地征收的土地使用费是否停止执行
征收土地使用税后,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各地不得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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